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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修改意见

发布时间:2021-05-17 08:54:17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范围:以数据电讯(DATA MESSE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回关系的规范答体系。 也就是说,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
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应用技术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② 试论述电子商务法的思路选择不同思路的优缺点的及选择建议

《电子商务法》已经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目前已经形成法律草案稿。
从《电子商务法》的思路选择来分析,针对近年来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频繁出现的假冒伪劣、虚假打折等现象,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问题以及数据信息的保护问题等都将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范。
1、平台追责界定身份是关键
电商平台分两种,一种是淘宝那种只提供平台服务的平台,另一类是如京东等既有自营板块,同时也给一些商家提供服务的平台。但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平台在提供服务的同时都收取了一定费用,那么从权责的角度来讲,电商平台都应当成为交易出现问题时的第一责任人。平台对于商户和商品都有一套筛选机制,如果通过筛选的商户和商品再出现问题,平台肯定要担责。
2、信息保护既抓源头也靠监督
置身于大网络、大信息时代,用户的个人隐私往往自身难保,网购、海淘更是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渠道。面对铺天盖地、不知来源的垃圾信息推送以及潜在的诈骗风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又该如何保障?
应加强对数据源头的管理。他表示,应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电商监管平台及数据库,建立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的电商实名认证制度。此外,他还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发布对电商品牌和电商的专业信用评价,用口碑和信用形成诚信交易的生态圈。
除了要给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加密之外,电商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商品质量问题、商家失信情况以及消费者维权等信息也要及时公开、交换和共享,形成多方监督,共同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3、跨境电商要“轻”立法重监管
谈及电子商务,就不得不提跨境电商。实际上,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就设有专门针对跨境电商的一个章节。不过北京商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专家均表示,对于跨境电商的立法不应过于细致,制定出一系列原则性的法律即可。

由于跨境电商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创新能力和变化也无确定轨迹可循,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赵萍说道,正因为如此,这方面法律的制定也无法特别具备前瞻性。相对的,为了不给跨境电商套上沉重的枷锁,鼓励跨境电商能够自主创新发展,与之对应的法律尽量规定一些原则性问题即可,因为通过事后监管同样可以达到把控和约束的目的。

③ 简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

1、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专引起的商事关属系;

2、在接受用户的要求下,通过处理(包括数据压缩)和存储数据的电子装置远程提供的有偿服务;

3、在商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

这个法律的实施对电商行业会有一定的影响,对一些海外代购的影响尤其大,具体的影响表现在:

1、以后代购都需要营业执照了,并且是采购国和中国双方的营业执照;

2、代购以后需要纳税了,不纳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卖食品还需要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3)电子商务法修改意见扩展阅读:

电子商务法的法律责任认定:

1、消费者受到人身损害,电子商务法对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界定。

2、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就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要和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电子商务平台不能够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那么还要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④ 电商平台修改协议应公开征求意见吗

据报道,日前继2016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后,《电子商务法》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二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做出补充和完善,比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都作出加强。

专家表示,为了以保护相关法律主体的正当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秩序,修改交易规则时,须经合理的程序,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公示等方法确保各方能够表达意见,平台规则影响到平台内经营者权益,公开征求意见规体现出公平合理的价值要求。

希望新的电子商务法可以早日实施!

⑤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不仅调整交易形式,而且调整交易本身以及交易引起的特殊法律问题,例如电子合同、电子信息交易、电子支付等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电子商务交易形式
调整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规范,就是狭义的电子商务法。狭义的电子商务法的任务是,在电子通讯技术的商业化应用上,建立一个使之顺畅运行的法律平台,也即是从法律上造成一个使各种通讯技术都能畅通无阻地应用于其中的商事交易活动的环境。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商法在计算通讯环境下的发展,是商事法新的表现形式,它必然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但是该种商事关系又有着以下一些特点:
(1)它是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的商事关系。换言之,凡是以口头或传统的书面形式所进行的商事关系,都不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2)该商事关系是由于交易手段的使用而引起的,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条款。因为交易手段只是交易行为构成中的表意方式部分,而并非法律行为中的意思本身,亦不充当交易标的物。(3)该商事关系并不直接以交易的标的为其权利义务内容,而是以交易的形式为其内容,即因交易形式的应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诸如对电子签名的承认、对私用密钥的保管责任等,均属此类。
(二)电子商务交易内容
电子商务交易内容规范,涉及到当事人在电子商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和履行合同,给商事交易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同时,也为原有的合同制度与理论形成了新课题。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法律问题,这些制度并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实体权利义务,而只解决合同形式方面的问题,其目的是为电子商务建立一个形式上的运行平台。而关于电子合同成立与履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则是电子商务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在电子合同关系中的适用。
电子商务中交易的对象有有形货物,也有无形的信息产品。有形货物的交付仍然可以沿用传统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而信息产品的交付则具有不同于有形货物交付的特征,对于其权利移转、退货、交付的完成等需要作详细的探讨。
电子支付不同于传统的支付,它是通过电子技术手段完成的,最常见的是网上支付。网上支付通过信用卡制和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而实现这一过程涉及网络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之间的协议、网络银行与网站之间的合作协议以及安全保障问题。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确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制定相关的电子支付制度,认可电子签字的合法性。
这是摘自电子商务法里面的第一张绪论的内容呵呵,你要想要可以发给你哟~呵呵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实施,你认为电商会发生哪些改变

电子商务法的健全,可以从最根本的保证了老百姓网上购物的利益,不会在被再被坑,买到假货,并且电商之间也会走上一条良性循环的道理,保证合理合法公平的竞争。我们可以从电子商务法中的一些细节看样看到问题,保证我们的网络消费环境公平公正,并且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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