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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课程论文大全

发布时间:2021-05-16 07:48:34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范文

1.网络广告的形式有哪些?
搜索引擎(例如网络,谷歌)
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内
直达网址 网络实名容
导航广告
赞助广告
横幅式广告Horizontal Banner
竖式旗帜/网络门户Vertical Banner/Portals
按钮式广告(Buttons/Icon)

Ⅱ 求一篇电子商务系论文

http://hi..com/happyxiu525/blog/category/%B5%E7%D7%D3%C9%CC%CE%F1/index/1
这是我的网络空间上的关于电子商务的论文,下面是一片完整的,你看一下。我这里有很多电子商务的论文,

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电子商务作为新生事物,在给人们带来快捷、方便、廉价等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其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如:网络广告主体不确定 、虚假广告责任承担、即时过程中的侵害及消费者网络隐私的保护等问题,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瓶颈,及时解决以上问题,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上都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B2C 网络广告 即时过程 网络隐私
绪 言

新世纪的曙光照出了一条光辉的道路,人们坐在信息时代打造的“飞船”里,遨游于网络虚拟的空间。互联网的出现给传统的商业方式带来了深刻的变革,电子商务应运而生,成为了时代的宠儿。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络进行交易的方式。[1](P11) 这个互联网络是指Internet网和企业间的局域网。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B2B(Bussinss to Bussinss)、B2C(Bussinss to Costumer)、C2C(Costumer to Costumer)三种方式,因为本文
是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所以只涉及B2C或C2C,最主要是B2C交易模式下,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免受侵害。B2C是指商家与消费者通过internet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建立在互联网络上的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当事人进行交易,不需直接见面,其真实意思表示,都将通过电子信号或数字符号来表示;交易标的也不在以具体的形式出现在当事人的面前,往往表现为在对其外部特征经数字化处理以后再通过网络节点终端的显示装置以影像的形式出现在交易对象面前;[2 ](P13)整个商业行为几乎都是通过数字符号来完成,这就要求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建立在高度的诚信基础之上。在实践生活中,电子商家弄虚作假,欺骗消费着的现象时有发生,有鉴于此,建立和维护能够满足电子商务运行和发展需要的网上商业秩序,以保护消费着权益免造非法侵害,但对因特网过早进行规范会冒着烟的风险,即歪曲市场已修正它们,然而却取得微不足道到的补偿新的效率和公平。[3](P724) 所以,我们在制定法律政策的同时,既不要忘记法律的公平、正义性,又要保持适应商业实践和技术快速发展的灵活。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网络广告、即时交易过程、网络隐私等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最为严重,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将会使消费者望“网”止步,从而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现笔者试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取得解决之道。
一、网络广告的基本问题
网络是新兴媒体,具有独特的互动性、反应快、使用便利、成本低廉等特点。[4](P227) 越来越多的商家看重这一资源,投入大量的金钱在互联网上为其产品作宣传。当即消费者进入某网站主页,就会闪出一个或多个视框,其内容大多是某种商品的宣传资料。互联网上为商品做宣传的形式多种多样,如:页眉,大多在网页最上面或最下面有一英寸大小的横幅,这是最常见的形式;又如:关键字或按钮,通常会放在相关产品内容旁边,当您选择点击这些按钮时,您就会被带到该产品的主页里。[5](P228)
网络上的商品宣传能称作广告吗?目前,在我国不论是从立法上,还是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传统的广告都是通过一定媒介形式传播的,《广告法》也只规定了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三种媒介。因此,关键是要看互联网能否称作媒介。《现代汉语词典》中规定“媒介,是指使(人或事物)双方发生关系的人或事物。”笔者认为,互联网以其强大的视觉、听觉功能将身处各方的人们紧紧吸引住,使他们之间产生各种社会关系,其中就包括买卖关
系,人们通常把互联网称为“第一媒介”。同时,网络商品宣传与传统广告在主体、客体和
功能上相比,都是商人向消费者介绍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以期望双方达成合同。所以,可以把网络上的商品宣传当作广告的一种形式,称作网络广告,即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是商人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性宣传形式。
如果不把网络广告当作广告,而排除在《广告法》调整范围之外,那么其将处于无人监管境地,没有法律调整的经济行为,必将会在当事人利益的驱使下,走上“邪恶”的道路。当出现一新生事物的时候,法律不但不应该抛弃它,而且要敞开胸怀拥抱它,虽然它会在许多方面与传统法律产生诸多矛盾,然而在人们的不断修改,完善下,法律必将能适应这一新生事物。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有《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调整广告行为。由于网络广告自身特点,与以上法律法规产生了诸多矛盾:
1.网络广告主体外延扩大。《广告法》规定了三种广告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其中,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外延一致,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而广告发布者不能是个人。这是由于传统广告发布者,多为各类媒体,如电影、电视、广播、报刊、个人是没有资本和能力经营这些媒体,同时媒体在中国是由国家垄断的,不会让个人经营。但是在互联网中,个人网页刊登广告的比比皆是,个人作为网络广告发布者已成为事实。那么个人发布的网络广告受《广告法》调整吗?
2.ISP的法律责任不明确。ISP是Internet Sewice Provide 的简称,即提供网络上相关应用服务,如连线服务(Access Service )、域名(Domain Name)、主页(Home Page )、广告服务、网络信息服务等[6 ](P57)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统称网络服务商。
根据《广告法》第26条第2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这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商从事广告业务,是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从而在实践中,造成工商行政机关无法对网络服务商发布广告进行有效监督,更何谈还有无数的个人网络广告发布者。因此也不能通过登记方式,来赋予其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果其网站上出现虚假广告,那么责任应由谁承担。
3.网络广告主体身份混淆。《广告法》对传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从业资格与经营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一定的监管措施。[7](P76)而网络广告主或广告发布或兼广告经营者,或三者集于一身,如商人首先做为广告主或委托其他广告经营者制作广告,又可自己制作网络广告,成为网络广告经营者,然后,又可将广告发布在自己的商网站上,成为网络广告的发布者。这种身份的混淆打乱了广告市场的秩序,否定了《广告法》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为虚假广告的产生留下可乘之机:1)事前救济破坏殆尽,《广告法》消费者设计了多把“防护锁”,首先是广告经营者对广告进行一遍审查,然后是广告发布者进行一遍审查,最后,对于特殊商品如药品、医疗器械等又必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这三个环节是紧密相联的,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预先扼杀了虚假广告产生的途径。而网络广告主集三者于一身,自我审查,自我发布,监督机制丧失殆尽;2)事后救济难以实现,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主观存在过错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①追求赔偿责任,在最大限度上弥补消费者损失。然而网络广告使得三人分担责任机制失灵,消费者只能向广告主追偿。
二问题的分析及解决
1、个人广告发布者的出现,可以说是由于互联网带来的必然结果。现在大多数ISP提供个人主页注册,并且刚开始的时候,多是免费注册,现在虽有许多ISP开始收费,但也只是每月百十来元,这样个人很容易获得一个发布广告的平台——个人主页。
根据现行《广告法》而言,个人发布的广告显然不在其规范之内。在实践中,因缺乏法律监督,产生了许多个人发布广告的侵权案件,特别是虚假广告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了巨大损害。例如:河南某地信息港网站内有两 个高中生建立的个人主页,因为其网页做得比较得好,吸引了非常高的点击率,并且被一些外国公司看中,委托其发布广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虚假广告产生了纠纷,消费者就无法依《广告法》第38条规定向主观上存在过错的广告发布者或以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情况为由,追究其赔偿责任。而只能向广告主追偿,但一是广告主在国外,诉讼成本过高,二是如果个人 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情况,那么消费者更是无从追偿。
根据以上所述,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笔者认为有必要将个人纳入广告发布者的外延之内,对其按照《广告法》实行一定监督措施,但依法广告发布者是要对广告进行形式审查的,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于个人广告发布者资本有限,能力过小,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弥补其损失。所以,宜由网络服务商负责替个人广告发布者审查广告,理由如下:1)ISP为其提供了平台,并从中获得好处,所以ISP当然有义务防止他人利用自己提供的平台发布虚假广告,但为了防止增加ISP 的负担,可以允许其收取一定的费用,以刺激其主动、积极审查广告;2)ISP 更有实力提供专业人员对广告进行审查;3)相对于个人来说,ISP更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
2.网络服务商与传统媒体广告商经营广告业务,在功能上是相同的,都是收取一定的费用,替商人发布广告,所以,没有理由将ISP 排除在广告发布者之外,不受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时,ISP与传统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法》中的地位是同等的,其权利义务也是一致的,对于广告都应负形式审查义务,所以,也只有将其纳入《广告法》,才能赋予其相应的义务,从而免除自己因虚假广告而产生的责任,当然如果ISP违反《广告法》第38条,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3、首先让我们看一看网络广告主体身份混淆的成因:1)传统媒体行业为国家垄断行业,私人或企业是没有 资格经营的。而对于新兴媒体互联网,是面向所有人开放的,国家对其限制不是太多,任何企业只要具备合法手续,都可申请域名,建立自己的网站,发布广告;2)最主要原因是,企业通过自己的网站发布广告大大节省了广告费用,降低了成本; 3)互联网的广泛性、互动性更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笔者认为,应尽快立法,结束企业在自家网站发布广告无人监管境地,但不宜否定企业这一自主行为,因为:1)“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是一个古老的法谚,民商法是任意法,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企业都有资格去做,这也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是企业在实践中,对经营权的扩展;2)它使 得企业不但节省了成本,而且扩大了自身的知名度,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这是法律应该考虑的经济因素。
所以,要在肯定的同时,加强对其监管:⑴建议由法律规定企业在自己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必须交由广告经营者制作,接受其监督;⑵工商行政机关加林监管力度,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一旦发现有不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先予以责令改正,严重者依法查处;同时,实行举报有奖制,凡是有人向工商行政机关举报企业自主发布虚假广告的,一经查实,可从对违法企业的罚金中抽出一部份,奖励举报人。
以上笔者只是就网络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比较重要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在现实中,还存在网络广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电子邮件广告 对消费者的骚扰等问题,都需广大法律工作者努力解决。
二.即时过程的法律问题
所谓的即时过程,是指互联网是以数据的 形式传 播文件的,所以具有非常快的传播速度,任何操做,只需一按键,在几秒之内即可以完成。如电子合同是商人事先设定好的程序,当消费者将商品防入“购物车”后,一经点击“确定”按钮之后,合同即告成立。由于过程的即时性,消费者没有时间撤回自己的意思表示,剥夺了《合同法》赋予消费者在合同成立之前收回自己意思表示的权利。这样对商人是极为有利的,他既可以接受该意思表示,也可以不接受,而消费者却必许受自己的意思表示约束。为了维护消费者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性,有必要赋予消费者一定的撤消权,但也要予以限制,否则将会伤害商家利益。
1.对于传统实物网上交易,消费者一经按键确认,其剩下的义务就是交钱付款了。在这种情况下,应赋予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合理期限内,享有无条件撤消权,理由:1)传统购物方式下,消费者不但可以通过商家介绍来了解商品,而且亲自试用,这时消费者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才决定购买商品,而网上购物,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只能来自网络广告,是一种抽象的,非直观的方式。消费者与商家对产品拥有的信息量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造成了实际上的不公,这时法律的天平就应该向消费者一方稍稍倾斜,以达到总体上平衡。待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对商品了一个比较了解程度,在决定是否撤消合同;2)网络广告的强大的视觉效果和互动性,对消费者的影响超过了传统广告,在事实上,不管商家是否出于有心,往往会达到一种夸大商品性能的效果,错误诱导②消费者。因此,当消费者收到物品后,往往会超出其意料,达不到其理想状态。从法律角度讲,这种使消费者处于不利民地位状况,是商家积极作为造成的,所以,商家有义务承受消费者撤消合同所带来的不利后果,3)交易合同是先拟定好表示内容的表意人在其电脑系统中置 入一套需要相对人表示的意思,并给相对人预告设置好两种选择的可能性——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全盘拒绝,相对人丧失磋商的机会。[8](P26) 剥夺了消费者自由意思的表示可能会使其处于不利地位。所以,要加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4)立法趋势,许多国家的消法都规定消费者购买货物后在一个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并且世界知明网站也主动承诺可以无条件退货,这是商家完善售后服务的措施。
但是,对于消费者自己单独订做的商品,是不能享受无条件撤消权,因为:1)该商品是在消费者主动参与中完成的,不存在上述知情权受侵害的情况,2)该商品是满足消费者个性需要设计的,对他人不适用,退回的商品,商家无法转手他人责任太大。
第二,软件和信息服务,一经消费者将自己的信用卡号或密码输入商家事先制定好的文框内,即可立马下载软件或浏览信息。由于文件的可复制性,很难保证消费者撤销合同后不留下复制件。法律的正义性,要求不能偏坦任何一方,因此,消费者若要行使撤销权,必须证明该软件或信息服务明显与广告不符。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商家弄虚作假 ,又可避免消费者滥用权利。
撤消权是一项自我救济权利,是消费者维护权利的利器。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有当消费者履行了自己的诚实信用义务,权利受侵害时 ,才可拾起这项权利。
三、消费者网络隐私权

1890年英国两位律师路易斯和撒莫尔在佛大学校刊《法学评论》〉发表了《隐私权》,文中首次提出了隐私权这个概念:“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 则,是为隐私权。”时至今日,很多国家都对隐私权加以法律保护,在我国隐私权的保护尚停留在初级阶段,主要限于住宅隐私权和通讯隐私权的保护,不包括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且缺乏特别的实施细则。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客体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中,任何人对自己的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犯,使用、支配的权利。个人数据是由有关一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数据,对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或者通过数据用户拥有该信息的其他信息)识别出来,该信息包括对对有关该个人的评价,但不包括对个人数据表示的意图。①当个人数据是在网上传递的,则属于网上隐私权调整的范围。可分为:1)身体秘密,如身体隐秘部位、身高、缺陷等;2)私人空间,如个人主页、e-mail地址等;3)个人事实,置消费者申请邮箱、注册会员等时,填写的性格、爱好、学历、社会关系、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等;4)私人生活,指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访问的网站、次数、查询的内容等;总之关于网上一个确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都应成为网络隐私保护的对象。
但并非所有个人数据都能成为网络隐私,必须具有一定特性:1)可识别性,即一切足以区分或确定主体身份的数据,在以往通常是通过名称、身份证号等简单数据识别主体,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将DNA密码、视网膜、指纹或声音等数据组成复杂在数据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以保护网上行为的安全性;2)秘密性,即全力人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在互联网中,消费者处于一定目的向特定人公开自己的部份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特定人嫩公开消费者的数据,所以消费者的信息人处于不公开状态;3)保密性,指数据主体采取了不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积极作为或不作为,前者如安装防盗软件,后者如不在公共领域像BBS公开自己的数据,4)精神利益性,即个人数据是主体独立的精神性要素,一旦处于公开状态或被他人窥视利用,则会给主体带来精神上的不利性;5)网络性,即所有的数据都是寨网络环境中运行的;总之,以上特性缺一不可,他们互相结合方能成为网络隐私。
互联网是一个“开放性”的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在上面获取无限的资料、信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加上黑客的出现,网上秩序比较混乱,侵权事件是有发生,“网上无法律“一度成为网民的口号。出于商业利益、报复等原因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往往会成为侵害的对象。在我国隐私立法尚不完善,更没有涉及网络隐私,因此,如何保护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事实上,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关注,也并不完全是出于注重个人基本人权,而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消费者的关注以及对于网络的缺乏信心本身会影响电子商务的市场扩张。[9](P43)
(二)网络隐私保护的受规制主体的义务
网络隐私保护的受规制主体为网上追踪个人信息,并对之家以不同形式利用或对外披露的网上服务商ISP,如搜狐、新郎等门户网站。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网络服务商作为消费者个人数据收集、使用和保存者,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数据安全不被泄漏或利用。就如旅店有义务保证入住客人人身和财产的义务,一旦客人财产丢失或人身受到伤害,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技术上或道德上原因,网络服务商难以防范不断升级的黑客技术。在这种情况下,ISP能否承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应从多角度考虑。
笔者认为,如果让ISP应承担因第三人侵权的连带责任,则会造成极大不公平:1)超过了其实际能力范围,从技术角度考虑,ISP 不可能完全防止黑客破译程序,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也就是这个道理;2)形成ISP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对价,即消费者所付的费用与ISP投入的成本不成比例;根据英美法系合同理论,其月成立必须时间在对价的基础上。而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付钱,ISP提供自己的产品,这之间是一个对价,而现在要ISP承担绝对防止他人侵犯消费者隐私的合同义务,却不能得到相应的对价;3)ISP承担连带着人,不但不能有效防止第三清侵权行为,而且会造成ISP将增加的高成本(为提升方黑技术投资)而专家个消费者,从而最总损害的仍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商法之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通过不履行诚信义务或通过商行为、商事法律漏洞来获取显失公平的利益,受损失方可以通过请求裁判者依诚信原则进行调整,使其免受不必
要的损失。[10](P40) 所以,ISP对第三方侵权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则,既ISP只有在故意告知他人消费者的隐私,或明知、应知第三方有侵权行为而制止不理,或由于自身过失,而导致泄密,才应承担第三方侵权的连带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主体为ISP,而不是其员工;2)过错,即通过其员工主观故意志表现出来的故意或过时;3)损失事实,几个消费者带来精神上或财产上的损失;4)损害事实与损害行为存有因果关系。英国关系可分为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当ISP主管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为不但是直接联系,俄且包括间联系,只是因为其主观恶性国大,所以义务也应大,对于一般过失,这必须是直接联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ISP应承担如下义务:1)告知义务,即ISP讲收集数据用途告知消费者,取得起同意;2)不泄漏消费者隐私个他人的义务;3)采用通用反核技术标准义务;4)及时制止,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即发现有侵权行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如告知,加密等;5)协助义务,即协助是法机关调查、保留证据、支持起诉义务。
目前,我国对隐私权保护还不完善,通常是把隐私权保护纳入到名誉权的范围内,没有独立的隐私权保护法律日息,而对于网络隐私,等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我国的电子商务已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各著名的站点已在网页山张贴自身的隐私政策通告。如何规范在网络上搜集个人信息行为将成为当前电子商务中的一个迫切课题 。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的商业形式不断涌现,事实上任何一部确定的法律都可能由于很快不能适应这种处于高度变化和发展中的调整对象而成为国家信息化发展的绊脚石,[11](P67)同时市场经济法则,反对垄断,鼓励竞争,以市场调节商人行为实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结合我国实际,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情况下,对网络隐私保护应注重自由竞争基础上的行业自律,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政策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四、结 尾

当人们昂首阔步迈入信息化的时代,人们普遍意识到心思哇国技术和信息政策法律已经成为人类在信息化射虎诶中赖以生存和发展说比不少的基本要素。环顾当今信息世界,以美国和欧门柱国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国家在信息化的领域内总体山领先其他各国,基本形成了有利于信息化发展的侦测法律环境,粗精信息产业的发展转达。回首我国罗为发展中国籍,信息化进程正处于门牙状态,但是,在新世纪离我们要紧紧更上时代的步伐,以气有限的资源争取网络序呢环境的强国地位。尽管木简还处在观念陈旧、急促薄弱、缺乏经验等等,但是我们可以吸取先进国家法律政策。结合我国实践,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策法律。
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涉及立法,而且包括司法、行政管理、民间监督等多方面;不仅需要民法、更需要行政法、刑法等各部门法相互配合。只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紧密配合,才能较好的解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从而促进我国信息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6]杨坚争:《计算机与网络法》[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
[2]蒋坡:《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J]。法学,2002。(12)。
[3]王利明:《电子商务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4][5]朱家贤、苏号朋:《e法治网》[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7]蒋虹:《网络虚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J]。华东政法学报,2003。(2)。
[8]余立力:《论基于互联网络的意思表示》[J]。法学评论,2002。(6)。
[9][11]蒋坡:《国际信息政策法律比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0]徐学鹿、梁鹏:《商法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J]。法学评论。2002。(3)。

Ⅲ 求一篇电子商务类论文

下面是论文一篇:
电子商务环境下配送业务流程管理包括哪些
摘要:虽然,近几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得相对比较迅速,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遇到了瓶颈。电子商务要想突破这个瓶颈,得到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建设发达的物流配送体系。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充分意识到物流配送体系的先进程度直接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说物流是制约我国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因素。

1、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概述

物流是电子商务的四大运行步骤(信息流、资金流、商流、物流)之一,它是将商品从供应者运送到消费者的过程,中间包括运送、保管、包装、装卸等一系列环节。电子商务物流与传统物流不同,其实现了信息化、资源共享及自动化等。配送活动包括:“配”
指货物的集中、分类、装配;“送”则指对商品的送货行为。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是后发展起来的一种物流配送。物流配送需要对整个物流过程的信息进行管理,对货物进行分配。例如:根据客户提交的网上订单,在理货地点对所需货物进行整理、包装等,然后将配好的货物运送到客户所在的地区。物流配送对电子商务起十分重要的作用,如削减电子商务物流的成本,缩短货物的运送时间以提高客户的满意度等。所以我们必须认识到建设并完善电子物流配送体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2、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物流配送发展迅速,但与国外相比仍存在很多问题:

2.1
物流配送的基础设施不健全。要想建设先进的物流配送体系,首先必须拥有完善的物流基础设施。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物流基础设施还相对比较落后。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城市以及乡镇村区域,由于不合理的管理模式,虽然这些地方有一些基础设施,但这些设施缺乏协调统一,所以其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更无法形成体系。

2.2
物品配送成本太高。致使物流配送成本较高的原因在于电子商务不受时间、地点的约束,所以物流配送所面对的客户位于不同的地区,这就很难做到集中配货、批量运输,进而加重了物流配送在各个环节的任务量,增加了货物到达客户的时间,这不仅使配送成本居高不下,还耽误了对顾客需求的反应速度,降低了顾客的满意度。由于配送的高成本,再加上很多货物在运送过程中较难保护且又占据较大空间,客户往往就需要支付高昂的邮费,比如前段时间想在网上买一个脸盆架,结果陷入邮费比商品价格还高的尬尴局面,从而不得不放弃网购。

2.3
物品贮存成本太高。虽然电子商务不必负担租赁店面、聘请店员这些成本,但大量货物的存储却是一笔不小的费用。电商企业虽有心集中精力开发并更新市场,但受到货物存储的限制,不得不将部分物力、财力用于仓储问题上。这就增加了物品的贮存成本。

2.4
物流专业人才短缺。在国外,物流企业注重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其公司内部有专门的物流培训系统,经常对员工进行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训,物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才能上岗工作,由此可见国外对于物流从业人员、对于物流的重视程度,而在我国只有银行、会计、证券、司法等从业人员才必须持从业资格证上岗。此外,一些高校还专门开设了物流管理这个学科。我国对于物流人员的教育还没有足够的认识,没有系统的人才培养系统,导致缺乏物流相关的技术人才。

3、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的建设

要想完成电子商务配送体系的建设,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3.1
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要在水、路、空、信息等方面的建设加大拨款力度。要想为物流配送体系提供外部环境的保障,就必须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运输流和信息流的顺畅。除此之外,政府还可以通过鼓励社会各界力量投资建设物流设施来提高我国物流基础设施的整体水平。尤其要加大建设城乡物流设施的步伐,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思想认识、生活水平、消费观念都有了很大的提升,其对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需求也日益增加,所以城乡居民也是物流企业不可忽视的顾客群,因此早日建成二三线城市的配送体系也是当务之急。

3.2
建立第三方物流。我国物流规模化程度低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因素,为改善这个局面,就必须建设综合的物流中心。但我国受到资源方面的制约,缺乏充足的人、才、物,因此难以建设一个完善的物流系统。此外,我国少数的物流企业难以同丰富的网络资源相协调,所以为了更充分地利用网络资源,需要建设一个第三方物流。通过这样一个既不属于销售商,也不属于供应商的第三方公司来更好地运用物流资源,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网络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规避重复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

3.3
培育物流及电子商务人才。国内物流企业的员工整体教育程度和素质水平都偏低,企业缺乏真正的物流管理人才。随着技术的进步,今后物流配送将从劳动密集型逐渐向知识密集型转变,物流企业对人才的要求也在相应提升,员工不但需要掌握物流相关理论知识,还得具备一定的管理手段。因此,企业内部应该形成完善的物流管理培训系统,对员工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从长远来看,我国应该在高等院校开设物流管理这门学科,尽早对学生进行全面的教育,解决人员跟不上技术发展的难题。此外,我国还可以从国外引进优秀的物流人才,引入国外超前的物流思想和技术。

4、总结

现代物流经济的发展也已经不是选择与否的事了,而是必须承认的现实。电子商务随着技术和经济的进步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不可缺少的课题,自然,它也就受到了我国商人的广泛关注,但鉴于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很少有企业能真正通过网络销售获取巨额利润,纠其原因,就在于物流配送的发展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脚步。因此,要想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就必须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物流配送体系。

Ⅳ 电子商务的毕业论文内容有哪些

可以以以下题目展开:
1、B2B电子商务对交易成本的影响的实证分析.
2. B2B电子商务框架结构.
3. BtoB电子商务的主要技术.
4. EDI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与安全
5. PDA在移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6. PKI构建安全电子商务的基石
7. XCBL及其在2BB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8. XML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9. 把电子商务引入图书营销.
10. 产地证电子签证与贸易链电子商务
11. 从电子商务走向电子业务.
12. 从范式的转变看证券电子商务
13. 戴着锁链跳舞──发展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14. 电子商务课税研究的国际动向与借鉴
15.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第三产业结构的影响.
16. 电子商务时代网络营销的变迁
17. 电子商务的发展创新与环境构筑
18. 电子商务的相关问题与对策分析
19. 电子商务安全协议的特征及企业对策
20. 电子商务的安全机制与体系结构模型
21.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敏捷制造研究
22. 电子商务犯罪初论
23. 电子商务的风险及其安全管理
24. 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25. 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企业经营战略分析
26. 电子商务时代和信息时代的供应链管理与物流配送
27. 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业发展对策探讨
28. 电子商务时代的物流配送思考
29. 电子商务对企业的影响与对策
30. 电子商务对商品价格的影响
31. 电子商务对渠道的影响
32. 电子商务模式分析及展望
33.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供应链管理
34. 电子商务对工业企业的影响.
35. 电子商务时代的新型市场结构
36. 电子商务对现代企业管理的影响.
37. 电子商务的交易费用基础和发展障碍
38. 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SET技术.
39. 电子商务时代对会计假设的影响
40. 电子商务对会计的挑战与影响
41. 试论企业电子商务的风险控制
42. 试论电子商务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
43. 数字双签名及其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44. 网络经济时代下的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化
45. 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难题及对策分析
46. 电子商务的发展.
47. 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48. 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49. 汽车企业电子商务实施浅析
50. 西部地区发展电子商务的途径.
51. 西安杨森的电子商务站点案例研究
52. 香港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现状.
53. 新经济时代中国电子商务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54. 医疗器械电子商务的实施方案
55. 医药企业内部信息化与外部电子商务
56. 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支持技术研究
57. 以工作流系统和电子商务技术构建企业数码平台
58. 用企业级Java计算方案构建B2B电子商务软件平台.
59. 政府商务和网络经济的法律激励和管制.
60.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之路探索
61. 中国电子商务的量化分析及对策
62. 中国加入WTO的电子商务发展对策
63. 中国企业如何走向电子商务时代
64. 中国实施B-C电子商务的问题与对策
65. 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赢利模式的探讨
66. 中小企业怎样实施电子商务.
67.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68. 保险电子商务在中国
69. 产学研结合建设电子商务与信息管理专业的初步探索与实践
70. 电子商务、采矿及战略
71. 电子商务B2C配送研究
72. 电子商务的安全支付标准
73. 电子商务的避税与反避税探析
74. 电子商务的物流模式
75. commerce电子商务中的国际避税思考.
76. 电子商务对会计的挑战及其发展趋势
77. 电子商务对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影响
78. 电子商务对企业运营环境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79. 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及对策
80.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流配送
81.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流系统.
82.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战略成本管理
83. 电子商务环境下发展物流业的策略
84. 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实施网络财务的对策.
85. 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配送的特性及实例分析
86. 电子商务技术在现代粮食流通中的应用
87. 电子商务交易中法律冲突问题的思考
88. 电子商务教育模拟系统的开发与应用
89. 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实施
90. 电子商务经营模式分析以制造商和市场营造商为例

Ⅳ 求一篇关于《电子商务》课程的论文!题目如下~!

原来的不知道放哪了

Ⅵ 电子商务论文

文章在研究电子商务分类、性质、特点的基础上,把电子商务与电话、电视、广播进行了比较,探讨了电子商务发展基本趋势及其对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揭示了电子商务发展革命性意义,并就我国政府和企业制定电子商务发展的战略提出了一系列思路。 当今世界正在进行一场以计算机技术发展与使用为中心的电子、信息革命。这场革命目前正处于加速阶段,其整体概貌尚未定形,但是,它已经给人们的生活、工作打上了深刻烙印,已经造就了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增长点,电子商务革命就是这场电子、信息革命在经济领域的重要表现形式,它正在改变人们的商务活动、商务行为标准。电子商务一旦成为通行做法(新的行为准则),它就为(企业获取)保持竞争力所必需,而不是可有可无,可用可不用的东西。

电子商务必将改变企业的竞争模式。但这种改变的进度如何,影响多深刻、多广泛,企业如何驾驭电子商务潮流或跟上电子商务潮流,保持或强化自己的竞争优势;如何不被潮流所抛弃或不走过头,形成自己的竞争劣势;政府在发展、促进、规范电子商务发展方面的可为空间有多大,什么是政府的恰当抉择,已经成为摆在企业、政府面前的重大挑战。

一、电子商务概念、种类与特点

有关电子商务概念的定义、分析很多,但认识并不统一。为了认清问题和研究便利,我们的电子商务研究就从电子商务概念、特点、分类做起。

计算机应用的发展可分为三个相互有交叉的阶段,即1960—1980年的以事务处理系统为中心的由机器替代人的手工劳动的自动化阶段(DPera),1980—1995年的以专业工作电子化管理为中心的计算分析处理、数据管图形分析及其打印的办公自动化时代(micro era) 1990年开始的计算机与电子通讯技术共同发展的网络时代(network era)。从广义上看,计算机应用的所有发展都有商业价值和商业意义,都是计算机在商业领域中的应用,都可称为电子商务。如果虑及电子通讯在计算机应用中的作用与意义,广义的电子商务就可定义为以计算机、电子通讯为基础的商务活动,其内容涉及以计算机为基础的商品的制造、支持计算机及其应用的技术开发与产品制造、互联网技术开发与应用、电讯技术开发与应用,以及与此相关的系列产业,如计算机制造、网络建设、网上订单的货物配送、电子货币、软件开发,等等。这就是说,电子商务是一个涉及众多产业的含义很广的概念。从狭义上看,电子商务是网络时代的产物,它特指直接应用计算机、互联网的商务活动,如网站经营、网上营销、企业内部管理网络、基于网络的企业其他商务管理。人们日常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指狭义的电子商务。

广义的电子商务可分为基于网络与计算机商务信息处理技术的功能性业务——狭义电子商务、支持网络与计算机商务信息处理运行的支持性业务、作为标准商务数据和信息处理系统的服务于特定产业的特殊电子商务(如传统的EDI技术)。

工具性、基础产业性是电子商务的基本性质。除了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产业,如光纤导线制造、电子通讯网络与设备维护、计算机零配件制造等,电子商务的发展从本质上讲是企业商务管理、政府信息处理等的工具革命。工具革命是影响人类生产、生活的根本性革命,意义十分深远。现代的工业基础、交通运输、电子技术、教育水平,造就了电子商务革命与以往任何一次产业革命不同的现代产业革命特点。

首先,电子商务革命呈加速发展态势。从20世纪 60—70年代电子数据交换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的出现及其在商业领域的应用,到简单的计算机联接、内部网、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一直处于加速升级状态,其普及、推广速度大大快于以往任何一次产业革命。

其次,电子商务革命是在不成熟和高速变化中展开的。电子商务革命至今没有定型,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发展范式,不确定、缺乏统一标准和管理协调、安全性受到挑战仍然是其面临的主要问题。

其三,成长迅速是电子商务发展、革命的另一特点。目前。电子商务作为一个产业、一种交易与交流方式、一种企业管理手段,正以惊人的速度成长着。无论是网线的扩张、互联网用户的增加、企业上网的普及,还是企业,学校、政府内部管理电子化、网络化,电子商务每年都在以百分之几十至百分之几百的速度发展着。目前,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全球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拉动点。

其四,电子商务在总体上具有开放性、易进人性、创新性、易变性特点。目前,这些特点还有强化趋势。电子商务的这些特点使其具有极强的渗透力。

其五,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并不矛盾。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活动的有机结合,形成了它们之间的相互促进局面。当然,电子商务在有些方面正在替代传统商务活动,但是,在更多的方面,二者是相互补充和促进。事实上,这正是电子商务生命力和创新力的源泉。

其六,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与现代教育普及、经济技术基础有很大关系。但是,电子商务的“高技术”与友好用户界面的完美化结合,则是其得以迅速普及、推广的重要原因。


二、电子商务与电视、广播、电话经营的比较

电子商务与电视、广播、电话的经营相比,有相似性,也有不同。

上网服务与打电话服务十分相似。“网吧”或“公用电话”为顾客提供计时、计次上网或打电话服务;固定客户按月或计时、计次付上网或打电话费用。起初,使用者少,“网吧”或“公用电话”唱主角;随着使用的普及,固定客户逐步占主导地位,“网吧”或“公用电话”只起补充作用。

从业务特点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比电视、广播、电话等的业务更具综合性,且以不同方式覆盖了这些传统业务,出现了基于网络的电话、传真、电视、电影、广播;强化了使用主体的主动性,增强了主体的选择空间,形成了网上互动,改变了单向传输信息的局面;其易使用性与便利性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了现在的电视、广播,而与电话同步。

与广播的发展相似,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会依次出现“诸侯竞争,一片混乱”,产业标准与垄断出现,保持竞争与产业战略联盟占主导地位的局面。目前,电子商务正处于“诸侯竞争,一片混乱”与产业标准、垄断出现之间,产业标准尚未定型,虽有垄断苗头,如微软公司在个人计算机办公软件和视窗操作系统上的垄断,但在电子商务的软、硬件方面的竞争仍然很激烈,真正意义的垄断尚未形成。

有关电子商务、电视,广播、电话经营在卖点、主要业务内容、非广告收入、其他收入支点方面的异同,可参见附表的具体比较。从表中可以看出,电子商务、电视、广播、电话经营有很强的相似性,只是电子商务的综合性更强、更有现代特点而已。与此同时,我们看到,电子商务并不神秘,其发展必须有卖点支持或有其他稳定收入来源。

三、电子商务发展的革命性意义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站在以往电话、电影、电视、广播、传真等的基础上进行的,其革命性更彻底,影响也更深远。

顾永才认为,“今天的电子商务不在于只是拥有最耀眼的Web页面,而是在于要成功地集成前台和后台系统;以便最大限度地利用企业的组织结构。”希望可以帮到您。

Ⅶ 电子商务期末论文

电子商务专业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探讨 [摘要]技工院校电子商务专业近几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相关的教学理论和教学实践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本文针对国内技工院校电子商务专业产生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分析,分别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两个方面提出了改进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 教学改革 教学模式 一、国内技工院校电子商务专业现状 当前电子商务企业招人难与电子商务专业大学生就业难的矛盾,已经造成了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的人才“瓶颈”。目前技工院校中的电子商务教学内容相对僵化,教学方法单一,难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这是电子商务专业学生难就业的主要因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定位不明确 技工院校电子商务专业教育主要培养技能型人才,绝大多数的学生将来并不从事理论研究,而是从事服务及管理工作。因此,他们不但要掌握“够用”的专业理论知识,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综合职业能力素质。课程设置缺少应有的电子商务管理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教学内容的深度与广度尚欠缺,“高等”层面教育体现得不尽完善。 2.教学资源缺乏 由于电子商务尚在快速发展中,理论体系不完整,使得编写出的电子商务教材千差万别,而且一般都落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目前用于电子商务教学的模拟平台、模拟操作等验证性实验环境,只能使学生产生一些初步的认识,而对于“培养出综合型人才”这样的目标还相差甚远。而且模拟教学环境过于教条、僵化、死板,过于强调技术、流程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修养。 本文来自第一论文网 3.课程设置欠佳 电子商务专业是一个复合型专业,其课程如何设置,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模型。因为课程设置随意性很大,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现有的有关技术和商务方面的课程简单堆砌在一起,缺乏有机结合的系统特性;二是强调书本而弱于实践,缺乏必要的案例教学和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 http://t.cn/aoEVok 4.师资队伍整体水平不高 由于电子商务专业是最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大多数师资是从计算机、网络、管理、营销或其他专业转型而来,其知识储备大多来自目前出版的一些电子商务书籍,很不系统和深入,难以满足高素质的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的需要,虽然通过一些师资培训和教师自身知识的补充,但大多数没有电子商务实务的经验,在从事电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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