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电子商务发展的经典案例
国法庄严。
国法尊严。
2002年,回国。
海归来兮,最鼎力的是满分的自己选的专业课。其中,一门,就是:电子商务的A.
2003年,受聘回世界第一大集团公司,虽然,空缺的只是公共关系经理的位置,但是,偏偏,是媒体可以发力的:力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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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所在集团是世界第一的聚光灯下的全球商业掮客的焦点,被立即带动和发动的全国和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立即,得到我独创的全新市场平媒传播的文案全面发动。
电子商务,从此,在中国和全球如日中天。!
满分的论文的我的一课:电子商务
A
国歌
国际歌
国法庄严
Ⅱ 查找一则有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案例,并分析你的观点
电子商务公司于2000年3月20日设立,注册资金为620万元,共有三方股东;出资情况分别为:被告信息港发展公司出资220万元,占出资比例35.48%、被告银翔中心出资200万元,占出资比例32.26%、原告聂梅英出资200万元,占出资比例32.26%。该公司系从事电子商务、CA认证等服务的特殊行业。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申办电子认证服务许可,注册资金应不得低于3000万元。电子商务公司为申办电子认证服务许可,需新增注册资金2380万元。为此电子商务公司于2005年8月7日召开了第二届第三次股东会临时会议并形成了决议:“1、为了申办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条件,同意公司增资扩股2380万元,增资扩股后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2、同意各股东按原出资比例负责增资,其中信息港发展公司按35.5%的比例,负责增资845万元、银翔中心按32.25%的比例,负责增资767.5万元、聂梅英按32.25%的比例,负责增资767.5万元;3、各股东自己出资或引入新股东出资,完成所负责的增资数额。引入的新股东本届股东会予以确认;4、出资形式严格按照《公司法》的关规定执行,天津市银翔经济发展中心和聂梅英表示以现金形式出资;5、以8月25日为最后期限,各股东负责的增资交天津信息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6、股东如不能按时完成承诺的筹资数额,未能实现部分自动放弃认缴权,由其他股东优先认缴。其他股东不再认缴的部分,由董事长负责引资完成。”聂梅英对该决议第三条,引入新股东出资表示反对。2005年8月15日聂梅英以律师函的形式向信息港发展公司、银翔中心提出第二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第三条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决议第三条。根据聂梅英的提议电子商务公司于2005年8月20日召开了第二届第四次股东会临时会议。此次股东会只形成了会议纪要,未形成股东会决议。2005年9月20日电子商务公司召开第二届第五次股东会会议,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形成决议,同意以吸收合并的方式将电子商务公司与朗德公司合并,合并后朗德公司解散,聂梅英表示反对。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两次股东会决议内容的效力问题。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股东会决议内容是否合法应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从这两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上看,是各股东就增资事项进行的商讨,其中各股东对于按原持股比例增资并无异议,但对于是否引入新股东增资,两方意见相左。我国2004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综合分析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有限公司增资时,股东享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
其次,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是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最根本的区别。法律规定有限公司增资时,原股东对增资有优先认缴的权利,也是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属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是否合作,同谁合作,以及共同出资组建公司是以股东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公司得以成立。也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公司的经营能够正常开展。因此,法律规定了在公司新增资本时,各股东有优先于其他人认缴增资份额的权利。对于其他股东不能按持股比例认缴的部份,股东是否可以较股东之外的人优先认缴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并不明确。但是,对此可以从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去分析和判断。《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股权,但向股东之外的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属性。使公司股份维持在原股东之间,不轻易向外扩散。公司股份是一个整体,由各股东按比例分享。他人想取得公司的股份,只能来自于公司原有股东的让与。如果允许股东以外的他人向公司增资,无疑是公司的原股东向增资人转让股权。在公司增资的情形下,如果由股东之外的人向公司增资,公司原有股东的股份比例必定下降,也就是这部份下降的比例由公司的原有股东让与了新股东。在此情形下,如果公司的原有股东愿意自己出资购买这部分股份,其应比他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只有公司原股东均不能认缴增资,才可以由股东之外的人向公司增资。因此,认定公司原股东对其他股东不能认缴的增资享有优先于他人认缴的权利,是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和基本精神的。当原有股东能够满足公司的增资需要时,就不能由股东之外的人认缴这部分增资。否则,就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对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上诉人聂梅英明确表示其对公司的增资有权优先认缴,且不同意新股东加入公司,在其有能力增缴公司需要增资的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向公司进行增资。
基于上述分析,电子商务公司第二届股东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第三条规定:“各股东自己出资或引入新股东出资,完成所负责的增资数额。引入的新股东本届股东会予以确认”,由于聂梅英曾明确表示反对该条内容,并以律师函的形式向信息港发展公司、银翔中心提出第二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第三条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决议第三条。因此,在聂梅英可以向公司增资的情形下,公司不得引入新的股东进行增资,该条款的规定侵害了聂梅英对公司增资的优先认缴权,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各股东应按原出资比例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公司增资。在第二届股东会第四次会议上,各股东对按原出资比例增资仍无异议,但对于以什么形式出资,是否可以引入新股东出资,以及在什么期限内出资意见不一,未达成一致意见。在第三次股东会决议的出资期限到期后,各股东虽未按期履行增资义务,但并不能因此而认定股东自动放弃优先认缴权。因为在第三次会议后的第四次会议上,各股东对于第三次会议所约定的出资期限的变更持不同意见,并未形成最后定论,仍处于继续协商的状态。原审判决以此认定上诉人放弃优先认缴权不妥。此外,第四次会议虽然只形成会议纪要,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议只要制作了会议记录且有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即可。因此,本案第四次会议纪要的内容足以证明在出资期限问题上,变更了第三次会议所作决议的规定。
二届五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主要是电子商务公司与朗德公司合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合并应经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就此决议事项,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但此次会议所议之合并事项,实质上仍是要解决公司的增资问题。从朗德公司成立的目的及其注册资本数额来看,其成立就是为了向电子商务公司增资。与其他公司合并是解决增资问题的途径之一,但如果原公司股东可以投入公司需要的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就失去了必要。另外,公司的合并是否能够真正达到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目的,还要待实际评估资产状况后,才能得出结论。本案朗德公司的注册资本虽然为2,380万元,但其与电子商务公司合并是否能够满足3,000万元注册资本的需求,还要对朗德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评估后才能确定。只有在该公司净资产达到2,380万元的前提下,才能确定朗德公司的各股东向电子商务公司投入了2,380万元。公司合并与否应由股东之间进行协商,并以不损害各股东合法利益为前提。本案合并的实际目的是增资,现聂梅英明确表示其可以向公司增资2,380万元,在此前提下,公司的合并无实际意义。为了确保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的合并行为实际上直接侵害了聂梅英优先向公司增资的权利。
综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之间如果就公司事务产生分歧,应通过表决的方式解决,按资本多数决原则形成决议,股东应按决议执行。但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前提是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得侵犯股东的合法权益。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两次股东会决议的有关内容明显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增资的相关规定,侵犯了聂梅英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增资享有的优先认缴权。因此,这两次股东会决议的有关内容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原审判决认定这两次股东会决议内容有效应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依法纠正。
关于聂梅英提出确认电子商务公司与朗德公司合并无效的诉讼请求,因为目前电子商务公司并未实际与朗德公司合并,还只是公司股东会通过了一个将要与朗德公司合并的决议,该决议事实上并未得以实施,且在确认了本案聂梅英对本次增资有优先认缴权的前提下,如果聂梅英将资金注入公司,也就不存在与朗德公司合并的问题。故在确认第二届五次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前提下,此请求已无实际意义。
Ⅲ 2014年我国互联网企业有什么重大的并购案例
在电子商务的冲击下,国内连锁百货行业发展疲态尽显,苏宁和国美都放慢了开店的步伐,之前,零售百货之间的并购大多以铺设渠道为目的,力图扩大行业的渗透率。现在,连锁及零售行业收购主要以布局电子商务为目的,各大连锁百货企业都通过收购兼并的方式,加大线上渠道。例如,国美并购库巴网、苏宁并购红孩子、沃尔玛并购一号店等。
Ⅳ 急需: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并获得成功的案例!!!
案例分析:中远集团电子商务发展战略谈
作者: 时间: 2006年08月01日
不同的企业或行业,因为主营业务的不同,其信息技术的应用都带有深刻的行业色彩。具体到中远集团,可以说他们信息系统的建设历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对电子商务不断认知、探索、发展的过程。 EDI起步 中远集团主要从事海洋运输,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打交道的部门涉及银行、海关、港口、码头、商检、卫生检疫等各种各样的单位,货物的流转和信息传递息息相关。如果采用纸面文件形式进行信息传输,工作量之大是不可想象的。所以,从80年代初中远集团就开始了EDI(电子数据交换)方面的研究,当时研发出的EDI标准后来成为了中国海运界的通用标准,一直沿用至今。 中远集团EDI中心的建设起步于90年代初,当时主要是与国际著名的GEIS公司合作,由他们为中远集团提供报文传输服务。1995年,中远集团正式立项,1996年至1997年完成了中远集团EDI中心和EDI网络的建设,该EDI网络基本覆盖了国内50多家大小中货和外代网点,实现了对海关和港口的EDI报文交换,并通过北京EDI中心实现了与GEIS EDI中心的互联,连通了中远集团海外各区域公司。目前,中远集团已经通过EDI实现了对舱单、船图、箱管等数据的EDI传送,在电子商务方面走在了国内运输行业的前列。
“中远网”建设渐入佳境 1997年,中远集团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建成中远集团全球通信专网,并以该网络为基础,构建了中远集团Intranet网络平台。该平台的建成,促进了中远集团全球E-Mail中心的建设。截止1999年10月,中远集团已经建成以北京为中心,覆盖中国、新加坡、日本、美洲、欧洲、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的电子邮件网络,中远集团海内外的大部分业务人员已经通过其全球E-Mail系统进行日常业务往来。 1997年1月,中远集团总公司正式开通www.cosco .com.cn网站。北美、欧洲、中远集运、中远散运、广远等集团各所属单位的网站也相继建成。网站的建立在树立中远集团良好企业形象、扩大中远集团影响、为用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也为中远集团开辟了一条通过Internet与外界沟通信息、加速中远信息流转的新途径。 1998年9月,中远集运在网站上率先推出网上船期公告和订舱业务。这一业务的开展,突破了传统服务中速度慢、效率低、工作量大、差错率高的问题,将货运服务直接送到客户的办公桌上,使客户足不出户便可办理货物出口业务流程中的委托订舱、单证制作、信息查询等多种业务手续。在网上定舱业务的基础上,中远集团又向全球客户推出了中转查询、信息公告、货物跟踪等多项业务,从而使全球互联网用户均可直接在网上与公司开展商务活动。目前,公司推出的整套网上营销系统,已初步具备虚拟网上运输的雏形,具有较强的双向互动功能和较高的服务效率。其中电子订舱系统可使每一位网上用户在任何地区和时间内,通过互联网与公司开展委托订舱业务,任何一位客户只要具备上网条件,都可足不出户地直接访问中远的电子订舱系统。货物运输及中转查询系统则体现出方便、快捷、准确的操作特色。这项功能可使客户对货物实行动态跟踪,在网上随时查询单证流转、海关申报、进出口及中转货物走向等相关信息。信息公告系统还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中远有关船期调整、运价变化等情况在互联网上作出及时反映。中远集团电子商务应用的成功开展,极大地提高了市场营销的科技含量,新的客户群越来越多地从互联网上聚集而来。 目前,“中远网”的建设已初具规模,中远集团近二十个所属单位网站的建设已基本完成,各站点间也实现了链接,组成了“中远网”的基本框架,无论从企业形象还是业务功能上,都在向世界幅射着中远的影响。
电子商务发展战略 中远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目标定位在从全球客户的需求变化出发,以全球一体化的营销体系为业务平台,以物流、信息流和业务流程重组为管理平台,以客户满意为文化理念平台构建基于Internet的、智能的、服务方式柔性的、运输方式综合多样并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网上运输和综合物流系统。 动力平台——满足全球客户需求变化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客户的需求正由实体交易转向虚拟交易,客户最终关心的是以消费者为本的“供给链”、“供给链管理”以及“供给链一体化”在网上与现实之间的完美结合。
因此,中远发展电子商务的根本出发点和唯一动力就是围绕全球客户的需求变化,为企业创造最佳的效益。 业务平台——全球一体化的市场营销体系 当前,包括中远在内的国际上各大航运企业的内部资源配置模式正在由航线型资源配置模式向全球承运的资源配置模式转变,将遍布于全球各地的人员、设备、信息、知识和网络等资源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协调和整合,形成全球一体化的营销体系。中远电子商务是其全球营销体系的网上体现,中远全球营销体系则是中远全球性电子商务的基础平台。 管理平台——物流、信息流和业务流程的重组 中远电子商务的管理平台是实现物流、信息流和业务流三流统一,以创造更科学、更合理、更节约的生产与消费的衔接。这一管理体系从构成上讲,不是单纯的硬、软件技术,而是从市场上收集各种物流提供者所提供的信息,包括服务内容、方式、费用、时间等,另一方面以客户需求为准提供包括服务水平、质量、成本等信息,并将两方面的信息进行集中、加工整理、分析和融汇贯通,从而在供求关系上达到互动性交易。作为全球承运人,航运作为全球物流的主干环节,与客户和其他环节的物流提供商存在天然密切的联系而使得发展电子物流具备先天优势,关键是要以互联网为基础,整合客户供应链各环节的物流提供者,构造面向客户的虚拟综合物流网络。
服务平台——“一站服务”和“绿色服务” 中远独具特色的“一站服务”,现在是由其全球营销网络中的每一个服务窗口全部接受客户原先需在公司其他几个部门或窗口才能完成的托运操作手续。客户只要找一位业务员,进一道门,办理一次委托手续,就可以将极其繁复的出运操作流程交付处理。而将来中远网上的“一站服务”,将使客户操作更便捷,只点击一下鼠标,就可完成所有手续。中远现在推出的绿色服务,是业务人员进驻客户单位进行联合办公,客户只需提供委托书或订舱书,整个出运业务流程便全部由这些业务人员来完成。而将来“绿色服务”的功能将直接嵌入客户的内部网络中,参与客户的电子商务过程,给客户提供更优良的服务平台。 技术平台——Internet和中远全球信息管理系统 完善的电子商务的前提和基础是完善的企业级计算机网络及金融、贸易和法律环境,中远集团正致力于从系统设计、数据标准、功能模块、网络技术上,将现有信息系统按照电子商务的更高要求进行完善和调整,致力于在国内外推广电子提单的应用,并在中国航运电子商务业内标准的建立上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找准切入点 如果说企业过去建网、做信息系统多源于提高办公效率的目的,现在搞电子商务则更多了一重关乎企业生存发展的使命感。企业做电子商务,首先都是搭平台建网站,但这只是第一步,电子商务之路应该怎么走,还要看企业想用这个平台做什么。 产品制造型企业想建的可能是网上市场,通过它更好地卖东西;服务型企业可能更希望通过网站增强、延伸自己的服务内容和手段,使自己更具竞争力。
但这也只是泛泛而谈,让电子商务真正成为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最重要的还是应该从核心业务入手,切入企业的关键需求。 以中远集团为例,它的核心业务是物流运输,涉及的单位多,处理的信息量大,为用户提供服务最需要解决的就是方便用户的办事流程,进行高效、准确、安全的信息服务。多年来,他们一直围绕这个主题,在运输服务领域进行信息技术的探索应用,从EDI中心、企业内部网到现在的“中远网”建设,先实现了信息流转电子化,然后一步步地把自己的各种业务搬上网,现在又在筹划开拓新的服务内容。他们看清了物流运输中自己应该扮演的角色,走出了一条中远特色的电子商务发展之路。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特色的业务需求,找准自己的应用点,信息技术贯穿其中,发展电子商务就目标明确、有的放矢。如果看到别人做好了,自己单纯地进行模仿,南桔北枳,很容易费力不讨好。
Ⅳ 2004年以来电子商务的重大事件
从电子商务的发展方面回答你:
发展历史
起步期
1990-1993年,电子数据交换时代,成为中国电子商务的起步期。
雏形期
1993-1997年,政府领导组织开展“三金工程”阶段,为电子商务发展期打下坚实基础。
1993年成立了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为主席的国民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相继组织了金关、金卡、金税等"三金工程",取得了重大进展。
1996年1月成立国务院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副总理任组长,20多个部委参加,统一领导组织中国信息化建设。
1996年,金桥网与因特网正式开通。
1997年,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编制中国信息化规划。
1997年4月在深圳召开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各省市地区相继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省开始制订本省包含电子商务在内的信息化建设规划。
1997年,广告主开始使用网络广告。
1997年4月以来,中国商品订货系统(CGOS)开始运行。
发展期
1998-2000年,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阶段。
1998年3月,中国第一笔互联网网上交易成功。
1998年10月,国家经贸委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宣布启动以电子贸易为主要内容的"金贸工程",它是一项推广网络化应用、开发电子商务在经贸流通领域的大型应用试点工程.。
1999年3月8848等B2C网站正式开通,网上购物进入实际应用阶段.
1999年兴起政府上网、企业上网,电子政务(政府上网工程)、网上纳税、网上教育(湖南大学、浙江大学网上大学),远程诊断(北京、上海的大医院)等广义电子商务开始启动,并已有试点,并进入实际试用阶段。
稳定期
2000-2009年,电子商务逐渐以从传统产业B2B为主体,标志着电子商务已经进入可持续性发展的稳定期。
成熟期
3G的蓬勃发展促使全网全程的电子商务V5时代成型,电子商务已经受到国家高层的重视,并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
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
电子邮件阶段。这个阶段可以认为是从70年代开始,平均的通讯量以每年几倍的速度增长。
第二阶段
信息发布阶段。从1995年起,以Web技术为代表的信息发布系统,爆炸式地成长起来,成为Internet的主要应用。中小企业如何把握好从“粗放型”到“精准型”营销时代的电子商务。
第三阶段
EC(Electronic Commerce),即电子商务阶段。EC在美国也才刚刚开始,之所以把EC列为一个划时代的东西,是因为Internet的最终主要商业用途,就是电子商务。同时反过来也可以说,若干年后的商业信息,主要是通过Internet传递。Internet即将成为我们这个商业信息社会的神经系统。1997年底在加拿大温哥华举行的第五次亚太经合组织非正式首脑会议(APEC)上美国总统克林顿提出敦促各国共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议案,其引起了全球首脑的关注,IBM、HP和Sun等国际著名的信息技术厂商已经宣布1998年为电子商务年。
第四阶段
全程电子商务阶段。随着SaaS(Software as a service)软件服务模式的出现,软件纷纷登陆互联网,延长了电子商务链条,形成了当下最新的“全程电子商务”概念模式。
第五阶段
智慧阶段。2011年,互联网信息碎片化以及云计算技术愈发成熟,主动互联网营销模式出现,i-Commerce(indivial Commerce)顺势而出,电子商务摆脱传统销售模式生搬上互联网的现状,以主动、互动、用户关怀等多角度与用户进行深层次沟通。其中以IZP科技集团提出的ICE最具有代表性。
Ⅵ 阿里巴巴集团的并购事件对于阿里巴巴有什么影响
已经要全资收购了,以后就是阿里百分比控股的子公司了,阿里巴巴的待遇本来就不错,高德加入这么一棵大树后待遇应该更加稳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