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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促销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12 11:18:22

1. 谁有促销管理制度

销售处复管理制度制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

公司与品牌形象的维护,客情关系的良好处理;

做好上下级及与其它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按公司营销计划拟订销售目标并执行达成与提升;

应收帐款的回收及保障;

执行公司规定的各项申报审批手续及完成各种报表;

不得兼职或为其它公司提供顾问职务;

杜绝贪污受贿,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客户或其他客商礼物、礼金,不能损害公司形象及利益;

保守公司产品、价格、营销策略、市场网络、行政决策等商业机密;

团结同事,发挥团队精神,提升团队战斗力;

收集市场信息及反馈,积极参与研发计划及市场营销策略的拟订。

促销总体方案
一.市场确立
二.促销目标的确立
三.促销信息的确定
四.促销手段
促销方案制定步骤
1.确定目标市场;
2.确定促销目标;
3.确定通过促销所要传达的促销信息;
4.选择促销渠道;
5.确定促销预算;
6.确定促销总体方案;
7.评估促销总体方案之绩效。

2. 如何管理促销员,才能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

其实促销员也是销售人员的一种,只是促销的性质可能就是快销的一种方式,就是用极端的时间将大量的商品销售出去。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这类销售可能跟商家做的促销活动有很大的关系。

但是有些商家并不想通过加大活动力度来促销商品,而是要通过促销人员的营销手段来销售大量的商品,这对于促销人员的工作技能有很高的要求,至少沟通能力要过硬等等。

要提高促销人员的工作绩效,可以设置有效的监督机制,就是监督式工作,至少不能够让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偷懒。

竞争意识,可以设置多个组的促销团队,然后设定一定的规章制度,让不同组的促销人员之间产生竞争意识,有了竞争模式,人们就会不遗余力努力发挥自己的潜力,竞争做第一。

一定的奖励机制或者是惩罚机制,这里还是要提倡奖励机制的,让促销人员在业绩提升的过程中得到更多的回报,这种工作模式也可以很好的保证促销人员的业绩。

3. 门店促销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时刻把安全问题放在各项工作首位,门店要按照国家商务部《零售商促销活动管理办法》来指导促销活动的开展,规范操作,以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各门店在开展各类促销活动时应全力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1.重大促销活动(涉及促销商品面较广,价格非常惊爆,易造成客流大量增加,或重大节庆庆典等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将活动举办时间、活动内容、促销形式、安全管理措施向当地警方和行政部安保防损科报备。争取当地警方的重视和支持。

2.在举办重大促销活动或庆典前,应重点确保现场安全,落实相关安全责任人和负责区域,安排充足的安全保卫力量(可向当地警方申请警力支持,也可在区域内门店进行防损力量调度)。

3.在举行促销活动之前,门店必须制定现场保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内容详见附件)

4.做好各种促销活动的宣传工作,促销内容、促销时间、促销方式以及促销位置应在明显处公示顾客,广告或宣传信息应保持与现场销售一致。

5.各种惊爆商品促销活动应避免集中摆放,应分散设置促销区域(尽量选择开阔地域),周围避免设置障碍物,各疏散通道保证畅通。

6.从商场入口到促销区域,人流线路上的电扶梯、道口、楼梯等应设置专人职守,负责人员疏导和安全提示。

7.惊爆促销区域应安排人员设置好顾客排队的进口和出口,不得重叠和较叉,应利于快速通过。

8.针对限量销售的惊爆商品可另行提前安排发放票据和凭证,并保证商品销售数量与宣传信息相符,避免集中哄抢。

9.针对限时销售的惊爆商品,应提前准备好现场销售区域的位置,商品销售数量要准备充足,安排保卫人员到位后进行。

10.一些零散、需称重的商品应提前包装,称好,利于快速发放。易碎商品应安排专人发放。

11.促销活动赠品发放和换购商品应避免和销售商品在同一区域进行,应另行安排场地发放(尽可能在收银区和出口以外),同时做好宣传和指引工作。

12.促销活动期间的每天早晨,门店应提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安排值班店长和防损人员至外场观察客流情况,发现客流人数众多(超过平时客流)并不断快速增加时应提前开门营业。

13.门店防损人员应在开门前先行到达入口门外,将顾客与入口门隔开一段距离,避免开门时客流一起涌入,发生顾客摔倒,碰撞挤伤或撞击卷帘门、玻璃门。

14.当客流量大增,电扶梯接近饱和时,应安排人员节流,有其它通道的,引导从其它通道进入。避免应电扶梯超负荷出现故障,或拥挤造成扶梯玻璃损坏扎伤顾客。

15.促销活动前要检查商场出入口、安全出口、门窗、电扶梯等相关设备设施是否完好,各区域地面是否有积水或不利于疏散的障碍物。

16.一旦发生顾客受伤事故,应第一时间将伤者带离现场送医院治疗,维持现场秩序,防止意外发生。

附件:1:现场保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应包括:

A.促销活动的时间。

B.现场安全保卫组织机构(总指挥、各区域负责人)。

C.总指挥、各区域负责人安全职责。

D、各重点区域保卫力量配置情况。

E.促销活动现场安全措施,应急疏散线路的确定。

F.发生意外事故后的处置方案。

G.活动现场负责人的通讯联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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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暂行规定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2015年9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以下简称网络集中促销),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组织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互联网上,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开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是指组织网络集中促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是指在网络集中促销中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已在交易平台办理实名登记的自然人。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并在网页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五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二章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的义务
第六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对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第七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对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控,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并予公示。
第八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在网站显著位置并以显著方式,事先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等信息。
第九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依据可以查验的统计结果公布网络集中促销的成交量、成交额,不得对成交量、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
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是指,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关于其销售商品的销量、经营者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好评度评分、删除不利评论等有助于其产生商业利益、妨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第三章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二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除应当依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外,还应当在网店页面显著位置并以显著方式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
第十三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附条件的促销广告,应当将附加条件在促销广告页面上一并清晰完整表述。
第十四条 禁止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活动:
(一)标示商品的品名、用途、性能、产地、规格、等级、质量、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价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二)在促销中提供赠品、免费服务的,标示的赠品、免费服务的名称、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与实际不符;
(三)采用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等不正当方式虚抬商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销售完毕后,应当在促销页面、购买页面及时告知消费者。
第十六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销售、附赠的商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得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
网络集中促销中附赠的商品,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赠送消费积分或者发放优惠券的,应当标明消费积分或者优惠券的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改变消费积分或者优惠券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的,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增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十八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开展有奖促销的,应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公示可查验的抽奖方法,不得虚构奖品数量和质量,不得进行虚假抽奖或者操纵抽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依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一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或者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二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三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四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5. 能不能帮我写一份完整的促销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
2 目的
2.1规范、监督营销分公司各种促销会申报、审核、组织、实施、费用控制及考核等操作标准及流程。
2.2 让促销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2.3 加强管理和控制,提高促销资源的使用效率和促销的整体协同性,以保证公司整体市场目标的达成,使产品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3 定义
3.1 促销活动:
3.2活动根据其规模和性质分A、B类,其中A类活动为全国范围的大型促销活动、全国性的大型展览;B类活动为各营销分公司组织的各类地区性促销活动。
4.职责
4.1公司领导:
4.1.1根据市场情况,对各类促销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
4.2市场部:
4.2.1根据公司品牌发展的需求,综合各地市场及销售状况,负责制定年度促销规划和预算, 作为全年促销费用使用的指导性文件。
4.2.2 促销制度的制定、完善、修改。
4.2.3 直接组织和筹备A类展会促销活动,对B类展会促销活动进行监控、建议、审核、备档。
4.2.4负责对各类促销活动的评估和总结分析,通过实地抽查评估活动效果,对B类促销活动提出奖罚措施。
4.2.5 收集相关资料,不断开发和丰富促销方案。
4.3各区域(办事处):
4.3.1各营销区域根据各地市场及销售状况,合理分配资源,制定年度促销计划、预算,作为区域全年促销费用使用的指导性文件。
4.3.2对于A类活动,营销分公司报需求,营销公司市场部统一筹备、实施,并根据费用分摊办法分配相应费用和协助活动的开展。
4.3.3根据市场部提供的促销方案模板策划B类促销活动,但需在活动举办前20天将相应的活动方案报营销本部市场部评审、整合、存档。
4.4财务部:
4.4.1负责根据批准的促销预算计划及时办理相关费用支付,同时对各项促销费用进行审核和监督。
4.5商务部:
4.5.1负责根据批准的促销预算计划对各类促销礼品保质保量的采购,加强供应商管理,不断反馈新促销礼品的信息。
4.6物流部:
4.6.1负责根据促销方案及时准确地将促销产品发运到目标区域市场,并完成与区域分公司负责人的交接
4.6.2负责按照批准的促销礼品发放单,及时准确地将各类促销礼品发运到目标区域市场,做好物流保障工作。

5.管理规定
5.1 活动申办
5.1.1各营销区域根据营销公司的年度促销预算合理分配资源,制定《年度促销规划》。
5.1.2 各类促销活动需按要求提前(A类最少60天、B类提前20天)填报《促销活动申请表》(附件1)并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到营销公司市场部统一进行评审,营销公司市场部整体统筹并出据评审意见。
5.2 活动审批
5.2.1 对于A类活动由各营销区域提交需求,营销公司市场部对各类需求进行评估,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报经营销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最终由营销公司市场部整体规划、实施。(附审批流程)
5.2.2 对于B类活动由各营销区域自行承办,需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经各营销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对活动预算在1万元以上的促销活动,必须报营销公司总经理审批。B类促销活动应在会前20天报营销公司市场部评审、备案。(附审批流程)
5.3 活动准备
5.3.1促销活动的举办单位应事前进行详细周密的活动准备,制定详细的《活动执行项目表》,详细列出各项准备工作并明确责任人与完成时间。
5.3.2 所有会场布置与宣传物品应符合公司VI的要求。
5.4 会务费控制程序
5.4.1各营销分公司需严格按照年度促销预算控制本部门全年促销活动,原则上所有促销活动在此费用范围内执行。
5.4.2各类会议、促销活动举办前,举办单位必须提供详细的费用预算,并连同经相关公司领导签批同意的活动策划书一并报财务部。各类促销会议相关资料在报送财务部前,需经营销公司市场部审定,活动策划书中应从节约费用的角度出发,合理安排会议时间。
5.4.3财务部接到举办单位报送的费用预算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然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公司领导审定后,财务部将费用预算反馈至举办单位,举办单位在确保实现最佳效果的前提下本着从俭原则在批准的预算标准内开支。
5.4.4 所有活动方案需列明各项费用预算(包括从公司所领物资),严格按方案所列项目开支,如有特殊情况需增加活动项目和活动经费,需事前书面请示项目主办人,获批后方可开支,并传真回财务部,否则增加的项目费用不列入会务费报销。
5.4.5.所有活动宣传、布展物资、礼仪服务必须事先签定合同,根据合同进行采购,所有活动使用的礼品、烟、酒均通过公司按标准采购发运,若因公司无此类物品,分公司可申请在当地采购,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5.4.6 促销活动外协会展公司、酒店或会议场地等由营销公司市场部及各营销分公司考察后确定。
5.4.7 严格控制活动邀请人数,会后根据实际到会人数核报费用。
5.4.8客户邀请标准:一般客户单位1人,重点客户单位2-3人,特殊关系客户邀请人数由项目主办人批示。
5.4.9 至少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专职进行签到登记、发放资料和礼品等工作;专人进行活动拍照;所有到会客户必须在签到表(附件5)上签名确认并留下联系方式。请柬中注明“一柬一人,凭请柬入场”等字样,入场时委婉地请客人出示请柬,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会场;活动资料、礼品、礼金凭请柬发放,且必须有2人以上同时在场,并对发放清单(签到本)签字确认;未到场客户礼品一律不许他人代领。会后将根据签到本确认礼品发放的数量,并按10%的比例电话回访客户,征求客户对此次活动和礼品意见及建议,若发现礼品发放人数不符或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所有礼品费用则由相关营销分公司或责任人自行承担并通报批评。
5.4.10.B类促销会媒体由各营销区域自行确定各地有影响力的媒体。媒体邀请和酬金等详细情况须在活动方案中将费用及具体的媒体列明并经领导批准后执行,媒体酬金需2人在场给付,经办人签名,会后汇总所有报账。A类活动媒体费用由市场部统一管理。
5.4.11各地有影响力的主持人由各营销区域认定。大型活动需邀请主持人的,需在活动方案中特别注明劳务费用,主持人酬金需3人在场时给付,经办人签名。
5.4.12 宴会按实际到会人数合理订餐,如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4.13 会前根据活动邀请人员实际情况为客户预订房间,对远地赶来当天不能返回需留宿的客户,按住宿登记表(附件表4)进行登记。
5.4.13.a 客户住房按如下标准:
① 豪华套房:正副省、部级领导;
② 标准套房:正副厅、局、司级领导:山河矿装总助以上领导(含总助,不超过相应出差标准);
③ 标准间:邀请的客户(2人一间);
④ 对特别重要的客户,经项目主办人批准后,可安排套房或单间。
5.4.13.b所有参会人员:会务工作人员原则上以当地的营销服务人员为主,所有参会工作人员按差旅标准进行计算;住房可以由会务组联系、安排,活动结束后可自行结算退房,可以差旅的形式报销;活动所在地的营销和售后人员原则上不住酒店。
5.4.14 所有活动礼品通过商务部采购入库,提前40天报采购需求,严禁自行采购礼品,特殊情况报营销公司总经理审批。
5.4.15 宴会用餐标准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需 要提前申报,并附详细菜单,酒水设专人清点,剩余退回。
5.4.16 活动期间会务工作发生的交通的士费、专车费,注明被接送客户姓名、往返地点或其它正常会务开支理由,经项目主办人、市场部部长签字确认后核报。
5.4.17 如果设置现金抽奖,需提前在方案中写明并注明抽奖金额,经相关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报帐需3人以上签字确认。
5.4.18 会后及时清场,剩余物资开具清单,经项目主办人确认由销售分公司保管或退回公司。剩余礼品烟、酒等原则上会后两天内退回公司,如留存分公司需总经理及财务审批。
5.4.19 A类活动费用由市场部派专人管理,会后提交专项费用报告。
5.4.20.a费用报销由促销活动项目主办人负责。
5.4.20.b必须在会议结束后两天内将相关费用单据寄营销公司费用会计(以邮戳为准)。报销单据(所有单据必须是正规财务发票、不允许有收据、白条、报告等)按财务要求认真粘贴,将所有费用按项目列明费用清单(附件表6)(电子档、打印稿各1份),所有费用报销需附合同,没有合同的项目附说明。
5.4.20.c对于在两天内未取得票据的项目,必须在费用清单中列明项目名称与发生金额,并做有标示,与已取得的票据一起寄回。未及时取得的票据必须在会议结束后10天内取得并按要求寄回营销公司费用会计(以邮戳为准)。
5.4.20.d 营销公司费用会计在收到票据后3个工作日内将报帐票据送交营销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再送交财务核报。
5.4.20.e 费用报销必须提供:审批后的活动策划书、活动总结表(附表4)、签到表、住宿登记表、费用清单(附表5)、会场照片等。
5.4.20.f 对不及时邮寄的,5天内按90%报销,10天内按80%报销,30天内的按60%报销,超过30天的按50%报销,未报销的部分由营销分公司承担。对由于费用会计原因造成的未及时报账,对费用会计罚款50元/次,并可视延期情况加重处罚。
5.4.20.g 因提供资料不全造成不能及时报帐的,由相关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负全部责任。
5.4.21 费用考核
5.4.21.a严格按批准的费用预算执行,严禁超支,超出预算的费用由相关的营销分公司承担。
5.4.21.b 对项目主办人,考核总的费用支出情况,控制在预算范围内按节约金额给予5%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超支预算额度5%以内罚500元;如无正当理由出现严重超支(超支50%以上为严重超支,不含50%),将视情况对项目主办人予以处罚。
5.4.21.c 对各费用项目,由项目主办人考核其各子项目负责人负责的子项目费用开支情况,如无正当理由出现严重超支,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5.5 活动费用承担
目前分公司采用预算制,所有促销活动费用经领导批准后由公司承担,以后如采用承包制,费用承担办法另行规定。
5.6 效果评估
5.6.1 每次促销活动结束后,应根据促销活动的现场效果与现场组织、管理情况进行活动效果评估,活动结束5天内由项目主办人提交总结报告。
5.6.2 客户调查:活动筹备期间,需要考虑客户调查,编制客户调查表,会后回收调查表或安排电话回访。
5.6.3 评估单位依据促销活动调查表(包括客户调查表、营销分公司调查表)、促销活动总结表、活动方案、活动照片、等相关资料填写促销活动绩效评估表(附件7),对活动效果进行考评,必要时进行参会客户的回访。
6.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XX起草,并负责解释和归口管理

6.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促销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促销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第四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八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第十一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第十二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三条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第十五条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十六条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第十八条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第十九条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加强自律,引导零售商开展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促销活动。
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单位举报,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促销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7. 超市促销人员管理制度

一、促销员日常管理条例
1.促销员应遵守本商场一切规章制度。
2.促销员应要求仪表端正,统一佩戴“促销员”工牌,统一按商场要求着装(特殊部门除外);穿白色长袖衬衣、深色长裤、黑色皮鞋(凉鞋、松糕鞋、拖鞋禁穿)。
3.促销员的上班时间、休息时间由部门主管安排,促销员在公司期间有事假、病假等其它需要请假的,由部门主管和供应商同意方可。促销员应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社会活动和企业内部文化活动。
二、促销员守则
1.必须统一穿戴某超市规定制服及工牌,严禁私借制服及工牌。
2.严禁诋毁其它商品和擅自撕毁、污损POP
3.严禁怠慢顾客或隐瞒、抵触投诉
4.严禁误导顾客及随意性促销
5.必须在规定范围内按规定要求站立促销,并随时服务顾客
6.必须随时保持本促销区域的安全卫生,
7.严禁串岗,扎堆闲聊,依靠货架,坐蹲商品,办理私事及其它禁止行为
8.严禁偷盗公司财产及克扣、截留和私分赠品
9.恪守超市的保密制度,严禁泄漏店内各项机密。
三、一般违规处理
1.无故迟到或早退;吃饭休息时间超过一小时
2.不戴工牌或不适当地佩戴工牌
3.不保持仪容、仪表的整洁(头发、衣衫不整、衣衫有明显污渍)
4.当班时间不穿工服、衣着不正确(白衬衫扎在裤腰里面)
5.促销员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入仓库
6.追逐、拉扯顾客
7.促销员在上班期间使用商场的存包柜
8.促销员上下班不走员工通道
9.使用公司电话作私人用途
10.在公司内粗言秽语和随地吐痰
11.擅离工作岗位和在工作时间接待亲友
12.下班或休假期间无故在公司逗留(穿工衣)
13.行为不检,如高声大笑、嬉戏追逐、喧哗、吵闹等
14.工作时间收看收听广播、电视、看报、吃零食等
15.未能保持工衣柜及本人工作范围内的整洁卫生
16.不遵从部门主管安排的上、下班及用餐时间
17.故意将工作效率降低和怠工
18.不在规定区域更衣和饮食
19.其它违规行为,情节轻微
凡违反上述条例规定行为者,将给于50-100元罚款处理。三次以上清理出场
四、严重违规处理(书面通知)
无故旷工
与顾客发生吵闹打架等严重诋毁公司形象的行为
有偷盗、泄密、私下交易、场外循环等违规行为
私自更改排面位置、排面大小;随意动用非促销商品
用试用装在商场内化妆(给顾客演示除外)、试用、试吃商场内商品
在场内拉单、派名片
三次连续受同类一般违规处罚且教育无效者
有意诋毁其它商品和擅自撕毁、污损他人POP
不服从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的管理与监督
当班时间内睡觉
隐瞒或不理会顾客投诉
克扣、截留和私分赠品
其它严重违反公司促销管理规定的行为
上班时间内有购物行为
凡有以上行为者,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清退,并处以200元以上的罚款,其本人及担保人对其有损公司利益的一切行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一般违规行为由相应部门主管执行、并报本处处长
严重违规处罚由相应部门主管/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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