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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违信

发布时间:2021-05-11 08:15:31

电子商务从业人员或企业失信的经典表现有哪些

网络虚拟空间是现实生活的扩展和延伸,现实生活中诚信缺失问题也在同时影响着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仍有许多受人诟病的问题存在,主要表现在:

(一)网络欺诈在我国电子商务行业中,由于经营人员和所售商品等信息的开放度和透明度不高,导致电子商务经营人员与网络购物者两者之间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这给一些抱着欺诈消费者心态的不法电商经营人员有了可乘之机,从而产生了网络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2013年5月,中商协会与北师大电商研究中心就中国电子商务的诚信状况做了首次调查报告,报告显示:曾对一些网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持有过怀疑态度的被调查者占71.1%;曾遇到网上商品信息失实失真的被调查者占56.4%;还有被调查者曾遇到在线服务所承诺的不能兑现等问题的占40.9%。不法人员进行网络欺诈的手段有以下几种:1、电商经营者信息虚假不法电商经营者在网上发布虚假的商品信息、公司地址和名称,当购物者把钱款汇到发布者所指定的账户后,发布者立即携款消失的无影无踪。因为他们的信息都是不真实的,因此,当消费者受骗后去报警大都也是无从查处。2、电商货品信息虚假网络购物可以让人足不出户,淘尽自己想买的东西,但与实体店购物最大的区别就是不能对所需商品进行直观的甄选、查验,只能通过卖方所提供的信息决定商品是否买入,很难了解商品的真实信息。一些不法电商经营者就利用此特点,在网上发布的所售商品信息与实际商品有着很大出入,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这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二)低劣的售后服务质量电商的售后保障服务是让很多消费者担心的问题,往往是说一套做一套,在签订电子商务订单前往往做出一定的承诺,一旦货物发生质量问题,卖家却是以一种非常躲闪、不正面回应的态度应对顾客,并拒绝帮助解决问题,更有甚者直接把责任推给厂家。从目前我国电商经营状况上来看,很多电商经营人员并没有设置专门的售后服务中心,导致权益受损害的消费者寻求不到解决方法。有一些电商经营人员虽然设立了售后中心,但服务条件差、态度差、服务质量低,给消费者购物带来不小的心理阴影。

(三)网购者的个人信息容易泄露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客户的支付信息、订货信息等包含个人隐私的信息均需要在网络上进行传送,这样就很容易导致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窃取。有的电商经营者会要求网购者在其网站注册登记,填写个人信息,因此,诸如身份证号、银行账号、手机号、交友账号等信息很容易被不良电商经营者因商业目的或其他目的泄露出去。据调查,有40.9%的被调查者因电商活动而被别人窃取了个人信息;有66%的被调查者曾怀疑自己的个人信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泄露出去。电商经营者私自泄露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或因保密不当致使他人信息被窃取,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同时也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二、电子商务活动诚信缺失的原因

(一)影响电子商务活动中购买者信任的影响要素分析由于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诚信缺失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了致命的影响,因此需要了解影响消费者信任的因素,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进,以保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1、建立信任测度模型在电子商务环境下,TanSuthvrland综合性地考虑了多学科的研究情况,建立了一个多维度信任模型。这一模型说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信任应该包括信任倾向、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本文在此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了拓展,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信任分为消费者购买信任、厂家或卖家的销售信任,并通过以下模型进行问卷调查分析。2、样本选取原则考虑到电子商务是新兴的购物方式,CNNIC的报告显示,电子商务的购物人群以中年以下人群占比最大,笔者倾向于选取50岁以下的人群进行分析,这有助于数据更具有代表性且真实有效。笔者选取了福州地区的187人进行调查,分别采用了电子问卷和纸质问卷,且内容完全一致,其中有效问卷163份,占全部问卷的87.17%,符合分析要求,具体统计性数据见表2。3、回归分析将交易成功与消费者信度要素联系起来,通过建立回归方程,分析各要素与被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得到表3结果。4、分析结果通过计算发现,信度的各个指标都对交易的达成起到积极作用,不同之处在于对交易达成的重要性有所区别。其中对第三方的依赖是消费者最为看重的,这也表明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环境的依赖性较高;对服务的感觉也较高,表明消费者逐渐注重个人体验,在消费层次和质量上都有新的追求。

(二)电子商务活动诚信缺失的原因网络经济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席卷全球,网络成为商务的媒介,信用、诚信危机成为网络经济发展的屏障,网络上充斥着谎言、虚假、陷阱、骗局。据统计,每年全球发生在网络上的投资金额诈骗达十几亿美元,究其原因主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是目前我国缺乏诚信机制,电商交易可信度低。现实生活中欺诈行为每天都有发生,而电子商务因其所独具的网络虚拟性成为一种无需见面的交易模式,让很多人在思想观念上都较难接受。“无奸不商”这种观念在很多人心中早早埋下,人与人、消费者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更多的是防范,相互之间的信任很难建立,这些都是电商发展路途中的心理障碍。二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不够完善,极大地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需要法律作保障,电子商务也不例外。不够完善的立法必然会导致对违背道德、诚信之人的仲裁不力,对严于遵守诚信道德者的保护不够到位,其直接结果就是失诚收益大而成本低,守信收益小却成本高,如此一来,失诚失信的不良之风将会蔓延整个行业甚至整个社会,这不仅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更有可能败坏整个社会风气。三是政府监管不严,网络经营门槛低。由于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关的《电子交易法》对网络经营应具备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一定的判断和裁定,因此,网络经营许可的认证还有许多问题。现实操作中,耳熟能详的淘宝网和京东网等大型的交易类网站对申请经营的认证都只是在乎形式。电子商务经营人员因网络的虚拟性,让网络经营者的身份辨认难度提高,甚至出现多种身份或出现冒用他人身份的情况。另外,政府有关部门对电子商务行业的经营活动缺少有效的监管。一方面严重影响了人们对电商的信任和理解,另外也使得电子商务在诚信交易方面存在着不小的隐患,同时极大阻碍了电商的大规模发展。

❷ 电子商务法的最高处罚是什么

电子商务法草案亮相 网络刷单最高处罚50万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12-20 08:59
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新华社发
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新华社发
呼唤已久的电子商务法草案,昨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该法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起草,12部委参与立法。草案首次定义电子商务以及第三方平台,明确电商需办工商登记并依法纳税,不得未经授权收集个人信息,不得刷好评或删差评,违者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草案还对跨境电商、电子支付、快递等作出规定。
电商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
对实践迫切需要的作出原则性规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在会上作了关于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说明,用15字概括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重要作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已经跃居世界第一,但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突出矛盾、问题。
昨日亮相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共8章94条,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交易、服务、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值得关注的是,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快递物流、数据信息、争议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均有专门的章节。
电子商务法的定位是综合性法律,立法宗旨是“促进发展、规范秩序、维护权益”。吕祖善指出,鉴于电子商务仍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立法必须给创新留有够空间,不可能也不必包罗万象、事无巨细,主要针对重要而且实践迫切需要的制度安排作出原则性规定。
“立法始终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摆在首位”,吕祖善指出,要促进发展,首先要明确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责任和义务。电子商务法立法还鼓励形成企业自治和行业自律,发挥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商经营者形成的市场内生机制作用。
吕祖善还提到,电子商务法规范与保障并重,对电商明确了资质条件、公示和审验义务、服务安全等,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注重加强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为何对电商专门立法?
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中需综合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网络安全法、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等,已有相应规定让电子商务活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为什么还要一部专门电子商务法?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

❸ 电子商务是违法经商吗

不是违法经商,而是新的生意模式,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专中心的商务活动;也可理解为属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

❹ 请问电子商务中有哪些法律纠纷

主要在合同成立时间,地点,签名合法性,计算机故障纠纷认定,和物权转移风险几个方面都有较大区别。
以下为引用并非本人著作,仅供参考!

1、 注意区分邀约和邀约邀请。
依照合同法原理,合同应依据要约承诺规则订立。但是,在网上购物中合同的成立有这样两个问题。其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判断。这是极其重要的问题。如某消费者在网上看到某产品,非常满意,于是通过电子邮件表明自己的购买意思,但因为该商品还处于试验期,所以公司无法履行合同,这时要判断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即在于判断公司发出的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的含义是,当事人发出一项意思表示(如以某种价格在何时卖多少东西),如果对方接受,合同就成立了。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作出承诺的行为,如招标广告。在普通购物中,商品标价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而在网上购物中,因为购买者没有看到商品的实物,所以应当分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在网页上已经登载了商品的价格、图片即价格的有效时间,应认为属于要约,只要消费者按规定填写了资料,或者发出了电子邮件,合同即成立,无论何方不履行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该商品信息不完整,如商家为了吸引顾客,在新产品上市以前即发布该产品的信息,应认为属于要约邀请。

2、 自动订单合同的成立。
在以电子邮件方式表示意思的情况下,合同是否存在是很容易判断的。但是,在通过计算机自动回应系统作出的交易中,合同是否存在往往难以判断。如商家设定但库存商品小于某数量时,计算机自动向供应商发出订单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成立完全是靠计算机完成的。此时,当事人能否以自己没有做出意思表示而否认合同存在呢?不能。原因在于,计算机程序是按照人的意思运行的,它执行的实际上是人的意思。

3、 合同成立时间会对电子交易的完成产生重要影响
从法律角度看,每一个交易均是一个合同关系,但这往往为经营者所忽略。比如消费者从商店买了一支笔,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般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不会意识到他们之间已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履行完毕。没有这样的意识也不会影响交易。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合同何时成立会对电子交易的完成产生重要影响。依据我国合同法,合同的成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样的过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同时也规定了数据电文方式的要约和承诺生效的时间。因此,电子商务网站在设计交易环节时,如何界定要约、承诺及其生效时间,将会决定电子交易合同何时成立,同时也将决定履行的方式和地点。当然,如果采用传统的银货两讫方式交易的,网络订单并没有太大法律意义。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数据信息形式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信息的,该数据信息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信息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同理,采用数据信息形式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承诺到达的时间与此相同。

4、 合同的签订地点很重要,因为发生纠纷时,签订地点是约定管辖的重要依据。
如何认定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地点?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电子商务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信息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其约定的地点管辖;也可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5、 计算机发生故障时的法律效力。
如果因为计算机发生故障导致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错误时,该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呢?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封闭式网络如EDI交易环境下,因为用户都是因协议而加入通讯系统的,协议中往往会对此作出规定。如果没有作出规定的,该意思表示无效,合同不成立。另外一种是在开放式网上购物的情况下,因为任何人都可以进入网站,如果商家的计算机出错,商家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而不能以计算机出错为由,否认合同的成立。但是,如果顾客的计算机出错,合同不成立,这是符合合同法原理的。因为对商家来说,交易安全是它必须承担的责任;对顾客而言,意思表示真实则是第一位的。

6、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网上购物中,商家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以节省消费者的时间。大型的是所谓的click-wrap条款:消费者只能点击"接受"或"拒绝",而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在商家规定的格式条款中,往往有许多"霸王条款",如规定商家对运输迟延不承担责任等等。因为这些条款往往文字较小,内容又多,因此消费者往往不加细看即表示接受。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可以引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格式合同和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利益。

7、 企业分担个人责任的风险。
网络只是一个平台,在其上完成交易和信息发布等行为的往往不是网络企业自己,而是众多的消费者和用户。但出了问题时,虚拟的交易者和信息发布者可能已经失踪了,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可能因此卷入诉讼。如1999年的"王蒙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著作权侵权"案,实施将那些小说上载行为的是一个叫做"灵波小组"的与他们有合作的工作室,而并非他们自己。在美国,NAPSTER的案例也相当典型,因为在该案中实施音乐上载、下载的都是那些用户,而不是NAPSTER自己。

❺ 电子商务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有哪些

电子商务信用方面的法律,是调整以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回商事关系的法律规答范体系。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非常庞杂的法律体系,涉及许多领域,既包括传统的民法领域,又有新的领域如电子签字法、电子认证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总体上属于商法的范畴。

❻ 电子商务是传销吗

一、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专直接或者间接发属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❼ 电子商务违法吗有没有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并不违法。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各国政府、学者、企业界人士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对电子商务参与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给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电子商务分为:ABC、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O2O 等。
同时网络营销也是电子商务的一种产物,而且对于网络营销来说,在做之前要先做好网络营销方案,那样才有便于计划的实施。
电子商务是由法律依据的。
电子商务法,是政府调整、企业和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电子商务法修改历程:
1、2013年12月7号,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
2、2015年8月25日上午,“网规优化工程”研讨会在法律出版社举办,据了解,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草案有望年内完成。
来自全国人大财经委、工商总局、商务部、发改委等政府部门,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等行业协会,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法学界与会专家共同指出,社会共治原则作为电商立法的最大共识,已经非常明确,由于大众评审机制,吸纳社会力量共同治理平台交易纠纷,是未来电子商务法倡导的方向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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