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城市
2009年9月,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日前正式批准深圳创建首个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按照规划,深圳力争花3年的时间,使电子商务应用较为普及,电子商务年度交易总额超过3000亿元。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深圳加快国际化、现代化步伐,提升区域经济实力和在全球产业格局中的竞争力的战略举措,是深圳作为改革开放“试验田”,肩负“先行先试”历史使命,探索中国特色电子商务发展之路的重要实践,是深圳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2011年11月16日,国家发改委在深圳召开“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国家物联网云计算试点示范、国家创新能力建设”授牌表彰大会。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21个城市(后增加到23个)被授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牌匾。
这23个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南京市、长春市、杭州市、福州市、郑州市、昆明市、银川市、南宁市、吉林市、苏州市,汕头市。 2014年3月20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中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的工作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894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并评议论证,同意东莞市、义乌市、泉州市、莆田市、徐州市、长沙市、株洲市、温州市、贵阳市、宜昌市、赣州市、常州市、济南市、台州市、潍坊市、呼和浩特市、西安市、揭阳市、烟台市、芜湖市、无锡市、石家庄市、南昌市、沈阳市、洛阳市、兰州市、合肥市、桂林市、襄阳市、太原市等共30个城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