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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活动的赠送产品项目交税

发布时间:2025-02-28 21:55:07

A. 领取实物奖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税金的缴纳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中奖属于偶然所得类,税率20%。
2、对于商品价值的疑问,这个确实是商家确认的,如果你有疑问,可以和商家协商,或者要求商家出示定价依据。

B. 在一些电商进行促销活动时,其应该如何申报税务

你好:

分期收款、售后回购、以旧换新、商业折扣、现金折扣、买一赠一都怎么交税?

1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无合同或者有合同但未约定收款日期以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

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销售商品时缴纳增值税,购进时取得专票进项抵扣。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

以旧换新销售商品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的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开具发票并计税。收取旧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特例:对金银首饰收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因此,只收取差价的可以按差价确定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

商业折扣条件销售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5

现金折扣条件销售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现金折扣只要不是同一张发票注明的,均应当按照折扣前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6

折让方式销售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7

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

增值税: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也有不同观点,详见特别提醒)。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特别提醒:对于满就送及买一送一,是否属于“无偿赠送”在行业内有较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赠送是建立在买了主产品的基础上,因此不属于“无偿赠送”行为。为避免税务风险,建议具体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企业所得税:按各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8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按照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9

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10

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的规定,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还本支出。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为还本发生在销售之后,销售时要全额确认收入,不能减除还本支出,但所还本金可以作为销售成本在税前扣除。

1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

货物、财产、劳务流出企业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对该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无偿赠送、投资等流出企业的行为,是一种视同的销售行为,它是指销售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即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取得专票的允许抵扣。

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你好,你这种情况是属于销售折让。按实际销售收入申报即可。

就是100减10,就按90申报收入。有打折优惠,就按折后价申报收入。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也欢迎各位老板和同仁留言评论。

C. 买一赠一方式到底是否对赠品额外加收销项税呀

答案是没错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计销项税,所以买几赠几中赠送的是需要按正常价格交增值税的,你说的可以不赠送而采取降低单价来给对方优惠,从而避免因赠送交税,但是制定税法的人是不会比你傻的,这种漏洞肯定不会发生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所以如果采取降价的办法,如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话税务机关会按核定的价格计税哈。

D. 买十送二的优惠怎么交税

买十送二的优惠交税时需要分情况处理。
情况(1)赠送的商品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应按下面的原则来分摊确认收入,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情况(2)赠送的商品不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则不确认收入,商品账面价值计入销售费用,同时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a.会计实务:对于销售时“买”、“赠”均属于本企业主营范围内的商品,应当按照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如在百货商场买西装赠领带,在通讯营业厅充话费赠手机等。
如果赠品不属于本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商品,而是企业为促销而外购的,则应当按照收到的价款确认销售主要商品的收入。赠品不确认收入,按赠品的购入成本结转当期销售费用。比如电器卖场“买电器送饮料”的销售。
b.相关链接:存货准则规范企业采购用于广告营销活动的特定商品,向客户预付货款未取得商品时,应作为预付账款进行会计处理,待取得相关商品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企业取得广告营销性质的服务比照该原则进行处理。
c.增值税规范:销售者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扣除,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中“视同销售货物”中“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d.所得税规范:“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不管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所得税上都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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