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快递不愿送货上门如何破局
1. 当快递服务未能如约送货上门时,消费者应首先与快递员进行直接沟通,明确表达自己的送货上门需求。
2. 若快递员仍旧推脱,不妨直接挂断电话,并通过官方渠道联系快递公司的客服进行投诉,并要求快递送货上门。
3. 如果客服同样推诿或不作为,可以向国家邮政总局进行投诉,以促使快递公司遵守服务承诺。
4. 快递是否应当送货上门,需参照快递服务合同中的约定。若合同中明确承诺了送货上门服务,快递公司就应当履行这一义务。
5.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快递企业有责任将快递投递到约定的地点和收件人手中,并允许收件人或代收人当面验收快件。
6. 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快递企业和部分快递员并未严格遵守,导致快递丢失或未按约定送达的问题时有发生。
7. 快递服务的重要作用之一是促进信息的快速传递,尤其在商业文件和国际贸易活动中,快递的这一功能至关重要。
8. 快递业务的发展也推动了进口业务的进步,因为它能确保金融票据和单据快速而安全地传递至异地银行。
9. 快递服务对于促进贸易发展同样功不可没,它使得各种样品、货样以及广告、建筑、保险等相关资料的传递变得迅速而可靠。
10.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快递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其在国际经济交流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❷ 快递出现破损 保价不是理赔“唯一标准”
两台机器赔偿900元 德邦已与消费者协商一致
4月份,市民董先生通过德邦快递给深圳的客户寄出4台垂直风机,运输过程中3台出现了破损。得知该情况后,董先生联系到德邦快递称自己保价了3000元,鉴于破损的程度要求德邦快递赔偿其1500元损失,而德邦方表示只能赔350元。6月24日,信网通过董先生了解到,近几天德邦快递已经与其取得联系,并表示重新对破损货物进行定损,最终给出的赔偿金额是900元。“快递公司说已经签收的那台机器,距离现在时间太久了,所以只能按照两台机器的价格,每台机器350元,再加上给我申请了200元的权限,这样一共900元。”
董先生告诉信网,德邦快递曾向他表示,900元是公司能申请的最高额度,无法再向上级部门申请。对于德邦给出的答复,董先生认为此事持续的时间已经很久,便同意对方给出的900元理赔方案。
货物定损标准按市场价格作为参考
一台机器理赔350元,还能再申请200元的权限赔偿,德邦快递是如何进行定损的?是否有相关的依据标准?带着疑问信网再次联系到德邦快递深圳理赔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货物的定损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而是按照市场价制定。“货物定损没有详细的标准,不同产品有不同的渠道和来源,客户不可能把机器中材料的价格百分之百给到我们,所以只能参考市场价去定。”该工作人员称,如果公司给出的定损价格,客户能接受就可以达成一致,如果不能接受则需要再次协商,让客户提供更详细的价值明细再进行沟通。
该工作人员告诉信网,对于董先生的货物,是按照两台机器的破损进行定损赔偿的,根据照片显示的外壳损伤,按照大概比例和市场价格进行参考,赔偿金额每台450元。“按照规定客户应在签收货物后48小时之内反馈损伤问题,但是董先生已经签收的那台机器拖的时间太久了,我们也核实了在派送的时候客户没有提出什么异议,外包装也没有明显损伤,加上时间又超了,我们就没办法处理了。”
寄丢未保价苹果手机 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全款赔偿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兴起,加之疫情原因影响,大众更加依赖于网上购物,而像董先生这样寄出货物在运输中破损、丢失的纠纷层出不穷,对于货物是否保价、保价了多少,不应是快递公司理赔的“唯一标准”,而应是消费者的一个“保险”。
信网获悉,2015年,某法院曾受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大学生小刘通过快递公司邮寄一部苹果手机给潍坊市的同学。当天,小刘将快递单和手机一并交于快递员杨某。次日,小刘接到同学打来的电话,表示快递送达的货物中没有手机,于是拒收快递。随后,小刘联系到快递公司,对方承认运输过程中手机已经丢失,但因货物寄出时小刘并未保价,所以快递公司只能赔偿500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刘将快递公司与快递员杨某一并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时,为证明自己寄出的货物为苹果手机,小刘提交了网上还款记录、购机发票、快递公司内部联系单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认为小刘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其交寄的是苹果手机。故对于小刘提出的快递公司赔偿购机款,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快递公司赔偿人民币5288元。之后,快递公司提出了上诉,但因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货物未保价怎么赔偿?
货物在未保价的情况下丢失,快递公司为何应按手机全款进行赔偿?《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小刘与快递公司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面对快递运输中的种种纠纷,作为消费者应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官建议,消费者应选择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齐全、合法的货运、快递公司并尽可能选择规模大、管理规范、市场口碑好的货运、快递公司。同时,要认真阅读快递单、货运单上的承诺及背面的合同约定,如发现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可要求进行修改或另选其他快递公司,避免自己的物品受损失后退赔困难。在现有快递收费模式的情况下,快递物品价值较高时,消费者应进行保价。如果未进行保价,那么就应当注意合同中对物品价值的约定。办理货物托运手续后,一定要保管好发票和收据等凭证,以备产生争议后维权有据。收到货物后要及时验货,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货物是否缺少,不管对方借故有多忙,千万不要先签字后验收。一旦发现货物有缺少、毁损情形,应立即向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提出,采取当面拍照或在回执单上签署质量问题等形式保留证据。
❸ 快递暂行条例全文内容
《快递暂行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首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总则
1.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2. 在中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服务或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3. 地方政府应创造良好环境,支持企业创新,引导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4. 政府行为应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维护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快件从事危害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业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7. 邮政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相关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8. 快递行业组织应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提高服务质量。
9. 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
10. 鼓励使用环保包装材料,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二章 发展保障
11.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12. 地方政府应将快递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13. 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14. 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
15. 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
16. 邮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
17. 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18. 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
19.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所。
20.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境快件管理,推动实现快件便捷通关。
第三章 经营主体
21. 经营快递业务,应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邮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核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向社会公布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22.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在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23.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24.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依法保护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快递服务
25.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26.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27.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如实提供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及寄递物品信息。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28.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节假日期间根据业务量变化实际情况,为用户提供正常的快递服务。
29.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应遵守相关规定。
30.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31. 快件无法投递的,应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应依法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
32. 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33. 对保价的快件,应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应按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34.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
35.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时,应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五章 快递安全
36. 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关于禁止寄递或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37.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38.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
39.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拒绝收寄;发现已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
40.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41.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快递服务安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42. 邮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实施、是否妥善处理用户投诉等。
43. 邮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44.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的监督检查措施。
45. 邮政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46.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从事快递活动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47.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违法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48.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非法检查他人快件,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上述行为,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49.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违法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50.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51. 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52.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53.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❹ 电子商务如何分类
按参加主体划分
一般来说,按电子商务参加主体来划分,可以分为企业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企业与政府间的电子商务以及企业内部电子商务这四类。
1、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电子商务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就是人们常说的B2C,是通过网上商店实现网上在线商品零售和为消费者提供所需服务的商务活动。这是大众最为熟悉的一类电子商务,如亚马逊书店等就属于这一类。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这类电子商务有着强劲的发展势头。
对于商家而言,建立网上商店更新了原有的市场概念,传统意义上的商圈被打破,客户扩展到了全国乃至全世界,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市场。另外,由于在线销售可以避免有形商场及流通设施的投资,交易成本将大大降低,可以节省大量商流费用,提高了商家的竞争力。
2、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
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又可称为B2B,是指采购商与供应商通过互联网谈判、订货、签约、付款以及索赔处理、商品发送和运输跟踪等所有活动。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包括供应商管理、库存管理、销售管理、交易文档管理以及支付管理等功能。
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非特定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它是在开放的网络中对每笔交易寻找最佳伙伴,并与伙伴进行从定购到结算的全面交易行为。第二种是特定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是指过去一直有交易关系而且今后要继续进行交易的企业间围绕交易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特定企业间的买卖双方既可以利用公用网络进行交易,也可以利用企业间专门建立的网络完成交易。
虽然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发展强劲,但企业间的商务活动的贸易额是消费者直接购买的10倍左右,无疑企业间电子商务将成为电子商务的重头。
3、企业与政府间的电子商务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涵盖了政府与企业间的各项事务,包括政府采购、税收、商检、管理条例的发布和法规政策的颁布等。政府一方面作为消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发布自己的采购清单,公开、透明、高效地完成所需物品的采购;另一方面,政府的宏观调控、指导规范、监督管理的职能通过网络可以充分、及时地发挥作用。借助网络及其他信息技术,政府职能部门能更及时、全面地获取所需信息,做出正确决策,做到快速反应,将政策法规及调控信息传达于企业,起到管理与服务的作用。
在发达国家,发展电子商务主要依靠私营企业的参与和投资,政府只起引导作用。对于发展中国家中,则更需要政府的直接参与和帮助。这是由于发展中国家企业规模偏小、信息技术落后、债务偿还能力低,政府的参与有助于改善这一状况。并且由于电子商务的开展涉及到很多方面,没有相应的法规予以规范也是难以进行的。而政府对于法规的制定、实施监督及对违法的制裁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总之,电子商务中政府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电子商务的使用者,又是电子商务的宏观管理者。对企业而言,政府既是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又是电子商务中企业的管理者。
4、企业内部电子商务
企业内部电子商务是指在企业内部通过网络实现内部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数字化。它的基本原理同企业间电子商务类似,只是企业内部进行交换时,交换对象是相对确定的,交换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较低,主要是实现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换。而企业间电子商务实现的是两个不同企业主体之间的交易,交易双方存在信用管理、安全可靠等问题,因此比企业内部电子商务要求要高一些。企业内部电子商务是外部电子商务的基础,而且相比外部电子商务更容易实现。
按交易过程划分
按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可以划分为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三类电子商务。
1、交易前电子商务
交易前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和参加交易各方在签定贸易合同前的准备活动,包括:
1).买方根据自已要买的商品准备购货款,制定购货计划,进行市场调查、分析以及查询,了解卖方国家的贸易政策,反复修改购货计划和进货计划,确定和审批购货计划。然后按计划确定购买商品的种类、数量、规格、价格和交易方式等,尤其要利用互联网来寻找自己满意的商品和商家。
2).卖方根据自己所销售的商品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广告宣传以及市场调查和分析,制定销售策略和方式,了解买方国家的贸易政策,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寻找贸易伙伴和交易机会。其他参加交易的各方如中介方、金融机构、海关系统、商检系统、保险公司、税务系统、运输公司等也都为进行电子商务做好相应准备。
3).买卖双方对所有交易细节进行谈判,将双方磋商的结果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形式签定贸易合同。电子商务的特点是可以签定电子商务贸易合同。交易双方可以利用现代电子通信设备和通信方法,经过谈判和磋商,将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对所购买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易方式、违约和索赔等合同条款,全部以电子交易合同作出全面、详细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DI)进行签约,可以通过数字签名等方式签名。
2、交易中电子商务
主要是指买卖双方签定合同后到合同开始履行之前办理各种手续的过程。交易中要涉及到有关各方,如中介方、金融机构、海关系统、运输公司等等。买卖双方要利用EDI与有关各方进行各种电子票据和电子单证的交换,直到办理完将所购商品从卖方开始向买方发货的一切手续为止。
3、交易后电子商务
从买卖双方办完所有各种手续之后开始,卖方要备货、组货,同时进行报关、保险、取证、发信用证等,将所售商品交付给运输公司包装、起运、发货,买卖双方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服务器跟踪发出的货物,金融机构也按照合同处理双方收付款、进行结算,出具相应的银行单据等,直到买方收到自己所购商品才完成整个交易过程。索赔是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出现违约时进行违约处理的工作,受损方要向违约方索赔。按交易对象划分1、有形商品电子商务
有形商品指的是占有三维空间的实体类商品。这类商品的交易过程中所包含的信息流和资金流可以完全实现网上传输,但交易的商品就必须由卖方通过某种运输方式送达买方指定地点。所以有形商品电子商务还必须解决好货物配送的问题。电子商务中的商品配送具有范围大、送货点分散、批量小等特点。有形商品交易电子商务由于三流(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不能完全在网上传输,也可称非完全电子商务。
2、无形商品电子商务
无形商品指包括软件、电影、音乐、电子读物、信息服务等可以数字化的商品,无形商品网上交易与有形商品网上交易的区别在于前者可以通过网络将商品直接送到购买者手中。也就是说无形商品电子商务完全可以在网络上实现,因而被称为完全电子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