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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认证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25-01-10 16:42:39

1. 电子商务法是经济法还是商法

电子商务法属于商法法律部门。
商法也是私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棚念毁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商法与民法之间多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之争。对于电子商务法应当属于商法。虽然里面同样含有国家调整的规范,但仍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其任意性大于强制性。

一、电子商务法的性质是什么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
MESSE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也就是说,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
从总体上应属于私法范畴,不过其规范体系中,又包含一些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如认证机构的许可与监管等。但这些行政管理规范是重要因素。所以,从公私法化分的角度上看,电子商务法应属公私法之融合。
二、电子商务法的内容
(1)数据电文的高灶法律制度。内容包括:数据电文的概念与效力,数据电文的收发、归属及完整性与可靠性推定规范等。
(2)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争议的解决机制等。
(3)电子签名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电子签名的链备概念及其适用、电子签名的归属与完整性推定、电子签名的使用与效果等。
(4)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认证机构的运行规范与风险防范、认证机构的责任等。
三、电子商务法的主体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等各类主体协同努力的结果,不能缺少任何一方的参与和支持。
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政府应当担负起责任,应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应是倡导者和支持者,政策、法规的缔造者,市场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者。
就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另外两类主体而言,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电子商务的主力军,既是发起者,又是响应者,同时还是结果的承受者;消费者则是电子商务最终的服务对象。而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要素,消费者也是商务模式的创新之源。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2. 电子商务法制立法体系有哪些组成部分

电子商务法制立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要有以下部分:

  1. 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的数据会出现宽大,不实的数据,来引导消费者;

  2.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3.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是保障电子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是身份认证的保障;

  4.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合同的违约方虽然对于违约行为没有过错,但也应向电子合同的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其所受到的损失可依据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确保电子商务商家和买家的权益;

  5. 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根据本条所做的保证仅得以明确的语言,或根据使被许可方有理由知道许可方不保证不存在对抗性请求,或许可方仅授予其可能拥有的权利的具体情况予以否认或修改;

  6. 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支付安全涉及到商家和买家共同的利益,所以此法律制度是必须制定的;

  7. 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包括电子商务支付安全,商家和买家的宝贝和财产安全的保证;

  8. 电子商务假冒伪劣的法律制度:假冒伪劣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和电子商务环境的良好发展;

  9. 电子商务虚假宣传的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存在虚假宣传,为了防止电子商务商家的行为,应该严格的处理;

  10. 电子商务信息资料泄露的法律制度:买家的信息资料泄露会给买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为了保护买家而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

3. 电子商务法制立法体系应该有哪些组成部分

电子商务法制立法体系主要有以下部分组成:

  1. 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数据会出现波动,真实性的数据,来引导消费者。

  2.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在数据电文中,会以电子形式来覆盖签名,它可以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人和表明人认可此数据的包含的内容。

  3.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是法律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是身份证认证的保障。

  4.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合同的可以通过双方承担违约方面的责任,所受到的损失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确保电子商务买家和卖家得到权益

  5. 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可以保证以明确的语言,根据许可方有理由知道许可方不保证不存在对抗的要求,许可方授予权利其可能拥有的权利具体情况。

  6. 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支付的安全涉及到买家和卖家的共同利益,所以这项法律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7. 电子安全的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包括电子支付安全,买家和卖家产品和财产共同安全保障问题。

  8. 电子商务假冒伪劣法律制度:假冒伪劣是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应该维持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

  9. 电子商务虚假宣传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在虚假宣传,为了防止电子商务这手段的行为,应该严格正确处理。

  10. 电子信息资料泄露法律制度:买家的信息泄露给买家带来不安全因素,为了保护买家因而制定相关法律制度。

4.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哪些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2所谓的客户关系管理就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管理视角;赋予企业更完善的客户交流能力,最大化客户的收益率。
3网络营销(On-line Marketing或E-Marketing)就是以国际互联网络为基础,利用数字化的信息和网络媒体的交互性来辅助营销目标实现的一种新型的市场营销方式。
4电子商务产生发展的条件: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以往传统商务模式下的时间和空间的界限,改变了原有企业的格局、原有的价值体系、原有的经营模式,甚至改变了企业的形式。电子商务对商品的价格也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降低采购成本;电子商务实现无库存生产;电子商务实现营销成本下降;电子商务降低企业组织管理费用以及电子商务降低交易费用。
5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一、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电子商务既是一种新的交易手段,同时又是一个新兴产业。面对其中所蕴涵的,深不可测的巨大利益的诱惑,可以说没有哪个企业是无动于衷的。各种利益集团、各种技术,以及各个利益主体都想参与其中,在这个无比广阔的舞台上施展才华,谋取便利。其具体参与者有硬件制造商、软件开发商、信息提供商、消费者、商家等等,不一而足。而要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公平的目标,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几点:
(1)技术中立。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以及非对称性公开密钥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认证方法,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以至闭塞贤路。譬如新计算机的问世、新一代高速网络的出现等,都将考验电子商务法的技术中立性。这是在总结了传统书面法律要求的经验教训,而得出的方针。当然,该原则在具体实施时,会遇到许多困难。而克服这些具体困难的过程,也就是技术中立原则实现的过程。
(2)媒介中立。媒介中立与技术中立紧密联系,二者都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并且一定的传输技术,与相应的媒介之间是互为前提的。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则在各种通讯媒体上的具体表现,所不同的是,技术中立侧重于讯息的控制和利用手段:而媒介中立则着重于讯息依赖的载体。后者更接近于材料科学。从传统的通讯行业划分来看,不同的媒体可能分属于不同的产业部门,如无线通讯、有线通讯、电视、广播、增殖网络等。而电子商务法,则应以中立的原则来对待这些媒介体,允许各种媒介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规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从而避免人为的行业垄断,活媒介垄断。开放性因特网的出现,正好为各种媒介发挥其作用提供了理想的环境,达到兴利除弊,共生共荣。
(3)实施中立。是指在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跨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特别是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如书面、签名、原件等法律要求)的效力,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特征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如果说前述技术中立和媒介中立,反映了电子商务法对技术方案和媒介方式的规范,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而对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实施,则更偏重于主观性。电子商务法如同其他规范一样,其适用离不开当事人的遵守与司法机关的适用。
(4)同等保护。此点是实施中立原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上的延伸。电子商务法对商家与消费者,国内当事人与国外当事人等,都应尽量做到同等保护。因为电子商务市场本身是国际性的,在现代通讯技术条件下,割裂的、封闭的电子商务市场是无法生存生存的。
一言以蔽之,电子商务法上的中立原则,着重反映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其具体实施将全面展现在当事人所依托于开放性、兼容性、国际性的网络与协议,而进行的商事交易之中。
二、自治原则
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因而,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譬如以《示范法》第四条为例,就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的条款。其内在含义是:除了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外,其余条款均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制定。其实,《示范法》中的强行规范不仅从数量上很少,仅四条之多,而且其目的也仅在于消除传统法律为电子商务发展所造成的障碍,为当事人在电子商务领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创造条件。换言之,《示范法》的任意性条款,从正面确定权利,以鼓励其意思自治,而强制性条款,则从反面摧毁传统法律羁绊,使法律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特征,更好的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实现。可以说是一正、一反,殊途同归。
三、安全原则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譬如,电子商务法确认强化(安全)电子签名的标准 ,规定认证机构的资格及其职责等具体的制度,都是为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形成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至少其安全程度应与传统纸面形式相同。电子商务法从对数据电讯效力的承认,以消除电子商务运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以至于根据电子商务活动中现代电子技术方案应用的成熟经验,而建立起反映其特点的操作性规范,其中都贯穿了安全原则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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