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求:关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案例,最好是近几年的。谢谢~
Kuro被诉停止侵权—大陆首例P2P侵权案
【案例背景】
P2P可以说是继万维网之后互联网的最伟大的革命,今天几乎每个网民都在用此种方式,自由从网上下载数字音乐和电影。而据统计,通过P2P系统交换的作品绝大多数都是盗版,难怪它引起了不少国家,特别是美国的企业、政府和版权组织的极度恐慌。2005年10月,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Kuro在内地的分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自己录音制作者权受到侵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这是我国大陆地区首例P2P侵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步升表示,飞行网所开发的Kuro软件所提供的59首歌曲录音制作者权归步升所有,Kuro在使用时并未获得授权向公众传播。 步升要求法院判令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庭上,步升公司代理律师戎朝认为用户只要安装kuro软件,每月花20元钱注册成为会员,就可以到该网站上无限量地下载别人拥有版权的最新流行歌曲,被告公司自称有230万用户,他们从2001年开始对用户收费,这样算下来,他们目前的收益已经达到29.44亿元,但是这些歌曲真正的版权拥有者却浑然不知此事,更说不上有什么收益。59首歌曲的录音制作权均归原告所有,飞行网利用其中央处理器帮助用户侵权,并积极宣传、诱导用户侵权,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步升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8万元的民事责任。
戎朝说取证时,我们邀请公证员在场监督,然后使用Kuro软件并进行现场注册,手机付费。在公证员的注视下,他们操作了Kuro的所有功能,使用了搜索、下载等功能。
但是,飞行网的代理律师黄晓还是对于歌曲下载过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他认为,公证是由戎朝在其办公室电脑中进行上网操作,这存在一种假上网的可能,“公证书中表明其后所附光盘是根据该公证书所列的操作步骤制作完成的,但我们根据公证书中列明的操作步骤来操作,并不能得到其所刻光盘的内容。”
戎朝则认为,进行用户注册需要飞行网的中央服务器配合,手机付费需要移动来扣费,付费完成后才能正常使用,一环扣一环,“难道说北京移动公司和公证员都参与造假不成?”
2005年9月,我国台湾曾裁定Kuro服务商涉嫌侵权,判定服务商受到三年监禁,并处罚款。此外,在2005年9月16日,步升曾在MP3侵权网络讼案中获得胜诉。
在国际上,也有P2P服务相关讼案,2005年6月,美国高院曾裁定P2P服务商必须为网上盗版活动负责,之后一些著名的P2P音乐网站先后关闭;2005年9月,澳洲法院也判定P2P服务商Kazaa涉嫌侵权,令其对软件作出修改。
1996年,台湾人陈国华和陈国雄兄弟创立了付费下载音乐网站Kuro,透过“点对点传输技术”(P2P),会员可以在网站上互相分享、下载音乐,目前,Kuro的歌曲累积到五十万首。今年9月,台湾一家法院判决kuro的服务侵犯知识产权,创始人陈国华和陈国雄兄弟每人被判三年监禁,外加300万新台币的罚款,他们的父亲,即Kuro的总裁也被判两年监禁。此外,一名用户因向Kuro提供有版权的音乐和电影文件也被判监禁四个月。
2006年9月,kuro网站开闭,在其网站上有一个声明:
Kuro作为成功运营多年的华语数字音乐网站,于2006年9月15日在台湾正式与国际唱片协会IFPI和解,同时取得了国内或者国际唱片知名业者的授权。这意味着Kuro已经彻底解决了数字音乐的版权困扰,将以全新的面貌为会员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案例分析】
1.什么是P2P?
P2P是 “peer-to-peer” 的缩写,peer 在英语里有“(地位、能力等)同等者”、“同事”和“伙伴”等意义。一般把P2P直接理解为“点对点”,它让用户可以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进行文件共享与交换。目前人们认为其在加强网络上人的交流、文件交换、分布计算等方面大有前途。
简单的说,P2P 直接将人们联系起来,让人们通过互联网直接交互。P2P使得网络上的沟通变得容易、更直接共享和交互,真正地消除中间商。P2P 就是人可以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交换文件,而不是像过去那样连接到服务器去浏览与下载。
2.侵权原因分析
事实上,业界关注的案件焦点不在于Kuro本身,而是其背后的P2P技术。因为,一旦Kuro被判侵权,那么所有利用P2P技术提供的服务都可能面临侵权之诉。
一方面,P2P只是网络文件的一种传输方式,服务商并不将作品上载到自己的服务器,供公众下载,而是在网民通过指令查找到其他网民的文件后,直接从其他网民的电脑中获取的。它像其他网络下载工具如网络蚂蚁、网际快车、迅雷、BT等一样,仅起到使互联网用户下载网上内容更便捷的作用。
另一方面,依靠收取软件使用费而提供不合法音乐文件下载便捷的做法,无论如何都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
第一种侵权行为是复制、移动音乐文件。只要网民按照Kuro的使用说明,将音乐文件放置到软件默认或指定目录下为Kuro识别、上传目录、同人共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第二种可能侵权的行为是传输音乐文件给他人。Kuro网络提供的是一个拥有庞大用户群的音乐共享平台,其230万会员之中,相互认识的几乎没有。将音乐文件传输给陌生人,使其省去本应付出的购买正版光盘的费用,也构成了一种商业使用。
第三种可能侵权的行为就是下载他人共享之音乐文件。由于Kuro是收费软件,网民付费使用软件,这种下载就是商业使用。音乐文件之合法取得必须通过合法购买,通过非法来源取得音乐文件,当然属于侵权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飞行网是侵权音乐文件在Kuro通过P2P形式进行网络传播行为的组织者和最终获利者,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得到的启示P2P技术需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联盟的体制来规范,尽力避免其成为全世界群起攻击的公害。
“P2P是一个强大的新技术,使得在互联网上共享信息变得更加非常容易。而掌握这样一项技术本身就是对社会承担了一份新的责任。任何一个没有制约的,大家都可以不负责任的东西,最后都会成为社会的公害,以至于全世界都群起而攻之。既然要推广应用P2P,那首先必须让其为中国的社会承认,然后能够在世界上有我们的立足之地。”
要让P2P得到社会的承认并不容易,P2P联盟至少有三个方面挑战。
(1)共享的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
(2)共享的内容,不能够公然地侵犯法定的知识产权;
(3)P2P非常耗费带宽资源,宽带网产业链需要一个新的利益分配方式。
世纪互联雷紫东表示认同,称保证信息的合法版权,在P2P的推广应用中,必须摆在首要位置。
要解决版权的问题,并非一点办法也没有。方法之一是,原始的服务内容通过中央控制系统进行统一发布,当然前提是中央系统能有很好的版权意识。
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背景】
在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对于具有高科技性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特殊性,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对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的认定,实际是指对发生争议的某一计算机程序与比照物(权利明确的正版计算机程序)的对比和鉴别。
软件作品区别于一般文字或美术等作品的特异性,实践中常常表现为计算机程序的不唯一性。即两个运行结果酷似的计算机程序,或者两个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程序不相似或不完全相似,前者不一定构成侵权,而后者不一定不构成侵权。文字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鉴别,虽然也用对比法,但计算机程序侵权的鉴别和对比则具有不同的情况。
【案例简介】1.原被告
原告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聘公司)、唐桉、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道臣、刘钧,被告集聘公司、唐桉、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培红以及被告唐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判决
(1)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涉案十一个软件著作权的涉案行为;
(2)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涉案侵权行为在《中国计算机报》上刊登向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须经法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登载本判决内容,所需费用由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3)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一千元;赔偿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九千元;
(4)驳回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60.5元,由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4184.5元(已交纳),由集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62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案例分析】集聘科技有限公司败诉的原因分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英才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软件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保护的作品,被告集聘公司、唐桉、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是否侵犯了英才公司所主张的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
1.关于原告英才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软件是否属于我国相关法律所保护的作品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对相关程序及文档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原告英才公司作为该公司网站后台管理系统中11个涉案软件的独立开发者,其对涉案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虽然其中的“validate.js”和“common.js”软件属于实现一般校验功能的软件,但对相关信息进行校验的方式并非唯一的表达方式,被告提出上述软件属于通用软件,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抗辩主张,依据不足,法院对此没有采纳;虽然被告集聘公司提出原告无权就经过IIS解析后的9个涉案软件代码主张相应的著作权,但原告主张涉案软件程序系由开发人员独立创作完成的,并未经过所谓的解析过程,且原告服务器上的上述9个涉案软件源程序与该公司网站上使用的相关软件源程序除文字字体、书写格式存在区别外,其内容基本相同,因此被告集聘公司的上述抗辩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也不予采信。
2.关于被告集聘公司、唐桉、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是否侵犯了英才公司涉案软件的著作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
(1)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被告集聘公司网站所使用的相关“validate.js”和“common.js”软件源程序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软件相同,而被告集聘公司的有关员工可以接触到原告涉案软件的源程序,被告集聘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软件系其自行开发完成的,因此,被告集聘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经营中使用上述两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英才公司对上述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
(2)关于被告集聘公司网站所使用的涉案其他9个软件源程序与原告英才公司的源程序是否同一问题。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被告集聘公司的有关员工可以接触到原告涉案软件的源程序,而自被告集聘公司网站下载的上述9个软件的源程序与原告的相关软件源程序基本相同,被告集聘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虽然被告集聘公司主张其网站上使用的涉案软件源程序是经过IIS解析后生成的代码,解析前的源程序系该公司自行开发的,与原告的相关源程序并不相同,但其未能说明其解析后的源程序与原告的相关源程序基本相同的合理理由,也未能说明解析导致解析前后的源程序存在多处差异的理由,因此被告集聘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故被告集聘公司在其网站经营中使用上述9个涉案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
(3)关于被告唐桉、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是否侵犯了原告英才公司对涉案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是否应对被告集聘公司的涉案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被告唐桉、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曾在原告英才公司任职,后被告唐桉和靳丽娟到被告集聘公司工作,但唐桉和靳丽娟作为被告集聘公司的员工,其涉案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集聘公司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且原告英才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郭绍波和牛文芳为被告集聘公司的员工,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郭绍波和牛文芳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故原告关于被告唐桉、郭绍波、靳丽娟、牛文芳与集聘公司共同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得到的启示:1.主观上杜绝侵权意识,认清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本案中集聘公司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他们不可能不知道将其他人开发的程序(系统)的源代码拿来只作些许变动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不管是出于何种动机,都不要心存侥幸,以为能从这种侵权行为中得到长久的利益。事实表明,侵权行为一经发现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并给自己和他人带来诸多的麻烦。
2.如何保护自己的软件免受侵权
计算机软件的所有权人应该在软件开发出来后及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保护和避免发生纠纷:
(1)软件著作权登记
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您软件编程水平的客观反映,国家权威部门对您编程能力的认可将使您在求职应聘时更加自信。
(2)采取措施保护软件技术秘密
软件所有者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对自己的软件进行保护,具体措施有注册序列号、试用期时间限制、功能限制以及注册文件限制等等。
(3)许可使用
在软件转让给其组织或者个人使用时要签订较严密的合同。
1.主观上杜绝侵权意识,认清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本案中集聘公司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他们不可能不知道将其他人开发的程序(系统)的源代码拿来只作些许变动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不管是出于何种动机,都不要心存侥幸,以为能从这种侵权行为中得到长久的利益。事实表明,侵权行为一经发现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并给自己和他人带来诸多的麻烦。
2.如何保护自己的软件免受侵权
计算机软件的所有权人应该在软件开发出来后及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保护和避免发生纠纷:
(1)软件著作权登记
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您软件编程水平的客观反映,国家权威部门对您编程能力的认可将使您在求职应聘时更加自信。
(2)采取措施保护软件技术秘密
软件所有者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对自己的软件进行保护,具体措施有注册序列号、试用期时间限制、功能限制以及注册文件限制等等。
(3)许可使用
在软件转让给其组织或者个人使用时要签订较严密的合同。
『贰』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
新加坡电子政府建设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面对全球范围内的国际竞争和知识经济的挑战,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都把电子政务作为优先发展战略。在各国政府倡导和推动的网络化5个重要应用领域中,大多数国家都把电子政务放在了第1位。目前,我国电子政务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在建设模式、应用水平还是技术标准上,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显而易见。文章以新加坡电子政府的建设为例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了分析总结,对如何建设我国电子政务系统进行了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新加坡;电子政府;发展轨迹与现状;特色;借鉴意义
新加坡是一个面积仅647平方公里,人口448万的岛国。为保持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新加坡政府特别重视信息化和电子政务的建设,甚至连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和加拿大的部分省都以新加坡为样板来发展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在2003年11月联合国发布的《2003年全球公共领域报告:处在十字路口的电子政府》报告中,新加坡电子政府位列全球第12名,是亚洲国家在电子政府建设领域做的最为出色的国家。
一、新加坡政府对电子政务的界定
新加坡电子政府主要是由中央信息技术组来负责推动的。他们认为信息时代的新加坡电子政府应该体现公民和企业导向以及以生活周期为基础的整合、服务提供者和服务获取方式的可选择性和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服务整合等特点。通过其门户网站,公民能够无障碍地浏览政府网站,从而获取电子服务。
二、新加坡电子政务发展轨迹与现状
新加坡的电子政务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经过20多年的发展,新加坡的电子政务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总的来说,新加坡电子政务建设历程可分为起步,融合和定制3个阶段:第1阶段是起步阶段(1992-1999年),以“IT2000计划”为标志,明确提出将新加坡建设成为“智慧岛”的目标,并建设了新加坡的首个宽带网络,政府部门开始提供基于互联网的服务。民众通过Internet能够在各级政府网站上提取政府机构的信息。第2阶段是融合阶段(2000-2006年),通过实施“信息通信21世纪蓝图”(2000-2003年)和“联系新加坡”(2004-2006年)等计划,全面开放了通信市场,把信息通信的发展作为推动经济发展、提升国民素质的主要动力,政府所有部门全部完成业务系统的建设。政府机构在网上开展纳税,办理执照等业务。第3阶段是定制阶段,目前正在实施“智慧国2015蓝图”(2007-2015年),提出“3I策略”(创新、整合与国际化),推出“多个部门、一个政府”口号,努力提高政府办事事项的信息化服务水平。
从上述发展轨迹可以看出,新加坡的电子政务已经步入政治,经济,法律,技术等领域全面发展。目前,新加坡的电子政府网站建设已经相当完善和成熟。新加坡的各级政府机构基本上都已上网,几乎各市区都建有自己的站点。公众参与程度:“电子公民中心”的门户网站是新加坡政府众多在线服务的第一站,为公民提供在线政府服务。2004年1月到3月,“电子公民中心”用户访问量达125万,占新加坡总人口的近1/3。新加坡的电子政务系统完全是由国家控制,据统计,新加坡电子政务每年可为政府节省办公经费约2300万美元;不仅节省了大量的人、财、物,而且提高了政务透明度。
三、新加坡电子政务的特色
新加坡作为建设电子政务的佼佼者,成绩斐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新加坡政府网站的功能极为强大,包含的内容也极为广泛,曾在1999年被美国大众服务管理部评为世界上最先进的综合服务网站。政府网站最具代表性也最具特色的为“电子公民中心(eCitizen)”,这一虚拟型的网络服务中心主要是向公民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服务。“电子公民”项目的设计思想是让各个政府部门都可以拥有自己独立的网站,而网站内容则根据不同部门的职能设定,从而让使用者能够对整个政府的运作情况有一个整体的了解。政府部门的一些商业信息和商业机会以打包的方式提供。所有政府机构都必须为网上表格、网上支付和安全环境等事项采用一致的系统基础构件和模板,而且采用同一种方法论。以公民的需求为导向进行设计,用户不必具体知道有关事务,只要按程序接受政府服务就行了。“电子公民”的用户界面采取了一种模拟的方法来描绘一位新加坡公民从小到大在人生不同阶段所要走过的道路,他可以在不同的“城堡”中停留。每一个“城堡”里都有一组相互关联的服务包。例如,在“就业城堡”里,你可以找到这样如下服务包:“雇佣员工”(专为雇主设计)、“寻找工作”(专为求职者设计)、“退休”、“提高技能”和“在新加坡工作”(专为外国人提供)等。目前“电子公民”网站里共有9个“城堡”,涵盖商业贸易、国防、教育、就业、家庭、医疗健康、住房、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等方面。
(一)以需求为导向,建立开放的电子政务信息平台
依托Internet强大的功能和良好的基础条件,新加坡在开展电子政务的过程中注重政府网站的建设。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企业、公民和外国人3大客户群体,开辟了3个主要入口,开展以需求为导向的用户服务。
企业入口:
通过企业入口,新加坡企业可以进入4个快速连接。通过使用这4个连接,企业可以查询到从申请成立到人员雇佣,纳税,融资,出口,网上投标,专利申请,统计报表等信息。
公民入口:通过公民入口,新加坡公民可以快速查询到经常使用的信息与服务,如健康,求职,权利保护,网上纳税,旅游,居住等。
外国人入口:通过非加拿大国籍和国际客户入口,国外留学生、商人、旅游者、工人等可以查询到所需的不同信息。该入口不仅为外国人提供了便捷的信息服务,同时也是宣传新加坡,增强国际竞争力,吸引外资和国外人才的重要工具和渠道。
(二)成立专门机构,统一规划领导
作为政府主导型的电子政府发展模式,新加坡政府专门设立了“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负责电子政府的全面协调发展。新加坡政府专门组织成立了由各大委、局等机构共同参与的、跨部门的委员会——“国家电子商务行动委员会”,统一负责协调和推动实现电子经济、电子政府和电子社会的目标。
(三)提倡政务公开,注重对外服务
依托和服务于“政务公开”的政策,新加坡各级政府广泛利用不同层级,功能强大的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大量政务信息,如国家领导人的重要活动,演讲,政府工作的最新动态,民众办理注册,登记等事项的手续与相关信息等,具有了“单一窗口”,“一站式”,“全天候”等特点。
(四)提高民众素质
新加坡政府重视公民素质教育,政府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进行人才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民众的信息化水平和技能。政府要求各级官员、公务员都具备一定的信息化知识和操作技能。这就为推行电子政务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和人才基础。
(五)注重法律保障,推陈出新
新加坡政府于1998年修订了1993年出台的《滥用计算机法》,增加了“干预或阻碍合法使用的行为”、“在授权和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进入电脑系统犯案”以及“将进入网络的密码透露,非法获利和使别人受损失”等3项新罪名。与此同时,政府还制订了与此相配套的《信息安全指南》和《电子认证安全指南》,更好地为电子政府和电子商务等发展保驾护航。
四、新加坡电子政务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如今新加坡电子政务的发展相当成熟,已成为一个全方位的、具有高度在线服务能力的一站式电子政务典范。美国和加拿大的一些政府均以新加坡为样板来建设自己的电子政府。电子政府建设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学习和借鉴新加坡的成功经验很有意义。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以政府为主导,统一规划电子政务的发展
电子政务是政府的全方位变革,需要由政府主导,统一行动,设立专职机构,明确政府职能。通过统筹规划、强化管理,建立跨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组织保障体系,建立强有力的业务协作机制,以公共服务为中心来设计电子政务系统,将电子内网、电子外网、交互系统和应用系统建设统筹规划,构建一体化的电子政务整体解决方案。
(二)要把满足公众的需求放在首位
切实落实以服务为向导,体现“以公民为本”的宗旨。电子政务的本质是要通过技术应用实现制度和管理的创新,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政府门户网站是电子政务面向公众的主要窗口,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把用户需求作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电子政务公共服务的用户满意度,提高公众对政府服务的信任度。
(三)立法先行,推进相关法规出台
当前,我国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整体滞后,如信息公开、电子签章等基本的法律法规还未出台,这在一定程度上给资源的共享带来障碍,也制约着应用系统的使用和推广。
(四)大力提高民众素质,为电子政务的推行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人的因素是电子政务顺利实施的关键,关系到e化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因此我国政府领导要高瞻远瞩,坚定信心,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大力培训电子政务人才,提高公务员及企事业单位信息主管的信息化知识及网络应用、管理水平。
(五)规范标准,完善电子政务的基础条件
电子政务实施的一体化、标准化是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信息化建设必须有标准化的支持,尤其要发挥标准化的导向作用,以确保其技术上的协调一致和整体效能的实现。一体化和标准化是电子政务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电子政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前提。
五、结束语
我国必须分析国外电子政务的发展道路,积极学习国外政府发展电子政务的先进经验,只要坚持“以人为本”和“以用户为导向”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的引导和统一规划,有计划地推进电子政务信息工程。同时,加强法律法规和电子政务体制建设,把我国的电子政务建成世界一流的电子政务是指日可待的。
参考文献:
1、王元放.新加坡电子政务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电子政务,2007(11).
2、方敏.中国、新加坡电子政务比较[J].大学图书情报学刊,2006(5).
3、吴鹏,邓三鸿.新加坡电子政务案例[J].电子政务,2005(11).
4、张军.新加坡电子政务对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启示[J].电子政务,2005(11).
『叁』 电子商务安全威胁的案例
比较典型的电子商务安全威胁的案例是“熊猫烧香”。
“熊猫烧香”,是由李俊制作并肆虐网络的一款电脑病毒,2006年10月16日由25岁的湖北武汉新洲区人李俊编写,2007年1月初肆虐网络,它主要通过下载的文件传染。是非常典型的电子商务安全威胁的案例。
熊猫烧香跟灰鸽子不同,是一款拥有自动传播、自动感染硬盘能力和强大的破坏能力的病毒,它不但能感染系统中exe、com、pif、src、html、asp等文件,它还能终止大量的反病毒软件进程并且会删除扩展名为gho的文件。被感染的用户系统中所有exe可执行文件全部被改成熊猫举着三根香的模样。
熊猫烧香的特点原理
熊猫烧香是一种蠕虫病毒的变种,经过多次变种而来,由于中毒电脑的可执行文件会出现“熊猫烧香”图案,所以也被称为“熊猫烧香”病毒。但原病毒只会对exe文件的图标进行替换,并不会对系统本身进行破坏。
大多数是中等病毒变种,用户电脑中毒后可能会出现蓝屏、频繁重启以及系统硬盘中数据文件被破坏等现象。同时,该病毒的某些变种可以通过局域网进行传播,进而感染局域网内所有计算机系统,最终导致企业局域网瘫痪,无法正常使用。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熊猫烧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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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海尔电子商务成功案例解析
海尔电子商务成功案例解析
在新经济时代保持和发扬企业的优势,更加快海尔的创新机制,缩短进入的国际化进程。那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提供的海尔电子商务成功案例解析,欢迎大家参考学习。
一、电子商务是海尔的必由之路
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如何发展,是一个崭新而迫切的的问题。1999年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提出了“企业内部组织适应外部变化、全球知名品牌的建立、网上销售体系的建立”三条原则。今年的达沃斯会议又提出了人类在新世纪将面临“网络革命和基因革命”的观点,对应于这种新趋势,海尔从1999年4月就开始了“三个方向的转移”。第一是管理方向的转移(从直线职能性组织结构向业务流程再造的市场链转移);第二是市场方向的转移(从国内市场向国外市场转移);第三是产业的转移(从制造业向服务业转移)。这些都为海尔开展电子商务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其次,进军电子商务是海尔国际化战略的必由之路。国际化是海尔目前一个重要发展战略。而电子商务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产物,所以,我们必须要进入,而且要进去就得做好,没有回头路。
第三,中国企业如果在网上再没有拓展,传统业务与网络挂不上钩,在网络经济时代就没有生存权。在由网络搭建的全球市场竞争平台上,企业的优劣势被无情的放大,因为新经济时代下,企业就是在(信息)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况好的车,能够在信息高速公路上发挥优势,而破旧的车,即使在高速公路上,也只有被远远抛在后面的结局。
(一)新经济下的海尔
新经济下海尔的特点,从我们对HAIER五个字母所赋予的新含义体现出来:
H: Haier and Higher
A: @网络家电
I: Internet and Intranet
E: www.ehaier.com ( Haier e-business)
R:haier 的世界名牌的注册商标?
这五个字母的新含义,涵盖了海尔电子商务的发展口号、产品趋势、网络基础、电子商务平台、品牌优势五大方面。
海尔的电子商务的特色由“两个加速”来概括,首先加速信息的增值:无论何时何地,只要用户点击www.ehaier.com,海尔可以在瞬间提供一个E+T>T的惊喜;E代表电子手段,T代表传统业务,而E+T>T,就是传统业务优势加上电子技术手段大于传统业务,强于传统业务。其次是加速与全球用户的零距离,无论何时何地,www.ehaier.com都会给你提供在线设计的平台,用户可以实现自我设计的梦想。
二、海尔与众不同的电子商务模式
1、三个月增长10倍速的海尔电子商务,做有鲜明个性和特点的垂直门户网站
以通过电子商务手段更进一步增强海尔在家电领域的竞争优势,不靠提高服务费来取得赢利,而是以提高在B2B的大量的交易额和B2C的个性化需求方面的创新。
2000年3月10日,海尔投资成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4月18日海尔电子商务平台开始试运行,6月份正式运营。截止到12月31日,B2B的采购额已达到77.8亿,B2C的销售额已达到608万。海尔的电子商务为什么魅力四射?用户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热情,可以看这样几个例子:
例一:我要一台自己的冰箱
青岛用户徐先生是一位艺术家,家里的摆设都非常富有艺术气息,徐先生一直想买台冰箱,他想,要是有一台表面看起来像一件艺术品但又实用的冰箱就好了。徐先生从网上看到“用户定制”模块,随即设计了一款自己的冰箱。他的杰作很快得到了海尔的回音:一周内把货送到。
例二:从网上给亲人送台冰箱
北京消费者吴先生的弟弟下个月结婚,吴先生打算买一台冰箱表达当哥哥的情意。可是弟弟住在市郊,要买大件送上门,还真不太方便。海尔作为国内同行业中第一家做电子商务的信息传来后,吴先生兴冲冲地上网下了一张订单,弟弟在当天就收到了冰箱。弟弟高兴地打来电话说,他们家住6楼,又没有电梯,但送货人员却把这么大的冰箱送到了家里,太方便了,今后他买家电也不用跑商场了,就在海尔网站上买!
2、优化供应链取代本公司的(部分)制造业,变推动销售的模式为拉动销售模式。提高新经济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海尔电子商务从两个重要的方面促进了新经济的模式运做的变化。一是B2B(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来说,他促使外部供应链取代自己的部分制造业务;通过B2B业务,仅给分供方的成本的降低就收益8-12%。从B2C的电子商务的角度,他促进了企业与消费者的继续深化的交流,这种交流全方位提升了企业的品牌价值。
一位供应商在通过INTERNET与海尔进行业务后给海尔来了一封信:我是一家国际公司的中国业务代表,以前我每周都要到海尔,既要落实定单,还要每天向总部汇报工作进展,非常忙碌。有时候跟本顾不上拓展新的业务。…自从海尔启用电子商务采购系统后,可以在网上参加招投标、查定单、跟踪定单等等工作,大大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真是一个公开、公平、高效的平台。而且我也有更多的时间来了解海尔的需求,并为公司又谈下了一笔大生意,得到了公司的表扬。…更重要的是,我作为中国人也为海尔而自豪:我们总部也是刚刚采用类似的系统,而在中国海尔已经运作起来了,与海尔合作体现了国际的先进手段和效率!
3、把商家也变成设计师,“个性化”不会增加成本。
海尔电子商务最大的特点就是个性化。去年我们在内部就提出了与客户之间是零距离,而此前客户的选择余地是有限的,这对厂家有利,现在一上网,用户要定制他自己的产品,这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做到的。
要做到与客户之间零距离,不能忽视商家的作用。因为商家最了解客户需要什么样的商品,要与客户之间零距离,就要与商家之间零距离,让商家代替客户来定制产品。B2B2C的模式符合实际情况,也帮我们培养了一大批海尔产品用户的设计师。
海尔提出的商家、消费者设计商品理念,是有选择的,我们不可能让一个普通的商家或消费者代替专家纯粹从零开始搞设计,这样他们不知从何下手,我们也难以生产。我们现共有冰箱、空调、洗衣机等58个门类的9200多个基本产品类型,这些基本产品类型,就相当于9200多种“素材”,再加上提供的上千种“佐料”——2万多个基本功能模块,这样我们的经销商和消费者就可在我们提供的平台上,有针对性地自由地将这些“素材”和“佐料”进行组合,并产生出独具个性的产品。
当然,我们这种B2B的模式若只定位在某一地方就肯定不行,因为成本太大了,我们是着眼于全球市场,这样需求就大大地增加,成本就大大地降低。一般来讲,每一种个性化的产品如产量能达到3万台,一个企业就能保证盈亏平衡,而事实上海尔的每一种个性化的产品的产量都能达到3万台以上。这成本平摊下来,商家和消费者所得到的产品价格的增长是很微小的。
三、海尔实施电子商务的优势
张瑞敏首席执行官提出海尔实施电子商务靠"一名两网"的优势:"名"是名牌,品牌的知名度和顾客的忠诚度是海尔的显著优势."两网"是指海尔的销售网络和支付网络.海尔遍布全球的销售,配送,服务网络以及与银行之间的支付网络,是解决电子商务的两个难题答案.
我们不相信在没有任何基础情况下搞电子商务会取得成功,因为没有业务流程的重组,没有企业内部网与外部网的应用,没有企业各种信息应用系统做为基础,电子商务平台无异于空中楼阁.
首先,在产业方向转移方面,海尔已实现了网络化管理、网络化营销、网络化服务和网络化采购,并且依靠海尔品牌影响力和已有的市场配送、服务网络,为向电子商务过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管理转移方面,传统企业的金字塔式的管理体制绝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所以在管理机制上把“金字塔”扳倒建立了以市场为目标的新的流程,企业的主要目标由过去的利润最大化转向以顾客为中心,以市场为中心。在企业内部,每个人要由过去的“对上级负责”转变为“对市场负责”。海尔集团还成立了物流、商流、资金流三个流的推进本部。物流作为“第三利润源泉”直接从国际大公司采购,降低了成本,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商流通过整合资源降低费用提高了效益;资金流则保证资金流转顺畅。
海尔拥有比较完备的营销系统,在全国大城市有40多个电话服务中心,1万多个营销网点,甚至延伸到6万多个村庄。这就是为什么有些网站对订货的区域有限制而海尔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配送的原因。
四、海尔电子商务平台的搭建
海尔是国内大型企业中第一家进入电子商务业务的公司,率先推出电子商务业务平台。我们不是为了概念和题材的炒作,而是要进入一体化的世界经济,为此海尔累计投资1亿多元建立了自己的IT支持平台,为电子商务服务。
目前,在集团内部有内部网、有ERP的后台支持体系。我们现在有7个工业园区,各地还有工贸公司和工厂,相互之间的信息传递,没有内部网络的支持是不可以想象的.各种信息系统(比如物料管理系统,分销管理系统,电话中心,C3P系统等等)的应用也日益深入.海尔以企业内部网络,企业内部信息系统为基础,以因特网(外部网,海尔从96年底起就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为窗口,搭建起了真正的电子商务平台。
当然,进行电子商务并不是一厢情愿的事,不仅要有各方面的基础准备,还要让经销商和消费者接受,这样才能顺利实现。我们为经销商、供应商和消费者提供了一个简单、操作性强的电子商务平台,而且进行了循序渐进式的培训,而且在平台设计的时候就考虑到如何为应用者提供方便和帮助,就连电子商务平台的设计我们也遵循了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这样才可以让我们的业务伙伴和我们一同发展和成长。
五、展望
海尔的电子商务平台将发展成为公用的平台,不仅可以销售海尔的产品,也将销售其他各类的产品;不仅可以为海尔的自身的采购需求服务,也将为第三方采购和配送服务。
六、以“一名两网”为基础,与用户保持零距离,快速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INTERNET时代是信息爆炸的时代,海尔要利用信息进行发展。通过网站,海尔可以收集到大量的用户的信息和反馈。这些用户对海尔的信任和忠诚度是海尔最大的财富。目前在海尔的网站上,除了推出产品的在线订购销售功能之外,最大的特色就是有面对用户的四大模块:个性化定制、产品智能导购,新产品在线预定,用户设计建议。这些模块为用户提供了独到的信息服务,并使网站真正成为海尔与用户保持零距离的平台。
七、利用网络放大海尔的优势,减低成本和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
海尔将利用系统,进一步优化分供方。如果上网,就可以加快这种优化的速度。一个小螺丝钉到底世界上谁生产最好?一上网马上就会知道。这不仅仅是简单的价格降低,关键是找到了最好的分供方。正是这种交流,我们在短时间内建立了两个国际工业园,引进了国际上最好的分供方到青岛建厂,为海尔配套。
海尔电子商务系统还处在进一步的建设和完善中,我们将充分利用海尔的“一名两网”的优势,通过网络连接用户,大力推进CRM系统的建立,以具有充分个性化的产品和特色服务拢住原有、新、潜在的用户,以及供应商,采购商,提供完善的服务。在新经济时代保持和发扬企业的优势,更加快海尔的创新机制,缩短进入的国际化进程。
『陆』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1000字以下。急用。帮帮忙啦。谢谢啦
B.电子签名案.
情简介: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经本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
通过韩女士向杨先生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可以看出:2004年8月2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请求并要求杨先生将款项汇入其卡中,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存入,2004年8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请求,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汇入。2004年9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6000元。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1月韩女士屡次向杨先生承诺还款。
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据此,杨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主要问题: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3、在《电子签名法》颁布以前,据您所知有没有相关案例?
4、这个案子的意义?
简单答复:
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裁判了本案,我认为是合适的,根据对本案的描述,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在电子签名法出台实施之前,我们缺乏对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的规定,如数据电文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是否能作为原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证据效力等,十分不利于我国信息化事业的发展,甚至可以说,由于缺乏对于数据电文基本法律效力的规定,我们所构建的信息社会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也就是说,审查一个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从该系统的操作人员、操作的程序、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几个方面来考量的。如审查传送数据电文的系统是否具备相当的稳定性,被非法侵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时是否严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序来进行,能否有效地鉴别发信人,等等。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我认为,适用法律是恰当准确的,判断方法是科学合理的,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
在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前,可以说有很多类似的案例,主要是针对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的,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为此上海高院还专门出台了相关的解释,这种情况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得到了根本的改变。
根据有关报道,本案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裁判的第一起案例,意义重大,意味着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真正开始走入司法程序,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根本的保障,通过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基本上所有与信息化有关的活动在法律的层面都有了自己相应的判断标准。
『柒』 企业电子商务成功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虽是20世纪的新生事物,但其发展速度却是惊人的。它改变了传统的商务模式,给人们带来了方便、快捷。近几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传统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企业电子商务成功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企业电子商务成功案例篇1:
从1996年开始,上海烟草(集团)公司为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逐步构筑电子商务平台,将价值链上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零售客户紧密相连,重构价值流程,以最快速度、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需求,从而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对于企业来说,开展电子商务并不仅仅意味着建网站,宣传企业的产品和形象,也不仅仅是网上卖产品,实际上,完整意义上的企业级电子商务是利用以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进行商务活动和企业资源管理,它的核心是高效率地管理企业的所有信息,帮助企业创建一条畅通的信息流,并通过高效率的管理、增值和应用,把客户、工业企业、商业企业连接在一起,从而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成本响应市场,及时把握商机,不断提高和巩固竞争优势。因此,只有将管理思想、技术、业务流程有机地结合在解决方案中,电子商务才能走上正轨。
为此,上海烟草(集团)公司以创新卷烟营销管理手段为突破口,将其融入电子商务的解决方案中,从而达到方案设计的初衷:以顾客为中心,达到控制市场的最终目标。通过仔细研究、再三论证,最后确定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以创新管理手段和 措施 为基础的整体解决方案。
(1)实施全市卷烟销售开单的电脑联网。将卷烟销售开单全部纳入上海卷烟销售网络的电子商务系统,实现进、销、存数据的电脑处理和全市联网,并按日进行汇总。通过系统的各种设置体现营销策略,及时搜集市场销售信息,加快企业对市场的反应速度,大幅度减少以前在卷烟销售中存在的各种不规范因素,使上海卷烟市场真正做到“由我管理、受我调控”。
(2)利用计算机进行全市零售客户分层次的划区域供应。上海卷烟销售网络实行分层次管理,不得跨区经营。对于新加入网络的零售客户,在经过贸易中心的审核后,由贸易中心对该零售客户所在区域的商业企业进行授权,将该零售客户数据分配至相应的数据库中。
(3)统一全市的卷烟批发价格,并定期发布全市卷烟的零售指导价。上海烟草贸易中心实行全市统一的卷烟销售网络批发价格,并发布全市卷烟的零售指导价。通过统一批发价格,避免了恶性价格竞争;通过发布零售指导价,保护了卷烟零售客户的利益,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4)实施以“销售预测”为核心的配送服务。利用数据库中储存的历史销售数据对每个网点分品牌设立销售周转数,即以一周为一个销售周期,每个周期期初配送时,补足网点10天的货源。系统内存储了每个零售客户每个品牌的周转数,每个周期只要输入商店的库存数,系统即可完成所有的销售业务流程。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差别很大,成功的电子商务所要求的系统与传统网络是完全不同的,企业需要高性能、高稳定性的网络架构,以维持强度和风险极高的电子商务运转。
对于卷烟销售电子商务系统来说,它不但需要额外的存储和计算能力,更需要要求极高的安全性及身份认证,因为其中存储着整个卷烟销售网络的客户资料、销售数据,一旦遭到破坏,势必影响整个上海卷烟市场的正常运作。因此,如果采用普通的internet作为数据传输平台,公司将不得不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密切监视网络的运行,了解电脑病毒的最新情况,并需备有处理潜在问题的工具,包括探测黑客的软件,限制或监视用户进入非法授权网站的软件以及病毒扫描软件。
据此,企业有关技术人员共同制定了基于上海卷烟销售网络的电子商务网络结构:联合全市各区县的卷烟零售客户组成以上海烟草贸易中心为核心,通过DDN网络和TCP/IP通信协议连接的、遍布全市的、一体化的B2B局域网络。该网络根据业务管理的层次结构,建立三层数据结构的体系,贸易中心以两台RS/6000为数据库服务器,互相备份,通过网络实现分级管理、信息共享;针对应用面广、维护困难等问题,运用NTFS文件管理技术,把实际运行启动时的程序目标代码安装在服务器上,各站点机利用NTFS共享服务器上的应用程序,实现程序更新和升级。在此基础上,上海烟草贸易中心又开发了电子商务软件,该系统运用INFORMIX大型数据库,采用WINDOWS NT作为网络平台,NEWERA为开发工具,旨在按照现代化管理要求,充分利用计算机管理的科学手段,通过计算机软件的统一设计、统一开发,实现全市零售客户与企业联网的目标。根据业务需求,系统共有23个子系统、110个功能模块,实现整个卷烟销售领域的信息化建设;系统还实现了与专卖管理系统、仓储管理系统、上海卷烟厂成品仓库管理系统以及用友 财务管理 系统和金税业务系统在应用和信息方面顺畅的连接。
企业电子商务成功案例篇2:当当网
电子商务出现后,人们更关心商务模式,对电子商务模式的研究有很多理论模型,但获得业内一致认同的分类 方法 是把企业与消费者作为划分标准,分别划分出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和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下面是B2C商务模式关于当当网成功案例分析。
当当网由李国庆和俞渝创立,李国庆先生目前任当当网CEO,俞渝女士目前任当当网董事长。二人是夫妻,联手创业,早已在业内传为佳话。
李国庆 毕业 于北大,两次创业,均以出版为主体。在图书出版领域摸爬滚打了10年,很了解中国传统的图书出版和发行方面的所有环节。俞渝是纽约大学学金融MBA毕业的,在华尔街做融资,有过几个很成功的案例。她在美国生活了整整10年,投资者非常信任她,又有共同语言。
1996年,李国庆和俞渝邂逅,然后在纽约结婚,当当的 故事 也就开了头。两人从谈恋爱开始,就经常一起思考,一起聊亚马逊的商业模型与传统贸易手段的根本区别。后来夫妇俩常探讨在图书这个行业中间赚钱最关键的环节是什么,有着多年图书出版运营 经验 的李国庆说肯定是出版社和读者的直接联系。于是他们一起去找风险投资商,说服了IDG、LCHG(卢森堡剑桥集团,该集团公司拥有欧洲最大的出版集团)共同投资,目标锁定在凭借发达国家现代图书市场的运作模式和成熟的管理经验,结合当今世界最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 网络技术 ,用来推动中国图书市场的“可供书目”信息事业,及“网上书店”的门户建设,成为中国最大的图书资讯集成商和供应商。
当当网[1]是国内领先的B2C网上商城,由国内著名出版机构科文公司、美国老虎基金、美国IDG集团、卢森堡剑桥集团、亚洲创业投资基金(原名软银中国创业基金)共同投资成立。1999年11月,当当网正式开通。当当网在线销售的商品包括图书音像、服装、孕婴童、家居、美妆和3C数码等几十个大类,在库图书超过90万种,百货超过105万种。当当网的注册用户遍及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2012年,当当网的活跃用户数达到1570万,订单数达到5420万。当当网于美国时间2010年12月8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是中国第一家完全基于线上业务、在美国上市的B2C网上商城。 当当取得成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因素:
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中国带来了电子商务的春天。互联网的普及,网上购物给用户提供方便的途径,只要简单的网络操作,足不出户,即可以送货上门,并且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在向当当这样的地方购买商品,都能实现送货上门,货到付款,使网上垢污的安全性得到了保障,这些都是顾客热中于网上购物和网络销售快速增长的原因。
二、当当网采用网上销售出版物,他已经不是传统出版物的补充,而是出版行业的重要的发展方向。
三、一个商店非常关键的能力是商品的结构,有多少种可以买的东西,有多少种可以卖的东西,这些东西是否价廉物美,当当是卖音像、图书、碟,讲究的是品种,当当卖的信息产品,当当要做的是给顾客更多的选择!比如说:一本 菜谱 书,你是给读者5个选择还是给读者50个选择,还是500个选择,含金量是不一样的。
四、低价战略是网上销售的第一驱动力,而当当网的低价格来源于当当网和出版社之间的良好的战略合作。当当网具有非常强大便利的搜索工具,可以针对特定的书籍进行全文检索,并且可以提供相关的客户的资料,这样就给顾客选择图书带来巨大的便利。1、网上购物可以实现重点产品的重点陈列,给单位的销售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2、当当网巨大的人流量给,在网上展示、推广产品起到很大的宣传作用。3、低价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网络的成本的优势。
五、智能比价系统:当当网的智能比价系统,通过互联网适时查询所有网上销售图书音像商品的信息。一旦发现有其他的网站的是商品比当当网价格还低,当当网将自动调低当当网同类商品的价格,保持与对手至少10%的价格优势。
六、好的信誉,优质的售后服务。
七、传统模式下的网上促销:在基于传统模式的前提下,推出一系列的活动:比如说全场主打活动、当当店庆新品秀、当当店庆特价大卖场商品1元起、天降奇缘,酷评大奖赢手机。
八、网上运作模式:借鉴亚马逊运作模式,但不是实行完全的拿来主义。亚马逊最主要的优势是庞大且可供使用者搜寻的书目资料库,美国有完善的书记批发商授权系统,但是中国没有类似的全国书目库。因此,俞渝和李国庆花了两年多的时间自行建立书目库。
九、当当还有一个成功经验就是对业务细节的控制。虽然当当诞生在资本疯狂的年代,大多数网站CEO们散尽千金,睥睨传统。然而当当成立之初,就严格内省,学习传统。有关钱财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预算控制。当当的老总因此也被国家新闻出版署图书发行司司长王俊国等赞为实力派CEO。
十、当当成功的另外一个关键是它的战略和定位非常明确,从卖书开始再增加卖其他商品,当当一直做的是B2C,核心竞争力非常的集中
十一、当当网在线支付平台上,开通了Paypal实时倒款业务。此业务为国内购物网站第一家!此举也让当当网在海外业务拓展及购物国际化的方向中,又大大领先了一步。Paypal在线支付及实时倒款功能,是当当网专门为非大陆地区用户提供的安全、方便、快捷的信用卡支付手段。包括港、澳、台、北美、欧洲及其他海外地区,用户只要用任何"万事达卡"和"Visa卡",均可通过Paypal与当当网帐户进行实时对接,可以做到"即刻付款即刻到帐"。极大的方便了海外用户的购物乐趣,突破了目前国际信用卡国内支付的技术瓶颈!Paypal与当当网的技术对接是绝对安全,绝对值得信赖的。
十二、成功的领导者:俞渝和李国庆这对夫妻搭档共同缔造了中国互联网的春天,创造了他们自己的孩子-——当当网.俞渝的治理 名言 :“像总裁一样思考,像秘书一样工作。”站位高,有全局观,同时关心细节的实施。“青春是一本护照,年轻人要敢闯敢做,只要输得起,就去试试。’’良好的信誉和资本的驾驭能力。
通过对以上当当网的成功案例,我觉得大型购物网站一定要拥有以下几点:要拥有良好的用户体验;产品展示要有营销的效果;支付要方便快捷;送货要快。
此外,还网站产品规模、产品质量、优惠力度、宣传推广策略、网站内部管理等等,也是影响B2C网站运营成功的非常重要的因素。盈利模式是影响网上零售商店经营效益的核心因素,网店基本条件与社会环境是其经营的客观基础,管理策略与经营细节则是网店经营的主观条件,这五大要素协同作用,共同促成网上零售商店经营成功;其中盈利模式、基本条件、管理策略是现阶段网上零售经营的关键成功因素。
在未来,当当网要在电子商务网站发展下去,必须要用其本身优势,品牌、价格和物流的结合,在原来具有优势的网上书店和网上百货的业务下进一步发展B2C与现今行业巨头竞争,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电子商务网站的竞争中获得成功。
企业电子商务成功案例篇3:
大部分人都把双击公司看成一个从事在线 广告 业务的企业。但是双击公司首席执行官凯文·若昂(Kevin Ryan)说,事实上公司总利润的75%来源于技术和数据的销售。
若昂对公司在过去五年中实现的惊人的增长颇为自豪
——每过一年,双击的收入就增加一倍。
尽管如此,由于近期公司预测第四季度网上广告收入将不会出现去年那样暴涨的情况,而且伴随着节假过后商业的周期性衰退,明年第一季度广告收入还将继续降低,双击公司的股票在2000年年底也遭受了沉重的打击。
像许多 其它 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样,双击公司的股票也呈直线下降的态势——在没有迹象表明反弹势头的情况下,公司的股票价格在2000年年底缩水90%,跌至为52周以来的最低点11美元。
若昂还是坚持自己的看法:“我们仍然可以预见电子商务不可阻挡的增长能力。但是,增长的速度在某一点上不得不减缓下来。我始终对电子商务的前景充满信心。”
若昂解释说,放慢速度的原因是.com公司减少了在电视和广播上的花费,同时也削减了在网络上的支出。
他认为,这种全面的减速在未来的几个月里将引发行业内部的兼并重组热潮。10月,为了得到创造网(NetCreations)公司1500万的电子邮件客户市场,双击公司不惜用1.91亿美元的股票对其进行收购。这项购并曾因涉及个人隐私数据权敏感问题而遭到媒体的围攻,但收购工作最终在2000年第四季度得以完成。
“在接下来的6个月里,将会有很多的兼并发生。”若昂说,“但是那些赚钱的公司面临的压力比不赚钱的公司要少很多。”
戴尔计算机公司:不打算做到无所不能
今年早些时候,迈克尔·戴尔在奥斯汀(Austin)举行的客户见面会上宣称,戴尔计算机公司收入的50%来自网上交易。
从1994年戴尔公司的网站建立至今,公司每天的网上销售收入已经增长到5000万美元,当之无愧的成为网上计算机系统销售的最大商家。戴尔如今被视为电子商务业界的全球领导者之一。
《财富》评出的500家美国最大的公司中,大部分都是戴尔的企业客户。
10月,公司发布了戴尔交易市场(Dell Marketplace),利用它,供应商可以轻松登录互联网。当人们对戴尔公司是否会放弃硬件业务、重组成一个服务型的公司产生疑问的时候,戴尔的回答很是耐人寻味——公司会继续提供那些“有意义”的服务。
“我们并不打算做到无所不能。”戴尔说。
3Com公司:改弦瞄准宽带产品和无线上网设备
在去年的转型期间,3Com公司剥离了流行的PDA业务,同时也退出了调制解调器和网络路由器市场。
在随后的重组过程中,3Com公司主要将业务集中于宽带产品、针对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无线上网装置以及针对那些提供通信和网络服务的公司的基础设施设备。
主管公司B2B全球商务发展的经理威廉·科克说,开展在线电子商务也是3Com公司的一个重要方向。他说,目前3Com公司的顾客已超过2000,他们使用3Com公司的电子商务产品,包括英迈(Ingram Micro),技术数据(Tech Data),全通(All-Tel),迅跑(Sprint)等。
明年3Com公司打算以其系列产品进一步投身于B2B互联网交易市场。
科克说:“我们目前面临的困难主要是行为和 文化 上的障碍。”
PSI网络:两年半收购了76家公司
2000年的电子商务并不令人兴奋,有些公司虽然成绩不错,但更多的企业却面对难以逾越的障碍。PSI网络公司企业市场部高级副总裁罗伯特·里伊(Robert Leahy)说,为了给那些想在网上从事商业活动的客户提供一步到位的服务,PSI网络正在进行一项价值41亿美元的收购。
但是公司的亏损一直在增加。第三季度公司的损失高达14亿美元,而收入不过是3亿5200万美元。
在过去两年半的时间里,PSI网络已经收购了76家公司。为收购IXC通信公司(IX
C Communications),梅特媒体光缆网络公司(Metromedia Fiber Network)和通信公司(Viatel),PSI网络公司付出了10亿美元以上的代价。到目前为止,公司控制的光缆长度总共在100万英里以上。
此外,PSI网在9个互联网主机中心上又花费了8亿美元。里伊说,到今年年底,还要再增加4个互联网主机。
PSI网络公司今年早些时候进行了一系列收购,其中最重要的交易之一是——接手总部设在休斯敦的系统集成商国际梅特默公司。这笔交易在使得PSI网规模增加一倍的同时,也使它的电子商务应用技术得到加强。PSI还宣称,自己将减缓花钱的速度,并且剥离梅特默公司的部分业务。
PSI网络公司拥有10万个以上的客户,包括政府机关, 教育 机构和信息服务公司,同时对600多家因特网服务提供商提供整体的拨号上网服务。
和大部分依靠强大的电信巨头扶持起来的竞争者不同,PSI网络公司至今保持着独立性。
“我们从来不会说自己高不可攀,”里伊说,“但我们更愿意说我们是非卖品,真的。”
展望将来,PSI网络公司面临的最核心的问题依然是盈利能力。“在今天的市场上,再也没有人会对收入增长感兴趣了,”里伊说,“他们只想看到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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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案例
作为高科技犯罪的典型代表之一,银行网络安全事故近两年来在国内频频发生。去年年末,互联网上连续出现的假银行网站事件曾经轰动一时。一个行标、栏目、新闻、图片样样齐全的假冒中国银行网站,竟然成功划走了呼和浩特一名市民银行卡里的2.5万元。且随后不久,假工行、假农行、假银联网站也相继跟风出现。而早在2003年下半年,我国香港地区也曾出现不法分子伪冒东亚、花旗、汇丰、宝源投资及中银国际网站。2004年2月的一段时间,长沙发生利用木马病毒盗窃网络银行资金案,造成损失8万余元,直到现在谈起木马病毒,很多人仍然心惊胆战。
安徽省人行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省级分行,作为央行的分支系统,在数据大集中趋势尽显的今天,其网内数据呈现出几何量级快速增长的态势。李鹰告诉记者:“安徽人行每天都会发生数亿笔银行内部、银行之间、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存款、取款、交易、支付、结算业务,也就是说每天都会面临对海量数据和繁杂数据信息的种种处理任务,比如对数据的过滤、关联、评价、检索、提取、摘录、核查等等,而更重要的是这些巨量业务,绝大部分都要通过网络完成”。仅以自2000年起对商业银行开放的安徽人行全省信贷登记系统为例,这个至今存有至少7万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和近40万笔信贷数据的系统,一年中接受全省金融机构的查询次数就会高达18万次。
在目前病毒种类繁多、新型病毒尤其是混合型病毒层出不穷的网络环境下,其危险性之高可想而知。而与此同时,为保障人行对外提供业务服务的质量而时时对外开放的大量业务数据、办公公文等电子数据信息资产,也必须要通过保障内联服务器的永续运行,才能确保外界能够对其实现不间断访问,从而实现全行信息资源和系统资源的共享,及总行、大区行与各分支行之间的信息传输。“但是,如何适应大范围网络环境的集中管理,减少银行信息系统的脆弱性,最终建设起一个可以长期适合银行发展的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一直是一个令人头疼的课题”。
其实说起来,上述问题的解决并不十分困难,只要有一个能够实时分析报警、并对内网服务器网段的流量进行深层次入侵行为分析,及记录完备日志审计以便事后取证追溯的网络访问监控设备,一切难题就可迎刃而解。经过反复论证,银行最终选中东软的NetEye防火墙。
随后一年多的运行使用过程中,业务系统平稳运行能力被安徽人行内部的工作人员所认可。更为重要的是,其将种种原因造成的非计划宕机成功减小到最小程度的同时,还有出乎安徽人行意料的强大突发事件处理能力。李鹰告诉记者:“银行数据处理有着时间性非常强的特点,比如每天临下班和年终结算的时候,数据量都会非常大,因此就要求所安装的防火墙能够承载与处理这种突发事件。但以往使用过的很多防火墙恰恰是在这一点上能力不足—平时倒没什么问题,但一遇到突发的、大数据量的情况,就容易发生堵塞,或者处理不了,丢包什么的,对银行的工作影响相当大。但东软的这款产品至今没有出现什么毛病”。
此外,听从专业技术人员的建议,安徽人行还把一台以前一直直接放在内网里面、外部能访问的服务器搬到了一个隔离区里,从而使外网的人只能到这里来读取数据,大大降低了危险发生的概率。李鹰认为银行网络安全事故的频发,其实与银行网络本身就存在的种种安全隐患有着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所以说,网络安全其实是一个系统的、全局的管理问题,网络上的任何一个漏洞,都会导致全网的安全问题。因此银行系统在营业一线严抓管理、狠抓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的同时,还必须积极主动地咨询专业人士,通过种种科技手段,运用识别技术、存取控制、密码、低辐射、容错、防病毒、高安全产品等专业措施,从技术上堵住各种安全漏洞,使不法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
『玖』 用案例说明整个电子商务交易流程中存在哪些安全问题,有什么突出表现吗
一、电子商务存在的安全问题编辑本段电子商务简单的说就是利用Internet进行的交易活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从电子商务的定义可以了解电子商务的安全也就相应的分为两个方面的安全:一方面是"电子"方面的安全,就是电子商务的开展必须利用Internet来进行,而Internet本身也属于计算机网络,所以电子商务的第一个方面的安全就是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它包括计算机网络硬件的安全与计算机网络软件的安全,计算机网络存在着很多安全威胁,也就给电子商务带来了安全威胁;另一方面是"商务"方面的安全,是把传统的商务活动在Internet上开展时,由干Internet存着很多安全隐患给电子商务带来了安全威胁,简称为"商务交易安全威胁"。这两个方面的安全威胁也就给电子商务带来了很多安全问题:
(一)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
电子商务包含"三流":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流"中以信息流为核心为最重要,电子商务正是通过信息流为带动资金流、物流的完成。电子商务跟传统商务的最重要的区别就是以计算机网络来传递信息,促进信息流的完成。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必将影响电子商务中的"信息流"的传递,势必影响电子商务的开展。计算机网络存在以下安全威胁:
1.黑客攻击
黑客攻击是指黑客非法进入网络,非法使用网络资源。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黑客攻击也是经常发生,防不胜防,黑客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修改网页、非法进入主机、窃取信息等进行相关危害活动。2003年,仅美国国防部的"五角大楼"就受到了了230万次对其网络的尝试性攻击。从这里可以看出,目前黑客攻击已成为了电子商务中计算机网络的重要安全威胁。
2.计算机病毒的攻击
病毒是能够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进行,具有传染性的一段程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病毒利用互联网,使得病毒的传播速度大大加快,它侵入网络,破坏资源,成为了电子商务中计算机网络的又一重要安全威胁。
3.拒绝服务攻击
拒绝服务攻击(DoS)是一种破坏性的攻击,它是一个用户采用某种手段故意占用大量的网络资源,使系统没有剩余资源为其他用户提供服务的攻击。目前具有代表性的拒绝服务攻击手段包括SYNflood、ICMPflood、UDPflood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拒绝服务攻击成为了网络安全中的重要威胁。
(二)商务交易安全威胁
把传统的商务活动在Internet上进行,由于Internet本身的特点,存在着很多安全威胁,给电子商务带来了安全问题。Internet的产生源于计算机资源共享的需求,具有很好的开放性,但正是由子它的开放性,使它产生了更严重的安全问题。Internet存在以下安全隐患:
1.开放性
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是Internet最大的特点,但它的问题却不容忽视的。正是这种开放性给电子商务带来了安全威胁。
2.缺乏安全机制的传输协议
TCP/IP协议是建立在可信的环境之下,缺乏相应的安全机制,这种基于地址的协议本身就会泄露口令,根本没有考虑安全问题;TCP/IP协议是完全公开的,其远程访问的功能使许多攻击者无须到现场就能够得手,连接的主机基于互相信任的原则等这些性质使网络更加不安全。
3.软件系统的漏洞
随着软件系统规模的不断增大,系统中的安全漏洞或"后门"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如cookie程序、JAVA应用程序、IE浏览器等这些软件与程序都有可能给我们开展电子商务带来安全威胁。
4.信息电子化
电子化信息的固有弱点就是缺乏可信度,电子信息是否正确完整是很难由信息本身鉴别的,而且在Internet传递电子信息,存在着难以确认信息的发出者以及信息是否被正确无误地传递给接收方的问题。
(三)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与商务交易安全威胁给电子商务带来的安全问题
1.信息泄露
在电子商务中表现为商业机密的泄露,以上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与Internet的安全隐患可能使得电子商务中的信息泄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交易一方进行交易的内容被第三方窃取。(2)交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使用的文件第三方非法使用。
2.篡改
正是由于以上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与Internet的安全隐患,电子的交易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地修改、删除或重放(指只能使用一次的信息被多次使用),这样就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和完整性。
3.身份识别
正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两方通过网络来完成交易,双方互不见面、互不认识,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威胁与Internet的安全隐患,也可能使得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身交易身份伪造的问题。
4.信息破坏
计算机网络本身容易遭到一些恶意程序的破坏,如计算机病毒、特洛伊木马程序、逻辑炸弹等,导致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在传递过程被破坏。
5.破坏信息的有效性
电子商务中的交易过程中是以电子化的信息代替纸面信息,这些信息我们也必须保证它的时间的有效与本身信息的有效,必须能确认该信息确是由交易一方签发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与Internet的安全隐患,使得我们很难保证电子商务中的信息有效性。
6.泄露个人隐私
隐私权是参与电子商务的个人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参与到电子商务中的个人就必须提供个人信息,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与Internet的安全隐患有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破坏到个人隐私。
二、电子商务的安全要求编辑本段正是由于电子商务的开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安全问题,我们要使得电子商务正常有序的进行,就必须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解决以上的安全问题,营造一个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那么这样一个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又有哪些安全要求,成为我们解决电子商务存在的安全问题接下来要解决的问题:
(一)信息的保密性
交易中的商务信息一般都有保密的要求,信息内容不能随便被他人获取,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商业机密及有支付等敏感信息时,信息的保密性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二)信息的完整性
信息的完整性包括电子商务中的信息不被篡改、不被遗漏。
(三)通信的不可抵赖、不可否认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一条信息被发送或被接收后,应该通过一定的方式,保证信息的各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接收或发送的操作已经发生。
(四)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
要使网上交易成功,参与交易的人首先要能确认对方的身份,确定对方的真实身份与对方所声称的是否一致。
(五)信息的有效性
电子商务以电子形式取代了纸张,那么如何保证这种电子形式的贸易信息的有效性则是开展电子商务的前提。
(六)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电子商务中是否可以保护个人隐私权,势必影响到个人消者者参与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三、电子商务的安全对策编辑本段要营造一个满足电子商务安全要求的电子商务环境,就相应的要解决两个方面安全威胁:一是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威胁,二是商务交易的安全威胁,所带来的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我们营造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的对策主要有:
(一)利用电子商务安全技术
1.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
电子商务中利用的重要工具计算机网络,存在着很多的安全威胁,计算机网络的建立足我们开展电子商务的基础,我们要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首先就要保证计算机网络的安全。
(1)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是指隔离在本地网络与外界之间的一道防御设施,是这一类防范措施的总称。它能够限制他人进入内部网络,过滤掉不安全服务和非法用户:允许内部网的一部分主机被外部网访问,另一部分被保护起来;限定内部网的用户对互联网上特殊站点的访问;为监视互联网安全提供方便。对手我们营造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目前最安全的方法就是利用双防火墙双服务器方式。
(2)入侵检测系统(IDS)
防火墙虽然很好,但是防火墙也有很多的不足,比如防火墙不能防范不经由防火墙的攻击、防火墙不能防范新的网络安全问题。为了弥补防火墙的不足,我们可以利用入侵检测系统,来保证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入侵检测(Intrusion Detection),顾名思义,便是对入侵行为的发觉。它通过对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系统中的若干关键点收集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从中发现网络或系统中是否有违反安全策略的行为和被攻击的迹象。入侵检测的软件与硬件的组合就是入侵检测系统(Intrusion Detection System,简称IDS)。
(3)虚拟专用网(VPN)技术
虚拟专用网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是一门网络新技术。顾名思义,虚拟专用网不是真的专用网络,它利用不可靠的公用联网络作为信息传输媒介,通过附加的安全隧道,用户认证和访问控制等技术实现与专用网络相类似的安全功能,从而实现对重要信息的安全传输。利用虚拟专用网技术,我们可以营造一个相对安全的网络。
(4)病毒防治技术
电子商务中的计算机网络不断受到病毒攻击的危害,为了把计算机病毒的危害减小到最低,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从入手:一是高度重视计算机病毒;二是安装计算机病毒防治软件,不断更新病毒库。
2.商务交易安全技术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我们一定要保证传统的商务活动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安全,我们就应该建立一个电子商务的安全体系。
(1)基本加密技术
将明文数据进行某种变换,使其成为不可理解的形式,这个过程就是加密,这种不可理解的形式称为密文。解密是加密的逆过程,即将密文还原成明文。采用密码技术对信息进行加密,是最常用的安全手段。在电子商务中,获得广泛应用的现代加密技术有以下两种:对称加密体制和非对称加密体制。基本加密技术是电子商务安全体系的基础,也是安全认证手段和安全协议的基础,利用它可以保证电子商务中信息的保密性。
(2)安全认证手段
利用基本加密技术还只能保证电子商务中信息的保密性,为了营造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我们还必须保证电子商务中的信息的完整性,通信的不可抵赖、不可否认,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信息的有效性,这就得利用以基本加密技术为基础开发的安全认证手段:
①利用数字信封技术保证电子商务中信息的保密性。
②利用以Hash函数为核心的数字摘要技术来保证电子商务中信息的完整性。
③建立CA认证体系给电子商务交易各方发放数字证书,保证电子商务中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在电子商务中,为了使众多的认证机构CA(Certification Authority)具有一个开放的标准,使以之间能够互联、互相认证,实现安全的CA管理,这就需要建立公钥基础设施(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简称PKI)。
④利用数字时间戳来保证电子商务中信息的有效性。
⑤利用数字签名技术来保证电子商务中的通信的不可抵赖、不可否认,信息的有效性。
(3)安全协议
要保证电子商务环境的安全,必须把安全认证手段跟安全协议配合起来建立电子商务安全解决方案。目前电子商务中有两种安全认证协议被广泛使用,即安全套接层SSL(Secure Sockets Layer)协议和安全电子交易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协议。
(二)制定电子商务安全管理制度
电子商务安全管理制度是用文字形式对各项安全要求所做的规定,这些制度应该包括人员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跟踪审计制度、系统维护制度、数据备份制度、病毒定期清理制度等。
(三)加强诚信教育,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电子商务中的很多安全问题比如交易的抵赖、否认、个人隐私权的破坏,说到底还是人的诚信问题,为了促进电子商务更好的发展,打消消费者对于电子商务的安全顾虑,我们应该加强诚信教育,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拾』 我想要找电子商务法律有关的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
文:深水鱼,[2004-10-29 21:19:58]阅读1516人次
(台湾)日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快乐谷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027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02743号
原告(台湾)日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台北县中和市桥和路88号9楼。
法定代表人潘延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彬,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快乐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崇文区幸福大街甲39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茅,男,汉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北京高博隆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将台办事处1号。
委托代理人李庆民,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湾)日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跃公司)与被告北京快乐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谷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彬、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跃公司起诉称:“波奇鼠电脑教程”是原告独立研制开发完成的,是一套适用于幼儿园电脑多媒体教学课程的专业软件。2001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幼儿园电脑教学课程光碟合作草约》(以下简称《合作草约》),约定:原告提供波奇鼠电脑教程母版与生产技术资料,被告代理在国内生产与发行;原告获收益的20%,被告获收益的80%;“波奇鼠电脑教程”的著作权由原告拥有。2001年8月19日,被告委托第三方复制了“波奇鼠电脑教程”及相关产品1000套,并公开销售发行。在销售的该教程和演示盘上署被告的名称,没有注明原告为权利人。2001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允许被告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著作权登记,但原始著作权归属原告。2001年12月12日,原告代表徐力川和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伟签订《备忘录》,约定“波奇鼠电脑教程”软件在国内的著作权登记应回归原告,每套“波奇鼠电脑教程”由被告向原告支付700元至850元的权利金。但是被告一直没有履行上述草约、协议和备忘录中约定的条款,没有向原告支付使用的报酬,为此,原告于2002年3月、8月分别向被告发出了解约通知。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作草约》和《协议书》;被告返还涉案软件著作权登记证;被告停止制作、销售涉案光碟产品;被告支付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快乐谷公司答辩称:原告主张的“波奇鼠电脑教程”软件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台湾)合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于该公司与原告就涉案软件的著作权权属纠纷正在台湾法院审理之中,本案应中止审理。被告享有涉案37片光盘的“波奇鼠儿童电脑多媒体教程教育软件”的著作权,《合作草约》涉及的产品为30片的电脑光碟,被告依据该草约规定对原告的“波奇鼠电脑教程”光碟进行了改版重制,致使该电脑光碟的内容及形式发生了变化,改版重制后的光碟产品为37片,被告对其应享有著作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涉案37片光碟的“波奇鼠电脑教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没有道理。被告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况,《合作草约》和《协议书》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原告未提供被告违约的任何证据,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没有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日跃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波奇鼠电脑教程”母碟一套(37片)和《研发日记》,用以证明由被告登记注册的“波奇鼠儿童电脑多媒体教程教育软件”是原告自己独立研制开发的;
2、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草约》,用以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3、被告与北京人文金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文金标公司)签订的《委托制作合约书》,用以证明被告委托第三方复制涉案软件及相关产品1000套;
4、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用以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比对报告书》,用以证明被告将原告独立研发的“波奇鼠电脑教程”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了登记;
6、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伟与徐力川于2001年12月12日签订的《备忘录》,用以证明被告存在违反该备忘录的行为;
7、2002年3月29日和2002年8月16日的《解约通知》,用以证明原告已两次向被告发出解约通知。
被告快乐谷公司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波奇鼠多媒体系列光碟授权书》,用以证明原告授予被告波奇鼠多媒体教程版权、重制改版及发行的权益;
2、被告与案外人薛莉、刘洪霞签订的《委托合同》,用以证明被告对“波奇鼠儿童电脑多媒体教程”进行了改版创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2)崇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调解书,用以证明被告拿到“波奇鼠电脑教程”产品的时间和数量;
4、《波奇鼠电脑多媒体教程取货单》,用以证明原告代理人徐力川委托复制了“波奇鼠电脑教程”并提取了部分产品;
5、(台湾)合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著作权纠纷的诉讼材料,用以证明原告并不享有涉案“波奇鼠电脑教程”的著作权;
6、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书,证明事项同上。
被告快乐谷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
对原告证据1的母碟、证据5的《比对报告书》、证据6《备忘录》和证据7的第一份《解约通知》的真实性持有异议,认为上述证据材料没有履行公证认证手续;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证据1的《研发日记》是电脑制作完成的,没有研发的具体时间和研发人员的签名,软件存在反编译的可能,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证据2《合同草约》中规定“波奇鼠电脑教程”为30片,而被告委托复制发行的“波奇鼠儿童电脑多媒体教程”为37片,被告对后者享有著作权,不存在违约行为;证据7中2002年8月16日的《解约通知》,被告没有收到。
原告日跃公司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3不持异议;对证据2持有异议,认为软件的著作权应为对程序的编写,旁白、配音不是改编,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了;证据4可以证明大部分涉案软件产品已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伟提走,徐力川只提走少部分,且徐力川于2002年10月之前系被告的股东,其行为代表被告,徐力川在2002年10月之后才转到原告工作;证据5不构成中止本案的理由,本案是合同纠纷,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据6不具备公证、认证手续,且被控对象为林铭郎个人,与本案无关。
基于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
对于原告证据1,鉴于被告认可原告证据1的母碟与被告委托复制、出版的涉案软件产品的内容一致,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本院对《研发日记》证明力予以确认。鉴于被告对于原告证据2、3、4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证据5,鉴于被告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告自行出具的《比对报告书》视为其对涉案软件产品内容比对的事实陈述。对于原告的证据6,鉴于被告对其真实性持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缺乏原件,且该《备忘录》只有个人签字,依据原告的主张,徐力川此时仍系被告股东,不能够代表原告,因此该《备忘录》内容不能对原被告双方产生约束力,故本院对此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对于原告的证据7,被告对第一份《解约通知》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对第二份《解约通知》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虽被告认为没有收到第二份《解约通知》,但该证据作为原告单方向被告发出的声明文件,本院对此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的证据1、3、4,鉴于原告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于被告的证据2,虽原告对其真实性持有异议,但原告认可被告对涉案软件进行了旁白、配音和部分改动工作,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对于原告认可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对于被告的证据5,鉴于原告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于被告证据6,鉴于原告对其真实性持有异议,该证据不具备公证、认证手续,被告对此未能进一步举证,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能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陈述及本院的认证,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01年4月18日,原告日跃公司与被告快乐谷公司签订了《合作草约》。该草约约定:由原告提供幼儿园电脑教学课程光碟产品,被告负责该产品的行销推广及售后服务;该光碟产品的内容与框架为30片电脑光碟(内容分三级),第一级合计60个单元,第二级合计60个教学单元,第三级合计90个游戏单元;该光碟产品如需更改语言版本(如北京话等),被告应找寻适切且专业之配音员,协助原告修改该光碟产品,以利被告行销推广;被告负责将该光碟产品送有关单位审查,符合目标市场之相关法令,以利该光碟产品的推广及合法性;原告负责该光碟产品的内容适切性修改,并配合被告三审之调整;原告负责提供被告该光碟产品之完整的光碟母片、图标档案、上下标档案、老师教学指引等原版资料一份,交予被告印制、压片、包装并上市推广;原告尊重被告行销之主权,全权授予被告市场之推广及服务;双方合作期间所接触之产品资料及资讯均需坚守保密之原则,不得向第三者告知,以保双方之权益,惟合作之事实则不在此约定;被告于合作期间如需原告派遣相关人员至被告指定处协助,则原告人员之相关差旅及食宿费等均由被告负担;双方的受益约定是,该光碟产品(每家)及加购之每套费用,由被告获行销代理收益80%,由原告获授权收益20%,双方依产品出货明细,收取各自之收益,原告依被告产品出货明细向被告请款,并依所得开立证明或发票给予被告;该光碟产品智慧财产权及著作权归属于原告拥有,被告应遵守相关智慧财产权法律及著作权法律;双方建议合作之有效期间为5年,即2001年4月18日起至2005年4月17日为止,任何变更或修改,均需于双方同意后,以书面方式进行;以上草约条款为双方合作之大纲,相关细节双方可在正式合约中另行签订。
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波奇鼠多媒体系列光碟授权书》,约定:原告授权被告拥有波奇鼠多媒体系列光碟之授权地区版权,并可于授权地区在授权期间内享有重制改版及发行之权益,授权地区为中国大陆,授权期间为2001年4月18日至2005年4月17日。
2001年8月19日,被告与人文金标公司就波奇鼠儿童电脑多媒体教程软件签订《委托制作合约书》,约定:人文金标公司接受被告委托,提供下列货品与服务:1、软件光碟碟面设计一款三十九式;2、安全盒彩色封面封底设计一款三十九式;3、修改与排版儿童练习本六册;4、修改与排版教学手册四本;5、大班、中班、小班、英语裱糊抽取盒设计四款;6、软件成套大包装盒设计一款;7、软件光碟碟面印刷胶片一款三十九式;8、光碟母版三十九个;9、软件光碟复制三十九式共计三万九千张;10、透苯圆角安全盒三万八千个(每个74克)。合约书还约定:被告支付人文金标公司附件费用表所列款项,应于签署合约时交付人文金标公司本年9月30日以前到期支票或现金人民币139 000元,被告于本年8月28日支付人文金标公司所垫付的第三方印刷厂商定金人民币51 000元。
2001年8月25日,原告就电脑多媒体产品——波奇鼠电脑多媒体教学软件委托被告在中国大陆申请电脑软件著作权事宜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以被告名义在中国申请著作权登记;原始著作权归属于原告;被告于合作约定期限内代理原告波奇鼠软件或相关产品在中国境内发行;所有波奇鼠软件或相关产品需在中国境内发行前之制造事宜,由被告负责协调处理,但被告应于与制造商所签立之委托书中增列原告同意栏,并且在原告或原告之指定代理人签订前,被告不得擅自制造。
2001年9月26日,中国国家版权局向被告快乐谷公司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0011120号,登记号为2001SR4187,软件名称为波奇鼠儿童电脑多媒体教程教育软件(简称:波奇鼠电脑教程)V1.1,著作权人为被告,推定该软件著作权人自2001年7月29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2002年6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就人文金标公司与快乐谷公司之间波奇鼠儿童电脑多媒体教程软件《委托制作合约书》纠纷出具(2002)崇民初字的12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要内容为:2002年9月30日前,快乐谷公司给付人文金标公司加工费21万元。
2002年6月14日,人文金标公司出具关于快乐谷公司委托制作债务问题的声明,列表说明快乐谷公司于2002年5月23日向人文金标公司仓库提货情况,表明快乐谷公司实际提领波奇鼠软件光盘748套。
快乐谷公司委托人文金标公司制作的波奇鼠儿童电脑多媒体教程光碟外包装盒上、光碟彩封上及光碟碟面上均印有“北京快乐谷科技有限公司授权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和“版权所有 翻制必究”字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快乐谷公司以著作权人的身份与中国标准出版社签订波奇鼠儿童电脑多媒体教程出版、发行合同,但认为在该光碟产品上标注上述内容,没有标明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身份,属违反双方的约定。同时原告认为涉案光碟中版权页标明“北京快乐谷科技有限公司发行服务 版权所有 翻制必究”字样,含义混淆。
2002年8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 “解除通知”函件传真,声明:被告已违反《合作草约》第二条第四、六、十一款、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约定,造成原告及波奇鼠软件产品的商誉损失与经济利益损失,故决定中止与被告的合作,解除与被告的所有文件,自本日起被告不得再作任何波奇鼠软件著作权与代理权之主张或宣示及不得再进行任何波奇鼠销售行为,否则,将负后续赔偿与法律责任。
根据被告快乐谷公司出具的波奇鼠多媒体教程取货单,被告快乐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于2001年7月30日至2001年9月19日期间,提取波奇鼠电脑多媒体教学全套光盘58套,波奇鼠电脑多媒体教学演示盘350套;徐力川于2001年8月28日至2002年1月7日期间,提取波奇鼠电脑多媒体教学全套光盘108套,波奇鼠电脑多媒体教学演示盘101套。被告认为徐力川提货行为代表原告,原告主张徐力川在上述期间仍为被告股东,其提货行为代表被告,徐力川系2002年10月之后到原告处工作。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备忘录》,用以表明徐力川于2001年12月12日签订该备忘录时已代表原告,故对于徐力川身份变化的时间点,原告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快乐谷公司主张其委托人文金标公司制作涉案波奇鼠多媒体教程光碟产品1000套,对此原告予以认可。但被告主张其仅从人文金标公司处拿到该光碟产品735套,而原告日跃公司代理人徐力川擅自提取该光碟产品150余套,对此原告不予认可,原告就此主张被告销售至少1000套涉案光碟产品,但其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迄今为止,被告认可销售该光碟产品248套,现存货总计546套,包括库房存货346套,余货样品在各地代理商手中未销售的约200套,该光碟产品的市场零售价为2500元,但其实际销售价格为1000元左右,对此,被告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被告上述认可的事实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支持其异议主张。
诉讼中,被告快乐谷公司主张涉案37片光碟产品系其委托案外人完成旁白、配音工作,并对于《合作草约》约定的30片光碟产品进行了图形、画面、结构、音乐等改版制作,其享有37片光碟产品的著作权。但原告日跃公司认为被告只是进行了37片光碟产品的旁白、配音工作,《合作草约》约定的30片光碟产品是由双方共同商定变动为37片光碟产品,37片光碟产品的著作权仍由原告享有,并提供自行出具的37片母碟及《比对报告书》加以佐证。根据原告出具的《比对报告书》,37片母碟与涉案37片光碟产品除在安装方式不同及启动进入画面时部分相同外,其他方面均相同,被告对于37片母碟与其委托制作并销售的涉案37片光碟产品在内容上是一致的事实未提出异议。
庭审中,被告快乐谷公司提出《合作草约》约定原告对波奇鼠电脑教程软件享有版权,但该版权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原告的“波奇鼠电脑教程”软件涉嫌侵犯(台湾)合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台湾)合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提出刑事和民事的起诉,原告虽认可存在此事实,但主张台湾法院均未予实际受理,上述事实与本案并无关联。
庭审后,原告提交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伟与徐力川、程振武于2001年3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及人文金标公司出具的被告于2002年5月23日提取波奇鼠软件及相关产品数量的统计表复印件,用以表明王伟与徐力川、程振武三人为被告的股东及被告提取波奇鼠软件748套、波奇鼠演示盘359套等,但上述证据材料的提交时间已超过原告的举证期限,亦未有理由能够说明上述证据材料属于新证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不予采纳。
另查,原告认为被告快乐谷公司委托人文金标公司加工制作涉案光碟产品1000套,每套单价2500元,均已售出,并以此为据主张被告按照双方《合作草约》关于收益分配的约定赔偿其人民币50万元,计算公式为:1000×2500×20%。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实际销售248套,且原告代表人徐力川已提取部分涉案光碟产品,原告因此已实际获取收益,被告不应支付其销售涉案光碟产品收益金。此外,原告未主张其他方面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日跃公司与被告快乐谷公司签订的涉案《合作草约》及《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被告以原告与案外人(台湾)合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侵犯著作权纠纷,原告作为涉案波奇鼠电脑多媒体教程软件著作权人的身份尚不确定为由,提出中止本案审理的主张,鉴于该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被告是否存在违反涉案《合作草约》及《协议书》约定行为;是否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合作草约》及《协议书》是否应予解除。
首先,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违反涉案《合作草约》行为的问题。
原告主张被告销售涉案波奇鼠电脑多媒体教程光碟产品,并未向原告支付《合作草约》约定的收益金,构成违约。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委托人文金标公司制作涉案光碟产品,并实际提取该光碟产品748套。被告虽主张其提取涉案光碟产品735套,实际销售248套,销售单价为每套2500元,实际销售单价为每套约1000元人民币,还有约200套涉案光碟产品在外地代理商处尚待销售,但对于上述统计结果,其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虽主张被告委托人文金标公司制作涉案光碟产品1000套,并实际提取和销售了涉案光碟产品1000套,但其亦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鉴于被告认可其实际库存346套,本院以本案证据能够证明的被告实际提取涉案光碟产品748套及被告认可的实际库存346套为依据,视为被告销售涉案光碟产品402套。由于双方对于按照涉案光碟产品的销售金额按比例获取利益的《合作草约》约定条款不持异议,因此,被告应针对其所销售的402套涉案光碟产品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收益金。虽《合作草约》未明确约定被告向支付原告收益金的履行期限,但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在留有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因此,鉴于被告于2002年5月23日已提取涉案光碟产品748套并陆续进行销售后,经原告于2002年8月16日向被告发出因被告未履行支付收益金的约定义务,就此解除《合作草约》的通知,直至原告提出诉讼主张,被告尚未就所销售的涉案光碟产品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收益金,因此,应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违约。被告主张双方应就支付收益金事宜进行协商,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相应收益金行为不构成违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针对被告上述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50万元人民币赔偿金是否成立的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通过其代表徐力川,于2001年8月28日至2002年1月7日期间内提取涉案光碟产品108套。原告主张徐力川于上述期间并不代表原告而是代表被告,徐力川系2002年10月之后方具有代表原告的身份,因此,上述期间徐力川提取涉案光碟产品的行为不能视为代表原告,而是作为被告的股东代表被告。然而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6《备忘录》,原告明确表明徐力川于2001年12月12日在《备忘录》上签字是代表原告的,可见,原告关于徐力川系2002年10月之后方具有代表原告的身份的陈述与其对于证据6《备忘录》所作的陈述是相互矛盾的。据此,应认定原告关于徐力川提取涉案光碟产品的期间不代表原告的主张不具有真实性。原告实际提取涉案光碟产品108套,其直接提取涉案光碟产品并自行处分的行为,亦违反了《合作草约》关于被告负责该产品的行销推广及售后服务等相关约定。如前所述,被告实际销售涉案光碟产品402套,按照《合作草约》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及该光碟产品标明的单价2500元人民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收益金为201 000元人民币(计算公式为402×2500×20%),而原告实际处分涉案光碟产品108套,实际价值为27万元人民币(计算公式为108×2500),原告由此所获取的价值足以抵销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收益金,因此,被告无需就其销售涉案光碟产品402套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收益金。原告在本案中提出被告已销售涉案光碟产品1000套,被告就其违约行为向原告支付50万元人民币收益金损失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被告委托制作涉案光碟产品是否违反《合作草约》与《协议书》中关于著作权权利约定问题。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合作草约》中约定由原告提供版权的30片光碟波奇鼠电脑多媒体教程软件与涉案被告委托制作并销售的37片光碟波奇鼠儿童电脑多媒体教程软件内容基本一致,除在旁白、配音等方面依据《合作草约》进行了必要的变动外,二者基本相同。被告主张其依据双方签订的《授权书》取得了对30片光碟波奇鼠电脑多媒体教程软件进行改版的权利,其在旁白、配音、音乐、画面等方面对该软件作了较大的变动,融入了被告的创作成果,因而形成了37片光碟波奇鼠儿童电脑多媒体教程产品,其对该光碟产品享有著作权。但被告对其上述主张,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2001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同时签订了《合作草约》和《授权书》,依据该《授权书》,被告经原告授权拥有在中国大陆地区对该光碟产品的版权,被告在授权期间内享有重制改版及发行的权益。该《授权书》是对《合作草约》中关于著作权权利约定内容的具体化,明确了被告对涉案光碟产品享有授权范围内的著作权权益。同年8月19日,被告委托人文金标公司加工制作涉案光碟产品,包括复制光碟及设计、印制包装盒等。由人文金标公司加工制作的涉案光碟产品外包装盒上、光碟彩封上及光碟碟面上均印有“北京快乐谷科技有限公司授权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和“版权所有 翻制必究”字样的版权说明,涉案光碟中版权页标明“北京快乐谷科技有限公司发行服务 版权所有 翻制必究”。由此可见,被告的上述行为是符合《合作草约》和《授权书》约定的。在此之后的8月25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可以自己名义在中国申请涉案波奇鼠电脑多媒体教程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该软件的原始著作权归属于原告。该《协议书》不再确认被告享有涉案光碟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对于涉案光碟产品的著作权权利约定内容与《合作草约》趋于一致。
关于涉案光碟产品包装上标注的版权说明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由于被告委托制作带有涉案版权说明的光碟产品的行为发生在《协议书》签订之前,且在《协议书》签订之前,被告依据《授权书》享有相应权益,同期,原告代表徐力川和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伟已实际提取部分涉案光碟产品,因此,涉案光碟产品包装上标注的版权说明形成于《协议书》签订之前,《协议书》的约定内容不应对被告前述行为产生约束力。虽上述版权说明未标注原告为涉案光碟产品的原始著作权人,存在不妥之处,但由于原告认可被告以自己名义申请涉案波奇鼠电脑多媒体教程软件著作权登记,并授权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涉案光碟产品,因此,并不能由“北京快乐谷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和“版权所有 翻制必究”直接得出被告以涉案光碟产品著作权人自居,违反了《协议书》关于著作权相关约定的结论。综合上述理由,被告在其委托制作的涉案光碟产品上所作版权说明,并未违反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