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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子商务政策

发布时间:2024-08-13 21:40:52

㈠ 跨境电商国家有什么扶持

跨境电商可申请12类扶持补贴。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3、中央外经贸跨境电商类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4、两化融合贯标试.
5、电子商务示范奖励点企业。
6、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
7、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
8、商贸流通创新发展扶持计划(冷链配送系统建设项目资助)。
9、电子商务集成创新项目。
10、商贸流通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物流中心建设项目资助)。
11、技术改造投资补贴。
12、人才认定。
拓展资料:
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发展起来的,网络空间相对于物理空间来说是一个新空间,是一个由网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但客观存在的世界。网络空间独特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深刻地影响着跨境电子商务,使其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方式而呈现出自己的特点。
跨国电子商务具有如下特征(基于网络空间的分析):
全球性
网络是一个没有边界的媒介体,具有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征。依附于网络发生的跨境电子商务也因此具有了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性。
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其一个重要特点在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无边界交易,丧失了传统交易所具有的地理因素。互联网用户不需要考虑跨越国界就可以把产品尤其是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提交到市场。
无形性
网络的发展使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传输盛行。而数字化传输是通过不同类型的媒介,例如数据、声音和图像在全球化网络环境中集中而进行的,这些媒介在网络中是以计算机数据代码的形式出现的,因而是无形的。
匿名性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非中心化和全球性的特性,因此很难识别电子商务用户的身份和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在线交易的消费者往往不显示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自己的地理位置,重要的是这丝毫不影响交易的进行,网络的匿名性也允许消费者这样做。
即时性
电子商务中的信息交流,无论实际时空距离远近,一方发送信息与另一方接收信息几乎是同时的,就如同生活中面对面交谈。某些数字化产品(如音像制品、软件等)的交易,还可以即时清结,订货、付款、交货都可以在瞬间完成。
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提高了人们交往和交易的效率,免去了传统交易中的中介环节,但也隐藏了法律危机。
无纸化
电子商务主要采取无纸化操作的方式,这是以电子商务形式进行交易的主要特征。在电子商务中,电子计算机通讯记录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
快速演进
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现阶段它尚处在幼年时期网络设施和相应的软件协议的未来发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税法制定者必须考虑的问题是网络,象其他的新生儿一样,必将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无法预知的方式不断演进。

㈡ 关于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一些相关法律

北京:3种网上开店无须办证照
日期:2008-03-07 16:00:14 点击:8 评论:0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去年12月1日正式实行,但只在第26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无具体内容。市工商局此次公布的意见稿对该条款进行了细化,明确指出网上经营不需要办理执照的3种情况(详见附件),其中包括个人在网上开店出售、置换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面临诚信问题 落实规范有难度
日期:2008-01-10 10:46:08 点击:11 评论:0
近日商务部出台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下面简称《意见》),要求规范电子商务信息传播、交易、电子支付和商品配送等行为。电子商务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后,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与日俱增,但由于一直没有一部相关的法律予以规范,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也面 [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日期:2008-01-02 12:35:36 点击:8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方面的国家法律文件,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电子商务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阅读全文]

《电子签名法》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日期:2008-01-02 12:32:30 点击:22 评论:0
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也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件所进行的电子形式的签名。电子签名运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将签名人信息转化为加密状态,并在需要时进行解密还原。电子文件在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框架
日期:2008-01-02 12:08:55 点击:22 评论:0
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空间上进行交易的。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买卖双方、银行与认证机构之间都将彼此发生业务联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地方法规: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8-01-02 12:07:34 点击:5 评论:0
《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数字证书部分)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子商务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认证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本市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地方法规: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办法
日期:2008-01-02 12:04:52 点击:10 评论:0
为加强互联网上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有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办法》九月一日起正式实施。该《试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确认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互联网上的经营主体资格的真实性,保护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汇编》全文
日期:2008-01-02 11:56:31 点击:3 评论: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规划我国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规范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规,特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指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有关各方提供数字身份证书服务的独 [阅读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日期:2008-01-02 11:54:50 点击:2 评论:0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电子商务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举措,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我国电子商 [阅读全文]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日期:2008-01-02 11:52:14 点击:26 评论:0
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主要发达国家增强经济竞争实力,赢得全球资源配置优势的有效手段。“十一五”是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机遇期。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 [阅读全文]

网上交易管理办法正在着手制定
日期:2007-12-28 12:43:02 点击:7 评论:0
商务部信息化司副司长聂林海27日在首届中国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研讨会上表示,商务部致力推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将于近期发布和着手制定相关法规,年底前完成反映今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的报告,2008年将发布第一批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据聂林海介绍,商务部制定 [阅读全文]

㈢ 跨境电商国家扶持政策

法律分析:跨境电商可申请12类扶持辩洞补贴。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3、中央外经贸跨境电商类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4、两化融合贯标试.

5、电子商务示范奖励点企业。

6、电春灶耐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

7、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

8、商贸流通创新发展扶持计划(冷链配送系统建设项目资助)。

9、电子商务集成创新项目。

10、商贸流通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物流中心建设项目资助)。

11、技术改造投资补贴扒春。

12、人才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㈣ 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包括哪些方面

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包括六个方面:

1、纵深化发展。

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将日臻完善,支撑环境逐步趋向规范,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深度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企业将把上下游利益相关者联合起来,形成更高效的战略联盟,共同谋求更大的利益。

2、个性化趋势。
个性化信息需求将会越来越强,个性化商品的深度参与成为必然。个性化定制信息需求和个性化商品需求成为发展方向,消费者将把个人的偏好参与到商品的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去。

3、专业化趋势。
专业化趋势有两个方面,一是面向个人消费者的专业化趋势,要满足消费者个性化的要求,提供专业化的产品和专业的服务。二是面向企业客户的专业化趋势。


4、全球化趋势。
中国电子商务必然走向世界,同时也将面对世界电子商务强手的严峻挑战。电子商务对我国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国外电子商务企业也将努力开拓中国市场。


5、区域化趋势。
立足中国国情采取有重点的区域化战略是有效扩大网上营销规模和效益的必然途径。中国电子商务的区域化趋势与国际化趋势并不矛盾。

6、融合化趋势。
电子商务网站正在逐渐走向新的融合,包括同类兼并、互补性兼并和战略联盟协作。

一是同类网站之间的兼并。目前大量的网站属于“重复建设”,定位相同或相近,业务内容趋同。激烈竞争的结果只能是少数企业最终胜出,处在弱势状态的网站免不了被吞并或出局。

二是不同类别网站之间互补性的兼并。那些处于领先地位的电子商务企业在诸多方面虽然有很大优势,这些具备基础和发展前景的网站在扩张的过程中必须采取收购策略。

三是战略联盟。由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两大趋势,加上每个网站在资源方面是有限的,客户的需求又是全方位的,所以不同类型的网站以战略联盟的形式进行互相协作势必成为必然。

(4)中央电子商务政策扩展阅读:

目前全球电子商务的市场发展的总体特点:

1、第一个特点是走向集聚。过去10年,全球电商市场发展都逐步朝头部玩家进行集聚,我相信未来全球超大型的玩家可能就两三个。

电商作为零售行业的一种形态,没有逃脱行业基本规律,过去100年以来,零售行业都是逐步朝头部进行集聚,也就是说愈大效率愈高,成本愈低,带来的社会价值和消费者体验就更好。

2、第二个特点是未来全球的电商公司都必须国际化。单一市场的玩家很难长时间生存,你在中国取得成功之后,如果你不能快速国际化在全世界把电商做好的话,5年、10年之后可能就会非常危险。

比如“无界零售”,它已经超越了线上线下的概念,一切回归到原点,回归到以消费者为中心,深度洞察消费者的需求。

3、第三个特点是电商跟线下各行各业的深度结合。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线上线下导流,不是O2O,而是商业模式深度融合和互补。

无界零售是希望面对未来复杂多变的场景化消费,而把后端的供应链一体化,品牌一体化、价格一体化、服务一体化,这样才能够随时随地满足消费者不同的复杂的需求。

㈤ 电商由哪个政府部门管理

电子商务归国家工信部管理移动电子商务归国家商务部管理。

国家工信部,将信息化推进、网络信息安全协调等职责划给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调整后,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网络强国建设相关工作,推动实施宽带发展;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含移动互联网)。

协调电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的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建共享;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加强信息通信业准入管理,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电信和互联网相关行业自律和相关行业组织发展。负责电信网、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帆告掘技术平台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负责信息通信领域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拟定电信网、互联网及工业控制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强电信网、互联网及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审查;拟订电信网、互联网数据安全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网络安全防护、应急管理和处置。

加强和改善工业和通信业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工业和通信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根据职责分工拟订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

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大力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着力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寓军于民,促进友困工业由大变强。

(5)中央电子商务政策扩展阅读: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标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2、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态核审批、核准、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需由中央层面管理的其他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项目须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3、涉及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平衡,其中需要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并联合下达。

㈥ 电子商务治理及监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6条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来源:网络图片
1. 电子商务监管体制
电子商务监管体制(E-commerce supervision system),是指政府履行电子商务活动监管职能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及其相互关系的组织结构与制度。监管体制是完善电子商务监管的首要内容。
在我国,中央政府参与电子商务监管的部门主要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邮政局等部门。
目前,现有商务活动的监管体制仍可以延伸至电子商务领域。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网络安全保障、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的行业发展和规范制定等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工作,上述部门需要按照各自职责,以电子商务整个流程中的若干环节或具体电子商务行为为落脚点,单独或者与其他部门配合,开展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工作。
由于各地电子商务发展的水平不一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设置电子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授权某一部门或者多个部门行使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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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直播电商作为电商行业新业态,近几年发展迅猛,已成为互联网风口。“直播带货”互动性强,绕过了经销商等传统中间渠道,直接实现了商品与消费者对接。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亿,占网民整体的为了更好地促进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推动传统商贸业转型升级,此前,在2020年3月,广州就出台了《广州市直播电商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从加强顶层设计、打造产业集群、推动商贸领域应用、构建人才支撑体系、营造发展良好氛围等五个方面,提出16条政策措施,要建立行业规范与标准,充分发挥广州市先行先试传统与优势,按照《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广州直播带货业态的具体实践情况,尽快从市级层面探索制定涵盖网络主播、内容发布平台、产品供应企业在内的相关主体和群体的规范与标准。大力支持直播电商发展,将广州打造成为全国著名的直播电商之都。
2. 电子商务监管职责
电子商务监管职责(E-commerce regulatory responsibilities),是指政府各部门监督管理电子商务活动的职责。电子商务跨行业、跨领域的特征,决定了需要多个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依照国务院“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即“三定”方案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管职责如下: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定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协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拟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定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2)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统筹推进国家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进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承担通信网络安全及相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国家信息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3)商务部
商务部负责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拟定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制定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定并执行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牵头拟定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等。
(4)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是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6)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7)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基本职责是进出境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并承担口岸管理、保税监管、海关稽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国际海关合作等职责。
(8)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通信与信息安全,依法监督邮政行业服务质量。
来源:网络图片
仍以直播电商为例,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2021年4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办法》提出,国家七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总之,电子商务的本质是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涉及广告发布、合同成立、电子支付、快递物流等诸多环节,现实状况难以由统一的部门进行监管。因此,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

㈦ 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现在电子商务越来越发达,法律也是越来越完善了。
只是还需要一个过程。以下是历年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2010年:《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
2011年:《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2012年:《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
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㈧ 中央关于农村实行电子商务的政策

对于农村电商而言,很大部分要解决农产品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今年以来,中央各部委出台了系列支持农村电商的政策。
5月15日,商务部对外公布的《chr(34)互联网++流通chr(34)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力争在1到2年内,在全国创建200个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综合示范县,示范县的电子商务交易额在现有基础上年均增长不低于30%。
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副司长聂林海表示,下一步电子商务的主要着力点在农村、中小城市和社区,中央财政将拨20亿元专项资金对全国中西部地区的200个县进行资金支持,引领电子商务发展。
记者了解到,商务部、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其中获得示范项目的重要条件是chr(34)有一批电子商务实施主体chr(34)。
河南省政府近日通报,焦作市博爱县获得了中央财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2000万元。公开报道显示,博爱县曾先后与一亩田、云农场等合作。
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做电商的热情被点燃。目前,不少地方县市设有电商办,这是在chr(34)互联网+chr(34)大潮下的地方政府工作的新动向,其中就有不少地方花重金打造电商运营中心或产业园,有的县还提出chr(34)等风来不如造风口chr(34)等口号。
而电商对政府资源也有着极大的需求,以1号店为例,目前其网店上的chr(34)特产中国chr(34)就是与县区合作,挖掘地域特色显著的农产品。
高海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从今年1月开始与政府合作,目前签约县已有63个,政府的加入让我们实施的效率更高,很多县是主动找上门。chr(34)电商与政府合作的难易程度,取决于对方的开放意识和开放水平及对互联网的理解能力,目前合作的县都非常重视电商。chr(34)
农产品大多是小生产,进入流通领域后要面对大市场,这个过程往往要收购商、库存商、物流商、批发商、分销商、零售商等环节完成,层层加价,经常出现农民chr(34)卖难chr(34),农产品滞销,而电商的介入有助于解决chr(34)最后一公里chr(34)。
高海燕说,农村电商更适合B2B这种业态,chr(34)对大部分农村而言,物流等基础设施均存在,不存在运力的问题,本质上存在整合和利用程度的问题。像B2C模式的业务覆盖与农村物流设施不匹配,但做B2B'最后一公里'就不是问题。chr(34)
据悉,一亩田集团目前已成为全国最大的农产品诚信交易平台,服务的对象是全国农产品生产、流通、批发、经销的从业者,并在全国设实体经营主体。
chr(34)过去几年我们更多的是靠互联网聚集供需双方,但是当交易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如何提高产地、农产品和农业经营者的集中度成为重要问题,农产品线上交易效率不高,需要线下服务。chr(34)高海燕说。
洪涛说,现在工业品下乡的问题基本上能解决,而电商发展计划最关键的是要解决农产品进城等根本性问题。chr(34)我们是农产品生产和消费贸易大国,不仅包括农村经营,还包括城乡经营等,农村电商最大的问题是解决同质化和营商环境。

㈨ 我国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颁布时间

电子商务类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9)中央电子商务政策扩展阅读: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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