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电子商务诈骗怎么判刑
法律分析:因电子商务诈骗犯罪可定性为诈骗罪判刑。诈骗数额较大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诈骗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话,一般犯罪嫌疑人要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贰』 电子商务欺诈手段有哪些
诈骗方式之一:网下交易诈骗。特点是:骗子一般通过网络了解到你的购物需求,交易的物品一定是你想要的,而且一般都便宜一些。通过QQ、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联系谈妥交易,但不公开交易信息,即便是给你的信息,你也是无法正常核实的。往往受骗者受骗之后,有苦说不出,骗子是没费什么精力,就让你送上了白花花的银子。防范措施:在没有绝对把握前,拒绝和任何人进行网下交易,不论交易可能会给你带来任何好处。 诈骗方式之二:以虚假身份交易诈骗。特点是:利用网络交易身份认证的漏洞,因为一般网站都会让一些注册会员有一些简单认证的方式来让初来者有交易的机会。骗子往往是未认证会员或买家会员身份,唯一的诱饵仍然是你的需求:你特别想要的东西或低价的东西。他们会拒绝先货后款卖货,或买货要先款。他们的身份信息基本上也全是假的,行骗之后往往就消失无踪。防范措施:对于未经严格认证的会员,与其交易一律只能要求其先货卖货或先款买货,否则不赚或少赚交易的利润也就罢了。 诈骗方式之三:盗取用户名进行行骗。特点是:利用有些认证用户交易密码设置过于简单,通过猜测或更复杂的方法获取其密码,登陆后以认证后的用户名进行诈骗。这类诈骗方式的最明显的特点就是,联系电话和交易所提供账户都和认证信息不一致,网上交易经验稍丰富点的,一般都不会上当。防范措施:如果交易对象的交易信息,主要是打款账户和联系电话与认证信息不一致,千万要再三核实后再进行交易。 诈骗方式之四:江湖救急,廉价倾销。特点是:诈骗份子一般是有一定信誉和一定交易资格的老用户,忽然间抛出与其平素交易量不符的物品,而且价格较低。这类诈骗,由于其已经赢得一定的信誉度,比较容易让人上当。一般这类人,大多是打算退隐网络交易市场,做一票就走人的。此类人,大多可能是一时缺钱花,或经营不景气,才出此下策。此类诈骗也不太好防,唯一的可疑点,就是抛售的不合理,所以一般他们会打出种种救急原因,为他们的倾销做解释。 防范措施: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要买便宜货,先考虑好安全。对方如真是诚心卖货,对你提出的安全交易的要求,就应该不会太拒绝。不要听他说的任何急用钱的理由,打款之前,要能确信资金安全。诈骗方式之五:偷梁换柱。特点是:往往诈骗份子根本没有物品可售,或压根不打算做正经买卖。你一片诚心,钱先打过去了,结果收到的只是几本破书,而不是你所买的货品。这类交易,一般所出售的物品没有图片,或借用图片。一般诈骗份子都是那些不常进行交易的人,或者是短期经营出现困难的用户。 防范措施:进一步了解网络交易风险,增强网络交易风险意识,采取中介交易或要求对方先货等安全交易方式。 诈骗方式之六:高价收购,空手套白狼。特点是:出价比一般市场收购价高一点,也不算是很不合理。但坚持先货进行收购,中介给他他也不要。明明网上有人卖得便宜点的货他也不要,问都不去问一下。有的人先也收到货后打点钱,等你的货发出后,才发现他会找出种种理由不汇款,或干脆人间蒸发。 防范措施:情愿卖低点,也不要把货交给你并不了解的人。 诈骗方式之七:代理货品,人间蒸发。特点是 :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和不在市场的用户的交易需要代理商才能更好进行的特点,代理货物存放于他处,一直也没有什么问题。忽然有一天,听说找不到他人了,于是急着联系上他,但已经人走货空。 防范措施:选择经营状况良好的人进行代理,代理货品如考虑是中长期投资,一定要自己先拿回来。 诈骗方式之八:货物遗失,拒不打款。 特点是:利用货物运输过程的无据可查的漏洞,你货发出去了,他说没收到,要求你重发或拒不打款。或者和你扯皮,等你查明白了,他却早已经离开原来那里。防范措施:选择收货必须收货人签收的物流公司进行发货,最好是在短期内能查询的。 诈骗方式之九:提供担保,进行诈骗。特点是:让人提供担保,等他的目的达到后,担保人不认帐或也从此消失。担保可能省去了中介的一些麻烦,但安全性毕竟比中介差些。 防范措施:如确实需要担保,最好双方选择都能认可的担保人。 诈骗方式之十:以次充好,骗人钱财。特点是:这类诈骗的隐蔽性较大,利用网络交易不能见实物的弊端,以及网友相关知识的不全面,混水摸鱼,能骗就骗。一旦被发现,就以定品不一搪塞,或认错换货。虽不是明火打劫,但其实也坑人不浅,危害不小。 防范措施:多学有关知识,增长交易经验。瀛商网的陈总提醒大家:网上交易有风险,要提高警惕,正确认识到不法分子诈骗的方式,做到有效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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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我国电子商务犯罪的主要类型
电子商务犯罪是指电子商务领域中发生的犯罪,或者发生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犯罪行为。从犯罪学的角度,电子商务犯罪可以界定为:严重侵害电子商务交易和以电子商务为依托危害社会的行为。它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1.严重侵害电子商务交易的犯罪。此类型的电子商务犯罪直接针对电子商务本身实施,犯罪人意图通过犯罪行为,实现其各种非法目的。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侵犯电子商务信息。主要有:①盗用、窃取电子商务信息。指进入电子商务系统,非法使用和占有电子商务信息的行为。如窃取客户密钥、信息认证程序、数字签名或者商业秘密,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损害的行为。②伪造、篡改电子商务信息。该行为通过破坏电子商务信息的完整性、原始性,使对方接收错误或无效的信息,从而给对方造成危害。
(2)破坏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子商务系统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任何一个组成部分发生故障都会影响整个商务活动的顺利进行,而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是电子交易的物质基础,如果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非法侵入电子商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删除、修改其中的应用程序和数据,破坏系统安全防护措施,将直接造成整个电子商务秩序的混乱,给交易各方造成严重损害。
(3)虚假认证。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体系中地位不仅重要,而且十分特殊。它监督、管理、认定交易各方的身份、资信,并维护交易安全。交易各方也有义务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因此,认证机构提供的信息对交易方决策有着重要的指引和导向作用。如果认证机构工作人员恶意地虚假认证,可能使交易双方受到严重损害。
(4)非法截获、复制电子数据商品。在电子商务系统中不仅存在作为交易基础的电子商务信息,还包括交易对象的数据商品。数据商品包括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和服务信息等。数据商品在互联网上交易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截获或者复制,给交易双方造成严重的损失。
2.以电子商务为依托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电子商务低廉的营运成本,不受时空限制的交易方式,高速、便捷的交易程序等,在为我们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会为犯罪分子所利用。一些犯罪份子以之为犯罪工具或平台来完成,其犯罪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危害性也更大。主要表现在:
(1)利用电子商务洗钱。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虚假或真实的电子商务行为作掩护,利用网络银行结算的快捷性、客户身份识别的模糊性以及兑付保密制度存在的安全漏洞,采用匿名方式在电子商务系统中进行账户之间资金的非法转移。
(2)利用电子商务逃税。电子商务活动通过网络完成商务协议,而后进行货物交付,使税收征管和监控失去直接的实物对象,难以进行征税。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保密性使纳税人身份与交易细节的确定极为困难,也造成了传统的监控手段失灵,无法有效地进行税收监管。
(3)利用电子商务诈骗。电子商务使人们能够轻松地进行商务活动,同样也使商务诈骗行为更易得手、更难追究。犯罪人可能假借电子商务名义,签订电子合同,在骗取被害人货款、定金后,便不履行或者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甚至完全隐匿踪迹,无法寻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