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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微

发布时间:2024-07-25 05:24:11

『壹』 电子商务法律这门课程能教给你什么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为建设电子商务法教材“理论+实践”模式,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有益的探索。本课程包括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每章都配有引导性案例、学习目标、自测题、实训题与小组任务。教学过程中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与学互动,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强化学生对电子商务法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1,课程设计
遵循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根据电子商务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结合课程培养目标开发本课程。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课程内容共9个模块,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
课程结构设置依据学生认知特点,职业发展规律。教学过程采用案例导入,教师讲授、学生讨论、分析案例、学生训练、总结评价的模式.
2,课程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电子商务法律相关知识,为以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1、能力目标:
(1)具有分辨法律问题归属的能力;
(2)具有依据法律问题的性质寻找相关工具书及案例的能力; (3)具有独立分析和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能力; (4)具有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2、知识目标:
(1)能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 (2)能了解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3)具有运用电子商务法律分析并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 数据电文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签名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认证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合同的签订及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信息交易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
3、素质目标:
(1)具有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勇于实践的能力; (3)具有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沟通与交流能力;
(5)具有团队意识和妥善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 (6)具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 (7)具有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

『贰』 电子商务简介

  1.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

  2.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各国政府、学者、企业界人士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对电子商务参与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给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电子商务分为:ABC、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O2O等。

  3. 同时网络营销也是电子商务的一种产物,而且对于网络营销来说,在做之前要先做好网络营销方案,那样才有便于计划的实施。

『叁』 6.多选(4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涉及到税收的条款+包括哪些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对近年来“电商征税问题的争议”作了定调,笔者梳理出其中涉税的五个关键词。

关键词一:平等

电子商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表示,电商企业无须纳税。为什么会有电商是否征税的争议呢?只因电商交易面对的多是个人消费者,不需要开发票,电商多未办税务登记,纳税地点难以确定,税务部门监管难度大,征税往往不到位,这些都引起了电商是否纳税的争议。线上交易不缴税,线下交易按规定缴税,会对守法企业构成不平等竞争,影响实体经济的良性发展。

所以,电子商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这不仅有保护线上交易之义,也可以相应地理解为应该在税收征管上平等对待,给线下交易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关键词二:登记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在对电商进行征税时,有个操作层面的问题,就是纳税地点如何确定?B2C(企业对个人)还好说一点,是电商企业机构所在地。但对C2C(个人对个人)而言,是服务器所在地,还是购买方所在地,还是销售方所在地?原先电商征税难主要是这个问题理不清,出现争税源现象。电子商务发达的地方一般认为应是服务器所在地。

2014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现实中,该规定被理解为自然人卖家只需要向平台登记,不需要工商登记。一些地方出于鼓励新兴产业发展的考虑,也没有对电商平台采取严格的征管措施。

电子商务法明确工商登记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但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电子商务发展实际,为有利于促进就业,可以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经营者免予登记。对免予登记的小规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也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电子商务法还规定了电商平台的义务,一是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二是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

在明确税务登记义务后,电商的纳税地点也就明确了,就是税务登记所在地,各地税务机关也可以对辖区内的电商开展日常税务管理了,由此带来的税收收入自然是按分成比例归当地财政。

关键词三:纳税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本条明确指出了电商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本条强调了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惠:

一是2020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是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只要符合各项条件,电商与实体都可以享受优惠,体现了线上线下的平等对待。

关键词四:开票

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本条明确,电商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

关键词五:数据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也规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

以后税务部门依法要求电商提供交易数据,电商不能拒绝,否则将依法接受处罚,税务部门还可以依法要求电商平台报送有关信息。一旦税务部门全面掌握电商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时间、数量、金额等交易数据,未来电商面临的税收征管可能比实体企业更严密。

『肆』 电子商务法是如何规定的

《电商法》明确规定,没有中文标签、不是国家认监委认证工厂生产、未未获取配方注册证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在网络平台销售。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都必须依法进行

『伍』 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行业也开始崛起,而电子商务的交易是通过虚拟的网络,因此,在法律上对电子商务也有了规定。以下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电子商务的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和社会公共利益。

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其合作机构的资质要求应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银行要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四条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规定。

第五条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发起行”,是指接受客户委托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的银行。

(二)“接收行”,是指电子支付指令接收人的开户银行;接收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指电子支付指令确定的资金汇入银行。

(三)“电子终端”,是指客户可用以发起电子支付指令的计算机、电话、销售点终端、自动柜员机、移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

第二章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

第七条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客户的条件。

第八条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银行名称、营业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条件;

(三)所提供的电子支付业务品种、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等;

(四)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存在的全部风险,包括该品种的操作风险、未采取的安全措施、无法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等;

(五)客户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提醒客户妥善保管、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如卡、密码、密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的警示性信息;

(七)争议及差错处理方式。

第九条银行应认真审核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客户签订协议。

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保存期限至该客户撤销电子支付业务后5年。

第十条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性质、电子支付类型、支付金额等,与客户约定适当的认证方式,如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

认证方式的约定和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银行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时,应告知客户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客户未提供或未真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的后果。

第十二条客户可以在其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中指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账户。该账户也可用于办理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客户未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办理电子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客户与银行签订的电子支付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指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账户名称和账号;

(二)客户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

(三)双方约定的电子支付类型、交易规则、认证方式等;

(四)银行对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的保密义务;

(五)银行根据客户要求提供交易记录的时间和方式;

(六)争议、差错处理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应及时向银行提出电子或书面申请:

(一)终止电子支付协议的;

(二)客户基本资料发生变更的;

(三)约定的认证方式需要变更的;

(四)有关电子支付业务资料、存取工具被盗或遗失的;

(五)客户与银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客户利用电子支付方式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银行应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支付业务。

第三章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

第十六条客户应按照其与发起行的协议规定,发起电子支付指令。

第十七条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行应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保存至交易后5年。

第十八条发起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发起行应确保正确执行客户的电子支付指令,对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后,应能够向客户提供纸质或电子交易回单。

发起行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第二十条发起行、接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指令传递的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第二十一条发起行、接收行之间应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发送、接收和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并回复确认。

第二十二条电子支付指令需转换为纸质支付凭证的,其纸质支付凭证必须记载以下事项(具体格式由银行确定):

(一)付款人开户行名称和签章;

(二)付款人名称、账号;

(三)接收行名称;

(四)收款人名称、账号;

(五)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六)发起日期和交易序列号。

第四章安全控制

第二十三条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采用的信息安全标准、技术标准、业务标准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银行应针对与电子支付业务活动相关的风险,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

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

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

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

第二十六条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安全性,保证重要交易数据的不可抵赖性、数据存储的完整性、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并妥善管理在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中使用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数据。

第二十七条银行使用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

银行应依法对客户的资料信息、交易记录等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应当拒绝除客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

第二十八条银行应与客户约定,及时或定期向客户提供交易记录、资金余额和账户状态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一)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防止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发生有意或无意的危害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变化,并具备有效的业务容量、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应急计划;

(二)保证电子支付交易与数据记录程序的设计发生擅自变更时能被有效侦测;

(三)有效防止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在传送、处理、存储、使用和修改过程中被篡改,任何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篡改能通过交易处理、监测和数据记录功能被侦测;

(四)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纸介质或磁性介质的方式进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并方便调阅。

第三十条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为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保密:

(一)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访问须经合理授权和确认;

(二)电子支付交易数据须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三)第三方获取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关于数据使用和保护的标准与控制制度;

(四)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访问均须登记,并确保该登记不被篡改。

第三十一条银行应确保对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系统服务商有合理的授权控制:

(一)确保进入电子支付业务账户或敏感系统所需的认证数据免遭篡改和破坏。对此类篡改都应是可侦测的,而且审计监督应能恰当地反映出这些篡改的企图。

(二)对认证数据进行的任何查询、添加、删除或更改都应得到必要授权,并具有不可篡改的日志记录。

第三十二条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中的职责分离:

(一)对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进行测试,确保职责分离;

(二)开发和管理经营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人员维持分离状态;

(三)交易程序和内控制度的设计确保任何单个的雇员和外部服务供应商都无法独立完成一项交易。

第三十三条银行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其部分电子支付业务外包给合法的专业化服务机构,但银行对客户的义务及相应责任不因外包关系的确立而转移。

银行应与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相关的专业化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并确立一套综合性、持续性的程序,以管理其外包关系。

第三十四条银行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客户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的,提倡由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如客户因依据该认证服务进行交易遭受损失,认证服务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境内发生的人民币电子支付交易信息处理及资金清算应在境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银行的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应保证对电子支付交易信息进行完整的记录和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

第三十七条银行应建立电子支付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电子支付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安全的事项。

第五章差错处理

第三十八条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处理应遵守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银行应指定相应部门和业务人员负责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处理工作,并明确权限和职责。

第四十条银行应妥善保管电子支付业务的交易记录,对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应详细备案登记,记录内容应包括差错时间、差错内容与处理部门及人员姓名、客户资料、差错影响或损失、差错原因、处理结果等。

第四十一条由于银行保管、使用不当,导致客户资料信息被泄露或篡改的,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此造成客户损失,并及时通知和协助客户补救。

第四十二条因银行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按约定予以赔偿。

因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予赔偿,再根据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协议进行追偿。

第四十三条接收行由于自身系统或内控制度等原因对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或迟延执行致使客户款项未准确入账的,应及时纠正。

第四十四条客户应妥善保管、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有关电子支付业务资料、存取工具被盗或遗失,应按约定方式和程序及时通知银行。

第四十五条非资金所有人盗取他人存取工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并且其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通过发起行的安全程序的,发起行应积极配合客户查找原因,尽量减少客户损失。

第四十六条客户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程序和方式通知银行。银行应积极调查并告知客户调查结果。

银行发现因客户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主动通知客户改正或配合客户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七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银行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子商务合同违约责任的原则
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基于合法的归责事由进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

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当事人间的约定义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为补充。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归责原则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不同。过错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对其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负举证责任,但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除外。严格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违约人证明其违约行为存在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以损害事实为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但是,一般来说,违约责任不以实际损害为要件,不过,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除外。在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仅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负责,但是,社会公平原则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了,在违约行为中,债务人应当对第三人造成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但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可见,我国《合同法》施行严格责任原则,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之外,只要合同的当事人违约,就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商业秘密,也可能构成民事责任。对于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在《合同法》中已有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企业融资的途径
1、银行贷款:银行传统信用贷款要求的资质条件与中小企业的实际相矛盾,多数网商难以符合。对于银行的抵押、质押、担保、联保等融资模式,轻资产的网商也同样难以满足。此外,网商的借贷频率高、资金周转快,而银行贷款多是单笔授信、单笔使用,不可循环,并且审批时间长,下款速度慢。整体来说,银行传统信贷模式已不能适应网商经营的需要。同时,银行考虑到资金安全问题,贷款主要投放给大中型企业,小企业仅占20%左右,微型企业更加困难。

2、小贷公司:一方面,国内3000多家小贷公司的贷款规模远远不能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并且受政策所限,除浙江、重庆等少部分地区外,大多数小贷公司的融资比例仍为50%,制约了小贷公司的业务发展,相应的对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也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小贷公司考虑到自身的业务风险,对贷款条件也有一定的要求,而且贷款利息不低,以上海地区为例,一般如汽车抵押、红本抵押等有抵押品的贷款,月费率在1。5%以上,纯信用贷款月息超过2%,并且对客户要求高,条件严,获贷客户少之又少,部分贷款利息已达到高利贷的下限。小贷公司的贷款,多数还是需要依靠抵押、担保的,对网商而言,作为临时周转资金尚可,长期使用难以负担。且多数网商,无实力背景,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和担保人。

3、民间借贷:除去亲朋好友的免息借款外,一般民间借贷是不需要抵押品的,但有可能需要中间人担保。年化利息在20-30%之间,短期借款甚至高达年化80%以上,在沿海地区如浙江、福建等地,一度出现30%的月利率借款,比高利贷还高。以如此高额成本的资金运营,几乎没有可能存在盈利空间。如非确实必要,网商还是不借为宜。

4、网贷平台:这两年,兴起的P2P网贷平台,通过互联网,为不少人和企业解决了资金问题。作为贷款人的网商,需要注意三点,其一,P2P行业鱼龙混杂,混乱是事实,选择优质的P2P平台,不仅能够快速的获得贷款,也有利于信用等级的积累,借款额度的提升。其二,发标利息,需要经过严格测算,目前多数P2P平台上动辄年化20%、30%的利息,并不是大多数网商能够承受的。其三,注重信用,及时还贷。在网贷平台上,投资人和贷款人之间并不认识,投资人难以判断贷款人的资信,投资人放贷给贷款人,除了考虑此项贷款业务是否经过平台担保本金外,也会关注贷款人在平台上的信用记录。信用等级越高,即使利息相对较低,也能够获得足够的投资人投标。

『陆』 大数据时代的电子商务模式发展分析

大数据时代的电子商务模式发展分析

商务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发展决定了电子商务没有一个或几个固定模式,各种各样的电子商务模式充分反映了市场变化的需要,赢利空间是判断电子商务模式好坏的基本依据。

一、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利用微电脑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分为:ABC、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O2O 等。

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利用各种信息技术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即利用整个工厂技术对整个商务活动实现电子化。

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利用因特网开展的交易活动。

电子商务的目的是高效率、高效益、低成本地进行产品生产和服务,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能力。

二、电子商务模式

电子商务模式,就是指在网络环境中基于一定技术基础的商务运作方式和盈利模式。研究和分析电子商务模式的分类体系,有助于挖掘新的电子商务模式,为电子商务模式创新提供途径,也有助于企业制定特定的电子商务策略和实施步骤。

电子商务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模式可以从多个角度建立不同的分类框架,最简单的分类莫过于BtoB、BtoC、CtoC、OtoO、新型的BOB模式,这样的分类,但就各模式还可以再次细分。

二、电子商务模式的基本类型

1.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Consumer,即B2C)。B2C就是企业通过网络销售产品或服务给个人消费者。这是消费者利用因特网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形式,类同于商业电子化的零售商务。

2.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Business,即B2B)。企业可以使用Internet或其他网络对每笔交易寻找最佳合作伙伴,完成从定购到结算的全部交易行为。

3.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onsumer to Consumer 即C2C)。C2C商务平台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

4.线下商务与互联网之间的电子商务(Online To Offline即O2O)。这样线下服务就可以用线上来揽客,消费者可以用线上来筛选服务,还有成交可以在线结算,很快达到规模。这种模式的关键是:在网上寻找消费者,然后将他们带到现实的商店中。

5.所谓BOB 是 Business-Operator-Business的缩写,意指供应方(Business)与采购方(Business)之间通过运营者(Operator)达成产品或服务交易的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

四、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模式分析

电子商务的发展经历了用户数量为王、销售量为王、数据为王的三大时代,大数据时代给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未来电子商务的竞争是数据的竞争。

(1)数据服务的变革

大数据背景下,把消费者分成很多群体,对每个群体甚至每个人提供针对性的服务。消费行为等数据量的增加为电商提供了精准把握用户群体和个体消费行为模式的基础。电商通过大数据应用,可以探索个性化、精准化和智能化广告推送和推广服务,创立比现有推广形式更好的全新商业模式。另外,电商也可以通过运用大数据,寻找更多更好地增加用户粘性、开发新产品和新服务、降低运营成本的途径和方法。

(2)数据化运营

电商运营更多地转变为数据驱动的运营,在企业内部所有环节都利用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利用数据视图进行管理。以阿里为例,其对旗下的淘宝、天猫、阿里云、支付宝、万网等业务平台进行资源整合,形成了强大的电子商务客户群及消费者行为的全产业链信息。可进行运营分析、商品分析、营销效果分析、买家行为分析、订单分析、供应链分析、行业分析、财务分析和预测分析等。

(3)数据资产化

大数据背景下,“ 数据即资产”成为最核心的产业趋势。未来企业的竞争,将是规模和活性的竞争,数据的经济效益和作用将日渐引起企业重视,因而催生出许多关于数据的业务。“ 数据成为资产”是互联网泛在化的一种资本体现,他让互联网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应用和服务本身,而且具有了内在的“ 金融”价值。数据的功能不再只是体现于“ 使用价值”方面的产品,而成为实实在在的“ 价值”。

(4)个性化导购服务

在互联网普及的时代,为解决消费者信息超载的问题,引导消费者更便捷地购买商品,导购系统便成为众多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的一种服务模式。所谓导购系统,就是一种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偏好、个人资料及历史消费行为,为消费者提供决策建议的软件系统,如推荐他们想要的商品或从哪里获得想要的商品。传统电子商务导购服务,或是基于消费者历史数据来抽取和推荐他们共同偏好的商品如热销商品推荐等,或是根据企业促销意图将其主打产品推送给顾客,如新品推荐、特价推荐等,能够为顾客提供较好的决策支持服务。

(5)数据产品服务

在大数据背景下,数据成为资产,所有电商企业都想获得并充分了解它们在运营中所获得的消费者的信息数据,但往往由于技术等原因无法对大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因此对于具有平台以及技术等优势的电商企业可以利用这样优势,将获得的海量数据进行产品化的包装营销给需要的企业,从而开辟出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服务模式。由于大数据背景下企业对数据有更深层次的需求,因此搭建数据构建需要与销售之间的桥梁,将为产生数据服务型的电子商务新模式。

(6)垂直细分领域服务

目前,淘宝等占据了国内的绝大部分电商市场份额。中小规模电商企业崛起难度很大。因此,在大数据时代下,把握每一个垂直细分领域,然后做得更精更专,这样才能赢得自己的一席之地。而且行为垂直细分类的电商平台规模较小、成本较低,能更好地挖掘分析消费者的信息数据,从而能更专注于专业特定的客户群体提供专业的产品和服务,更能了解产业链上客户的需求,也能容易完善自身的服务。

大数据背景下,爆发式的信息资源给电商企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通过对数据的挖掘、分析运用必将带来更多的服务模式的革新,给消费者更好的服务体验。随着大数据的技术和运作的成熟,必将涌现出更多、更好的新的服务模式,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大数据时代的电子商务模式发展分析的相关内容,更多信息可以关注环球青藤分享更多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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