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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军电子商务

发布时间:2024-07-22 12:27:12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

你可以先简单介绍一下电子商务环境现在面临的情况,再引出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情况及采取措施的必要性,接下来就是主体部分了,也就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情境分析,应采取的对策,能达到的预期目标等。如果想要论文的内容更详尽充实,还可以用一个章节比较研究一下国内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与国际水平之间的差距并得出发展努力的方向等等。

至于要看写什么资料,我想,电子商务环境、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的专业知识是必须的,它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等你都需要有一定了解。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下面这篇论文你可以看一下,或许会有点启发,先预祝你写出一篇优秀的毕业论文。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及立法策略
韦景竹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武汉,430072)
[摘要] 本文论述了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出现的新特点,提出了我国政府在这一新环境下出台《商业秘密法》可采取的策略。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商业秘密 保护 立法 策略
[中图分类号]G713.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97(2003)02—0058—03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我国政府要根据新特点,制定《商业秘密法》,以维护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
1 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的新特点
1.1 商业秘密保护的难度增大
电子商务环境是一种技术环境,它以数据库技
术和网络技术为依托,使得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企
业信息电子化、网络化成为现实;同时,商业秘密的
电子化、网络化,使得网络成为泄露商业秘密的重要
渠道,从而增大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难度。
(1)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对商业秘密构成威胁。
电子商务是在互联网上运作的,而互联网的开放性
和共享性,决定了它的易受攻击性。网络信息安全
主要来自电脑黑客、网络软件、计算机病毒等的威
胁。如在电子商务软件方面,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
扬的Intel公司的奔腾Ⅲ的“序列号”功能,其初衷是
为了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对交易者身份提供唯一的识
别,使电子商务更加可靠,但实际上却可能导致用户
信息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窃取;微软也已承
认其在Windows中存在两个外部接人密匙[1],类似
的密匙对电子商务中的商务秘密构成了潜在的威
胁。我国计算机行业由于主体水平条件所限,目前
许多电脑核心部件还要依赖国外,这不利于电子商
务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2)企业信息共享影响商业秘密的安全。电子
商务环境要求企业间及企业内部实现信息共享,以
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以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基
础的电子商务技术,使得企业信息的内外部共享成
为可能。企业信息共享包括企业信息外部共享和内
部共享两个方面,其中外部共享是指企业与商业伙
伴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和共享,内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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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是指基于企业内部网的内部员工信息共享。企业
信息共享带来了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的提高,但同
时也造成了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企业信息的多点接
触,从而使得企业商业秘密处于一种不安全状态
1.2 商业秘密侵权处理的难度增大
(1)传统管辖权的确定更加困难。对于商业秘
密侵权行为的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9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8条的规定,适用“侵
权行为地”原则。而在网络空间,由于侵权行为与特
定现实的物理场所之间的联系具有瞬间性、偶然性,
使得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例如,在原告瑞得公司
诉东方信息公司网页侵权一案中,原告向自己的
ISP所在地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
则以其住所地在四川宜宾市,北京海淀区不是被控
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为由,对北京海淀
区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拒不执行此案的判决。由此
可看出,“侵权行为地”原则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出
现了困难。
(2)商业秘密的认定更加困难。商业秘密应符
合新颖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的要求。在电子商务环
境下,对这三要件的认定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在
新颖性的认定上。①网络公开是否构成新颖性的丧
失?商业秘密的公开方式有书面公开、口头公开和
其他方式的公开,其中每一种方式都会使商业秘密
丧失新颖性。网络公开虽不同于书面公开、口头公
开,但鉴于其具有其他公开形式的后果,笔者认为,
网络公开同样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例如,如果企
业将其商业秘密发布在网站上,就可以认为企业的
这一重要信息已经公开,不再具有新颖性,也不构成
商业秘密,因此不能阻止他人的使用。②国外公开 2003年第 2期
图书情报知识
2003年 4月
是否导致新颖性的丧失?我们知道,互联网是不分
国界的,网络公开没有国内国外的区别。其次,在保
密性的认定上。法律要求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必须
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
业秘密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与传输,企业对自己的
商业秘密一般采取访问限制、防火墙以及传输过程
中的信息加密等措施加以保护。笔者认为,只要企
业实施了加密等适当的技术保密措施,就可以认定
为其保护的信息具有保密性;而保密措施是否适当,
则要根据当时的技术进行判断。
(3)侵权举证更加困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一般适用“谁主
张,谁举证”的原则。商业秘密拥有人或支配人向人
民法院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时,负有举证责任,应
提出证据证明:①自己拥有商业秘密;②侵害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
业秘密侵权具有高技术性,行为人大多是具有相当
高的计算机技能的人员,电子证据的科技含量很高,
权利人很难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2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商业秘密立法更显迫切
(1)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出现的新问
题,使现有法律显得不足。从现行有关商业秘密立
法的情况看,存在下列不足:①在调整范围上,有关
法律法规有很大的局限性。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适用范围仅限于“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对职工侵
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缺乏明确规定;②在程序
法方面,没有程序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如对商
业秘密纠纷能否通过仲裁解决,商业秘密诉讼的级
别管辖等问题,均没有明确的规定。③过于分散,规
定不具体。如对行政、司法禁令规定得就不具体,包
括禁令的条件、种类、作出禁令的时间都没有具体规
定。④保护力度不够。虽然有了刑事责任规范,但
缺乏民事责任规范 ,不足以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
利益。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商业秘密
侵权深入到了网络环境,网络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
有发生,著名的苹果计算机公司状告他人在互联网
上发布了公司尚未正式推出的双处理器系统和新型
的Apple Pro鼠标,侵害了公司的商业机密就是一
例[2]。由于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侵权手段和保护
方式都出现了新的特点,使得现有法律的适用性显
得不足,迫切需要进行商业秘密立法。
(2)为顺应商业秘密保护国际化的趋势,我国有
立法的必要。商业秘密保护规范作为贸易规则的组
成部分,同样有着国际化的趋势。《与贸易有关的知
识产权协议》(TRIPS)第 39条将商业秘密(表述为
“未披露信息”(undisclosed information))列为单独
条款,该条“实际上完成了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国际化
任务,使商业秘密保护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部
分。”[3 同时地区性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也已制定一
些,目前已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安第斯条约,欧盟
也有制定商业秘密法令的计划。在这一背景下,考
虑到我国已经加入 WTO及电子商务的勃兴,我国
企业将更多地参与到国际贸易中,这就要求我国企
业清楚地了解国外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则,同时也要
求国内立法,为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提供充分保护。
(3)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商业秘密立法提供了契
机。电子商务的核心是“数据信息”。在构成电子商
务的三种“流”(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中,“信息流”
是最基本的【4],而 “信息流”中的相当大一部分是
“数据信息”,它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电子商务作
为一种新兴的商务模式,对其运作中所涉及的商业
秘密问题作出规范,一方面可使我国的商业秘密立
法从一开始就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同时也能保
证立法的弹性。另一方面,对于电子商务中的商业
秘密问题,各国立法均不成熟,我国借助这一契机进
行商业秘密立法,起点较高,这对于我国企业与国外
企业展开公平竞争是十分有利的。
3 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秘密立法的策略
为尽快出台商业秘密法,可采取以下策略。
3.1 向国际通行做法靠近,注意与国际相协调
(1)降低立法成本,体现与国际立法相协调。目
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已经立法,
如美国有《统一商业秘密法》,加拿大有《统一商业秘
密法草案》等等。这些立法不但有法律规定,而且有
大量的案例、成熟的理论体系和丰富的经验,我们可
以借鉴。这样既可以降低立法成本,也体现了与国
际立法相协调。
(2)适应国际立法协调的趋势i电子商务技术
的超越国界性,使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加快,知识
产权保护在国际上更趋向统一。商业秘密主要是企
业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这使得其与商务贸易有
着天然的、更为紧密的联系。所以,在国际立法协调
的大趋势下,商业秘密立法应顺应国际化趋势,充分
考虑国际协调。
3.2 注意与相关法律的协调
(1)与《民法通则》相协调。《民法通则》对制定
商业秘密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民法通则》中规
定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应是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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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2期
图书情报知识
2003年4月
商业秘密法的理论基础 引。但由于《民法通则》中的
规定是原则性的,难以解决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商业
秘密侵权问题,所以应在《民法通则》的指导下,制定
出单独的《商业秘密法》。
(2)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协调。我国有关商
业秘密的法律问题,目前主要是在《反不正当竞争
法》中进行规定的,但这部法律主要是调整经营者与
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其他许多
社会关系,如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保密关系,管理部
门、商业中介部门与企业的保密关系等,均未作出具
体规定。同时,该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从禁止不
正当竞争的消极角度着眼的,既缺乏对商业秘密权
属的确定,也缺乏商业秘密能否构成一项实在的民
事权利及其权利性质的界定等。此外,在法律责任
上,该法仅规定了行政处罚条款 ,没有全面的救济
规定。因此,仍需一部独立的《商业秘密法》,对商业
秘密作出全面的保护规定。
(3)与知识产权法相协调。商业秘密因其保护
对象的宽泛,往往会与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
识产权法交织在一起。因此,拟制定的《商业秘密
法》应注意和这几部知识产权法相协调。首先,与版
权法相协调。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
延及“思想”本身。其次,与专利法相协调。专利法
保护的客体是技术信息,而对于不具有技术特征的
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专利法是不予保护的 再次,
与商标法相协调,商标法保护的客体是商标使用的
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商标的保护需由持有人向国
家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核准注册.保护范围
只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为限。《商业秘密法》应能
弥补上述三部法律的不足,它可以保护不在版权、商
标权领域的客体或达不到专利性的技术,而且基本
上不与这三部法律相冲突。
3.3 充分考虑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体现《商业秘
密法》的时代特征
由于电子商务代表了未来商务的发展模式,《商
业秘密法》要充分考虑其特点。具体来讲,应注意:
①电子商务的国际性,要求该法应体现国际协调性。
②该法要体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与传统的商务相
比,电子商务的运作更加依赖于技术,因而出现了更
多的技术问题,法律应对其加以规范。
3.4 考虑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体现《商业秘密法》的
自身特点
《商业秘密法》作为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独立法
律,它应有自身的特点。笔者认为,我国《商业秘密
法》在立法过程中,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①
明确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商业秘密权虽不具备传
统类型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但其主要是一种智力
创造成果,其权利形态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一
样都具有无形产权的本质属性,因此应承认商业秘
密权,并将其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下位类。②商业
秘密的界定及构成。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法》保护
的对象,应明确其范围,使其区别于其他相关的概
念,如专利等。同时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确定
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可受法律保护。③商业秘
密权的主体。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权
的主体限定为经营者,商业秘密立法应突破这一限
制,将商业秘密权利主体扩大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④侵权行为的规定。包括对不正当获取、使
用、披露等侵权行为的规定。⑤主管,即哪些机关有
权解决商业秘密的侵权问题。⑥侵权诉讼。包括权
利人的诉讼权利、诉讼程序及举证责任的规定。⑦救
济及责任。要规定救济方式、侵权责任和免责条款。
参考文献
1 http:/www.pcword.corn.cn/99/99O8/O816f.asp
2 http:/www.sina.corn.cn2000/08/03
3 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3页
4 王伟军.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与对策研究.[学位
论文].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2001.
5 商业秘密法制现状分析及案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5.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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