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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4-07-21 13:06:31

A.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协会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服来务、自律、源代表、协调。通过服务会员单位,行业自律管理,代表行业整体利益,协调会员单位及其内外关系,促进上海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和规范发展。
业务范围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建立行业自律的信用体系,进行行业内统计和相关研究,开展技术和信息交流,组织会展和论坛,提供咨询和培训,承接政府相关事项。
会员条件
凡经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有独立经营权的,从事电子商务或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不论所有制形式,只要承认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协会服务
协会为会员单位和社会提供:网上创业、电子商务资质培训和证书发放、对电子商务企业评估、出具个人和企业资信报告、电子商务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组织有关电子商务的会展和论坛、组织出国考察和交流等。

B.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EC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含在本市注册的外资、中外合资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自律、代表、协调。通过服务会员单位,行业自律,代表行业整体利益,协调与会员有关的事务,促进上海市电子商务的健康和规范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就发展电子商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基本情况调查,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及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电子商务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推动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电子商务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四)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组织或参与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新技术;
(五)指导企事业单位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推广网上创业;
(七)积极开展协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为电子商务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
(九)完善行业规约,禁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知识产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完成政府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技术交流、咨询培训、中介服务、举办会展、出版资料、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 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本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 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 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协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声誉与利益;
(二)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并退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由本协会组织且必须参加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被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审理并作出答复;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申诉,理事会难以决定的,可以建议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审议决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更名、协会终止等重大事项;
(六)需要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须指定会员代表一名,代表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会员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总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选举或者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五)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 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职权、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职权并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中也无现任公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本协会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或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满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国家机关中有现任公职的。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六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秘书长应为专职人员。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
(一) 会费;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者社会捐赠的部分, 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协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二)发展与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1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C. 沪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秘书长王玉电子商务以促进为主


访谈对象:王玉(沪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秘书长)
访谈时间:2010年3月19日
从简单的电子邮件和新闻浏览到以8848为代表的B2C电子商务站点的出现;
从当当、卓越、阿里巴巴、淘宝成了互联网的热点到连同网游、SP企业一起占领整个通信和网络世界;
从阿里巴巴、网盛上市、淘宝战略调整到PPG、红孩子、京东引爆整个B2C领域。
中国的电子商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各种电子模式正在不断成熟,一批国际、国内知名的电子商务企业正在成长,电子商务发展的物流、支付、信用和其他基础环境正在完善,中国网民使用电子商务也越来越成熟和理性。
近日,在日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周年庆典之际,本站记者与上海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秘书长王玉女士就2010年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景与趋势进行了对话。
记者:今年政府报告提出“要积极发展电子商务”,这让众多电子商务企业看到了未来的希望,并充满信心,那么目前国家都出台了哪些政策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秘书长:中国的电子商务起步比较早,国家一直都很重视,但真正出台政策法规来保障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的,目前有埋梁含2部。一个是09年3月颁布的《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另一个是同年12月颁布的《关于加快物流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记者:从02年上海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成立到09年市人大制定、协会参与讨论的《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的出台,这期间跨越了怎样一个大市场背景?
秘书长:02年到09年,从最初的250亿发展到现在的3300亿,这是一个飞速发展的过程。这其中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的分工更加细化,行业纵深度更强;另一个是,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促使了经济模式的转型。大中小企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影响,大企业试图通过电子商务完成从单一实体店运营转变成网上交易+实体运营,而中小企业则为了降低成本,将首选网络采购,将客渣悔户大量集中于网络,进行网络销售;同时减少了差旅费用、人员开支,达到转“危”为“机”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电子商务是转型的一个缓冲点。
记者:《规定》对今后发展电子商务有什么样的意义?
秘书长:随着电子商务普遍快速的发展,网络诚信、交易活动安全保障不健全等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成为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主要瓶颈,基于以上原因,09年3月1日,上海市人大制定出台、上海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参与讨论的《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正式在沪实施。《规定》表示电子商务行业要以促进为主,逐步完善。《规定》对促进上海市电子商务的发展,规范企业的诚信经营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这是全国首部地方性电子商务法规,同时也是行业首部行业法规。
记者:电子商务发展到今天,它的制高点是很多的,例如智能电子商务、社区电子商务、C2C2B等等,当所有的电子商务模式都越来越趋于一个水平时,找到下一个创新点是关键,那么您觉得今年它的一个方向在哪里?
秘书长:电子商务的发展方向是由它所存在的特点来决定的。2010年电子商务在产业发展中的特点可以总结成三点:
第一,骨干企业产业链和供应链的的不断加强和协作。
第二,政府大力支持第三方平台建设。
第三,C2C2B经营模式相当活跃。
在《09年电子商务报告》中提出了几个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电子服务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是连同企业发展逐步前进的,而随着网络的交互性,电子服务创新对企业来说是需要下功夫去做的。
记者:我们知道09年是就压压力最大的一年,许多大学生选择了网上开店,数据也表明:大学生网上开店的成活率比较高,继去年“电子商务进社区”之后,协会09年举办了“电子商务进社区”、“电子商务进高校”的活动,这也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政策吗?
秘书长:是的,“电子商务弯笑进社区”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点,而“进高校”是它的延续。09年5月上海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承办的“电子商务发展与高校人才培养”专场活动,包括电子商务企业现场咨询、网上创业创意大赛报名、专题报告讲座等等,旨在进一步引导大学生加强电子商务经营实务的学习和实践,鼓励校企人才培养。其中“2009上海网上创业创意大赛”也是“电子商务进校园”推广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竞赛活动主要是帮助高校学生提升网上创业能力,引导学生加强电子商务实务经营的学习和实践。竞赛面向全市各类高校学生,采用网上创业计划书和电子商务专题研究报告的竞赛形式,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创业方案提供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申请项目资金资助的机会,获奖选手还将获得由企业提供的推荐就业和见习岗位的机会。这是一个非常不错的交互渠道。
这个活动既帮助了大学生解决就业的压力同时还为企业选拔了优秀的人才,符合社会的需求,是一种双赢。
记者:面对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日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自己多年的经验,提出的B+B2C的新经营模式,该模式以第三方的形式对传统行业起到一种监管作用,您看它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的前景是否被看好?
秘书长:这个模式的提出,诚然是电子商务市场的一种创新,它有它存在的优势,最明显的就是改善了用户C的困惑。它能对商家与用户的交易诚信和交易安全做好保障,但优势与风险是并存的,这其中也存在一些隐患,模式的不断创新与探索,就会涉及到支付与物流,安全与责任,这就对日隆无论是管理还是服务的要求也会更高,一旦管理和服务跟不上,创新就成了空话。
LINK
上海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成立于2002年4月13日,是由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英文全称,缩写为SECA。协会为会员单位和社会提供:网上创业、电子商务资质培训和证书发放、对电子商务企业评估、出具个人和企业资信报告、电子商务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组织有关电子商务的会展和论坛、组织出国考察和交流等。
8848:
电子商务概念在1993年首次引入中国,到了1999年,消费类电子商务市场全面启动,并延伸出诸如B2B、B2C、B2G等多种运作模式,我国的电子商务呈现蓬勃的发展势头。十年前,8848代表中国电子商务起航,这个不成功的起点无法阻挡实践者前赴后继。十年后中国电子商务的领军者也早已换成阿里巴巴、卓越、当当以及一大批后起之秀,8848当初的辉煌已然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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