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的全文
前 言
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的规定,并总结电子商务实际运作经验制定的。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引 言
电子商务服务业是以信息技术应用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社会全局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中国电子商务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仅沟通了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渠道,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开辟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一个新的领域。加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规范,对于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和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务部负责对本规范的解释。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下述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
(2)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
(4)国家标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
(5)国家标准《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
(6)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
(7)国家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 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GB/T24661.2-2009);
(8)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 号)。
相对于上述文件,本规范突出表现出两方面的特点:
(1)规制的重点不同。本规范专注于对主体的管理,规制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从法律角度提出规范的条款。
(2)写作的方法不同。本规范没有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所有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现有文件已经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作了详细的、静态的规定。本规范主要关注现有文件和标准没有顾及的交易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并把这种调整看作一种动态的、系统的活动。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本规范所指的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3.3平台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4站内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基本原则
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平台经营者在制定、修改业务规则和处理争议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 业务隔离原则
平台经营者若同时在平台上从事站内经营业务的,应当将平台服务与站内经营业务分开,并在自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予以公示。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鼓励依法设立和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励构建有利于平台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探索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交易安全制度,以及便捷的小额争议解决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5.1 设立条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3)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5.3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5.5 数据存储与查询
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5.7 用户协议
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用户注册条件;
(2)交易规则;
(3)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
(4)用户协议的修改程序;
(5)争议解决方式;
(6)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
(7)有关责任条款。
平台经营者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用户完整阅读用户协议,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条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义务,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5.8 交易规则
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5.9 终止经营
第三方交易平台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
涉及行政许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营业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保在合理期限内继续提供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
5.10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好市场交易统计工作,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6.1 站内经营者注册
(1)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获准经营的证明文件、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核验站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外是否显示站内经营者真实名称和姓名由平台经营者和站内经营者协商确定。
(4)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定期对实名注册的站内经营者的注册信息进行验证,对无法验证的站内经营者应予以注明。
(5)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提示,督促站内经营者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服务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平台经营者在与站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应当依法约定双方规范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该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必备条款:
(1)平台经营者与站内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站内经营者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站内经营者应当注意监督用户发布的信息,依法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防范和减少垃圾邮件。
(4)站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的有关制度,并在提供服务网店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6.3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以下规范,督促站内经营者建立和实行各类商品信誉制度,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
(1)站内经营者应合法经营,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毒有害的商品。对涉及违法经营的可以暂停或终止其交易。
(2)对涉及违法经营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站内经营者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程序在平台上进行公示。
(3)站内经营者应就在停止经营或撤柜前3个月告知平台经营者,并配合平台经营者处理好涉及消费者或第三方的事务。
(4)站内经营者应主动配合平台经营者就消费者投诉所进行的调查和协调。
6.4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平台经营者应对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进行合理谨慎的管理:
(1)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的名称、生产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还应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
(2)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对实物(有形)商品,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不可对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说明并通过图片显示。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
(3)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站内经营者有侵权行为或发布违法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有害信息,并可依照投诉人的请求提供被投诉人注册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4)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
6.5 交易秩序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平台经营者应当合理提示用户关注交易风险,在执行用户的交易支付指令前,应当要求用户对交易明细进行确认;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经营者,在执行支付指令前,也应当要求付款人进行确认。
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
鼓励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卖家保证金”服务。保证金用于消费者的交易损失赔付。保证金的金额、使用方式应事先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6.6 交易错误
平台经营者应当调查核实个人用户小额交易中出现操作错误投诉,并帮助用户取消交易,但因具体情况无法撤销的除外。
6.7货物退换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对于违反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规定的站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应当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可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6.8 知识产权保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权利人附有证据并通知具体地址的侵权页面、文件或链接,平台经营者应通知被投诉人,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6.9 禁止行为
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时利用自有平台进行网上商品(服务)交易的,不得相互串通,利用自身便利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未经用户同意,平台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转让用户名单、交易记录等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督促站内交易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及相关凭证。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站内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 电子签名
鼓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订立合同。标的金额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网上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示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
8.2 电子支付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用的电子支付应当由银行或具备合法资质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
8.3 广告发布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被投诉的广告信息,应当依据广告法律规定进行删除或转交广告行政主管机构处理。
第三方交易平台应约束站内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不得发送垃圾邮件。
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搜索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应对其名称予以屏蔽或限制访问。
9.监督管理
9.1 行业自律
鼓励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依照本规范进行行业自律,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对平台经营者的服务进行监督和协调。
鼓励行业协会设立消费警示制度,监督和约束有不良行为的平台经营者。
鼓励平台经营者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和行约,建立网上交易诚信体系,加强自律,推动网上交易的发展。
9.2 投诉管理
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组织通过在线投诉机制受理的网上交易争议投诉,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配合处理与反馈。
对于不良用户,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事先公示的程序和规则对站内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
9.3 政府监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交易服务规范的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平台经营者及站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B. 从事电子商务行业需要储备哪些知识
1、具备对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2、具备较强的产品推销和网络版沟通权能力,能够建立和维护客户关系;
3、具备网络信息采集、筛选和编辑能力,能够从事互联网内容建设;
4、具备熟练使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零售和外贸活动的能力;
5、掌握国际贸易基础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跨境电子商务运营管理的能力;
6、掌握网站(网店)运营管理、商品采购与销售管理、网络交易管理的能力;
7、掌握市场营销基础知识,能够熟练使用常用网络营销工具开展网络营销活动,并能够通过数据分析进行效果检测;
8、熟悉互联网产品的运作流程,并具备策划、设计实施与管理的能力。
(2)中国电子商务行业标准扩展阅读:
从事电子商务行业的素质要求:
1、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素养、人文素养、科学素养及职业素养。
2、具备较高的网络文明素养、电子商务诚信与信用索养、信息安全与保密素养。
3、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素质和团队合作素质。
4、具备国际化视野和基本的创新精神及创业意识
C. 电子商务的技术标准有何意义
网上最多关于这个就是此文章了。
域名基础知识 商务电子化,已成为加快商务活动中各个环节进程、减少差错率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手段。为了保证商务活动数据或单证能被不同国家、行业贸易伙伴的计算机识别处理,一定要有数据格式的一致约定。这就是电子商务活动中标准化所要解决的问题。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技术标准现状,即电子商务技术标准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内容:EDI标准、识别卡标准、通讯网络标准和其他相关的标准。目前涉及我国标准约有1250多项。我国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作业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积极推行。
1.EDI标准:国际上60年代起就开始研究EDI标准。1987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综合了经过10多年实践的美国ANSI X.12系列标准和欧洲流行的“贸易数据交换(TDI)”标准,制定了用于行政、商业和运输的电子数据交换标准(EDI FACT)。该标准的特点,一是包含了贸易中所需的各类信息代码,适用范围较广;二是包括了报文、数据元、复合数据元、数据段、语法等,内容较完整;三是可以根据自己需要进行扩充,应用比较灵活;四是适用于各类计算机和通讯网络。因此,该标准应用广泛。目前我国已等同转化为5项国家标准。此外,还按照ISO6422《联合国贸易单证样式(UNLK)》、ISO7372《贸易数据元目录》等同制定了进出口许可证、商业发票、装箱单、装运声明、原产地证明书、单证样式和代码位置等8项国家标准。现在EDI FACT标准有170多项,至今在北美地区广泛应用的美国ANSI X.12系列标准有110项。由于我国EDI标准研究起步晚,需要制定更多的国家标准。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积极研究、采用EDI FACT标准和ANSI X.12系列标准。
2.识别卡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从80年代开始制定识别卡及其相关设备的标准,至今已颁布了37项。我国于90年代从磁条卡开始进行识别卡的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现有6项磁条卡国家标准,基本齐全,等同采用ISO7810《识别卡物理特性》和ISO7811《识别卡记录技术》系列标准;三项触点式集成电路卡(IC)国家标准,等同采用ISO7816《识别卡带接触件的集成卡》系列标准。另外,有5项国家标准涉及到金融卡及其报文、交易内容,采用了相应的ISO标准。目前,我国尚未将无接触件集成电路卡、光存储卡以及使用IC卡金融系统的安全框架等国际标准转化制定为我国标准。
3.通讯网络标准:通讯网络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基础,目前国际上广泛应用的有MHS电子邮政系统和美国Internet电子邮政系统。前者遵循ISO、IEC、CCITT联合制定(个别是单独制定)的开放系统互联(OSI)系列标准,后者执行美国的ARPA Internet系列标准。这两套标准虽然可兼容,但还有差异。因此,我国制定通讯网络国家标准时,主要采用OSI标准,但不要考虑ARPA Internet标准。现在我国有146项网络环境国家标准,其中有99项标准分别采用ISO、IEC标准,占67.8%。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国家标准还不配套。如网络管理,我国仅有2项国家标准,而ISO/IEC有40多项标准。其中系统管理、管理信息机构、系统间信息交换是我国标准空白。
这里需指出,数据加密、密钥管理、数据签名等安全要素,已有国际标准草案,需要我们追踪,及时等同地转化为我国标准。通讯、网络设备标准约有380项,其中123项采用IEC、CCITT等标准占32%。微波通讯、卫星通讯、移动通讯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比例较低,如卫星通讯18项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的仅一项。信息传输介质国家标准较多。以光纤通讯电缆为例,有53项国家标准,其中45项采用IEC、CCITT标准,8项涉及到进网要求,视我国情况而定,故没有采用。
4.其他相关标准: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的标准,有术语、信息分类和代码、计算机设备、软件工程、安全保密等标准,约有440项国家标准,其中采用ISO标准的有164项,占37%。这些相关标准中许多标准仅描述我国特有的信息,如民族代码,汉字点阵模集等,因此不能也不应该采用外国标准。
综上所述,我国电子商务技术标准,一是起步晚,EDI等领域内的技术标准工作在90年代才开始的;二是标准未成体系,EDI标准、EDI FACT有170项,ANSI X.12有110项,我国仅有13项,其中租赁计划询价单、税务情况报告等还是空白;三是积极采用国际标准,90年代前制定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约有600项,采用国际标准占30%;90年代制定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约650项,采用国际标准占50%。这表明我国进一步重视电子商务标准的国际化
D. 电子商务的标准定义是什么
网上看资料去
买书去
现在还没有具体明确的定义
基本概念;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 EC)简单地讲,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
1. 电子商务组织的定义
A 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委员会(Glob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Commission, GIIC)的定义:电子商务是运用电子通信作为手段的经济活动,通过这种凡是人们可以对带有经济价值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宣传、购买和结算。
B 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的定义;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2C的商业交易
2. 欧洲议会的定义
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
3 i t 行业对电子商务的定义
IBM定义 Intranet, Extranet, E-commerce企业内部网,企业外部网和电子商务,强调的是在网络计算环境下的商业化应用
HP提出 E-Commerce, E-Business, E-consumer, E-WORLD 电子商务,电子业务,电子消费和电子化世界的概念,定义是通过电子化手段来完成商业贸易活动的一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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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工商管理和电子商务的区别
电子商务是利用微电脑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各国政府、学者、企业界人士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对电子商务参与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给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工商管理和电子商务的区别,希望你们喜欢。
工商管理和电子商务的区别
1、工商管理的学的东西比较泛,也有涉及到电子商务的, 但是电子商务针对性更强。
电子商务相对工商管理更偏计算机一点, 电子商务要学一些网页制作,数据库,ASP,JAVA这些多点。
2、工商管理学的管理理论知识更多些,国际贸易,经济等内容。
3、工商管理专业培养的是 企业管理 人才,就是关于如何办好企业的学科;电子商务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买卖双方在不谋面的情况下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网上购物、交易等各种商务、金融和相关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商业运营模式。
电子商务的关联对象
一、交易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二、平台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站内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电子商务,有门户网站经营比较完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等。
电子商务整体市场保持高速增长,但整个B2C 行业已寡头竞争阶段。淘宝、京东、苏宁、易迅各B2C 平台开始进行“商业地产化”的平台运作,从而满足用户一站式的购物需求。2012 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规模超过1.27 万亿元,仅2012 年天猫双十一当天支付宝交易额达191 亿元,人均购物额增长到5600 元。网购用户规模稳步增长,4 月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已经达到2.42 亿。
2002-2012 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规模与人均网购额变化
未来B2C行业增量空间巨大,但马太效应也越发明显。以电子商务行业龙头阿里巴巴为例,目前公司通过支付宝、菜鸟物流、阿里金融等全方位布局逐渐形成了一个平台型的公司,形成大淘宝战略。最终,淘宝将以开放平台为基础,打通支付、物流、信用、建站、金融等基础应用和服务体系。为交易各方提供开放的数据资源、交流平台和技术及服务支持之上。通过不断做大后台,通过开放平台的方式,和产业链各个环节协同作战,打造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生态体系。
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处于高速上升阶段,PC 互联网加速向移动互联网迁移。2012 年Q3 首次超越PC 互联网之后,移动互联网的人均上网时长延续了快速增长态势。截至2013 年3 月,两者的差距已经扩大到了29%。基于移动互联网占据更多的用户碎片化时间和拥有更广泛的用户群体,未来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空间远大于PC 互联网。同时,随着超极本等产品的推广,二者的界限会越来越模糊。
移动购物成为移动互联网增长最快的领域。2013 年第二季度中国移动互联网市场规模达到241.9 亿元,同比增速71.4%。增长最快的领域为移动电商、移动网络游戏和网络 广告 。移动电商将保持占比第一的地位,其中淘宝、京东等电商收入占比较大。在淘宝和京东的收入中分别有30%和10%左右的收入来自移动端。
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
“十二五”时期,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猛,产业规模迅速扩大,电子商务信息、交易和技术等服务企业不断涌现。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已达4.5万亿元,同比增长22%。2011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再创新高,达到5.88万亿元,其中中小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21万亿元。2012年第一季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1.76万亿,同比增长25.8%,环比下降4.2%。2012年第二季度,我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1.88万亿,同比增长25.0%,环比增长7.3%。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5月28日表示在可信交易方面,国家工商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 推进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客体和交易过程中基础信息的规范管理和服务;质检总局也在着力研究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基础信息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建立基于统一产品编码体系的质量公开制度;商务部着力推进信用监测体系的建设。
在移动支付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正在针对当前移动支付快速发展的需求,研究制定移动支付发展的具体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各类支付机构实施移动支付的金融行业标准。
在网络电子发票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进一步研究推进网络电子发票试点,完善电子发票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财政部研究完善电子快捷档案的管理制度。
在商贸流通领域,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交易、物流配送、网络拍卖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的政策、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在物流配送方面,国家邮政局正在重点研究建立重点地区快递准时通报机制,健全电子商务配送系列保障 措施 ,同时创新电子商务快递服务机制。
据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6-2020年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预测分析 报告 》显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发布《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最新数据,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8.3万亿元,同比增长36.5%,增幅上升5.1个百分点。其中,B2B电商交易额13.9万亿元,同比增长39%。网络零售市场规模3.8万亿元,同比增长35.7%。中国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13.9万亿元,同比增长39%,增幅上升17%。
2015年以来,资本涌入、政策鼓励等都让B2B行业站上了风口。典型企业也在不断的引领着行业向2.0时代转型,随着环境的成熟、企业意识的提升,B2B在线交易正不断推进。“供给侧改革”将成为B2B电商发展的新机遇。供给侧改革关系到中国经济转型的平稳落地。未来,以重点行业、特色产业为基础的B2B电商,将为中国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赋予新动能。2015年以来,资本涌入、政策鼓励等都让B2B行业站上了风口。典型企业也在不断的引领着行业向2.0时代转型,B2B在线交易正不断推进。
电子商务的政策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5月28日表示,13个部门将出台系列政策措施,从可信交易、移动支付、网络电子发票、商贸流通和物流配送共5个方面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产业洞察网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行业调研》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内地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增长,交易额突破8万亿元,同比增长 31.7%。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5月28日表示在可信交易方面,国家工商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 推进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客体和交易过程中基础信息的规范管理和服务;质检总局也在着力研究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基础信息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建立基于统一产品编码体系的质量公开制度;商务部着力推进信用监测体系的建设。
在移动支付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正在针对当前移动支付快速发展的需求,研究制定移动支付发展的具体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各类支付机构实施移动支付的金融行业标准。
在网络电子发票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进一步研究推进网络电子发票试点,完善电子发票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财政部研究完善电子快捷档案的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的 规章制度 。
在商贸流通领域,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交易、物流配送、网络拍卖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的政策、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在物流配送方面,国家邮政局正在重点研究建立重点地区快递准时通报机制,健全电子商务配送系列保障措施,同时创新电子商务快递服务机制。
日前,中国商务部等六部门印发的《全国电子商务物流发展专项规划(2016-2020年)》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布局完善、结构优化、功能强大、运作高效、服务优质”的电商物流体系,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取得重大进展。电商物流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先进物流装备、技术在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一体化运作、网络化经营能力进一步增强,运输、仓储、配送等各环节协调发展,紧密衔接。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逐步形成服务于全球贸易和营销的电商物流网络。绿色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包装循环利用水平有较大提升。电商物流企业竞争力显着加强,拥有一批具备国际竞争力、服务网络覆盖境内外的高水平企业。电商物流成本显着降低,效率明显提高,供应链服务能力大大增强。
为加快电商物流发展,规划特别提出了七大主要任务,第一,建设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物流网络体系。围绕电子商务需求,构建统筹城乡、覆盖全国、连接世界的电商物流体系。依托全国物流节点城市、全国流通节点城市和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完善优化全国和区域电商物流布局。根据城市规划,加强分拨中心、配送中心和末端网点建设。探索“电商产业园+物流园”融合发展新模式,加强城际运输与城市配送的无缝对接,推动仓配一体化和共同配送,发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标准托盘循环共用等高效物流运作系统。
G. 什么是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是利用微电脑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各国政府、学者、企业界人士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对电子商务参与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给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电子商务分为:ABC、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O2O电子商务模式等等。
电子商务划分为广义和狭义的电子商务。广义的电子商务定义为,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活动;狭义电子商务定义为,主要利用 Internet从事商务或活动。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都涵盖了两个方面:一是离不开互联网这个平台,没有了网络,就称不上为电子商务;二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是一种商务活动。
狭义上讲,电子商务 (Electronic Commerce,简称 EC)是指:通过使用互联网等电子工具(这些工具包括电报、电话、广播、电视、传真、计算机、计算机网络、移动通信等)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商务贸易活动。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所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包括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广告商、消费者、中介商等有关各方行为的总和。人们一般理解的电子商务是指狭义上的电子商务。
广义上讲,电子商务一词源自于Electronic Business,就是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商业事务活动。通过使用互联网等电子工具,使公司内部、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之间,利用电子业务共享信息,实现企业间业务流程的电子化,配合企业内部的电子化生产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的生产、库存、流通和资金等各个环节的效率。
电子商务的形成与交易离不开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一、交易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二、平台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站内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H. 电子商务治理及监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6条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I. 做电子商务应该具备哪些素养
中国网库电子商务师曾经对学生们讲到,电子商务要根据自身分工的不同和形势发展的需要,掌握电子商务交易所需要的技能,如计算机技能、网络技能、网络营销技能、电子支付技能等。
这些技能都必须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和自身工作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学习和提高。
同时,电子商务师应掌握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各种管理知识,将网络技术与商业管理结合起来,
提高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能力,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以上都是基本的商业生存守则,对于电子商务这个行业来说,学会运用电子产业是必备的要求,作为专业的电子销售人员,我们需要了解更多的客户需求跟市场变化,随机应变的能力不可缺少。面对网络,大家都像隔着一层纱一样,你看不见我,我摸不到你,自然对对方的信任度就会降低,这个时候需要我们销售人员的耐性接触以及细心的指导,让客户从陌生到熟悉,从紧张到放松的一个过程转变,所以,耐性和专业的知识是网销人员所要必备的。
以下是做电子商务具备的素养
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都要忠于职守,热爱本职工作。这是职业道德的一条主要规范。作为电子商务师,
忠于职守就是要忠于电子商务师这个特定的工作岗位,自觉履行电子商务师的各项职责,认真辅助领导做好各项工作。
电子商务师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注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反对不良思想和作风。
2.兢兢业业、吃苦耐劳
电子商务师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从业人员不仅要在理论上有一定的造诣,还要具有实干精神。能够脚踏实地、
埋头苦干、任劳任怨;能够围绕电子商务开展各项活动,招之即来,来之能干。在具体而紧张的工作中,
能够不计个人得失,有着吃苦耐劳甚至委曲求全的精神。
3.谦虚谨慎、办事公道
电子商务师要谦虚谨慎、办事公道,对领导、对群众都要一视同仁,秉公办事,平等相待。切忌因人而异,
亲疏有别,更不能趋附权势。只有谦虚谨慎、公道正派的电子商务师,才能做到胸襟宽阔,在工作中充满朝气和活力。
4.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是电子商务师职业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
遵纪守法指的是电子商务师要遵守职业纪律和与职业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
廉洁奉公是高尚道德情操在职业活动中的重要体现,是电子商务师应有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准则。
它要求电子商务师在职业活动中坚持原则,不利用职务之便或假借领导名义谋取私利,不搞你给我一点"好处",
我回报你一点"实惠"的所谓"等价交换"。要以国家、人民和本单位整体利益为重,自觉奉献,不为名利所动,
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5.恪守信用、严守机密
电子商务师必须恪守信用,维护企业的商业信用,维护自己的个人信用。要遵守诺言,遵守时间;
言必信,行必果。在商务活动中,电子商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办事。通过网络安排的各种活动,
自己要事先做好准备工作,避免因个人的疏忽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严守机密是电子商务师的重要素质。电子商务师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掌握的机密较多,特别是商业机密。
因此,要求电子商务师必须具备严守机密的职业道德,无论是上机操作还是文字工作
都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自觉加强保密观念,防止机密泄露。
发现盗窃机密的行为和盗窃机密的不法分子,应做坚决斗争,
并应及时报告公安、保密部门。
6.实事求是、工作认真
电子商务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
电子商务师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求准确、如实地反映客观实际,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
电子商务师无论是搜集信息、提供意见、拟写文件,都必须端正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工作中,切忌主观臆断、捕风捉影,分析问题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
7.刻苦学习、勇于创新
电子商务师工作头绪繁多、涉及面广,要求电子商务师有尽可能广博的知识,做一个"通才"和"杂家"。
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知识更新速度加快,因此,电子商务师应该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
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作为电子商务师,对自身素质的要求应更严格、更全面,甚至更苛刻一些。是否具有良好的素质,
对于做好电子商务师工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评价电子商务师是否称职的基本依据。
因此,电子商务师必须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现在各行各业的劳动者,都在破除旧的观念,勇于开创新的工作局面。
作为复合型人才的电子商务师更应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和精神。
要勇于创新,不空谈、重实干,在思想上是先行者,在实践上是实干家,不断提出新问题,研究新方法,走出新路子。
8.钻研业务、敬业爱岗
从发展的角度看,电子商务师必须了解和熟悉与自身职业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领域中取得的新成果,
才能更好地掌握电子商务师工作的各项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