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子商务安全论文范文
在电子商务大发展的背景下,电子商务安全也成为了一个突出的问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电子商务安全论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电子商务安全技术初探
【摘要】一个比较完善的电子商务系统,需要满足电子商务的安全需求,能够实现加密、验证和保护等功能。本文主要从数据加密技术、身份认证技术、PKI体系、安全电子交易协议等几个方面论述了保护电子商务主要采用的安全技术。
【关键词】电子商务;安全;技术
1电子商务安全性需求
对于电子商务系统而言,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等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为了保障网上交易安全顺利的进行,电子商务 系统安全 性要求可归纳为:(1)机密性要求。电子商务作为贸易的一种手段,其信息直接代表着个人、企业或国家的商业机密。而电子商务建立在一个开放的网络环境(Internet)上,维护商业机密是电子商务全面推广应用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保障交易信息在存取和传输过程中不被泄露给非授权的人或实体。(2)完整性要求。贸易各方信息的完整性将影响到贸易各方的交易和经营策略,因此电子交易的双方数据的完整是电子商务的基础。因此需防止对信息的随意生成、修改和删除,同时要防止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的丢失、信息重复,并保障信息传送的次序差的统一。(3)真实性要求。真实性是指网上交易双方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从电子商务的形式上看,电子交易中参加交易的各方是不见面的,他们是通过网络这个虚拟场所进行活动,因此需要对参加交易的人或实体的身份进行检验,保证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使参加交易的各方能够在相互不见面的情况下确认对方身份的真实性。(4)不可抵赖性要求。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此电子商务也需要建立相关的责任机制,防止交易双方交易过程出现的相互抵赖行为。在电子交易过程中需要为参加交易各方的对象(个人,企业或国家)提供可靠的标识。(5)有效性要求。电子商务的是指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要保证在网络上传输的交易数据在确定的时刻、确定的地点是有效的。电子商务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交易活动的成败与否,它是能否开展电子交易活动的前提,直接影响到个人、企业或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声誉。因此,需要对电子商务运行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网络故障、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相关的应用程序运行时出现的错误、硬件系统可能出现的故障、系统软件产生的错误结果,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恶意代码攻击和威胁加以控制和预防。
2电子商务涉及的几种安全技术
2.1加密技术数据加密技术通过对数据进行重新编码,隐藏真实信息的内容,当非法用户截获该数据时,无法得到信息真实内容的一种技术,主要有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两种形式。加密技术是保证电子商务安全的重要手段,除了实现传统信息保密之外,在网络鉴别、认证等方面都有很好的应用,加密算法是网络安全和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的基础。2.2数字签名技术在电子商务系统中所有信息都是电子数据形式,如商业合同,交易信息,客户信息等,为了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完整,需要实现具有手写签名功能的签名即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技术的基础是加密技术为。2.3认证技术认证实现网络中对某个实体的身份加以鉴别、确认,以证明其是否是名副其实或是否是有效的过程。认证系统常用的验证 方法 可分为以下两类:“基于密码”的认证和“基于生理特征身份”的认证。2.4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是在企业的内部网络和Internet之间置竖的一道安全屏障,通过预先设定的策略对数据对进出网络的数据进行过滤、分析和审计,可以防止非法用户进入内部网络,并能有效防范各种攻击行为,从而保护内部网免受非法用户的侵入。2.5VPN技术虚拟专用网VPN(VirtualPrivateNet)是以公用开放的网络(如Internet)作为基本的传输媒介,通过相关网络安全协议和隧道技术等多种技术在开放的公共网络建立一个临时的、安全的连接,是一条穿过混乱的公用网络的安全的、稳定的隧道,为用户提供类似于具有专用网络安全性的网络服务技术。通过VPN系统,可以帮助企业和远程用户、公司分支机构、商业伙伴及供应商与公司的内部网建立可信的安全通信连接,保护企业和个人敏感信息在互联网上传输的的安全,使得企业和个人利益得到保护。2.6公钥基础设施PKIPKI即“公钥基础设施”,是一种利用公钥理论和技术建立的提供网络安全服务基础设施平台,负责创建、管理、存储、分发和作废证书的软件、硬件、人员、策略和过程的集合。通过权威认证机构(CA)提供的数字证书为用户建立起一个安全的网络运行环境,用户可以在多种应用环境下方便地使用加密和数字签名技术,提供认证、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和不可否认等安全服务。2.7安全电子交易协议1)安全套阶层协议(SSL)SSL协议(SecureSocketLayer)提供三种安全连接服务:数据保密;身份真实性认证;数据的完整性。2)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T)SET(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安全电子交易协议提供了消费者、商家和银行之间的认证,确保交易的保密性、可靠性和不可否认性,保证在开放网络环境下使用信用卡进行在线购物的安全。2.8其他技术其他技术如入侵检测技术、智能卡技术和安全审计/日志技术等。
3 总结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人们逐步意识到,安全问题是一个核心问题,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和安全专家的重视,因而安全技术不断的得到发展应用,如:加密技术,防火墙,安全认证协议等。这些技术的应用极大的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宋少忠,郝莉萍等.电子商务安全与支付[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9.
[2]屈武江,陈晴光.电子商务安全与支付技术[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前景
摘要:在电子商务大发展的背景下,中国国际贸易取得良好成绩,贸易影响力逐渐提升、贸易话语权不断增强,中国正在逐渐改变着世界范围消费者的消费方式,成为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的引领者。电子商务作为“桥梁”将供给方和需求方联系起来,发挥着信息中介、产品中介、服务中介、交易中介和结算中介的角色,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的贸易中介角色。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重大影响作用,需要从法律法规制定、人才培养、服务专业性提升等方面进行改进。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贸易;贸易中介;物流
中国通过40年的改革开放,经济总量跃居世界前列,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对世界经济发展的贡献不断增强,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的支持力度也越来越大,如表1所示。首先需要承认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取得的良好成就,尤其是中国的电子商务在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独树一帜的贡献。但是,中国从“贸易大国”到“贸易强国”还有很长的距离,中国能否保持长久的可持续的发展,还有待回答。基于此,本文尝试通过分析电子商务对中国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机制,对如何进一步促进中国国际贸易发展提出可行建议。
一、中国电子商务的国际化进程
(一)电子商务模式简析
电子商务的出现提升了国内外贸企业与国外客户的数据传递效率,降低了国内外贸企业的交易成本,同时也规范了国内外贸企业业务的管理(赵武,2016)。国际贸易的扩张和贸易中介功能的发挥得益于电子商务在全球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促使交易费用率下降,改变生产组织方式和交易模式,并重构了贸易模式以及全球生产模式(茹玉骢、李燕,2014)。电子商务作为国内企业走向世界的一条“高速公路”,为中国企业发展国际贸易创造了良好的途径。电子商务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已经成为这个时代最重要的手段,它将分属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交易主体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和结算,实现产品和资金的双向流通。当前,具有跨境属性的电子商务主要包括B2B、B2C和C2C三种。电子商务的发展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科学技术改变了生产方式,使得生产力大幅度提高,社会财富迅速增加。具体而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通过有效提高消费者搜寻次数、降低市场搜寻成本,对市场价格产生显著黄昊(重庆商务职业学院重庆401331)在电子商务大发展的背景下,中国国际贸易取得良好成绩,贸易影响力逐渐提升、贸易话语权不断增强,中国正在逐渐改变着世界范围消费者的消费方式,成为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的引领者。电子商务作为“桥梁”将供给方和需求方联系起来,发挥着信息中介、产品中介、服务中介、交易中介和结算中介的角色,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的贸易中介角色。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重大影响作用,需要从法律法规制定、人才培养、服务专业性提升等方面进行改进。,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距离拉近,降低信息搜索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电子商务的出现极大改变了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同时也极大改变了电商企业的发展方式。
(二)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国际电子商务以欧美国家为主流,其中欧洲大约5%的GDP由电商贡献。2012年B2C贸易额达到3117.2亿欧元,其中88.7%为欧盟所创造。2016年欧洲电商销售额增长近15%,达到5300亿欧元,占全球电商销售额30%。美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约占全球的1/3,亚马逊净销售额由2001年的25亿美元增加到2016年的437亿美金。
电子商务在非洲同样发展迅速,埃及2012年已经有超过20%的网民在进行网购,同年尼日尼亚已经建立了一个被称之为“非洲亚马逊”的购物网站Jumia,2013年“非洲版阿里”Kaymu开启运营,2014年由中国人创建的非洲第二大电子商务平台Kilimall正式上线。
环顾全球,电子商务已经在世界的各个角落生根发芽,触及到不同国家、不同种族生活的各个方面,世界正在建立起一张由电子商务搭建的巨型的网,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了贸易的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发展少不了中国的身影,某种程度上中国已经在引领电商市场,中国企业向世界提供的产品和中国消费者对世界范围内产品的消费都形成了巨大规模。中国十几亿人口中互联网用户于2017年6月份达到7.5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4.3%,2017年上半年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5.14亿,较上年增长10.2%。2016年中国进出口跨境电商整体交易规模达到6.7万亿元,其中零售方面以天猫国际(占比18.5%)、京东全球购(占比15.2%)、唯品国际(占比16.3%)、聚美优品(占比12.4%)、网易考拉(占比21.6%)、小红书(占比6.5%)等为主要代表。2017年“双11”期间,网易考拉海购对外宣布其当年“双11”销售额达到2016年的4倍,28分钟之内就已经达到2016年“双11”全天的销售额。
因此可以认为,电子商务大发展背景下的中国正在逐渐改变着世界范围消费者的消费方式,中国逐渐成为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的引领者。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中国的消费者能够及时便捷购买海外产品,而国际消费者也能及时获得来自中国的产品。一方面,电子商务背景下,信息搜索成本大幅度降低,消费者能够及时从网络 渠道 获得相应的产品信息和商业信息,进而快速做出决策;另一方面,电子商务虽非中国首创,但却在中国发展壮大,并逐渐成为国际的引领者,这对中国而言是一次重大的机遇。
二、电子商务是新时代国际贸易的“贸易中介”
(一)电子商务成为一种“贸易中介”
在传统国际贸易模式下,不同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传递效率低、成本高,很容易发生信息不对称风险,交易对手之间的信任感不高。然而在电子商务时代,作为硬件的计算机和作为软件的电子商务系统共同构成了现代国际贸易的基础设施,成为这个时代乃至今后发展的重要方向,也是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路径。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方式、贸易主体等都产生了重大冲击,电子商务改变了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交易结构及主体结构等内部结构(王丹丹,2016)。电子商务具有交易技术化、虚拟化、智能化、全球化的特点(樊茂勇、王海东,2001),能够实现对超大量信息的高速处理和计算,能够在极端复杂的环境中迅速寻找到最佳解决方案,使得交易效率大幅度提升。因此会发现,在跨境的两个交易主体之间,电子商务就如同一座“桥梁”将供给方和需求方联系起来,发挥着信息中介、产品中介、服务中介,乃至交易中介和结算中介的作用,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贸易中介这一角色。
(二)贸易中介与信用中介
电子商务不仅扮演了贸易中介角色,更重要的是基于电子商务活动建立起了一个系统性的商业生态环境。电子商务将生产者到消费者全流程进行资源整合,融合了商业和金融,既有传统金融业务,同时又融入了新兴的金融科技技术。在生态化的电商系统中,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不仅是产品和服务,同时提供金融服务,甚至形成了闭环的信用交易系统,深度契合了当前的区块链概念。
传统金融思维中,货币或者代表产品价值的等价物脱离产品和服务而存在,具备价值储藏等功能,随着现代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金融逐渐回归本质,摆脱对货币的依赖。电子商务将会成为构建新型信用交易的重要场景,闭环下的交易建立在具有实力保障的电商平台基础之上,衍生出一系列的信用交易方式,也即意味着贸易中介某种程度上演变成了信用中介,市场中此种模式已经有所实践。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机制国际贸易可以调节国内生产要素的利用率,改善国际间的供求关系,包括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这其中物流发挥着重要作用(张环宇,2013)。中国各类B2B、B2C模式之所以能够发展越发成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些企业具有良好的物流基础设施,具备系统化的物流配送网络。电子商务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对产品流通和服务供给的流程再造,是对传统贸易的颠覆式改革,不仅是流通模式的变革,更是贸易思维的革新。
对于具有海量制造型企业的中国而言,市场打不开永远是发展痛点,消费者对产品多样化的需求是传统贸易模式无法及时满足的,而电子商务恰好解决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双向痛点。其核心就在于电子商务作为一种“贸易中介”将两者的信息进行快速匹配,然后借助其强大的物流网络迅速进行资金结算,快速完成交易,这是电子商务背景下国际贸易大发展的内在机理,也是中国大力发展国际贸易的重要契机。发展跨境电商贸易关键在物流。图2展示的是中国跨境贸易的两种物流模式,其中保税模式相对较为厚重,仓储、资金压力大,但国内物流效率极高;直邮模式相对轻型化,中间环节相对较少,但缺点在于物流时间较长,无法满足即时消费需求。
相比较而言,两种物流模式各有所长,适合不同的贸易需求,对于具有稳定消费周期的产品而言,保税模式更为合适,而对于不具备长时间存储且消费规律性不强的产品则直邮模式更为合适。两种模式存在的前提就在于企业具备一站式操作的能力,具备强大物流体系。结论与建议通过分析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可以看到中国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促使中国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取得突破。但是,在法律制度、人文环境、跨境服务专业性、通关效率等方面还存在各类较为明显的问题,对进一步发展国际贸易产生一定程度上的阻碍。此外,电子商务在中国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企业缺乏现代电子商务理念、电子商务环境不完善、技术支撑不足等问题。因此,应当有必要从法律法规制定、人才培养、服务专业性、物流网络优化等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主要从国内国际两个角度展开,国内需要继续完善有关电子商务领域的法规制定,明确厂商、消费者、政府管理者等各个主体的定位,对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清晰划分,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国际层面,一方面积极争取国际规范制定的话语权,为保护本国利益进行努力,另一方面则是企业层面、消费者层面对国际贸易法规的掌握与应用,避免各类贸易摩擦的出现。
第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人才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对具备跨境贸易背景的人才需求很大。特别是在当前科学技术与商业活动日渐融合的大背景下,具备优秀的跨界能力的人才将会是未来人才竞争的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一方面依靠企业的自主培养,依赖于市场的有效需求,另一方面则需要改变中国现有的高等 教育 模式,设置更加贴合实际的现代教育体系,从师资配备、设备引进到课程设置,资源配置应当更加注重 社会实践 。
第三,提升企业国际贸易服务的专业性。
虽然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十分迅速,涌现出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等一批优秀商贸型企业,但更多的则是规模较小、服务水平相对较低的中小型企业,使得中国电子商务整体服务专业性较差。如果要实现中国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推动中国跨境贸易在国际竞争中不断进步,就必须提升企业跨境服务的专业水准,包括物流配送、资金结算、经营管理、 市场营销 等多个方面
参考文献:
1.茹玉骢,李燕.电子商务、贸易中介与国际贸易发展:一个文献综述[J].浙江社会科学,2014
2.赵武.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应用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6,32(1)
3.孙浦阳,张靖佳,姜小雨.电子商务、搜寻成本与消费价格变化[J].经济研究,2017(7)
4.王丹丹.电子商务时代我国国际贸易结构优化与重塑[J].商业经济研究,2016(4)
5.樊茂勇,王海东.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J].国际贸易问题,2001(11)
6.张环宇.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测度及方式创新[J].商业经济研究,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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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论文篇1
试析电子商务对财务会计的影响
在信息时代,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企业间交易的重要方式。企业电子商务主要是在以自身为中心,用网络的方式来连接客户、销售商与供应商等发展的主体,来建立一条信息沟通的桥梁,这使得企业的信息交流速度得到快速的提高,打破了传统交易中固有的时间与空间的局限,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企业的利润增加。但是,这也给财务会计带来很大的影响,增加了 财务管理 的难度。因此,分析电子商务对财务会计的影响以及提出一些适应的发展策略,有利于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一、电子商务对财务会计的影响
(一)对会计部门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企业发生的大部分的收支都只需要通过网上银行的方式进行流通,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会计工作者的工作效率,在借助于会计系统时,系统自动生成的实时会计报告还能够提高财务系统的的应变能力。与传统会计工作相比,工作的环境与方式都发生相应的变化,工作内容也要有所调整。对 企业管理 者来说,如果企业的电子商务业务足够的发达,企业就需要考虑调整相关的会计部门的职能,和考虑人员岗位是否需要相应的调整,进而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另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企业的会计人员的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不仅是需要会处理会计实务,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电脑技能,会用主流的会计软件进行会计处理。而会计人员也需要对电子商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才能够不断地提升自我的素质,更好的适应电子商务工作发展的需要。
(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是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财务报表、附注、及附表。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财务会计报表会发生改变,特别是财务报告的一些关键性因素的补充,在电子商务的会计处理中已经失去原有的效用。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企业可以随时向债权人、社会大众等一些利益相关者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使得会计信息的真实度与时间性大大的提升,对传统的会计工作来说,这既是一项挑战也是一项机遇。在企业提供的传统的会计信息中,会计报表主要是针对于债权人与投资者,而所展现的信息也是管理者在实际经营者获得的经营信息。与此不同的是,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流行,使得会计信息发生一定改变,财务会计报表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会计信息,且主要是针对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旨在帮助决策者做出科学的决策。可以说,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中,新型的会计报表的发展更加全面、准确的提供了企业的会计信息,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有利于推动会计工作的发生改变。
(三)对会计基本假设的影响
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一种网络形态的形式出现,没有固定的形态也没有固定、明确的空间范围,而在会计主体假设中,对会计工作的要求是有形的主体。所以说,对电子商务中会计主体的确认需要用一个相对的视角来定义,从而就可以界定在网络发展中的会计核算的具体范围。在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持续经营的假设将不再使用。但是,我们仍然利用企业的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假设来进行相应的假设,并利用这个假设进一步开展企业会计的后续计量。在互联网时代,企业可以借助网络完成业务交易,许多网络中的交易主体常常存在一个现象就是在交易成功后交易主体就解散了,这加大了经营期间的不确定性,也影响了会计持续分期的假设。随着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的发展,网上银行与虚拟企业的兴起,使得企业在发生交易业务时交易的媒介就不再仅仅局限于现金和票据,在电子商务发展的浪潮下,以电子货币为主的网上支付成为主流。这极大的冲击了货币计量的假设,随着时间与实践的发展,货币计量的假设势必要发生相应的调整。
(四)对权责发生制的影响
权责发生制是划分企业收入与费用归属期的一项重要原则。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企业权责发生制也有一定的影响。第一,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使得企业的业务发生的交易期间与会计期间之间是相统一的,即使存在偏差,也不会存在跨期摊销等系列问题,企业成本与费用之间的计量也会更加的明确与清晰。第二,电子商务中交易的手段是以电子货币交易的形式为主,使企业在收到款项与支出款型都可以及时的完成,并不会存在交易发生而支付未发生的现象。第三,伴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之间的界限会越来越模糊。
二、适应电子商务的财务会计发展策略
(一)完善电子商务会计环境的建设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为了进一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要构建并完善一个稳定健全且公平的环境。一方面,可以从法律手段入手,确立电子单据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利用计算机技术,构建网络信息平台,完善传统会计业务核算的不足,改变获取财务信息的方式。此外,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时代的潮流,还可以加强对相关系统软件的开发。
(二)加强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
电子商务的发展虽然使得信息得到共享,但也面临着信息存储的安全问题。因此,要同时从企业的内部与外部着手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在企业发展的内部,常见的安全保障手段就是设置防火墙、身份认证识别系统、加强安全检测与实时监测、安装信息网管等等。并且,要把企业的安全管理看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并由此设计一个安全管理的动态模型,来时刻的评估系统中出现的可疑情形,从而能够提供准确的安全报告。
(三)培养适应电子商务会计的人才
电子商务会计要求人才需要具备更高的知识,不仅要有对电子信息技术方面的认识,还要有专业的 会计知识 ,能够处理会计实务。因此,对企业来说,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下,要加大对现有的会计人员的培训力度,使他们的素质不断的提高,观念也在不断的转变,对计算机技术、软件与硬件方面的知识有一定的认识,从而能够利用会计系有效率的完成会计工作。另一方面,会计人员本身也要秉着不断学习,丰富自己的理念,把握一切学习的机会,来提高自身的技能。
(四)转变核算型会计为管理型会计
企业的会计工作为了更加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应该将会计的核算职能进行相应的转换,变为以信息为核心的管理型会计。一方面,管理型会计能够能够对企业商品与资金的流入与流出进行清晰的管理。另一方面,管理型会计可以在依据消费者需求的前提下,结合企业的信息系统,将各部门所需要的费用进行明确的划分。除此之外,还能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准确的分析报告,促进决策的科学性。
三、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传统会计核算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一方面,使得会计核算的效率大大的提升,并且信息之间的共享更加的便利,也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信息的安全问题又是困扰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难题。因此,对财务会计来说,要对电子商务有个整体的认识,并且要做出一些适当的调整,以便能够促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电子商务论文篇2
试谈电子商务对中国贸易的影响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据交换为基础的网络商务模式,伴随着我国进入全球贸易组织之中,开始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战略,一定程度上,贸易信息化是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的一个基本要求。同时,由于电子商务具有经济性、快速性、先进性等特点,因此被广泛的应用于我国贸易之中,并对我国的贸易模式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将立足于电子商务的特点,从电子商务对我国贸易的影响出发,深入探究电子商务与我国 商业模式 的辩证关系。
一、电子商务对中国贸易的影响
(一)影响贸易的主体
电子商务对我国贸易的影响,首先表现在对贸易主体的影响。首先是促进相关企业的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由于电子商务的应用,降低了中国企业之间的经营管理成本,从而形成了新的市场沟通模式。从这方面讲,电子商务对我国的贸易的影响非常深刻。由于电子商务对人工费用的要求非常低,从而降低了相关企业的经营成本,一定程度上,提高电子商务经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甚至省去了相关企业租用办公室的租金,这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了电子媒介的强大交互功能。其次,电子商务降低了企业的采购成本,在传统的商业运营模式中,采购成本是必要的花销,并且支出在企业支出总百分比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但信息化商业模式介入之后,可以采用总部统一批量订购的方式降低企业的前期投入成本,从而加快产品的运输过程,省下许多库存成本。
(二)电子商务促进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小型企业之中依靠大型企业强大的统筹能力,在夹缝中求生存,并且小型企业在传统的商务模式下,抗风险能力非常低,资金一旦周转不灵,就要面对破产保护的风险。在我国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这种局面得到大为改观,小型企业不再依靠大型企业的带领,而运用网络强大的交互模式,开展许多新兴的业务。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经济结构健康发展,同时符合我国可持续经济的发展战略,不但给小型企业提供了生存空间,还在很大的程度上,防止大型企业垄断发展。中小型企业通过网络定制具有个性的产品,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在网络商务介入之后,甚至在很长的时间中,小型企业相比大型企业反而具有市场活力。
二、利用电子商务发展中国贸易的策略
(一)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电子商务无法取代传统的商务模式,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纳入我国传统商务模式中,并且在实践中形成新的商务的发展局面,信息基础建设是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环节,因此要求国家在这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从而保证我国的电子商务贸易在国际的竞争中,能够找到适合我国商业发展的道路,并且对我国经济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具体的方式是打破现有的分割管理体制,从而提高我国在电子商务中的基本效益,地区保护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巨大阻碍,在这方面,需要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从而给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提供较好的成长条件,必要时,还需要设立专项的资金进行扶持,在政策上给与电子商务较大的支持。
(二)加强相关技术研究
电子商务的土壤是互联网,一方面,得益于互联网强大的交互功能与平台交易,降低了企业之间交易的成本,加快资金的流动速度。另一方面,互联网管理的缺失也是造成互联网成为犯罪温床的最终要的原因,这要求相关技术人员加快相关技术的研究,从而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性,这也是改变我国贸易模式的重要环节,一旦出现差错,会给我国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从有关部门出发,加强电子商务前期技术的研发,是促进我国商务模式逐渐成熟的根本途径,从而保证电子商务能够融入我国的经济模式之中,并给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更加新鲜的力量。
(三)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法律法规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健全的法律法规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稳定运行,特别在我国目前电子商务还没有完全成熟时,在市场份额中也没有完全的渗透之前,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是很成问题的,为了规范我国商务贸易秩序,并给与更多发展的空间,完全法律法规是最为有效的途径,但同时,制定法律法规要求按照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我国,电子商务纳入我国经济制度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也就是说,电子商务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因此要求法律法规在制定时,要考虑到这个方面,制定具有一定弹性的法律,并根据市场的要求,不断调整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限定,从而一定程度上具有前瞻性。[4]
三、结语
电子商务在我国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因此要求有关部门能够加深认识,从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情况出发,从而完善电子商务的网络土壤,在法律法规与制度上给与一定的支持,从而保证我国经济健康和谐的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让我国经济进入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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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在给消费者带来更便捷和经济服务的同时,也产生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周的问题。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篇1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问题
摘要: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已广为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重视。本文分析了国际上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态度,研究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制度的挑战,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了我国 *** 在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方面应采取的原则和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电子商务Electronic merce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电子虚拟市场,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率,但是电子商务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却对传统税收制度提出新的挑战,引发了一些列税收问题,对现行税收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不同态度
电子商务的定义一般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说,电子商务是指所有以电子技术手段所进行的与商业有关的活动。包括交易当事方通过电话、电传和传真的通讯方式进行的商贸交易。狭义或严格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是指以因特网为执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动。这是当前发展最快、前途最广的电子商务形式,是电子商务的主流。本文所讨论的电子商务是指狭义的电子商务。
目前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态度:一种观点,发达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交易不征税,因为这些国家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电子商务对其国家的税收流失较少,相反还有利于这些国家向别国推销电子产品。持此种观点的代表者是美国。美国电子顾问委员会极力反对向网路销售征税。他们认为,目前的电子商务还只是一个雏型,尚未奠定坚实的基础,实际占零售业销售额的比例很低。如果现在马上对电子商务征税,将导致网路销售下降。
另一种观点,发展中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征税,因为这些国家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作为电子产品的净消费者,电子商务的发展会造成其流转税流失。他们认为网路销售与其他销售渠道一样,没能理由免征销售税,否则对传统商家而言,与网路商家明视讯记忆体在不平等竞争。销售税作为地方 *** 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大众得以享受各种社会服务的财务基础,如果 *** 不能实现财政收入,最后受损失的还是老百姓。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还属于起步阶段。2000年4月中国时任财政部长项怀诚在“世界经济论坛企业高峰会”上表示:网际网路征税问题是个重要问题;征税要有凭证,因特网是无纸化的,较困难,我国正在研究这个问题;中国不想放弃征税权,同时又要让中国的网际网路发展快一点。项怀诚表示,中国将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征与不征、多征还是少征的决定。因此,我们有必要结合我国实际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制度的挑战
一国家税收管辖权产生冲突
所谓税收管辖权,就是国家或 *** 在税收方面所拥有的各类权力,它是国家 *** 在税收领域的体现。目前,世界各国确定税收管辖权有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居民管辖权原则,或是同时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我国是选择双重管辖权的国家。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使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难以判断,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因此,有的国家,例如美国就提出居住地税收管辖权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为优,倾向于加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而不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但是,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面临自身的挑战。首先,虽然居民身份通常以公司的注册地标准判定,但是许多国家还坚持以督理和控制地标准来判定居民身份。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税法都已允许外国公民担任本国公司的董事,还允许董事会在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召开。诸如电视会议等技术的广泛使用使得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形同虚设。其次,在电子商务中公司可以选择交易发生的地点。公司出于避税或其他考虑,可以将交易活动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的地区进行。此外,如果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电子商务商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
二常设机构设立地难以确定
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产所等。常设机构的概念主要包括两点:一是固定的办事地点或者是实际经营场所;二是独立的代理人,代理人能够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如果某企业在所得来源国非居住国有常设机构,并且经营所得来自该常设机构,则可以判定这笔所得来源于该国境内,该国 *** 就可以对其行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可以任意在任何国家设立或租用一个伺服器,成立一个商业网站,传统常设机构的定义受到了挑战。此外,电子商务中产品及劳务的提供仅通过网站及相关软体来完成。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通过国际网际网路络可以直接在计算机上完成谈判、订货、付款等交易行为。因此,在东道国境内设立营业场所、固定机构或委托代理人开展业务的传统方式已失去其存在意义。
三课税物件发生混乱
课税物件是指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依据,也是一种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然而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固有形式,使课税物件的性质变的模糊不清。电子商务模糊了销售利润、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种所得的区别界限。由于现代资讯通讯技术发展,象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和计算机软体、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通过资料化处理而直接经过网际网路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形式来划分区别交易所得性质的税法规则,对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
四税收征管难度增大
我国1992年制定,并于199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以一套相对完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但是面对电子商务这个新生事物传统税收征管面临巨大挑战。
首先,现行税务登记方式不适应电子商务。电子商务通过资讯网路进行交易,其经营范围往往是没有限制的,也可以事先不通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而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
其次,现行的账簿凭证发票管理及纳税申报方式不适应电子商务。在网际网路电子商务中账簿、凭证、发票是以电子资料这种无形的形式存在的,而且这种网上凭证的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和不留痕迹的可能,使征税失去可靠的审计基础。
此外,难以确定客户身份和地理位置,纳税申报更加困难。在网际网路上没有国界的概念,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以修改而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就可能会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次骗取出口退税,或者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地而逃避进口关税。
三、对我国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建议
针对目前电子商务的税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应该未雨绸缪,尽早规划,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解决。
一明确是否征税的态度
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还没有明确的态度,但是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必然的趋势,问题只是在于何时开始征税,如何征税。
首先,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和趋势来看。电子商务从产生至今不足20年,但是其发展的速度却是惊人的,其在整个贸易中占的比重正在飞速上升,在未来电子交易完全有可能赶上甚至超过传统贸易。如果不对其征税国家的收入将会大大减少,影响到公共事业的投入。
其次,从国家法律规定上看。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其他单行税务法规也规定了公民应予纳税的范围。电子商务只不过是采用了更加先进的交易方式,通过网际网路进行交易,但是其本质并没有改变,电子交易并没有超出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范围之外,所以对其也应予以征税。
此外,从国际上对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态度上看。国外电子商务比较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不但已提上议事日程,而且已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如澳大利亚税务局在“税收与因特网”的报告中,也倾向于网路交易进行征税,并对现行税收制度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因此,我国目前首先要表明保留对电子商务征税权的态度,然后鼓励各界对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开展研究,加强国际合作,跟踪掌握各国最新动态,尽早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方案。
二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我国电子商务虽然目前规模有限,但是也应该尽早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明确电子商务税收的发展方向。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应包括:
1.税收 *** 原则。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在经济领域行使 *** 的具体体现。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为此,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方案时,要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尽量使我国税制与国际现有税收原则相一致。
2.税收中性原则。
目前世界上已颁布网上贸易税收政策的 *** 和权威组织都强调取消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壁垒,坚持税收的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包括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尽量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额外损失;二是征税应当尽量避免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选择产生影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该遵循中性原则,要以交易本质为基础课税,避免交易形式的影响。
3.立足现行税制原则。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其内容仍然是现存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实质未发生变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三构建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体系
现行税法多数是在传统贸易环境背景下建立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有必要对税收法律体系进行调整,使之更加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1.修订和完善税法中与电子商务税收有关的概念。
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的工作重点应集中在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上。通过对现行税法一些和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概念如“常设机构”、 “居民”、“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的内涵与外延重新界定和解释,对现有税法的基本原则和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删除,并增加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相应条款,妥善处理有关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法律问题。
2.修改税收实体法。
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适时调整我国税收实体法。我国税收实体法主要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及其他税法。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要根据实体法受到电子商务影响的不同情况,具体考虑对他们的修订、改动、补充和完善。
3.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
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由于电子交易都是以资料交换的形式在网路空间进行,所以税务机关很难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电子商务交易情况。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就上述问题先做出一些原则性、前瞻性的规定。可以考虑以支付体系为监管重点,允许税务机关从银行储存的资料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资料并以此确定纳税额。此外,应当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资料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资料资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
篇2
浅析电子商务中主体的法律界定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在商业领域的应用已经颇具规模。随着我国学者在电子商务领域研究的深入,其法律理论框架也开始向着纵深发展。电子商务较传统的商业行为来看,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对电子商务动态和静态的各个环节进行解构成为构建良好法律体制的重要任务。本文就电子商务中不同的参与主体在法律上的界定试作解析。
[关键词]电子商务;主体;网际网路络
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基于计算机和网路技术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在于不断改善的电子商务环境为其提供保障。所谓电子商务,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特殊的商事活动,即在电子化的平台上以资料化手段来完成商业 *** 易的现代商业行为。电子商务的种类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其中根据不同的电子商务主体来进行划分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因此,研究电子商务中不同的主体对于解构和重塑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是一个重要方面。
依据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以分为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C2C个人对个人等不同型别的交易模式。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商事活动进行管制的法律规则也并不相同,因此,应当分析主体性差异的交易模式所处的现状和境遇。
一、电子商务主体的内涵
电子商务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特殊的商事行为。从法律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主体是指作为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享有一定的民商事权利,承担民商事义务的一方。当然,在对电子商务主体进行法律界定之时,不仅需要从行为外观上判断,更重要的是要根据商事关系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
电子商务的主体在网路环境下具有以下特征:
1虚拟性。
与传统的商事活动中主体相比,电子商务的主体因网路的应用而具有了一定的虚拟性,虽然双方最终交易仍然具有现实性,但其与传统的商事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已经存在差别,建立在位元概念上的这种存在,法律对于初步判断其真实商能力以及对各交易环节的控制都更为困难。
2多方性。
不同于传统的商事行为,电子商务的主体还包括其他的参与主体,像网路平台服务机构,建设团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对电子商务环境有着积极影响的一方。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也成为电子商务法制构建上的一个需要克服的困难,尤其是在对各方责任承担上的认定。
3发展性。
电子商务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路技术不断推进,对电子商务的运作方式也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为了促成有效且安全的交易环境,交易模式可能会更加复杂,因此也将可能会有更多的主体参与到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来,使得电子商务的主体不断扩充套件。
二、电子商务主体的分类
传统的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归属者。电子商务的主体并非仅指直接交易的双方,而是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对特定电子商务行为的完成具有重要影响的参与者。由此来看,对电子商务主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交易主体
交易主体通俗来讲就是指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也即电子商务中的主要行为者。而交易主体无论从外观还是实质来看,与传统交易主体相类似。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活动,交易双方从根本上看仍旧需要符合传统商法的要求。除了个人作为交易的一端外,其他的商事主体需要依据现有商法进行登记,取得营业资格,同时还要求具有商事能力,确保其具有履约能力。交易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商事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成立并依据商法的相关规定从事营业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合伙组织。商事组织因具有较为强大的资金和技术支援,更易发展电子商务,成为电子商务中最为活跃的一方。
2、个人:电子商务中存在C2C以及B2C等交易模式,在交易的两端均为个人。在电子商务中,个人多数以使用者的身份出现,接受商品或者服务。在有些情况下,个人也作为卖方,利用网路平台向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务。
三、服务主体
所谓服务主体,是指为电子商务的执行提供技术支援,以便有效的进行网路接入、资讯控制从而快速达成双方交易。正是这一主体的存在,使得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与传统商法有了较大的差异,这一全新的主体,在电子商务的执行过程中有着不容小觑的影响,对部分纠纷更是具有决定性意义。
1、网路服务提供者:网路服务提供者ISP,是指为电子商务构建网际网路络环境,提供资讯连线,资料接入等基础设施服务的提供者,包括网路基础设施经营者、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等各种服务。良好的基础环境对电子商务的有效执行是一个关键环节,对网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规制是不可缺少的。
2、网路内容提供者:网路内容提供者ICP,则是指为电子商务提供各种实质资讯内容的人,电子商务中形形 *** 的资讯内容和不同的资讯形式,都是由此类主体提供。从外观上看,网路内容提供者更是越过交易卖方直接将资讯传递给买方的人,因此在区分网路内容提供者和交易主体之间的责任过错是最困难的地方,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非常重要的。
四、监管主体
所谓监管主体,是指对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负有监管责任,保证电子商务环境良好执行义务的主体。电子商务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方式,利用网际网路络进行商贸交易因其便捷高效的优势也备受重视。伴随而来的还有各种纠纷,因电子商务中存在的技术漏洞和网路虚拟等特性,侵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威胁交易安全,侵犯个人资讯,财产资讯等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因此,建立和维护电子商务的秩序,形成良好的监管制度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 在电子商务的监管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电子商务涉及的不仅是商事交易和商事资讯,还包含着个人资讯等其他的社会性因素。 *** 作为最为有效的监管主体能够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有力的保障。其中,对公众资讯,国家机密的保护,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障以及对网路犯罪的预防都是重要的方面,因此,加强 *** 对电子商务的执法,促进 *** 对网路环境的改善都是刻不容缓的。
与此同时,作为消费者的个人也应当积极地运用相关的法律,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资讯予以监督和举报,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体制,共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保树,《商法总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1
[2]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1
4. 电子商务的毕业论文怎么写
目录
一般说来,篇幅较长的毕业论文,都没有分标题。设置分标题的论文,因其内容的层次较多,整个理论体系较庞大、复杂,故通常设目录。
设置目录的目的主要是:
1.使读者能够在阅读该论文之前对全文的内容、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以便读者决定是读还是不读,是精读还是略读等。
2.为读者选读论文中的某个分论点时提供方便。长篇论文,除中心论点外,还有许多分论点。当读者需要进一步了解某个分论点时,就可以依靠目录而节省时间。
目录一般放置在论文正文的前面,因而是论文的导读图。要使目录真正起到导读图的作用,必须注重:
1.准确。目录必须与全文的纲目相一致。也就是说,本文的标题、分标题与目录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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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整。目录既然是论文的导读图,因而必然要求具有完整性。也就是要求文章的各项内容,都应在目录中反映出来,不得遗漏。
目录有两种基本类型:
1.用文字表示的目录。
2.用数码表示的目录。这种目录较少见。但长篇大论,便于读者阅读,也有采用这种方式的。
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是全文内容的缩影。在这里,作者以极经济的笔墨,勾画出全文的整体面目;提出主要论点、揭示论文的研究成果、简要叙述全文的框架结构。
内容提要是正文的附属部分,一般放置在论文的篇首。
写作内容提要的目的在于:
1.为了使指导老师在未审阅论文全文时,先对文章的主要内容有个大体上的了解,知道研究所取得的主要成果,研究的主要逻辑顺序。
2.为了使其他读者通过阅读内容提要,就能大略了解作者所研究的问题,假如产生共鸣,则再进一步阅读全文。在这里,内容提要成了把论文推荐给众多读者的“广告”。
因此,内容提要应把论文的主要观点提示出来,便于读者一看就能了解论文内容的要点。论文提要要求写得简明而又全面,不要啰哩啰嗦抓不住要点或者只是干巴巴的几条筋,缺乏说明观点的材料。
内容提要可分为报道性提要和指示性提要。
报道性提要,主要介绍研究的主要方法与成果以及成果分析等,对文章内容的提示较全面。
指示性提要,只简要地叙述研究的成果(数据、看法、意见、结论等),对研究手段、方法、过程等均不涉及。毕业论文一般使用指示性提要。
关键词
关键词是标示文献关键主题内容,但未经规范处理的主题词。它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要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一篇论文可选取3~8个词作为关键词。
正文
一般来说,学术论文主题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事实根据(通过本人实际考察所得到的语言、文化、文学、教育、社会、思想等事例或现象)。提出的事实根据要客观、真实,必要时要注明出处;2.前人的相关论述(包括前人的考察方法、考察过程、所得结论等)。理论分析中,应将他人的意见、观点与本人的意见、观点明确区分。无论是直接引用还是间接引用他人的成果,都应该注明出处;3.本人的分析、论述和结论等。做到使事实根据、前人的成果和本人的分析论述有机地结合,注意其间的逻辑关系。
结论
结论应是毕业论文的最终的、总体的结论,换句话说,结论应是整篇论文的结局、是整篇论文的归宿,而不是某一局部问题或某一分支问题的结论,也不是正文中各段的小结的简单重复。结论是该论文结论应当体现作者更深层的认识,且是从全篇论文的全部材料出发,经过推理、判断、归纳等逻辑分析过程而得到的新的学术总观念、总见解。结论可采“结论”等字样,要求精炼、准确地阐述自己的创造性工作或新的见解及其意义和作用,还可提出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和建议。结论应该准确、完整、明确、精练。
5.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英文摘要
The popularity of e-commerce is an inevitable trend, it is not only a sales channel, a new proction management way, and will bring a commercial revolution. Schumpeter, with "the new proction function, market and enterprises need to update and new business model to replace the old commercial mode, this process is called him" creative destruction ".
Based on the basic composition of traditional enterprise business model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system, from the business mode, and discussed the three layers of e-commerce enterprises for its intrinsic business model, and the influence of traditional enterprise success of e-business two case analysis, further study of the enterprise electronic commerce business model, how to traditional inherent e-commerce enterprises of the level of its final stages division, how to develop e-business,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hink with the traditional enterprise develop e-commerce, its influence on enterprise business model is one of the outer - middle - lining the progressive process of traditional enterprise electronic commerce, the process must follow the rules, can receive the good effect.
Keywords: electronic commerce mode of traditional enterprise organization structure, core competitiveness
6. 急需一篇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论文
摘 要:本文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界定入手,详细分析了B2C、C2C交易模式中是否存在销售者和经营者这一问题;进一步阐述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最后深入探讨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网络消费者 网络经营者 侵权 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已逐渐成为其发展的阻碍,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因此,在尊重电子商务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从法律及相关层面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推动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界定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相对应、相对立的关系,没有经营者就没有消费者,反之亦然。电子商务中可能存在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模式有三种:B2B、B2C、C2C,其中B2C模式中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是毫无争议的。值得探讨的是B2B、C2C模式中是否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如何界定等问题。
电子商务只是人们生活消费的途径之一,它没有改变消费者的定义也没有改变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所以现行法律对消费者的定义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解释消费者的定义,也没有对消费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说明,要清晰地界定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身份,就必须对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及概念进行界定。根据国家标准局《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规定,可以成为消费者主体的只能是“个体社会成员”。有些学者认为若单位购买生活资料最后也是由个人生活消费而使用,那么该单位和集体属于消费者权益法保护范围内。笔者认为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单位”、“集体”或者“组织”是否构成消费者的主体仍然值得商榷:
首先,国际通行的规则是将消费者定位于个人。从目前法学理论界的观点和世界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惯例看,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只限于个人,例如《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指那些从经营者处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欧盟消费者远程合同指令》将消费者定义为,非出于商业、买卖、职业目的而缔结合同的任何自然人。
其次,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最终消费的主体,单位购买生活资料的基点仍是个人生活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是个人消费,或者说是直接消费。在单位作为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时,其不能直接进行生活消费,不能作为最终消费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由合同法调整,而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如果单位坚持依照《消法》来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它的地位相当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诉讼代表人。
最后,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看,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交易中弱势一方,就单位所具有的实力而言,很难将其视为市场中的弱势一方。个人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者地位,故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特殊保护。且其与经营者相比较缺乏交易经验或缺乏足够的交易信息和交易能力,从而导致在交易中不具有与经营者对等的实力,所以需要国家立法进行干预;而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进行交易时,有足够的团体力量与经营者抗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处于强势地位,法律上没有必要给予特殊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的只能是个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业性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那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为:出于生活消费目的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业性服务的个人。由此可知,B2B交易模式中的单位购买者不具有网络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即B2B交易模式中不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概念未作解释,也未对其主体资格进行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产品质量法》用的是“生产者”、“销售者”概念,未将两者合称。实践中,经营者的概念也不明确,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我国对经营者管理注重的是经营许可证的取得或商业行为。本文将“经营者”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并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同时,本文认为电子商务中具有经营者主体资格的有: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达到营利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C2C交易模式中,虽然销售方为没有经营许可证的个人,但个人销售者应被视为经营者,以令其对应的购买者自然成为消费者,双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具体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看,消费者作为分散孤立的个人,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且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等因素[2],故法律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电子商务中,因网络的虚拟化、电子化使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例如在C2C交易中,在线销售者只是披露商品信息或自己的身份信息,消费者无法对其信息作出真伪鉴别。如果销售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内容,那么购买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信息不对称在C2C交易模式里表现的淋漓尽致,整个交易过程中购买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2、在C2C交易模式下,企业可能以个人身份注册并从事经营,而购买者很难得知与其交易的对象究竟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法律一概将注册为个人用户的企业销售者排除在经营者的范围之外,那么与这类销售者进行交易的个人不会被法律视为消费者从而无法受到特殊的保护。
3、C2C交易中,大部分的个人销售者以出售商品为业,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客观上存在营利行为。由于网络的特性,个人销售者可以只凭借个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开设“店铺”,销售商品。其“店铺”规模及产品种类甚至可以和现实生活中的商家相媲美,甚至规模更大、种类更多。其销售方式多样,包括拍卖、零售、批发等。这类个人销售者的性质和现实生活中的经营者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是其借助了网络这一便利资源。将这一类个人销售者视为经营者,更有利于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C2C交易模式中,如何以特定的标准来确定个人销售者为经营者,这涉及到制定法律的技术问题,本文不作论述,但建议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1)个人销售者是否以出售商品为业,具有营利目的。(2)个人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数额或交易频率是否达到一定标准。(3)个人销售者“店铺”货物的库存量。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相对于传统交易,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过程无纸化、支付手段电子化、交易空间泛地域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更加悬殊,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更容易遭到网络经营者的侵犯。(见表一)
1、网络消费欺诈问题
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实施的,利用虚构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消费者财物的行为。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该概念中的经营者包含了真实的经营者和假冒经营者身份的欺诈行为人。因为,在网络环境下,若销售者对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虚构身份信息,购买者则很难辨认或无法判断销售者的真实身份。在目前网络法律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只要消费者将在线销售者视为经营者,或者说消费者根据销售者披露的信息判定或推断其为经营者,无论其是真实的经营者还是假冒经营者身份的欺诈行为人,法律上都应当将销售者认定为经营者。这样不仅可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有助于消费者在遭受欺诈后寻求司法救济,也可以借助该法对网络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弥补现行法对网络交易监管的不足。现阶段,网络消费欺诈的手段有:低价陷阱套取货款、空头承诺骗取订金、网络拍卖欺诈等。
针对网络消费欺诈,可以尝试建立事前预防体系:(1)建立经营者信息管理中心;(2)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3)从立法上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审查义务;(4)可以考虑在涉及网络消费合同时,法律作这样的规定:在网络交易中,对消费者的付款应先做预付款处理,交易过程完成之前,预付款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网络虚假广告问题
网络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为达到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而发布的关于其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的信息,如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虚假价格、虚假服务承诺等。网上广告因其特殊性,给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而网络广告是网络消费者购物的重要依据,消费者的购物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根据广告文字和图像判断而作出。消费者很难判别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难以得到保障。
笔者对网络虚假广告的监管有如下建议:(1)加强对经营者身份的审核与公布;(2)明确ISP[3]与ICP的责任;(3)明确主管部门的监管职权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4)完善相关法规。有必要针对网络虚假广告等不正当引诱方式制订特殊规则,使网络广告的发布行为有法可依,加强对虚假广告的管理。
3、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
网络消费合同不适当履行的行为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延迟履行。网络购物的物流配送缓慢是消费者经常遭遇的问题之一,出于某些原因,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交货日期难以兑现;(2)瑕疵履行。网络消费者在认购商品并发出货款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与物品介绍不一致的情况。(3)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络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打破了地域的限制,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但因为跨地域交易、经营者真实身份难以认定等因素,消费者很难实现其享受售后服务的权利。关于数字化商品的退货问题也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面临的新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合同履行期限未做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偏向消费者履行期限的规则。根据欧盟2000年10月31日生效的《消费者保护(远程销售)规则》:“供应商必须自消费者向其发出订单的30天内履行合同。无论出现任何原因,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必须尽快通知消费者并返还所涉款项,通知与返还期限在履行期届满30天内。”该规则同时规定“消费者有权在最少7个工作日内撤销任何远程契约,且不需要给付违约金与说明理由。在撤销契约中,消费者承担的费用仅限于返还货物的直接费用。”我国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当考虑这两个规则,有条件的确定最长履行期限和“犹豫期”。前者可以促使经营者及时处理信息,尽快履行合同;后者可以确保消费者“退货权”的实现,同时保障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4、网络格式合同问题
目前,网络消费类合同中普遍采用的是格式合同形式,大多数交易条款或服务条款都是经营者事先拟定好的,消费者一般只能接受或拒绝。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经常遇到点击类格式合同(click-warp contract),即消费者按照网页的提示,通过点击经营者网站的“同意”或“接受”按钮所订立的网络合同。另一种格式合同是浏览类格式合同(browse-warp contract),指经营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在合同中约定,访问者一旦浏览了其网站主页便与该经营者成立了合同。
经营者的格式合同中,存在着减轻、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较高的隐蔽性令消费者忽略了条款中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在网络环境下,要消除格式合同是不现实的,因为“网络具有天然地适用格式合同的条件及优势”[4]。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责任制定一些规则,规范网络格式合同订立的程序及内容,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经营者对合同订立程序的合理性具有提示的义务。网络经营者经常采用设置方便链接,将格式合同隐藏于其他页面等方式,使消费者无法知道合同的存在。经营者应当以醒目的标识提示消费者合同条款的存在,并在技术上设置提示程序,消费者只有阅读了格式条款后,才能缔结合同。(2)经营者对格式条款的合理性具有提示的义务。订立合同过程中,经营者应当提醒消费者网站上哪些协议、声明、通知属于合同条款,而且应当以醒目、易懂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关键条款内容。(3)经营者对合同内容变更的告知义务。在合同订立后,存在着经营者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修改的情形,经营者对其变更或修改的条款内容应当履行告知的义务。
5、网络支付安全问题
网络交易是一种非即时清结交易,通常由消费者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经营者收到货款后才发货或提供服务,这区别于生活中即时清结的消费交易。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消费者在使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时可能承担以下风险:网上支付信息被厂商或银行收集后无意或有意泄露给第三者,甚至冒用[5];不法分子盗窃或非法破解帐号密码导致电子货币被盗、丢失;消费者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造成损失;信用卡欺诈;支付系统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击等。
对于保障网络支付安全,除了采取当事人自律规范、从网络技术上确保交易安全等措施外,更要从法律上明确银行、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平衡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从目前各国信用卡的法律规范来看,大都偏重于保护消费者。例如,美国的《Z条例》(Regulation Z)就规定:“消费者承担的责任有限,对欺诈产生的损失,经营者承担较大风险;对事件的调查责任主要由发卡行和信用卡公司承担。”我国在制定电子货币支付相关法律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内容,采取对消费者权益实行重点保护的立法原则。
6、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
网络消费中,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数据等被信息服务系统收集、储存、传输,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可避免受到威胁,如:网络经营者为追求利润和利益使用甚至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银行的过错行为或黑客侵犯导致的个人信用卡信息被盗、丢失;大量垃圾邮件的骚扰等。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法律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而国际社会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力度已大大加强,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已经有了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案,我国也应该尽快把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纳入立法的日程。立法内容应当考虑以下几点:(1)规定经营者的义务;(2)收集个人信息行为必须合法。经营者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经主管部门许可及当事人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收集;(3)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安全;(4)规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责任;(5)制定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特殊保护条款。
7、消费者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问题
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又称求偿权。实现这种权利的前提是消费者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后,人身或财产遭受了一定的损害。损害赔偿权实际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利益受损时享有的一种救济权。
网络的特性和相关法律的缺失使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产生大量的纠纷。当消费者发现自己权益遭受侵害后,因无法得知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或者经营者处于其他地区而无法或不便寻求救济。而且过高的诉讼成本、举证困难、网络交易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不确定也导致消费者容易放弃救济权。网络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如何更好的保障网络交易的发展,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网络消费者在遭受侵权后迅速、方便的寻求救济,这成为了立法面临的新问题。
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一)通过法律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
1、在线信息披露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具有强大的优势,交易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经常陷入不知情状态,处于交易劣势。经合组织1999年12月《OECD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中明确指出网络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这可以成为我国立法借鉴的原则。
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经营者有义务披露真实的、完全的交易信息,向消费者提供清晰的、全面的交易条件。如:向消费者收取的或由消费者承担的成本项目、服务条款、交付和支付条款、购买的限制或限度条件(监护人许可、地域和时间限制、购买额的限度等)、有效的售后服务信息、保证和担保条款等。
2、不得滥用格式条款的免责义务
网络格式合同在网络消费交易中是必要的,其效力是可以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只要其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没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格式合同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应当从法律角度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定,这对维护交易公平和发展网络交易具有重大意义。如:限制无效条款列入合同;限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对于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应当采用特别提醒的方式列入合同,否则就是“霸王条款,权利不平等”。
3、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电子商务合同履行中,经营者延迟履行合同、瑕疵履行合同、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除了上文中建议法律有条件的规定最长履行期限和“犹豫期”外,还应当规定经营者的承诺义务、保证售后服务义务、赔偿义务。当然,为了防止消费者对权利的滥用,可以规定一些例外情形。
4、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
网络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前面提到的措施外还可以从一些细节上进行规范,如:经营者要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秘密性;提供的网络服务必须有技术保障,以保护消费者信息的安全;告知消费者降低风险的技术措施;对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带来的损害结果必须负有赔偿责任;经营者擅自转让消费者个人信息给第三方,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建立在线交易争端解决机制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除了从立法和制度上给予事前保障,还应当保证消费者在争端发生后寻求救济的权利和途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在遭受侵权行为时寻求救济的权利,但在电子商务中,其救济途径却难以找到。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构筑网络交易争端的解决机制:
1、设立小额诉讼程序
网络交易中,大多数是小额交易,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后,面对诉讼成本、诉讼困难等问题,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救济。因此,有效的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对于方便公民小额纠纷,特别是保护网络消费者利益有着重要意义。
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质是为一般民众提供一种救济小额权利的司法形式,其具有立案数额低、简易、高效等特点,对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阶段上应该和一般诉讼程序有所区别,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就有以下特别规定:可以在夜间或休息日进行;实行一次言辞辩论终结诉讼;为实现简易、迅速的审理目的,对证据的调查有特殊规定;诉讼中严格限制诉之变更、追加与提起反诉;使用表格化判决;原则上实行一审终审制,限制当事人上诉。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受理小额诉讼的法庭,如:美国、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构建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小额诉讼程序。这不仅能够解决网络纠纷中诉讼管辖权的问题,也能够轻松解决消费者跨地域、标的小、案情简单的多种纠纷。
2、建立在线投诉中心
中国工商总局和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以共同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在线投诉中心,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网络消费投诉。在该中心投诉的资料由中心转发到被投诉的网络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由当地的工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对投诉资料进行核查并进行处理;也可以考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下设立部门,该部门在收到中心转发的投诉资料并核查后,代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这使消费者在寻求救济时不需要考虑地域限制和救济成本的问题。同时,笔者认为消费者对经营者所在地有查找的义务,这样可以让中心能快捷、高效地处理来自全国各地投诉信息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建立在线争端解决机制
在线争端解决机制(ODR)是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与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它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纠纷解决方式和适用规则的灵活性、争端处理的高效性、纠纷解决的经济性(低费用)等特点。在线调解和在线仲裁是最常见的在线争端解决方式。
在线调解的基本原理同传统调解一样,不同的是调解的全部过程在网络上进行。在线调解的特点是:
(1)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采取该种方式,也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与到程序中;(2)其程序受法律规范约束少。在线调解中,可以通过第三人寻求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
(3)第三人为自愿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美国Oline ADR的调查程序中,通常是由消费者协会、商业协会或一些中立机构来进行调解。
在线仲裁因受到网络技术对当事人举证等活动的限制,很少适用于网络交易纠纷,目前在线仲裁主要解决域名争议。建立和发展在线仲裁面临的问题主要有:(1)证据提交的问题。网络交易中,除了数据电文来往外,可能也会出现书面或其他形式的证据,此时如何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成为难题;(2)在线仲裁地的确定问题。由于在线仲裁程序完全是在线进行,故不易对仲裁地作出确认,仲裁地的确定对跨国交易产生的纠纷解决有重要影响。(3)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在线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多大的法律约束力,是否具有司法执行力,这一点尚不明确。
笔者认为,为更好的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更快的发展电子商务,建立一个具有我国特色的网上争端解决机制是有必要的,该机制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领导和管理(如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相关的全国性协会或组织负责争端解决(如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以确定和保证争端解决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三)其他保护方式
保护网络消费权益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单从立法、司法角度还难以达到全面的保护,它涉及到政府、行业、消费者自身等多个层面,甚至涉及到整个社会的信用体制等问题。这要求我们不仅仅从立法、司法角度来探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要从其他方面来引导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现,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1、加强行政监管。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阶段,政府强有力的监管对于减少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2、实行行业自律。网络交易因其特性导致行业自律往往比行政手段规制更具有有效性。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力量和作用。3、建立信誉评价机制。网络经济有着较高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于交易纠纷的事前防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政府或法律授权建立权威的、中立的信誉评价机构,由它建立信誉查询系统,消费者可以对网络经营者进行信誉查询,这对于网络交易欺诈、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经营者可以起到警戒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网络法律网)
参考文献:
1、高富平:《在线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报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
2、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1。
3、庞敏英:《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5,(7)。
4、孙玉荣:《民法上的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适用》,《法律适用》,2005,(4)。
5、蒋虹:《网络虚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2)。
6、金桂兰:《电子交易与支付》,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9。
注释:
[1]张雨林为张霖之笔名
[2]信息不对称,指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对市场交易信息的拥有量是不对称的。导致其的因素有:1、商品或服务的复杂性与技术性。2、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和格式化。
[3]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网络服务提供者.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网络内容提供者。
[4]参见高富平:《在线交易法律规则研究报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5]如帐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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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的发展及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货币作为基于网络的支付结算工具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文章从电子货币概念出发,不仅分析了它的发展情况,而且针对电子商务的业务流程,对其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进行了重点研究。最后提出了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关键词:电子货币 网络金融 电子商务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电子支付工具越来越多。这些支付工具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类是电子货币类,如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另一类是电子信用卡类,包括智能卡、借记卡、电话卡等;还有一类是电子支票类,如电子支票、电子汇款( EFT) 、电子划款等。本文将针对电子支付的工具之一——电子货币在电子商务中的适用性进行分析与研究。
一、电子货币的基本概念及主要形式
1电子货币的基本概念。
电子货币作为当代最新的货币形式,从20 世纪70 年代产生以来,其应用形式越来越广泛。电子货币是一种在网上电子信用发展起来的,以商用电子机和各类交易卡为媒介,以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为手段,以电子脉冲进行资金传输和存储的信用货币。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的金融电子信息交换,电子货币与纸币等其他货币形式相比,具有保存成本低,流通费用低,标准化成本低,使用成本低等优势。尤适宜于小金额的网上采购。电子货币技术解决了无形货币的存储、流通、使用等方面的技术问题,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美国的Mark Twain 银行是美国第一家提供电子货币业务的银行,早在1996 年4 月就获得了一万个电子货币客户。
2电子货币的主要形式。
电子货币有两种主要形式:智能卡形式的支付卡 和数字方式的货币文件。前者主要用于网下的支付,后者用于网上的支付。
电子现金,它的主要用途在于取代日常小额消费的钞票及硬币。Mondex卡除了拥有现金的特性以外,同时还具有一个比现金更优良的特点,即是它能安全地通过电子管道(如电话、因特网等) 来作为人对人、人对商家、人对银行的远距转值。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在起步,网上金融服务开展较少,电子货币系统的建设进展缓慢。Mondex 是目前最接近于现金的电子货币。
E - Cash 是由Digicash 开发的在线交易用的数字货币。它是一种数据形式流通的货币。把现金数值转换成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通过这些序列数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币值。用户在开展电子现金业务的银行开设账户并在账户内存钱后,就可以在接受电子现金的商店进行购物。
二、电子货币的发展
1. 电子货币的发展概况。
电子货币的产生是经济和科技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成果。电子货币的使用,一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取代现金的发行,使得货币的发行费用降低;二是发行主体将由中央银行向其他主体转变。
目前的电子货币主要有银行卡和网上电子货币两种。现在,银行卡已在人们的生活中得到了更普遍的应用。对于客户来说,利用银行卡购物付款、提现、存款、转账,方便快捷、安全高效,而且可以获得咨询和资金融通的便利。同时,世界上由网上电子货币带动的网上金融服务正在迅速发展。据统计,网上金融业务在2004 年占传统金融业务量的10 %~20 % ,其中美国的网上金融业务发展最快,欧洲国家也在大力发展; 在亚洲,新加坡等是发展电子货币的先进地区。新加坡货币委员会的官员称,该国将力争于2008年全部改用电子化货币,货币将包括一种“电子数字脉冲”,发射装置安装在手机、掌上电脑甚至手表上,然后发射脉冲信号进行支付活动,届时所有商业和服务机构都将依法接受电子货币。欧洲央行也指出,电子货币的应用范围将越来越广,推广电子货币将成为欧洲央行未来货币政策的组成部分之一。
2. 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情况。
从总体上讲,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情况相对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尚处于起步阶段,网上金融服务开展较少,电子货币系统的建设进展缓慢。由于国情的缘故和信用概念在中国商品经济发展初期没有市场基础,一直到20 世纪90 年代中后期,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银行被推向市场,商品经济的生存竞争意识才迫使中国的银行界开始思考电子货币的发展策略。
在我国,目前发展的重点主要仍在信用卡业务上。我国的第一张银行信用卡,是1985 年6 月由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发行的“中银卡”,与国外相比,银行信用卡发展历史很短。近年来我国银行卡业务发展迅速,到2001 年6 月底,全国共有55 家金融机构开办了银行卡业务,发卡总量达3. 3 亿张;银行卡账户存款余额3742 亿元,仅2003 年上半年交易总额达48532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24 %;全国受理银行卡的银行卡的银行网点12. 9 万个,商户约10 万户;各金融机构共安装自动柜员机4. 9 万台,销售终端33. 4 万台。
3. 电子货币的发展趋势。
目前电子货币的发展十分迅速。据专家预测,美国在近十年内可能有12 %~15 %的交易将以电子方式进行,并且该发展趋势仍将不断加快。2000 年有约10 %的人用电子货币进行商业交易。在我国,也有业内人士分析电子商务将会蓬勃的发展。可见,电子货币将会朝更便利、更安全、更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支付方式也会趋于简单化和统一化,电子货币必然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三、电子货币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面对已经到来的数字化时代,随着金融电子化和Internet 的迅猛发展,网络作为一种新的贸易领域正在逐渐成为商务的一大发展趋势。电子货币系统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基础,只有正确认识电子货币的优势,建立和完善电子货币系统,才能真正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1电子商务流程的简单描述。
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买卖方式。整个电子商务过程并不是工业经济阶段商务活动的翻版,电子商务是将“通信服务”、“数据管理服务”、“安全服务”等三项基本服务融为一体的商业服务。在电子商务过程中,消费者和商家(即买卖双方) 将自己的各类供求意愿按照一定的格式输入电子商务网络,电子商务网络便会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寻找相关信息并提供给消费者多种买卖选择。一旦消费者确认,电子商务就会协助完成合同的签定、分类、传递和款项收付等全套业务。同时,为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认证机构对在互联网上交易的买卖双方进行认证,确认其真实身份。电子商务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虚拟的市场交换场所。
2.电子货币与电子商务。
电子货币与电子商务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在电子商务中,网上银行、在线电子支付和数据加密、电子签名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作用。其中,作为支付工具的电子货币应用的深度和广度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我们通过电子商务的流程可以看到,电子商务不仅包括商品流、信息流、物流,同时也涵盖了资金流的范畴。在支付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网络进行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利用电子货币可以安全、灵活地把货币采用匿名的形式存储在自己的硬盘上,并在支付过程中使用。它将消费者和商家(买卖双方) 与银行联系在一起,消费者可以在有关银行开立账户,在需要使用电子货币的时候,可以安装相应的软件或预存现金,但消费者与商家洽谈好以后,签定订货合同,就可以使用相应的电子货币支付所购买商品的费用。其中认证机构保证了交易过程的安全。
3.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电子货币的应用和发展使网络上现货、现金交易成为可能,促进了企业营销结构、营销方式、结算方式的创新;而方便、快捷、轻松的购物方式,也将极大地刺激消费,扩大需求,给零售商带来了无限商机;同时,由于实施开放式的网络经营,大大加剧了市场竞争,促使企业为市场提供优质价廉的商品、优质高效的服务。
在电子商务中,使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与传统的货币支付方式相比有许多的优势。首先,在同样的空间内,电子货币可以存储的面值是无限的;而传统货币面值是有限的。其次,电子货币受时空的限制比较小,能够通过通讯系统在短时间内进行远距离传递。第三,电子货币可以采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弥补了传统货币管理成本高的缺憾。第四,电子货币的匿名性比传统货币要强,避免了面对面的交易。另外,作者还认为,电子货币与传统的货币相比具有信息承载量比较大的优点。通过在交易过程中使用电子货币,商家、厂家以及消费者都能够从中得到比传统交易方式更多的信息。例如,商家可以在网络上迅速、及时地统计热销产品的销售量,可以通过用户注册信息准确地看出参加浏览或购买的用户资料,甚至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后续的市场调查,以便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同时消费者也可以获得快捷的反馈信息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
但是,就目前而言,作为支付工具的电子货币应用于电子商务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在这一问题上,普遍存在着很多观点。比如,安全问题、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不很成熟、系统可靠性、安全性以及数字认证技术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都将会对电子货币的发展产生极大的影响。要使电子货币能够迅速、健康的发展,必须尽快解决出现的这些问题。不仅要加强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互联网络的普及率;同时要积极发展电子商务,进而带动电子货币的发展;另外,也要尽快出台并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给网络安全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规范网上交易程序,正确使用数字证书。
另外,作者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研究,认为电子货币的产生和应用对传统的价值经济学和货币银行学提出了新的挑战。未来的发展,将会由于电子货币的应用,使得中央银行不能再通过调节货币的发行量这一手段来调节市场经济,新的价值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将会产生,通货膨胀、通货紧缩也将会有新的诠释,以适应未来网络经济的发展。电子货币将会形成一门全新的学科,冲击经济金融界的传统理论、理念。
四、结束语
拓展电子货币的业务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不断加快的经济全球化进程以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货币金融体系电子化的实现将是一个必然趋势。目前,与信息技术有关的电子商贸、电子商务、基于安全数据交换协议的各类网上购物系统、供应链管理以及网络营销等活动的不断兴起,使得原先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管理系统、贸易体系结构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和需求。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带动下,电子货币也将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得到更加全面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余旭涛,沙济彰. 电子货币的技术问题. 河海大学常州分校学报,2005 (1)
2. 翟凤荣. 电子货币与电子支付. 价值工程,2004 (5)
3. 白静. 试论电子货币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甘肃理论学刊,2005 (5)
4. 陈红. 电子货币发展情况初探. 广西金融研究,2004
5. 许小勇. 电子货币的发展及其风险防范. 浙江金融,2003 (2)
8. 电子商务与物流管理协同效应分析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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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我了解的一些资料,看对您有没有一些实质的帮助,希望有.....具体如下,谢谢!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必然的,电子商务时代的物流也面临新的发展,两者必然也应走向结合。两者的结合将衍生新的商务和物流模式,对商务和物流产生深刻的影响。文章深入分析了电子商务与物流的相互依存关系,论述了两者整合的必要性及协同的意义,提出了两者整合的措施和协同的策略。
(5)广义进化(演进原理):从协同学来看,在任何系统中子系统的合作竞争产生序参量,序参量的合作竞争产生自组织,从而完成从无序到有序的进化过程。这种进化论对无机界或者有机界同样是适应的,具有普遍性,因而是广义的。
3.2协同学原理
(1)模式原理:协同学的模式原理是研究有序结构形成的基本原理。所谓模式是在一个系统内各种不同的集体运动方式,大量子系统的相互作用。概括起来为快变量与慢变量两种模式,其中慢变量起主导作用,快变量或归化为慢变量,或者略去不计。
(2)涨落原理:即“涨落导致有序”这是耗散结构理论,也是协同学的基本原理。“涨落”概念一般指系统的宏观状态参量对其平均值所作的随机的,微小的偏离。而在协同学中则指系统整体状态的那种运动。在系统自组织过程中,由于控制变量的不断变化,将系统逐渐由平衡向非平衡推进,当超过阈值时,系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某种随机的微小的涨落可能通过相干协同效应而迅速放大,形成客观整体性的“巨涨落”,使系统由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跃迁到一种新的稳定的有序状态,形成新的有序结构。
(3)支配原理:概括地说是在系统自组织过程中,一方的属性支配着另一方的属性,使另一方丧失自己原有的某一属性,而以一方的属性为自己的新属性,或一方的属性同化了另一方的属性,使对方的属性与自己的属性相同。简言之,一方同化另一方,另一方异化为这一方,这就是支配原理。
(4)协同原理:“协同学的精神,就是通过将控制参量做出一个全局性的变化,在自组织的作用下,让系统发生一个质的变化”。这里的所谓“全局性”的变化,是指控制参量达到阈值以后引起热力学分支失稳跳跃式的变化。
3.3协同策略
(1)组织上协同在协同供应链理念的基础上,根据涨落原理建立彼此适应的“自管理队组”。两个系统的组织结构都应该是扁平化的,物流系统组织的扁平化要相对困难,通过支配原理,实现组织结构的协同。自管理队组在理论上是完全可以起到涨落作用的,根据“涨落导致有序”来完成自组织协同过程。自管理队组的涨落作用直接导致了企业组织子系统的自组织协同,即企业组织扁平化。同时加强行业作用,注入能量。
(2)战略上协同
专业化和多元化是企业组织子系统的两个弛豫变量,企业组织子系统要走出混沌,达到自组织协同的目的,使系统熵值降低和向有序化发展,应先确立专业化经营的序参量支配地位。两个系统都应该根据自己的核心能力确定经营模式、营运边界和竞争方式,形成竞争、合作、协调的关系,发挥各自在信息流和物流方面的优势,不能越位和错位。
(3)信息上协同
信息要先行,物流应同步。不仅仅是协同,更重要的是依靠信息流同化、推动信息和信息平台的集成,从而推动电子商务与物流在作业层上的同步,消除信息孤岛。数据不可靠与“信息孤岛”同样导致软件系统的混沌。作为慢变量的PDM和ERP系统是关系到企业信息化最终成败的软件系统,其实施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企业信息化结果所具有的结构和功能,代表企业的“序”或状态,因此PDM和ERP就是表征企业信息化过程有序程度的序参量,其实施程度支配了整个企业信息化进程,而企业信息化进程伺服于PDM和ERP的实施程度。
9. 电子商务专业毕业论文的选题都有哪些
电子商务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1. 电子商务环境下供应链的构建研究
2.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与电子政务
3.企业采用电子交易市场研究
4.中国电子政务应用市场现状及需求趋势分析
5.电子商务时代的竞争结构分析(课题)
6.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其走向
7.美国电子商务发展态势及政府相关政策基点
8.缩小数字鸿沟的国际经验及我国的政策建议
9.电子政务以及国外的发展情况
10.我国电子政务的现状与问题
11. 网上银行安全问题与解决对策研究
12.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13.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现代物流研究
14.论信息技术革命条件下的网络经济
15. 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其对现代商务的促进作用
16. 基于电子商务的信用保障措施研究
17.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规避网络购物欺诈风险
18.互联网与战略
19.电子商务领域网络犯罪的对策研究
20.电子商务管理中的法律政策研究
21. 22.论信息技术革命条件下的网络经济
23. 基于B2B的在线交易系统的设计与实现研究
24.我国网络产业的制度建设探讨
25.网络化经济规律的新思考
26.透过Web站点看中美两国企业的营销理念
27.如何看待网络产业和网络股
28.物流企业如何进军电子商务
29.关于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对策研究
30.WTO条件下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对策
31. 现代物流与电子商务中信息技术应用研究
32.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研究
33.信息时代如何增强中国企业竞争力
34. 基于消费者信息行为的电子商务营销策略的研究
35.我国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状况及政策建议
36.网络审计的结构和应用中的问题
37.试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其所面临的若干政策问题
38. 基于Web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的研究与实现
39. 电子商务对中国对外贸易影响问题研究
40.防止网络新经济时代IT人才流失的策略研究
41.电子商务发展特征与我国的对策取向
42.电子商务对未来商业的影响
43. 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研究
44.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主要趋势及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45.电子商店经营模式之研究
46.我国电子金融业务发展现况及建议
47. 跨国企业电子商务的策略研究
48. 网络银行安全分析和方案设计
49.电子商务的交易成本分析
50.网络时代的企业经营与管理
51. 企业电子商务的风险分类及其管理策略
52.企业采用Intranet(企业网络)之成功关键因素研究
53.电子商务业者之资源优势、策略优势与绩效优势关系之研究
54.B2B电子商务:中国企业应对策略
55. C2C电子商务的营销组合策略研究
56. 基于身份的数字签名及签密技术研究
57.传统企业与电子商务
58.打造我国电子商务基础服务产业
59.电子商务与企业业务流程再造
60. 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评价体系研究
61. B2B趋势分析
62.资本与技术二重奏-透析B2B领先模式
63. 新农村电子政务建设模式研究
64. 电子商务环境下信用证收汇风险研究
65. 基于C2C的第三方协同支付研究
66. 基于电子商务供应链的伙伴关系管理研究
67. 电子商务盈利模式研究
68. 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品牌战略
69. 基于电子商务的物流策略研究
70. EDI+因特网:企业电子商务的助推器
71.中国企业B2B的障碍
72.企业采用Intranet(企业网络)之成功关键因素研究
73. B2C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战略联盟
10. 浅析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论文
摘要: 随着全国、全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也越来越重视电子商务工作,尤其是农村电子商务,并相继出台了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发展规划。农业信息化是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和目标,来促进农村经济建设,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势在必行。
关键词: 农村经济;电子商务;制度建设
1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因素
为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释放内需潜力,增强消费信息的互通,世界各地都已经关注和注重电子商务工作作为,其不仅能够购帮助扩消费、稳增长、调结构、增就业,随着电子商务逐渐地从线上走到线下,从虚拟走到现实,网络经营同实体产品相结合的新形式,已经开始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不可阻挡的影响。电子商务优化了传统的资源配置,更带给生产企业、流通企业、营销企业新的经营模式。发展电子商务对目前我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以及提升产业竞争力、影响力、带动力、辐射力等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
(1)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是调结构、转方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电子商务加速了农村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的变革,促进了农产品流通环节及渠道的改变,是转型升级的“催化剂”,是促进农村流通方式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大家知道,农业现代化的趋势就是农产品的产业链条逐步拉长,形成生产的规模化,产品的精品化,品牌的知名化,从而促使我国传统的农业产业转型升级,适合现代社会对农产品的需求。而电子商务正是这一趋势的加速器。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也是发展地方经济的新抓手。这些年来,各地都把建设的重点寄希望于招商引资大项目或工业项目上,以此拉动经济增长。而本身的农业和农村却部过多的关注。但是引进资金往往后续跟不上,问题存在多,解决程序复杂,更容易带来环境污染的问题。相比较而言,农村电子商务能在环保的前提下,促进农产品的销售,提供商品的互通性,为农村人思想转变及文明程度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并且能确保一直伴随着农村的发展。
(2)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是扩大农村消费市场的重要手段。传统农产品生产、储运、加工和销售的链条较长,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环节较多,影响了流通效率,增加了流通成本。而电子商务的优势就是不需要有实体店铺性的货架、地铺位置等,不受资金的影响,可以直接同各地顾客进行沟通,销售面更广,渠道更宽,顾客更多,也减去了其中很大部分的成本问题。越来越多的农产品正在通过网络走进千家万户,为农民解决卖难问题提供了新思路。传统意义上农民只能在地头等着客商来收购农产品,渠道有限,如果没人收购或行情不好,农民往往会遭受损失,而农产品网上销售面对的则是来自全国的消费者,使农民变被动为主动,简化了供应链环节,降低了农产品交易成本,农民增收效果明显。同时,电子商务改变了农村流通方式和消费观念,增强农村消费活力。过去,留守农村的老人小孩想消费,既无能力又不便利,而今网上购物,只需在外工作或打工的子女、父母在网上确认一下,任何商品都可以迅速的送递到农村老人、小孩手中,农村居民由此真正实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购物待遇。农村消费通过电商无疑形成当今消费新的增长点。
(3)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农村电子商务解决了农民和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缩短了销售途径,减少了销售成本,避免了供大于求或供大于求的不平衡情况,推动了农业生产的产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市场化和品牌化,是产品定价更低,产品销售更多、更广、更远,是销售者和购买者双方获益。农村电子商务是推动新农村建设的新视角,是实现强农富农的巨大机遇,是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全新的发展方向和新模式。提高了农产品价值,真正实现助农增收。改善了农业经济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就业、农业物流、农村生活品质提升、农村组织结构优化等事关“三农”的全方位课题问题。
(4)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是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途径。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利用互联网+下的.各种平台及途径,让农民接触到最新的知识及信息,大大缩短了城市与农村的差距,享受到很多城市里享受到的资源,实现许多足不出户的便利,促进农村的发展,还可以引发出农村对时尚潮流、生活方式的新追求。这对于改变农村现有的相对于城市较简陋的生活状态,提升农村生活品质,加快城镇化进程都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5)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是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创新创业的有效举措。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农村电子商务的推广,必然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带动农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直接对接市场在家中就实现创业致富,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帮助农民充分就业。同时,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提供了许多的就业机会,可以吸引部分农村青年的回归及部分人才的进入,有效地制止“农村空巢现象”的蔓延,农村“留守”老大难问题也可以迎刃而解。纵观各地,不少乡村立足自身的地理位置、文化底蕴、风俗习惯等特点,利用网络出售自己的特色产品或农产品,在本地看来很一般的货物,却可以获得异地百姓的喜爱,进而获得丰厚的利润,百姓对与电子商务销售自己产品的热情空前高涨,“淘宝村、淘宝乡(镇)”不断出现“农户+公司+网络”的模式。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必然是新形势下我国农村的一次深刻革命。
3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政府工作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定电子商务斤农村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任务。提高领导对农村电子商务工作的重视,政府领导要率先垂范,亲力亲为,带头狠抓落实;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深入一线督促检查,协调解决问题,抓好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关键环节落实,确保事有专管人员、有明确职责、有完成时间,迅速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各项工作。
强化培训,培育人才。政府要发挥部门农村各类人才培育的优势,加强京东、阿里巴巴等知名电商企业合作,邀请知名电商专家授课,要充分发挥电商孵化园作用,对农村党员干部、电商企业、经营农户进行技术培训,鼓励在外务工人员回乡创业,积极引进优秀的电商人才,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和物质奖励,切实解决农村电子商务人才不足的问题。电子商务正在快速的发展中,农村的经济模式也在不停地改变中,人才是关键,启用和发展电商,将极大地改变农村传统经济和产品形式,更会改变着当地人的生产生活方式。
完善配套,畅通物流体系。交通物流、邮政、供销等部门要整合利用农村现有流通网络资源,进一步完善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大力发展与电子交易、网上购物、在线支付协同发展的物流配送服务。加强与阿里巴巴等知名企业合作,积极引进知名快递物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升级已有的物流网点及纤细平台,整合配送途径和第三方配送。大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主流媒体和实体广告进行宣传,讲解电商基础知识及实施过程,及时解决农民的疑问和疑虑,宣传各地发展电子商务的新经验、现做法、新企业、新产品、新渠道等。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共同营造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浓厚氛围。督导调度,形成合力。要加强工作协调,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出台电子商务奖励扶持办法,用好电子商务产业专项基金,鼓励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要强化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展顺利的总结经验、全面推广,对进展不力地查找原因、立即整改;要建立科学的考核奖惩机制,要将农村电子商务工作纳入年度量质化考核体系,年终组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