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跨境电商在中国未来会有怎样的发展
来源中商情报网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越内来越频繁,跨境电商已然成容为时代的主题。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轻松“全球购”,享受来自世界各地的优质产品。随着我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相关部门陆续出台实质性的利好政策,再加上《电商法》的保驾护航,我国跨境电商行业得以快速发展。
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的跨境电商行业最新政策汇总一览见下图:
可以直观的反映出国家对跨境电商发展的支持,也能看出跨境电商行业为当下的热门产业。
㈡ 市场:欧洲跨境电商市场分析,亚马逊并不是第一大电商平台
跨境电商在欧洲很受欢迎。
2014年,一项研究表明,超过四分之一的欧盟网物者已经在另一个欧盟国家进行过购物,但还是有很多购物者不敢跨境购物,因为他们担心如果他们不喜欢这些产品需要退货,会很折腾 。不过,欧盟委员会表示正在努力使消费者和卖家更容易完成跨境电商买卖。
国内和欧盟跨境访问的比例
根据外媒报道的数据,与各自国内访问相比,来自其他欧盟国家的平均访问比例约为20%。
当我们看一下成员国一级的份额时,跨境访问的比例差异很大。委员会认为,这也是因为访问次数部分受到人口规模的影响。“因此,即使在传统上较大的电子商务市场,如德国和英国,与国内访问的比例相比,来自国外的访问比例相对较小。据报道,一些北欧国家以及西班牙和葡萄牙的跨境访问比例很高。“
国内和欧盟跨境采购的比例
从实际购买量的数据中我们发现,55%的受访者表示他们的所有用户都位于一个国家/地区,而12%的受访者表示他们的用户有来自于26个或更多欧盟国家/地区的用户。平均而言,跨境采购的比例为20%。
2018年欧洲的跨境电子商务
2018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对于欧洲的网购用户来说,中国是跨境电商购买的热门目的地。在欧洲几乎每个国家,比如在冰岛,挪威,瑞典,芬兰,英国,丹麦,法国,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希腊,拉脱维亚,德国,匈牙利和斯洛文尼亚等国家,中国都是跨境网购者购买产品最多的国家。
2018年,欧洲跨境商业组织展示的500强跨境零售欧洲研究数据表明欧洲23%的电子商务是跨境的。该研究还表明,欧洲的跨境电商(不包括旅行)占950亿欧元,其中55%由位于欧盟的零售商产生。
为了更好地了解欧洲的电商行业,我们也要了解其网购用户。通过多项数据分析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每四个上网的欧洲人中就有一个人每周至少在网上购物一次,而超过60%的人每月在网上购物一次,6%甚至每天通过互联网购买产品或服务。还有研究还表明,英国的消费者是欧洲最常见的网购消费者。在英国,8%的人每天在网上购物,而41%的人每周都这样做。
欧洲人网购的时间
欧洲人在网上购物时间的研究数据显示,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在线消费者在网上看到并购买它的时间不会太长,而法国消费者在购买他们在网上看到的运动鞋之前需要花费8个多小时。通过比较:欧洲平均值为2小时20分钟。
欧洲电商氛围浓厚
我们找到一份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一项指数,其中列出了各国支持B2B电子商务的能力,我们发现前10个国家包括7个欧洲市场,卢森堡,瑞士和挪威排名前三。
如果卖家朋友想考虑欧洲的电商市场时,除了美国巨头亚马逊和eBay或中国的阿里巴巴和京东等,在欧洲有很多可供选择的本土电商平台!欧洲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之一,它是Ikea,Zalando和Otto等主要在线零售公司的所在地。
欧洲主要的电子商务公司
在欧洲甚至全球的几个国家都有大型在线零售商,如H&M,家乐福或宜家。但也有一些电子商务公司在其本国非常大,但在其他欧洲消费者中并不那么熟悉。以Wehkamp为例,Wehkamp是一家主要的荷兰在线零售商,于1952年开始作为一家邮购公司。每年,它都是荷兰十大网上商店之一,但在国外,它几乎不为人所知。
大多数大型电子商务公司都来自西欧
欧洲最大的电子商务公司来自西方国家,大多数都活跃在在线食品领域。西欧确实在欧洲电子商务行业占据主导地位,因为它占2017年欧洲在线零售总额的约68%。这种主导地位也可以在欧洲在线零售商的前10名中看到。
欧洲十大电商公司
根据Veraart Research的研究数据显示,在十大电子商务公司中,五家来自德国,三家来自法国,两家来自英国。
亚马逊是这份名单上唯一一家来自欧洲以外的公司。Veraart Research表示:“未来几年增长将放缓,但预计该公司将在3至4年内将其营业额增加一倍,并最终在2021年超越Schwarz-Gruppe成为欧洲最大的零售商。”
以上简单的梳理分析了欧洲的电商市场,希望对想进入欧洲市场的卖家有所帮助,之后将分析亚马逊在欧洲市场的表现。如果各位有关于欧洲电商市场的想法交流,欢迎加入我们的跨境圈子,与跨境圈友一起交流、唠嗑。
㈢ 欧盟增值税新规
法律分析:1.可通过一站式申报服务(One Stop Shop简称“OSS”)注册,在线卖家(包括在线市场/平台)可以只在一个欧盟成员国注册增值税,并可在该成员国完成向其他成员国申报和应缴增值税的操作。
2. 欧盟内部现有的商品远程销售阈值将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欧盟范围内新的1万欧元的阈值。低于此1万欧元的阈值仍需要在发货的成员国缴纳增值税。
3.引入了特殊规定,将供应商品的在线市场/平台(如亚马逊、ebay等)视为供应商,并在特定的情况下承担增值税代扣代缴的义务:
对于从欧盟以外进口到欧盟内在价值不超过150欧元的货物,向欧盟消费者销售(无论卖方是欧盟还是非欧盟卖家),将由在线平台代扣代缴。
对于非欧盟企业的卖家,其货物已提前仓储于欧盟境内并销售给欧盟境内消费者(包括在欧盟同一国家销售和欧盟内不同国家之间跨境销售),无论该商品的价值为多少,将由在线平台代扣代缴。
法律依据:欧盟委员会发布的《行政合作指令》 (DAC)
四项重大改革
1.废除远程销售起征额 (适用于全欧范围年销售额超过阈值1万欧元)。
2.推出一站式(One-Stop-Shop或OSS)注册申报服务。
3.终止低于22欧元的进口增值税豁免政策
4.由电商平台或者海关申报人负责收取和缴纳增值税。
01、扩大一站式覆盖范围,简化电子商务增值税规则
将一站式机制试用范围从欧盟国家扩大到非欧盟国家。非欧盟国家供应商只需在一个欧盟国家注册,就可一次性申报缴纳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发生的税款。
现有的“远程销售门槛”将被撤销,随后会推出“一站式”欧盟增值税申报表(OSS)。
在线销售商品的企业通过在线数字门户网站(MOSS)履行应该遵守的所有增值税义务的新规则,并通过其欧盟注册所在国当地税务部门系统进行申报。单个欧盟销售目的国所涉及的年销售额如果超过阈值10,000欧元,则需要按照欧盟各目的国增值税税率执行,可以使用MOSS系统做统一申报。
02、取消低价值商品免征进口增值税规定
取消对从非欧盟国家线上进口单价低于22欧元的商品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规定。
将创建一个进口计划,商品价值不超过150欧元,卖家可以在销售点向欧盟买家收取增值税,通过“进口一站式服务”(IOSS)申报和缴纳增值税,为商品提供“绿色通道”,让其快速便捷地通关。这些商品将在进口时免征增值税,从而可以在海关快速放行。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简化机制,就是由海关申报人(例如邮政经营者,快递公司,海关代理)从客户那里收取进口增值税,这些增值税将按月支付给海关。
03、部分在平台上的销售,由平台负责收取和缴纳增值税。
明确电商平台负责对非欧盟电商在该平台销售的货物和劳务的代扣代缴义务,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让第三方平台“被视为卖方”,并承担了更多的责任。
当电商平台促进B2C业务时,其代扣代缴制度将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进口商品价值不超过150欧元;非欧盟卖家任意价值商品的远程跨境交易或国内交易。
跨境电商行业合规化是大势所趋,这次税务大改革对整个跨境电商行业的卖家乃至服务商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从当前到新规执行,有一年的过渡期,给各位卖家更多的时间进行税务规划。
㈣ 网络购物的趋势
网络购物的趋势
相关部门研究院预计,201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稳居全球第一,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5万亿,全年网络零售交易规模超过5万亿,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超过10%。未来数据还会不断增加。
《电子商务“十三五”规划》也提出,“电子商务全面融入、覆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成为经济增长和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动力”的发展目标,确立“202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40万亿元、网上零售总额10万亿元、相关从业者5000万人”的三大发展指标。
电子商务持续多年保持高速发展,有力推动互联网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实现了以信息流带动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物资流,促进资源配置优化。电商消费的区域特征,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日益紧密。
全世界有37%的用户在社交平台上活跃,数量庞大。社交平台已成为消费者网购的一个渠道。有近2亿的中国用户为了方便网购,在自己的微信上绑定了银行卡。在美国,有大约47%的消费者会在社交平台购买产品或者服务。因此社交平台对网购的影响非常巨大。
参考
2016全球五大电商市场分析:中国电商营业额9750亿美元,英国网购比例最高_科技频道_东方头条
http://mini.eastday.com/a/170212151428971.html
㈤ 全球电子商务详细资料大全
全球电子商务是指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的电子交易活动,参加电子交易各方通过网路进辩迅行贸易。涉及到有关交易各方的相关系统,如买方国家进出口公司系统、海关系统、银行金融系统、税务系统、运输系统、保险系统等。
全球电子商务业务内容繁杂,数据来往频繁,要求电子商务系统严格、准确、安全、可靠,应制定出世界统一的电子商务标准和电子商务(贸易)协定。
㈥ 欧盟政府的电子商务对策是什么
欧盟的电子商务政策
1998年,欧盟电子商务销售额为6.5亿元,1999年为17亿美元,预计到2003年仅欧洲地区电子商务销售额将达到340亿美元。这些数据说明,欧盟将电子商务视为推行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主导世界经济的重要战略措施之一,把电子商务的发展看作是欧洲地区在未来全球经济中赢得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因此,自1997年欧盟便从战略的角度来制定和规划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框架,以指导欧洲地区15个成员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欧盟的电子商务政策无论在立法思想、立法内容还是立法技术上都是很先进的。
欧盟电子商务政策的基本框架
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提出《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从宏观的角度规定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和电子商务等方面的行动原则。这个方案是从全球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的发展的,认为,关于电子商务的任何规章制度必须与其在WTO框架下相关的承诺或义务相协调一致。同时,该方案还指出了电子商务发展必须满足的条件。虽然《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是从欧洲共同体的地区联盟的角度来制定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它也为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个可以效仿的政策制定的模式。
1997年7月欧洲各国在波恩召开了有关全球信息网络的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部长宣言,主张官方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帮助民间企业自主发展以促进Internet的商业竞争,扩大Internet的商业应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12月,欧盟与美国发表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联合宣言,与美国就全球电子商务指导原则达成协议,承诺建立“无关税电子空间”。2000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起了一项名为“电子欧洲”(e—Europe)的行动方案。以作为其增加欧洲公民网络介入和获得信息社会服务机会的策略之一。电子欧洲行动计划是一个政治协议,其目的是确保欧盟所有成员国能够从信息社会所带来的变化中受益。它也是欧盟在电子商务里主要的政策文件之一。
2000年5月欧洲议会通过《电子商务指令》。该指令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电子商务的在线服务能够在共同体内被自由地提供,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成员国开放在线服务的市场;②成员国不对电子商务合同的使用,加以限制;③为仅作为第三方的信息传输管道的中介创设了责任豁免;④要求标明属于电子形式的广告信息;⑤允许律师、会计师在线提供服务;⑥要将国籍法和来源国法作为适用于电子服务的法律;⑦允许成员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防止煽动种族仇恨,保卫国民的健康和安全,对来自他国的电子服务加以识别;⑧确定提供电子服务的公司所在地,成为其实际开展营业的固定场所,不论其网站设在何处。“电子商务指令”是欧盟发展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它确立了欧洲单一市场准则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其目的是防止出现因各国制度不同而导致欧洲电子商务发展受限的局面,从而推动泛欧在线服务的开展。
《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电子欧洲》和《电子商务指令》三个文件为欧盟发展电子商务构建了一个基本框架。此外,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诸如金融服务、数据安全、个人隐私权、网络犯罪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也是发展电子商务的瓶颈,应对这些问题制定一系列指令和立法等。
欧盟电子商务政策的基本内容
1.电子支付方面的政策
在电子商务的网上贸易中,订货和付款手续都必须在网上完成。这时就需要银行能够提供一种特殊的金融支持。这种金融支持由银行在网络上对交易资金进行电子划拨,此即为电子支付。安全的电子支付系统对于发展BTOC商务活动是非常必需的。如果缺乏一种安全、有效和便捷的跨境在线服务支付手段,将大大削减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从而最终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电子支付的手段最常见的就是利用信用卡进行记账结算,此外也可以采取电子汇票、电子货币的方式。在目前电子支付系统开发的初级阶段,商业和技术环境变化迅速,很难制定合适又实用的政策。因此,欧盟正和在相应的国际论坛上的其他政府及组织一起合作,全面考虑已经出现电子支付方面的问题。
2.电子合同和数字签名方面的政策
在电子合同中,欧盟还要求采用数字签名的方式应该与传统的签名一样具有效力。当然这种签名应该首先经过相关的认证部门的鉴定。欧盟委员会于1997年10月以通讯的方式发布了一份《数字签名框架指南》的文件。该文件认为由于各成员国对于认证部门的操作程序以及技术认证的要求和规定不同,使加强欧洲共同体内的电子商务和在线服务的国家间市场是支离破碎的,所以欧盟委员会建议引入《数字签名的框架指南》,以改变这种状况。同时,欧盟认为,制定的数字签名框架中应该解决以下一些问题:支持认证过程的法律基础,包括出现的九字鉴别和认证技术;认证程序的可应用性;在应用认证技术的情况下,用户、供应商和第三方所担风险与责任的分配;以及使用注册认证所产生的特殊问题等等。
3.知识产权方面的政策
2001年5月欧盟发布了《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指令》(以下简称版权指令)。这意味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6年12月通过的两个新国际版权条约即将生效。在这个版权指令中,欧盟对各成员国存在分歧的复制权的定义进行了协调,并将互动式的“按需提供”传播行为涵盖在传统的传播权中。此外,欧盟对权利人的技术措施的义务、权利的例外与限制也作了很具体的规定。但欧盟的版权保护指令明显地对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有意或无意地给忽视弱化了,这被有关的专家和学者认为是对公共利益的一种挤压。
4.关税和税务方面的政策
欧盟认为,各成员国原则尽管同意不向希望通过网络空间做生意的公司实行新的贸易壁垒或者征收新的税种,但并不认为“Internet”应当成为全球的免税商店。对于在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否只适用现在的税务制度,而不征新的税种,欧盟认为要根据电子商务的方式不同而区别对待:现在的税务制度对于采取间接电子商务是完全适用的,这种贸易方式与传统的邮政、电信服务相类似,对于直接电子商务而言,虽然不需要制定新的税务制度,但是必须做一些调整和修改,同时加强国家间税收方面的合作,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为成功的税收方面的应用和操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国际联盟的合作。
5.网络犯罪方面的政策
1999年欧盟就反对网络犯罪提出过若干建议,并向欧洲联盟部长会议和欧洲议会同时提交有关网络犯罪的报告。该报告概要介绍了反击网络犯罪的协调配套政策,并阐述了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必须措施。2000年4月,欧洲议会起草了一份名为《网络犯罪公约》的草案,它将成为第一个关于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该草案阐述了各种针对计算机系统、网络、数据滥用的犯罪行为的适用法律及程序,这个文件的目的是协调网络犯罪的各国家间的规定,以便利在欧洲议会的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调查、取证等工作。这个草案于2000年11月经专家组定夺,2001年8月欧洲委员会部长会议签署公布实施。
6.保护消费者方面的政策
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关于《远程合同中消费者保护指令》第4条至第12条具体规定的消费者在远程服务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知情权、退回货物的权利等等。欧盟认为这个指令中对消费者的保护并不适用于电子商务中的金融服务等。
启示和借鉴
1.电子商务框架与相关法规细化的关系。欧盟认为由于电子商务受制于不断发展的技术原因,电子商务的框架必须是灵活的,有一定的前瞻性,而不僵化。在《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里,欧盟仅仅是对电子商务的定义进行阐述,从制定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原则入手。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就需要一种细化的具体的条款来归制电子商务中的相关问题,所以框架细化的过程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逐步完成的。因此,我国电子商务框架的制定也可以这样走。首先制定一个框架性的、可扩展的基本法律文件,采取综合法的形式。通过确立电子商务基本法,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系统阐述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指导原则,描绘未来全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蓝图,然后对这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如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等。
2.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可考虑调整和完善传统的商务法,从而使过去制定的法律具有适用性,并且可以边制定边完善。欧盟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时,就是将1968年布鲁塞尔会议中的协定更新的基础上来保护在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的,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还在发展,需要循序渐进地制定相关政策。
3.企业界的参与。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主体的作用,也是发展电子商务的主导力量,要建立良好的支撑政策环境,必须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个角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网上安全保证措施等,都需要企业的参与和配合。欧盟在制定“电子欧洲”行动方案时,就邀请了各成员国的企业界代表,并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作用)。并最终形成了一个《欧洲中小企业进入数字经济》的信息社会会议报告,以促进各成员国内的中小企型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运用。
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集体、个人利益的协调、统一。此外,中国电子商务政策的制定要学习并借鉴欧盟的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