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进出口税收政策助力跨境电商腾飞
进出口税收政策助力跨境电商腾飞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公告规定,对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应按现行规定补缴。
业内专家表示,该政策的出台,有利于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稳定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预期,增强有关市场主体信心,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跨境电商出口遇到退运不便
近年来,我国电商行业发展很快,不仅成为境内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跨境电商行业发展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资料显示,我国跨境电商发展迅速,规模5年增长近10倍,不仅带动了我国出口贸易的稳步增长,也促进了传统外贸转型升级,为企业开拓新的国际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业内专家表示,部分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可能会滞销或者退换货。对滞销或退换货的多数商品,企业采取降价促销、转卖其他市场,或者在海外仓就地维修、销毁等方式处理,但仍有少量需退运进境。
按现行规定,出口退运进境的商品,除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启脊纯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外,均应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商品发生滞销、境外消费者退换货时,是否将其退运回国,企业通常要考虑运费成本、重新销售的收益等多方面因素,退运进境缴纳的进口税收仅是其中一个因素。
当前外贸发展环境日趋复杂、外需增长放缓的风险加大,从支持外贸发展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在一段时间内对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予以税收政策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许光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完善进口税收政策
近年来,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出台了多项举措。优化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基础上,增加了滑雪用具、番红花等29项近年来消费需求旺盛的商品,新增商品一经上线就受到消费者青睐。
同时,调整了清单备注的部分监管悄咐要求,与相关国际公约、进口管理办法更好衔接,便利相关商品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口,更好满足消费需求。例如,含有人工养殖人参成分的化妆品等商品,在提供相关证明后即可正常进口。
此次出台的政策,旨在为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减轻退运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完善了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在具体操作上,公告规定,企业在申请享受政策时,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是应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凭该证明申请办理进口免税等手续。二是应向海关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退运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公告还规定,对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企业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不得以进口商品冒充出口退运商品偷税、骗税,一旦出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和有关人员将受到惩处。”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税收政策为行业带来利好
“作为跨境电商行业的亲历者,在过去的9年中见证了行业的蓬勃发展。此次税收政策调整,将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挽回不少沉没成本,使广大从业者减少后顾之忧,更加积极地去拥抱海外市场。”海外仓企业、湖南至美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昊铱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长沙世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一家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主营3C电子、灯具、户外休闲、家居和运动类等产品。该公司物流部副总监高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公司发展很快,自成立以来,公司年营业收入基本保持45%的平均增长率,完成线上销售额约4亿元。
“此次政策出台后,公司预计每年节约关税20万元,将加速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不良品、滞销品的处理也将更加灵活便利。”高芬表示。
“此次政策调整,有利于减轻跨境电商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经营成本,必将有野枣利于跨境电商企业的顺利发展,也有利于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出口规模。”许光建表示。
“跨境电商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快速发展,现已成为国内外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此次政策出台,可以帮助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减少税收负担,畅通国内外的贸易循环、助力稳经济。”李旭红说。
Ⅱ 跨境电商税收政策汇总
根据海关总署统计,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1.69万亿元,增长了31.1%,其中出口1.12万亿元,增长40.1%,进口0.57万亿元,增长16.5%。即使在疫情肆虐经济低迷的2020年,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也逆势蓬勃发展。近年来多部委陆续出台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体现了国家对跨境电商业规范发展的鼓励与重视。我们对与跨境电商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分类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跨境出口税收政策
1、 全国性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
适用退(免)税政策适用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已办理税务登记出口货物1、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2、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货物凭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上述退(免)税、免税政策。
2、 综试区政策
综试区即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中国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质的先行先试的城市区域。2015年3月,国务院正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杭州综试区专门发布《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3号),规定对在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1) 出口货物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
(2) 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谈数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
截至2018年,国务院共批准包括北京、上海、深圳海口在内的3批共35个综试区,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适用于所有综试区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自2018年橡茄10月1日起(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含如首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相较于全国适用的免税政策,综试区政策细化了对企业的平台登记要求,但对于出口货物和购进货物凭证的要求大幅放宽。
全国适用免税政策综试区适用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1、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2、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购进货物凭证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截至目前,国务院已经批准包括芜湖、福州、雄安新区、安庆、延安、乌鲁木齐在内的5批共计105个综试区。
随着对跨境电商扶持政策的不断加码,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1)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36号公告同时规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假设某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2020年应税收入总额为2000万,按照4%的应税所得率核定的应税所得就是80万,根据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其实际承担的所得税为4万元,实际所得税税负率仅为2‰。
二、跨境进口税收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规定:
1、 自2016年4月8日起,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方式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4) 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5) 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2、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4、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2018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单次交易限值从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从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三、行邮税
行邮税即进境物品进口税,是对进境物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合并。这并非是针对跨境电商的新政策,因跨境电商实务中常有以行邮方式处理跨境商品,在此一并介绍。
行邮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
海关应当按照《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确定适用税率,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
2019年4月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自4月9日起,调降对个人携带进境的行李和邮递物品征收的行邮税税率,对食品、药品等的税率由15%调降为13%,并将税目1“药品”的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目前包括抗癌药和罕见病药) ”,按照货物税率征税;对纺织品、电器等由25%降为20%,对第三档贵重物品税率保持50%不变。
行邮税的免税和适用政策按照个人邮寄进境和进境携带进行区分。根据2010年第43号海关总署公告,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根据2010年第54号海关总署公告,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和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凭证,未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2020年8月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2020年第36号),自该日起,进境旅客携带20种商品范围内的物品进境,也可以在规定的限值内予以免税了。
由于行邮税是海关针对个人进出境物品实施的监管政策,跨境电商在采用该种方式的时候需要对其违规风险予以充分关注。
Ⅲ 重磅!2022年中国及31省市跨境电商行业政策汇总及解读(全)跨境电商综试区将达到132个
行业主要上市公司:安克创新(300866);跨境通(002640);天泽信息(300209);ST华鼎(601113);联络互动(002280);广博股份(002103);兰亭集势(LITB);新维国际控股(08086.HK)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