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国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颁布时间
电子商务类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1)关于鼓励和支持南京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扩展阅读: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❷ 《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把握跨境电商发展战略机遇期,推动跨境电商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结合本市跨境电商发展新情况新特点,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京商函字〔2022〕8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由4部分,共计12条措施构成,从培育平台企业、促进业态模式创新、搭建对接交流平台、优化协调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促进跨境电商创新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一部分: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做大做强。从促进平台企业发展、鼓励品牌独立站建设、提升仓储物流服务能力等方面出发,多维度支持各类跨境电商平台发展。
一是大力培育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从促进本地平台发展、吸引骨干企业落地、助力国际市场拓展、优化配套服务等四个方面,分级分类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第一,聚焦现有平台企业, 探索 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综合评价体系,结合评价结果及企业特点,加强精准服务。第二,培育新增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积极引进跨境电子商务龙头平台企业,有针对性地协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诉求;培育具有较大发展潜力、新业态新模式初创平台。第三,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加速全球布局,助力品牌出海,促进外贸升级。第四,完善配套服务保障,对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业绩贡献突出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等相关企业,在人才落户、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是支持企业自建独立站。根据企业建站投入、销售业绩等情况,对企业建设运营独立站予以资金支持,鼓励企业深耕细分市场,积累私域流量,培育特定品类精品垂直电商平台。
三是进一步完善海外仓支持政策。加大海外仓建设支持力度,结合企业海外建仓实际情况,完善海外仓投资主体认定标准, 探索 创新海外仓支持方式,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支撑能力。
第二部分:持续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双枢纽”航空物流资源优势, 探索 拓展“两个试点”业务,积极促进跨境电商业态模式创新。
一是加快推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本市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医药产品试点清单。二是组织相关试点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拓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业务;积极争取采用“前置仓+区店调拨+店面直提”模式,在北京市内试点开展安全合规的跨境电子商务即买即提业务模式。三是深入挖掘本市“双枢纽”航空物流潜力,持续推进跨境电商“优进优出”。
第三部分: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对接合作平台。搭建供需对接、重要展会、合规培训三类跨境电商合作交流平台,为企业提供资源对接、品牌展示和深入了解境外市场的契机。
一是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与传统外贸企业的合作对接。二是组织跨境电商企业参与服贸会等国内外重要展会,办好中国电子商务大会,为企业提供品牌展示、合作洽谈、信息交流的平台。三是依托行业协会等 社会 组织力量开展合规培训,对主要境外市场的交易规则与标准进行解读,提高企业境外本土化经营水平。
第四部分:建立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协调调度机制。
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综试区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建立重点跨境电商企业联系对接和跟踪服务机制,鼓励各区、跨境电商产业园扩大招商引资,引进具备良好发展潜力或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落地。
三、实施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咨询电话:电子商务处,55579373)
❸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有哪些
一、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有哪些❹ 电子商务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有哪些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2004年年底,在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阐明了发展电子商务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还提出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措施。
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
2005年6月,央行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提出来。强调“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法律环境、信用和安全认证体系,建设安全、便捷的在线支付服务平台”。
200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2006年6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效的避免了网上交易面临的交易的安全性问题。
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
2007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2007年12月17日,国家商务信息化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公布了《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出台的目的在于,希望能够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引导交易参与方规范各类市场行为,是防范市场风险、化解交易矛盾、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2008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提出,要放宽市场准入,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信息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财税政策环境,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以及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对信息服务领域的各项扶持政策。
2008年04月24,为规范网上交易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商务部起草了《电子商务模式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
2008年,加大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北京工商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意见》,并有望被工商部门今后逐步在全国推行。
2009年4月,央行、银监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出台。《通知》被视为是在为牌照发放预热。这似乎预示着国家监管部门开始真正着手加强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力度。
❺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哪些
所谓电子商务就是用电子工具从事商务贸易活动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是受到我国电子商务法定调整的,除此之外还有相应的法规。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一、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哪些❻ 2022国家对电商平台的政策
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完善跨境电商服务体系,优化跨境电商发展环境,促进本市跨境电商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外贸转型和消费品质提升,根据外经贸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结合本市跨境电商发展实际,制定出台《2022年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主要内容
《指南》涵盖六个支持方向十三个支持细项,对跨境电商重要载体、重点环节和行业企业进行支持,主要包括鼓励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发展,引导进出口企业扩大跨境电商业务规模,支持跨境电商仓储物流、通关申报、产业园区等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发展,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商场超市等建设引进跨境电商体验店,发展新型跨境电商体验消费模式等内容。
(一)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发展
一是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对平台软件开发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按照审定实际投资予以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二是支持企业建设应用独立站,对2021年以来上线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独立站自有品牌销售额占比不低于总销售额50%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三是鼓励跨境电商平台扩大服务规模,对2021年以来新增服务30家(含)以上有经营实绩北京企业的跨境电商平台,按照平台年度服务收入的3%予以资金支持。
(二)支持企业拓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
一是对在京开展跨境电商B2C业务的企业给予每单0.35元的支持;通过跨境电商进口医药产品的,每单支持0.4元。二是对企业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的综合成本给予每公斤货物最高1元的资金补贴。三是支持跨境电商通关辅助设施项目建设,对设备购置和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等投入,依据审定实际投资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
(三)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发展
一是支持产业园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及软件系统开发,依据审定实际投资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二是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扩大服务规模,对经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2021年以来每新增服务或入驻1家有经营实绩的跨境电商企业,分别予以5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支持发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跨境体验消费
一是支持企业建设运营跨境电商体验店,对2021年以来投资新建的跨境电商体验店连续12个月房租、配套服务设施购置、线上销售平台建设等投入予以支持。二是鼓励商场、超市、产业园引进跨境电商体验店,2021年以来每引进一家跨境电商体验店,给予引进主体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支持跨境电商仓储物流建设发展
一是对于海外仓、保税仓等跨境电商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依据审定实际投资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二是支持企业扩大海外仓服务规模,对于仓储面积1000平以上、年均服务本市有经营实绩的跨境电商企业10家以上的海外仓,予以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
(六)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对企业2021年开展跨境电商相关业务取得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三、《指南》申报时间
对于支持方向(二)中的B2C、B2B进出口业务,项目申报主体于2022年10月11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其余支持方向,项目申报主体于2022年9月13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审后,按照《指南》规定时间将相关项目材料上报市商务局。
❼ 2022年电商扶持政策有哪些
电商扶持政策主要包括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为电商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支持、推动、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以及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等。体现在促进发展、包容审慎、平等对待、均衡保障、协同监管、社会共治、法律衔接七个方面。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商务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一节 构建内贸流通新体制 实施国内外市场一体化战略。统筹推进发展现代流通和对外开放,把国内市场体系建设和国际市场开拓结合起来,推动国内各地区市场的一体化、国内国际市场的一体化,逐步形成贯通国内外的价值链和大市场。创建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培育一批内外贸结合、经营模式与国际接轨的商品交易市场,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大型展会,建设一批带动性强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提高内贸流通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外资投向共同配送、连锁配送、冷链配送等现代物流服务领域;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采购、营销等功能性区域中心。鼓励流通企业走出去,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建设境外营销、支付结算和仓储物流网络。
❽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特色平台
国家级南京出口加工区
2003年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同年进行了规划建设,并于2003年9月通过了国务院八部委联合验收正式封关运作。南京出口加工区封关面积1.5平方公里,实行“境内关外”的特殊政策,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内企业享有通关、税收、外汇管理等优惠政策,无需出区即可办好所有进出口手续。
南京新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
1997年1月经国家科委批准设立,规划面积5平方公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集聚,高新技术产品众多,各类研发机构齐全。
国家级南京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
1997年9月经国务院台办、国家科委批准设立,规划面积3.5平方公里。区内台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平板显示器件的背光模组及相关零组件、液晶电视机(显示器)的生产和销售,石油化工产品的储运、加工、销售,生物医药产品、日化产品的生产、销售等。
国家(南京)显示器件产业园
2005年5月由国家信息产业部命名。区内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产品技术水平世界领先,产业规模和骨干企业数量国内领先。
江苏省高校科技工业园
2001年9月经江苏省政府批准设立,重点发展生物医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和计算机软件等新兴产业。南京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55研究所、江苏省化工研究所等10多所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区内建有产业基地,实现科研成果的转化。
中国南京液晶谷
2009年8月设立,总规划面积22平方公里,重点发展高世代TFT-LCD面板及模组、有机电致发光显示器件(OLED)、激光显示器件及整机、薄膜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等产品。按照“依托龙头、系列化开发、集群化发展、高端化培育”的原则,建设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光电显示产业基地。
紫金(新港)科技创业特别社区
2011年9月成立,规划用地面积3.8平方公里,规划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园区具有“特殊的制度创新、特别的政策支撑、特定的区域载体、特有的功能体系”, 重点面向光电技术、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加快培育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创业、产学研合作平台、研发中心、企业总部项目,建设集孵化器、加速器、中试基地、总部基地、人才公寓、商业以及配套设施等于一体的科技创业创新载体。
南京龙潭物流基地
2002年由南京市政府批准设立,规划总面积10.5平方公里。为抢抓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机遇,2014年10月南京开发区依托龙潭物流基地设立了南京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中心,开展“一般出口”“一般进口”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试点。目前,监管中心已经有多家电商、物流企业入区经营,成为南京及周边地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的重要集散地。
南京光电技术研究院
由开发区联合东南大学、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等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采取“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型公司”模式,重点面向新型显示、半导体照明、太阳能光伏、光电装备、光电材料等产业链核心领域、关键环节,加快建设技术研发孵化、公共技术服务、人才引进培养三大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