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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诉讼管辖

发布时间:2023-09-05 05:07:36

㈠ 电商纠纷管辖法院

一般网络购物纠纷可以到收货地当地法院进行起诉。当事人可以书写起诉状,之后向法院进行起诉。但是当事人进行起诉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比如有明确的原告被告,以及清楚的事实和诉讼理由。一般产生网络购物纠纷的话,那么可以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一、网络购物纠纷的管辖法院地在哪
网络纠纷的管辖法院地在当事人收货地法院。
当事人和卖家之间的纠纷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网上购买手机,一般是采用快递送货上门的方式,在当事人和卖家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当事人既可以向卖家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当事人的收货地法院起诉。
二、网络购物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有哪些
第一,买家购买商品后,卖家拒绝发货。
作为消费者,当在电商平台下单,并支付了价款后,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此时,如果商家拒绝发货,当事人是有要求商家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即按时发货的权利的,如果商家不处理的话,那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1、向商家所在的电商平台投诉商家的违法行为,与商家的聊天记录就是最好的证据,让平台对商家做出相应的处罚。
2、向消协等消费者维权机构投诉,请求消费者维权机构协助我们维权,处理此事。
3、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向维权类自媒体寻求帮助,向自己所在学校的自媒体寻求帮助。
第二,收到快递,发现实物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商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就是说我们在面对商家知假卖假时,除了要求商家退回我们的付款外,还可以要求商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则上是退一赔三,五百保底。
如果购买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了要求商家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商家要求支付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这比一般性规定的退一赔三,五百保底对商家的惩罚更为严厉。
第三,快递损毁或丢失
个人建议,如果取件时发现快递破损,可以选择拒收快递。如果一定要接收破损快递的话,牢记开快递的时候一定要录像,如果后期需要维权的话,这可以作为证据。
如果发生快递毁损或丢失,首先要做的是找到责任方,明确到底是商家、快递公司的单独责任还是多方的共同责任。当然,如果找不出来到底是谁的责任的话,可以要求商家帮忙找,一般来说商家都会积极帮忙,从而撇清自己的责任的。
如果对于商家或者快递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向消费者维权机构投诉,请求帮助。如果确认是快递公司的问题,同时也可国家邮政局申诉。
网络购物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有第一买家在购买物品以后,并且已经支付了钱款,卖家不发货。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卖家可以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要求卖家进行发货或者退款。同时当事人应该保留同商家的聊天记录或者平台的购买记录等。

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管辖

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管辖如下对于合同纠纷,各国多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其选择既可以订立在合同中,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就管辖法院达成协议。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管辖法院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建立在地理区域基础上的传统管辖权原则确定对争议的管辖权。但是,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选择管辖法院时,传统管辖权原则的运用受到了限制。如前所述,电子商务合同可以在网络上签订或履行,人们借助网络进行的商业往来,可能根本没有实际的空间地点,合同与具体的物理空间之间的联系变得非常偶然而难以确定,从而使得传统的司法管辖区域界限变得模糊。同时,电子商务合同所存在的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在这个空间中没有地域的界限。正像史蒂芬·考伯林教授说的:“在新的数字经济时代,边界和管辖权失去了意义,交易不再有空间意义,因为它们不在那儿发生。电子贸易看起来不在任何确定的地点进行,而是发生在不定型的电子空间。”在网上,唯一具有地域性特征的可能就是网址,网址可以很明显地表露它是哪个国家的网站,但用户进入该网站却并不表明进入了网站所在的国家。由此可见,网络空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此空间中,地理位置失去了其在物理空间中的重要意义,传统管辖权原则的存在价值受到了挑战。构筑新的管辖权基础由于传统的管辖权基础不再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要求,学术界一直在探讨建立新的管辖权基础,其中网址为众多学者所关注。对于网址是否能成为新的管辖权基础,学者们有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网址可以作为管辖权的基础,理由为:1.网址具有相对稳定性。2.网址与管辖区域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度。但是将网址作为管辖依据是可以肯定的,但不是绝对的。网址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唯一根据,单纯地对该网址的进入也并不能必然导致异地法院对网址拥有者享有管辖权,但是鉴于网址在因特网上的重要地位,在确定管辖权时可以作为一有的学者认为网址不能作为管辖权基础,主要理由有: 1.网址与地理空间的关联毕竟只是一种虚拟的联系,它有别于传统的实质意义上的“联系”,把这种泛泛的、偶然的、虚拟的联系作为管辖的基础还缺乏足够的根据。况互联网与地理空间之间还有许多其它的“联系”因素,承认网址的法律地位,是否也意味着所有联系因素都可能成为新的管辖根据呢如果这样,势必造成网络案件管辖的滥用。

㈢ 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

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是什么




1.



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2.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3.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4.



(三)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是什么




1.



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2.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3.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4.



(三)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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