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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08-21 00:37:14

Ⅰ 跨境电子商务,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根据《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一)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分为三类:

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主体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在政策未实施地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在政策实施地区被确认为经营主体。

(二)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

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三)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

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

(四)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

(五)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

应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

(六)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七)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1)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扩展阅读:

《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有利于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发挥我国制造业大国优势,扩大海外营销渠道;有利于增加就业,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有利于加快实施共建“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针对制约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

有必要加快建立适应其特点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营造更加便利的发展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意见》体现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总体原则,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发展目标,既普遍支持国内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又突出重点。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特别是提出要培育一批公共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自建平台,并鼓励国内企业与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强强联合。

《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支持措施:

一是优化海关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管理模式,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进出口通关作业流程。

二是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措施,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施集中申报、查验和放行,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三是明确规范进出口税收政策,继续落实现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制订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四是完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管理,稳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鼓励境内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电子支付业务。

五是提供财政金融支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重点项目给予必要资金支持,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适合的信用保险服务。向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保险支持。

Ⅱ 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的发展现状

(一)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不断完善。
截至2011年6月30日,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4.85亿,互联网普及率达36.2%。全社会电子商务应用意识不断增强,应用网络购物、网上支付和网上银行的互联网用户分别达到1.73亿、1.53亿和1.5亿,占用户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5.6%、31.6%和31%。2010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4.5万亿元人民币。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初步形成,电子商务相关政策、法律、规章和标准相继出台,电子商务市场逐步规范,电子商务支撑体系不断完善。
(二)电子商务应用日益深化。
电子商务在我国各个经济领域的应用不断拓展,应用水平不断提高,正在形成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态势。大型企业网上购销比重逐年上升,部分企业实现了在线交易、支付及物流局部集成应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普及率迅速提高,2010年,应用网上交易和网络营销的中小企业比例达到42.1%。2010年,全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5231亿元人民币,约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3%,并呈现出加速增长态势,成为拉动消费需求、优化消费结构的重要途径。
(三)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迅猛。
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信用保障、电子支付、物流配送和电子认证等电子商务服务业持续快速发展。2010年,我国电子商务信息、交易和技术服务企业达到2.5万家,第三方支付额达到1.01万亿元人民币,社会物流总额达到125.4万亿元人民币,全国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达23.4亿件,有效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持有量超过1530万张。
(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电子商务规制建设相对滞后,市场准入、服务监管体系、信用体系、统计监测体系、产业投融资机制亟待建立。
2.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网络交易纠纷处理困难,可信、安全、便利的网络购物环境还不完备。
3.电子商务应用在地区、城乡和企业间发展还不平衡,农村、中小企业和传统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亟待扶持引导。
4.电子商务服务业尚处成长期,商业模式、服务水平和服务范围有待拓展提高,技术和市场尚不成熟。

Ⅲ 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大力改造提升生产性服务业

围绕生产性服务业共性需求及关键环节,加强网络信息技术集成应用,大力改造提升生产性服务业,重点推进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系统外包等的发展,增强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效率,提高服务附加值。
(一)加强一体化电子商务技术攻关,提高全程服务能力
加强完全网络化条件下高效电子商务市场体系结构及其演化机理与过程研究,探索网络化生产经营、消费方式与行为规律,为发展高效电子商务服务形态提供科学依据。突破智慧电子商务云服务等技术,发展新一代电子商务服务技术架构及解决方案。加强电子商务市场可信交易服务技术与系统研发,推进可信交易环境建设。满足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国际贸易、旅游、移动商务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行业以及区域发展需求,大力开展电子商务服务模式与技术集成创新,强化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加强重点领域全程电子商务服务解决方案研发,推进示范应用,培育龙头企业,提升重点领域全程服务能力。
专栏:电子商务 开展电子商务若干理论问题研究,电子商务云服务技术与平台研发,电子商务可信交易技术与平台研发,电子商务支撑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重点生产资料电子商务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重点生活资料电子商务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旅游电子商务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专业市场电子商务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移动电子商务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 (二)加强集成技术支撑,提高物流综合服务能力
加强物流产业发展规律研究,探索物流发展新模式。面向国内外贸易需求,加强集装箱海铁公多式联运智能运输组织、业务过程协同控制、信息共享与集成等技术研发与应用,创新服务机制与模式,建设海铁公联运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形成一体化物流服务解决方案。强化物流射频识别、物流过程信息感知、可视化及智能决策等技术的研发与集成,形成物联网环境下智能物流技术框架和综合服务方案。结合电子商务对物流配送的需求,创新网购物流服务模式,加强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协同的信息共享技术和标准、网购物流服务网络和业务流程研究,积极实施网购物流示范工程。
专栏:现代物流 开展集装箱海铁公多式联运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网购物流服务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资源整合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供应链全程第三方物流服务技术与示范应用、物联网环境下智能物流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 (三)加强系统外包服务模式创新,提高产业信息化水平
加强软件服务化应用技术研究,探索信息系统开发、建设、运行、维护新模式,为发展可信系统外包服务形态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可配置系统架构技术、安全可靠服务质量保障技术、高效运行平台技术、应用系统集成技术研究,开发系统外包服务平台,提高系统外包服务技术支撑能力。建立信息系统服务外包标准和管理体系,形成信息系统服务外包管理保障支撑体系。面向大型骨干企业及其上下游供应链企业信息化需求,鼓励其信息化机构与主营业务分离,创新信息系统服务模式,为产业链相关企业提供信息系统服务支撑。面向非机要政府部门电子政务需求,鼓励其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与运营外包,发展社会化电子政务信息系统服务产业。

Ⅳ 中国当前对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政策方针

参考《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为减少束缚电子商务发展的机制体制障碍,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在培育经济新动力,打造“双引擎”、实现“双目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1、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2、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3、促进就业创业;
4、推动转型升级;
5、完善物流基础设施;
6、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7、构筑安全保障防线;
8、健全支撑体系。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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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互联网营销的互联网营销人才匮乏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依靠于网络,而现代企业为了更好的销售产品、服务顾客,也不得不从运用互联网,转而依靠互联网。据《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2010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4.5万亿元人民币,网络营销产业规模已经突破200亿,未来互联网营销人才缺口巨大。据艾瑞咨询调查数据表明:我国企业在2011年中对网络营销人员的需求量达到了363万。国内三大招聘网站前程无忧、智联招聘、中华英才网的招聘需求数据也显示:企业对网络营销类人才的招聘需求岗位的日发布数量达到36000个,并呈现持续上涨的态势。2012年对网络搜索人才的需求将进一步增长,特别是搜索营销人才的需求缺口将不断加大。到2013年,仅搜索营销方面专业人才就将产生百余万就业岗位。据专家统计人才市场随着互联网发展,对于网络营销人才的需求将会高达5800万,国内由于网络营销人才难寻,已成为企业开展网络营销时碰到的最迫切的问题。

Ⅵ 我国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颁布时间

电子商务类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6年6月);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12月);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

(6)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扩展阅读: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和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Ⅶ 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商电发[2011]375号)和《商务部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商电发[2011]490号),于2012年确定了34个首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地区 基地名称 北京 北京市通州商务园 北京市大兴区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天津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河北 河北省石家庄市 山西 山西侯马经济开发区 内蒙古 赤峰电子商务基地 辽宁 沈阳浑南电子商务产业园 吉林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黑龙江 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海 嘉定电子商务产业园、北虹桥电商产业园 浦东唐镇电子商务创新港 江苏 南京市建邺区 苏州金枫电子商务产业园 浙江 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街电子信息街 金华市区电子商务产业基地 安徽 合肥(蜀山)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 福建 海峡电子商务产业基地 山东 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青岛 青岛市崂山区 河南 郑州市郑东新区电子商务基地 湖北 武汉市汉正街都市工业区 湖南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 广州云埔电子商务园区 深圳 深圳市福田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 广西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重庆 重庆市渝中区 贵州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云南 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陕西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甘肃 甘肃省酒泉市 青海 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宁夏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夏软件园 新疆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新疆伊犁州奎屯市 总计 34个

Ⅷ 农村电子商务为什么能助推精准扶贫

  1. 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可以减少交易环节,降低生产成本,拓宽销售渠专道,提高经济效益属,增加农民收入;

  2. 可以提高农民素质和致富能力,促进农村地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农民创业就业;

  3. 能够推动贫困地区农村产业的优化升级,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Ⅸ 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的简介

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是落实《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十二五”时期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1、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电子商务进一步普及深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显著提高。电子商务在现代服务业中的比重明显上升。电子商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初步形成安全可信、规范有序的网络商务环境。
具体目标是:电子商务交易额翻两番,突破18万亿元。其中,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超过15万亿元。企业网上采购和网上销售占采购和销售总额的比重分别超过50%和20%。大型企业的网络化供应链协同能力基本建立,部分行业龙头企业的全球化商务协同能力初步形成。经常性应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达到中小企业总数的60%以上。网络零售交易额突破3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超过9%。移动电子商务交易额和用户数达到全球领先水平。电子商务的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企业和服务品牌。
2、重点任务
(一)提高大型企业电子商务水平
(二)推动中小企业普及电子商务
(三)促进重点行业电子商务发展
(四)推动网络零售规模化发展
(五)提高政府采购电子商务水平
(六)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协同发展
(七)持续推进移动电子商务发展
(八)促进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协调发展
(九)提高电子商务的安全保障和技术支撑能力
3、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二)建立健全电子商务诚信发展环境
(三)提高电子商务的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
(四)加大对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完善权益保护机制
(六)加强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设
(七)完善多元化的电子商务投融资机制
(八)加强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工作
(九)加快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十)加强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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