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限时促销可设置的活动时间最长是多少天
限时促销可设置的活动时间最长可以设置30天。
可以进入“我的阿里”—找到“交易管理”“营销设置”“限时促销” 进行填写,点击优惠货品旁边的“请选择”,在弹窗中选择货品,点击“保存”,批量设置,此时可以设置是否限购,设置完点击“确定”,点击创建活动,这样活动创建完成。
阿里巴巴怎么退货:
首先和店主联系,沟通一下,因什么原因要求退货,这样退货更顺利,双方同意情况下,进入已买到的宝贝,找到这笔交易,点击页面上的申请退款,选择已收到货,会有一个对话弹出,填写退款原因退款说明,提交退款申请,申请成功后系统会有相应的提示。
2.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举办的促销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铺。第三条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的促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商行政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促销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促销活动安全全面负责。经营场所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第五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明示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内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举办购物返券的促销活动;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六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疏导措施、车辆的停放和疏导措施。第七条促销活动举办期间,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当消费者相对聚集时,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第八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以国家法定年节、开张、开张纪念等名义举办的促销活动,或者举办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的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7日前,将促销活动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书面报告:
(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向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二)连锁企业在全市或者部分区(县)范围内统一举办促销活动的,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九条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了解促销活动的有关情况,对促销活动现场进行检查。必要时,向安全生产、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门通报。第十条本市对粮食、食用油、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实行重点监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促销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应当保证促销商品充足供应,不得限制消费者购物的数量和时段,并且应当保留促销商品销售资料。第十一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以外商品的限量促销活动,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和数量。连锁企业应当明示各门店促销商品的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当及时明示或者告知消费者,并且保留限量促销商品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至少保留30日。第十二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市或者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移送,并通知举报人。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第十三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举办购物返券促销活动的,责令停止促销活动;影响经营场所秩序或者拒不停止促销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报告促销活动有关情况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促销时间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或者限制数量、时段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保留限量促销商品销售凭证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存在事故隐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促销活动。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3.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枯仿限。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3)限时促销活动未标明促销期限扩展阅读: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
1,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2,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没册纤交易价格为基准。
3,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未标明或者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经营者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
4. 如何判断在小区内部的促销活动是否违法
串通、联合规定、限定价格等行为则违法。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这些规定对价格促销行为明确了具体要求,限时特惠活动一旦违反上述规定,就构成价格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各商业企业、市场禁止以下列方式开展促销活动:串通、联合规定、限定价格;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诋毁他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以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中实施价格欺诈,包括虚假降价、虚构原价、虚假馈赠、虚假优惠、虚假折扣以及博彩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行为。
5.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针对商家先涨价再降价等促销乱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促销降价需明确促销的基准价,也就中此是原市场价。未标明或者标明促销基准价格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凯培姿,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对各种抽红包、试手气、组队分奖金的促销方式,《规定》也将其纳入监管,明确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游戏等带有偶然性或者不确定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行为。
《规定》还明确,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违反上述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规定》的出台背景
一是促销已经成为企业扩大销售量的重要手段,加强促销行为规范势在必行。巨奖销售、虚假促销、不履行优惠承诺等不正当促销手段日益多发,影响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诚信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对促销行为的规范,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很有必要。
二是促销已经成为拉动消费新型方式,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迫切。近年来,经营者通过促销活动让利于消费者,“6·18”“双11”等促销季电商平台成交量不断刷新,反映出促销对消费的强大拉动效果。
与此同时,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使促销规则更加复杂,促销花样不断翻新,促销行为真假难辨。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促销行为,真正让消费者在促销中“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打造让群众放心的消费环境势在必行。
三是市场监管规则需要不断完善,形成监管合力。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后,不断加强市场监管规则整合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我国对经营者促销行为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多部法律。
原《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难以全面体盯绝现上位法新要求,迫切需要梳理、细化具体法律条款,需要制定一部规范促销行为的专门性规章。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6. 在促销活动中,需要综合考虑哪些因素来确定具体的促销活动期限
促销期限的设置不能抄太长,也不能太短。太长,会被消费者漠视,从而降低促销效果;太短,因信息的传递需要一定时间,所以可能会遭遇销售高峰还没到来活动就已结束的尴尬。
作为超市一般促销的话,一般会以两个星期为一个周期,并在周四完成促销商品的替换,以照应周末的销售高峰。
1、如果是节假日促销,一般以节假日周期为依据,师出有名;
2、如果是因为要清库存促销,以预计能清理完库存的时间为促销活动期限;
。。。。。。
7.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促销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促销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第四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八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第十一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第十二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三条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第十五条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十六条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第十八条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第十九条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加强自律,引导零售商开展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促销活动。
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单位举报,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促销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