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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

发布时间:2023-04-25 22:12:20

『壹』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启示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由于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完全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的特性以及其迅猛发展的势头,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规制理所当然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会、国际海事组织)的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在国际组织的立法活动的成果中,最为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并于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以下称“示范法”)。在这份极有借鉴价值的文件中,电子商务的形式、法律承认、书面形式要求、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与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最重要的问题均有明确规定。虽然该《示范法》在性质上既非国际公约,亦非各国公认的有拘束力的国际惯例——其目的只是供各国评价涉及使用计算机技术或其它现代通讯技术的商务关系中本国法律和惯例的某些方面并使之现代化时参照的范本,并可作为目前尚无法可依的制定有关法规的参照范本——因此,严格地说,它不能算是一个法律性文件;但是,《示范法》的颁布对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此后,各国在其电子商务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示范法》的内容。

(二)美国

在电子商务这场革命中,美国无疑走在世界各国的前面。1998年,美国因特网上交易总额高达3000亿美元。目前,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占有85%的份额。早在1991年9月1日,美国参议院即已通过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其宗旨是建设信息高速公路。而这条“公路”为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关键基础。1997年7月,克林顿总统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表示要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克林顿称,联合国的《示范法》为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树立了法则,美国支持这个法案。必须指出的是,在美国,通常情况下,商法的制定权属于各州。

但由于电子商务经常是跨州、甚至是跨国进行的,为了避免各州之间出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冲突,1999年7月,由300名法学教授、法官、律师等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员会(NCCUSL)”草拟了“计算机及信息交易统一法(UCITA, Uniform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推荐给各州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在本州适用。

(三)欧洲联盟

目前,欧洲电子商务发展仅次于美国;而从长远来看,欧洲将有可能超过美国。

欧盟已充分意识到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极大影响。为改善电子商务的环境,欧盟已于1999年12月7日通过统一法令,明确规定了在某一成员国签定的电子商务合同,其效力在其它任何一个成员国都应被承认等重要问题。此外,在2000年3月底于里斯本举行的欧盟首脑特别会议上,欧盟通过了2000年电子贸易的法律框架,并决定于本年度通过正在制定中的电子商务法。在欧盟诸国中,英国的因特网发展要快于其它大多数国家。据英国政府宣称:1999年英国通过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总额高达30亿英镑;而且,预计这个数字还将增长10倍,2002年将达到占其GDP4%的规模。1998年12月,英国政府提出了“到2002年在英国将形成世界上最适合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的目标;在2000年1月28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2000年年会上,布莱尔再次重申了这一目标。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英国政府积极着手草拟相关法案。1999年7月,英国政府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草案。该草案包括加密服务提供商、便利化的电子商务和数据存储、对被保护的电子数据的调查及附录等四章。该草案规定了自愿的许可登记制、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签名的证据力、取消其它法律中对以电子媒介替代纸张的限制等内容。

(四)新加坡

在亚太国家中,新加坡的电子商务发展速度是比较快的。1999年,该国电子商务的收入比1998年增长了34%.据称, 新加坡95%的贸易已通过EDI实现,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际贸易中实现EDI全面管理的国家——废除了所有书面贸易文件。新加坡非常重视政府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并认为没有一套贸易规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是危险的。

早在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着手制定一整套详细的法律和技术框架。在其指定的电子商务策略的六个指导原则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政府将通过实施法律来保证电子商务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1998年,新加坡颁布了《1998电子交易法令》(以下称“交易法令”)。据新加坡贸易和工业部长说,新加坡是第一个搞电子商务立法的东南亚国家,电子交易法将有助于使新加坡成为一个可信的电子商务地区。

新加坡《交易法令》是一部内容比较全面和完善的专门立法。它采纳了绝大部分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的绝大部分条文;但它远较《示范法》为复杂和完备,因为它还规定了许多后者并未涉及的内容。这部法律的有关内容我们在下文中还将提及。

(五)日本

日本早就把电子商务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日本各省也制定了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日本法务省拟订了《数字签名法》。1996年,日本成立了“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ECOM)”。此后,在诸如电子授权认证、电子付款、ECOM等领域,该组织制订了一些规则和协议。

(六)韩国

目前,韩国贸易业的40%采用EDI方式处理,韩国已经意识到:以往依靠手工操作及纸张往来的方式已不再适应新的交易模式;只有积极适应这种变化的贸易伙伴才能生存。1998年5月26日,韩国工商能源部提出了一整套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原则,它涉及到数字化贸易环境中的关税、税收、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保护等内容。该部拟于1999年颁布“电子商务基本法”,以便与全球因特网贸易标准接轨。此外,该部还拟颁布一使数字签名合法化的法案。根据这项法案,经认证的数字签名的所有数字式商务文档均与日常使用的硬拷贝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贰』 国外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北美的现状

目前美国和加拿大共有约4000多万Internet用户,占总人口的20%多。目前,Intern et网站的数量约有2000万个。在1996年1月,网站数量仅有约20万个;到1996年底,网站数量增加了约十倍达到200万个;1997年仍然保持了这个速率。主干网的速率为622M,有9个大节点。每个节点下挂几个一级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每个一级ISP下,又挂几个二级ISP,直至最终用户。用户的速率一般是56Kbps或33.6Kbps/28.8Kbps。现在有些地方已开始使用Cable

Modem,速度达500Kbps,许多地方已开始试用ADSL,速度达1.5Mbps。每个月用户要交给ISP的费用大约为15加元(相当于人民币90元),而且不限制通信量,服务很好,大部分ISP声称24小时×7天的技术支持。ISP出口到上一级ISP的速率一般为一根或多根T3(45Mbps)或T1(1.5Mbps)。一根T1线包月大约5000元人民币,一般标准是挂300个左右的终端用户。

大体上讲,Internet的发展,从近年起有了爆炸性的发展,应用面遍及各行各业。纵观美国Internet的历史及展望未来,笔者认为,从Internet的应用角度看,可贩种为三大阶段。

第一阶段,电子邮件阶段。这个阶段可以认为从70年代开始,平均的通信量以每年几倍的速度增长。比如,笔者在1996年发了大约200个电子邮件,1997年则有约1000个电子邮件。

第二阶段,信息发布阶段。从1995年起,以Web技术为代表的信息发布系统,爆炸式地成长起来,成为目前Internet的主要应用。

第三阶段,EC(Electronic Commerce),即电子商务阶段。EC在美国也才刚刚开始。之所以把EC列为一个划时代的东西,笔者认为,是因为 Internet的最终主要商业用途,就是电子商务。同时反过来也可以很肯定地说,若干年后的商业信息,主要是通过Internet传递。Internet即将成为我们这个商业信息社会的神经系统。

三个阶段开始的三个应用都正在以惊人的速度高速扩张中。电子邮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取代着目前的信件、一定程度上的电话和传真;信息发布功能已经取代了一部分的报纸、电台、电视台的新闻发布功能,几乎所有重要的报纸都有了免费的电子版本供查阅。许多日常工作,尤其是情况信息的搜集,通过一个鼠标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免去了出差、长途电话、传真、邮寄等过去是必须的动作,这些已经产生了不可估量的社会效益。

由于Internet对社会资源的巨大发挥和节约,美国政府在促进Internet的普及和发展上,不遗余力,总统、副总统亲自上阵。比如,在Internet商业活动还不充分时,政府出钱使Internet免费运行,直至近年在Internet走上轨道,能自行良性快速发展壮大时为止;还规定美国政府的各个部门1997年必须在Internet上购买不少于450万件的商品,把指标分散开来,分配到政府各地和各部门,以培养在Internet上购物的习惯和环境。1997年5月份,克林顿公布了一个政策,即Internet-Tax-Free-Zone(Internet免税区),即在全球范围内,通过Internet网所购、销的商品不加税,包括关税和商业税。这个政策已得到加拿大、日本、欧洲等国的不同程度的支持。所以,Internet免税区,可能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意义极其宽广和深远。

总而言之,在美国和加拿大,一场历史上最重要的技术革命--以Internet为纲的信息技术革命,正在席卷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而且其变革的速度之快,其影响之大,其涉及面之广,无可比拟。

亚洲电子商务发展状况

新加坡企业调查揭示:亚洲电子商务发展不容小觑

作为最具高回报及商业机会的区域,亚洲电子商务发展一直受到信息技术和商界人士的关心。1993年至1996年,亚洲Internet网站数目激增137%。有调查预测,到2001年,亚洲国家应用电子商务的贸易额将达300亿美元。由此可见,亚洲地区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容小觑。

以新加坡为例,Price Waterhouse曾于1998年进行一项专题调查,访问了83家主要的商业组织,调查结果显示电子商务的应用主要围绕电子交易和市场推广,其中尤以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网上广告为主。而电子邮件及网站是它们在Internet上宣传的主要工具。另外,网上智能卡缴款及电子转账服务也正在成为公司下一个信息技术发展项目。可见,从数据往来至交易程序都将以Internet为平台,电子商务的应用范围值得关注。

各行业趋向网上销售网上EDI逐渐普及

事实上,迈入1999年,网上银行服务(Internet Banking)已成为业界不可或缺的服务,不少大银行不但有网站,而且还提供网上转账和查询账户的功能。而零售及娱乐事业也大量应用网站从事订购服务,如大型超级市场、花店、唱片公司等。在商务方面,贸易商也利用Internet进行交易及报关工作,使Internet EDI活动逐渐成为工商业的信息科技应用趋势,并取代传统的EDI网络和服务。与此同时,金融投资也正在向网上电子交易发展,这有助于简化交易程序及增加市场信息透明度。

调查发现,公司发展电子商务是为了提高客户服务及竞争力,而以增加收入为目的者只有20%弱。再者,大多数公司还不知道发展电子商务的成本,而且20%的公司认为需要10万~50万美元。

用EDI未必会降低成本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在网站上提供服务及产品信息,无疑有助于客户方便地掌握更多的资料。而电子商务的最大优点,就是提高工作效率及突破时间和地区界限。至于成本降低及收入增加与否,就要看应用电子商务的策略和营运之道。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服务素质及效率必能高出同行。在成本方面,从专业角度评估,应该在13万~15万美元以下,因为其中的软、硬件和人手其实可沿用现有的部分资源,关键是要有一个熟悉电子商务的专业人员带领,使之可灵活运用信息技术及人力资源发展网上业务。

最大的开支是系统维护

有意发展电子商务的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公司认为维护及后勤系统是电子商务的最大开支,其次便是保安措施。事实上,调查结果证明了这一看法的正确性,电子商务依赖网站服务器甚至需要公司的Intranet相配合,涉及的软硬件不少,而除了硬件的保养成本外,维持网站运行的人力及管理资源和不断的服务改善工程也是一笔主要的花销。

因此,在进行电子商务前,项目管理者、供应商和管理层应有充分的沟通,并且做好计划预算,以便在电子商务发展时能在技术及成本关系中得到最大的效益。尤其是考虑网站连接上公司Intranet或数据库时,在技术工作中所费时间甚多,而且可行性往往是最大难关。一旦预算失败,应用不了现有的信息技术资源,就可能损失不少的资金及时间。

日本推崇电子商务

过去,日本的计算机化主要用于生产过程的优化以及在公司中工作效率的提高。然而,现在的结构已经不适应经济的发展,泡沫经济破灭后日本的国际竞争力大大削弱了。由于这些原因,日本迫切需要改变现在的系统。作为这种结构性改变的工具之一,电子商务被日本政府和私人机构推到了显要位置。

在这种环境下,根据企业界的要求,日本政府尤其是日本国际经贸部积极同私人机构合作,在日本经济的每一个商务活动中开展电子商务的促进计划。

日本国际经贸部对电子商务进行了分类,把商家和客户之间的电子商务称作客户电子商务,把商家和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称作公司电子商务,并在1994年,准备了总计2亿5千万美元的预算。接着,他们为19个客户电子商务项目分配了8千万美元的预算,为26个公司电子商务项目分配了1亿7千万美元的预算。

在客户电子商务方面,日本现在有超过50家的本国银行准备采用SECE(安全电子商务环境)协议。在公司电子商务方面,日本已经发起了一项称为CALS的计划,以实现从研究发展部门到生产部门之间的过程数字化。在这个计划中,大量书面工作和商业过程被计算机的程序所代替,大大降低了费用,缩短了时间。

在客户电子商务方面,在开放性网络如Internet上进行电子交易必须做到安全可靠。而

SECE实现了在一个虚拟的世界中进行日本式的商务活动。1997年10月,由富士通、日立和NEC联合成立了日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以提供这种颁发电子认证的服务,现在已开始这项服务。

1996年,日本成立了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简称ECOM,有251家公司或机构参加了该组织。此后,ECOM在诸如电子授权认证和电子预付款或"ECOM现金"协议等领域制订了规划和模型协议。这个授权认证规则得到了美国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院(NIST)及OECD的高度评价,并被指定为共同的全球规划的主要基础。因此,电子商务计划通过一些私人机构的努力得到了较大发展。

日本的电子商务促进计划采用了以下规则。首先,知识产权由发起这个计划的政府和公司共享;其次,对参与公司的选择是一个开放过程,一些外国公司实际上已经参与进来;第三,零售商通过提供系统服务来支持这个计划;第四,每一个计划有2年的时间框架。通过采用以上这些规则,这些计划取得了很好的实际效果。

『叁』 电子商务国外的现状分析

亚太地区仍然是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的集聚区和先行地,网络零售增速高达25%

从区域来看回,亚太地区答仍然是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的集聚区和先行地。自2013年亚太地区成为全球最大网络零售市场以来,其年均增速始终保持在20%以上。

据eMarketer统计,2019年亚太地区网络零售增速达到25%,高于全球平均水平4.3个百分点,并高于其他地区。在全球网络零售增速排名前十的国家中,有六个国家来自亚太地区,即韩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中国、菲律宾、印度。



——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竞争及企业竞争策略分析报告》。

『肆』 电子商务法的国外发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先后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电子合同公约,为各国及地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整套国际通行规则。 美国先后制定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和《电子签名法》。

『伍』 电子商务的现状和未来是什么

电子商务的现状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农村地区蓬勃发展,成为半熟练工人、妇女以及其他群体实现就业的有力工具,促进发展中国家就业和包容性增长。

电子商务具有克服市场障碍和将消费者与企业对接的潜力,能够直接创造就业,也能通过物流服务以及更广泛的电商生态系统的其他环节创造就业。电子商务能使农村居民像城市居民一样享受方便快捷、物美价廉的商品,提高居民消费水平,缩小城乡差距,并能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和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增长。

电子商务的未来是我国网络购物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已超过一成,远超欧美发达国家。更有研究部门预测,到2020年,我国网购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将超过50%。

(5)西方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扩展阅读:

电子商务体量不断扩大,部分实体店被取代,实体零售渐成萎缩之势——两种经济形态之争有其现实背景。

专家指出,事实上,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呈现融合发展态势。据《规划》,“十二五”末,全国开展在线销售的企业比例增至32.6%,电子商务服务业市场规模达到1.98万亿元,传统产业与新兴业态相关从业者达2690万人。电子商务已成为各类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领域,成为全面促进就业的有力支撑。

『陆』 了解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有哪些作用

电子商务立法,是近几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点。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从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至今,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颁布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其中较重要或影响较大的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2000年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和《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俄罗斯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新加坡1998年的《电子交易法》,美国2000年的《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等等。
总体来看,各国国内的电子商务立法有三个共同特征:
第一,迅速。从1995年俄罗斯制定《联邦信息法》及美国犹他州出台《数字签名法》至今,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制订了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或草案,无论是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还是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对此反应都极为迅速。尤其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更起到了先锋与表率的作用,及时引导了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这种高效的立法,在世界立法史上是罕见的。
第二,兼容。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并逐步打破国界的大趋势下,电子商务立法中任何的闭门造车不仅是画地为牢,更会严重阻碍电子商务与相关产业的发展,所以,各国在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时,兼容性是首先考虑的指标之一。而且,也正是这种兼容性的要求造就了电子商务立法中先有国际条约后有国内法的奇特现象。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其《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指南》中就曾指出:“电子商务内在的国际性要求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而目前各国分别立法的现状可能会产生阻碍其发展的危险。”
第三,法律的制订及时有力地推动了电子商务、信息化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柒』 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

在国际的发展状况 :以欧美国家为例,可以说电子商务业务开发的如火如荼.在法,德等欧洲国家,电子商务所产生的营业额已占商务总额的1/4,在美国则已高达1/3以上,而欧美国家电子商务的开展也不过才十几年的时间,在美国.美国在线(AOL),雅虎,电子港湾等著名的电子商务公司在1995年前后开始赚钱,到2000年创造了7.8亿美元,IBM,亚马逊书城,戴尔电脑,沃尔玛超市等电子商务公司在各自的领域更是取得了令人不可思议的巨额利润.
欧美国家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1. 欧美国家拥有电脑的家庭,企业众多,网民人数占总人口的2/3以上,尤其是青少年,几乎都是网民,优裕的经济条件和庞大的网民群体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2. 欧美国家普遍实行信用卡消费制度,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信用保障体系,这为电子商务的网上支付问题解决了出路.细致说来,欧美国家的信用保证业务已开展有80年的时间.在欧美国家,人们可自由流动,不用像中国一样受户口的限制,为方便生活起居,每个人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不能伪造并伴随终生的信用代码,持此信用卡进行消费,发卡银行允许持卡人大额度透支,但持卡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借款项归还,如果某企业或个人恶意透支后不还款,那也就意识着以后他无论走到何地,他的信用记录上都会有此污点,不论他想贷款买房,购车或办公司,银行都不会贷款给他,这在贷款成风的西方世界是及其可怕的!因此,西方人普遍将信用看作自己的第二生命,谁也不愿意贪小利失大义,当在网上购物时,他们会在点击物品直接输入密码,将信用卡中的电子货币划拨到网站上,商务网站在确认款到后,立即组织送货上门.

  3. 欧美国家的物流配送体系相当完善,正规,尤其是近年来大型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出现,使的不同地区的众多网民,往往能在点击购物的当天或转天就可收到自己所需的产品.这要得益于欧美国家近百年的仓储运输体系的发展史.以美国为例,第二次世界大站后,许多企业将军队后勤保障体系的运做模式有效地加以改造运用到物资流通领域中来,逐渐在全国各地设立了星罗棋布,无孔不入的物流配送网络.即使在电子商务业务还未广泛开展的十多年前,只要客户打电话通知要货,几乎都可以享受免费的送货家政服务.美国联邦快递,UPS(联邦包裹快递)等是大型物流公司的典范,专门负责为各个商家把产品送到顾客手中,有了这样庞大的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当电子商务时代到来后,美国只需将各个配送点用电脑连接起来,即顺理成章的完成了传统配送向电子商务时代配送的过度,电子商务活动中最重要最复杂的环节---物流配送问题就是这样轻而易举的解决了.

  4. 在国内的发展状况:国内的电子商务网站还在适应市场,可以说还是起步阶段,目前国内很多公司企业已经意识到这个了,已经再努力做了。

『捌』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保护现状2011-10-12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分享到:0【消费者知情权】国外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保护现状
电子商务大国——美国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基本上仍采取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通过给商业网站发放可信赖标志的方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国际贸易的电子商务环境,美国主要是与OECD合作,共同制定了《OECD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该指南的核心内容主要是要求经营者履行网上披露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关于企业、产品或服务、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等准确无误的信息。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要求经营者披露的义务至少包括三个方面:
1、商家自身信息,包括:
(1)身份信息,包括法人名称、贸易商号名称、主要营业地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电子通讯方式或电话、登记地址、相关政府登记资料及许可证号码;
(2)通讯信息,使得消费者可以迅速、简便、有效的与商家进行联络;
(3)争议解决信息;
(4)法律处理服务信息,司法执法部门可以联络到的地址;
(5)当商家公开声明其为某种自律性方案、商业协会、争议解决机构或认证组织的成员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这类组织的联络资料,使消费者能确认商家的会员身份并得到这些组织如何操作的细节。
2、提供的货物、商品信息
商家对所提供的货物、商品的描述应当是正确,足以使消费者作出是否完成交易的决定,并使消费者能对这些信息进行保留。
3、交易信息
提供交易条款、价格、费用的足够信息,这类信息应当清晰、正确、易于得到,并提供消费者在交易前进行审查的机会,包括:
(1)商家所收取全部费用的详细列明;
(2)通知消费者存在商家不收取但消费者日常发生的费用;
(3)交货或履行条款;
(4)支付条款、条件与方式;
(5)购买的限制,比如需要父母/监护人的批准,地理限制或时间限制;
(6)正确使用方法的提示,包括安全、人身健康的警示;
(7)售后服务信息;
(8)撤回、撤销、归还、调换、取消、退款方面的详细规定;
(9)担保与保证。
美国没有更多的这方面的立法,因这些规定是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因此在救济时也更多地是通过行业内的非诉讼机制解决,并没有更多的法律上的直接救济。
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对于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作出了很多规定。该指令第5条明确规定了信息的一般披露义务:除了欧盟法律规定的其它信息披露要求外,成员国应当保证服务的提供者应提供并使服务接受者和有权机关能够容易地、直接地和永久地获取不少于如下的信息:
(1)服务提供者的名称;
(2)服务提供者设立地的地理地址;
(3)服务提供者的具体信息,包括能与之迅速取得联系和以直接有效的方式与之通讯的电子邮件地址;
(4)在服务提供者有商业登记或类似公共登记的情况下,服务提供者的商业注册机构、其注册号码或确认其身份的类似信息。
另外,还要求企业为消费者提供额外的信息,这些额外的信息包括: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条件和程序;售后服务和保证以及投诉地点;在解除的情况下归还原物于供应商的要求和谁负责返还原物的费用的信息。这些信息必须以书面或者其它可为销售者获得和阅读的媒体提供给消费者,而且必须是缔约前至少是在货物交付前或服务提供前提供给消费者。
欧盟在《远程销售合同指令》中明确规定,在任何远程合同缔结前的适当时候,销售者必须清楚无误地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有关产品或服务的主要特点、价格、运输费用、增值税额(如不含在售价中)以及支付、运输、交货和履行安排等信息。同时,该指令还赋予消费者对知情权救济的一项权利——撤销权,即消费者在缔结远程销售合同时享有为期至少七天的撤销订单而无须负担任何费用的撤销权。
对于欧盟的这两个指令,各成员国都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将其引入国内法,并提供救济手段。如在德国,通过修订《德国民法典》的方式,将该指令的内容直接纳入了国内法范畴。《德国民法典》确认企业主违反上述义务的性质属于不作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下的损害赔偿责任.故保护水平很高,能更好地保护网络购物下消费者的知情权。

『玖』 电子商务的国内外法律环境有哪些

电子商务指的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版种商贸活动。 电子权商务可以通过多种电子通讯方式来完成。现在人们所探讨的电子商务主要是以EDI(电子数据交换)和INTERNET来完成的。尤其是随着INTERNET技术的日益成熟,如柒月柒电子商务中心是真正的发展将是建立在INTERNET技术上的。

『拾』 阐述下西方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情况

在美国,从应用角度看,Internet的发展可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电子专邮件阶段;第二阶段,即信属息发布阶段,开始于1995年,它是目前Internet的确主要应用;第三阶段,即电子商务阶段(EC),在美国目前发展形势一片大好。
欧盟:面对Internet的迅速发展,欧洲委员会于1997年发表了“欧洲电子商务设想”的文件,以便对欧洲在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统一政策方面产生积极影响。从整体上来看,整个欧洲对电子商务所持的态度可分为两个阶段:

(1) 1997年之前,对电子商务发展持谨慎态度。

(2) 1997年下半年之后,欧盟认识到了电子商务蕴藏的巨大经济潜力,近年来,该地区有更多的企业进一步把Internet用于广告宣传、客户服务等电子商务活动。

西方由于基础设施比较齐全,网络环境商务环境比较好,历史发展也先与中国,所以西方的发展是非常迅速的!曾经有这样一个故事,说:中国的一个教授去美国,他在商场上并没有看到非常好的商品,而在美国朋友家里东西都比较新潮!于是就问了,他朋友却说是在网上买的,由此可以看出中西电子商务上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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