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子商务协议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协议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协议的签订是双方或数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电子商务协议书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签署。
(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
其地址为:
(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其地址为:
注: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以平等、自愿为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1 甲方授权乙方在互联网购物平台(天猫、京东、亚马逊、一号店商城与苏宁易购商城)(以下简称“B2C”)申请并建设网上店铺,并委托乙方对甲方所拥有的产品进行互联网销售,对甲方所拥有的店铺进行运营、策划、推广装修等服务。本协议双方若无特别约定,甲方之产品包括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生产、销售或经营的所有产品。
1.2 本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作为产品的品牌持有人或拥有人或拥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代理文件等)。
第二条 店铺申请与建设
2.1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即开始进行为甲方申请网上店铺相关的工作,乙方负责为甲方在B2C平台进行店铺注册以及为B2C店铺账号开通等相关申请工作。
2.2 甲方负责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入驻B2C平台申请店铺注册需要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2.3 乙方负责甲方B2C店铺首页装修及商品模板设计,包括店铺招牌设计、店铺首页自定义区设计、店铺首页左侧类目条设计、店铺商品展示设计和店铺商品模板设计等。在上线之前交由甲方最终确认。
2.4 乙方负责甲方B2C店铺的产品上架工作,上架的产品以甲方提供的产品目录为准,若甲方有异议,应及时提请乙方,由乙方进行修改。
2.5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申请网上店铺的注册申请过程中,若因为甲方提交资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原因导致网上店铺注册申请延缓的,由甲方负全责。
2.6 在甲方的B2C商城店铺注册和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须向B2C平台支付的保证金以及技术服务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须按照所在B2C平台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条 网络营销
3.1 乙方负责甲方B2C店铺的日常运营工作,包括:
3.1.1 B2C店铺网络维护技术支持;
3.1.2 产品更新与上架;
3.1.3 运营策略的协同制定与完善;
3.1.4 推广页面制作与店铺改版设计;
3.1.5 数据提取并分析及内部流程改进;
3.1.6 客服售前售后咨询及服务质检;
3.1.7 促销活动的策划与实施;
3.1.8 会员管理及营销;
3.1.9 分销平台维护及完善;
3.1.10 SNS推广与维护。
3.2 乙方负责甲方全年度广告策划并提供可行性广告执行方案。
3.3 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获取每月产品销售数量、客单价、转换率、及总销售额等交易数据,并在每月5号前提供给甲方。乙方拥有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专业分析报告,可优先向甲方提供。
3.4 乙方承诺在甲方B2C店铺所出售的商品均为经甲方提供的商品;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标用于非甲方生产或销售的商品。
3.5 对于通过甲方B2C店铺完成的产品销售,由甲方负责提供相关产品,并负责产品质量、产品运输、产品售后等所有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3.6 甲方应提供B2C平台的账户密码及支付宝登陆密码给乙方,以便于乙方运营过程中以及甲乙双方结算及核对每月销售佣金时使用;若甲方修改支付宝登陆密码的,应在修改密码的第一个工作日前告知乙方。支付宝登入密码只限乙方在核算店铺销售金额时使用。
3.7 甲方应积极配合本协议所述产品的销售事务,如有产品推广和促销活动,须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提交相应活动素材给乙方,以便乙方根据其专业判断进行相应安排。
3.8 甲方承诺遵守网上店铺所在B2C平台的服务协议,支付服务协议以及所有公示于B2C平台及支付平台的已经发布的或者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店铺权利
4.1 乙方为甲方申请B2C网上店铺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4.2 甲方产品自身的各项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乙方除为了本协议的目的正常使用外,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条 合作期限
5.1 本协议履行期限从网店正式运营之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止。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签署处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章起生效;
5.2 若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续约,经双方协商可确定下一年度的合作事宜,签订后续合作的有关合同。
第六条 佣金
6.1 甲方按货品库存的 折(新品 折)的价格向乙方供货(不含物流费用)。
6.2 以上销售佣金计算办法中,销售商品成交总额的计算日为每个自然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并采取累计计算办法。
6.3 签订合同之日起,双方在每月10日(遇休息日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结算上月佣金并由甲方足额支付佣金,账期为40天
6.4 甲方账户信息为:
开户名:
开户行:
开户账号:
第七条 保密
7.1 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方。
7.2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不充分的'或虚假的信息致使另外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按协议终止前三个月(网上店铺开设成功不超过三个月的,按实际时间计算)的平均佣金计算出的月佣金额,按三个月支付乙方的佣金损失。若剩余协议时间不足三个月,按实际剩余月数计。
8.2 除本协议以上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对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九条 免责条款
9.1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战争、灾害等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在状况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避免损失扩大。
9.2 如因国家互联网或其他相关政策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应甲方要求,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0.3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 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若一方确定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须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10.5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应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6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商务协议书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就商务问题或事项经过协商取得——致意见后共同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性文件。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美团电子商务协议书,欢迎阅读收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甲方:潍坊掌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
1、甲方在乙方“美团外卖”平台发布甲方餐品的在线外卖订餐信息,并为乙方用户提供其订购的餐品,乙方提供美团外卖平台,供甲方发布其外卖订餐信息。
2、本协议自甲方餐品在乙方美团外卖平台上线之日起生效,合作有效期至20xx年 月 日 截止。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美团外卖平台的网络宣传。
2、甲方为乙方在消费群体中做相关宣传介绍并进行相关推,以提升甲方的知名度。
3、如乙方提供餐品出现任何食品安全事故,甲方有权随时告知解除本合同,并操作乙方餐品下线。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为甲方开辟绿色通道,具体事宜如:乙方在接受到甲方用户的订单后,应优先处理甲方用户的订单,并由乙方负责将订单中所述的餐品及时送达至甲方用户。
2、乙方应保证需提供有盖章的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包括工商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卫生许可证及相关资质,因乙方资质问题贰使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结果由乙方负责。
3、乙方应保证自身具备提供本合同项下餐品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外卖服务的必要的资质批文、管理制度及合格人员,保证送达甲方用户餐品安全、及时、无污染。
4、凡甲方已经在乙方上线的外卖餐品及相应服务内容,在双方规定的上线时间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的取消或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甲方确实需要进行变更或取消的,由甲方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另行商议对页面做相应的调整后方可进行变更。
5、乙方有义务提供合作期间在甲方外卖平台营销活动和品牌形象展示所需要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等资料以工甲方方创作,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该等资料具有完全权利,并有权授权给甲方基于本协议目的进行使用。
6、乙方外卖服务如需在餐品在线标注价格之外另行收取费用,应告知甲方并在由甲方在页面明示。乙方送餐人员在给甲方用户送餐后,由乙方送餐人员对甲方用户进行现场收取餐费(含外卖费)。如甲方用户要求就餐发票,由乙方负责提供。
7、甲方系统通知乙方下单后,如乙方因餐品售罄原因,不能提供的,乙方应立即电话通知。 下单的消费者和甲方,并做好合理的安抚和处理。
8、甲方用户退订情形,甲方应在收到退订申请后告知乙方取消对应外卖订餐项目。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做相应调整。
四、合作约定
1、双方的品牌归各自所有。甲、乙双方均不可在对方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对方名称、LOG以及涉及相关内容的销售、促销宣传材料及广告、报纸、杂志、宣传单等。如因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及损失由违约方自行全部承担。
2、任何双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受到包括但不限于投诉、举报、诉讼或处罚、赔偿等损失,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10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3.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应对其获得对方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和其他保密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因任何一方未能履行保密义务而给其他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 乙方在使用甲方平台中,应保证每月成交30单以上,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下线。
5. 物料包(甲方为乙方提供宣传所用的物料包,乙方需要支付相关的费用)
6. 甲方可提供促销、引流、推广等增值服务。乙方如需定制,需支付相应费用,具体须签订补充协议。
五、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情形,任何乙方有权将整体提交至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就工服制作业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价格、数量。(后附详细报价单。此价格经双方认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交货地点及时间。
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且乙方收到预付款后20日内。
第三条,加工形式。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服装款式及面料样品,经双方确认后,再进行批量生产。
2、采取乙方包工包料并提供全部辅料的方式。
3、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乙双方依据订货清单进行清点验收,并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第四条,甲方责任。
1、甲方通过服装款式及面料后,在合同生效及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
2、甲方定好量体时间,保证人员齐全。
3、按此合同付款日期,按时付款,不得延误。
4、从北京至福州的路途运费一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须保证产品质量,如有制作问题,乙方须负责修改并作出相关赔偿。
2、按此合同交货日期,按时交货。如未按时交货,甲方需承担乙方千分之二/每日的货款作为违约金。
3、由于乙方未及时电告甲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结算方式。
1、支票结算。此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须预付百分之五十的货款给乙方。
2、终结付款额,依据实际制衣件数,经双方认可后的款额支付。
3、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货物并验收合格后,须在三十日内付清乙方全部货款。如有延误,每日须加付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全部货款结清之日为止。
第八条,此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一方在有效期内欲终止合同,需赔偿对方百分之三十的货款作为违约金。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 电商平台商家与商户间合作合同协议书(2)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受理行客户经理。
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一)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指为商户提供集供应链管理、多渠道支付结算等定制化的商务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核心商户:指与乙方签订协议,通过使用乙方“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与客户进行资金结算的商户,即本协议中的甲方。
多渠道支付:指乙方以甲方提供的交易数据为基础,以客户确认的电子支付指令为依据,为甲方及其客户提供b2b支付、b2c支付、c2c支付、智付通支付及其他渠道支付。
(二)甲方为乙方的核心商户,乙方为甲方提供“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客户在“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交易需要进行网上支付时,自助选择使用乙方提供的多渠道支付方式,向乙方发送电子支付指令,则乙方以甲方提供的交易数据为基础、以客户的电子指令为依据将客户资金划转至指定账户。
(三)服务支持
1、技术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基础数据迁移、系统升级、快速业务处理响应、技术支持和故障处理服务。
2、业务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产品操作培训、系统运营维护、简单工作流配置等咨询服务。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申请办理“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业务时,应填写《“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业务申请表》,应确保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各种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果给乙方造成损失则甲方应予全额赔偿。
(二)甲方开通的支付方式以乙方审核通过的《“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业务申请表》中的支付方式为准。
(三)甲方有权按照乙方发布的系统功能使用“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甲方在系统使用中产生疑问时,有权向乙方提出技术咨询和查询要求。
(四)甲方应正确使用“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系统,并妥善保管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甲方知悉并同意,系统登录账号、密码是乙方判别甲方合法性身份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唯一标识,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通过系统认证即视为甲方行为。如因甲方账号或密码保管不善、密码泄露、甲方操作失误等产生纠纷或者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五)甲方根据自身管理需求在系统登录帐号项下建立用户名和密码,凡使用甲方建立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的系统操作均视为甲方行为,由此引起的纠纷或者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
(六)甲方负责处理客户对商品和服务提出的各种需求,包括咨询、投诉、退换货等;由此引发的投诉及相关纠纷,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活动。不得利用乙方“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发布违法违规内容及从事洗钱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八)甲方确保向乙方发送的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九)甲方对其在乙方“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上发生的业务存在疑问的,有权在交易日后三个月内向乙方提出查询要求。逾期提出查询要求的,乙方有权不予受理。
(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业务指导和使用培训。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及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经审核通过后为甲方开通“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二)乙方应当按照甲方《“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业务申请表》中审核通过的支付方式为其提供多渠道支付结算服务,乙方不对甲方提供的交易数据进行实质性审查。涉及甲方与客户交易取消等原因需要进行款项划转的,乙方按照甲方的指令或者司法机关等外部有权机关指令划转相关款项。
(三)乙方有权单方面根据“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系统升级等业务需要,暂时中止提供本业务,但乙方应提前通过营业网点、网站公布等方式通知甲方。
(四)乙方有权单方面对提供的服务项目或者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但乙方应提前通过营业网点、网站公布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如不接受调整的,需要在乙方公示期内与乙方协商终止或变更服务,否则视为接受乙方服务调整。
(五)乙方出于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目的,有权使用甲方的相关交易数据,乙方应将甲方的数据视同金融业务数据管理。
(六)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资料,生成服务器证书,并完成“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系统接口的配置。
(七)根据甲方业务应用需求,乙方有权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要求甲方开设指定账户,并设置账户性质。
(八)有下列情况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 乙方收到的甲方交易数据信息不完整或者信息内容有误,从而无法正确执行客户的电子指令;
2. 甲方未能按照乙方操作流程进行正确操作造成损失的;
3. 甲方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纠纷;
4.其他属于不可抗力或者不属于乙方过错的情况。
(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作及本协议。甲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1. 故意诋毁或损害乙方“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声誉的;
2. 销售国家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商品或提供赌博等非法产品、服务的;
3. 商品质量低劣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的;
4. 提供商品或服务引发投诉,影响较大的;
5. 信誉低下,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对其他商户存在欺诈行为的;
6. 无理拒绝受理客户使用多渠道电子支付产品进行交易的;
7.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已无经营资格的;
8. 不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的;
9. 其他有损合作方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甲方对乙方解除本协议有异议的,由甲方以书面形式告之乙方,异议期为七个工作日,自乙方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甲方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使用乙方的“E商管家”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按下列标准支付费用:
1、开通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2、年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3、其他:
甲方申请“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的,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后七日内支付上述费用;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上述费用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开设的结算账户中扣收。如甲方停止使用本服务,乙方所收上述费用不予退还。
(二)涉及农行的电子商务交易结算费用按乙方对外公告的标准执行。交易手续费收取方式的选择以及交易手续费金额、费率等约定按照“甲方申请,乙方同意”的方式在《“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业务申请表》中确定。
第五条、差错处理
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差错,甲乙双方应当以乙方提供的数据为基础,共同查明原因,及时纠正差错,确保业务健康发展。
第六条、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和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且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经营信息、财务信息、技术信息、软件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等)予以保密。除为履行本协议的需要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上述信息向第三方泄露。任何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合作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有权部门要求披露的除外。
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被撤销、终止或者失效以及乙方中止提供服务而不予履行。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因一方过错给合作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合作方应对对方采取的减少损失的措施予以积极协助。
(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三)因甲方未及时支付服务费致使乙方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业务费用或者甲方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结算账户余额不足,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根据甲方逾期天数按逾期支付费用的万分之五/日计算。
(五)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业务费用及违约金的,乙方可以从甲方在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应付款项。甲方对此有异议的,异议期为七个工作日,自乙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甲方之日起计算。扣收的甲方应付款项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获得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
第八条、免责条款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甲乙双方各自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免除责任。
(二)因供电系统或通讯系统故障等非乙方过错原因导致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中断或不能正常开展业务,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三)乙方仅为甲方与客户提供电子商务技术支持、资金结算等服务,一切因交易商品质量、交付等引发的甲方与客户的纠纷、争议以及甲方经营行为违反有关法律等产生的问题等,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及履行期限
(一)《“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业务申请表》为本协议组成部分。甲乙双方通过该申请表约定业务种类、支付方式等服务内容。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
(三)有效期满前,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者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有效期满双方无异议,有效期自动逐次顺延壹年,甲乙双方无需重新签订协议。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属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甲方声明:
乙方已提请我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我方要求作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
(如以上声明与事实或甲方真实意愿不符,甲方请勿签字/盖章;如相符,请在对应位置签字/盖章)
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个人客户手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法律上的“货到付款”属于承诺还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首先,电子商务合同
中国合同的概述,亦称契约。根据中国新的“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合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平等的设立,变更或终止该协议清偿债务的主题为”合同反映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在这个阶段,该合同已成为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对于电子商务的合同,因为中国还没有使它成为明确的法律界定,所以引用学者各自的意见,并结合国际公认的“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以实现定义为当事人之间一定的目的,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箱和相互权利和明确的约定义务等手段的应用。合同的传统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使用直接表达达到口头或电话的协议。和写装置的一方认为是一种非直接的表现来表达协议的文本内容。与此相比,具有的意义和合同的效力电子商务合同没有改变,但承运人和操作已经发生了变化显著,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由于两个或更多方的合同大多在网络上的业务的虚拟市场,它们不会相互见面。合同等资料的内容被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这些中间载体可以进行智能交易系统,即电子存储和自己的传输代理的,必须依靠自己的信用标识或认证密码认证机制。
中国(2)代表签署并盖章生效的传统方式逐渐合同数字签名,被替换的电子签名。言语
(3)在传统的贸易合同,常常表现为店交易,和商家的发票作为合同的基础。电子商务的较小的量,有事务协议的具体形式之间没有简单的关系,表现在是直接通过网络订购,支付,例如使用因特网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仍然只是理论上的概念。将生效
中国(4)传统合同成立的一般的地方,并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无,把他们的惯常居住地是建立在合同业务的主要营业地点。
中国(5)电子合同依赖于电子数据易于消失,便于。在互联网上并没有像同一个书面合同可以通过方式的签名和印章进行识别。
中国改变在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为世界各国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与现有的合同法的矛盾是很容易理解的。但对于法律的说法,有一个发展,以及如何现有的合同法,以适应贸易问题的新形式。在1999年的立法方面,中国的“合同法”与此问题的第一次,但粗线,实际操作中也有很多不同的人意的地方。因此,我们还需要深入现行立法的研究进行合理调整。在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电子签名和电子问题,上述代理商。进入电子“代理”
中国合同
中国(一)通常需要两个过程,即要约和承诺。在传统的交易中,双方将协商本金并达成了共识的条款。但是,电子商务的出现之后,许多商家在电子交易合同的签订采用人工智能系统,它可以自动发送,接收或处理交易订单。由于这些系统有一个审单,并自动预定的功能,省去了磋商人工干预的传统交易过程的需要。这样的系统被形象地称为电子代理。在一些欧美国家,电子剂被定义为“人不需要检查或动作,并且可以在一个单独的问题可以使用,电子记录响应,并且一些或全部的计算机程序的合同的履行的,电子或其他自动化手段。“尽管电子代理人是不是一个人,而是在某种意义上,但聪明。例如,购买或按照主要销售电子代理人的条件设置自动查找相关信息或产品,并能够比较价格和性能,为交易的最佳条件。由于电子代理人有这样独立的功能,那么,这是否会对资格是否合法?当然不是,虽然意图电子代理人能够执行者,但它只是一个聪明的交易工具,将事实上在编制方案时各方的愿望已经融入它。因此,这种特殊的应用工具,由最终使用的工具体,即人的决定的法律地位的性质。事实上,电子代理人,之所以会被称为“代理人”,实际上是党给它的各方的利益,实现党的代表权利的实现,其权威性是当事人在规定范围内。正是因为思维电子代理人预先有限,物化人工智能。
因此,程序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进行干预在任何时间,通过电子代理人来表达其意思表示。在订立合同的具体过程中,当事人没有赋予代理商的有意使电子版本,但它仍然意味着,双方同意成立的政党要约条件。这意味着,只有在提出的要约要约人同意的条件的情况下,计算机程序将继续下去,这就像双方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双方正好表达的意思相同,合同将被建立。因此,通过电子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完全收购方的意图,因此,通过签订电子代理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在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和“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并在电子代理人做了详细的规范中的“信息交易法”,形成了完整的体系。我国可借鉴,重要的是要解决电子代理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有效性和法律责任承担等。
中国(2)在“电子签名”
中国电子签名是签名全新的方式,为电子文档“的一种表现在名字的人“来识别文本和”制造商“的记载或符号。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由于技术的原因,还没有通过电子数据传输手写签名是可能的,电子签名已表明只有一个通过连接到一个特定的人的代码组代码,签字,以反映识别。因此,电子签名具有非直观;签名验证第二,合同一般由面板或专门的认证机制,以识别与主观因素写入。电子签名由主电子签名认证机制说明在计算机系统通过比较的验证数据,比前者更认证效果更为严格;第三,互联网本身含有大量的不安全感,“黑客”泛滥,电子签名认证势必会给计算机系统带来的危机。盗窃,改变电子签名交易,以逃避法律制裁,将不断出现,各方带来巨大的损失。有利的新事物总是有缺点。尽管电子签名有其非常脆弱的一面,但我们无法逃避这些困难。电子签名许多国际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如新加坡,日本和澳大利亚。国际公认的用于电子签名法标准是“功能上等同”原则,这是传统的签名分析要求的核心部分,有必要获得一致认可与传统纸质文件的电子数据。因为我们的政府第三次浪潮带来的这个问题产业的发展机遇,我们有更充分的了解,因此,我国正在加紧相关政策的发展。电子签名法,建议草案合同法第28条(b)中,由“签名”的规定是指亲笔签名的“当事人及其授权代表,或在使用机器的情况下,如电脑,你可以识别信息传递的合理手段。“但是,这条规定,在”合同法“的正式文本并没有被采纳。可见,中国的现行法律,这个概念一直未能覆盖的“电子签名”类别中的签名。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的情况下排除了电子签名的态度的法律效力,至少不明朗,他们说,这是一个遗憾。一些专家建议,国内立法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电子商务法的相对成功,电子签名的立法经验,重点就其定义,基本规则,签名者的责任,证据的有效性,认证体系,并与修订相关法律并特别规定,以避免与新的法律,而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尽量制定出相关的法律,以推动中国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中国第二,在1999年10月的要约和承诺
中国电子合同中涉嫌合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约与承诺的合同包括两个过程。“”要约“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作出要约条件的目的给对方,对方愿意接受的意思。 “承诺”是指同意被收购方提出合同确定的含义表示的报价。当两个进程意思是相同的,它会建立一个合同,反之则是不正确的。电子商务的两种形式,其中的B to B指的是发生在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分为B TO B和B TO C,这是通常的方式:向特定要约人受要约EDI或E-mail通过EDI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作出承诺,答复; B到C是指在通常的方式是企业和电子商务活动,消费者个人之间发生:活跃用户浏览网页商场看到购买的商品,在其网站上确定电子合同为“同意按钮”或者发出带有E-MAIL模式下为系统,然后根据消费者的指示发货运营商,并要求消费者通过网上银行和其他形式的支付。
中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可以在一个有形的形式来表达。“这一规定将首先肯定了电子合同是有效合同。在“合同法”第16.2条还规定,要约的生效时间:“在合同的形式数据信息,指定一个特定的收件人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第一时间任何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系统,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第26条规定,”本法第一承诺到达时间为准。合同成立时当事人使用字母,电子信息,合同可以在合同需要建立确认签字确认之前签订:“虽然合同法第33条还规定”56条的规定第2款。 “最后,将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4条:”。实际上位置承诺建立在合同的形式数据电文的地点,收件人的营业为主力合约;经营无主要营业地点,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该协议的条款。 “
中国虽然”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报价是它提供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传统的电子商务和合同的书面合同,采取要约,承诺使用也不是完全一致的。在电子商务,电子代理人具有自动审核判断的功能,进入处理数据在电脑操作完成收到收据和合同几乎完全,你可以无需人工干预。这包括提供并接受合同中的条款是否有问题的影响,事实上,能够进入一个合约电子代理和提高,我们在前面已经讨论过的问题,这是不是在重复。国际上这也涉及到法律规范。对于例如,第十一条“国际示范法电子商务”:“对于合同订立的目的,除非当事人另有,要约和接受要约的约定可以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如果你使用的数据表示。消息合同,你不能只用对合同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理由被拒绝的数据消息。 “同时,美国在这方面,”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其中双方只在合同的条款许可合同的形式约定的情况下,仅通过合同约束的规定;如果有些对格式条款的不那么明显或互相冲突,而不是相对人的格式合同具有约束力。在中国的合同法在这方面几乎没有什么投入,不少专家认为,这样的规定是,美国可以更好的保护允诺,我们可以借鉴。
中国加成,电子代理接收广告的功能与承诺有什么样的关系,并提供和其他规定的在传统的书面合同的可能性法律问题呢没有涉及到。每当提到电子代理接收,以便为取得可靠的进展和交易合同提供确定性广告的功能,当交易双方总要“接收播发”链接的内容。然而,接到报告中这个愿望无法实现。因为广告在交易接收的表示只有两个特征,其中之一是,以保护通信数据电信的正常运行;另一种是处理交易离开旁证,所以如果你想用它来证明合同的内容,它必须与其他证据手段相结合。在电子合同段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第14第五款说:“如果发件人收到收件人已收到相关电子记录,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原来的记录器中的电子记录完全一致。”美国“统一计算机交易法”也有规定“收到电子收据的电子信息,通知,建立接受信息,这本身并不能证明什么是被发送和接收一致的内容。”这建立它合同法的水平得到了极其有限的法律职能的通知。因此,人们的商业交易不应该有过高的期望,它收到通知,并不意味着承诺。我国合同法这应该有更精确的描述。
中国能够提供电子,人们普遍认为遵守合同法,有人认为它应该被加入到新的内容。在传统的合同规定通知,,到达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有人认为,这适用于EDI特定的环境可能不太现实,因为EDI是非常快,所以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有要约可以撤回,因为在邮件中使用的可能是沟通的手段,这一观点已被大多数人认同一个观点。如果电子交换要约采取电子数据的形式中,数据消息到达相反侧发出的身份,这使得不可能要约人,如果采取电传,电报,传真和通信传输的其他手段,有一段写人对付时差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收购方改变主意,撤回,这是基于时间。因此,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息数据应撤回要约作出单独规定。这是行传播电子报价,但也有利于要约人本身的权利的保护。
中国指定的“合同法”,该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报价应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在签署电子合同的过程中,电子可以提供被撤回。因为许多网络系统是“尽力而为传送”系统,这样的系统通常的作法是,当消息无法到达目的地时,系统将等待一段时间(通常为几分钟到几个小时),然后再次交付这样,当网络繁忙时的信息不能立即到达受要约人,在这个时候要约人收购方的要约发出通知,该通知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或受要约同时系统到达受要约人之前由所接收的信息指定。因此,电子商务,电子要约可以撤回。
中国三,电子商务格式
中国建筑合同的出现,取代了一系列复杂的纸质文件,实现“无纸贸易。 “但是,如何接受电子商务的特点无纸化的合同,但也不能忽视。在国际上,大陆法系国家强调书面形式作为合同的价值存在的证据;德国被视为合同的有效元件;美国,加拿大趋向于电子合同写作。英国法律规定必须输入合同可以是口头的合同,它可以在合同的形式写的,为了防止欺诈和伪证,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承包使用非后表现书面合同按法律规定的形式。 “示范法电子商务”第6条“为法律要求信息必须是书面的,那么如果其中所载信息数据消息可调,以采取后续参考做好准备,即以满足这种需求。”这是写在形式它确实扩大解释。
中国根据中国的“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和其他电子信息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这实际上指的是“示范法”的基础上的功能,并直接纳入书面形式的数据信息的可读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合同法”在立法技术上的先进,电子合同的规定也有一定的推进。但“合同法”对电子合同对这种方式来鼓励双方订立的合同结束之前独立的“确认书”保留,在签署“确认”合同成立。 “合同法”的任何法律规范的规定,建议网签约双方将在互联网相结合的意思变成了“纸面合同”达成协议,然后到纸张上手写签名和盖章为准。这实际上是电子合同已被转换为书面合同的传统形式,或者该数据电文仅仅是书面合同的传统,电子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的方式快捷,方便,及时,低成本等优势不能发挥。 “合同法”,因为双方看到对方上网,缺乏了解的,尤其是对B期间到B的交易,当涉及到的因素这些规定的业务范围,权限和其他代理合同可能影响的有效性双方将签署确认,可以有效地避免纠纷。事实上,自合同法的颁布,对提高交易的安全性,以确认交易者的技术标准的身份,协议相继成立,为交易双方提供不同级别的安全保护系统,如安全套接字层(SSL),安全超文本传输协议(S-HTTP),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T),等,具体的技术手段具有公共和私有密钥,数字抽象,数字签名,认证中心,数字时间印章,数字证书等,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应用,可以有效地防止电子信息(要约和承诺)已被,由于要代表要约和承诺,或其他的发送真实性或冒用别人的损失发行(收)碰巧被拒绝等提供或许诺然后。因此,关于“确认书”的要求已显著多余的。在实践中,双方应鼓励采用电子签名等安全性措施,但立法不应该设定具体的技术手段,但不能依靠一个或偏见或某些种类的技术,但只能提供一般原则占总数的标准,要约或承诺,发送到数据电文的形式,只要交易双方确定身份,数据内容的真实意义是明确的,不管其使用的技术手段,电子合同依法成立。电子合同的
中国四
中国效力,“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采取自成立以来的效果。但并不是每个合同根据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成立,最初主要影响其有效性:
中国1,未授权的代理合同的形成。在B到B模式更容易产生纠纷的代理权,因为交易双方不能像传统交易那样容易审查的授权代理,这可能导致没有得到批准代理合同,具体情况有两个方面,一种是利用任意一方或双方没有被加密,身份验证的电子邮件系统,二是双方都采用数字认证等安全系统。在前者的情况下,该消息的发送,他一直截获,篡改的可能性,因此不被保证的合同的效力,我们不鼓励交易双方不使用传统的电子邮件系统加密。在后一种模式中,虽然该消息的真实性和原创性的保证,但如果交易被视为已被合约一方是建立在自我挫败的,想想后悔了,他可能会主张作出的承诺(报价)系其工作人员或系统操作人员未经授权擅自行为,其中,除非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确凿证据,否则相对方可以“合同法”关于命题的代理程序第49条规定的行为的有效依据。
中国2,限制民事行为合同的能力结束。在正在进行的B到C,确定为民间消费行为的能力是很难,甚至采用数字签名技术的消费者方面,电子商务运营商只能从消费者的年龄学习不知道自己的心理状态,因此主张只有合同无效与法定代表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行使,其代理人没有挑战合同的效力,合同是有效的;如果电子商务的经营者方知购买者是未成年人,他们的购买行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适合的情况下,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应召集代理商批准的情况下,不能采取从收回的主动权合同公告。
中国3,可合同。根据“合同法”,由一个主要的误解,当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订立合同的第54条的规定。网络购物过程中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一个显著误解,因为网上购物是通过视觉,触觉,试验现实生活中一样,尝试其他方法来进一步了解产品的性能,规格,功能,这就要求消费产品足够的认识和理解,例如,与生产商品的公司,也有不同类型的点,略显不足的消费者不会购买自己所需的商品。根据合同法的理论,是产品性能的严重误解,但消费者必须证明这一点并不容易。该法应得到限制,其中规定,经销商必须有醒目的字体和颜色在网页上,使性能差异另有说明,否则所产生的误解,无疑可合同。
中国4,标准合同和免责声明。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在几乎无一例外,合同的格式,一些不法商贩利用这一点的方式,B到C,大量的兴奋剂是不是有利于消费者在漫长的条款合同的格式,特别是免责条款,因为成本和时间的限制,通常不是研究他们当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即使有问题,消费者发现这些条款只能被动地选择“接受”或“否”,但不能被或提出自己的观点。基于标准的合同纠纷引起的或免责条款,应按照合同法\本法四十40 21第39条来处理,如果他们有兴趣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免除责任本身,增加了消费者的责任,对消费者权利主要的排除,除非合同无效,应当责令其外部损害了消费者。
中国5,系统设置和系统紊乱。在B到B模式,交易一方或双方确认或将系统设置为自动自动回复功能,如果没有主人的断言自动回复系统合同无效证实,不予支持,因为人们准备进行电脑该方案体现了人民的意愿。由于导致错误的反应在B到B模式可以终止合同效力的系统问题;在B到C模式,如果故障是电子商务系统,合同是有效的,因为电子商务运营商面对的是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青睐,其商誉既要保证这一点,所以他必须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故障是计算机的消费端,可以终止合同,以确保消费者作出真实意图。之后
中国五
中国承担违约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责任,双方当事人必须正确,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合同。在电子商务交易打上三个主要的,第一,商品交易,二是知识产权交易,第三是提供约定的服务,其中最常见的,也是最重要的商品交易。支付的价格和交货是他们的主要责任是合同的核心,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按照“合同法”,采取损害的补救措施赔偿,违约,电子合同在这一点上分别有什么普通的合同。
中国注违反断言B到C模式为例,为消费者订单的最终确认之前,更改或取消订单,停止合同的权利成立时间不存在争议。有争议的是,合同,建立什么阶段为标准?是确认订单为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是一个迹象,实际支付的标志?鉴于电子商务的商品交易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应根据实际支付作为合同的一个标志,就是当客户进入后完成订单确认的视图在支付环节,如果卡被用于支付的方式,一次用于认证和上牌量的分配制度,建立持卡人身份的合同,不允许;
4. 电子商务合作协议书
有关电子商务合作协议书3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协议的重要性,协议能够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依据。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而烦恼吧,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电子商务合作协议书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
鉴于:
1.甲方拥有国家正式授予的音像、软件、电子出版物、图书杂志的出版和发行权,拥有进行网络电子商务的合法权利。甲方长期从事音像、软件的制作出版和发行,具有广泛的市场基础,同时甲方一直致力于计算机软件和网络应用软件的开发,在电子商务的应用软件及企业内部外部的计算机管理方面具有长期的开发经验和应用背景。
2.乙方作为具有出版物合法经营权利的单位在国内及市场上有着广泛的知名度,乙方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有着深刻的认识,愿意积极地参与并利用电子商务开展经营活动。乙方也希望通过与甲方的合作加快应用电子商务的进度,以最快的速度极大的占领市场,提高经济效益。
3.甲乙双方本着发挥各自在节目制作、出版、发行和零售领域的优势,互利互惠,共同促进电子商务在中国应用的目的进行合作。
故此,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存在的以上合作基础的前提和合作总原则的指导下,达成电子商务合作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名词定义
除非本合同的条款或者内容中另有规定,以下名词具有如下意思:
1.音像产品:由国内正式出版、发行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直接进口的以模拟及数字方式保存的主要用于连续播放的`由国家管理部门定义为音像制品加以管理的产品,目前的主要形式有cd、vcd、dvd、录音带、录像带等。
2.软件产品:用于计算机和其他具有强大计算功能的设备使用的可以用于进行再次开发创作,或可以作为再次开发创作其他产品的基础工具的产品。
3.电子出版物:由国内正式出版、发行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直接进口的以数字方式保存的主要用于非线性交互式使用的由国家管理部门定义为电子出版物加以管理的产品,目前的主要形式有cd-rom、dvd-rom等。
4.代理销售:指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规定,经版权所有人或版权的合法受让者许可行使展示、销售该版权产品的权利。代理销售方式包括代销、经销现结等。
5.知识产权:
(1)定义:依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权利人所依法享有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的权利;
(2)担保与赔偿:合作一方由于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而造成对另外一方的损害,责任方同意为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主要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向第三者支付的赔偿费及其他费用。双方合作期间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应负法律义务并不随双方合作的终止而终止。
6.合作双方:指签订本合同的甲方和乙方
7.售后服务:指甲乙双方为了共同进行电子商务而为涉及到双方合作产品时为用户及对方提供的退货、换货及价格保护等。具体内容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说明。
8.终止合同:指暂停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
第二条 授权代理销售的产品
1.甲方自行开发、制作、出版的拥有合法知识产权的音像产品、软件产品、电子出版物。
2.甲方从其他拥有合法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处或合法的出版经营单位得到并允许甲方向乙方提供用于销售的音像产品、软件产品、电子出版物。
3.甲方授权乙方代理销售的具体产品名称和有关内容见本合同的附件或双方就具体产品另行签定的协议。
第三条 合作内容
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负责将乙方单位的有关信息按照_________电子商务信息发布平台的要求为乙方建立单位介绍页面,以便帮助乙方销售产品。
2.甲方负责提供乙方经过授权的用户名及系统使用密码,以便乙方能够方便地实现通过网络进行产品的浏览和定货,与甲方供货部门进行联络和完成产品的提供、帐务的核对及结算。
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具有企业内部进行计算机办公管理和企业进销存统计分析的软件系统一套,帮助乙方解决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时出现的有关问题。
4.甲方将不定期地组织甲方的电子商务合作伙伴进行业务和商务的交流,向乙方经常性地提供通过甲方调查得到的市场分析和建议。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对于计划销售的产品信息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将有关数量、运输方式等及时交给甲方。
2.乙方同意以双方同意的结算时间和方式进行货款的结算。
3.乙方同意协助甲方维护市场的销售价格和进行盗版产品的打击。
4.乙方同意在甲方进行产品的价格调整和需要退货时,配合甲方的工作,按时积极地完成数量的清点和货物的退换,如果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不能退货和价格难以保护由乙方承担责任。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 协议的延长
如果合作双方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无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则在合同到期时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要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提出。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就_________电子商务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商品基本状况
1.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品质/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价款
商品单价为_________,总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元。
第三条 支付条款
1.付款程序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
(1)先付款后发货;
(2)先发货后付款。
2.双方商定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付款方式:
(1)银行汇款
买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电子信箱: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电子信箱:
甲、乙两边经友爱洽谈,就乙方担任甲方旗下商城网站(称号可变更)在互联网上的推行、推行、运营以及别的电子商务效劳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协作原则
两边秉承充沛信赖、在改变中共同发展、追求共同利益的原则,就在商城网站的全体电子商务市场运作进行充沛协作。
第二条、协作期限
两边的协作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以后,如果两边赞同继续协作,本合同将主动续签,继续有用!
第三条、乙方效劳内容
乙方承受甲方的托付,担任的运营咨询参谋效劳,并向甲方供给如下电子商务效劳:
1、依据甲方的要求并在不违反互联网的运营规矩下担任运作(包含商城的运营策划、数据库办理、搜索引擎优化优化办理、商城后台办理等)的操作流程,确保商城前期的正常运作,并担任全线的推行策划、宣扬,及网站的优化,以确保商城后期的正常运作。
2、担任的商城开发、页面、产品上架等建造作业(中心所发生的第三方费用需甲方承当)。乙方上述一切的建造作业经甲方书面承认后方能对外发布。
3、依据甲方的要求,担任为的运营(包含、但不仅限于推行推行、促销策划及活动页面、年度推行活动、期间促销活动、产品主题活动、商城本身推行活动等)的供给参谋辅导效劳。
4、合作甲方的仓储依据推行及时采购,确保库存足够;对商城售出的产品供给仓储、分检、包装、发货办理及物流对接流程的帮忙与咨询。
第四条效劳费用:
1、乙方代运营效劳期个月,每个月效劳费用为元(圆整)。
2、付款时刻:以月结的方法,按月初和月尾别离付清效劳费;即每个月所发生的效劳费分两次付清,总计圆整。
3、代运营的效劳费用不包含商城建造费用。
4、付款方法:现金支票、现金或银行汇款,乙方指定的收款帐户为:开户称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第五条两边权利职责
1、乙方应当派遣具有有关丰厚经验的专业人员建立专项效劳团队为甲方供给本合同项下的电子商务效劳。
2、未经甲方书面赞同,乙方不得将本协议中的全部或许有些职责转让或托付给第三方。
3、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好金钱及时付款,否则视甲方违约。如有违约,甲方须按未付金额的日0.5%违约金向乙方付出。
4、在乙方供给效劳过程中,甲方须给予一定帮忙,包含向乙方供给每季度产品常识训练、产品材料、商城建造材料等。
第六条、保密职责
1、对乙方供给给甲方的任何物品、材料、文件、公司消息及数据等(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与物品”),甲方应恪守下列保密规则:除为履行本协议之意图外,不得在任何场合对任何自己、商号或公司走漏保密信息与物品,不得运用保密信息与物品为别的产品做促销或广告。
2、本协议停止时,将保密信息与物品偿还乙方,或许按照乙方的指示予以销毁。
3、本协议停止后,甲方需继续恪守本协议第六条规则的保密职责。
第七条、别的
1、本协议一式两份,自两边签字盖章之日起收效,甲乙两边各执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两边友爱洽谈解决,洽谈不成由甲方地点人民法院诉讼统辖。
3、本协议附件及补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如有不足之处,甲、乙两边友谊洽谈后进行修正增加)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