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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网上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发布时间:2023-02-16 12:33:18

电子商务贸易争议如何解决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如下:请求电子商务平台介入处理;与争议主体协商和解;请求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条
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十一条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❷ 电商交易出现争议时解决争议的途径有

法律分析: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八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十条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❸ 跨境电商平台纠纷有几种类型,解决策略有哪些

目前比较火的交易模式是B2B和B2C,分别是B2B类型的跨境电商,还有一种呢是B2C跨境电商。

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基于数字传输活动的特性也必然具有无形性,传统交易以实物交易为主,而在电子商务中,无形产品却可以替代实物成为交易的对象。

传统的纸质书籍,其排版、印刷、销售和购买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只要购买网上的数据权便可以使用书中的知识和信息。而如何界定该交易的性质、如何监督、如何征税等一系列的问题却给税务和法律部门带来了新的课题。

(3)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网上争议解决程序规则扩展阅读:

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导致了逃避税现象的恶化,网络的发展,降低了避税成本,使电子商务避税更轻松易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使得应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联机金融机构规避税收监管成为可能。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

以及国际互联网所提供的某些避税地联机银行对客户的“完全税收保护”,使纳税人可将其源于世界各国的投资所得直接汇入避税地联机银行,规避了应纳所得税。

❹ 9610跨境电商进口模式流程

9610跨境电商出口模式流程如下:

1、企业注册。凡是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等,如需办理报关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

2、通关申报。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申报出口明细清单;

3、离境结关。申报清单放行后,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通过运输工具运输离境,对应进口申报清单结关;

4、汇总申报。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规定汇总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形成出口报关单,允许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则不再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七十三条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第七十二条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❺ 电子商务法第63条规定

法律分析:电子商务法第63条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❻ 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我们应该如何去保护个人或企业的信息

文 | 龚卓 北京华城(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22年9月1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生效实施,《评估办法》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的数据出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目前,半年整改期已过了将近一半时间。
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中,因交易的一方位于境外,势必会涉及数据出境问题。比如在9610进口模式下,不把消费者的联系方式、地址等给到境外,就没法交付快递发货。作为跨境电商平台,如果还没有开展数据出境合规相关工作,应抓紧时间充分评估自身是否属于需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范围。
除了数据出境,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合规一直是近年国家关注的重点,应当是跨境电商平台日常经营中重点注意事项。我根据服务跨境电商平台时的一些体会,谈谈跨境电商平台在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方面的合规要点。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是个人体会,并不全面,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还是需要具体分析、研究。
一、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
跨境电商平台收集、处理的数据中,最主要,也是法律风险最大的就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层面,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行为。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章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与其他法律中原则更多属于理论层面不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原则,是跨境电商平台处理所有个人信息时都应关注、考虑的内容。特别是目前,我国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定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地方,就应遵循相关原则进行个人信息的处理。
在这其中,有些原则是显而易见的,例如:
合法原则:在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活动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合法的方式,不得违法处理个人信息。
正当原则: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是正当的,处理者不应当通过不公正的方法,如通过欺骗或者在信息主体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来处理其个人信息。
质量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保证其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为个人信息的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国内外的法律实践,我认为作为跨境电商平台在处理个人信息时,总结概况下来,最核心的是应把握住两点。
(一)最小必要原则
该原则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
处理个人信息要有目的,不能是不知道有什么用途,感觉技术上有途径,就先收集起来。目的还应当明确,不宜使用“提供更好服务”、“改善用户体验”这种宽泛、笼统的表述。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而言,其基本功能服务为“购买商品”,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一般包括注册用户、完成商品下单、支付、配送、提供客服及争议处理等。
除此之外,电商平台及其相关合作方,也会向用户提供附加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在提供这些服务时,更应目的明确。比如《天猫隐私政策》中的表述,天猫的处理行为“经您单独同意后向第三方提供您的账户信息”,目的为“使您可以便捷地实现第三方账户的注册或第三方处直接登录”,就比较清楚。
第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必须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
“直接相关”指个人信息处理行为都应当是在该处理目的之内的,具有密切的关联性。比如平台向消费者表示向其收集了个人的手机号、住址等个人信息,是以配送商品为目的,但却向其发送平台其他商品的广告,就不属于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
第三,最小化。
最小化指个人信息处理应限制在为实现特定目的所必不可少的范围内,可以收集、处理,也可以不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时,尽量不收集、处理,够用即可。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网上购物类,必要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
2.收货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3.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
对一般的电商平台,实现基础的网上购物目的,获取用户上面这些信息就够用了,用户的位置信息、通讯录信息等都属于没有必要收集的个人信息。
当然,跨境电商平台可以收集的个人信息并不局限于此。一方面,因为跨境电商的特殊性,需要用户提供其他信息,特别是跨境电商进口海关申报要求,跨境电商平台就必须要获取消费者的身份证信息。另一方面,平台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广泛的服务,基于明确、正当、合理的目的,并充分履行告知等义务,也可以收集其他个人信息。
(二)“告知-同意”规则
告知+同意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规则,平台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公开、透明。
指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作为跨境电商平台,最主要的实现途径,就是制定隐私政策(或称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并予以公开。
跨境电商平台应做到:
1. 隐私政策应以单独成文的形式发布,而不是作为用户协议、用户须知等文件中的一部分存在。
2.要在用户使用服务前,特别是在App首次运行时,通过弹窗等明显方式主动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
3. 隐私政策应易于访问,用户进入主功能界面后,通过4次(含)以内的点击等操作,能够访问到隐私政策。
第二,告知+同意
跨境电商平台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原则上必须遵守告知同意规则,在依法告知并取得信息主体同意后,才能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平台在开发APP、小程序、设计页面时,应时刻注意在整个过程中处理了哪些个人信息,是否都遵循了“告知+同意”的流程。同意的方式也应注意,《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这里的“明确”就要求对于隐私政策等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内容,不能采用默认勾选的方式表示同意。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在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情况时,还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单独同意”要求将相应场景的同意和其他同意区分开来,不能隐匿在其他事项中,通过一揽子授权的方式取得个人同意或接受。上述事项,就不能仅仅放在用户注册时总的隐私条款里。
第三,告知同意规则的例外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告知同意规则例外情形同样有具体规定,这些情形下,可以不需取得个人同意。比如,按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提出的要求,以及其他法定义务履行的必需,共享个人信息。跨境电商平台最可能利用的是“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但应注意:
1.此情形下,虽然可以不需取得同意,但仍应履行告知义务。
2.目前对于何为“履行合同所必需”界定尚有争议,在电子商务中告知同意规则例外怎么适用也缺乏具体意见。建议平台在设计页面、开发功能时,特别是针对消费者等个人用户的个人信息,还是以“告知+同意”作为基本的处理个人信息处理操作流程,慎重以履行合同所必需为由省略相关步骤。
对于平台常会遇到的商家要求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营销的问题。我认为,向商家提供消费者信息,属于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进行营销明显超出了履行购买商品合同所必需范围,应当要求消费者单独同意。根据相关规范及实践习惯,建议以弹窗等方式就此事项明确、单独告知,并要求消费者单独点击同意。在弹窗中,应明确告知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商家的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如前文所述,此处的处理目的表述应充分、清晰。至于如何避免单独同意过程过于生硬,引起消费者反感,就要考验平台公司的产品经理了。
二、敏感个人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对敏感个人信息作出更加详细的列举:
跨境电商平台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时应注意:
1.能不收集就不收集,不是非常必要就尽量不向他人提供。根据法规规定,对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更为严格,处理要求相当麻烦。公司应落实加密等安全措施,还应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制定相应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跨境电商平台,必然要涉及的个人敏感信息就是消费者的身份证信息。在收集身份证信息时,最好有一个单独的告知、确认的选项。
三、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法定情形和主要内容。根据规定,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评估属于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三)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
(四)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五)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这些情形,跨境电商平台都常会涉及。
法律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
(二)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
(三)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
对于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主体,并没有严格限制,平台自己有专业能力,可以自己进行。如果感觉自己没有能力和途径自行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进行。
四、数据出境
什么是数据出境?依据相关法规及网信办有关负责人的表述,《评估办法》等法规中的数据出境活动主要包括:
1.数据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传输、存储至境外。
2.数据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访问或者调取。
境内的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外商家提供数据,或者境外公司访问境内跨境电商平台收集的数据,都属于数据出境。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出境的合规路径,平台如确实需要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可通过以下四条路径达到合规要求。
(一)通过安全评估;
(二)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三)按照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几种路径并非平行关系,而是有先后次序要求。对于跨境电商平台,首先应该对比《评估办法》,确定自己是否属于应进行安全评估的范围。
按照《评估办法》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三)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四)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五)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跨境电商平台应盘点所有数据出境有关的情形,统计涉及个人信息数量是否达到或接近上述标准。如果公司属于需要安全评估范围,则应在明年2月底之前完成相关评估。
如果公司不属于需要安全评估范围,可以通过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按照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这两种方式进行数据出境活动。至于采取哪种方式,没有强制要求,由公司根据成本、便捷程度自行选择。
目前,这两种方式具体操作的规定在逐步制定之中。2022年11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进一步推进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有效落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目前只颁布了征求意见稿,尚无正式实施的文本。但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可以参照《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条款。
_联系方式:
龚卓 北京华城(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具有十余年海关法律实务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海关法律事务及刑事辩护。
曾在多起重特大走私犯罪案件中承担辩护工作,并先后担任多家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撰写的专业文章多次被《中国海关》杂志、海关法研究会、中国水产协会等刊载。
话(微信):18964028223____

❼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途径有哪些

电子商务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或者是调解仲裁等相关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实际上在涉及到经济方面的一些纠纷的话,那么需要注意一些具有证据的收集,因为不管是通过哪一种方式来解决,提交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具体的方式。
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有什么解决方式?
电子商务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或者是调解仲裁等相关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因为电子商务发生的纠纷得根据纠纷的具体原因才能确认法律类型的,比较常见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
1、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笼统地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就某一特定的法院而言,它的管辖区域无疑是确定的,但网络空间本身难定边界,判断某一网上活动发生的地点和发生结果的确切范围都是十分困难的。
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设计目的在于信息共享而不是独有,所以一个加害行为产生多个损害地的情况并不鲜见。可以说这些侵权行为结果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有人建议干脆取消侵权行为地这一识别因素,而仅以被告的住所地及可执行的案件标的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权。依目前国内司法实践来看,网上侵权案件基本上还是采用被告住所地原则。虽然这样可以避免原告挑选法院时无所适从,或不同地区法院同时主张管辖权引起的混乱,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将网络空间与地理空间完全对立、分割的做法尚值得商榷,也不适合解决国际间管辖权纠纷。
2、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目前,国际上倾向于采用合同义务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则。
但对于网上交易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则较为困难。依最高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送货的货物到达地或自提的提货地是合同履行地。所以网上销售若以实物为交付标的,不难确定其合同履行地,但厂商在网上直接销售软件、mp3音乐等数字产品(无形物)时(用户可直接在网上下载,厂商提供使用密码—注册码),怎样确定合同履行地。同样,对于网络服务商提供在线的有偿技术服务时,如因一方未能按承诺解决问题或一方未及时付款发生纠纷,这时又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一种可能是把这种形式的网络销售看作是买方自行提货(用户自行下载)的交易,但网络服务商采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供产品或服务,即卖方把产品或服务信息发送到买方指定的特定系统(该系统由第三方有偿或无偿提供,如电信局提供的电子信箱)。
应该怎么处理网购纠纷?
1、全方位立体化进行投诉
就目前来看,除了天猫之外,以京东、苏宁、国美、当当、亚马逊为代表的主流电商,均采用以自营商品为主的运营模式。所谓“自营”模式,其实就是电商自己负责销售和售后的运营模式。所以说,消费者在购买电商自营商品时,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就一定要找相关电商官方客服进行投诉才行。
2、拨打电商12315
少数情况下,消费纠纷可能出现升级。即便消费者想要解决问题,电商客服人员也开始采取冷淡或回避态度,从而让消费者在吃到“闭门羹”之后知难而退。此时,不妨拨打电商总部所在城市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从而实现进一步维权。以京东为例,其总部在北京,在遇到纠纷升级之时,便可拨打北京市的12315(加区号010即可)电话。虽然多花一些长途费,但解决效果更好。建议不要拨打消费者所在城市的12315电话,毕竟远水解不了近渴。
3、拨打电商400投诉
现如今,为了减少经营风险并有效增加利润,很多电商都签约了第三方卖家入驻电商平台。这样一来,电商平台便可依靠“自营”和“第三方”两条腿走路,从而实现更稳定的运营收益。而一旦消费者与入驻电商的第三方卖家发生消费纠纷,则可以选择直接拨打电商400电话进行投诉,而没必要选择效率不高的电子邮件和在线聊天投诉方式。当然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多数电商都会维护自己的口碑,再加上第三方卖家都已缴纳保证金,所以400电话的客服人员通常还是比较权威且公正的。只要消费者能够提供完善的投诉证据,并且要求合理,通常均可得到满足。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在处理经济方面的一些纠纷的时候,比如说有电子商务方面的纠纷。双方当事人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但是在这里还需要继续注意的,就是因为是属于电子商务方面的一些纠纷,所以最好要能够保存相关消费的记录和消费的凭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六十一条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经营者发生纠纷的,应当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遗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上述材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❽ 电子商务争议在线解决方式的问题

当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一般会选择争议在线解决方式,这也是因为争议在线解决有快速便宜、方式多样、实现双赢、维护声誉以及解决跨国争议的优势,当然也会有相应的问题,例如缺乏广泛性、没有强制力、缺少透明度、收费过高等问题,接下来公司宝 就来为大家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争议在线解决方式的优点和问题
#3p4#.电子商务争议在线解决方式的优点(1)快速便宜电子商务交易发生在网上,当事人双方不在一地,且互不见面,当出现争议和纠纷时,解决的在线替代方式与传统方式的程序相比,更加迅速、便宜。(2)方式多样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的在线梦代方式灵活多样,在第三方协助下进行谈判到正式的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测争议的性质选择不同类型的替代解决方式。选择余地大,灵活多样。既能够充分体现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的意思。又可以通过确定最适合的争议解决方式获得最满意的结果。(3)实现双赢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的在线替代方式,最大限度地解决争议。而双方或者多方都能够接受,实现双赢。所以电子商务争议的在线解决的替代方式,又称“双赢的解决办法”,备受电子商务各方欢迎。(4)维护声誉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的在线替代方式,突出的优势是维护争议双方或者多方的个人或组织的声誉。因为发生电子商务争议后。当事人协商选择一种替代传统争议的解决方式,就能够将问题解决,不用公之于众,所以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名誉。(5)解决跨国争议电子商务争议的在线解决方式,能够有效地协调和解决跨境电子商务的争议和到纷,因为。路境电子商务涉及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经营程、代理人、消费者等,处于不同的国家、地区、生产、经营地址和国格不同,电子商务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存在差异。在线争议的解决方式,通过网络争议解决系统,可以有效地协调。
2.电子商务争议在线解决方式的问题(1)缺乏广泛性电子商务争议在线解决方式,在解决争议和纠纷问题上的突出表现,受到了广泛关注,但是。其法律效应和作为解决电子商务争议和纠纷的一股方式运用,还是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难度。(2)没有强制力电子商务争议在线解决方式,有效地解决了电子商务方面的争议和纠纷,但是,涉及一些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履行时,如果当事人遇到实际困难和问题,双方或者多方达成的一致解决办法,并没有强制力,这是电子商务争议在线解决方式的难点。(3)缺少透明度由于不公开的协商、商议等。电子商务争议在线解决方式透明度差。如果争议和纠纷的解决缺少透明度,不被社会公众或者第三方所知,很大程度上存在公正性问题。这是在所难免和不容易解决的。(4)收费过高由于电子商务争议在线解决方式用于不同的争议和纠纷时,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和多变、省时。省力、省钱并不能完全做到,仍然会出现相关费用高的现象。(5)语言问题涉及不同国家、地区电子商务相关争议和纠纷的解决时,语言仍然是一个较大的障碍。不可否认,电子商务争议在线解决方式在跨境电子商务争议和纠纷的解决时起到了根好的作用。但是,需要关注和改进的是当事人语言的差异化。

❾ 电子商务消费合同非诉讼争议的几种解决形式

(一)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 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已经发展出许多不同的解决方式。从决定机制上看,可分作“裁决式”和“合议式”两种。仲裁属于第一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下由第三方对争议做出对当事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调解和和解属于第二种方式,在此种方式下,当事各方借助于第三方努力对争议自行达成解决协议。此外,还有消费者投诉机制。在这种机制中,消费者投诉委员会和调查专员通常可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行业自律准则采用不同方式解决争议。 在国际间合同争议的解决方面,仲裁方式因其中立性和裁决的可执行性而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在仲裁机制中,来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认为“中立”的专家仲裁人,仲裁人根据法律规则,特别是根据当事方选择的规则做出决定。由于仲裁人的“中立性”,国际仲裁制度在跨国争议的解决中比国家法院系统更具优势。 在调解和和解方式中,调解员的目标是使当事各方自己达成和解协议。为此,他可提议一项和解方案以促成和解协议的订立。但是,这种协议一般仅作为合同执行。。 在消费者投诉或调查专员程序中,争议的解决机制一般是建立在一国国内法律框架基础之上的。由于各国的消费者组织、商会和贸易协会在法律地位、组织结构、功能等方面各不相同,所以其所提供的针对消费者的调解、和解或投诉以及调查专员等方案也各有不同。在这种机制下,各种方案的宗旨都是快捷迅速地处理争议。一般由与争议有关的贸易行业中的专家作为决定人,通过他们的专业经验和素养来达到解决争议的目的。这种机制往往长于解决一国、一地区乃至一省内的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具体的合同争议,用它们来解决跨境合同争议就面临很大的局限性。 在实践中,非诉讼争议解决的形式多种多样,其分类背后也隐含着各种不同的理论学说。常见的非诉讼争议解决的形式有: -仲裁(arbitration); -简易仲裁程序(summary arbitration proceeding); -约束性建议(binding advice); -调停(intercession); -调解(mediation); -和解(conciliation); -调解-仲裁(mediation-arbitration); -建议性仲裁(advising arbitration); -事实认定(fact-finding); -聘请退休法官(rent-a-judge); -简易审判(summary trial); -微型审理(executive tribunal或mini-trial)。 显而易见,这些不同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运行方式各有不同,可以用来满足不同类型消费者合同争议的特定需求。由此可见,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在形式和运行方面是十分灵活的。 (二)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 非诉讼争议解决包括所有非经法院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根据最终决定的约束力特征可将不同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大致做一分类。它们包括仲裁、调解或和解以及消费者投诉或调查专员方案等几重典型形式。 1、仲裁 (arbitration) 在仲裁方式中,各方选定一位或多位中间人,即仲裁员,并将争议提交给他们。仲裁员依据相关的规则对争议予以解决,并最终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即仲裁裁决。在国际商务中,仲裁主要是用来解决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之间的争议。通常的商务合同中都规定了仲裁条款以避免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规范国际间仲裁活动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联合国于1958年制定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由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及国际仲裁的机构所进行的不懈努力,国际仲裁法律和专门规则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与仲裁有关的其他国际法律文件还包括: 欧洲理事会统一仲裁法欧洲公约,1966年制定于斯特拉斯堡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80年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商务仲裁示范法,1985年 ; 欧洲国际商务仲裁公约,1961年制定于日内瓦 ; 作为一种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与法院诉讼制度最为近似。仲裁员拥有象法官一样的权利,可以做出对当事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但与法院诉讼不同的是,当事各方可以自由选择裁决者(仲裁员或仲裁员小组)和仲裁程序规则。 仲裁机制的特点在于:程序快捷;国际上有关仲裁及裁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规范完备;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当事方自由选择负责仲裁的机构和仲裁员;当事方自由选择争议解决适用的实体法律;当事方自由选择争议解决适用的程序法律;小额仲裁程序费用相对低廉。 仲裁机制用以解决消费者合同争议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传统的以解决企业合同争议为主的仲裁模式(程序要求严格,费用高昂)尚难于适应小额合同仲裁或消费者合同仲裁的需要。此外,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仲裁机制面对在线交易实践产生的新的课题,还需要回答并解决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在线通过点击“同意”按钮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网络空间中的仲裁庭所在地 (如仲裁员在线从不同的地方“会面”并做出决定) 如何确定?跨境电子商务争议仲裁的适用法律;网络空间中仲裁所特有的法律程序(如电子方式提交文件、电子证据、视听会议、在线庭审)的法律效力;在线所做的电子裁决的法律效力(电子裁决是否符合国际仲裁法律的要求?);电子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为确保使用在线技术进行国际仲裁而需制定特殊程序规范等。 2、调解/和解 (Mediation/Conciliation) 在调解/和解方式中,争议各方凭借第三方的帮助达成自愿和解。目前,仲裁机构以及类似贸易协会等其他行业组织也越来越多地提供调解/和解的争议解决服务。 调解/或和解并没有严格遵循的法律程序,原则上,当事各方可以随时终止调解或和解程序。即使当事方达成解决方案,也没有任何国际性的法律文件来规范该解决方案在国外的执行。一般说来,调解或和解的解决协议一般仅作为合同执行。因此在跨境争议中,一项和解协议的订立并不能避免各方提起法院诉讼。如一方拒绝履行和解协议下的义务,对方可以在该方居住国或设立地国基于合同违约启动法律程序,据此对另一方强制执行调解/和解方案。 还有一些实际的原因使得人们对调解或和解的作用有所保留。首先,调解机制的优点在于程序简便、费用低廉,而正因如此,调解人通常仅就争议提出和解建议方案,一般并不对方案说明理由,否则其作用将无异于仲裁员或法官,费用自然也会增加。其次,采用调解手段解决争议,这就意味着当事方愿意通过谈判解决争议。通常在当事方确信自己立场稳操胜券时,往往不会通过调解解决争议。采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的典型外部环境,可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合同情形,在该情形中,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将耗费时间并且费用昂贵。 调解和/或和解没有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包含有调解/和解内容的国际性法律文件仅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解规则(UNCITRAL Conciliation Rules,1980),此外美国提出的统一调解法( Uniform Mediation Act)草案,以及中美洲调解/和解规(the Mediation/Conciliation Rules of the Centre of the Americas, 1996))也可供参考。 典型调解程序包括: 微型审理(mini trial) - 即由双方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小组,以客观的态度共同听取争议双方进行意见的交换。 半约束性调解(semi-binding mediation) - 双方事先约定,接受或至少部分接受调解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不接受调解决定而诉诸仲裁或诉讼,且通过该种方式仍没有获得比调解决定更优的解决方案,那么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一方则须承担该等审理的费用。 事实认定(fact finding) - 如争议的解决取决于技术鉴定,例如证明数据的真实性等,则可指定一位中立专家审查如文件、计算机或其他设备证据是否真实有效。 冲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 – 当信息社会服务提供方与获取方之间的合同面临争议情况下,应考虑采取早期调解、善意谈判、冷却期(cooling-off periods)、合同审阅等形式进行争议的预防性管理。冲突管理对期限长、标的金额高的合同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高额-低额仲裁 (high-low arbitration) - 调解员通过调解努力意在使双方在原告要求的数额和被告同意支付的数额之间达成妥协从而形成和解。 底线方案仲裁(final-offer arbitration) – 争议各方向调解员提出其对和解的底线方案,然后调解员据此在其提议的和解方案中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以促成和解。 对于电子商务消费者合同争议的解决而言,调解的优点在于:规则相对简单、程序方便快捷、费用相对低廉。此外,由于在调解和解程序中,各当事方始终能够自主把握争议的解决进程,因此适应于对多种类型合同争议的解决。 调解的缺点在于: 缺乏赖以依据的法律规范,跨境争议的调解尤其如此; 无约束力(non-bindingness) :当事方可随时终止调解,并可自由决定是否接受提议的调解方案 无强制执行力(non-enforceability):如各方接受所提议的调解方案,他们的合意则可视为构成一份合同。如此后一方拒绝履行该调解方案,另一方则可以对方违约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1、消费者投诉委员会/调查专员 (consumer complaint boards /ombudsmen) 原则上,消费者组织、工商协会、公共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中立”组织都可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提供有关消费者合同争议非诉讼解决方案。在这方面,最常用的方式是通过调查专员或是消费者投诉委员会来解决争议。在欧盟国家中,调查专员或消费者投诉委员会作为消费者合同争议非诉讼解决的手段,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依据国内法规定运行: 即消费者投诉机制和调查专员机制依据国内立法或行业自律准则而设立并受理本国消费者投诉。在投诉机制由国内立法规定设立的情况下,例如在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国家、希腊、意大利或西班牙,这些国家的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应能够依赖由国内消费者投诉委员会提供的在线投诉机制解决同本国消费者之间的争议。 跨境消费者合同的争议解决:在非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通常在本国或本地区进行采购,所以跨境消费者投诉很少出现,因而此方面也缺少法律规范。一般而言,在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和消费者签订国际合同的情况下,根据服务商设立地管辖原则,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设立地成员国的国内消费者投诉委员会理应能够处理消费者投诉。但是,国内消费者投诉机构通常只是限于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给消费者予协助。因此就跨境国际合同关系而言,是由服务商设立地国的国内消费者投诉机制受理投诉,还是由消费者居住地成员国的国内消费者投诉机制受理消费者投诉,目前尚无明确的规范。受理投诉的争议解决机构是否应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外国法律,这些问题也需要澄清。此外,如果双方间的争议不涉及合同而仅是基于先于合同的约定义务或由侵权导致的,则国内消费者投诉机制的使用则更需要论证。目前欧盟正试图制定相应的统一法规以对此进行规范。总之,在跨境消费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面,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法律冲突规则既包括他们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如来自《布鲁塞尔公约》和《罗马公约》的规定,同时也包括欧盟二级立法中所包含的规则。《布鲁塞尔公约》 和《罗马公约》 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强调共同体法律优先的原则。 无国内法规定环境下的消费者投诉机制:在国内法对设立消费者投诉机制尚无规范或无完整规范的情况下,消费者投诉机制通常由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发起而建立。适当地设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可满足电子商务行业在处理和维护服务提供商同其用户关系方面的需求。 合同约定的消费者投诉机制: 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可通过与非诉讼争议解决机构订立长期的合同,以便在其出现与消费者的合同争议时,获得后者提供的争议解决服务。这种合作合同的核心条款是一项授权使用协议,据此,非诉讼争议解决机构在向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提供争议解决服务的同时,授权后者使用其提供的信赖标记(trustmark)。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将信赖标记公布并标示在自己的网站上,籍此告知消费者和服务获取方,在出现投诉的情况下,可直接向指定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机构提起。服务提供商同时宣布其受该非诉讼争议解决机构决定的约束。 此外,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与获取方(消费者)还可通过单独协议约定某争议解决机构负责与双方合同有关的争议的解决。但是,在服务获取方为消费者的情况下,如果信息社会服务商使用格式合同对此进行约定,那么,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看,相应条款的法律效力可能会引起争议。此外,在特殊的情况下,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与获取方也可共同对非诉讼争议解决的机构的选定做出特别约定。 消费者投诉争议解决机制一般采用调解或和解方法。这些方法的优点是程序相对简易快捷,对投诉方而言费用不高。消费者投诉机制的缺点在于在解决跨境消费者合同争议方面缺乏可依据的法律规范,并且一般来说,争议解决决定无法律约束力 (对商家有部分约束力)。此外,消费者投诉机制的运行仅限于在消费者投诉机构设立地国国内,依据该国国内法提供消费者投诉解决方案。

❿ 电子商务纠纷应该怎样维权

电子商务纠纷中,举证是个难题,证据不好保存,也不便让当事人采取律师见证、公证机关公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以及利用先进的电子设备制成视听资料等方式保存证据。
如果发生纠纷,可以诉诸法院,也可仲裁解决。因电子商务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其约定的地点管辖。如电子商务涉外,形成涉外诉讼,当事人可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也可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在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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