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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促销活动购入家用电器

发布时间:2023-01-11 01:10:01

⑴ 房地产企业销售时赠送的物品列什么科目

不知道你问的是什么?
如果是说房间赠送面积的话,就列赠送面积
如果是房间精装修,还附带赠送家具的话,就列为赠送家具
如果是销售阶段为促销或者答谢业主的话,就是活动奖品(礼品)
不知道楼主问的是什么?
如果是财务的话,按最后一栏,就写推广费用,销售费用。

⑵ 汇算实务: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汇算实务: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彭怀文

现在产品销售很难,因此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会很多促销手段,最常见的免费品尝、赠送样品、赠送礼物、买一送一等。消费品市场中出于对销售渠道的争取与占领,生产厂家会给商家免费提供展示柜或销售产品的配套器具等,常见的有卖饮料的提供展示冰箱、卖烤香肠的提供烤肠机等。

(一)相关税务规定及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实质就是将企业的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来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文件的关键在于确定了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的行为性质,它属于两种销售行为的组合(捆绑),只不过没有分别定价而已,而不是一个销售行为和一个捐赠行为的组合。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买一赠一”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不作为视同销售,也就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所列举的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的情形。

其实,对于“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是否“视同销售”对于企业所得税影响是不大的。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3-13】假定某企业2020年国庆节搞“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购买一款大件电器赠送一款小件电器,大电器价值1130元,小电器价值113元(价格是含税价)。整个活动期间共销售1万台。假定大电器成本700元,小电器成本70元(不含税)。

第一种情况如果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处理:

1. 每套组合销售收入1000元应按照二者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摊:

大电器销售单价(不含税)=1000*1000/(1000+100)=909.09元;

小电器销售单价(不含税)=100*100/(1000+100)=90.91元。

2.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3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大电器 909.09元

主营业务收入——小电器 90.91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元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大电器 700元

主营业务成本——小电器 70元

贷:库存商品——大电器 700元

库存商品——小电器 70元

3.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不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

第二种情况如果不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处理:

1.大电器销售:

借:银行存款 113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大电器 1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元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大电器 700元

贷:库存商品——大电器 700元

2.小电器赠送: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83元

贷:库存商品 7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元

3.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调增收入:100元;调增成本:70元;同时,视同销售调整产生的纳税调增30元也可以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将两种处理方式进行对比如下:表33-3-1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两种不同处理方式对企业影响主要是是增值税。

但是,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税函[2008]875号对“买一赠一”的规定,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而不是针对增值税,目前增值税方面也没有相关类似规定,不能直接将该规定直接套用到增值税计算上面去。《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无偿赠送”规定为视同销售。企业在“买一赠一”是不是“无偿”的问题上很容易与税务局发生争议,企业要证明“无偿”有时也很难,此类问题被税务局稽查时候补交增值税的很多。因此,为减少争议和税务风险,企业要么做好折扣销售的形式要件,要么就把两种商品在企业内部单据上“打包”为一套商品,发票开具时在同一张发票上将赠送品也列明,同时在同一张发票再开具折扣负数,总之要在发票开具等方面让税务局无话可说。

(二)存货用于市场推广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案例

【案例3-14】A食品公司2020年度部分财务数据如下:

1.商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商品销售成本700万元。

2.发生广告与业务宣传费现金支出120万元;另外利用企业存货用于市场推广,账面价值30万元,移送时市场售价40万(不含税价,税率13%)。

问题:对上述资料中涉及的纳税调整分析后进行填报(假设仅有上述视同销售)

分析:

案例中涉及2个纳税调整的问题,一个是广宣费的纳税调整,一个是将存货用于市场推广的视同销售。要调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简称“广宣费”),必须先调整视同销售,因为广宣费的计算基数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1.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分析

(1)将存货用于市场推广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35.2万元

贷:存货 3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万元

说明:增值税方面也需要视同销售,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40*13%=5.2万元。

(2)将存货用于市场推广的所得税处理及税会差异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存货用于市场推广应视同销售,视同销售额的确定按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

因此,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额应为40万元,销售成本30万元,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对于视同销售收入40万元与成本30万元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改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写说明,在原有的“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的表述。因此,调整产生的差异10万元在A105000中调整扣除。

2.广宣费的纳税调整分析

根据规定,一般企业的广宣费扣除比例是营业收入的15%,而营业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收入额。因此,案例中的广宣费扣除限额=(1000+40)*15%=156万元。如果超过限额则必须进行调整。

而会计处理结果的账面广宣费=120+30+5.2=155.20万元;而如果考虑视同销售的调整的话,广宣费应=120+40+5.2=165.2万元,存在的差异10万元就是存货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

3.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

第一步:填写《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如表33-4-1:

【备注】此处填写的广宣费的账面金额。

第二步: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33-4-2:

第三步:填写《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33-4-3:

第四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33-4-4:

【填报口径争议分析】: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订的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第1行‘一、本年支出’: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支出金额。”

这里填报口径容易产生争议,因为有人会理解为只能填写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2019年度修订前申报表前,填报说明确实“会计”口径,但是41号公告修订的填报说明,就没有“会计”字样的强调,因此可以理解为“计入本年损益的支出金额”是可以按照税务处理口径的金额。

(2)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中的“表间关系”并没有提及第1行“一、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必须等于《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5 行的“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3)我们可以通过两种不同口径的填报结果,来对比分析哪种口径更加合适或正确。

如果按照会计口径的数字去填报A105060的“一、本年支出”,继续以本案例填报,最终A105060表是不会产生纳税调整,因为会计口径数字小于扣除限额。A105000第30行如果还是继续调整10万元的话,最终广宣费税前扣除金额就变成了155.2+10=165.2万元,超出了扣除限额156万元,明显是不对的。

有人说,那么我就不填写A105000第30行,不去调整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的差额10万元,行不行?——如果企业愿意多交税,当时是可以的。因为不调整很明显当期会多交税,而且广宣费后续还可以税前扣除的指标9.2万元也没有体现出来。

⑶ 开发商售楼时赠送的电器和家具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基本案情 大连市地税局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精装修商品房中,包含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用电器和家具,这部分家电、家具是由装饰公司购买并作为装饰费用,全额开具了建筑装饰业发票。 在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这些列入“装饰”的家用电器和家具,应不应该作为开发成本(加计)扣除的问题,产生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计税收入中,含有转让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用电器和家具,此部分家电、家具的销售价款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应计入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装饰公司的家电、家具款,也不应计入开发成本,更不应该加计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这部分家电、家具的销售价款已经包含在商品房的销售收入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从装饰公司取得的是建筑装饰业发票,业务也是真实的,按照《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的规定,就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并应该享受加计20%扣除的税收优惠。 法理分析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 20%的扣除,是国家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的一项税收优惠。但是如果纳税人将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电视机、电冰箱、沙发、床等家用电器和家具,通过“装饰”手段,达到了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显然是对这项政策的误读。 在这个案例中,出现争议的关键在于:对这些被“装饰”的家电和家具该如何认定?即对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电和家具,能不能认定为建筑装饰工程作业的装饰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 号)和《安装工程与材料划分暂行规定》,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电、家具,都不是建筑装饰工程作业的装饰材料,不能在装饰成本中列支。 本案中,从表面上看是房地产公司委托装饰公司进行商品房包括购买电器、家具的精装修行为,其实质是经过了“装饰”的一种代购行为,是房地产公司委托装饰公司进行装饰的同时,由装饰公司代购家电、家具的一种代理服务。 由于这是种经过了“装饰”的代理服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应当包括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了营业税,从而掩盖了其代购的实质。 由此不难得出结论,房地产公司委托装饰公司进行商品房精装修的费用,不应当包括装饰公司购买电器、家具(包括税金及附加)的金额。因此,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的由装饰公司开具的建筑装饰业发票,不能全额作为商品房装修费用扣除,应从商品房销售价款和商品房装修费用中同时剔出。 政策建议 近些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各种商品房精装修销售已经形成一种趋势,并且装修费用在商品房销售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购买的家用电器和家具档次越来越高,如果房地产公司采取“装饰”手段,必然会增加税收管理工作的难度,难免出现政策执行上的偏差。“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税收优惠,显然和目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不相适应。建议取消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的税收优惠。

⑷ 五一促销活动中某商场所家用电器都打八五折销售张华有850元购得一台电视机这台电视机的原价是多少元

850除以0.85=1000

⑸ 商业地产营销方案

北 奥 公 馆
营销推广策略报告

2004年11月8日
北京中原
北奥公馆专案组

1、项目分析
1.1优势
 位于奥运核心腹地
 纯板楼居住型小社区
 分户式中央空调及封闭立体车库
 准现房销售
 区域内比较完善的配套设施
1.2劣势
 价格创区域新高
 销售现场环境混乱
 目前周边交通条件并不理想
 售楼处与项目现场分离
1.3机会
 奥运主题为本项目带来更大的升值空间
 区域内整体供给量不大
 市政及配套设施将逐步完善
1.4威胁
 交通情况改进时间待定
 奥运地产的逐渐降温

以上为本项目的SWOT大纲分析,可以通过机会与劣势,威胁与优势的互补最大程度上的降低项目风险,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完成项目完美推广计划。

2、销售周期
2.1北京市房地产市场销售周期说明
我司认为入市时机,并不是指时间概念上固定的选择,而应是根据项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所决定的。因此,本项目推出的成功与否,并不能单纯的选择每个固定时间点来实现,而是应该要把前期的铺垫工作筹备完善,透彻了解时间段的市场经济周期,在具备较成熟的开盘条件下,再切入市场。

北京市房地产市场销售周期走势分析

北京房地产市场销售有明显的季节性,根据我司对区域市场仔细调研和深入分析以及对北京房地产市场的总体走势分析和显示,目前北京房地产市场的销售周期是从每年的5月份开始,然后持续加温,直至11月份,而这段时间里,又以5、6月份和9、10月份的销售活动最为频繁。
2.2本项目推广特点说明
 2004年11月我司开始接触本项目
 项目主体结构年底均将封顶,工期使销售刻不容缓
 样板间及售楼处于11月底投入使用
 目前项目现场情况混乱,对于销售有不利影响且会持续至2005年初
 周边道路交通条件在短时间内不能得到完全的改善
 2004年底大屯路断路整修
 2004年底科荟路通车交付使用
 位于北四环的售楼处现场与项目现场有一定的距离
2.3本项目销售周期说明
本项目销售周期为2004年12月1日起至2006年5月31日止,共计18个月。根据以上推广特点,综合项目自身情况,我司建议本项目2004年12月进入市场开始销售,具体推广周期可分为市场亮相及客户积累期等五个阶段。各阶段具体时间分布如下表:

销售周期分布表
销售周期 时间结点
市场亮相及客户积累期 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2月
第一强销期 2005年3月至2005年6月
第一调整期 2005年7月至2005年8月
第二强销期 2005年9月至2005年11月
第二调整期 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31日
尾盘期 2006年4月至2006年5月

2.4本项目销售任务说明

本项目销售计划表
项目销售任务 计划完成
可销售住宅面积 套数 套数
76561.84平方米 540套 486套

销售任务明细表
周期 月份 工期进展情况 销售条件 完成套数(套) 备注
市场亮相及客户积累期 2004年12月初 工程主体结构封顶 样板间及北四环售楼处投入使用 5
本销售计划在保证工期及相关工作配合到位之前题下制定,如有变动以当时具体情况为准。
2005年1月 工程主体结构封顶 工地围档及现场包装制作完成 15
2005年2月 工程主体结构封顶 销售工具制作完成 10
强销期 2005年3月 开始进行外立面施工 具备完善的销售条件 29
2005年4月 开始进行外立面施工 具备完善的销售条件 35
2005年5月 开始进行外立面施工 具备完善的销售条件 40
2005年6月 外立面施工基本完成,项目基本达到现房状态 具备完善的销售条件 50
第一调整期 2005年7月 楼内公共部分装修 具备完善的销售条件 30
2005年8月 楼内公共部分装修 具备完善的销售条件 30
第二强销期
2005年9月 楼内公共部分装修及整理工作 具备完善的销售条件 50
2005年10月 工地现场整理及园林景观施工 具备完善的销售条件 40
2005年11月 工地现场整理及园林景观施工 具备完善的销售条件 30
第二调整期 2005年12月 验收合格具备交房条件 具备完善的销售条件 14
2006年1月 办理入住 具备完善的销售条件 18
2006年2月 办理入住 具备完善的销售条件 10
2006年3月 办理入住 具备完善的销售条件 25
尾盘期 2006年4月 完全现房阶段 具备完善的销售条件 25
2006年5月 完全现房阶段 具备完善的销售条件 30
总计 486

3、推广策略
3.1本项目客户群特征
 在亚运村区域工作或生活
 在中关村区域工作
 追求宁静安逸健康舒适的生活氛围
 部分客户有二次置业的需求
 购房更加理性
 对奥运房产有很高的认同,认同区域升值潜力
 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2项目卖点梳理
 地处奥运中央腹地,新兴富都市中心
 产品自身优势
10—14层板式小高层
体量适中,共540套
纯居住的居住舒适性
现代化暖色外立面、国际化居所、暖意融融
苏式庭院:内外融合,绿意盎然
高端智能化配套:美国分户式中央空调
封闭式小区管理,居住安全舒适
停车管理:封闭立体车库,节省空间
准现房发售,购买更有信心
 区域内稀缺性
 项目较高的升值空间
3.3卖点整合
区域、产品、稀缺性

3.4推广手段
 三板斧
区域:“奥运中央腹地,新富都市中心”
产品:“尊贵奥运板楼”
稀缺性:“钻石般稀有”
 七种武器
“中等社区,舒适生活”
“诠释纯居住空间,私享大宅”
“分户式空调,高品质享受”
“准现房发售,购买更有信心”
“现代化暖色外立面、国际化居所、暖意盎然”
“苏式庭院•小桥流水的精致生活”
“封闭小区管理,安心居住场所”
 一招制敌
“奥运区域内成熟板楼”
3.5媒体选择策略建议
3.5.1媒体选择策略原则
结合项目五大销售周期,及不同周期推广诉求点,合理选择媒体,以达到最少费用最大成交的效力。
3.5.2媒体选择
报广
选择《北京青年报》和《北京晚报》、《新京报》,以半版为主、双通为辅,加强项目推广的针对性。
辅助媒体
由网络及业内专业杂志组成,选择新浪网和《万房》、《楼市》、《新地产》、《安家》等杂志,进行项目形象的建立和卖点的 宣传。
3.5.1宣传方式
在媒体推广过程中,依靠产品优势和相对持续性的主力媒体及网络多角度、立体、择时投放,高亮点频率曝光方式,建立市场知名度,加深市场认知。软文炒作增加曝光密度,例如:通过客户通讯以项目进展或文化等领域的动态进行软性宣传以缩短销售期 。
3.5.2媒体选择及推广费用明晰
为了让市场充分了解本项目,通过媒体宣传项目的各项优势,展现开发商的实力。使市场认识到本案较高的综合品质,打破以往信息不对称的不利态势 。各月份推广主题及费用如下:

市场推广媒体选择表
周期 月份 媒体选择情况 媒体诉求点 具体金额
市场亮相及客户积累期 2004年12月 《北京青年报》整版硬广配软文
《楼市》内页一版硬广配合软文 地域性优势明显
产品稀缺性及升值潜力 42万
2005年1月 《北京晚报》 半版硬广配合软文
《北京青年报》半版硬广配合软文
《万房》内页一版硬广配合软文 地域性优势明显
产品稀缺性及升值潜力 42万
2005年2月 《北京青年报》半版硬广配合软文
《新京报》半版硬广配合软文
《楼市》一版的软文 产品独特性的体现与标榜 40万
强销期 2005年3月 《北京青年报》2次半版硬广
《北京晚报》 半版硬广配合软文
《新地产》内业软文 本产品分户式中央空调的独有性及项目私密性 42万
2005年4月 《北京青年报》半版硬广配合软文
《北京晚报》 半版硬广配合软文
《新京报》半版硬广配合软文 本产品分户式中央空调的独有性及项目私密性 42万
2005年5月 《北京青年报》2次半版硬广
《新京报》半版硬广配合软文
《新浪网》打包方案广告 高档现代的社区环境(楼体外力面,铝包木窗及社区园林 ) 44
2005年6月 《北京青年报》整版硬广
《北京晚报》 半版硬广配合软文
《楼市》内页一版硬广
《新浪网》打包方案广告 高档现代的社区环境(楼体外力面,铝包木窗及社区园林 ) 64万
平销期 2005年7月 《北京青年报》2次半版硬广
《万房》内页一版硬广配合软文 项目热销及地域市场成熟性的整合 62万
2005年8月 《北京青年报》半版硬广
《北京晚报》 半版硬广配合软文
《安家》内业硬广配合软文 项目热销及地域市场成熟性的整合 62万
第二强销期 2005年9月 《北京青年报》2次半版硬广
《楼市》内页一版硬广
《新浪网》打包方案广告 金秋季节“一板尊天下” 55万
200年10月、 《北京青年报》2次半版硬广
《北京晚报》半版硬广
《新浪网》打包方案广告 金秋季节“一板尊天下” 55万
2005年11月 《北京青年报》2次整版硬广
《北京晚报》2次半版硬广 现房发售与其相对
私密性的创意整合
44万
第二调整期
2005年12月 103.9电台广告5天
《北京晚报》半版硬广
《楼市》内页一版硬广配合软文 现房发售与其相对
私密性的创意整合 40万
2006年1月 103.9电台广告10天
《北京青年报》整版硬广
《楼市》内页一版硬广
现房发售与其相对
私密性的创意整合 40万
2006年2月 103.9电台广告6天
《北京青年报》整版版硬广
《楼市》内页一版硬广
现房发售与其相对
私密性的创意整合 40万
2006年3月 103.9电台广告6天
《北京青年报》整版版硬广
《万房》内页一版硬广配合软文
现房发售与其相对
私密性的创意整合 40万
尾盘期 2006年4月 《新地产》内业软文
《北京青年报》整版硬广
《新京报》半版硬广配合软文
“现房入住私享豪邸”
48万
2006年5月 《北京青年报》整版硬广
《安家》内页一版硬广配合软文
《北京晚报》半版硬广 “现房入住私享豪邸”
48万
总计 850万

3.6价格策略
3.6.1项目价格制定原则
 从项目各个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
 充分考虑开发商的利润回报;
 紧密联系项目工程进度;
 结合项目销售策略和项目的销售预期。
3.6..2本案执行“平开高走”的价格策略
 房地产产品在整个推广过程中会随着工程进度的进展并结合不 同的销售阶段,价格不断攀升,给客户造成一定的压力,促成其尽快成交,对预先购房的客户,同时也起到一定的稳定作用。
 根据以上情况,在开盘即认购阶段往往价格做出一定的让步,给后期价格的提升预留出合理空间。
 市场亮相及客户积累期如果价格太高,有挫伤市场的潜在风险,同时对消费者的购买信心、项目的美誉度及形象亦有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一旦不成功,局面极难扭转。
 为了保证项目操作的稳妥性,建议本项目执行“平开高走”的价格策略。
 后期具体价格与上调单价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作适度调整。
4、推广方案
4.1推广主线
 市场亮相及客户积累期(2004年12月初—2005年2月)
本销售周期意在将项目推向市场,提升项目市场认知度,吸引目标客群的关注,从而达到积累有效客户的目的。从推广上讲应当集中宣传项目的宏观优势,即区域优势及主要的产品优势,使目标客群能够将项目列为其置业的选择,为强销期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本销售周期内,主要将“奥运中央腹地,新富都市中心”、“尊贵奥运板楼”以及“钻石般稀有”这“三板斧”做为此阶段报广宣传主题。通过这三个主题三管其下,引起人们的关注,宣传项目优势,让本项目逐步在市场中树立形象,吸引业内人士和客户的注意。树立项目中高档次的产品形象。
 第一强销期(2005年3月—2005年6月)
这一阶段主要利用辅助媒体,充分展现项目的各个卖点,以此向市场充分展现项目优势,诱导客户的购买欲,本阶段推广主题以、“中等社区,舒适生活”和“诠释纯居住空间,私享大宅”以及“分户式空调,高品质享受”这七种武器中的三种主要突出社区规模、纯居住和智能化三方面明确我们项目的品质,从而使项目推广从形象诉求逐步过渡到产品诉求。
 第一调整期(2005年7月—8月)
进入调整期,推广力度随之减弱,在此阶段只需根据项目工期的进展,继续宣传项目产品卖点,通过推广积累新客户,同时促成老客户成交。该阶段推广主题为“准现房发售,购买更有信心”和“现代化暖色外立面、国际化居所、暖意盎然”
 第二强销期(2005年9月—11月)
这个阶段项目的形象和产品已经在市场中有了较大的认知度,而随着园林景观的建成以及现场形象的改观,通过集中宣传必将掀起新一轮销售高峰。本阶段推广主题为“苏式庭院•小桥流水的精致生活”“封闭小区管理,安心居住场所”
 第二调整期(2005年12月—2006年3月)
本阶段项目处于办理入住阶段,此阶段开发商精力大部分集中在收楼及办理入住上,同时又正直房地产销售淡季,此时降低推广力度,只要借入住一事在市场上造势,维持楼盘的平稳销售,同时顺利完成入住的办理。
 尾盘期(2006年4月—2006年5月)
本阶段前期销售的部分应该顺利完成入住,此时又迎来了房地产的强销期,此阶段以“奥运区域内成熟板楼”作为市场诉求点可以达到一招制敌的效果。在掀起一个销售高潮的同时,完成尾房阶段的销售任务,使项目顺利结案。

4.2各阶段媒体推广策略
 市场亮相及客户积累期
广告推广目的: 因项目在市场上没有明确的市场形象,我司将在12月份的广告推广上以整版强视觉冲击力的形式将项目推向市场。项目在市场明确亮相后1月份广告推广目的是在短期内大量累计潜在客户。2月份因进入市场销售淡季故媒体选择软文配合较强。软文的推广效果区别与其它广告,它可阅读性强可在字理间传达项目的优势和卖点。
广告诉求: 地域性优势明显、产品稀缺性、升值潜力。
 强销期
广告推广目的: 项目进入强销期后,推广也随即进入爆破性的阶段。媒体将以报广,杂志广告,网媒多方面全方位的形式,将项目带到一个销售热潮。
广告诉求: 产品分户式中央空调的独有性及项目私密性。高档现代的社区环境(楼体外力面,铝包木窗及社区园林 )。
 调整期
广告推广目的:在项目进入调整期后,将平面媒体的投放进进行小幅度下调,选择针对性较强的直投类媒体,从而保持稳定的销售速度。
广告诉求: 项目热销及地域市场成熟性的整合
 第二强销期
广告推广目的:根据不同项目的面市时间,有时可能迎来两个热销阶段。在第二热销期内,增加平面媒体的投放力度,加强广告投放频率。在区域内再次掀起项目销售高潮。
广告诉求: 金秋季节“一板尊天下”
 第二调整期
广告推广目的:根据不同项目的面市时间,有时可能迎来两个热销阶段。在第二热销期内,增加平面媒体的投放力度,加强广告投放频率。在区域内再次掀起项目销售高潮。
广告诉求: “现房入住私享豪邸”
 尾盘期
广告推广目的:项目进入现房销售,对于广告投入可较大程度的下调频率;进行持续性较强的促销活动,加大老业主带新客户的优惠力度。
4.3营销推广方面公关及促销活动
 2004年11月---- 2005年2月预热期
推广活动(一):媒体记者见面会
推广主旨:扩大项目知名度,在做市场准入前的预热同时,做客户的积累工作。
推广战略:软硬兼施
预计时间:2004年12月
为了迅速提升“北奥公馆”在房地产业内和市场上的知名度;引起潜在客户的关注,拟举办“北奥公馆媒体记者见面会”。记者见面会于2004年12月在项目现场或特定地点举行。
本次记者见面会将准备充分,安排周密,邀请京城主流媒体十余家,并达到共识:“北奥公馆”项目上市后将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必定会引起亚奥区域地产的新一轮住宅销售高潮。
记者见面会后,各大媒体对“北奥公馆”项目将进行集中报道,其间有包括《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新浪网》等13家媒体,以及BTV---《置业二十一世纪》栏目等主流电视媒体都将对本项目进行及时报道。同期硬广的推出,必带来了一定规模的来电量和来访量,并且使本项目在北京地区甚至全国范围内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
拟参与报道的媒体名单如:
《北京晚报》、《新京报》、《北京青年报》、《中国建设报中国楼市》、《精品购物指南》、《北京晨报》、《北京现代商报》、《名牌时报北京楼市》、《信报》、《京华时报》、《雅虎网》、《焦点网》、《新浪网》、《中国消费者报》等。
预计费用:1万元
推广活动(二):“逛样板,抽家电”
推广主旨:在推出样板间的黄金时期,尽快促进准客户的成交,提高销售速度。
推广战略:抛砖引玉
预计时间:2005年1月
2004年12月项目现房样板间施工和装修完成,并完全配备家电之时,对在规定时间(当月或1月)内,签订(大定不退)购房的客户以抽奖活动的形式,配送家具或家用电器。其目的是在前期有一定客户积累的前提下,配合现楼样板间的推出,再以媒体宣传的气氛烘托基础上,促进准客户的成交,提高项目的知名度和提高销售率。

⑹ 购买的家用电器怎么做账

家用电器和公司的生产经营有关吗?有关才能入账,要不然查账也得挑出来。或者纳税调整时 自己做调增 金额不大才能进费用,使用年限长并且金额大是要入固定资产的。

⑺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处搞活动赠礼品计入什么科目啊

为了销售产品而发生的费用记入销售费用
礼品盒记入原材料
领用时转入当期损益

⑻ 某电器公司年末促销,规定凡购买3 000元的家用电器即可获赠不含税单价200元的电饭锅一台。

分所得税和增值税~~~~

如果是增值税的话:电器就是按3000计税,赠送的200的电饭锅按视同销售处理~~~~

如果是企业所得税的话:总计税销售额就是3000。此外如果还需要分别核算的话,就把3000元按电器和电饭锅的公允价值来分。

希望帮到你~~不明白就追问我吧~~~~

⑼ 买房赠家电怎么上税

房地产企业为了达到很好的营销效果,常常会推出各种促销手段,比如常见的有买房赠送车位、买房赠送家电、买房赠送装修等。最近,有一位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就在咨询这样的问题:“我们公司近期推出买房赠送家电的活动,这种情况下,要不要视同销售呢?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一、视同销售在各个税种的相关规定: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由此得出,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概念必须是无偿的,也就意味着客户没有支付任何对价就取得了赠品,当然应当视同销售。所以,所有的无偿赠送都必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本案例中的买房送家电是无偿赠送吗?很显然,它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无偿赠送,其实是以客户买房成交为前提,将赠送附加在销售产品之上的“有偿赠送”。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组合销售,是一种附买赠方式的商品销售。赠送的家电成本其实已经考虑在销售房屋定价内随同销售的房屋一并收回了,所以,赠送的家电做为促销品就不能再按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如果购买家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本案例中买房赠送的家电,不属于房地产企业的资产,是外购的促销品,需要按促销费用处理,所以,促销品虽然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但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房地产企业买房赠送家电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有偿赠送”的会计处理应区分属于促销品还是捆绑销售。区分促销品和捆绑销售的关键是判断赠品是否是公司自主经营的产品。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家电属于外购并不是公司经营的产品,所以买房送家电不能按捆绑销售来进行账务处理,这种赠送属于促销品,会计上计入“销售费用”处理。

三、房地产企业买房赠送家电,需要代征购房者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因此,房地产企业推出的“买房赠送家电”活动,是在向个人销售房产的同时给予的赠品,不需要代征个人所得税。

⑽ 我听说房子会送家用电器,是真的吗,没有理解吗

这个你一定要问清楚 ,有一些是商家的一个推销手段 ,他送家电是你买家电 ,他帮你送到家里边 ,还是你买房子他把家电全部送给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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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地产企业促销活动购入家用电器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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