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电商促销 > 电子商务规定上海市

电子商务规定上海市

发布时间:2023-01-03 09:20:13

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主要权益有哪些

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享有权利有:
_一、知情权
由于在网上购物,消费者只能根据商品的图片和介绍作出决定,而且通常经营者都要求消费者预先付款,消费者的知情权就显得特别重要。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经营者还应当提供下列信息:
1、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经营者应当经本国统一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允许其从事网上交易,并把相关信息在网站公布。
2、价格信息。网上商品的价格比传统商店中的商品价格复杂,包括商品本身的价格、运费,国外商品还包括关税。
3、运输信息。由于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内容不同,许多商务网站都有运输地域限制。
4、交易记录。在消费者点击购买后,经营者应当尽快向消费者提供他们之间的完整交易记录,包括关键的细节。提供的方式首选电子邮件,并且这份电子邮件应当是能够保存和不可更改的,作为消费者的购买凭证,即双方的买卖合同。
5、取消和退货信息。经营者既要保证消费者所填合同的不可更改性,同时经营者应当允许消费者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取消合同。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发出确认信,消费者在收到确认信后,合同才告成立。而在合同成立前,消费者可以取消合同。
电子商务应规定冷却期制度。修改后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了冷却期制度,但只针对上门销售这一种情况。笔者认为不够全面。上门销售与网上销售有很多相似之处,如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诱骗消费者购买等。冷却期制度只适用于传统的消费商品,不包括电脑软件、音乐、电影碟片、电子游戏、电子书籍等,因为它们具有即时性和可复制性,消费者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复制完毕并要求退货,这会对网上经营者造成不公。
6、付款信息。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能够接受的付款方式,并且至少有一种安全的网上支付方式,这是电子商务的要求,如果只有网下汇款的服务,只能算是网上邮购,不是电子商务。
7、投诉信息。
二、隐私权
1、身份信息。消费者在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经营者通常要求消费者填写一张个人信息表,在消费者填表之前,经营者应当告知其隐私政策、收集信息的目的和用途,承诺除非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将这些信息用于规定用途以外的地方。
2、财产信息。消费者的登录名、密码和使用的各种信用卡、账号、帐上存款等个人财产信息,经营者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如果因黑客侵入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经营者应当赔偿。
3、上网习惯和活动踪迹。消费者在网上暴露的IP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消费习惯、个人行为习惯等信息应当加以管理和限制,否则,消费者权益会受到威胁。
4、个人计算机上存储的数据、信息、内容等。
5、未成年人网络隐私的特别保护。
三、索赔权
根据民法理论,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网络交易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互不见面,以消费者的个人力量很难实现赔偿,法律可以考虑让经营者的收款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由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给予经营者处罚。
四、获得相关知识权
政府、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的行业组织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如何减少电子商务交易风险的建议,提高消费者对如何进行电子商务的认识和操作水平。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应当定期公布声誉不好的经营者名单,帮助消费者识别。
五、监督批评权
网络的开放性和快速传播的特点,使得消费者的监督批评权如果行使不当就会对经营者名誉造成损害,消费者不仅保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可能还要承担巨额赔偿的责任。法律应当在保护消费者的监督批评权和商家商誉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区别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㈡ 电子商务与法律

电子商务及法律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具有较强的网站的建设管理及在商务中应用的能力,以及特许经营体系设计、构建和运营管理实际操作能力。

一、知识能力:

1、掌握信息科学与技术的基本知识;
2、掌握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工商管理的基本知识;
3、掌握电子商务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
4、掌握电子商务的实际技术与技能;
5、了解电子商务的运作过程;
6、了解电子商务和企业运营管理的最新进展与发展动态;
7、熟练掌握英语语言应用能力;
8、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

二、电子商务与法律专业: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上的极具变革性的商业运营模式。随着Internet的发展,Internet已成为全世界规模最大、信息资源最丰富的计算机网络。Internet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虚拟性、自由性的特点,也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在特征。电子商务的本身属性决定了它必然会冲击原有的法律体系,出现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

如果没有一个成熟的、统一的法律系统来仲裁电子商务的各种纠纷,人们对电子商务就会望而却步。世界各国多年的立法实践经验成果相当丰富,我们应充分借鉴和吸收成功经验,服务于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电子商务及法律专业旨在培养既具有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的方法与手段,又具有扎实的法律与管理理论基础,能在较宽的领域从事电子商务运作与管理、开展商务活动的复合型人才。

三、电子商务与法律书籍:

《电子商务与法律》是2001年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覃征。主要讲述了本书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从现行法律适用中遇到的挑战及立法上出现的盲区出发,分为八章进行研究和探讨。

㈢ 电子商交易有哪些重要的法律法规

国家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法规

*200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2004年5月商务部制定并颁布了《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提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仓储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扫清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法律障碍;
*2005年,指导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确立了我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六大举措;
*2008年,上海市颁布了关于促进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条例文件《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条例》,确立了上海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规定,并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2009年国务院公布了将上海建成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华诚中远期电子交易属于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业和现代服务业相结合的产物,是政府未来重点支持的行业之一。

㈣ 上海自贸区中的跨境电子商务有哪些法律问题

您好:
近年来,我国已经成为全球进出口贸易量最大的国家之一,但是受到全球经济放缓的影响,我国的对外贸易增速明显降低,与之相比跨境电子商务这种新型国际贸易方式却在飞速的发展,根据我国商务部的预测,2016年跨境电子商务的成交规模将会达到6.5万亿元,在未来几年增长速度将会远超传统模式的国际贸易。政府和传统外贸企业都认识到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将会是未来对外贸易发展的重点。但是,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商品质量问题、物流体系不健全、监管制约、跨境服务保障体系不完善等。上海自贸区的建设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全面开放提供了一个试点区域,其为跨境电商企业带来了利好的政策,借助于自贸区的窗口优势可以推动我国跨境电商行业的整体发展,有利于继续扩大我国在全球贸易市场中的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本文是在分析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比上海自贸区建设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影响,得出自贸区内跨境物流园区的整合方式、金融改革措施、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模式的创新优化了整个跨境电商的交易过程,之后又通过SWOT分析法来进一步全面地分析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优势和劣势,其在发展中所面临的机会和威胁等,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战略,提出我国应该从提高政府功能、建立良好的跨境电商发展环境和完善跨境电商服务体系这些方面保障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㈤ 电子商务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有哪些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去年12月1日正式实行,但只在第26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无具体内容。市工商局此次公布的意见稿对该条款进行了细化,明确指出网上经营不需要办理执照的3种情况(详见附件),其中包括个人在网上开店出售、置换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面临诚信问题 落实规范有难度
日期:2008-01-10 10:46:08 点击:11 评论:0
近日商务部出台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下面简称《意见》),要求规范电子商务信息传播、交易、电子支付和商品配送等行为。电子商务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后,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与日俱增,但由于一直没有一部相关的法律予以规范,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也面 [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日期:2008-01-02 12:35:36 点击:8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方面的国家法律文件,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电子商务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阅读全文]

《电子签名法》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日期:2008-01-02 12:32:30 点击:22 评论:0
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也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件所进行的电子形式的签名。电子签名运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将签名人信息转化为加密状态,并在需要时进行解密还原。电子文件在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框架
日期:2008-01-02 12:08:55 点击:22 评论:0
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空间上进行交易的。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买卖双方、银行与认证机构之间都将彼此发生业务联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地方法规: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8-01-02 12:07:34 点击:5 评论:0
《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数字证书部分)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子商务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认证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本市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地方法规: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办法
日期:2008-01-02 12:04:52 点击:10 评论:0
为加强互联网上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有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办法》九月一日起正式实施。该《试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确认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互联网上的经营主体资格的真实性,保护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汇编》全文
日期:2008-01-02 11:56:31 点击:3 评论: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规划我国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规范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规,特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指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有关各方提供数字身份证书服务的独 [阅读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日期:2008-01-02 11:54:50 点击:2 评论:0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电子商务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举措,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我国电子商 [阅读全文]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日期:2008-01-02 11:52:14 点击:26 评论:0
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主要发达国家增强经济竞争实力,赢得全球资源配置优势的有效手段。“十一五”是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机遇期。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 [阅读全文]

网上交易管理办法正在着手制定
日期:2007-12-28 12:43:02 点击:7 评论:0
商务部信息化司副司长聂林海27日在首届中国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研讨会上表示,商务部致力推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将于近期发布和着手制定相关法规,年底前完成反映今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的报告,2008年将发布第一批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据聂林海介绍,商务部制定 [阅读全文]
评论 | 0 0
其他类似问题
2012-04-27关于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一些相关法律 1
2014-03-10我想创建020电子商务平台,想请教关于交易的问题! 4
2011-03-31现在有哪些电子商务平台,用的最多的电子商务平台是什么? 7
2011-01-18腾讯电子商务平台这交易网站可信吗?
2008-07-12请问慧聪、阿里巴巴等B2B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交易的流程? 14
2013-05-15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文库] 151
更多关于电子商务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有哪些的问题>>
网友都在找:
中国龙头电商 电子商务监管规定 电商平台建设费用 怎样建立电子商务
按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其他2条回答

2013-09-13 15:11热心网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5]2号

颁布日期:20050108 实施日期:20050108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电子商务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举措,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应用初见成效,促进了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仍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着应用范围不广、水平不高等问题,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环境急需完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电子商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推进电子商务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形成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把握发展主动权、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能力,提升我国经济的国际地位。
(三)推广电子商务应用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措施,将有力地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的流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约因素,降低交易成本,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与完善,更好地实现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二、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综合竞争力的中心任务,实行体制创新,着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商务应用,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发展道路。
(五)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完善管理体制,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应用中的主体作用,建立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协调发展。
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加强政策法规、信用服务、安全认证、标准规范、在线支付、现代物流等支撑体系建设,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广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以环境建设促进应用发展,以应用带动环境建设。
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把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实现形式,以技术创新推动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改造传统业务流程,促进生产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重点推进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围绕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积极开展电子商务试点,推进国民经济重点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探索多层次、多模式的中国特色电子商务发展道路,促进各类电子商务应用的协调发展。
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抓住电子商务发展的战略机遇,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同时,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加强网络环境下的市场监管,规范在线交易行为,保障信息安全,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
三、完善政策法规环境,规范电子商务发展
(六)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配合。加紧编制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明确电子商务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紧密配合的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
(七)推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抓紧研究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尽快提出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根据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抓紧研究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订在网上开展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推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法经营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
(八)研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有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税费管理;加大对电子商务基础性和关键性领域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在线销售和采购,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政府采购要积极应用电子商务。
(九)完善电子商务投融资机制。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研究制定促进金融业与电子商务相关企业互相支持、协同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强政府投入对企业和社会投入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强化企业在电子商务投资中的主体地位。

评论 | 1 1

举报| 2013-09-13 15:07热心网友
四、加快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建设,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撑体系
(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及部门间的协调与联合,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建设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认证体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密钥、证书、认证机构的管理,注重责任体系建设,发展和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密和认证技术;整合现有资源,完善安全认证基础设施,建立布局合理的安全认证体系,实现行业、地方等安全认证机构的交叉认证,为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服务。
(十二)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提高标准化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紧完善电子商务的国家标准体系;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机构研究制订电子商务关键技术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和修正,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进程。
(十三)推进在线支付体系建设。加紧制订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业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积极研究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相关法规,引导商业银行、中国银联等机构建设安全、快捷、方便的在线支付平台,大力推广使用银行卡、网上银行等在线支付工具;进一步完善在线资金清算体系,推动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并与国际接轨。
(十四)发展现代物流体系。充分利用铁道、交通、民航、邮政、仓储、商业网点等现有物流资源,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广泛采用先进的物流技术与装备,优化业务流程,提升物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现代物流基础设施与装备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发挥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整合优势,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有效支撑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
五、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
(十五)继续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企业信息化是电子商务的基础,要不断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促进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的重组与优化,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应用,增强产、供、销协同运作能力,提高企业的市场反应能力、科学决策水平和经济效益。
(十六)重点推进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要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在采购、销售等方面的带动作用,以产业链为基础,以供应链管理为重点,整合上下游关联企业相关资源,实现企业间业务流程的融合和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进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提高企业群体的市场反应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十七)推动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紧密结合行业特点,研究制订行业电子商务规范,切实做好重点行业电子商务试点示范,推广具有行业特点的电子商务经验,探索行业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机制,促进行业内有序竞争与合作,提高行业的信息化及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十八)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提高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扶持服务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解决中小企业在投资、人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高商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
(十九)促进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应用。发展面向消费者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创新服务内容,建立并完善企业、消费者在线交易的信用机制,扩大企业与消费者、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电子商务的应用规模。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移动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
六、提升电子商务技术和服务水平,推动相关产业发展
(二十)发展电子商务相关技术装备和软件。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适用的电子商务应用技术,鼓励技术创新,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硬件和软件产业化进程,提高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应用软件、终端设备等关键产品的自主开发能力和装备能力。
(二十一)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网络化、系统化、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电子商务工程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咨询服务、工程监理等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业健康发展。
七、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电子商务应用意识
(二十二)加大电子商务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电子商务的宣传、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工作,强化守法、诚信、自律观念的引导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发展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和公民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意识、信息安全意识。
(二十三)加强电子商务的教育培训和理论研究。高等院校要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相关学科建设,培养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加强电子商务理论研究;改造和完善现有教育培训机构,多渠道强化电子商务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提高各行业不同层次人员的电子商务应用能力。
八、加强交流合作,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的国际组织,参与国际电子商务重要规则、条约与示范法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密切跟踪研究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加强技术合作,推动市场融合,不断提高我国电子商务的整体水平。
(二十五)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企业要强化国际竞争意识,积极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能力。有关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发挥信息资源优势,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优质的服务。
发展电子商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的战略决策,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同配合,制定并不断完善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㈥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EC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含在本市注册的外资、中外合资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自律、代表、协调。通过服务会员单位,行业自律,代表行业整体利益,协调与会员有关的事务,促进上海市电子商务的健康和规范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就发展电子商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基本情况调查,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及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电子商务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推动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电子商务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四)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组织或参与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新技术;
(五)指导企事业单位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推广网上创业;
(七)积极开展协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为电子商务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
(九)完善行业规约,禁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知识产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完成政府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技术交流、咨询培训、中介服务、举办会展、出版资料、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 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本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 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 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协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声誉与利益;
(二)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并退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由本协会组织且必须参加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被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审理并作出答复;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申诉,理事会难以决定的,可以建议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审议决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更名、协会终止等重大事项;
(六)需要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须指定会员代表一名,代表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会员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总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选举或者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五)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 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职权、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职权并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中也无现任公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本协会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或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满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国家机关中有现任公职的。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六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秘书长应为专职人员。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
(一) 会费;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者社会捐赠的部分, 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协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二)发展与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1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㈦ 货拉拉因非法货改客已被累计罚款20万

货拉拉因非法货改客已被累计罚款20万

货拉拉因非法货改客已被累计罚款20万,货拉拉相继被两部门进行约谈。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对“货拉拉”网络货运平台开展了线上视频调查处理及约谈,货拉拉因非法货改客已被累计罚款20万。

货拉拉因非法货改客已被累计罚款20万1

据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介绍,自上海封控至今,货拉拉因非法客运被累计罚款20万,已累计查处14起通过货拉拉网络货运平台接单的非法客运案件(均为高价载客)。

这是货拉拉自5月以来,第二次在上海被相关部门罚款、约谈。

5月12日,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对货拉拉开展了线上视频调查处理及约谈,通过对皖CM8***等客运车辆的立案调查,明确该公司未履行《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依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对货拉拉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过,在整改期内,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和上海市交警总队再次发现多起通过货拉拉平台接单从事非法客运和货运车厢载人的事件。5月22日,两部门再次联合视频约谈了货拉拉。此次约谈后,货拉拉再被开出10万元的罚单。

道路管控期间,交通、物流压力增大,加价打赏成了许多速运、货运平台用户的选择。此前,顺丰同城骑手就曾因高额打赏“日入过万”,引发网友热议。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整改要求中,相关部门责令货拉拉“立即关闭‘货拉拉’APP小费加价功能(包括司机端和乘客端)。”整改后,高额打赏将在货拉拉平台消失。

事实上,货运车厢非法载客,不仅是上海,货拉拉在其他地区也存在类似情况。多位深圳地区的货拉拉司机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自己在疫情封控期间曾遇到过乘客要求无货仅载人的情况,有些司机同行还会刻意接这样的订单。

“尤其是在车站这类人流量大的地方,有的司机会在这里蹲守。虽然知道(非法载客)是违规的,但接不到单的情况下还是有人会选择铤而走险,”货拉拉司机李师傅称。

对于非法载客,相关部门要求货拉拉对于查获的货运车车厢载人以及客车超员的驾驶员拉入平台黑名单,不再录用。此外,此次整改,上海相关部门还要求货拉拉立即对平台内在沪经营的注册车辆再次逐一复核,及时清退无货运资质车辆(全部客运性质车辆)及人员。在道路管控期间,不得向保供专用车辆和管控车辆派单。

货拉拉因非法货改客已被累计罚款20万2

近日,货拉拉因非法客运被累计罚款20万,且相继被两部门进行约谈。

据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介绍,自封控期至今,已累计查处14起通过货拉拉网络货运平台接单的'非法客运案件(均为高价载客)。随后,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对“货拉拉”网络货运平台开展了线上视频调查处理及约谈,通过对皖CM8***等客运车辆的立案调查,明确该公司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货拉拉被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但在整改期内,货拉拉仍发生了多起从事非法客运和货运车车厢载人的案件。5月22日,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和上海市交警总队再次联合视频约谈了“货拉拉”网络货运平台。

对此,上海市交警总队给予货拉拉具体整改要求,对于查获的货运车车厢载人以及客车超员的驾驶员拉入平台黑名单,不再录用。此外,对于上述行为的风险要通过App司机端给每一个平台驾驶员做一次警示教育。若拒不整改造成重大事故的,公司将面临刑事追责。

上海市交通委要求货拉拉,对平台内在沪经营的注册车辆逐一复核,对于无营运资质的及时清理,无论是司机端还是乘客端的加小费功能均被予以关闭,在道路管控期间,不得向保供专用车辆和管控车辆派单。

在此次约谈后,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再次对“货拉拉”网络货运平台开出10万元的罚单。

货拉拉因非法货改客已被累计罚款20万3

记者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获悉,在道路严格管控期间,“货拉拉”网络货运平台违规发布召车信息、派发订单,为驾驶员从事非法客运、高价载客等违法行为提供网上招客渠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自封控期至今,在对市民的投诉调查,以及与公安交警部门道路临检中,已累计查处14起通过“货拉拉”网络货运平台接单的非法客运案件(均为高价载客)。

5月初,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对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货拉拉”网络货运平台)开展了线上视频调查处理及约谈。

通过对违法客运车辆的立案调查,明确该公司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并且向没有资质的驾驶员和车辆违规派发订单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开具了处理通知书。至此,“货拉拉”网络货运平台在上海市将首次受到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但在整改期限内,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和市交警总队依然在执法现场发现多起通过“货拉拉”网络货运平台接单,从事非法客运和货运车车厢载人的案件。

5月22日,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和上海市交警总队再次联合视频约谈了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交警总队就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提出了具体整改要求。一是对于查获的货运车车厢载人以及客车超员的驾驶员拉入平台黑名单,不再录用;二是要把上述行为所带来的有关风险,通过App司机端给每一个平台驾驶员做一次警示教育;三是若拒不整改造成重大事故的,公司将面临刑事追责。

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就平台未整改到位的情况再次明确要求。一是立即对平台内在沪经营的注册车辆再次逐一复核,及时清退无货运资质车辆(全部客运性质车辆)及人员;二是立即关闭“货拉拉”App小费加价功能(包括司机端和乘客端);三是在道路管控期间,不得向保供专用车辆和管控车辆派单。

约谈会后,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将再次对“货拉拉”网络货运平台开出10万元的罚单。

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强调,企业在关注经济效益和市场份额的同时,不要忘记企业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尤其是涉及安全和民生领域。

㈧ 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回答得越简短越好)

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部门规章有很多,基本都是商务部发布的,你可以去商务部的网站去查询
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㈨ 国家对网购的规定有哪些

这个3天是正常情况下,一般由卖家发货确定,他发货时会选择几天买家收到,从而……买家如果时间到了还没收到就可以要求退货!

对于时间问题,是没有相关规定的!

最近《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草案)》规定,从事电子商务企业要公开相关证照信息,并且还规定了网上交易要保护个人信息,网购也应出具凭证。

虽然有些网店信誓旦旦的说已经取得相关企业的代理资格,或者就是某家商户的分支企业,但是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往往都只限于口头上的承诺,消费者并没有真实的看见企业所取得的相关资格。而在这次的草案修改稿中就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照,并且这些相关信息必须在经营页面的显著位置公开。但目前这一规定只是限于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作出规范,而对于个人之间的买卖活动,还需等待一段时间。

不过有时候在网购之时我们都要填写详细的地址姓名与联系方式,这些个人隐私有时候很容易被商家泄露出去,增加了消费者的隐忧。前不久就曾经发生过淘宝网用户购物隐私被泄露的事件。而在此次草案修改稿中,就明确规定了企业的从事电子商务过程中的义务,即“不得收集与该经营事项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范围使用所获得的个人信息”,以加强对相关个人信息的保护。

为了解决网上购物纠纷问题,在草案中也增加了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的,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

不过草案虽然是如此规定,面对复杂的网络购物情况,能否真正贯彻执行还是问题,并且目前企业商户在互联网中只占据一小部分,类似淘宝网的上的个人商户依然占据着主力地位,如何能对个人商户的交易行为进行有力束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网络成为假货滋生蔓延的巢穴还是有很长的道路要走的。(

㈩ 关于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一些相关法律

北京:3种网上开店无须办证照
日期:2008-03-07 16:00:14 点击:8 评论:0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去年12月1日正式实行,但只在第26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无具体内容。市工商局此次公布的意见稿对该条款进行了细化,明确指出网上经营不需要办理执照的3种情况(详见附件),其中包括个人在网上开店出售、置换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面临诚信问题 落实规范有难度
日期:2008-01-10 10:46:08 点击:11 评论:0
近日商务部出台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下面简称《意见》),要求规范电子商务信息传播、交易、电子支付和商品配送等行为。电子商务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后,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与日俱增,但由于一直没有一部相关的法律予以规范,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也面 [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日期:2008-01-02 12:35:36 点击:8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方面的国家法律文件,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电子商务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阅读全文]

《电子签名法》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日期:2008-01-02 12:32:30 点击:22 评论:0
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也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件所进行的电子形式的签名。电子签名运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将签名人信息转化为加密状态,并在需要时进行解密还原。电子文件在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框架
日期:2008-01-02 12:08:55 点击:22 评论:0
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空间上进行交易的。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买卖双方、银行与认证机构之间都将彼此发生业务联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地方法规: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8-01-02 12:07:34 点击:5 评论:0
《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数字证书部分)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子商务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认证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本市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地方法规: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办法
日期:2008-01-02 12:04:52 点击:10 评论:0
为加强互联网上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有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办法》九月一日起正式实施。该《试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确认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互联网上的经营主体资格的真实性,保护 [阅读全文]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汇编》全文
日期:2008-01-02 11:56:31 点击:3 评论: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规划我国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规范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规,特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指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有关各方提供数字身份证书服务的独 [阅读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日期:2008-01-02 11:54:50 点击:2 评论:0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电子商务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举措,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我国电子商 [阅读全文]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日期:2008-01-02 11:52:14 点击:26 评论:0
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主要发达国家增强经济竞争实力,赢得全球资源配置优势的有效手段。“十一五”是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机遇期。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 [阅读全文]

网上交易管理办法正在着手制定
日期:2007-12-28 12:43:02 点击:7 评论:0
商务部信息化司副司长聂林海27日在首届中国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研讨会上表示,商务部致力推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将于近期发布和着手制定相关法规,年底前完成反映今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的报告,2008年将发布第一批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据聂林海介绍,商务部制定 [阅读全文]

阅读全文

与电子商务规定上海市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应聘网络营销职业的个人简历 浏览:886
网络营销对企业内部的作用 浏览:754
属于电子商务基础层的是什么 浏览:805
简述市场营销中品牌对营销者的作用 浏览:579
2017保安培训方案 浏览:133
促销活动优化之处 浏览:347
策划新生来校的方案 浏览:812
市场营销和销售管理创新 浏览:795
电子商务选择题及答案 浏览:697
青年教师培训提升方案 浏览:159
百分百网络营销助手破解版 浏览:639
电信全员营销奖励方案 浏览:741
抵用券策划方案 浏览:38
中国电商企业网络营销现状 浏览:914
西安交大市场营销学下载 浏览:378
市场营销复习思考题 浏览:83
华为的市场营销与销售 浏览:678
上海上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浏览:475
上海电子商务外包服务 浏览:943
英语培训学校续费方案 浏览: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