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关网络法律的问题
我国有如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行政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回息网答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2. 法律上的“货到付款”属于承诺还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首先,电子商务合同
中国合同的概述,亦称契约。根据中国新的“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合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平等的设立,变更或终止该协议清偿债务的主题为”合同反映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在这个阶段,该合同已成为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对于电子商务的合同,因为中国还没有使它成为明确的法律界定,所以引用学者各自的意见,并结合国际公认的“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以实现定义为当事人之间一定的目的,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箱和相互权利和明确的约定义务等手段的应用。合同的传统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使用直接表达达到口头或电话的协议。和写装置的一方认为是一种非直接的表现来表达协议的文本内容。与此相比,具有的意义和合同的效力电子商务合同没有改变,但承运人和操作已经发生了变化显著,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由于两个或更多方的合同大多在网络上的业务的虚拟市场,它们不会相互见面。合同等资料的内容被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这些中间载体可以进行智能交易系统,即电子存储和自己的传输代理的,必须依靠自己的信用标识或认证密码认证机制。
中国(2)代表签署并盖章生效的传统方式逐渐合同数字签名,被替换的电子签名。言语
(3)在传统的贸易合同,常常表现为店交易,和商家的发票作为合同的基础。电子商务的较小的量,有事务协议的具体形式之间没有简单的关系,表现在是直接通过网络订购,支付,例如使用因特网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仍然只是理论上的概念。将生效
中国(4)传统合同成立的一般的地方,并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无,把他们的惯常居住地是建立在合同业务的主要营业地点。
中国(5)电子合同依赖于电子数据易于消失,便于。在互联网上并没有像同一个书面合同可以通过方式的签名和印章进行识别。
中国改变在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为世界各国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与现有的合同法的矛盾是很容易理解的。但对于法律的说法,有一个发展,以及如何现有的合同法,以适应贸易问题的新形式。在1999年的立法方面,中国的“合同法”与此问题的第一次,但粗线,实际操作中也有很多不同的人意的地方。因此,我们还需要深入现行立法的研究进行合理调整。在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电子签名和电子问题,上述代理商。进入电子“代理”
中国合同
中国(一)通常需要两个过程,即要约和承诺。在传统的交易中,双方将协商本金并达成了共识的条款。但是,电子商务的出现之后,许多商家在电子交易合同的签订采用人工智能系统,它可以自动发送,接收或处理交易订单。由于这些系统有一个审单,并自动预定的功能,省去了磋商人工干预的传统交易过程的需要。这样的系统被形象地称为电子代理。在一些欧美国家,电子剂被定义为“人不需要检查或动作,并且可以在一个单独的问题可以使用,电子记录响应,并且一些或全部的计算机程序的合同的履行的,电子或其他自动化手段。“尽管电子代理人是不是一个人,而是在某种意义上,但聪明。例如,购买或按照主要销售电子代理人的条件设置自动查找相关信息或产品,并能够比较价格和性能,为交易的最佳条件。由于电子代理人有这样独立的功能,那么,这是否会对资格是否合法?当然不是,虽然意图电子代理人能够执行者,但它只是一个聪明的交易工具,将事实上在编制方案时各方的愿望已经融入它。因此,这种特殊的应用工具,由最终使用的工具体,即人的决定的法律地位的性质。事实上,电子代理人,之所以会被称为“代理人”,实际上是党给它的各方的利益,实现党的代表权利的实现,其权威性是当事人在规定范围内。正是因为思维电子代理人预先有限,物化人工智能。
因此,程序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进行干预在任何时间,通过电子代理人来表达其意思表示。在订立合同的具体过程中,当事人没有赋予代理商的有意使电子版本,但它仍然意味着,双方同意成立的政党要约条件。这意味着,只有在提出的要约要约人同意的条件的情况下,计算机程序将继续下去,这就像双方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双方正好表达的意思相同,合同将被建立。因此,通过电子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完全收购方的意图,因此,通过签订电子代理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在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和“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并在电子代理人做了详细的规范中的“信息交易法”,形成了完整的体系。我国可借鉴,重要的是要解决电子代理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有效性和法律责任承担等。
中国(2)在“电子签名”
中国电子签名是签名全新的方式,为电子文档“的一种表现在名字的人“来识别文本和”制造商“的记载或符号。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由于技术的原因,还没有通过电子数据传输手写签名是可能的,电子签名已表明只有一个通过连接到一个特定的人的代码组代码,签字,以反映识别。因此,电子签名具有非直观;签名验证第二,合同一般由面板或专门的认证机制,以识别与主观因素写入。电子签名由主电子签名认证机制说明在计算机系统通过比较的验证数据,比前者更认证效果更为严格;第三,互联网本身含有大量的不安全感,“黑客”泛滥,电子签名认证势必会给计算机系统带来的危机。盗窃,改变电子签名交易,以逃避法律制裁,将不断出现,各方带来巨大的损失。有利的新事物总是有缺点。尽管电子签名有其非常脆弱的一面,但我们无法逃避这些困难。电子签名许多国际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如新加坡,日本和澳大利亚。国际公认的用于电子签名法标准是“功能上等同”原则,这是传统的签名分析要求的核心部分,有必要获得一致认可与传统纸质文件的电子数据。因为我们的政府第三次浪潮带来的这个问题产业的发展机遇,我们有更充分的了解,因此,我国正在加紧相关政策的发展。电子签名法,建议草案合同法第28条(b)中,由“签名”的规定是指亲笔签名的“当事人及其授权代表,或在使用机器的情况下,如电脑,你可以识别信息传递的合理手段。“但是,这条规定,在”合同法“的正式文本并没有被采纳。可见,中国的现行法律,这个概念一直未能覆盖的“电子签名”类别中的签名。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的情况下排除了电子签名的态度的法律效力,至少不明朗,他们说,这是一个遗憾。一些专家建议,国内立法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电子商务法的相对成功,电子签名的立法经验,重点就其定义,基本规则,签名者的责任,证据的有效性,认证体系,并与修订相关法律并特别规定,以避免与新的法律,而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尽量制定出相关的法律,以推动中国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中国第二,在1999年10月的要约和承诺
中国电子合同中涉嫌合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约与承诺的合同包括两个过程。“”要约“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作出要约条件的目的给对方,对方愿意接受的意思。 “承诺”是指同意被收购方提出合同确定的含义表示的报价。当两个进程意思是相同的,它会建立一个合同,反之则是不正确的。电子商务的两种形式,其中的B to B指的是发生在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分为B TO B和B TO C,这是通常的方式:向特定要约人受要约EDI或E-mail通过EDI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作出承诺,答复; B到C是指在通常的方式是企业和电子商务活动,消费者个人之间发生:活跃用户浏览网页商场看到购买的商品,在其网站上确定电子合同为“同意按钮”或者发出带有E-MAIL模式下为系统,然后根据消费者的指示发货运营商,并要求消费者通过网上银行和其他形式的支付。
中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可以在一个有形的形式来表达。“这一规定将首先肯定了电子合同是有效合同。在“合同法”第16.2条还规定,要约的生效时间:“在合同的形式数据信息,指定一个特定的收件人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第一时间任何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系统,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第26条规定,”本法第一承诺到达时间为准。合同成立时当事人使用字母,电子信息,合同可以在合同需要建立确认签字确认之前签订:“虽然合同法第33条还规定”56条的规定第2款。 “最后,将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4条:”。实际上位置承诺建立在合同的形式数据电文的地点,收件人的营业为主力合约;经营无主要营业地点,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该协议的条款。 “
中国虽然”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报价是它提供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传统的电子商务和合同的书面合同,采取要约,承诺使用也不是完全一致的。在电子商务,电子代理人具有自动审核判断的功能,进入处理数据在电脑操作完成收到收据和合同几乎完全,你可以无需人工干预。这包括提供并接受合同中的条款是否有问题的影响,事实上,能够进入一个合约电子代理和提高,我们在前面已经讨论过的问题,这是不是在重复。国际上这也涉及到法律规范。对于例如,第十一条“国际示范法电子商务”:“对于合同订立的目的,除非当事人另有,要约和接受要约的约定可以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如果你使用的数据表示。消息合同,你不能只用对合同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理由被拒绝的数据消息。 “同时,美国在这方面,”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其中双方只在合同的条款许可合同的形式约定的情况下,仅通过合同约束的规定;如果有些对格式条款的不那么明显或互相冲突,而不是相对人的格式合同具有约束力。在中国的合同法在这方面几乎没有什么投入,不少专家认为,这样的规定是,美国可以更好的保护允诺,我们可以借鉴。
中国加成,电子代理接收广告的功能与承诺有什么样的关系,并提供和其他规定的在传统的书面合同的可能性法律问题呢没有涉及到。每当提到电子代理接收,以便为取得可靠的进展和交易合同提供确定性广告的功能,当交易双方总要“接收播发”链接的内容。然而,接到报告中这个愿望无法实现。因为广告在交易接收的表示只有两个特征,其中之一是,以保护通信数据电信的正常运行;另一种是处理交易离开旁证,所以如果你想用它来证明合同的内容,它必须与其他证据手段相结合。在电子合同段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第14第五款说:“如果发件人收到收件人已收到相关电子记录,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原来的记录器中的电子记录完全一致。”美国“统一计算机交易法”也有规定“收到电子收据的电子信息,通知,建立接受信息,这本身并不能证明什么是被发送和接收一致的内容。”这建立它合同法的水平得到了极其有限的法律职能的通知。因此,人们的商业交易不应该有过高的期望,它收到通知,并不意味着承诺。我国合同法这应该有更精确的描述。
中国能够提供电子,人们普遍认为遵守合同法,有人认为它应该被加入到新的内容。在传统的合同规定通知,,到达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有人认为,这适用于EDI特定的环境可能不太现实,因为EDI是非常快,所以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有要约可以撤回,因为在邮件中使用的可能是沟通的手段,这一观点已被大多数人认同一个观点。如果电子交换要约采取电子数据的形式中,数据消息到达相反侧发出的身份,这使得不可能要约人,如果采取电传,电报,传真和通信传输的其他手段,有一段写人对付时差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收购方改变主意,撤回,这是基于时间。因此,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息数据应撤回要约作出单独规定。这是行传播电子报价,但也有利于要约人本身的权利的保护。
中国指定的“合同法”,该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报价应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在签署电子合同的过程中,电子可以提供被撤回。因为许多网络系统是“尽力而为传送”系统,这样的系统通常的作法是,当消息无法到达目的地时,系统将等待一段时间(通常为几分钟到几个小时),然后再次交付这样,当网络繁忙时的信息不能立即到达受要约人,在这个时候要约人收购方的要约发出通知,该通知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或受要约同时系统到达受要约人之前由所接收的信息指定。因此,电子商务,电子要约可以撤回。
中国三,电子商务格式
中国建筑合同的出现,取代了一系列复杂的纸质文件,实现“无纸贸易。 “但是,如何接受电子商务的特点无纸化的合同,但也不能忽视。在国际上,大陆法系国家强调书面形式作为合同的价值存在的证据;德国被视为合同的有效元件;美国,加拿大趋向于电子合同写作。英国法律规定必须输入合同可以是口头的合同,它可以在合同的形式写的,为了防止欺诈和伪证,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承包使用非后表现书面合同按法律规定的形式。 “示范法电子商务”第6条“为法律要求信息必须是书面的,那么如果其中所载信息数据消息可调,以采取后续参考做好准备,即以满足这种需求。”这是写在形式它确实扩大解释。
中国根据中国的“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和其他电子信息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这实际上指的是“示范法”的基础上的功能,并直接纳入书面形式的数据信息的可读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合同法”在立法技术上的先进,电子合同的规定也有一定的推进。但“合同法”对电子合同对这种方式来鼓励双方订立的合同结束之前独立的“确认书”保留,在签署“确认”合同成立。 “合同法”的任何法律规范的规定,建议网签约双方将在互联网相结合的意思变成了“纸面合同”达成协议,然后到纸张上手写签名和盖章为准。这实际上是电子合同已被转换为书面合同的传统形式,或者该数据电文仅仅是书面合同的传统,电子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的方式快捷,方便,及时,低成本等优势不能发挥。 “合同法”,因为双方看到对方上网,缺乏了解的,尤其是对B期间到B的交易,当涉及到的因素这些规定的业务范围,权限和其他代理合同可能影响的有效性双方将签署确认,可以有效地避免纠纷。事实上,自合同法的颁布,对提高交易的安全性,以确认交易者的技术标准的身份,协议相继成立,为交易双方提供不同级别的安全保护系统,如安全套接字层(SSL),安全超文本传输协议(S-HTTP),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T),等,具体的技术手段具有公共和私有密钥,数字抽象,数字签名,认证中心,数字时间印章,数字证书等,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应用,可以有效地防止电子信息(要约和承诺)已被,由于要代表要约和承诺,或其他的发送真实性或冒用别人的损失发行(收)碰巧被拒绝等提供或许诺然后。因此,关于“确认书”的要求已显著多余的。在实践中,双方应鼓励采用电子签名等安全性措施,但立法不应该设定具体的技术手段,但不能依靠一个或偏见或某些种类的技术,但只能提供一般原则占总数的标准,要约或承诺,发送到数据电文的形式,只要交易双方确定身份,数据内容的真实意义是明确的,不管其使用的技术手段,电子合同依法成立。电子合同的
中国四
中国效力,“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采取自成立以来的效果。但并不是每个合同根据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成立,最初主要影响其有效性:
中国1,未授权的代理合同的形成。在B到B模式更容易产生纠纷的代理权,因为交易双方不能像传统交易那样容易审查的授权代理,这可能导致没有得到批准代理合同,具体情况有两个方面,一种是利用任意一方或双方没有被加密,身份验证的电子邮件系统,二是双方都采用数字认证等安全系统。在前者的情况下,该消息的发送,他一直截获,篡改的可能性,因此不被保证的合同的效力,我们不鼓励交易双方不使用传统的电子邮件系统加密。在后一种模式中,虽然该消息的真实性和原创性的保证,但如果交易被视为已被合约一方是建立在自我挫败的,想想后悔了,他可能会主张作出的承诺(报价)系其工作人员或系统操作人员未经授权擅自行为,其中,除非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确凿证据,否则相对方可以“合同法”关于命题的代理程序第49条规定的行为的有效依据。
中国2,限制民事行为合同的能力结束。在正在进行的B到C,确定为民间消费行为的能力是很难,甚至采用数字签名技术的消费者方面,电子商务运营商只能从消费者的年龄学习不知道自己的心理状态,因此主张只有合同无效与法定代表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行使,其代理人没有挑战合同的效力,合同是有效的;如果电子商务的经营者方知购买者是未成年人,他们的购买行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适合的情况下,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应召集代理商批准的情况下,不能采取从收回的主动权合同公告。
中国3,可合同。根据“合同法”,由一个主要的误解,当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订立合同的第54条的规定。网络购物过程中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一个显著误解,因为网上购物是通过视觉,触觉,试验现实生活中一样,尝试其他方法来进一步了解产品的性能,规格,功能,这就要求消费产品足够的认识和理解,例如,与生产商品的公司,也有不同类型的点,略显不足的消费者不会购买自己所需的商品。根据合同法的理论,是产品性能的严重误解,但消费者必须证明这一点并不容易。该法应得到限制,其中规定,经销商必须有醒目的字体和颜色在网页上,使性能差异另有说明,否则所产生的误解,无疑可合同。
中国4,标准合同和免责声明。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在几乎无一例外,合同的格式,一些不法商贩利用这一点的方式,B到C,大量的兴奋剂是不是有利于消费者在漫长的条款合同的格式,特别是免责条款,因为成本和时间的限制,通常不是研究他们当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即使有问题,消费者发现这些条款只能被动地选择“接受”或“否”,但不能被或提出自己的观点。基于标准的合同纠纷引起的或免责条款,应按照合同法\本法四十40 21第39条来处理,如果他们有兴趣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免除责任本身,增加了消费者的责任,对消费者权利主要的排除,除非合同无效,应当责令其外部损害了消费者。
中国5,系统设置和系统紊乱。在B到B模式,交易一方或双方确认或将系统设置为自动自动回复功能,如果没有主人的断言自动回复系统合同无效证实,不予支持,因为人们准备进行电脑该方案体现了人民的意愿。由于导致错误的反应在B到B模式可以终止合同效力的系统问题;在B到C模式,如果故障是电子商务系统,合同是有效的,因为电子商务运营商面对的是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青睐,其商誉既要保证这一点,所以他必须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故障是计算机的消费端,可以终止合同,以确保消费者作出真实意图。之后
中国五
中国承担违约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责任,双方当事人必须正确,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合同。在电子商务交易打上三个主要的,第一,商品交易,二是知识产权交易,第三是提供约定的服务,其中最常见的,也是最重要的商品交易。支付的价格和交货是他们的主要责任是合同的核心,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按照“合同法”,采取损害的补救措施赔偿,违约,电子合同在这一点上分别有什么普通的合同。
中国注违反断言B到C模式为例,为消费者订单的最终确认之前,更改或取消订单,停止合同的权利成立时间不存在争议。有争议的是,合同,建立什么阶段为标准?是确认订单为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是一个迹象,实际支付的标志?鉴于电子商务的商品交易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应根据实际支付作为合同的一个标志,就是当客户进入后完成订单确认的视图在支付环节,如果卡被用于支付的方式,一次用于认证和上牌量的分配制度,建立持卡人身份的合同,不允许;
3. 数字签名技术的历史沿革
电子签名技术。对于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IT行业最初侧重于提升网络运行品质、保障网络安全,更多关注的是怎样防范病毒和黑客的攻击。随着对电子商务的深入研究,人们逐渐认识到还需要通过技术与制度的结合,建立一套完整的预防和控制体系。商务信息安全作为这一体系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关注。以非对称密钥系统(PKI)为主的电子签名技术的应用可以基本解决交易及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安全性和不可抵赖性等问题,这一技术在电子认证机构(CA)的支持下得到快速应用和发展,其安全可靠性已经过大量实践的检验。
在电子商务的虚拟世界中,合同或文件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和传递的。在电子文件上,传统的手写签名和盖章无法进行,必须依靠数字技术手段来替代。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起到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作用的签名的电子技术手段,称为电子签名。从法律上讲,签名有两个功能:即标志签名人和表示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2001年7月通过的《电子签名示范法》中对电子签名作了如下定义:“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名人和表明签名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包含的信息。” 目前,可以通过多种技术手段来实现电子签名,即在确认了签署者的确切身份后,电子签名承认人们可以用多种不同的方法签署一份电子记录,这些签署电子记录的方法统称为电子签名技术。
电子签名技术的实现方式目前有多种,比如基于公钥密码技术(PKI)的数字签名技术;基于签名主体特有的以生物特征统计学为基础的识别标识,例如手印、声音印记或视网膜扫描的识别;手书签名和图章的电子图像的模式识别等等。数字签名是目前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中应用最普遍、技术最成熟、可操作性最强的一种电子签名方法。所谓"数字签名"就是通过某种密码运算生成一系列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它采用了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电子数据内容的认可。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确保传输电子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
电子签名的立法。从法律的角度给予电子签名以传统签名、盖章同等的法律地位,是电子签名得以广泛应用和发挥功效的前提,也是近十年来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内容。从1995年至今,已有三十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先后制订了电子签名法或以确立电子签名法律地位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法,从根本上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已成为国际立法和电子商务发展的大势所趋。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推出了《电子商务示范法》;2001年,又审议通过了《电子签章示范法》,成为国际上关于电子签章的最重要的立法文件。1998年新加坡颁布了《电子商务法》,对电子签名的相关问题做了详尽规定;2000年,美国批准通过了《电子签名法案》,允许消费者和商业企业使用电子签名填写支票、贷款抵押服务以及使用买卖合同,它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签名应用的范围;2001年,德国通过议案,使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德国也成为第一个使电子签名合法化的欧洲国家;2002年,波兰电子签名法正式生效。
2005年4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电子签名法》。它的出台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它解决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这一基本问题,并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了《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就有了解决的依据,真正的网上交易将会逐步发展起来,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些问题也会在发展中逐步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将会很快走出无法可依、盲目无序的状态。但是,《电子签名法》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法律只能提供一个基本的保障,《电子签名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诚信度,但是要更好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最主要的还是要建立一个高信用度的诚信环境,这需要电子商务网站及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在未来付出更大的努力。
4. 目前我国政府有没有颁布一部正式的全面的电子商务法
还没出台了,法律欠缺很多。
但是有类似的书籍:齐爱民教授《电子商务法原论》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特征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通过电子行为设立、变更好消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概念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电子商务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二,电子商务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电子商务法调整的是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民商事活动,因而非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民商事活动不属于电子商务法范畴。
在2005年,电子商务的各个领域都爆发出增长的活力,从2005年初国务院2号文的发布,为200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持续快速增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http://ke..com/view/326649.htm
5. 电子商务的国内外法律环境有哪些
电子商务指的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版种商贸活动。 电子权商务可以通过多种电子通讯方式来完成。现在人们所探讨的电子商务主要是以EDI(电子数据交换)和INTERNET来完成的。尤其是随着INTERNET技术的日益成熟,如柒月柒电子商务中心是真正的发展将是建立在INTERNET技术上的。
6. 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法是那个国家
新加坡
7. 1119221145 电子商务
商助复习题
第1 题: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法是( D )制定的。
A. 中国
B. 日本
C. 新加坡
D. 马来西亚
第2 题:
( B )是规范网络信息链接的重要法律,该法是调整工商企业在经营活动竞争中的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 《著作权法》
B. 《反不正当竞争法》
C.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D. 《专利法》
第3 题:
个人隐私偏好平台英文缩写是( C )
A. OPA
B. P2P
C. P3P
D. OPA
第4 题:
我国域名注册实行的原则是( B )
A. 优先注册
B. 先申请先注册
C. 商标注册
D. 自动注册
第5 题:
1999年Intel公司在推出奔腾3处理器中放置了用以识别用户身份的序列号,这种网络隐私权方式属于( B )
A. 监视软件的滥用
B. 滥用识别机制
C. 第三方泄露或共享
D. Cookies 文件的滥用
第6 题:
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 A )
A.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B. 互联网交易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C. 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D. 网络消费者的权利维护
第7 题:
对数据库除采取著作权保护外,还提供“特殊权利”保护是( A )颁布的相关法律。
A. 欧盟
B. 美国
C. 日本
D. 中国
第8 题:
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想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的行为属于( C )
A. 域名抢注行为
B. 域名混淆行为
C. 域名混淆行为
D. 反向域名侵夺
第9 题:
我国电子签名立法采用了( C )
A. 技术特定型的立法模式
B. 技术中立型的立法模式
C. 折中型的立法模式
D. 不同于其他三种任何一种的立法模式
第10 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网上银行设立规定的立法是( D )
A. 《网上银行法》
B. E条例
C. 《网上银行设立规定》
D. 《虚拟银行认可规则》
第11 题: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害的,有权向谁请求赔偿( A )
A. 提出警告的人
B. 著作权人
C. 网络服务的提供者
D. 人民法院
第12 题:
TRIPs对商业秘密作出的规定不包括( C )
A. 受保护的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不是该信息领域人员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
B. 因构成秘密而具有的商业价值
C. 电子商务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新型网络经营方法
D. 权利人为保密采取了合理的措施
第13 题:
SET协议的信用卡支付属于( C )
A. 无加密的信用卡支付
B. 简单加密的信用卡支付
C. 专用协议信用卡支付
D. 通过第三方验证的信用卡支付
第14 题:
电子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是(D )
A. 司法部
B.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 商务部
D. 信息产业部
第15 题:
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权概念起源(D )
A. 英国
B. 法国
C. 瑞典
D. 美国
第16 题:
《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中对卡类存取工具的发行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哪项权利( A )
A. 消费者选择权
B. 消费者知情权
C. 消费者财产安全
D. 消费者隐私权
第17 题:
美国第一部关于网上隐私的联邦法律《儿童在线隐私权法案》于2000年4月21日起生效,从即日起在网上搜集( C )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可处以上万美元的罚款。
A. 10岁
B. 12岁
C. 13岁
D. 16岁
第18 题:
下列不符合商业秘密主要特征的说法是( C )
A.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B.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
C. 属于网络专利方法的一种
D.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第19 题:
已经获得Internet工程组标准认可的电子支付安全协议是( A )
A. SET协议
B. SSL协议
C. SSH协议
D. PKI协议
第20 题:
网站在搜集13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前必须征得其父母的允许,否则,每违规一例将被处以11000美元罚款。此规定出自( D )
A. 英国《数据保护法案》
B. 美国《电脑匹配和隐私权法》
C. 欧盟《个人数据资料保护公约》
D. 美国《儿童在线隐私权法案》
第21 题:
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声明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AB C D E )
A. 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目的的声明
B. 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共享或再利用的声明
C. 查阅、修正及更新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声明
D. 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措施及隐私权保护政策链接的声明
E. 其他选项都对
第22 题:
以下为商业秘密主要特征:(A B D E )
A. 不为公众所知悉
B.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C. 一般为专利技术
D. 具有实用性
E.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第23 题:
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使用行为按使用方式可分为:( A B E )
A. 内部使用
B. 外部使用
C. 直接使用
D. 间接使用
E. 反馈使用
第24 题: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表述正确的有:( B D E )
A.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继续使用
B. 用户未经许可商业使用软件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软件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C.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停止使用
D.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E.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第25 题: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中的中立原则包括:( A B D E )
A. 技术中立
B. 媒介中立
C. 内容中立
D. 实施中立
E. 同等保护
第26 题:
电子资金划拨的风险包括:( A BC D E )
A. 信用风险
B. 流动性风险
C. 系统风险
D. 欺诈风险
E. 操作风险
第27 题: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A D )
A. 发表权
B. 展览权
C. 表演权
D. 翻译权
E. 摄制权
第28 题:
支付命令错误包括:(A B C )
A. 支付命令表述错误
B. 错误的支付命令
C. 支付命令的错误执行
D. 支付指令认证错误
第29 题:
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主要包括:(B C )等。
A. 法律规范
B. 建设性的行业指引
C. 技术保护模式
D. 网络中介隐私认证服务
E. 安全港模式
第30 题: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A B C D E )
A. 已在报刊上刊登,网站予以转载、摘编,没有支付报酬
B. 已经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但没有注明出处
C. 已经在网站上传播,并且声明不得转载的,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
D. 已经在网站上传播,并且声明不得转载的,报纸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
E. 其他选项都是
第31 题:
对于在国际顶级域名下发生的抢注,权利人应到英国去解决,因为此类域名在英国注册。 ×
第32 题:
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安全港模式是美国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条例中所创设的制度,仅适用于儿童网上个人隐私的保护。 √
第33 题:
英国1984年颁布的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是《数据保护规章》。×
第34 题:
火灾是造成计算机网络安全隐患的过失行为。 ×
第35 题:
电子商务整个过程中最核心、最关键的环节是电子认证。 ×
第36 题:
网络中的域名绝对惟一的标识一个网络用户的地址,其他用户不可能再使用同一个域名来标识自己的地址。√
第37 题: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信息权利在19世纪后半叶获得了法律的确认。 ×
第38 题:
具有实用性是属于商业秘密特征的一种。 √
第39 题:
目前,电子商务应用面最广、普及率最高的国家是美国。 √
第40 题:
美国1974年制定的《隐私权法》的针对对象是利用电脑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
第41 题:
简述网上银行对客户负有的主要义务。
答:网上银行度客户负有的主要义务:
(1)预先申明的义务:对于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采用的安全技术、交易条件变更的通知等均应作出事先申明。
(2)保密的义务:网上银行对自己所掌握的客户自身资料和客户账户交易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3)执行的义务:即银行必须保证使用交易上合理的安全手段执行客户指令的义务。
第42 题:
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
答: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是形式规范、技术规范、开放规范、多重规范。
第43 题:
简述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的情况。
答:美国犹他州于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2000年2月13日,美国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数字签名法案》,美国的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也于1999年7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时采纳。2000年6月克林顿签署了国会两院一致通过的《国际与跨州电子签名法》。
第44 题:
简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
答: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中立原则、自治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和安全原则。其中中立原则包括:
(1)技术中立。
(2)媒介中立。
(3)实施中立。
(4)同等保护。
第45 题:
论述网络隐私权在国际上两种主要保护模式的内容和利弊,提出你对我国保护模式的建议。
答:(1)总体上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对策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欧洲的国家立法主导型,另一种是美国的企业自律主导型。
(2)欧洲国家在个人数据资料保护与跨国流动方面采取了国家立法主导的模式,这种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实现对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美国联邦政府在对于个人资料隐私保护的议题上采取企业自律模式,其立场所强调的精神不是政府的介入,而是从宪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来规范。
(3)欧盟采取的国家立法主导模式更有利于对个人数据资料的隐私保护,而美国采取的企业自律模式则更符合企业自由原则的要求。
就我国而言,国家立法主导模式更符合我国的国情,但同时也要鼓励产业界建立相应的自律机制。
第46 题:
案例:
“名牌网”是一个为买、卖双方提供商品交易的网络服务商,卖家王某于2012年3月,在“名牌网”上开设了“腔调名牌馆”的网店,并在2012年8月开始在网上销售假冒“GUCCI”、“PRADA”、路易威登等注册商标的衣服、鞋子、箱包等商品,总计销售假冒124个注册商标的商品36110件,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174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10万余元。公安机关及工商管理机构在先后接到众多在该店购得假冒名牌商品的买家投诉后,根据“名牌网”提供的买家信息与线索,查获该网店大量假冒商品,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315万余元。
结合案例材料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名牌网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该案例中王某开网店专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410万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名牌网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名牌网虽然提供了买家信息与线索,使得公安机关及工商管理机构得以查获该网店,但仅从这一点,不能肯定其没有参与该网店的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名牌网在以下情况下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①参与他人侵权行为;
②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
③明知该网店通过实施侵权他人权利依然纵容;
④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但却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8. 国际组织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有哪些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由于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完全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的特性以及其迅猛发展的势头,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规制理所当然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会、国际海事组织)的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在国际组织的立法活动的成果中,最为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并于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以下称“示范法”)。在这份极有借鉴价值的文件中,电子商务的形式、法律承认、书面形式要求、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与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最重要的问题均有明确规定。虽然该《示范法》在性质上既非国际公约,亦非各国公认的有拘束力的国际惯例——其目的只是供各国评价涉及使用计算机技术或其它现代通讯技术的商务关系中本国法律和惯例的某些方面并使之现代化时参照的范本,并可作为目前尚无法可依的制定有关法规的参照范本——因此,严格地说,它不能算是一个法律性文件;但是,《示范法》的颁布对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此后,各国在其电子商务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示范法》的内容。
(二)美国
在电子商务这场革命中,美国无疑走在世界各国的前面。1998年,美国因特网上交易总额高达3000亿美元。目前,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占有85%的份额。早在1991年9月1日,美国参议院即已通过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其宗旨是建设信息高速公路。而这条“公路”为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关键基础。1997年7月,克林顿总统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表示要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克林顿称,联合国的《示范法》为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树立了法则,美国支持这个法案。必须指出的是,在美国,通常情况下,商法的制定权属于各州。
但由于电子商务经常是跨州、甚至是跨国进行的,为了避免各州之间出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冲突,1999年7月,由300名法学教授、法官、律师等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员会(NCCUSL)”草拟了“计算机及信息交易统一法(UCITA, Uniform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推荐给各州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在本州适用。
(三)欧洲联盟
目前,欧洲电子商务发展仅次于美国;而从长远来看,欧洲将有可能超过美国。
欧盟已充分意识到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极大影响。为改善电子商务的环境,欧盟已于1999年12月7日通过统一法令,明确规定了在某一成员国签定的电子商务合同,其效力在其它任何一个成员国都应被承认等重要问题。此外,在2000年3月底于里斯本举行的欧盟首脑特别会议上,欧盟通过了2000年电子贸易的法律框架,并决定于本年度通过正在制定中的电子商务法。在欧盟诸国中,英国的因特网发展要快于其它大多数国家。据英国政府宣称:1999年英国通过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总额高达30亿英镑;而且,预计这个数字还将增长10倍,2002年将达到占其GDP4%的规模。1998年12月,英国政府提出了“到2002年在英国将形成世界上最适合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的目标;在2000年1月28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2000年年会上,布莱尔再次重申了这一目标。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英国政府积极着手草拟相关法案。1999年7月,英国政府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草案。该草案包括加密服务提供商、便利化的电子商务和数据存储、对被保护的电子数据的调查及附录等四章。该草案规定了自愿的许可登记制、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签名的证据力、取消其它法律中对以电子媒介替代纸张的限制等内容。
(四)新加坡
在亚太国家中,新加坡的电子商务发展速度是比较快的。1999年,该国电子商务的收入比1998年增长了34%.据称, 新加坡95%的贸易已通过EDI实现,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际贸易中实现EDI全面管理的国家——废除了所有书面贸易文件。新加坡非常重视政府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并认为没有一套贸易规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是危险的。
早在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着手制定一整套详细的法律和技术框架。在其指定的电子商务策略的六个指导原则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政府将通过实施法律来保证电子商务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1998年,新加坡颁布了《1998电子交易法令》(以下称“交易法令”)。据新加坡贸易和工业部长说,新加坡是第一个搞电子商务立法的东南亚国家,电子交易法将有助于使新加坡成为一个可信的电子商务地区。
新加坡《交易法令》是一部内容比较全面和完善的专门立法。它采纳了绝大部分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的绝大部分条文;但它远较《示范法》为复杂和完备,因为它还规定了许多后者并未涉及的内容。这部法律的有关内容我们在下文中还将提及。
(五)日本
日本早就把电子商务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日本各省也制定了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日本法务省拟订了《数字签名法》。1996年,日本成立了“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ECOM)”。此后,在诸如电子授权认证、电子付款、ECOM等领域,该组织制订了一些规则和协议。
(六)韩国
目前,韩国贸易业的40%采用EDI方式处理,韩国已经意识到:以往依靠手工操作及纸张往来的方式已不再适应新的交易模式;只有积极适应这种变化的贸易伙伴才能生存。1998年5月26日,韩国工商能源部提出了一整套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原则,它涉及到数字化贸易环境中的关税、税收、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保护等内容。该部拟于1999年颁布“电子商务基本法”,以便与全球因特网贸易标准接轨。此外,该部还拟颁布一使数字签名合法化的法案。根据这项法案,经认证的数字签名的所有数字式商务文档均与日常使用的硬拷贝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