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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法规

发布时间:2022-12-17 09:36:58

Ⅰ 跨境电商国家扶持政策

跨境电商可申请12类扶持补贴。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3、中央外经贸跨境电商类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4、两化融合贯标试.
5、电子商务示范奖励点企业。
6、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
7、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
8、商贸流通创新发展扶持计划(冷链配送系统建设项目资助)。
9、电子商务集成创新项目。
10、商贸流通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物流中心建设项目资助)。
11、技术改造投资补贴。
12、人才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Ⅱ 跨境电商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
合法,跨境电商企业一旦违反税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非刑事责任两个方面。非刑事责任第一要补税,第二要罚款,第三要交滞纳金,滞纳金是年化百分之十八点二五,罚款是零点五倍-五倍。另外是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可以判无期徒刑。按境内的税法去缴纳,其实合规很简单。但是我们的进项发票没有,尤其是中小卖家,税收就很难合规,大陆这边以票定税,有收入就要纳税。如果说你有资金支出,但是没有发票就不能抵税,针对这一类税收就会非常高。合规最主要的一个就是税,国内电商法针对我们做纯出口贸易电商,因为收入都是在境外,而不是在境内。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Ⅲ 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电商法的新规定主要有:1、就税收做了框架的规定,通过电商渠道进行交易的各种方式都需要缴纳税收,从前偷税漏税的情形将获得一定程度上的缓解;2、对于跨境电商要求也会更加严格和规范化,代购要求办理主体登记;3、对“虚假评论”行为进行了否定性的认定,“刷好评”行为将被禁止;4、出台了二选一(经营者垄断)相关遏制条款;5、限制“搭售行为”,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6、有效遏制电商“砍单”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7、就支付产生的问题作出了比较创新的规定,如确定了对账服务以及三年交易记录的规定;8、解决了押金退还难的问题,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9、避免快递交付难题,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10、利用大数据给熟客更好的个性化服务,包括价格上更多的优惠。电子商务专业可以分为两个基本方向:电子商务经济管理类方向和电子商务工程技术类方向。经管类方向要求侧重掌握互联网经济和商务管理相关的知识与技能,工程类方向要求侧重掌握互联网技术和商务信息相关知识与技能中国电子商务可从20世纪90年代初EDI的应用开始1993-1997年开展的“三金工程”为电子商务发展打下了基础,1998年则开始进入了基于互联网的发展阶段。随着中国经济活动电子商务化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行业也加入到电子商务的实践中。同时,电力行业也进行了电子商务化方面的一些尝试与实践。继2002年中国电力行业启动市场化改革之后,作为电力行业主导者的国家电力公司在“十五”规划中提出:“依靠科技进步,搞好电力信息化,推进电力企业现代化进程”,从而拉开了电力信息化的帷幕,电力行业的电子商务应用渐显端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Ⅳ 跨境电商违法吗

法律分析:不违法。但是必须做好税收申报工作。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环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发展起来的,网络空间相对于物理空间来说是一个新空间,是一个由网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但客观存在的世界。网络空间独特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深刻地影响着跨境电子商务,使其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方式而呈现出自己的特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Ⅳ 跨境电子商务,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今年6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下一步要完善跨境电商发展支持政策,扩大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试点范围,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参与海外仓建设,提高海外仓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支持综合保税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离岸贸易。
对于跨境电商的发展支持政策就是最大的亮点!
措施中对于新业态新模给予了肯定,认为其是中国目前向国际市场进军的重要趋势。近年来,我国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迅速,跨境电商规模在五年内翻了近十倍,推动了外贸转型升级,特别是在疫情冲击下,在稳定外贸这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会议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要加大对跨境电商发展的支持力度和优惠政策,并扩大试点的范围。
对跨境电商进口的清单进行不断优化改进,以便于进出口商品退换货处理及时。为了防范假冒伪劣的肆虐,还将制定一些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二、要对海外仓采取更多的优惠鼓励政策,推动其发展。
该措施将对物流、跨境企业、传统外贸公司采取更多优惠鼓励政策,更加优化的方式管理海外仓建设,不断推进提高海外仓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动中小微企业品牌出海引领民族品牌,拓展国际市场空间。
三、要积极发展市场采购方式,引导综合性外贸服务企业提高集中退税和风险管控效率,支持综合保税区、自贸区开展海关报税维修。
四、要加强与国际市场的协作交流。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的一系列措施,招招切中跨境电商“痛点”!
1、针对跨境电商退换货手续繁琐、环节多、周期长、产品质量难保证、用户体验等问题,会议明确要便利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的管理、制定知识产权保护、防范假冒伪劣产品指南等;
2、由于海外仓是跨境电商发展的主要支撑设施,会议提出,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物流企业参与仓库建设,提升海外仓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动中小微企业乘船出海,推广民族品牌和创新产品,拓展国际市场。
除跨境电商外,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保税维修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也获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支持。
会议提出,要积极发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升集中代办退税工作效率和风险管控水平,支持综合保税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离岸贸易。
这些都是实践证明减轻疫情影响、稳定外贸行之有效的手段。例如,"市场采购贸易”,指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不超过15万美元,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这种贸易主要针对的是单子小、货物杂、品种多的无票出口贸易,比一般贸易通关更快,也更方便。
一边完善贸易政策工具箱,帮助传统外贸企业降低成本、开拓市场,一边加大力度扶持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双管齐下之际,中国外贸保持向好势头可期。
国家队跨境电商扶持整体方向
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对有订单、有效益的外贸企业贷款。
二是完善加工贸易政策,综合运用财政、土地、金融政策,支持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三是支持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体系,鼓励企业建立境外服务保障体系。
四是开展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
五是降低出口平均查验率,加强分类指导。
国家层面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目标解读
加力政策支持、优化发展环境,跨境电商在“十四五”时期开启了重要战略机遇期。《“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明确要推动外贸创新发展,开展跨境电商“十百千万”专项行动、规则和标准建设专项行动、海外仓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等,到2025年,使跨境电商等新业态的外贸占比提升至10%。
2021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对外公布,其中提出要在全国适用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便利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管理,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扩大跨境电商综试区试点范围;到2025年,力争培育100家左右的优秀海外仓企业,并依托海外仓建立覆盖全球、协同发展的新型外贸物流网络。
各省市层面的政策汇总及解读
——31省市跨境电商行业政策汇总
除了国家层面的政策,各省市也纷纷响应国家号召,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支持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
——31省市跨境电商行业目标解读
我国“十四五”规划提出,要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深化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贸易促进平台、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发展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模式,鼓励建设海外仓,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第七届中国(连云港)丝绸之路国际物流博览会10月18日在江苏连云港举行。会上,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电子商务研究所发布了《中国暨全球跨境电商发展报告(2021)》。报告显示,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保持快速增长态势。
未来,我国跨境电商发展将呈现四大趋势:一是以B2B为重点,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还将持续扩大;二是以新技术为引领,跨境电商生态链将持续优化升级;三是以数字贸易为引领,跨境电商服务类产品规模将增大;四是以新兴市场为方向,跨境电商出口将迎来新发展。
快创通注册公司提示:数字化深刻地改变了外贸逻辑,从贸易数字化看跨境电商新发展,从跨境电商B2B看物流新生态链,能够为更好的理解跨境贸易献计献策

Ⅵ 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事项,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相关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高标准建设中国(汕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重点面向东盟地区推动建立与国际规则衔接的跨境电子商务规则、标准体系,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电子商务合作新模式。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汕头综合保税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融合发展联动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复制推广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电子商务改革创新措施,推动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相关的服务贸易领域扩大开放。

支持汕头综合保税区开设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展示与购物中心,通过保税展示与完税销售相结合、线下体验与线上购物相结合的运营模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等新业态新模式创新。

支持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依托汕头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促进华侨华人参与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金融、国际远程通信、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国际云计算等数字贸易相关产业聚集发展。第五条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商务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促进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税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央、省驻汕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要求以及特区实际,编制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结合各区域产业集聚现状和“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把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基地、海关特殊监管场所用地纳入产业用地规划,优先保障重点跨境电子商务园区、项目和快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构建设计生产、物流仓储、交易展示、支付金融、快递配送、售后服务等跨境电子商务全产业链。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地优势资源、特色产业,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供销、邮政、快递等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培育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镇(街)、专业村(居)。第八条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办法,明确功能定位,规范园区规划建设,推动汕头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汕头宝奥城、汕头邮政速递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园区等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创新发展。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内中小企业孵化、产业链构建和专业人才培训,支持鼓励快递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全球跨境电子商务优势资源在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集聚,鼓励产业集群与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合作。对新引进在特区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物流供应链平台、物流分拨配送中心、国际快件中心等项目,按照特区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第九条鼓励建立特色产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新型数字营销体系,支持纺织服装、化工塑料、工艺玩具、印刷包装等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推动上下游关联企业间供应链深度融合,推动对外贸易转型升级。

市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中央、省驻汕单位应当优化创新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办理流程,改革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各项投入的绩效考核机制,探索以促进带动效应代替直接产出比例,推动传统企业上线运营。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各级财政资金,重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平台搭建、载体建设、人才培训、规划制定、研究咨询、技术研发和技术保障、通关物流、海外仓建设、海外营销体系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重点园区和重点项目、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以及参与共同配送中心、海外网点建设和国内外高水平展会展览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依法给予奖励或者财政支持。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开展自主研发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将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视同科技研发采购支出进行核算,给予相应财政补贴。

Ⅶ 跨境电商产品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以上《通知》明确,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根据上述通知,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从法律角度来说,跨境电商的交易主体及参与主体有义务确保这一模式下交易的商品是零售商品,而非传统贸易下的货物。由于比较传统贸易而言,跨境电商贸易涉及的主体多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等主体,交易链条更为复杂,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规范更为庞杂,在食品方面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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