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體育市場營銷學的研究內容是什麼
.體育市場營銷學復是制市場營銷學的分支,是與體育市場營銷有關的活動為對象進行的一門應用性科學。
體育市場營銷學的研究內容:1.消費者的需求和慾望及消費行為;2.供應者滿足及影響消費者的方式和供應者行為;3.輔助完成交易行為的營銷- 體育消費屬於高層次消費,是滿足人們享受和發展需要的消費
Ⅱ 國內外營銷策略研究現狀綜述—懸賞50分!
汲取儒家文化精華,構建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營銷理論
市場營銷學新領域
從消費需求的變化看我國企業產品營銷觀念的轉變
當代市場營銷的三次革命
現代美國市場營銷教學與研究
西方銀行市場營銷觀念的演進與我國商業銀行營銷策略
樹立現代市場營銷觀
市場營銷專業建設之探索
我對中國市場營銷教育的一些看法
論市場營銷的兩次革命
淺談西方金融營銷的歷史進程及發展趨勢
對市場營銷專業教學改革的思考
等級營銷初探
管理教學市場營銷專業課程體系設計研究初探
論近代早期資產階級改良派的市場營銷思想
九十年代以來我國市場營銷觀念的變化
論市場營銷的第二次革命
營銷異化與營銷深化
21世紀市場營銷新觀念綜述
營銷觀念的發展與博弈均衡——兼談旅遊企業的市場決策
Ⅲ 求 論文的引言與結論 論文題目 淺談體育營銷策略在李寧體育用品公司的應用 要求:引言800~1000 結論500 字
第1章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著作權人的關系
1.1作品使用費收取問題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會員權利人的關系
從國外立法來看,大多數國家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和行使權利的方式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各國著作權管理立法都主要針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自己的名義開展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進行規范。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將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限定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活動, 從理論上講,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其與著作權人在法律上是信託關系。按照這種關系,著作權人將自己作品的有關著作權交由該組織行使,而該組織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上述著作權,可以向使用作品的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的商業性使用者收取作品的使用費,然後把這些收入按一定的辦法向著作權人分配。由於這些權利的相對人數量眾多且比較分散,一方面權利人難以一一向相對人主張權利,另一方面,每一個相對人需要支付的作品使用費也較低,因此,學界習慣將其稱為「小權利」。
具體來說,如果權利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書面形式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授權該組織對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管理,那麼權利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並按照章程規定履行相應手續後,即成為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在此基礎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使用者收取會員權利人應得的作品使用費。我國《著作權法》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對此有相關規定。
為了更加明確作品使用費收取問題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權利人之間的關系,有必要將信託與民事代理行為進行比較。民事代理行為屬於一般民事法律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行使,而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將著作權集體管理限定於集體管理組織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活動,這就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的集體管理活動與民事代理活動區別開來,那麼版權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也就不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不受《條例》的規范。代理行為的特徵是:(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活動;(2)具有法律意義;(3)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代理人受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委託,代理後者事宜。 在實踐中,許多權利人並沒有通過加入著作權集體協會來行使權利,而是通過版權代理機構來行使權利,這些版權代理機構受著作權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代理解決轉讓或授權使用其作品著作權及相關事務。相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這些版權代理機構都是具有營利性質的主體,可以代理著作權人享有的一切權利,而不僅僅是「小權利」。 一方面,版權代理機構一般具有人才專、信息快、協調能力強等優勢。比如,版權代理機構受著作權人的委託之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可以根據著作權人的具體意願,與使用者協商具體作品的具體使用費,而且相比於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收取作品使用費,著作權人通常可以獲得針對單個作品的更高的作品使用費。但是另一方面,版權代理機構不具備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強勢地位,收取作品使用費的難度相對較大。
1.2作品使用費收取問題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非會員權利人的關系
在實踐中,權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費的情況大致分為以下幾種;第一,有些不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的權利人,由於其不願承擔行使權利的成本等某些原因疏於行使自己的權利,沒有向使用者收取作品使用費,但實際上願意獲得作品使用費。對於這種情況,如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代權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費然後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在客觀上確實對這些權利人獲得作品使用費提供了相當大的幫助,但與此同時也增加了使用者的負擔。第二,有些不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的權利人,由於某些原因放棄了向使用者收取作品使用費的權利,願意其作品在市場上被無償使用以廣泛傳播。對於這種情況,如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代權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費然後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不僅違背了權利人的意志,也增加了使用者的負擔。第三,許多權利人並不願意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成為其會員,他們或者通過親自行使自己的權利與使用者協商具體的作品使用費,或者通過版權代理機構與使用者進行協商,或者將作品財產權轉讓給其他民事主體,這些主體再與使用者協商具體的作品使用費,這些權利人願意根據自己的具體的意願向使用者收取或多或少的作品使用費。對於這種情況,如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代權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費然後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則明顯違背了權利人的意志。
針對以上三種情況,筆者認為,雖然在第一種情況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客觀上幫助非會員權利人獲得了作品使用費,但是著作權作為一種私權,如果權利人沒有授權,那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便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如果越權行使,則是對民法領域基本原則的違反。而且在第三種情況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行為是對非會員權利人財產權的嚴重侵犯,因為如果權利人不願意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權利而願意通過其他方式行使權利,一方面,權利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針對某些特殊情況收取較少的作品使用費,另一方面,權利人可以向使用者要求收取更多的作品使用費,因為這不僅擁有單個協商、充分反映作品的市場價值的優勢,而且還節省了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收取作品使用費所必需支出的管理費。另外,從使用者的角度看,既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沒有獲得權利人的授權,那麼使用者可以拒絕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作品使用費。如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強行收取,那麼必將導致雙方之間的大量糾紛。針對第三種情況,現實中還存在這樣的可能:某些使用者在迫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壓力而被迫支付作品使用費後,又面臨權利人要求收取作品使用費,這無疑增加了使用者與消費者的負擔。
在實踐中,根據筆者在公開渠道了解的信息,除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外,其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並未表示要強制代非會員權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費。至於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其不僅代會員權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費,而且代非會員權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費。按照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理事長朱永德在2010年十月份的表示:即使權利人不成為中國電影著作權系會的會員,協會也會先代這些非會員權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費,然後再把作品使用費轉付給權利人,並且對非會員收15%的管理費,高於對會員提取的10%的管理費比例。 正如筆者上文所述,著作權作為一種私權,不管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的這種行為存在多少積極因素,也不管協會是否出於為非會員權利人的利益著想,既然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沒有得到非會員權利人的授權,協會都不能代非會員權利人統一收取作品使用費。而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此前預計2011年1月1日起開始收取作品使用費,根據公開渠道的消息,筆者暫時未能了解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代非會員權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費的情況。
第2章 作品使用費收取標准
2.1 制定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必要性
根據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設立時必須要有作品使用費收取標准草案。 針對這一規定,筆者認為:在通過一定的程序保證收取標准相對公平的前提下,設定一個標准很有必要。
一個充分協調各方利益、公平合理的收費標准,有以下優點:
第一,使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能夠獲得其會員權利人的支持,保證作者獲得應有的合理回報,進一步激勵作者的創作積極性;也能使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吸引更多的權利人成為其會員,進一步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同時提高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積極性;
第二,容易獲得使用者的支持,加快授權使用的進程,促進作品合法傳播,減少收費過程中的矛盾與沖突,減少訴訟之累,節約司法與行政資源;
第三,在有一個相對明確的收費標準的前提下,使用者可以輕易計算自身使用作品的費用,便於其優化自身的經營成本配置,合理安排經營策略,對於促進經營者合法經營、高效經營有很大的裨益;
第四,從根本上說,有利於創造一個和諧可持續的文化創造環境,促進整個文化市場的繁榮,助力經濟發展。
當然,以上是建立在作品使用費收取標准相對公平合理的前提下而言,反之,則不能得到利益各方的支持,會造成著作權人或者使用者的抵制,阻礙作品傳播,增加訴訟之累,浪費司法與行政資源,導致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制定的標准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這就違背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初衷。
故而如何制定作品使用費收取標准則甚為重要。在作品使用費收取標准這個問題上,首先應該解決的是如何確定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定主體,也就是說由誰來制定作品使用費收取標准。
2.2 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定主體
總體來看,作品使用費的收取主要涉及權利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品使用者、行業協會、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等各利益相關方,那麼自然也應從這些利益相關方當中產生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定主體。至於各方應扮演何種角色,則需要細加論述。
從國外立法例看,外國關於使用費的收取標準的制定主要有以下幾種做法:一是,由集體管理組織自行制定收費標准,在官方媒體上公布,如德國。二是,由集體管理組織與相關使用人協會協商收費的條件和標准,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如瑞士。三是,由集體管理組織與相關使用者協商確定收費的條件和標准,如俄羅斯。
從我國現實情況來看,在《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制定之前,在音樂作品的使用費收取上,是由我國當時唯一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根據使用者對音樂作品的依賴程度擬定收費標准,之後報國家版權局批准,再以此標准為基礎與使用者協商確定收費數額。 此後國務院制定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則借鑒了此種做法。該條例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設立時應當制定作品使用費收取標准草案,然後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決定是否批准,若不予批准,則應當說明理由;若批准則由管理部門將作品使用費收取標准予以公告。
筆者認為: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定主體問題應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定過程中的主體地位
在實踐中,部分使用者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定主體資格提出諸多質疑。例如:在2006年11月9日國家版權局公布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的收費標准後,以卡拉OK經營業主為會員的廣州文化娛樂業協會公開發表聲明:「協會會員將不接受國家版權局公布的卡拉OK版權使用費收取標准,不向中國音像協會支付卡拉OK版權使用費。著作權屬於私權,版權使用費應當是權利人與卡拉OK業主自由協商、自由合意的結果,但是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籌)從未聽取卡拉OK業主的意見,單方制定收費標准,強制要求有關各方執行其標准,超越了它的職能范圍。」 類似這樣的質疑還有不少,筆者在此就不一一列舉了。
筆者認為,雖然部分使用者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定主體資格提出諸多質疑,但是應當明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定主體的地位。首先,正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在其序言中宣示「知識產權為私權」 。作者創作了作品,基於作品由一定的主體獲得著作權,依法享有基於作品而產生的財產利益。對於權利人而言,其財產利益的獲得正是基於市場對於作品的使用,權利人對於作品在市場上的價值都有一個相對的評估標准,基於他自身對於作品的價值評估而期待使用者付出相應的報酬。從法律關繫上來講,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使用人之間的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作為民事主體的一方,其與使用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可以針對作品要求某種標準的使用報酬,至於使用者是否接受那就是市場選擇的問題,並不應該由於使用者一定程度的不接受而去限制權利人對作品使用費從單方面制定出自己的標准。這樣才能保證雙方法律地位的基本平等,才能盡可能避免一方對另一方的強制和剝奪。
所以,筆者認為,在我國,制定使用費收取標準的主體首先應當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2、使用者、行業協會在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定過程中的地位
正如上文所述,使用者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作為民事主體的一方,使用者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制定的使用費收取標准,使用者可以選擇接受或者不接受,但不能由於自身的不接受而去限制權利人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制定出作品使用費收取標准,更不能否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定主體的地位。
雖然筆者認為,使用者、行業協會不能作為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定主體,但是筆者同樣認為,二者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制定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過程中應當扮演重要的角色。使用者、行業協會不僅可以以適當的方式比如協商、建議來協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制定出一個合理的作品使用費收取標准,而且可以充分參與到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爭議解決機制中來,這一點筆者將在下文加以論述。
3、國務院著作權集體管理部門在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定過程中的地位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不與已經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務范圍交叉、重合。 那麼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事實上在某一類作品領域只能存在一個,也就是說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占據明顯的壟斷地位,在與使用者的實際地位對比中占據明顯的優勢,極容易濫用壟斷地位損害使用者甚至社會公眾的利益。如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制定出一個相對較高的使用費收取標准,使用者對此難以接受。但是與此同時使用者又沒有其他更好的選擇,因為使用者無法再選擇另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來獲得作品使用許可。最終的結局必然是:第一,使用者放棄使用高價作品,那麼普通消費者的消費之源就受到了極大的限制,這實際上也斷絕了權利人獲利的來源;第二,使用者承受壟斷高價,必然將使用成本轉嫁到普通消費者身上,消費者的消費不足也必然反過來減少權利人的獲利;第三,使用者單獨或者聯合起來通過行業協會對使用費收取標准進行抵制,那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也難以順利收取作品使用費,由此造成的大量爭議必然浪費雙方的人力物力以及行政、司法資源。以上結果極不利於整個文化消費市場的繁榮發展,最終也將傷害到權利人自身的利益,這應該是利益各方都不希望看到的。所以筆者認為:在集體管理組織與使用者之外,國務院著作權集體管理部門必須扮演一定的重要角色,其最重要的職能就是參與到作品使用費標準的爭議解決機制中來,而不僅僅是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對集體管理組織制定的作品使用費收取標准進行批准並公告,關於這一點筆者將在後文詳細論述。
此外,鑒於在實踐中,在作品使用費標準的制定主體問題上,我國出現了國務院著作權集體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的沖突,所以有必要明確其他行政機關在作品使用費收取標准制定過程中的地位。比如,2006年,國家版權局公告了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收費標准,該標准以包房為單位,按12元/包房/天收費。然後,文化部公布了其主導建立的「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並開始在各地卡拉ok企業試點並向全國推廣,該系統按點唱率收費。綜上可以看出,國家版權局公告的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根據與文化部推出的系統的收費根據是不同的,在實踐中,使用者、行業協會難以區分國家版權局和文化部在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定過程中的地位,甚至認為兩個行政部門出台了兩種作品使用費收取標准。 筆者認為,按照我國現有制度安排,國家版權局是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其主管全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工作,在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設立過程中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制定的作品使用費收取標准草案履行批准、公告的職能,並非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定主體。文化部並不是國務院著作權集體管理部門,既沒有制定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主體資格,也不能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制定的作品使用費標准批准、公告,其只能對文化作品的內容進行管理。至於文化部推出的「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雖然此系統採用按點唱率收費,但筆者認為這只是此系統具備的功能,並不是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定的作品使用費標准。針對實踐中的爭議,文化部此系統的負責人楊廣立也表示卡拉OK管理系統不會與版權局公告的收費標准沖突,此系統針對的是沒有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人,這些權利人可以通過此系統與卡拉ok經營者按點唱率收取作品使用費。
Ⅳ 簡述體育賽事市場營銷與體育賽事市場開發的區別與聯系
體育賽事市場營銷於體育下是市場開發的區別和聯系。
Ⅳ 我國體育賽事的營銷策略包括哪些
1、可以通過贊助參賽運動員和參賽運動隊來強化策略實施的效果,因為運動員和運動隊都是體育賽事的主體所在。
2、積極藉助於媒體的力量來投放多個廣告,推廣自己的產品和品牌,告訴受眾自己企業的存在價值,從而引起企業與受眾之間的情感共鳴。
3、採用不同的手段和策略來積極主動地參與到賽事資源的開發活動當中去。可以針對消費者開展營銷,這是將營銷策略直接瞄準消費者的戰略的中心環節,一切以消費者為出發點,不斷滿足產品和品牌需要,採用支持或者贊助的方式來進行體育營銷。
(5)體育賽事營銷策略相關研究綜述擴展閱讀:
事實上,體育營銷在一定程度上是文化營銷的另外一種載體,體育營銷也必須要遵循能夠打動消費者和深入消費者情感深處的文化屬性。而這一切,需要一個系統的品牌戰略,如果疏忽了任何一個法則,往往會成為「零效應」。
我們國內很多企業在體育營銷上,往往缺乏系統的、全方位的營銷策略,而是把體育本身作為事件營銷的一種載體,對體育明星或者體育賽事進行直接的、單一的宣傳和推廣,缺少相關的品牌推廣、促銷方式、展覽展示、廣告投資、產品推介等系統工程。
至今,凡是有關「體育贊助與廣告投資」的論述,幾乎全都集中在商家花費、採取方式與選擇的體育賽事幾方面,顯少看到有關因為贊助、而實際獲得了什麼品牌經營與銷售效果方面的系統分析,一些區域性的體育營銷往往都歸於「零效應」。
Ⅵ 體育用品營銷策略參考文獻
幫忙一e下u啊『謝謝啊! 會展營銷的技巧 如果組展企業對某個q展覽會的銷售綜上a所述,對會展營銷而言,低成本和服務創新是重點,靈活應變的組合策略是 uЧ┛d觥骸cφns瞍e埂joみoみn
Ⅶ 國內外體育營銷的研究水平及現狀, 研究中尚有哪些問題有待解決
:通過中國企業體育營銷狀況的分析,發現其在取得成績的同時,也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缺乏長期戰略規劃,營銷手段單一;不注重名人與品牌之間有效的連接點,對營銷的價值熟悉不足。缺乏正確的競爭觀念。為了提高我國企業體育營銷的理論水平和運作能力,迫切需要對上述問題針對性地加以改進。
關鍵詞:體育營銷;現狀分析;對策與建議
2008年北京奧運在即,奧運聖火將點燃的不僅僅是人類和體育的夢想,同時也是財富的夢想。精明的商家早已熟悉到體育背後蘊藏的無限商機,藉助體育賽事開展的營銷活動不僅能吸引消費者的目光,達到提高銷售額和利潤的目標,更重要是體育運動所推崇的公正、公平更能使廠商的宣傳效果和品牌價值提升到較高的水平。
有資料顯示,1988年奧運會上,可口可樂公司在促銷活動耗資約6億美元,而在世界盃賽上投資也超過2.5億美元。奧運會期間,可口可樂的銷量增加了18%,而世界盃賽開賽前夕銷量就已增長了326%,這些是有形的收益,至於品牌形象等這些無形的收益更是無法估計。據調查表明,1998年6月10日到7月12日,為期32天的法國世界盃賽無疑是全世界球迷的狂歡節。據賽前有關數據猜測,觀看世界盃的觀眾將達40億人次,而在這40億人次當中,有近1億的球迷與64場比賽朝夕與共。全球性的體育賽事潛伏著無限商機。面對各種接連不斷的國際性體育大賽,如何使之與國際市場相融合?如何利用體育盛事進行體育營銷,塑造深得人心的品牌?這是每一個企業都該認真思考的問題。
體育營銷的魅力
1、體育贊助有利於企業樹立品牌的健康形象,藉助體育活動本身的光環效應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美國的一項調查顯示,64%的受訪者比較願意購買體育贊助廠商的產品,其根源在於廠商的公益性。有統計資料表明,一個企業要想在世界范圍內提高自己的品牌認知度,每提高1%,就需要2000萬美元的廣告費,而通過大型的體育比賽如奧運會、世界盃等,這種認知度可提高到10%,同時還能獲得很好的經濟效益。所以,大型的企業都不惜花大價錢成為大型比賽的合作夥伴,以此開拓市場,獲取經濟利益。
2、體育贊助有利於企業產品的銷售
體育贊助的形式使消費者在心理上更輕易接受產品,同時熱烈的體育活動氣氛更能促成消費者的消費偏好和購買慾望。比如,此次世界盃期間,三精製葯不但藉助觀眾對世界盃的強烈關注和期待,大大增進了三精製葯與消費者的親和力,而且以不到2000萬元的投入全程贊助央視的世界盃計時標版,獲得的收視回報超過了5000萬元。很多企業並不僅僅藉助贊助體育項目樹立品牌形象,而且有機地與銷售相聯合,將贊助活動開展得更為豐富多彩,更為聲勢浩大,使企業能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名」「利」雙收。
我國企業體育營銷現狀分析
當前在我國,體育營銷在理論上尚未形成科學的學科體系,因此對體育營銷概念的理解至今沒有權威的定義,國內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定義及運作的手法。企業在實際運作中也基本上是借鑒國外的成功案例,然後再結合中國國情創造出許多中國式的體育營銷,其中不乏成功的經驗,但更多的是缺陷。例如把體育贊助、體育明星等同於體育營銷、用事件營銷操作體育營銷、將體育作為商品銷售的體育產業營銷理解成體育營銷的全部等等。此外致力於體育營銷的本土公司幾乎為零。據一位營銷界資深人士透露,目前國內雖有不少體育營銷機構,但它們的市場顧問、策劃幾乎都帶有外資、合資或由國外背景公司承擔的影子。隨著中國體育市場的不斷繁榮,面對不斷擴大的市場需求,本土營銷公司在這方面明顯有些力不從心。在全球性體育機構的市場合作與價值開發(包括中國市場的合作機會)以及具有全球影響力的頂級體育項目的運營及企業合作方面,中國的體育營銷尚未涉及。此外,全球頂級贊助企業體育戰略的規劃及實施以及如何對體育與權益進行延伸與保護、運用體育營銷打造企業的內部核心競爭力方面,中國的體育營銷尚未有完整的思路;而對體育明星的戰略投資、體育營銷與媒體的結合、體育代理的最佳組合、體育營銷的價值評估及調研等,中國體育營銷均缺乏足夠的關注與實施的能力,而這些對中國企業而言恰恰是當前最需要了解和學習的。
體育營銷應注重以下幾個問題
1、體育營銷要進行長期戰略規劃
體育營銷不是一種短期行為,但中國企業跟風炒作的現象非常普遍。如在「金六福」借「米盧」開發市場後,一時間「體育明星代言人」風靡全國,這是我國企業在體育營銷方面缺乏長期規劃的一種表現,許多企業關注的是一時的知名度和銷量目標,甚至只是抱著在大型賽事活動期間「撈一把」的想法,這種著眼於短期轟動效應的短期行為與國際知名品牌將體育營銷作為長期戰略的做法形成了鮮明對比。缺乏長期規劃的短期行為由於沒有全方位的營銷策劃和缺乏規避風險的備用方案,使得眾多企業的體育營銷變成了「交學費」。韓國足球世界盃期間「世界盃之旅」的冷淡收場,對中國眾多旅行社來說,就是一次慘痛的教訓,隨著以奧林匹克為代表的體育運動在全球范圍內的迅速發展,體育市場已成為全球性的市場,重大體育賽事已成為全球性的事件,體育營銷的效果越來越為常規營銷所不及。因而,許多企業都寄望於通過對體育事件的炒作來製造注重焦點和吸引消費者,這一做法短期內雖然有可能提高銷量,擴大市場佔有率,但卻無助於長期品牌形象的塑造。
2、體育營銷要有良好的社會初衷
企業在運作之初,項目運營過程中所反映的公眾感情、媒體感情以及公關因素和主題必須自始至終貫徹在活動中,並滲透到細節的執行中。國內的很多企業只關注怎麼最大的突出自己的產品或者品牌,獲得更多銷售額,而至於對社會對公眾造成什麼樣的影響一般在運作之初很少考慮到,也就是說從自己的利益出發,一開始就犯錯誤,很難想像會有好的效果或業績。他們都是在通過聯姻世界盃吸引消費者,促銷產品。這種營銷方式雖然短期內能提高銷售額,但卻忽略了體育營銷的內涵,對企業自身長遠發展以及品牌的樹立,沒有任何幫助。
3、讓體育擁有良好的文化氛圍及民族特色
具有文化的感情更加吸引人,人們總是希望看到自己熟悉的東西和不熟悉的東西在一起時的那種感覺。良好的文化內涵使項目自始自終布滿了特有的情調,更具韻味和價值。體育營銷最基本的功用就是成為賣方(企業)和買方(消費者)改善或重建彼此關系的重要工具,雙方藉體育運動產生了共同的焦點,把奧林匹克的文化融入到品牌文化當中,並由此形成了共鳴,這有別於企業為博取消費者的好感而採取的廠商主導式的傳播,由此塑造出來的企業形象當然更能深入人心,不易動搖,並進而帶動業績的提高。
4、要注重名人與品牌之間有效的連接點
名人類別是否與產品類別一致,不是任何一個球星都能勝任某種產品的宣傳和推廣,以及品牌的樹立。名人形象與企業力圖為品牌塑造的形象是否一致。這點也是非常重要的,名人的人格、給球迷留下的印象無不影響品牌的形象。名人檔次與企業檔次相匹配使廣告與受眾的購買行為相聯系。
5、要用整合營銷的觀念來從事體育營銷
將品牌核心文化以體育為平台進行再次提升與超越,是一個系統工程,是一項持之以恆的過程。圍繞某一賽事要採取一系列相關營銷活動,從公益、文化、熱點等各個角度,運用廣告、促銷、活動等多種手段,從而達到整合的功效。
我國企業開展體育營銷的現實對策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同企業借體育營銷而進行的市場開發有得有失,在取得初步成功的同時,也暴露出了許多問題,為了實現我國體育營銷的健康發展並實現體育營銷的創新,我們需要對這些問題加以高度的重視並進行深刻的反思,透徹理解和把握體育產業、體育營銷的本質特徵,抓住我國體育加速社會化的契機,區分體育產業與體育事業、體育產業與體育用品業、體育產業化與體育市場化、體育多種經營與體育營銷的區別與聯系。針對我國企業在體育營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目前急需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第一,改變短期行為,把體育營銷作為企業市場開發的一項長期戰略;第二,選擇合適的戰略合作夥伴;第三,拓展體育營銷手段,形成全方位的整合體育營銷;第四,體育營銷要堅持創意與巧妙的結合;第五,加深對消費者心理和行為的理解,確立以消費者為導向的體育營銷觀念;第六,加深對體育本質的熟悉,深化對體育營銷價值的理解;第七,加強法律意識,提高對體育知識產權屬性的熟悉和保護;第八,樹立正確的競爭觀念,把體育營銷引向良性競爭;第九,進行風險和效益評估。
結束語
體育營銷是個復雜的系統執行過程,它要求企業在體育營銷的指引下必須實現體育文化、品牌文化與企業文化三者的融合,才能引起消費者與企業的共鳴,成為企業的一種競爭優勢。由於我國企業涉足體育營銷的歷史不長、經驗不足,體育營銷是我國企業進行市場營銷的薄弱環節,許多企業缺乏體育營銷的經驗,大多數國內企業對體育營銷的理解還停留在一種「單獨事件」的層面上。注重短期利益、忽視長期利益,注重戰術操作、輕戰略把握。許多企業只是賽前大談體育營銷,賽中簡單模擬,賽後一切煙消雲散,沒有多元化的營銷策略,沒有整合傳播的營銷概念,已成為中國企業在體育營銷上最大的短板。正如現代營銷學之父科特勒教授在北大營銷論壇上的演講中所指出的那樣:中國己成為世界的「生產車間」,並且即將成為世界的「研發車間」,現在急需做的是把中國變成世界的「市場營銷車間」,讓我們通過總結自己的成敗經驗並學習借鑒國際體育營銷的先進理念和成功實踐,提高自身的營銷理論水平和營銷運作能力,在2008年北京奧運會上一展身手。
Ⅷ 淺談如何加強體育營銷戰略 提升企業聲譽和競爭力
一、復體育營銷的含義及特點1.體育制營銷的含義。體育營銷是指企業依託於體育活動,將企業產品與豐富多彩的體育活動相結合,把體育文化與品牌文化相融合,形成企業特有的文化系統工程。2.體育營銷的特點。是指對企業的資源進行重新整合,將體育活動中體現的體育文化融入到現代企業產品中去,實現體育文化、品牌文化與企業文化三方面的融合,從而引起消費者與現代企業的共鳴,成為現代企業的一種競爭優勢。體育營銷作為一種戰略思考,具有長期性、系統性和文化性的特點。3.體育營銷的內容。既包括把體育作為商品銷售的體育產業方面的營銷,還包括企業通過體育來進行的市場方面的營銷。主要是通過體育贊助、冠名、或者請體育明星作產品代言人、產品設計以及購買球衣廣告、體育場廣告等多種形式來整合企業資源,將體育文化與企業品牌文化融合,上升為企業特有的企業文化,這才是體育營銷的完整要求。二、加強體育營銷戰略的重要意義1.體育營銷有利於提高企業效益
Ⅸ 關於營銷策略研究的文獻綜述
文獻綜述是對某一方面的專題搜集大量情報資料後經綜合分析而寫成的一種學術論文, 它是科學文獻的一種。
格式與寫法
文獻綜述的格式與一般研究性論文的格式有所不同。這是因為研究性的論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結果,特別是陽性結果,而文獻綜述要求向讀者介紹與主題有關的詳細資料、動態、進展、展望以及對以上方面的評述。因此文獻綜述的格式相對多樣,但總的來說,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題、總結和參考文獻。撰寫文獻綜述時可按這四部分擬寫提綱,在根據提綱進行撰寫工。
前言部分,主要是說明寫作的目的,介紹有關的概念及定義以及綜述的范圍,扼要說明有關主題的現狀或爭論焦點,使讀者對全文要敘述的問題有一個初步的輪廓。
主題部分,是綜述的主體,其寫法多樣,沒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順序綜述,也可按不同的問題進行綜述,還可按不同的觀點進行比較綜述,不管用那一種格式綜述,都要將所搜集到的文獻資料歸納、整理及分析比較,闡明有關主題的歷史背景、現狀和發展方向,以及對這些問題的評述,主題部分應特別注意代表性強、具有科學性和創造性的文獻引用和評述。
總結部分,與研究性論文的小結有些類似,將全文主題進行扼要總結,對所綜述的主題有研究的作者,最好能提出自己的見解。 參考文獻雖然放在文末,但卻是文獻綜述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它不僅表示對被引用文獻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獻的依據,而且為讀者深入探討有關問題提供了文獻查找線索。因此,應認真對待。參考文獻的編排應條目清楚,查找方便,內容准確無誤。關於參考文獻的使用方法,錄著項目及格式與研究論文相同,不再重復。
Ⅹ 名詞解釋體育市場營銷戰略
體育營銷就是以復體育制活動為載體來推廣自己的產品和品牌的一種市場營銷活動,是市場營銷的一種手段。
體育營銷包括兩個層面一是指將體育本身作為產品營銷。從一支球隊和它的運動員,到一場賽事、一次運動會,都可視為營銷學意義上的產品,這個層面可以稱之為「體育產業營銷」。另一種是指運用營銷學的原量,以體育賽事為載體而進行的非體育產品的推廣和品牌傳播等營銷現象。比如我們在世界盃中所看到的贊助商的一切活動和身影,以及它們產品、品牌的巧妙展示等。我們通常所說的體育營銷是指後一個層面。
市場營銷戰略是企業市場營銷部門根據戰略規劃,在綜合考慮外部市場機會及內部資源狀況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目標市場,選擇相應的市場營銷策略組合,並予以有效實施和控制的過程 。
市場營銷總戰略包括:產品策略、價格策略、營銷渠道策略、促銷策略等。
市場營銷戰略計劃的制定是一個相互作用的過程;是一個創造和反復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