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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字塔營銷模式

發布時間:2020-12-06 19:58:21

Ⅰ 金字塔式銷售的介紹

金字塔式銷售(pyramid selling)是一種騙局。其架構為:由所謂某「投資」或「買賣交易」辦法之推廣組織,利回用幾何級數答的方式,賺取加入這些辦法的新成員所繳交的費用,藉以牟利致富。各國司法單位所發現的許多相關的詐騙方式,名稱琳琅滿目,包括「連鎖信」(chain letters)、「滾雪球」(snow balls)、「連鎖式銷售」(chain selling)、「金錢游戲」(money games)、「推薦式銷售」(referral selling)、「投資樂透抽獎」(investment lotteries)等等如(譯註:或如台灣的「老鼠會」(rat club)。

Ⅱ 金字塔式營銷模式超幾人算傳銷

這個我在電視上看過
就是推銷夠一定量商品就可以晉升,當做到金字塔塔頂位置時候可以得到豐厚的報酬.

Ⅲ 營銷、分銷、直銷、傳銷、金字塔計劃的區別

直銷是合法的每年向國家繳稅 產品有售後 可以退 可以換 沒有門檻費
傳銷就回不是這樣了答
所謂的分銷是分著來銷。可見在銷售的過程中,已經考慮到了下家的情況,不是盲目銷售,而是有計劃地銷售,商家有服務終端的概念。分銷和批發是相對的,是從管理和計劃的角度上,對商家的定義。所以「分銷商」,一般是企業,用來說有服務終端意識的行商

Ⅳ 中國的金字塔銷售模式有哪些牌子

安利算不算?

Ⅳ 金字塔銷售計劃的金字塔銷售計劃的由來

紐崔萊公司的創始人李·麥亭傑(Lee Mytinger)和威廉·卡森伯瑞(William Casselberry)在1945年創造了一種比較獨特的銷售計劃,即當今傳銷制度的基本模式。它的操作方式大體是:直銷員向他們兩位進貨可得35%的折扣。如果能吸收25人,而且他們每個人都購買一個月的供應量就成了「保薦人」。這時他自己的客戶和他手下的經銷商都要直接向他訂貨。他個人可以從賣給客戶的銷售額當中賺取35%的利潤,下線直銷商的銷售額則最高可抽成25%。當他和下線的經銷商累積150個顧客時,就變成了「金字塔」頂端的「代理商」。如果下線的經銷商也變成了代理商,他就可以由他們的銷售額抽成20%。這種方式有四個好處:
可以節省行銷和廣告費用; 售價可以比其他店裡銷售的類似物品高; 可開發出許多喜歡向所認識的人買東西的忠實顧客; 可以利用業績越多、傭金越高的方式來激勵業務人員。 1959年,溫安格與狄維士離開了紐崔萊公司,成立了安利公司(Amway Corporation,Inc.)自製銷售清潔劑。利用並改進了紐崔萊公司的傳銷模式,取得了巨大成功。
20世紀60年代,由於安利公司的絕佳表現,一些不法商人對安利的行銷制度加以分析、研究、剽竊、模仿,而設計出了一套類似安利行銷制度的「金字塔銷售計劃」(Pyramid Sales Scheme)來詐騙消費者,這就是後來被稱為「老鼠會」的由來。
根據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和華爾街資料顯示,「老鼠會」最早成立於1964年,由美國人威廉·派屈克在加州所創,當時的公司名為「假日魔法公司」,在短短的8年間其業績從第一年的52萬美元竄升至1972年的2.5億美元。大約同時成立的「佳線產品公司」也是「老鼠會」的傑作。
1971年美國貿易委員會有鑒於「老鼠會」在全美各地流竄發展,並帶來許多社會問題,於是率先控告「假日魔法公司」違反聯邦貿易委員會會法。同年加州政府也檢舉「佳線產品公司」的非法行為。到此,「老鼠會」無法在美國立足。於是開始跨國發展,在加拿大、歐洲、日本、中國、台灣等地都出現「老鼠會」的足跡。由於他們在各國市場崛起,牟取暴利,並引起了嚴重的社會問題,相繼被勒令停業。

Ⅵ 金字塔銷售是否屬於商業詐騙

金字塔銷售模式對於市場本身來說是一時代發展吻合模式,沒有任何的違內法性質
但是深究其本身容來說 它又是一個靠脈動關系支撐的鏈狀模式 特別是那些價值偏離太遠的化妝品企業和醫葯保健行業 他們與非法傳銷的模式實質上是一樣的,只不過是有一個真實商品流通
我不是很支持 因為其風險較大 欺詐性較多

Ⅶ 什麼是金字塔式銷售

金字塔式銷售

在我國發生的變相傳銷行為實際就是一種金字塔式的詐騙行為。現在越來越多的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顯現出其欺詐的本質。各國司法機關稱為「金字塔式銷售(pyramid selling)」的實質是一種騙局。其架構為:利用所謂某「投資」或「買賣交易」的辦法推廣組織,利用幾何級數的方式,賺取加入這些辦法的新成員所繳交的費用,藉以牟利致富。各國司法機關發現的許多相關的詐騙方式,名稱琳琅滿目,包括「連鎖信」(chain letters)、「滾雪球」(snow balls)、「連鎖式銷售」(chain selling)、「金錢游戲」(money games)等等。

全球有無數立法機關均明令禁止金字塔式銷售法。各相關法規、章程、條例、法案、法令等措詞不同,但都包涵下述重要的核心觀念:金字塔式銷售法是由新加入者(新下線)付費(入會費),以取得未來獲利(金錢或特殊利益)機會的一種架構組織,但是其獲利機會主要卻須由該加入者(和前或其後加入者)再介紹更多人加入這個組織,而非靠銷售商品給消費者而來。

因此,這種組織的有效獎勵方式是來自於增加新會員(新下線)及其投資,而非來自於銷售真實的商品給實際使用或消費這些商品的人。它並沒有實際買賣真實產品或服務的行為發生,而基本上是一種財富從新下線流向該組織創辦者的內部重分配現象。這套架構並不能發揮合法的商業機制;其唯一進行的「買賣」實際上所換取的是架構中新下線的權益,以及新下線入會費(或所謂投資)的重分配。

Ⅷ 什麼是金字塔型營銷策略

在常見的柱圖和餅圖和趨勢圖之外
最常見的另外的圖形就是金字塔圖

現實常用到非常。

一般,用來形成層級的現實。

Ⅸ 金字塔模式就是多元化經營模式對嗎

金字塔計劃的區別是這樣的:
金字塔計劃或 "金錢游戲" 看上去表現得跟直銷公司一模一樣。金字塔計劃和正當直銷公司皆提供 "收入良機" 並通常都 "售賣" 產品或服務, 因此似乎很難區別。

但這兩者之間卻有個顯著差別。只要仔細觀察一下, 便不難分辨。 五顧客原則 - 五顧客原則與 70% 原則一樣均基於銷售而定。它是指為獲取下線回報資格, 傳銷商必須發展或維持最少五位自身加入的活躍顧客。

傳銷商必須滿足這兩條原則的要求,公司才合法。無數未達到上述標準的公司已被執法者關閉。原因如下:

公司提供正當產品或服務但定價過高。也就是說產品價值很低。定期顧客(非傳銷商)因此不願購買。傳銷商則不介意多付點錢,因他們的購買能得到 "報酬" (至少他們認為如此)。

在任何直銷模式里,收入只有兩種可能來源。它們是 (a) 屬於介紹更多會員相關的活動 (稱為 "獵頭" 或 "招募") 或 (b) 屬於銷售產品及獲取顧客 (非傳銷商) 相關的直銷活動。"獵頭" 是堆積金字塔的一個典例, 直銷則是正當、合法傳銷模式的典例。如果產品價值寥寥,收入便不會亦不能從 "屬於銷售產品或獲取顧客相關活動" 中產生。因此只有另一 可能來源 - "屬於介紹更多會員相關的活動" 或 "獵頭"。

底線是當產品對消費者而言無甚價值時, 直銷計劃實際上便成了金字塔。

公司提供正當產品或服務,雖然價格有競爭力, 卻無人願將其售給非加盟的消費者, 因為回報計劃對 "獵頭" 的獎勵遠高於對銷售產品或服務的獎勵。人們寧可招募, 而不願銷售。

公司採取 "附加清單"。在附加清單金字塔里, 正當產品以不合理的數量售出。當招進一位新傳銷商時, 他/她被迫購買成百上千元的產品,然後被推動重復招募/附加清單過程。

公司提供的是僅對傳銷商有價值的產品或服務。這包括: 用於出售產品或機會的網站、有聲郵件服務、商業狀況軟體、培訓等。定期顧客決不會購買這些對其毫無價值的東西。只有會員才覺得有價值, 也只有會員才會購買。

公司主要提供兩 東西: (a) 產品(或服務) 及 (b) 銷售輔助。 "銷售輔助" 是指用於促進公司產品或服務的銷售或商業建設的東西。其實例包括商品目錄、說明書、促銷網站、培訓計劃等。這些是支援直銷商業的完全正當的物品。但由於這些並不是售予消費者的產品, 故無銷售回報。

由於只有傳銷商才購買銷售輔助,屬於銷售輔助相關的多級回報便幾乎總是假借招募費之名來支付 - 從而成為金字塔計劃。

在正當直銷計劃中,即使不存在回報計劃,公司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亦按自身價值出售, 正當直銷及多層次營銷公司為產品銷售 (而非銷售輔助) 提供報酬。

每份規劃書均描繪了會員購買公司產品、招募他人重復上述過程等的情形 雖創造了一個巨大的消費者鏈, 卻在網路外無任何銷售。根據當前法規, 這些都屬於金字塔計劃!

金字塔計劃常常令人興奮, 因為有人從中賺了不少錢。但這些錢通通都是從別人口袋中直接掏出來的。 沒有正當銷售的產品, 系統便難以持續。當所有或大部份收入都出自新加入者身上時, 招募一旦減緩或停止, 整個商業便完全崩潰。

請記住這一點。當看到一家公司宣稱通過銷售和招募兩 方法為您提供收入良機時, 您必須要問3個問題:

該公司是否為注冊費 (或第一次強制購買) 支付傭金, 或將每個加入者計為一個回報單位? 如是, 則為金字塔。

大部分收入從何而來? 即使公司表面上提供產品或服務, 如果傳銷商所賺的大部分收入是來自招募, 而非銷售, 即為金字塔。

假如招募停止的話會如何? 公司或傳銷商還能獲取收入嗎? 在正當公司中, 即使招募減緩或停止, 因顧客仍不斷從當前代理人處購買產品或服務, 故收入仍將持續。如果招募一停, 收入亦停止的話, 即為金字塔計劃。

Ⅹ 什麼是金字塔營銷

金字塔騙術(非法傳銷)和網路營銷(直銷)的區別

今天我以前在大學的一位學生主動聯系我,想來了解一下安利。他現在正在做另一家類似公司的業務,他也問我非法傳銷和合法直銷的區別,應他的要求,我整理了非法傳銷和合法直銷的區別,供參考。
今天我以前在大學的一位學生主動聯系我,想來了解一下安利。他現在正在做另一家類似公司的業務,他也問我非法傳銷和合法直銷的區別,應他的要求,我整理了非法傳銷和合法直銷的區別,供參考。

為了跟國際上的統一稱謂一致,我需要說明一下,國內所謂的非法傳銷,在國際上統一稱為金字塔式的營銷,台灣又叫老鼠會。直銷包括單層次直銷和多層次直銷兩種模式,我們經常所說的直銷,大多指的多層次直銷,又叫網路營銷。

鑒別金字塔式銷售的最本質最簡單的方法,是參照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對金字塔銷售計劃的定義:"加入者付錢給公司以換取兩種權利,一是銷售貨物的權力;二是介紹他人加入而獲取酬勞的權利,而因介紹他人加入所獲取的報酬與銷售貨物給最終使用者無關。" 只要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也就是一要交入門費,二有人頭費,就是金字塔式銷售,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非法傳銷。

世界直銷聯盟對直銷、多層次直銷、老鼠會的定義 (來源:中國直銷網)
(根據世界直銷聯盟 (World Federation of Direct Selling Associations, WFDSA) 討論報告節錄整理)
1) 直銷的定義:
直銷(direct selling)系將產品與服務直接行銷給消費者,為一充滿活力、充滿生氣、迅速擴張的銷售管道。
直銷的最佳定義是以面對面的方式,直接將產品及服務銷售給消費者,銷售地點通常是在消費者或他人家中、工作場所,或其它有別於永久性 零售商店的地點。直銷通常由獨立的直接銷售人員進行說明或示範;這些銷售人員通常被稱為直銷人員(direct sellers)。
直銷的力量在於其在自由市場體制中擁有獨立、服務消費者、致力創業成長的傳統。直銷提供人們另一種收入來源,而且不限性 別、年齡、教育程度、經歷,都能加入這個行業。值得注意的是,全球大多數的直銷商都是女性 ,而且多半是以兼職方式從事直銷。只有極少數的直銷人員是所銷售產品公司的員工。
獨立的直銷人員代表自身或所屬直銷公司,透過個人銷售關系,販賣產品與服務,在某些地區通稱為獨立承銷人,即這些獨立銷售人員並非所銷售產品公司的員工,而是經營自身事業的獨立實業家。這些獨立直銷人員有機會從事業中獲利,也必須承受經營事業所帶來的風險。
直銷人員所銷售的產品五花八門,包括:化妝品、個人保養品;洗衣及個人清潔用品;吸塵器、家電用品;家庭用品;家庭清潔產品;食品及營養補充產品;玩具、書籍、教育用品;衣服、珠寶、流行飾品等。
一般來說,這些產品的銷售方式都是以團體(團體聚會)或個人(一對一)說明的形式完成。團體聚會的方式是由主人邀請一群賓客至家中或其它地點,再由直銷人員在這群人面前進行產品說明。其它的直銷人員則會挑選對消費者方便的時間,親自到消費者家中,讓消費者能在舒適自在的環境下聽取產品的說明與示範。
無論是對於渴望賺錢並建立屬於自己的事業的個人,對於喜歡在購物中心、百貨公司以外的環境購 物的消費者,或對於消費性產品市場,直銷都提供了莫大的好處。對想藉彈性收入的賺錢機會補貼家庭收入的人,或是因責任或環境關系,無法有兼職或全職工作的人,直銷都提供了傳統工作以外的機會。也有許多人因在直銷業中獲得了成功與滿足,而選擇全職投入獨立直銷事業。
經營個人的直銷事業所需的成本通常很低。一般來說,只要購買一套價格平實的創業資料袋,就能踏出第一步,幾乎完全不需有任何庫存或其它現金投入,不像加盟連鎖商店或進行其它商業投資等,通常得投入大筆費用,而且投資人必須承受巨大的虧損風險。
直銷提供的便利性與服務,造福了廣大的消費者,包括有人親自示範與說明產品、送貨到家、提供產品滿意保證等等。此外,對於擁有傳統零售商所沒有的創新或特殊產品,或無法負擔龐大廣告與促銷費用以便在零售商店上架的公司來說,直銷也提供了另一種銷售管道。直銷強化了經濟體系中的零售通路架構,也提供了消費者便利的高品質產品來源。
2) 多層次直銷的定義
(1)定義:
多層次直銷(multilevel marketing)制度是直銷業中很重要的一種行銷手法,又稱為"網路行銷"(network marketing)、"結構行銷"(structure marketing)或"多層次直銷"(multilevel direct selling)。此一制度行之有年,已證明是能夠成功而有效地將產品與服務直接銷售給消費者、並使獨立銷售人員或直銷商獲得利潤的方法。
(2)多層次直銷的最佳定義是一種直銷獎金制度。直銷人員有兩種取得獎金的基本方法:
第一,直銷人員可以經由銷售產品及服務給消費者而獲得零售獎金;
第二,他們可以自直屬下線的銷售額或購買額中賺取傭金,也可自直屬下線之再下線組織的總銷售額中賺取傭金。因此,多層次直銷提供直銷人員獨立創業的機會,不但銷售產品及服務給消費者,也發展及訓練下線組織從事直銷事業。
(3)合法的多層次直銷,具有四項容易辨識的共同特色:
多層次直銷公司的加入費用通常極低。一般而言,加入者僅需購買創業資料袋、銷售輔助用品或示範工具箱即可。直銷公司時常以非營利的方式,提供資料給新加入者。新加入者可享有一段猶豫期,利用在此期間,重新考慮自己的決定,若是決定退出,可以要求退還加入費用。
A. 層次直銷公司極不鼓勵囤積過量的產品,直銷人員可將未使用過、仍可銷售的商品退還給公司,並獲得不低於直銷價格90%的退款。
B. 層次直銷公司的重心,在於將產品銷售給消費者。它們以產品品質優異著稱,且因而廣受推崇,同時提供消費者滿意保證或猶豫權,不滿意的消費者可將產品退還給公司,並獲得合理的退款或可換購 其它產品。
C. 層次直銷公司會避免誇大直銷人員的收入。任何與收入相關的說明,都必須以事實根據為基礎。
3)金字塔式銷售定義(編者註:金字塔式銷售即俗老鼠會):
(1)定義:
金字塔式銷售(pyramid selling)是一種騙局。其架構為:由所謂某"投資"或"買賣交易"辦法之推廣組織,利用幾何級數的方式,賺取加入這些辦法的新成員所繳交的費用,藉以牟利致富。各國司法單位所發現的許多相關的詐騙方式,名稱琳琅滿目,包括"連鎖信"(chain letters)、"滾雪球"(snow balls)、"連鎖式銷售"(chain selling)、"金錢游戲"(money games)、"推薦式銷售"(referral selling)、"投資樂透抽獎"(investment lotteries)等等如(譯註:或如台灣的"老鼠會"(rat club)。
全球有無數立法機關均明令禁止金字塔式銷售法。各相關法規、章程、條例、法案、法令等之措詞容或不同,但皆包涵下述重要的核心觀念:金字塔式銷售法是由新加入者(新下線)付費(入會費),以取得未來獲利(金錢或特殊利益)機會的一種架構組織,但是其獲利機會主要卻須由該加入者(和前或其後之加入者)再介紹更多人加入這個組織,而非*銷售商品給消費者而來。
因此,這種組織的有效獎勵方式是來自於增加新會員(新下線)及其投資,而非來自於銷售和配銷真實的商品給實際使用或消費這些商品的人。它並沒有實際買賣真實產品或服務的行為發生,而基本上是一種財富從新下線流向該組織創辦者的內部重分配現象。這套架構並不能發揮合法的商業機制;其唯一進行的「買賣」實際上所換取的是架構中新下線的權益,以及新下線入會費(或所謂投資)的重分配。
金字塔式銷售法在商業性方面並不求永續經營,因為他們基本上假定會有源源不絕的新人進來,而且都會願意支付入會費,然後會因後繼加入、並且跟他們同樣這幺做的新人而致富。然而,由於實際上他們所能徵召的新人有限,後來加入的新人便以等差級數的程度,而較介紹他們進來的人有越來越少的機會獲利致富。因此,這類組織往往都為期不久,而那些最後加入的人等於沒有機會回收他們的入會費,更不用說要從這種架構中獲利了。
早期的金字塔式銷售法由於缺乏有形的產品,因此隨時可以讓人辨識出來,而且也都能用法律禁止。然而,後來的詐騙組織卻辯稱他們是個真正在經營多層次直銷的企業,確實有「銷售」商品和服務,企圖以此欺騙大眾,規避訴訟。當然,多層次直銷是一種備受肯定的銷售方式,它是透過一個獨立經銷人員網路,讓直銷人員因為銷售產品給消費者(包括加入這種銷售辦法的人)而獲利的方式。
若是仔細檢視金字塔式銷售法所謂的「產品」,往往會發現它們並不具有真正的市場價值。這是因為那些產品通常都只是些「噱頭」,例如某某證書、假的訓練計畫或雜志訂閱辦法、虛幻的折扣,或是定價過高而功效極低的「神奇」療方,諸如此類。新進人員往往被迫要「投資」大量購 買這些產品,卻沒有確實的可能性來把這些產品銷售給真正的消費者(或退貨還款)。然而,他們投入的金錢卻成了誘使他們加入的人的豐厚收入。
(2)下列幾點要素可清楚劃分合法之直銷事業與非法之金字塔式銷售的相異之處:
A.合法的直銷公司會以銷售優質產品給消費者的方式為基礎,提供一個真正做生意的機會。依照慣例,他們會向消費者提供滿意保證或猶豫權(cancellation right);不滿意的消費者可將產品退還,並換購其它產品,或是獲得退款。金字塔式銷售法則無此在商業上實際可行的產品銷售基礎。
B. 合法的直銷公司極不鼓勵囤積過量的產品,並提供加入者退出直銷計畫的機會,欲退出者可將未使用過、仍可銷售的商品退還給公司,並獲得不低於直銷價格90%的退款。反之,金字塔式銷售法卻往往鼓勵、甚至要求加入者購 買大量貨品積存,而且不得退換;失望的加入者只能帶著既賣不出去又不能退還的貨品退出計劃。
C. 合法的直銷機會可以只需最低的創業成本,和極少或甚至沒有存貨投資風險。如果新進的直銷人員決定不再追求獲利機會,則即入會費再少,仍可退還。相反的,金字塔式銷售法往往要求繳交高額入會費,和高或大筆存貨「投資」,且兩者均不得退還。這是因為金字塔式銷售組織的經營者是利用吸收新人入會來獲利的。
D. 可*的直銷公司,其銷售和行銷計畫系以直銷人員因拓展該公司產品客源,而日漸獲得肯定和獎勵為基礎。直銷人員業務的發展和穩定,系決定於客戶是否滿意,和公司對直銷人員之獎酬是否公平。反之,金字塔式銷售法則以"快速致富之道"為餌,誘使加入者購 買"最有利可圖"或"領導人"的職位。在金字塔式銷售法架構中,沒有實際可行的長期營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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