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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營銷活動是否違規

發布時間:2023-04-26 22:33:23

A. 銀行打營銷電話違法嗎

法律分析:銀行打營銷電話是合法的。銀行是有可能向客戶致電推銷服務的,個人接到銀行貸款推銷電話,同時又有相關需求的,可以選擇去銀行線下網點咨詢或直接致電銀行官方客服核實。注意不要在電話中提供凳孫任何個人信息給電話里的人員茄升,因現在可以用網路電話撥號,不排除有用偽裝的號碼冒用銀行名義來騙取用戶的個人信息。若是故意騷擾,惡意誣陷,那麼可能會違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顫粗老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B. 農業銀行支行行長推銷保險違規嗎

商業銀行可以開展代理保險業物納消,銀行業務人員推銷保險是合法的。銀監會早在2010年就下發了相關通知,明確要求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保護客洞悄知戶利益,產品銷售活動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運或

C. 銀行業務人員給客戶推銷保險合法嗎

銀行業務人員給客戶推銷保險當然合法,屬於他們的正常業務。

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對保險行業了解越來越多,但是許多人還是認為只有保險公司才可以進行保險業務。因此有些人在銀行辦理業務時,有銀行銷售人員為他們推薦保險。因為不了解實情,因此認為銀行工作人員違規,並且將其投訴。其實這一切都是誤會,銀行內部人員確實有推銷保險的權利,而且多家保險公司都和銀行進行合作。所以大家不要認為這種行為不合法,從而鬧出矛盾。

D. 農業銀行佔用員工休息日周周進行周末營銷是否違返勞動法規

如果周周進行營銷,又不給你加班費,你又無法忍受,不怕得罪領導,你有周周營銷的出勤記錄證據,就到單位所在地,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讓單位支付雙倍加班費的個人主張。

E. 規范銀行金融營銷宣傳行為自查報告

規范銀行金融營銷宣傳行為 自查報告


以下是的我給大家整理的關於規范銀行金融營銷宣傳行為自查報告,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近日,人民銀行聯合證監會、銀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公布了《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鎮備宣傳行為的通知(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合規課堂與大家一起了解一下《通知》的主要內容。

《通知》強調金融營銷宣傳資質的重要性,指出各金融機構需要依法“持證經營”不得“無證經營”或者“超越經營范圍”經營,金融行業本身即是特許經營行業,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主體,不得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

《通知》首次提出“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概念,是指“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利用各種宣傳工具或方式,就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宣傳、推廣等活動”。明確了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行為主體、主要內容和主要形式,提高了《通知》的可操作性。

《通知》從嚴格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促進金融行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角度出發,明確提出了“三個要求”和“八項禁止”。

“三個要求”

要求金融產品或御氏毀金融服務經營者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管理機制、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測機制以及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監督,審慎選擇第三方合作機構,明確雙方在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中的責任義務。

“八項禁止”

1、禁止非法或超范圍開展金融營銷宣傳

《通知》明確提出,經營者在進行營銷宣傳活動時應當依法“持證經營”,並且提供能夠證明其合法經營的材料。實際是重申“金融營銷宣傳資質”的重要性,不得“無證經營”或者“超范圍經營”,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主體,不得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

2、禁止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營銷宣傳

《通知》針對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中容易出現的違法宣傳推介行為,明確指出禁止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營銷宣傳,同時指出了“欺詐”或“引人誤解”的具體表現形式,如: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隱瞞限制條件、對過往業績進行虛假或誇大表述;使用小概率事件誇大產品收益;對資產管理產品未來效果、收益或與其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保收益;對不同類型產品進行比較;使用偷換概念、不當類比、隱去假設等。上述行為金融產品或服務經營者應在未來的展業中避免發生,嚴格規範金融營銷宣傳活動。

3、禁止以損害公平競爭的方式開展金融營銷宣傳

《通知》要求經營者在進行金融營銷宣傳活動的過程中,不得惡意損害同行業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利益,不得通過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惡意貶低競爭對手,或者通過盜用、冒用他人的商標、字型大小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些行為屬於金融領域中的不正常競爭行為,理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約束,《通知》中對此進行了進一步的強調。

4、禁止利用政府公信力進行金融營銷宣傳

《通知》的此項要求,主要是針對某些不法經營者將政府、金融管理部門謊稱為擔保方或者作為某項增信措施用以向投資者進行違法違規的營銷宣傳。《通知》禁止此類行為,有助於從實際操作層面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維護政府的公信力。

5、禁止損害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通知》明確經營者在營銷宣傳時需用顯著、醒目的文字、符號等對告知、警示或免責信息等向消費者進行提示,實際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的重要舉措。《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等法規也要求經營者對投資者進行宣傳、告知、警示的內容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核散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了消費者對其購買的產品或服務享有“知情權”。《通知》重申了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重要性,有助於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6、禁止利用互聯網進行不當金融營銷宣傳

《通知》指出,利用互聯網進行線上營銷宣傳活動,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使用,不得利用相關程序影響他人合法經營、干擾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不得由個人自行編輯發送或轉載未經審核的營銷宣傳信息。《通知》針對常見的線上營銷模式,提出具體的規范要求,有助於嚴格規範金融營銷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營銷行為,保障線上營銷活動的健康發展。

7、禁止違規向金融消費者發送金融營銷宣傳信息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對產品或服務享有自主選擇的權利,《通知》再次明確未經金融消費者同意,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金融營銷信息,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反復發送金融營銷信息,同時要求以電子信息發送的,需要明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並提供拒絕接收的方式。這實際是從保護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角度出發,對金融營銷行為作出限制,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在國家13部委聯合整治騷擾電話,明確要求嚴格規範金融類電話營銷行為之外,將金融營銷宣傳信息的規范治理也納入了監管范圍。

8、禁止開展其他違法違規金融營銷宣傳活動。

綜上,對於提供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經營者而言,應該從規范銷售行為和銷售材料等方面進行自查,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從健全內控制度、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等方面入手,加強與金融管理部門的溝通,切實將“三個要求”和“八項禁止”及行業監管要求落到實處。但《通知》目前尚處於向全社會徵求意見的階段,正式版本尚未確定。合規課堂將繼續關注其最新動態。


F. 在銀行大廳里賣理財產品合法嗎

在代理銷售銀保產品方面,產生的糾紛更多。銀保產品實質上也是依法批準的正規產品,但是有些人卻屢次打擦邊球干著違規勾當。主要表現為:一是包裝銷售,由於銀保產品有些特點與存款相似,比如固定金額,期限,到期收益率等,有人便故意包裝成存款產品進行銷售;

一是包裝銷售,由於銀保產品有些特點與存款相似,比如固定金額,期限,到期收益率等,有人便故意包裝成存款產品進行銷售;

二是按照銀保監會規定,保險公司人員只能駐點售後服務,不能直接銷售產品,銷售應該由銀行人員自己做,但情況並非如此,至今仍有公司人員駐點銀行銷售;

三,銷售未做到盡職履責,即沒有對產品給客戶講透,往往避實就虛,誇大收益,弱化或掩蓋違約責任等;

四,程序不夠。按照監管要求,銀保產品整個銷售過程必須雙錄,即錄音錄像,並有客服電話回訪,以及足夠的猶豫期,但往往被偷工減料,走形式比較多。為什麼銀保產品糾紛那麼多,原因也就在於此。因此,在銀行大廳賣理財產品合法嗎?

只要是合規產品,並由銀行授權工作人員銷售,且完全做到盡職履責,充分盡到告知義務的,應該是合法的。但是,如果銷售行為變形走樣,盡職履責不到位,移花接木,甚至偷工減料的,肯定是不合規的,甚至是違法行為。受害者可以向監管部門投訴,乃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G. 銀行春節期間組織營銷違法嗎

銀行春節期間組織營銷違法嗎?春節期間正是銀行攬儲等業務的黃金季節,銀行組織營銷不違法。

H. 央行:銀行營銷不得暗示產品保本無風險

《辦法》規定,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根據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特性評估其對金融消費者的適合度,合理劃分金融產品和服務風險等級以及金融消費者風險承受等級,將合適的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提供給適當的金融消費者。

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意願,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費者辦理業務,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費者的業務指令,不得強制搭售其他產品或者服務。

《辦法》規定,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對營銷宣傳內容的真實性負責。銀行、支付機構實際承擔的義務不得低於在營銷宣傳活動中通過廣告、資料或者說明等形式對金融消費者所承諾的標准。

銀行、支付機構在進行營銷宣傳活動時,不得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或者隱瞞限制條件等,對過往業績或者產品收益進行誇大表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不得對非保本投資型金融產品的未來效果、收益或者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等。

根據《辦法》,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採取不正當方式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變相強制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銀行、支付機構不得以金融消費者不同意處理其金融信息為由拒絕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但處理其金融信息屬於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所必需的除外。

I. 銀行營銷客戶送禮品是否合規

不合規,屬於不正當競爭。如果曝光,銀監會,人民銀行會對當事銀行進行處罰。

J. 銀行抽獎活動是否違法

不違法,但是抽獎的各項活動均不得違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不得超過5000元
另外經營者以價格超過5000元的物品使用權做為獎勵的,不論使用該物品的時間長短,均屬不正當有獎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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