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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為中屬於保險營銷活動違法行為的是

發布時間:2023-01-19 04:48:05

Ⅰ 依據保險營銷原理 下列保險活動屬於保險營銷活動的是..

B 社保資金運用。社保資金雖不用涉及銷售活動,但龐大的資金也會進行一些保值並專增值的資金屬運作,以抵禦通貨膨脹,減少資金運作缺口。所以符合保險營銷活動特點

A C D肯定不是。

Ⅱ 保險營銷員或代理人在展業中如果違規或違法,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保險代理人違規、違法,將有可能承擔以下五種不利的法律後果:
1、違約責任。保險公司可以依照保險代理合同,追究個人代理人違約責任,要求承擔賠償損失、承擔違約金等責任。
2、侵權責任。保險法第177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因為個人代理人違法行為,保險公司經濟或者信譽受到損害,保險公司可以要求個人代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3、行政處罰。保險法第174條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其資格證書。
4、行業禁止。保險法第179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5、刑事責任。保險法第181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Ⅲ 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可以在營業機構開展輔助營銷活動嗎

第三十六條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做虛假或者誤導性說明、宣傳

(二)擅自印製、發放、傳播保險產品宣傳材料;

(三)對不同保險產品內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較;

(四)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五)對保險產品的紅利、盈餘分配或者未來不確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證的承諾;

(六)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作出虛假或者誤導性陳述;

(七)利用行政處罰結果或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詆毀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的信譽;

(八)利用行政權力、行業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九)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險費以外的費用;

(十一)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十二)未經保險公司同意或者授權擅自變更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十三)未經保險合同當事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填寫、更改保險合同及其文件內容;

(十四)未經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險人簽署保險單證及相關重要文件;

(十五)誘導、唆使投保人終止、放棄有效的保險合同,購買新的保險產品,且損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公司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十七)超出《展業證》載明的業務范圍、銷售區域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十八)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保險賠款或者保險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或者保險賠款;

(二十)偽造、變造、轉讓《資格證書》或者《展業證》;

(二十一)私自印製、偽造、變造、倒買倒賣、隱匿、銷毀保險單證;

(二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中國保監會在指定媒體和網站上披露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展業證》信息以及保險營銷員的誠信記錄

Ⅳ 保險公司常見違法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共有十三種,分別為欺騙保險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給予回扣、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騙取保險金、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本法規定,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Ⅳ 保險公司哪些行為屬於違規

法律分析:保險公司的違規行為有:

(一)編造虛假中介業務;

(二)虛構個人保險代理人信息;

(三)虛假列支中介業務費用。

法律依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辦法》 第七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編造虛假中介業務;

(二)虛構個人保險代理人信息;

(三)虛假列支中介業務費用。

Ⅵ 簡述保險代理人常見的違規和過失行為有哪些

一、保險代理人常見的違規行為:
1、為了拿提成,誤導客戶投保。
2、為了促成保單,返利誘惑客戶。
3、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4、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5、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6、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7、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8、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保險代理人常見的過失行為
1、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2、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3、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4、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04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3號):
第五十六條 保險機構不得委託非法的保險代理人為其展業;不得接受非法的保險經紀人介紹的保險業務;不得向任何非法的保險代理人或者保險經紀人支付手續費、傭金或者類似的費用。
第六十條 保險機構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提供或者承諾提供保險費回扣或者違法、違規的其他利益。
《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Ⅶ 保險銷售人員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法律分析: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可以對相關保險公司採取向社會公開披露、對高級管理人員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並且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規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為其他機構、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

(九)以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泄露在保險銷售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十一)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後干擾客戶;

(十二)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其他規定。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可以對相關保險公司採取向社會公開披露、對高級管理人員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四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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