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的意義
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的意義:
1、有利於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總體國家版安全權觀」。2014年4月1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首次明確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這是新時期中國共產黨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方針政策。
2、有利於提高政府和社會公眾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意識。通過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的一系列活動,可以讓政府和社會公眾有效地了解國家安全法提出的各項要求,從而強化責任意識,提高大家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3、有利於增強國家安全法普法宣傳的效果。國家安全法設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是為了集中地向社會公眾傳播國家安全方面的知識,便於在短時間內起到良好的宣傳效果,讓更多的社會公眾了解到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識,特別是懂得如何依法履行自身的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職責和義務。
『貳』 我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是幾月幾日
全國人抄大常委會通過襲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其中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
原因: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以154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高票通過了《國家安全法》,該法將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叄』 我國設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有什麼意義
設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意義深遠。首先,有利於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
2014年4月15日,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明確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這是新時期中國共產黨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方針政策。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公眾廣泛參與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將獲得弘揚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良好效果。
其次,有利於提高政府和社會公眾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意識。
國家安全法以「總體國家安全觀」作為指導思想,規定了一系列不同於傳統國家安全觀的國家安全制度,將國家安全的內涵擴展到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各領域,突出強調了維護國家安全不僅僅是專門機關的任務,而是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的義務和職責。通過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的一系列活動,可以讓政府和社會公眾有效地了解國家安全法提出的各項要求,從而強化責任意識,提高大家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肆』 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知識知多少
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是每年的4月15日,設立這個項目是為了提升大家對於祖國安全的內關注,也為了集合容大家的力量保護祖國的安全。
國家安全並不只和安全部門有關系。根據2015年7月1日起實施的新國家安全法,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加強國家安全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伍』 今年的4月15日是第幾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2019年4月15日是第四個國家安全教育日。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國家專安全法規定,屬國家加強國家安全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2016年4月15日實施的首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中國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制度創立於1996年,每年3月份的最後一周的星期一為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每年確定一個主題。
當年3月25日,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在全國中小學生第一個安全教育日發表電視講話,要求全社會都要關心中小學安全工作。
『陸』 《國家安全法》每年多少月多少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4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每年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2016年4月12日,為迎接首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河北冀州市在中小學生中廣泛開展國家安全知識普及,通過邀請革命老軍人進校園、製作講解宣傳畫等形式,為孩子們講述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提高孩子們的國家安全意識。
(6)全民國家安全教育知識宣傳擴展閱讀
國家安全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四十四條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實行統分結合、協調高效的國家安全制度與工作機制。
第四十五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重點領域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中央有關職能部門推進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工作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國家安全戰略和重大部署貫徹落實。
第四十七條各部門、各地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貫徹實施國家安全戰略。
第四十八條國家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門會商工作機制,就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項進行會商研判,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九條國家建立中央與地方之間、部門之間、軍地之間以及地區之間關於國家安全的協同聯動機制。
第五十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決策咨詢機制,組織專家和有關方面開展對國家安全形勢的分析研判,推進國家安全的科學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