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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法律宣傳

發布時間:2022-09-15 22:30:05

『壹』 專利產品被侵權,明星做宣傳,算侵權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貳』 未經授權使用明星的照片作為宣傳,這屬於什麼行為

未經本人同意擅自使用明星照片宣傳屬於違法行為,但不包括非營利性宣傳。

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使用明星照片做宣傳才合法?

首先使用明星照片做宣傳,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會觸犯哪條法律要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在未經本人同意下不得用了做營利性宣傳。並且如果未經本人同意,非法使用他人肖像,本人有權利要求終止使用和賠償。

經典案例:楊冪與一家茶飲料公司的訴訟案,地處陝西的一家公司在未經楊冪公司授權的情況下,使用楊冪照片並推出一款冪吻茶的產品,最終結果就是下架所有產品,向楊冪公司做出賠償。

『叄』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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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13年10月,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了虛假廣告代言人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葯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也進一步明確了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責任。具體內容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應承擔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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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明星做廣告代言的風險越來越大,明星代言哪些行為需擔法律責任

作為規制廣告及代言行為基本法律,《廣告法》下對於明星代言,究竟有怎樣的規制?廣告主和代言人該如何應對,從而最大限度避免《廣告法》帶來的法律風險?


三.《廣告法》下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民事責任

《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該條同時規定,上述商品或服務以外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與生命健康相關的商品或服務,代言人承擔無過錯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其他產品和服務,代言人只有在有主觀過錯(明知或應知虛假)的情況下,才和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一起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代言人主觀過錯(明知或應知虛假)的衡量標准,我們從趙波與「九球天後」潘曉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5]中可以看出,法院認為,在衡量代言人的過錯時,應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義務作為審慎審查義務的衡量標准,而不應苛以更高的審查義務,即在代言人事前已對公司營業執照、稅務手續進行查看,並提交代言合同、授權書及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等證據的前提下,難以認定代言人存在明知或應知是虛假廣告的情形。

四.《廣告法》下明星不當代言的行政責任

除了第三點提到的民事責任,明星在進行不當代言時還可能承擔相應行政責任。

1、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

《廣告法》在第六十一條規定,在醫療、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或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或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代言明星在上述情況下不僅代言費被沒收,還要倒貼一倍至二倍的代言費。

作為為數不多的明星代言人適用上述《廣告法》第六十一條受到行政處罰的案例,在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的「李某發布違法廣告案」中,該李姓男星在其個人微博發布了某品牌女性內衣廣告,內容含有「一個讓女性輕松躺贏職場的裝備」、「我說沒有我帶不了的貨,你就說信不信吧」等內容,附帶當事人推介該商品的視頻。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該廣告構成了發布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違法廣告的行為,同時構成了廣告代言人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作推薦、證明的行為,並根據《廣告法》第六十一條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25573.77元並處二倍罰款651147.54元的行政處罰。

2、因代言虛假廣告受到行政處罰後的三年「禁言期」

上述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處罰還不是最致命的,《廣告法》對於明星代言最大的殺手鐧是,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代言虛假廣告受處罰後的三年「禁言期」,即對在代言虛假廣告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不得代言。也就是說,明星代言如果稍有不慎,很有可能導致未來三年不能為任何品牌做廣告代言,損失將極為慘重。

除此之外,如果因為代言虛假廣告受到行政處罰,該明星在未來三年雖然不能再為任何品牌做新的代言,但是已經發布的廣告是否要下架?尚未發布的廣告大概率不能播出。對於該明星代言的其它品牌公司來說,如果在與明星的代言合同中,約定了明星代言人受到行政處罰是觸發品牌公司合同解約權的條件之一,則此時該品牌公司可根據代言合同的約定立即解除與該明星代言人合同並要求相應賠償,而對於涉及虛假廣告的廣告主與明星代言人的代言合同如何處理,這是另外一個話題。

五.廣告代言人與品牌代言人(品牌大使)

我們注意到,《廣告法》里對於「廣告代言人」的定義,和企業在市場營銷活動中使用明星做「品牌代言人」(或者說「品牌大使」)的做法並不完全相同,也就是說,「廣告代言人」和「品牌代言人」(「品牌大使」),嚴格說來並不是一個概念。首先,《廣告法》里的「廣告代言人」除了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它組織;其次,根據《廣告法》,只有這些明星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產品或者服務做「推薦、證明」時,才是《廣告法》意義上的「廣告代言人」。但是,明星什麼樣的言行才算得上是「推薦和證明」?法律並未明確,這也會必然導致執法上的不確定性。

很多情況下,品牌公司僅僅邀請明星出席一個活動,以吸引媒體和公眾的關注,或者明星雖然在拍攝的廣告中出現了,但是並不直接對該品牌做任何形式的「推薦」或者「證明」。根據《廣告法》第二條第五款中對於明星代言人的定義,很難直接對該種行為做出明確界定,實務中各地主管部門也存在不同的實踐態度,例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廣告監管執法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就規定「知名人物的形象在廣告中出現且能夠被消費者識別,一般應認定為廣告代言人」[6],即此種情況下,只要明星在廣告中出現並能夠被消費者識別,則會認定為廣告代言人。

六.廣告代言人與帶貨主播

除了傳統商業廣告外,通過網路直播帶貨已經成為商家營銷宣傳的主要陣地。在直播中,主播往往通過在直播中進行商品展示、現場試用、描述使用體驗及贊美產品的方式對產品進行推薦進而引導消費者通過商家鏈接進行購買。那麼,主播在直播中對商品或服務進行推薦、證明的,該主播是否會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

關於網路直播活動的監管,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20年11月5日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該意見中明確,如果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按照《廣告法》的規定履行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及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該意見中並未將所有的網路直播歸類為商業廣告,但對於何種直播內容屬於商業廣告卻沒有給出明確界定。在此情況下,我們認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可能會參照《廣告法》第二條第一款[7]及《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8]中對於廣告的定義進行衡量判斷。根據上述法律法規,「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行為屬於廣告,而「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屬於互聯網廣告。因此,我們認為,如果主播在直播中,除了對商品本身信息的客觀介紹(包括根據法律法規在銷售商品時應當披露的信息)外,還存在通過描述使用感受進而對商品或服務進行推銷的,則存在被認定為是商業廣告的風險。實踐中,確實也已存在直播帶貨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為構成商業廣告的案例[9]。在帶貨直播被認定為商業廣告的前提下,主播應當按照《廣告法》的規定履行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

七.廣告代言人和廣告演員

我們還注意到,《廣告法》不允許十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做廣告代言人,同時,對於特定的行業,比如醫療、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也不得使用廣告代言人。

作為違反上述規定的行政處罰實例,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公司作出責令停止發布及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在該案中,涉案公司邀請某藝人參與其品牌網路直播活動,並使用該藝人及其子(其子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小明星,當時未滿十周歲)的形象進行廣告宣傳,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廣告主使用未滿十周歲未成年人作為代言人的行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10]。

但這並不意味著,十周歲以下的童星會從廣告中銷聲匿跡,也不意味著明星們不會出現在這些特定行業的廣告里。他們只需避免直接「推薦」或者「證明」就夠了,因為《廣告法》並不禁止個人以廣告演員的方式出現在廣告里。比如,廣告公司完全可以發揮創意,使明星或者十周歲以下的童星以廣告演員的形象出現在廣告里,同樣也可以達到讓受眾記住品牌的效果。對於品牌公司而言,這些明星和童星是公司的品牌代言人,但是,卻不是《廣告法》意義上的「廣告代言人」。

八.明星代言需要注意的問題

在《廣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制下,明星代言活動將受到嚴格監管。因此,如何能保證在風險可控的范圍內開展代言活動,對品牌公司和明星代言人來說都是需要解決的實務難題。以下我們將分別從品牌公司及明星代言人的角度分析問題及提出建議,供各方在實務中參考。

『伍』 景甜違法代言被罰七百萬,明星虛假代言問題該如何整治

一定要讓明星也承擔相應的後果。要嚴格的進行管理,一旦發現問題就一定要嚴懲。

『陸』 明星為品牌代言,哪些違法行為需擔法律責任

明星為品牌代言,哪些違法行為需擔法律責任?

明星代言的商品,有問題,首先應該去找商家,商家承認不承認都有相關部門去核查,其次可以通過某些途徑找到代言人,我認為代言人不自己試用的話就隨便代言是道德問題,嚴重肯定會違法。

『柒』 明星代言多次翻車,宣傳平台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序言:如果是看到自家的愛豆代言了某款產品,很多的粉絲往往會立馬購買。但是在購買之後又會發現這款產品真的不怎麼樣。我們在購買產品之前,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我們在買這些產品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產品的質量,不能只看是誰代言的,小編覺得宣傳平台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下面就給大家分享一下。

三、加大執法力度

在代言時往往會受到金錢的驅使,隨意的代言一款產品,但是卻並不知道,這樣對於自己的粉絲造成了非常大的傷害。當出現這樣的事情時,每一家平台都有自己的責任,不要推卸。出現問題之後也要及時的解決,是宣傳平台還是廣告的製作商,明星都要慎重。同時希望可以加大處罰力度,避免再次出現類似的情況。

『捌』 景甜違法代言廣告被罰,明星代言廣告如何規避風險

景甜因拍攝違法代言廣告而被罰720萬,這一事件立馬被大家推上熱搜,根據相關網上消息報道,景甜代言的此類產品只是普通的產品,但在廣告中卻聲稱可以起到阻止油脂和吸收糖分的作用。因此對於這個事件已經屬於虛假宣傳並且涉及到法律。

個人觀點。

明星本身就具有非常強大的影響力,這也就導致明星必須對自己的行為以及選擇進行負責。雖然廣告收入可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同時也可以收獲一筆不菲的收入,但並不能因為這些因素而隨便亂接廣告,這樣不僅會讓自己積累下的粉絲大量流失,還會為自己帶來較多的負面影響。

『玖』 明星等公眾人物代言應遵守什麼法規

明星等公眾人物代言,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接受代言前,應當查驗所代言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所代言產品和服務是否內容真實、符合監管要求。

此外,金融產品供給主體應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要求,切實規範本機構及合作方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經營主體,不得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

不得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營銷宣傳;不得對資產管理產品未來效果、收益或相關情況做出保證性承諾,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保收益。

「三看一防止」避開金融陷阱

消費者選擇金融產品或服務時,不可盲信明星代言,應理性對待「明星代言」的產品或服務,做到「三看一防止」。

看機構是否取得相應資質。金融行業屬於特許經營行業,不得無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金融業務。消費者應選擇有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正規機構、正規渠道獲取金融服務。可以登錄金融監管部門網站、行業協會網站查詢機構有關信息,或者向當地金融監管單位核實機構資質。

看產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時,要了解產品類型、條款、風險等級、告知警示等重要信息,根據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金融產品。要堅持理性投資、價值投資,不宜一味追求賺「快錢」,更要摒棄一夜暴富觀念。

看收益是否合理。投資理財風險和收益並存,消費者面對營銷宣傳時,要重點關注是否如實地披露了風險和收益,以防被誤導或欺詐。對承諾高於平均收益率的金融產品要小心謹慎,不要輕信高回報無風險等虛假宣傳。

四要防止過度借貸。理性看待借貸消費、理財投資等廣告宣傳,保持理性金融觀念,不盲目跟風消費、借貸和投資。青少年尤其要對粉絲應援、借貸追星、集資追星等行為保持理智,謹防陷入非法集資等金融陷阱。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銀行保險報-銀保監會:關於警惕明星代言金融產品風險的提示

『拾』 演員景甜違法廣告代言被查,罰沒722.12萬元,事件的始末有何詳情

演員景甜違法廣告代言被查,罰沒722.12萬元,是因為景甜在未對代言產品功效進行核實的情況下,以自身的名義為廣州無限暢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宣傳其產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的功效,違反了廣告法。


演員景甜違法廣告代言被查,罰沒722.12萬元,你知道事件的始末有何詳情嗎?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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