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政策宣講具體內容
法律分析:(一)宣傳政策條文,使政策的實質和意義被廣大群眾了解,用政策武裝群眾的頭腦。(二)從理論上說明政策的正確性,闡述政策產生的社會條件和社會要求,使群眾了解政策形成的依據和理論基礎,加深執行政策的自覺性。(三)宣傳政策落實的計劃和時間按排,指導人們科學地貫徹、執行政策。(四)廣泛、及時地反映政策落實的正反典型,報道政策執行過程中的成果和出現的問題,給制定政策的部門提供豐富全面的信息反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條 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⑵ 請你製作三條宣傳口號號召人民知法懂法不違法
1、「言」以誠為尺,「行」以法為度。
2、百忙千忙萬忙,學法守法不忘。
3、辦事時你不依法,出事後法不依你。
4、不懂知識可悲,不懂法律可怕。
5、部門分扮黑白臉,教導撫慰傳佳話。
6、柴米油鹽醬醋茶,如今樣樣不離法。
7、誠是做人之道,法乃治國之本。
8、誠信經營傳美名,守法創業結碩果。
9、觸犯法律,監獄為你開好了房間。
10、聰明人以法護身,愚蠢者以身試法。
11、大家與法為友,幸福天長地久。
12、當法律成為生活,和諧還會遠嗎?
13、道德指導幸福,法律指導規矩。
14、多一點法律知識,少一點人生迷失。
15、法長治,國長安,城長和,民長樂。
16、法大於天,和諧無限,發展無限。
17、法法法,深銘記,罰罰罰,恆遠離。
18、法律不是你的敵人,除非你漠視他。
19、法律和人生相伴,平安與和諧同在。
20、法律是把雙刃劍,懲惡揚善保發展。
21、法律是生產建設的有力保證。
22、法律似劍又像傘,懲治邪惡保平安。
23、法律條文要弄懂,遵紀守法最光榮。
24、法律意識心中有,幸福生活保長久。
25、法律知識進萬家,幸福生活你我他。
26、法明心智,法正言行,法創和諧。
27、法是公民保護神,律是歹徒頭上劍。
28、法是護身法寶,信乃立身根本。
29、法是立國之源,律乃安邦之道。
30、法是人民保護神,法是新城總舵手。
31、法是人生啟航燈,讓你平安到彼岸。
32、法是我的庇護神,我是法的宣傳人。
33、法是一把雙刃劍,守安違傷一瞬間。
34、法似警鍾警雙耳,律如明鏡明眾心。
35、法為寶書用心讀,德作良田盡力耕。
36、法為家書人人讀,和作良田家家耕。
37、法為家書一生讀,和作良田萬代耕。
38、法興國運國興法,和諧世道世諧和。
39、法興國運國興法,廉樹黨風黨樹廉。
40、法在律,情在人,和諧在你我。
41、公民遵紀守法,社會政通人和。
42、關愛我們的親人,從自我守法做起。
43、國是籬笆法是樁,拆了樁子籬散光。
44、和諧社會誠為本,科學發展法當先。
45、和諧社會人為本,依法行政事業興。
46、和諧以人為本,維權以法為繩。
47、家事國事天下事,學法守法成大事。
48、見善必揚,知惡必教,違法心究。
49、接軌國際嚴執法,發展新城利萬家。
50、九州繁榮律為本,四海昌盛法當先。
51、開啟法律明燈,照亮人生前程。
52、科學發展是前提,依法行政是保障。
53、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
54、勞動創造生活,法律保護你我。
55、立法修法人為本,學法守法我先行。
56、立善防惡謂之禮,禁非立是謂之法。
57、立身須以誠為本,治國必以法為基。
58、律己不論事大小,守法不在位高低。
59、毛毛細雨濕衣裳,違法要從小處防。
60、明榮知恥法為先,除惡揚善德為首。
61、莫道普法不關己,時時刻刻總含情。
62、木性根土,人性根祖,國性根法。
63、你的守法,我的安心,大家的幸福。
64、平安和諧最幸福,知法守法最自由。
65、平時不學法,遇事就像盲人騎瞎馬。
66、普法教育進萬家,幸福和諧你我他。
67、普法莫怕巷子深,和諧發展靠人人。
68、普法情系千萬家,平安惠及你我他。
69、普法曲聲聲悅耳,和諧歌悠悠怡心。
70、普法宣傳手牽手,和諧平安心連心。
71、齊心協力普五法,國泰民安諧天下。
72、求學經商法護航,構築和諧新天堂。
73、人人尊法律為本,個個得和諧平安。
74、人生道路千萬條,學法用法第一條。
75、人生規劃千萬條,遵紀守法頭一條。
76、人生許多紅綠燈,遵法守法百事通。
77、人生之路千萬條,學法用法第一條。
78、實踐科學發展觀,普法教育天地寬。
79、守法成就長治世,文明建設小康家。
80、守法法有情有義,違法法無情無義。
81、守法者處處通途,犯法者寸步難行。
82、守護人生綠色燈,不闖法律紅燈。
83、天大地大法最大,金貴銀貴和最貴。
84、違法呈一時之得,守法享一世之裕。
85、違法違規嚴批評,道是無情卻有情。
86、違法之行不可有,守法之心不可無。
87、違法鑄成終身悔,守法伴你一世安。
88、我為法律做宣傳,法律為我保平安。
89、我為普法而光榮,普法因我而精彩。
90、無規矩不成方圓,無法紀哪來平安。
91、心底無私天地寬,手中有法歲月安。
92、心中帶桿法紀稱,遇事不妨稱一稱。
93、新城新景新希望,守法用法為大家。
94、行事魯莽需謹慎,法到用時解你憂
95、行無邪惡居常泰,胸存法律品自端。
96、行政依法、管理唯法、辦事循法。
97、幸福人生和為貴,平安社會法為本。
98、學法,知法,守法,法律為你護身。
99、學法和守法並重,平安與幸福同行。
100、學法和守法並重,平安與幸福相依。
101、學法律、講權利、講義務、講責任。
102、學法明是非曲直,守法辨正邪善惡。
103、學法人人有責,守法家家和諧。
104、學法守法運用法,利己利人利大家。
105、學法用法手牽手,知法守法心連心。
106、學好法,辨是非;用好法,處紛爭。
107、學習方知懂法少,維權更覺法是寶。
108、依法生產,守法經營,合法發展。
109、依法生產、規范管理、誠信經營。
110、以法護身萬人贊,以身試法千夫指。
111、以法為尺度人生,以信為本立天下。
112、以法為尺興國家;以信為本行天下。
113、以法為尺興九州;以信為本行四海。
114、以法為基創和諧,以人為本建新城
115、以理服人人人服,依法辦事事事興。
116、以身試法栽跟斗,依法維權有奔頭。
117、用知識武裝自己,用法律保護自己。
118、有法律的約束,方有人生的幸福。
119、有規矩自成方圓,遵法律社會和諧。
120、有品,言行文明;守法,幸福安寧。
121、知法,懂法,守法和諧,和平,和樂。
122、知法懂法不犯法,男人女人文明人。
123、知法懂法不犯法,你好我好社會好。
124、知法護法守法,利國利民利家。
125、知法守法不犯法,愛你愛我愛大家。
126、知法守法法是傘,違法犯法法是劍。
127、知法守法你我他,幸福平安千萬家。
128、志不強者智不達,法不知者事不成。
129、製法知法也執法,你好我好他也好。
130、遵紀守法,您永遠的一張「通行證」。
131、遵紀守法,人生永遠的一張「通行證」
132、遵紀守法,是對家人最好的報答。
133、遵紀守法是我們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134、遵紀守法心常愜,違法亂紀寢難安。
135、遵章守法事事順,違法犯規時時難。
136、做人道理千萬條,遵紀守法第一條。
⑶ 八清一改是什麼內容
八清:清理農村生活垃圾;清理村內塘溝;清理畜禽養殖糞污等農業生產廢棄物;清理室內外衛生;清理亂堆亂放亂搭建;清理廢棄房屋和殘垣斷壁;清理農村河道衛生;清理農村道路沿線衛生。一改:改變影響農村人居環境的不良習慣。
政策宣傳是政治宣傳的一種。即國家、政黨對其制定的方針政策進行宣傳,使其迅速和廣大群眾見面,並變成群眾的自覺行動。政策宣傳的內容有:宣傳政策條文,使政策的實質和意義被廣大群眾了解,用政策武裝群眾的頭腦。
從理論上說明政策的正確性,闡述政策產生的社會條件和社會要求,使群眾了解政策形成的依據和理論基礎,加深執行政策的自覺性。宣傳政策落實的計劃和時間按排,指導人們科學地貫徹、執行政策。(四)廣泛、及時地反映政策落實的正反典型,報道政策執行過程中的成果和出現的問題,給制定政策的部門提供豐富全面的信息反饋。
⑷ 在廣告或報道宣傳中,採用「某某行業等於某某品牌」的說法,是否違反廣告法請給出具體的法律條文解釋
廣告法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以上說法易引起消費者誤解
⑸ 普法宣傳的內容
1、積極實施法治宣傳教育五年規劃,弘揚法治精神。
2、加強對領導幹部、公務員、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農民的法治宣傳教育。
3、推進法治宣傳教育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全民法治宣傳教育的普及率≥80%。
4、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帶頭學法守法用法,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法制宣傳教育是提高全民素質,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公民學習法律常識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說明:
第一,學法才能知法、懂法、用法。 我國社會主義法雖然從本質上來說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全體人民意志的體現,是人民自己手中的工具和武器,而且,在制定過程中,立法者也盡量注意到使法律通俗易懂。但是任何公民要真正能做到知法懂法,也還是要經過較長時間的努力學習。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工作的不斷深入,國家頒布的法律的數量越來越多,人們不是輕而易舉就能掌握的,而且法律條文里邊包含的自然科學等方面的知識也比較豐富,因此給學法者理解方面也帶來了一定困難。因此,人們要更好地做到知法、懂法,就非得盡可能地掌握法律里所包涵的豐富的科學知識,弄明白有關的術語、詞彙的基本意思不可,而要做到這一點,沒有別的途徑,只有花費一定的時間和精力去認真學習。 另外,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不斷健全和完善,法律影響社會的廣度和深度都在發展,「用法」成了人們的迫切需要。然而,現實生活中,許多人需要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時候,卻不知道用法,不會用法,法律意識相當淡薄。主要原因是他們還不知法、不懂法,或知法不多,懂法不深。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只有一條,那就是積極響應黨和政府的號召,認真學習法律常識,逐步做到知法、懂法,並且學會用法。
第三,學法是做到守法的必要前提。大家知道,社會上經常發生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許多人從來不學習國家各項法律,因而也就根本不知法、不懂法,違了法甚至犯了罪,自己還不知道究竟。例如,殺害自己的孩子,砍伐國家森林,濫捕亂殺飛禽走獸,私拆別人信件,偷聽別人電話,虐待迫害部屬等等類似的違法犯罪現象,卻不認為是違法犯罪的人不在少數。
普法的對象:法治宣傳教育的對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其中重點對象是各級領導幹部、公務員、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職工和農民。領導幹部學法,重在提高依法執政、依法決策能力。公務員學法,重在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青少年學法,重在培養法治觀念。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學法,重在提高法律素質和依法經營能力。農民學法,重在提高法律素質。
法律依據:普法學習的內容包括:《憲法》、《教育法》、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教師法》、《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環境保護法》、《傳染病防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婦女權益保護法》、《國防教育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禁毒禁賭條例》以及與青少年教育及成長、與學校管理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工作條例、規程和國家、省、市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等。
⑹ 怎樣大力宣傳憲法
第四次憲法修正案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以高票通過。憲法確定的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的理想、信念和追求,是國家價值觀的體現。從這個意義上來看此次對憲法的修改,其重大意義不言而喻。
我國的憲法和法律以體現人民共同意志、維護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為本質特徵,應該、也一定能夠為人民所自覺掌握和遵守。
因此,把憲法和法律交給群眾,讓群眾掌握憲法和法律武器,自覺地遵守和維護憲法和法律,人人養成依法辦事的觀念和習慣,並且同違反憲法、法律和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的行為進行斗爭,這是最偉大的力量,也是我們國家的優勢所在。所以,接下來的任務自然就是宣傳憲法。
應當注意的是,我們宣傳憲法,是要宣傳一部「完整」的憲法。修改後的憲法條文,除了序言之外,還有4章138條,這次修改的14個條款僅占其中很小一部分。憲法未改動的內容和改動的內容一樣重要,都是憲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且,修改的內容只有放在整部憲法的大框架里,才能顯示出其價值。我們可以對修改的憲法內容重點宣傳,但不能因此而忽視對整部憲法的宣傳。
宣傳憲法,首先從我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開始。正如吳邦國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閉幕時所說的,要廣泛宣傳憲法,深入學習憲法,使全社會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牢固樹立憲法意識,切實維護憲法權威,保證憲法有效實施。
憲法是寫著人民權利的紙,人權得到落實不受侵害,必然要對公權力進行限制,必然要求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視公民的合法的私權利為神聖,從而規范自己的行為,成為遵守憲法的示範。
宣傳憲法,更需要一種「常態」。如同公民的權利須臾也不能沒有憲法的庇護一樣,任何一個國家須臾也離不開憲法的存在。所以,宣傳憲法不能靠「一陣風」,不能僅僅依靠每年的「法制宣傳日」那一天。
我們建議,應該從中小學開始設立專門的以憲法為總綱的「公民教育課」,把公民教育置於和其他課程一樣甚至更重要的地位。因為,建設現代化的法治國家,其基礎就是要有一個公民社會,而公民社會的建立必須「從娃娃抓起」等到公民長大成人才做這件事將成為無基之塔、無源之水。對成年公民的教育也同樣如此,要像普及文化知識一樣普及公民教育。
更重要的,宣傳憲法,要在憲法的實踐中宣傳。憲法寫著人民權利,但有白紙黑字的憲法條文承認基本權利與自由是遠遠不夠的,對憲法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保障只有最終由司法機關來承擔,憲政的價值才能真正實現。
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要發揮它應有的作用。要根據憲法確定的原則來制訂出完善的法律法規,保障公民的權利,保證建設法治國家的推行;要完善違憲審查機制,用憲法的原則對所有的法律法規進行審查,對違反憲法精神的法律法規進行糾正、對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違反憲法的行為進行處理;要嘗試憲法司法化,讓憲法在司法領域獲得普遍尊重,允許社會組織和公民用憲法的規定進行法律上的訴訟,法院可以把憲法作為判決的依據。這樣,「預期」的憲法權威成為可以「看得見」的憲法權威。在實踐中看到憲法的威力,將勝過千言萬語的論說。
⑺ 治安宣傳稿怎麼寫
干宣傳搞得寫出自然的目的要求。條件。保障的措施實施監督的力度。具體的負責人。和事後的聯系方式。
⑻ 關於商家虛假宣傳的法律條文
法律分析: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⑼ 中央宣傳工作條例全文
中央宣傳工作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2010年4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發布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切實加強和改進機關黨的工作,充分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作用。
推動機關治理和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基層黨組織在上級黨的委員會或者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和本單位黨組(黨委)(包括不設黨組、黨委的單位領導班子,下同)領導下,協助本單位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本單位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不領導本單位業務工作。
第三條機關基層黨組織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以黨支部建設為基礎,全面提高機關黨的建設質量,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上作表率。
在始終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設讓黨中央放心、讓人民群眾滿意的模範機關,促進本單位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四條機關基層黨組織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旗幟鮮明講政治,把政治標准、政治要求貫徹到工作全過程和事業發展各方面;
(二)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抓住「關鍵少數」、管好「絕大多數」,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三)堅持圍繞中心、建設隊伍、服務群眾,推動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進;
(四)堅持以上率下,發揮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示範引領作用;
(五)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增強機關黨建工作實效......
(9)宣傳條文擴展閱讀:
《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宣傳工作地位作用、目標任務、職責使命、實踐要求的一系列重要論述貫穿其中。《條例》共13章53條,大致分為三個板塊。
《條例》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宣傳工作,習近平總書記親自主持召開一系列重要會議、發表一系列重要講話,深刻回答了宣傳工作方向性、全局性、戰略性重大問題。做好新形勢下宣傳工作,迫切需要將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宣傳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
以及我們黨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宣傳工作形成的寶貴經驗和有效做法,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為宣傳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黨中央高度重視《條例》制定工作,將《條例》列入《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第二個五年規劃(2018-2022年)》。按照黨中央要求,中央宣傳部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認真研究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反復修改完善,起草形成《條例》稿。
2019年4月19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條例》。6月29日,黨中央印發《條例》。
《條例》是宣傳領域的主幹性、基礎性黨內法規,以剛性的法規制度為全黨開展宣傳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導和支撐,標志著宣傳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邁上新的台階,在黨的宣傳事業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_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
⑽ 憲法宣傳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法律。規定該國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在該國的法律中有最高的權威和最大的效力。我國先後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訂過四部憲法。1982年憲法中的部分條款,後來又有修改補充。
憲法一詞來源於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組織、確立的意思。古羅馬帝國用它來表示皇帝的「詔令」、「諭旨」,以區別於市民會議通過的法律文件。歐洲封建時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對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的確認,含有組織法的意思。英國在中世紀建立了代議制度,確立了國王沒有得到議會同意就不得征稅和進行其他立法的原則。後來代議制度普及於歐美各國,人們就把規定代議制度的法律稱為憲法 ,指確認立憲政體的法律。
「憲」、「憲令」、「憲法」等詞在中國古代典籍中與「法」同義,日本古代「憲」也指法令 、制度 ,都與現代「憲法」一詞含義不同。19世紀60年代明治維新時期,隨著西方立憲政治概念的傳入,日本才有相當於歐美的概念出現。1898年,中國戊戌變法時,以康有為為首的維新派要求清廷制定憲法,實行君主立憲。1908年清政府頒布《欽定憲法大綱》,從此「憲法」一詞在中國就成為國家根本法的專用詞。
憲法是階級力量對比的表現
憲法是階級斗爭的產物,由在階級斗爭中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所制定,用以維護和鞏固本階級的政權,是這一階級的勝利成果。從憲法的階級實質來看,現代憲法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個類型,即資產階級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
在英國、美國和法國,較早爆發了資產階級革命,這3個國家也最早出現了資產階級憲法。它們的政治制度並不完全相同,而階級本質一樣,都建立在生產資料資本家佔有制的經濟基礎上,都以保護資本家的私有財產為神聖職責;在政治上都是鞏固資產階級專政,確認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度。資本主義類型的憲法,盡管個別條文有所差異,但都是資產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都是維護資產階級的根本利益。
無產階級建立政權後,也需要用憲法來鞏固自己的勝利成果。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治制度不盡相同,但它們的階級本質一樣。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都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的經濟基礎之上,以發展生產力和保護公共財產為首要任務;都是為了鞏固無產階級專政,確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都是無產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體現了無產階級的根本利益。
同一類型的不同國家的憲法不盡相同;同一國家在不同歷史時期的憲法也有變化。除了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和民族歷史特點等因素外,階級力量實際對比關系的變化是造成這種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
憲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憲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資產階級憲法體現資產階級民主,社會主義憲法體現社會主義民主。
資產階級憲法同資產階級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立憲政體」、「立憲政治」、「憲政」,都是以代議制度為基礎的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別名。資產階級憲法正是在反對封建專制制度和建立資產階級民主制度的過程中產生的。資產階級為了發展資本主義,需要沖破封建制度的束縛,實現買賣自由、契約自由、等價交換。這種生產關系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建立標榜自由、平等、人權的資產階級民主制。在其憲法上規定的,則是人民主權、權力劃分(見三權分立制度)、尊重基本人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則。資產階級憲法上規定的民主制度,都是為鞏固資本主義生產關系服務的。它宣布「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把保護資產階級私有制和對無產階級的剝削,作為它的首要任務。這樣,資本主義國家必然要實行資產階級專政。但為了欺騙無產階級,他們諱言專政,在憲法里不作明文規定。
無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同樣需要把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定憲法來鞏固政權,維護社會主義民主。社會化的大生產和生產資料公有制是社會主義民主制的經濟基礎,社會主義憲法是作為法律手段來鞏固和發展這一經濟基礎的。社會主義憲法公開承認社會主義國家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無產階級專政包括對剝削者的專政和在勞動人民內部的民主,即社會主義民主。社會主義民主制是最高類型的民主制。但社會主義民主制有一個發展的過程,社會主義憲法也就必然會有一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發展了社會主義民主,把適合中國國情和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法律化,其根本任務就是為建設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創造有利條件。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在本質上同普通法律一致。但因為它是根本法,又與普通法律有所不同,具有其特殊屬性,表現在下列4個方面。
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國家生活的基本原則 有的國家因此就把憲法稱為根本法或基本法。憲法除規定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外,還規定國家政權機關組織和確認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
由於憲法所規定的是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則和制度,憲法就成為立法機關進行日常立法活動的法律基礎。因而憲法又被稱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則被稱為「子法」。但是憲法也只能規定立法原則,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
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憲法在內容上所具有的國家根本法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於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權威和最高法律效力。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 ,普通法律的內容都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與憲法內容相抵觸的法律無效。
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為近、現代實行憲政制度的國家所公認,許多國家的憲法對此都有明文規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序言中明確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5條還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1946年的《日本國憲法》規定:「本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規,違反其規定的法律、命令、詔敕以及關於國務的其他行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均屬無效。」
憲法的制定與修改一般都有特別程序 憲法就其文字形式上分,有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成文憲法指有明文規定的憲法典,由一個或少數幾個法律文書構成。如《美國憲法》就是一部成文的憲法典,1875年《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則包括了三個憲法性法律。不成文憲法指沒有明文規定的憲法典和獨立的法律文書的憲法,其內容散見於不同歷史時期頒布的法律或歷史上形成的慣例之中,如英國憲法。
成文憲法一般規定了特別的起草和修改程序。為了起草或修改憲法,有的國家成立了專門機構,如憲法起草委員會、制憲會議、立憲會議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1982年憲法是由1980 年9月成立的憲法修改委員會負責修改的。美國於1787年5月由55名代表組成制憲會議,負責起草美國憲法提交各州批准。許多國家還規定了通過或批准憲法的特別程序。中國1982年憲法草案,經憲法修改委員會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並公布,交付全國人民討論,再經修改,最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美國早期在全國只有13州時,規定憲法要得到9個州的批准方能生效。
由於修改程序的不同,成文憲法又可分為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剛性憲法指憲法須經過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嚴格的程序才能加以修改。絕大多數國家成文憲法的修改程序都比修改普通法律復雜。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美國憲法》規定,經過國會兩院2/3議員同意,或者2/3的州議會的請求,可以提出憲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經過3/4的州議會或修憲會議批准後,才能生效。有的國家還專門作出憲法某項內容不能修改的規定。對憲法修改程序作比較嚴格的規定,有助於保持憲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但成文憲法也有的不是剛性憲法,如義大利1861年統一後,以1848年制定的《撒丁王國憲法》作為義大利王國憲法,這部成文憲法沒有規定特別的修改程序,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進行修改。凡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進行修改的憲法,稱柔性憲法。不成文憲法無所謂修改程序,屬於柔性憲法。
憲法的特別規定 為了保持憲法的權威性,避免造成適用上的困難,有時需要有關國家機關對憲法條文的含義、內容和界限進行具體的明確的解釋。因此許多國家都在憲法中對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歸屬問題,作了專門規定。
憲法的解釋權和監督權的歸屬,根據各國憲法規定,大致有以下3種體制:①立法機構解釋制。有的國家由議會,有的國家由最高權力機關或其常設機關行使憲法解釋權和監督權。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解釋憲法。②司法機構解釋制。這一體制始於美國。美國最高法院有權宣布聯邦法律和州法律是否符合聯邦憲法。最高法院的這種權力在憲法上沒有明文規定,而是在審判實踐中形成的憲法慣例。現在世界上有許多國家採取司法機構解釋制。③特設機構解釋制。由專門設立的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或憲法法庭之類機構行使這一職權。
凡有權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實施的國家機構,一般都有權對法律、法令、法規以及行政行為等是否違憲作出裁決 。這種制度通稱違憲審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