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學生[獻血策劃書]一份《急》
無償獻血策劃書
主辦單位:太原工業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
承辦單位:太原市血液中心
一 活動主題
無償獻血 感受真愛
二 活動目的
1、 保證本市血液供應
2、 開展無償獻血活動,發揚大學生志願精神。
3、 通過無償獻血,展現新世紀大學生高尚的精神面貌。
4、 無償獻血拯救生命,促進社會文明發展。
5、 宣傳無償獻血的知識倡導同學關愛社會,增強同學們的道德修養。
三 活動時間
宣傳時間 2009年四月
獻血時間 具體時間
四 活動地點
獻血的地方
五 活動流程
第一階段:前期准備工作
1、 安排活動會議,指定分配任務及注意事項。
2、 活動負責人提前與血液中心聯系,申請獻血車到某某地方開展采血活動
3、 活動負責人提前到血液中心拿獻血宣傳材料。
第二階段:獻血前期宣傳
1、 宣傳部製作一塊宣傳板,放在餐廳門口或教學樓大廳(宣傳板內容為提倡無償獻血,並標明獻血報名登記處)。
2、 2009年3月下旬活動宣傳報道組人員開始籌備製作活動宣傳板報、張貼宣傳海報。
3、 分批次安排協會成員在主幹道兩旁分發宣傳資料,並將獻血注意事項簡要宣傳。
第三階段:獻血預報名 (時間段)
在東區主幹道設立報名點,進行無償鮮血現場報名,並在現場發放宣傳資料進行獻血知識的宣傳。
第四階段:現場無償獻血
1、具體獻血時間時,協會成員必須在活動開始前1個小時到場。並在活動地點設一個咨詢點,一個登記點,一個休息點,掛橫幅,准備桌椅等。
2、獻血活動正式開始後,對獻血同學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姓名、班級、聯系方式)並對他們進行分組。
3、活動後勤保障組向獻血前的同學發放葡萄糖水和其他食品,以及向獻完血後的同學贈送禮品,並負責現場秩序。
4、有活動後勤保障組負責解決活動過程中出現的意外事件。
5、活動結束後由協會會長送走血站負責人,其他人負責打掃和收拾活動現場。
第五階段:後期總結
1、 統計獻血同學資料,並制出獻血人名單的光榮榜,於獻血後一周內公布。
2、 協會做好此次活動總結工作,從中發現不足,讓以後的工作更好的開展。
3、 認真聽取血液中心對組織這次活動的評價,希望再次合作。
4、 將此次活動情況反饋到校團委。
六 活動所需物品
飲用水 葡萄糖 條幅 桌椅 條件允許的話,可增加麵包牛奶等食品
七活動注意事項:
1、 青年志願者協會人員必須體現團體精神,不可遲到,早退,缺席,嚴格按照事先安排做事。
2、 獻血期間本協會人員要以身作則,維持好活動現場秩序。
3、 在獻血期間要看好物品,活動結束後收拾場地。
4、 後勤保障組人員必須按照安排來工作。
5、 工作期間所有工作人員必須佩帶胸章、帽子。
院團委會
2009年某月某日
2. 誰能幫我寫份到工廠做無償獻血宣傳的策劃書,謝了
不了解你們那個項目的情況,別人很難插手的。
還是自己寫吧。
3. 頒發榮獲無償獻血獎是什麼活動的策劃案寫策劃案
好像是8000cc的全血量吧,如果獻成分血的話,200cc的成分血算800cc的全血量!!!~~~~~~ 關於下發《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的通知 -------------------------------------------------------------------------- 衛生部 中國紅十字總會 文件 衛醫發[ 1999 ]第335號 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關於下發《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紅十字會: 為獎勵在血液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無償獻血者,衛生部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組織有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有關條款,對原1987年頒布的《無償志願獻血獎勵辦法(試行稿)》進行了修改,特製定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 衛生部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有關條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無償獻血獎項分為:「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獻血促進獎」、「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 第三條 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分為金、銀、銅獎,分別獎勵自願無償獻血達四十次、三十次、二十次的無償獻血者。 第四條 國家「無償獻血促進獎」,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捐贈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捐贈采血車、采血設備價值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單位;捐款30萬元以上或捐贈采血設備價值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個人;長年為無償獻血事業提供公益性服務和宣傳的單位及個人;以其它形式為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各界人士及部門。 第五條 國家「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用以獎勵臨床供血達到100%由無償獻血者提供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 第六條 由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等有關部門組成「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負責對所報評材料進行審核、評定。 第七條 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表彰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無償獻血促進獎」和「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的獲得者。「無償獻血奉獻獎(銀獎、銅獎)」獲得者經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審批後,委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聯合進行表彰。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可根據本辦法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地方表彰獎勵辦法。 第九條 本辦法也適用於華僑、港澳同胞及外籍在華人員。 第十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無償志願獻血獎勵辦法(試行)》自行廢止。 附則:獻血量的計算以全血二百毫升按一次、四百毫升按兩次計劃,成份血每一個機采單位按四次計算。 《獻血法》頒布前無償獻血次數可累加計算。 本辦法表彰的各類獎項為榮譽獎勵,個人獲獎殊榮供其他部門參考。 抄送:全國人大法工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衛生部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