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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合同宣傳

發布時間:2022-09-01 05:52:55

❶ 淮安好食匯違反合同法,虛假宣傳騙我們幾百號業主不按合同辦事,到期

這種情況可以聯合其他業主集體向法院起訴,並要求賠償.
1.虛假宣傳
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准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按照您所描述的情況(虛假宣傳)商家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
合同法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
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
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
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
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
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
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
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
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六十三條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
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
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
,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
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
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
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
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
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
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
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條債權人分立、合並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
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
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二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
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
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
人負擔。
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
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
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
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七十六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
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您可已直接向法院訴訟!

❷ 黑龍江省雞西市聯通公司違反合同法和虛假宣傳不付給贈品

經常發生這樣的事,有可能是被人給留下來自己用了,還是到中國聯通雞西分公司咨詢一下比較好,給客服打電話也行

❸ 虛假宣傳導致的合同糾紛,可以追究虛假宣傳的責任嗎

虛假宣傳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參考如下。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❹ 虛假宣傳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起訴需要花多少

你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產生如下法律後果:
(1)返還財產;
(2)折價補償;
(3)賠償損失;
(4)收歸財產。
很明顯這件事屬於無效合同第一項,最主要的是你有證據說明。
另外你訴訟的話應該是請求返還財產。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❺ 虛假宣傳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一、虛假宣傳會導致合同無效嗎
合同如果是因虛假宣傳簽訂的,虛假宣傳存在欺騙的行為,誤導了合同簽訂者,所以合同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虛假宣傳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首先,對於商家虛假宣傳行為,我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虛假宣傳的民事責任。
再次,虛假宣傳行為屬於欺詐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一)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商家的虛假宣傳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二)商家虛假宣傳賠償的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虛假宣傳賠償,依照其規定。
三、旅遊合同虛假宣傳違約金規定
在合同法中並沒有對旅遊合同虛假宣傳違約金有具體規定,一般根據合同約定來賠償,下面請看旅遊法中相關規定。
《旅遊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九十七條的均有相應處罰規定。如果線旅遊企業存在虛假宣傳、銷售旅遊「低價團」等行為,不僅要向遊客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且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責任。包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情形及其嚴重的,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❻ 虛假宣傳合同還有效力嗎

虛假宣傳簽訂的合同無效。我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❼ 虛假宣傳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一、虛假宣傳會導致合同無效嗎
合同如果是因虛假宣傳簽訂的,虛假宣傳存在欺騙的行為,誤導了合同簽訂者,所以合同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虛假宣傳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首先,對於商家虛假宣傳行為,我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虛假宣傳的民事責任。
再次,虛假宣傳行為屬於欺詐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一)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商家的虛假宣傳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二)商家虛假宣傳賠償的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虛假宣傳賠償,依照其規定。
三、旅遊合同虛假宣傳違約金規定
在合同法中並沒有對旅遊合同虛假宣傳違約金有具體規定,一般根據合同約定來賠償,下面請看旅遊法中相關規定。
《旅遊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九十七條的均有相應處罰規定。如果線旅遊企業存在虛假宣傳、銷售旅遊「低價團」等行為,不僅要向遊客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且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責任。包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情形及其嚴重的,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❽ 虛假宣傳可以解除合同嗎

法律分析:虛假宣傳可以解除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情形主要有如下幾種:
1、合同是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3、乙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訂立;
4、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仲裁機構申請;
5、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❾ 商家虛假宣傳是合同糾紛嗎

法律分析:虛假宣傳簽訂的合同無效,所以商家虛假宣傳是合同糾紛。對商家虛假宣傳的處罰是: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商家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商家的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於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❿ 開發商虛假宣傳違法解除合同怎麼處罰

開發商虛假宣傳可以解除合同,可以協議解除,也可以請求法院解除。當事人對對出現糾紛的合同協商一致解除的,可以協議解除合同;如果出現出現法定解除情形的,有權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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