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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血宣傳欄

發布時間:2022-08-25 15:28:19

『壹』 獻血法的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一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獻血工作。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的教育。新聞媒介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六條 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和本居民區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現役軍人獻血的動員和組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對獻血者,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書,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 國家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為樹立社會新風尚作表率。
第八條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設立血站向公民採集血液,必需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貳』 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若干規定(2020修訂)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且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本人要求繼續獻血的,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第三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獻血工作的領導,健全獻血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獻血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獻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獻血工作的監督管理。

紅十字會依法參與獻血的宣傳、動員、表彰以及志願服務等工作,推動獻血工作的開展。第四條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負責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和供應等工作,保障采血、供血安全。第五條國家機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內的適齡健康公民參加獻血。動員、組織獻血的情況應當列入市、區(市)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的考評內容。第六條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醫務人員、教師和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獻血志願服務,對獻血事業進行捐贈。鼓勵慈善組織依法將慈善財產用於獻血事業。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血站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探索設立集中獻血日、固定獻血者隊伍,開展獻血者關愛活動,完善獻血志願服務體系。第七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轄區的醫療急救用血預案。

因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導致血源緊張時,市或者有關區(市)人民政府可以啟動醫療急救用血預案,由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紅十字會按照預案進行動員,國家機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應當按照預案的要求動員和組織公民應急獻血。第八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獻血宣傳教育,將獻血宣傳內容納入公益廣告統籌規劃設置。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開展獻血宣傳,普及獻血、臨床合理用血等科學知識,並指導、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開展獻血宣傳。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獻血法律、法規及血液生理知識等納入各類學校教育內容。

血站應當設立開放日,向社會公眾宣傳血液採集、儲存、分離、檢驗和供應等基本知識。第九條國家機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設置的宣傳欄,應當宣傳獻血知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定期開展獻血的公益性宣傳。

車站、機場、港口、廣場、公園、影(劇)院等公共場所以及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其設置或者管理的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免費宣傳獻血知識。鼓勵廣告設置單位免費發布獻血公益廣告。第十條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和區(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獻血屋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獻血屋的布局應當按照城鄉統籌、方便獻血的原則,綜合考慮人口流量、人口密度、年獻血人次、服務區域和交通條件等因素確定。其中,城陽區、嶗山區至少設置一個獻血屋,市北區、平度市至少設置三個獻血屋,其他區(市)至少設置兩個獻血屋。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獻血屋的建設、管理,區(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獻血屋的用地。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配合做好獻血屋的立項、規劃、建設等工作。第十一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確定年度流動獻血車采血停放的地點、時間,並向社會公布。

流動獻血車停靠采血時,停靠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預留流動獻血車停放位置,保證獻血車停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保障執行緊急送血任務的送血車優先通行。第十二條國家機關、醫療機構、長途汽車站、火車站等單位應當根據獻血工作需要,無償提供臨時獻血場所。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無償提供臨時獻血場所。第十三條公民獻血時,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或者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

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並出具相應的獻血證明。單位、社區等組織的獻血人數較多時,血站應當提供預約采血、上門采血等服務。

公民獻血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並為其參加獻血提供便利。

『叄』 泰安市獻血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獻血、用血工作,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促進獻血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采血、供血、用血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獻血工作堅持政府領導、社會提倡、多方協同、公民自願的原則。第四條本市依法實行公民自願無償獻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無償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的領導,將獻血工作納入本級衛生事業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獻血工作協調機制,統一規劃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獻血工作,動員本轄區內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參與無償獻血有關工作。第六條衛生健康部門是獻血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獻血工作,加強血液安全管理及監督執法。

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各類學校加強對獻血法律、法規的宣傳,將獻血相關知識納入健康教育內容,普及獻血知識。

公安、交通運輸部門、高速公路運營單位應當保障執行緊急送血任務的送血車優先通行。

公安、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合理設置流動獻血車停靠點、獻血者車輛臨時停泊點。

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泰山景區管理委員會等部門、單位應當負責落實本條例規定的獻血者所享受的各項優待政策。

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獻血工作。第七條紅十字會應當將無償獻血納入日常工作,依法參與獻血宣傳、教育、表彰以及志願者招募等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工商業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積極參與、推動獻血工作。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獻血宣傳教育活動。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制定年度獻血宣傳教育計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獻血宣傳教育活動。

每年六月為全市無償獻血宣傳月。第九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開展無償獻血活動佔用公共場所和無償獻血公益戶外廣告設置予以協助、支持,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便利。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每年應當有計劃的開展無償獻血公益宣傳,免費發布無償獻血公益廣告。鼓勵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等創新形式發布無償獻血公益廣告。

車站、機場、碼頭、廣場、公園、醫院、影劇院、商場、體育館、展覽館等管理、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其設置或者管理的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開展無償獻血公益宣傳。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醫療臨床用血應急保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組織應急獻血預備隊,建立流動血庫,公民可以自願報名參加。在庫存血液不足或者臨床急需用血時,經本級衛生健康部門批准,啟動流動血庫,組織預備隊人員自願獻血。

鼓勵符合條件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大中專院校教職工及在校學生和社會團體成員、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加入應急獻血預備隊。

發生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突發事件,出現需要大量用血的緊急情況,事發地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部門、單位組織應急獻血,但采血量以突發事件的用血需求為限。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資源和臨床用血需求狀況編制獻血規劃,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根據獻血規劃制定年度獻血計劃並組織實施。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規范便利、科學合理的原則,綜合考慮人口流量、獻血人次、年采供血量等因素,按照實際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規劃建設固定獻血屋。

市、縣(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做好獻血屋設置的協調工作,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肆』 臨沂市獻血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推動獻血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第四條獻血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多方協同、社會參與、公民自願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建立獻血工作協調機制,統一規劃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將獻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市、縣(區)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獻血工作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獻血工作。

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第七條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負責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和供應等工作,保障采血、供血安全。第八條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醫務人員、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獻血以及捐獻造血幹細胞。第九條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獻血志願服務組織。

鼓勵公民加入獻血志願服務組織,參加獻血志願服務活動。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獻血事業進行捐贈。

血站依法接受捐贈,用於獻血事業的發展。第二章宣傳和動員第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獻血宣傳工作。

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做好獻血宣傳工作:

(一)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獻血法律、法規的宣傳,通過多種方式、途徑普及獻血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疾病的教育;

(二)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獻血知識納入中小學生健康教育范圍,普及獻血知識;

(三)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獻血法律、法規納入法治宣傳教育的范圍;

(四)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戶外公益廣告管理規定,支持戶外獻血公益廣告工作;

(五)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將獻血科學知識納入科普宣傳內容,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獻血科普活動。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紅十字會、工商業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推動獻血宣傳工作。第十二條血站應當設立開放日,向社會公眾宣傳血液採集、儲存、分離、檢驗和供應等基本知識。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通過官方網站、宣傳欄等途徑宣傳獻血科學知識、獻血者權利義務。第十四條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刊播公益廣告,普及獻血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宣傳獻血先進事跡、典型人物。第十五條車站、機場、廣場、公園、商業區、醫療場所和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公交車、計程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其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通過設置或者管理的廣告牌、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開展獻血公益性宣傳。第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無償獻血委員會根據醫療臨床用血情況,制定年度獻血計劃。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年度獻血計劃動員和組織適齡公民參加獻血。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醫療臨床用血應急保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發生醫療臨床用血供應緊張、突發事件需要應急用血或者因可以預見的重大事件需要緊急備血時,應當分級發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響應措施,動員和組織公民緊急獻血。第三章采供血和臨床用血第十八條血站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固定獻血屋(點),配備流動獻血車,方便公民獻血。第十九條獻血者獻全血的,每次可以選擇獻二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四百毫升血液;獻血者獻成分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伍』 徐州市無償獻血條例(2022修正)

第一條為了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根據《中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江蘇省獻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償獻血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市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以下稱適齡)的健康公民自願無償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自願獻血的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醫務人員每兩年獻血一次以上,高等學校學生在校期間獻血一次以上。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獻血以及捐獻造血幹細胞。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將獻血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內容,保證獻血工作經費,建立獻血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組織開展獻血宣傳教育,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市人民政府以及設立采供血分支機構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采供血服務規模合理配備人員、設施和設備。第五條市、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責。

財政、醫療保障、教育、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廣電和旅遊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獻血工作。第六條市采供血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具體組織實施獻血工作,負責血液的採集、檢驗、分離、儲存和供應等工作,保障采血、供血安全。第七條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按照方便獻血的原則,合理布局、確定獻血站(點),並將其納入醫療衛生機構布局專項規劃。

流動獻血車停車位及其宣傳活動場地設置,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確定。第八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獻血法律、法規、相關政策和科學知識等方面的宣傳,協調指導有關單位開展獻血宣傳活動。

教育部門應當將獻血科學知識納入學生健康教育內容。各類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開展獻血法律、法規和獻血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第九條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單位應當每年有計劃地做好獻血公益宣傳,免費發布獻血公益廣告,普及獻血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並積極宣傳獻血先進事跡。

車站、機場、廣場、公園、旅遊景區、醫院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利用其設置的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開展獻血公益宣傳。第十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本居住區適齡健康公民參加獻血。

工會、婦聯、共青團應當積極參與獻血的動員工作。

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推動無償獻血工作。

高等學校應當支持采供血機構進入校園開展獻血活動。第十一條獻血者可以直接在獻血站(點)、流動獻血車登記獻血。

獻血者獻血時應當如實提供自身健康的相關信息,並出示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駕駛證、軍(警)官證、士兵證、港澳通行證、台胞證、外國公民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

采供血機構採集血液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進行健康狀況征詢及必要的健康檢查。對不符合獻血條件的,應當向本人說明情況。第十二條采供血機構對獻血者每次採集全血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採集間隔不得少於六個月。第十三條鼓勵稀有血型的公民向采供血機構提供個人血型信息,通過采供血機構建立的稀有血型獻血者信息庫實現自願互助獻血。第十四條鼓勵公民捐獻單采血小板等成分血,採集量和間隔期按照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第十五條獻血者獻血後,采供血機構應當及時發給無償獻血證。

公民獻血的,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並提供便利條件。

采供血機構應當對獻血者給予人文關懷,建立獻血者信息反饋、回訪制度。

對獻血後經檢測血液不合格的,采供血機構應當及時向獻血者告知檢測情況並提示就醫。第十六條采供血機構應當建立獻血人員資料庫,為建立流動血庫、免費醫療臨床用血、表彰先進等提供信息服務。

『陸』 蘇州市獻血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證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江蘇省獻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自願獻血的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第四條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做好獻血工作,並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制定年度獻血計劃;
(二)保障獻血工作經費;
(三)組織開展獻血宣傳、動員;
(四)組織建設獻血屋等設施;
(五)組織建設獻血應急單位信息庫。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獻血宣傳、動員等工作。第五條市和縣級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獻血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獻血、采血、供血和用血的監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廣電和旅遊、園林和綠化管理、審計、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獻血工作。第六條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協助做好獻血工作。第七條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建立獻血志願服務組織。
鼓勵公民加入獻血志願服務組織,參加獻血志願服務。第二章宣傳和教育第八條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獻血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內容,推動獻血事業發展。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年度獻血宣傳計劃,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獻血宣傳工作。第九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獻血法律、法規的宣傳,通過多種方式、途徑普及獻血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疾病的教育。
教育部門應當組織學校開展獻血科學知識宣傳教育。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獻血法律、法規納入法治宣傳教育內容。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統籌安排獻血宣傳戶外公益廣告。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年度獻血宣傳計劃,開展獻血宣傳教育活動。第十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宣傳欄、電子屏和發放資料等方式,開展獻血宣傳教育。第十一條報刊、廣播、電視和網路等媒體單位應當每年有計劃地開展獻血公益宣傳,免費刊播獻血公益廣告,普及獻血科學知識和獻血法律、法規,宣傳獻血先進事跡、典型人物。第十二條車站、碼頭、廣場、公園、醫院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其設置或者管理的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開展獻血宣傳。第三章動員和組織第十三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擬訂年度獻血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第十四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年度獻血計劃,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的適齡健康公民參加獻血,並為獻血者獻血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獻血人數較多的單位,血站可以提供預約上門采血等服務。第十五條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完成年度獻血計劃的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給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製作的《完成獻血計劃證》。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對完成年度獻血計劃的情況應當如期通報。逾期不完成獻血計劃的,不得評為文明單位。第十六條發生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突發事件,出現需要大量用血的緊急情況,當地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本單位適齡健康公民自願獻血,但采血量以突發事件的用血需求為限。
在季節性、結構性用血緊張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動員獻血應急單位組織本單位適齡健康公民參加獻血。第十七條鼓勵適齡健康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醫務人員和教師每年獻血。
鼓勵適齡健康的高等學校學生在校期間獻血。第十八條公民可以參加所在單位組織的獻血活動,也可以直接到血站、獻血屋、獻血車等采血點獻血,其獻血量可以計入所在單位年度獻血計劃完成數。
無工作單位的公民可以參加所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的獻血活動,也可以直接到血站、獻血屋、獻血車等采血點獻血,其獻血量可以計入所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年度獻血計劃完成數。
對獻血者,由血站發給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獻血者遺失《無償獻血證》的,由血站按照規定補發。

『柒』 作為管理者怎麼規范全市無償獻血,怎麼樣建立全市體系並組織

你好,希望能幫到你一點,本人盡力了
一、工作目標
(一)臨床用血100%來自自願無償獻血。
(二)爭取全市千人獻血率達全省平均水平左右。
(三)努力實現無償獻血工作納入精神文明考核體系。
(四)當地主流媒體定期播放無償獻血公益廣告,其中每日早上7時至晚上10時,確保播出2次以上。
(五)街頭獻血和團體獻血同步發展,街頭無償獻血比例與去年持平,同時加快團體建設。
(六)縣及縣級醫療機構每年對醫務人員無償獻血知識培訓不少於1次,在院內醒目位置設置無償獻血知識宣傳欄不少於3處。
(七)推動縣級血站(中心血庫)設置與建設。
二、工作要點
(一)依法管理,推動無償獻血工作健康發展
進一步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推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抓好無償獻血工作。衛生行政部門切實履行好法律賦予的職責,當好政府參謀,爭取各級及各部門的大力支持。進一步明確鄉鎮(街道)和村(居)民委員會在開展無償獻血工作方面的職責,形成政府領導重視丶部門配合、層層發動,輿論引導和群眾參與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創新宣傳,營造無償獻血良好社會氛圍
宣傳動員是開展無償獻血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要深化宣傳渠道,創新宣傳方式方法,通過政策宣傳、典型引路等辦法,開展切合實際、富有實效的宣傳活動。將無償獻血這種慈善、獻愛心正能量和無償獻血者能夠享受的優惠政策向社會廣泛宣傳,讓廣大群眾知道參加無償獻血既是慈善,也有一定的現實好處,提高廣大群眾對無償獻血的認知度和接受程度。實現無償獻血宣傳重心下移,不斷向農村、社區延伸,引導廣大群眾參加無償獻血的積極性。按照無償獻血先進城市的要求,努力實現轄區內70%以上的公共場所設置無償獻血廣告牌和宣傳欄。繼續做好8月份無償獻血宣傳月相關活動,利用宣傳月載體,充分發揮宣傳效應,保障夏季臨床用血需求。
(三)發掘資源,保證轄區臨床用血需求
各地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做到「守土有責、守土履責、守土盡責」,保證轄區內的采血與用血保持動態平衡。進一步健全保障醫療用血的長效機制,擴大無償獻血隊伍建設,完善對獻血者隊伍的服務和管理,利用一切可利用方式方法,招募、動員廣大群眾和團體單位參與無償獻血。落實好獻血者「三免」 優惠政策,積極探索新形勢下的無償獻血激勵機制,使獻愛心者能夠得到社會的回報,開創無償獻血工作新局面。
(四)建全機構,全面提升無償獻血服務功能
依據國家對血液事業發展以「質控上收,服務下沉」的戰略要求,結合台州實際情況,加快出台《台州市采供血機構調整實施方案》,推進縣級采供血機構設置與建設,構建覆蓋城鄉、方便獻血者的獻血服務體系。提升血液採集供應能力,保證血液「量」和「質」的安全,提高血液應急保障能力,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保障臨床用血安全、充足和有效。
(五)做強隊伍,提升無償獻血服務水平
強化采供血機構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教育,提升服務意識和技術水平。堅持以人為本,規范服務行為,使獻血者的每一次獻血,都能夠成為享受文明服務、接受文明教育的過程,激發他們再次自願參加獻血的主動性,並帶動更多的健康適齡公民加入到獻血行列中來

『捌』 太原市獻血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推動和規范獻血工作,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山西省公民獻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市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第四條獻血工作實行政府主導、多方協同、社會參與、公民自願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制定獻血工作規劃,保障獻血工作經費,將獻血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內容,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第六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是本市獻血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獻血管理工作。

規劃、財政、人社、城管、教育、公安、交通、文廣新、科技、司法行政、園林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獻血工作。第七條市血液中心具體組織實施獻血工作,負責血液的採集、檢驗、分離、儲存和供應等工作,保障采血、供血安全。第八條獻血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公民發現獻血工作中的違法行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投訴;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調查、處理,並反饋結果。第九條鼓勵組織和個人對獻血公益事業進行捐贈。第二章宣傳與動員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採取多種形式普及獻血科學知識,開展獻血宣傳和動員。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獻血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等方面的宣傳教育,組織、指導衛生系統和有關單位開展獻血宣傳和動員。

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應當將獻血科學知識納入學生健康衛生教育內容。科技行政部門和科協組織應當利用各自宣傳陣地,開展經常性的獻血科普活動。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獻血法律法規的宣傳納入普法的范圍。第十一條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免費開展獻血公益性宣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刊播獻血公益廣告。

車站、機場、廣場、公園、旅遊景區、商場、醫院、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公交、地鐵、計程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其主管單位,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通過其設置或者管理的廣告牌、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免費開展獻血公益性宣傳。第十二條市、縣(市、區)紅十字會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獻血的宣傳、動員和組織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參與、推動獻血工作。第十三條每年一月和八月為本市無償獻血宣傳活動月。第三章獻血與采血第十四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分析本市血液供需情況,制定年度獻血計劃。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村)民委員會,落實市年度獻血計劃。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每年組織動員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內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參加獻血活動。第十五條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醫務人員和高等院校學生帶頭獻血。

鼓勵公民多次、定期獻血,捐獻單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造血幹細胞。

鼓勵稀有血型的公民積極獻血。第十六條公民獻血時,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並如實提供與自身健康相關的信息。

公民參加獻血,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並提供便利條件。第十七條市血液中心採集血液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技術標准、操作規程和相關規定,保障獻血安全。

市血液中心及其設置的獻血點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和必要的食品、飲品。第十八條全血獻血者每次可以獻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血液,間隔時間不少於六個月;單采血小板獻血者每次可以獻一至兩個治療單位,間隔時間不少於兩周;單采血小板後與全血獻血間隔時間不少於四周;全血獻血後與單采血小板獻血間隔時間不少於三個月。第十九條市血液中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採集血液:

(一)核對並登記獻血者身份信息;

(二)經獻血者同意並填寫無償獻血登記表;

(三)依法告知獻血者相關事項並進行健康征詢;

(四)免費為獻血者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

(五)經檢查符合獻血條件的,由具備采血資質的醫務人員,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一次性采血器材進行采血;不符合獻血條件的,不得採集血液,並向其本人說明情況。

公民獻血後,市血液中心應當及時將血液檢測結果告知獻血者;對多次獻血者還應當告知累計獻血量。

『玖』 吉林市無償獻血條例

第一條為動員和組織公民無償獻血,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獻血者、用血者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無償獻血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保證采供血技術人員配備符合國家規定,將獻血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管理,制定獻血工作規劃,加強獻血宣傳,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獻血工作的動員和組織,建立應急獻血者隊伍,將獻血相關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管理,並保證固定、流動獻血點建設規劃的實施和相關工作的開展。第四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是本市獻血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血液採集、使用和血液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以及血液調劑的管理。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的獻血相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獻血相關工作:

(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安排保障獻血工作的日常和專項經費;

(二)城鄉規劃部門應當將固定獻血點的設置納入城鄉規劃體系,並符合規定的交通便利、人流密集等條件;

(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保障流動獻血點設置在交通便利、人流密集的區域,並為采血、取血車輛停靠提供便利條件;

(四)市政公用設施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做好固定獻血點相關配套設施建設工作;

(五)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將獻血的科學知識納入學生健康衛生教育內容;

(六)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等團體、社區居民(村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積極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七)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媒介和宣傳欄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及時發布相關信息。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用血情況,組織開展「獻血月」、「獻血周」等集中獻血活動。

各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等應當在「獻血月」、「獻血周」活動期間或者根據用血情況集中動員和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獻血。第七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采供血應急預案,納入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體系。

出現血液短缺和發生應急用血時,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采供血應急預案要求分級發布預警信息;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動員和組織獻血;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實施應急狀態下的用血管理機制。第八條公民的獻血年齡、獻血間隔、獻血數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買賣無償獻血的血液。

禁止冒名頂替獻血。

禁止高危行為獻血者採取服葯等隱瞞手段惡意獻血。第十條在本市獻血的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臨床用血的,按照下列規定免費用血,免費用血量累計計算:

(一)全血獻血量累計不足1000毫升或者單采血小板不足5個治療量的,獻血者可享受獻血量2倍的免費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享受獻血量等量的免費用血;

(二)全血獻血量累計1000毫升至2000毫升或者單采血小板5至10個治療量(均含本數)的,獻血者可享受獻血量3倍的免費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享受獻血量等量的免費用血;

(三)獻血累計10次以上的,獻血者可終生免費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享受獻血量2倍的免費用血;

(四)獻血者死亡的,不影響其配偶、父母、子女享受的免費用血量;

(五)同等臨床情況下,獻血者優先用血。

全血和單采血小板可累計計算,1個治療量單采血小板按200毫升全血計算。第十一條吉林市紅十字中心血站(以下稱市中心血站)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唯一法定的采供血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相關規劃和要求在市、縣(市)、區設置固定、流動獻血點,為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的環境和符合相關標準的采血設施設備;

(二)按照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在規定范圍內開展獻血者的招募、血液的採集與制備、儲存、臨床用血供應以及用血的業務指導等工作;

(三)承擔吉林市中心血站樺甸分站(以下簡稱樺甸分站)和儲血分庫的質量控制以及業務培訓和指導;

(四)承擔採集血液的集中檢測。

樺甸分站負責本轄區的血液採集、制備、儲存、臨床用血供應工作。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采供血活動。

『拾』 寧波市獻血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獻血活動和獻血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以下稱適齡)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放寬至六十周歲。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醫務人員、教師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第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保障獻血工作經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第五條市和區縣(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獻血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和區縣(市)設立的血液管理機構,協助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發動、組織等日常管理服務工作。第六條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廣旅遊、醫療保障、綜合行政執法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獻血工作。第七條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對獻血事業進行捐贈。第二章宣傳與動員第八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獻血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體系,推動獻血事業發展。第九條市和區縣(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獻血工作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獻血工作規劃,制定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第十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採取多種形式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獻血的宣傳教育。

學校應當開展獻血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並將血液和獻血的科學知識納入健康教育的內容。

新聞媒介應當開展獻血的公益性宣傳,並減免相關費用。

車站、機場、碼頭、廣場、公園、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要求,利用廣告牌、宣傳欄等載體開展獻血的公益性宣傳。第十一條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開展獻血的宣傳、動員、獎勵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參與、推動獻血工作。第十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動員本單位和本居住區的適齡健康公民參加獻血,並為獻血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十三條市和區縣(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獻血志願者組織,在血庫庫存血液不足或者臨床急需用血時,組織志願者獻血。

鼓勵公民參加獻血志願者組織和開展獻血志願服務。第十四條發生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突發事件,出現需要大量用血的緊急情況,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單位組織公民應急獻血,但采血量以突發事件的用血需求為限。第三章采血與供血第十五條血站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采血、提供醫療臨床用血的公益性組織。

血站應當經省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批准設立,並按照國家有關采供血機構管理規定辦理執業手續,方可開展采供血業務。第十六條血站根據采血需要,可以在其執業區域內設置固定采血點(獻血屋)。固定采血點(獻血屋)的設置,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徵求自然資源規劃、財政等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為采血點的設置提供便利條件。第十七條血站的采血、供血活動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第十八條血站應當給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對初次獻血者,應予以必要的獻血知識輔導。

獻血者獻血時,應當出具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第十九條本市為獻血者提供獻血保險。獻血保險費從獻血工作經費中列支。

血站和獻血者所在單位應當給予獻血者人文關懷。第二十條血站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采供血信息,供公眾查詢,但對獻血者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使用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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