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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道路宣傳教育

發布時間:2021-01-10 11:03:54

A. 按《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沒戴頭盔也要罰款五十元嗎,沒有批評教育上來就罰今天就在 河南省、...

是的,沒戴頭盔罰50元

B. 中國交通局管理和負責什麼

一、路面交通管理

1、規范動、靜態交通秩序,糾正處罰各種交通違法行為。

2、指揮、疏導車輛、行人通行,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變化,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3、接受交通事故報警,勘查事故現場、調查取證、認定責任;處罰責任者,調解事故賠償;處理涉外、港澳台人員交通事故及交通違法行為;查緝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4、處置各種交通意外,防止發生交通堵塞,處理群眾反映路面上的各類交通問題。

5、保衛重要領導、重要外賓行車交通安全;保衛各項重大活動路線、現場交通安全。

6、參與城市建設與道路有關的設計、規劃及交通設施建設;依法辦理與道路交通有關的行政許可和各種機動車通行證件。

7、負責本市道路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信號、交通隔離設施及其它附屬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維護管理。

二、車輛、駕駛員管理

1、對本市機動車進行注冊登記,核發、換發牌證,辦理各種異動登記手續;對新車、年檢車、在用車、延緩報廢車、事故車以及對參加重大活動的車輛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對全市機動車保有量、發展狀況等信息進行匯總、分析,提供數據資料;對機動車實物檔案和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受理公、檢、法機關對機動車檔案資料的查詢。

2、對機動車駕駛員進行培訓、考核、核發駕駛證及年度審驗;對全市機動車駕駛員發展狀況進行匯總、分析,並建立實物檔案,實行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管理。

3、為本市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輛核發、換發牌證、登記造冊以及辦理各種異動手續;對全市非機動車的保有量、發展狀況等信息進行匯總、分析,提供數據資料。

4、對駐京使館、外事機構機動車進行注冊登記,核發、換發牌證,進行年度檢驗,辦理各種異動手續;對其所屬駕駛員進行考核、發證、年審、換證,辦理各種異動手續。

5、對全市機動車檢測場、解體廠以及機動車考試場、汽車駕駛學校進行監督管理。

三、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1、在市政府領導下,依靠各級黨政領導,實行交通安全綜合治理,協調指導各級交通安全組織,組織開展全市性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2、監督檢查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駐京部隊以及其他組織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對全市交通安全工作進行考核、評比、獎懲。

3、對發生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和重大交通事故的單位、駕駛員依法進行追查處理,對交通違法行為、事故累計滿12分駕駛員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和組織交通法規、場地復考。

四、交通法制管理

起草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監督檢查交通民警執法行為,承擔交通管理行政復議應訴、行政訴訟工作。

五、交通管理科學研究

通過對道路交通科學理論研究和開發應用高新科學技術,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含量,豐富交通管理手段,實現交通管理的科學化和現代化。

C. 小學生中國道路宣傳教育徵文怎麼寫

小學生中國道路宣傳教育徵文應該圍繞著小學生一定要好好學習。為偉大的祖國做貢獻來寫。

D.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學習教育可以開展哪些活動

深入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學習教育,不斷增強全系統幹部職工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是進一步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實現中國夢的重要舉措,對凝心聚力、提振全系統幹部職工精氣神,為實現公路工作科學發展、後發趕超提供堅強的政治紀律保證具有重大意義。現結合工作實際,特製定此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為主題,宣傳闡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的真諦要義,增強幹部職工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體系、制度的自覺性、堅定性。 二、主要內容
一深入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把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當代中國發展進步的根本方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總依據、總布局、總任務和基本要求」,「民族復興„中國夢‟的深刻內涵、實現路徑和根本保障」幾個方面的內容。深刻認識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是近代最偉大的「中國夢」,凝聚和寄託了幾代人的理想和夙願。深刻認識實現偉大的「中國夢」,必須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必須弘揚中國精神、必須凝聚中國力量。深刻認識方向決定道路、道路決定命運,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實現「中國夢」的根本保障。 二深入學習宣傳發展的主基調、主戰略和同步建成小康社會的「中國夢」的實現路徑。緊扣「科學發展、後發趕超、同步小康」主題,牢牢把 握「加速發展、加快轉型、創先爭優、跨越崛起」主基調,繼續抓好「服務型、科技型」建設,確保與全國、全省、全市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努力探索一條追趕型、調整型、跨越型、可持續發展的後發趕超之路。
三深入學習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生動實踐和成功經驗。緊緊圍繞科學發展這個主題和加速發展、加快轉型、推動跨越這條主線,學習宣傳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學習教育、大力促進文化改革發展的重大部署;學習宣傳和創新科學管理、保持和諧發展的明顯成效;學習宣傳各級黨組織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的好經驗好做法。 三、主要對象 全局幹部職工。 四、工作重點
進一步深化新黨章和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學習。在全系統把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學習教育活動作為幹部職工學習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全系統幹部職工理論學習計劃,推動幹部職工堅定理想信念,堅守共產黨人精神追求,矢志不渝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而奮斗。 五、有關要求
一切實加強領導。各科室要把次項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進行安排部署和落實。
二突出宣傳效果。突出宣傳教育的思想含量,著力統一思想、增進共識。關注社會輿情動態,了解幹部群眾思想狀況,加強對熱點難點問題的正面引導,加強對傾向性問題的辨析引導,回應關切、解疑釋惑。 三確保工作實效。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緊密聯系本所的實際,完善工作機制,創新宣傳教育方式,增強宣傳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學以致用。

E. 中國道路宣傳教育作文應該怎麼寫

道路宣傳作文主要是一些交通安全圍繞交通安全來寫這個作文就可以。

F. 關於如何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幾點建議求答案

「安全第一」是我黨我國發展路上的一個重要方針,也是任何機關單位或是企業中一個永恆的主題,一切工作的基礎。因為只有安全的發展才是健康的發展、和諧的發展。由此看來,抓好安全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然而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發現,一些單位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並不樂觀,存在著「中間梗阻」的現象。他們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貫徹文件,對於檢查出的問題及隱患不及時落實,考核不過硬,使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形同虛設,甚至在出現重大安全事故時,還存在謊報、瞞報等現象。

一、抓好安全工作,首先要提高職工的生產安全意識。
正所謂「事未先做,意識先行」。要想做好安全工作,首先必須提高心中職工生產安全意識。安全意識,是安全生產的根本,是健全安全文化的基礎,是真正能夠實現安全生產投入最少,效果最好的一項工作,也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在安全工作中,只有全體職工的自我安全意識得到加強,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人的不安全行為,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而職工的自我安全意識的培養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這就需要我們找到好的切入點,找准培養職工的自我安全意識的好的做法。而如何提高職工生產安全意識,我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大力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創造「安全生產,以人為本」的安全文化氛圍,把安全提高到一個全新的高度,通過會議、學習班等各種形式學習法律法規、張貼安全宣傳畫、標語,使全體職工能夠認識到現在國家、黨和政府對安全的重視程度,使大家認識到,現在的安全生產,已經提升到法律的高度,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就是違法行為。


2、培養職工自我安全意識必須做到持之以恆。

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有持之以恆的態度,特別是自我安全意識的培養這種解決思想問題的東西,更需要通過長期、艱苦的努力才能達到的。如果今天講這個重要,明天講那個重要,使職工無所適從,認為是搞活動、一陣風。「雨過地皮也不濕」。特別是在監督檢查方面,更需要持之以恆地抓,不能今天看到這種現象管,明天就不管,或者有的人管,而有的人視而不見,這往往使職工誤認為不管是正常、管就是吹毛求疵,是為了完成罰款指標,這樣一來,也就起不到好的作用。


3、普及安全常識。

當職工的安全法律意識得到加強以後,迫切需要一些安全知識。我們要讓職工從了解安全常識入手,通過張貼安全宣傳畫、開辦講座,把一些常用的貼近生活
的安全知識傳授給他們,由於簡單而貼近生活,容易被接受,效果好,容易得到職工理解和支持,安全工作就有了良好基礎,職工的安全意識可以得到很大提高。


4、是從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著手。

要從安全教育工作經常提到的「三不傷害」入手,這其中的內涵就是首先要保護好自己。人都有求生的本能,安全,歸根到底,就是每個職工不要受到傷害。要告訴全體職工,安全工作的目的就是要保護每個職工身心健康。因為事關自身利益,職工容易理解和接受,也就能夠達到提高安全意識的目的。
5、以身邊耳熟能詳的生產安全事故案例為教材。

提高安全意識,事故案例的教育效果非常明顯,因為那都是活的血的教訓,切忌空談。要以在社會上影響巨大或者是發生在身邊的生產安全事故為案例,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和過程,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如何防範,做到舉一反三。要把事故責任依據法律法規劃分清楚,要把安全生產事故帶來的危害闡述完整,一定要讓職工心靈受到震撼,切實知道安全事故的危害是終身的,是家庭的悲劇所在,是社會安定最大的敵人。
職工安全意識增強了,我們的安全工作才有了群眾基礎,我們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順利得到執行,我們的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才能有保障。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做到「安全發展,國泰民安」。


二、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是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保證。
要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安全工作管理既強調管到底,又強調理到位。調理到位就是要理出頭序,理順關系;就是要不斷完善安全工作行為准則,檢查制度和標准,考核獎懲辦法。管到底,就是要使「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深入人心,要嚴抓細管,剛性考核,絕不姑息任何違章行為。始終堅持把安全生產擺在重要位置,不斷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以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以完善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責任制為基礎,以落實反事故措施、反違章、推行標准化工作為原則,做到組織落實、措施落實、檢查落實、考核落實,使安全生產管理的基礎工作進一步加強。


三、抓好安全工作,必須要有切實可行的制度作保障,建立適合自身實際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中的「制」可以有兩種含義。一種較為狹義的解釋是,「制」就是制度;而另一種較為廣義的解釋是,「制」就是機制。制度往往體現為某些文字上的規定或程序,或某種不成文的,但被組織普遍接受的某種實踐或工作過程。機制則不僅僅包括制度的所有內容,更重要的是包含了確保制度得以有效落實,以及確保制度本身先進性的所有因素。
而我們要建立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就應當是機制這一含義。在我們的安全生產工作中,我們不僅僅要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制度,而且要制定保障這些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得以執行和落實的保障措施。我們制定製度的目的是使其得到有效落實,對我們的工作起到規范、約束和指導作用,而不是為了制定製度而制定製度。只有有了有效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我們的安全生產工作才可能規范開展,收到應有效果。

拓展資料:

所謂「安全生產」,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了避免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而採取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控制措施,使生產過程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設備和設施免受損壞,環境免遭破壞,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

《辭海》中將「安全生產」解釋為:為預防生產過程中發生人身、設備事故,形成良好勞動環境和工作秩序而採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動。

《中國大網路全書》中將「安全生產」解釋為:旨在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安全的一項方針,也是企業管理必須遵循的一項原則,要求最大限度地減少勞動者的工傷和職業病,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後者將安全生產解釋為企業生產的一項方針、原則和要求,前者則解釋為企業生產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動。根據現代系統安全工程的觀點,上述解釋只表述了一個方面,都不夠全面。

G. 安全生產法 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法定職責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7)中國道路宣傳教育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H. 開展中國道路的手抄報有哪些六年級的

開展中國道路的手錶,嗯,就是手抄報的話都有一些。嗯,關於這些就是說六年級的學生,然後操心。

I.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的規定、怎樣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應當按照交通信號使用;在交警現場指揮的情況下,應當按照交警的指揮;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予以保證。通過安全和順暢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如果行人,乘員或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不低於5元但不超過50元;如果機動車駕駛員拒絕接受罰款,他或她可以扣留他的非機動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應當給予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減。本法另有規定,按照處罰規定執行。

(9)中國道路宣傳教育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統令於8日頒布,將於2004年5月1日實施。

2011年4月22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它將於1日實施。

J.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具體規定了何種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條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 安全技術標准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 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 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 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 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道路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准,並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並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行駛緩慢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指揮時,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 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並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通行優先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准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不得用於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應當遵守鐵路道口信號,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沒有鐵路道口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條 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第八十一條 依照本法發放牌證等收取工本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並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三條 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法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第八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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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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