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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法治宣傳片

發布時間:2022-08-19 03:11:17

⑴ 2021年認罪認罰新規定是什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五條適用階段和適用案件范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不能因罪輕、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⑵ 重慶偵查環節自願認罪認罰案件佔84%,他們到底有何秘訣

重慶偵查環節自願認罪認罰案件佔84%,秘訣就是重慶公檢協同打造認罪認罰案件,快速辦理綠色通道、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宣傳、公安機關全方位協助等舉措讓他們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對證據收集完備、符合提請逮捕或者提起公訴條件的案件,督促公安機關及時提請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實現案件的快捕快訴,通過在偵查階段引導收集證據,提高了辦案質量和訴訟效率。“得益於派駐檢察官辦公室的建設和運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審查起訴階段的平均用時從原來的15日縮短為7日左右。”

對於如此高的自願認罪認罰佔比,讓我們感到欣慰,這不僅僅是公安派出所的個別力量,而是上下一體化的共同協作。這讓我值得借鑒,行政、司法、執法同仇敵愾共同處理能夠營造一種積極向上的氛圍,希望這種良好的處理情況能夠引薦全國的案件處理,有則改之無則加勉,讓更多的審理案件更加的合理與高效!

⑶ 認罪認罰的從寬制度是什麼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定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但具有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等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的,則不需要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⑷ 認罪認罰從寬法律適用解讀

法律分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對自願認罪和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實體和程序上予以從寬處理的制度。

(一)認罪的認定

「認罪」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審查:

1.認罪必須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自願」從文義上理解,是指主體基於自由意志,在沒有受到外界強迫、威脅、欺騙、引誘下的自主語言表達或思維表現。

2.認罪必須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對認罪的實質要求。認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當依照《刑法》關於自首、坦白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等規定予以把握。

(二)認罰的認定

《刑事訴訟法》將「認罰」界定為願意接受處罰,有助於消弭認罪認罰從寬不適用於偵查階段的誤解,有助於鼓勵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盡早認罪,減少對抗,從而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在審前程序中的分流作用。

(三)認罪認罰與從寬處理的把握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必須同時具備「認罪」和「認罰」兩個情節,「認罪」不「認罰」的,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

1.認罪認罰從寬已經成為訴訟法的重要原則,意味著認罪認罰已經成為法定的從寬情節,量刑時應予考量,從寬處理不再是可有可無。

2.從寬處理必須是依法從寬,而不是法外從寬。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分別適用自首、坦白、當庭自願認罪、真誠悔罪認罰、取得諒解和解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量刑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依法決定是否從寬、從寬多少,特別是減輕、免除處罰,必須於法有據。

3.要區分情形,適度從寬。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從寬以及從寬的幅度,應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法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⑸ 刑事認罪認罰制度

法律分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領域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 目的是通過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給予程序上從簡或者實體上從寬的處理,實現有效懲治犯罪、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提升訴訟效率、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和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⑹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什麼規定

《刑事訴訟法》修改,在第一編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中增設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將認罪認罰從寬確立為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原則,並在訴訟程序和操作規范中作相應規定,形成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激勵和程序保障,從程序法角度完善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豐富了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內涵。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並簽署具結書。
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刑罰執行方式均沒有異議。
從寬分為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方面;
程序上,對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判。對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當中,被告人對程序適用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實體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對以下幾類案件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
四是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⑺ 認罪認罰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認罪認罰是量刑從寬的條件,從寬制度中的「從寬",是依法從寬,特別是減輕、免除處罰,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規定情形外,不能突破現行法律規定寬也應區分情形,依據事實和法律綜合考量,確定從寬幅度。

法律依據:《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第五條 適用階段和適用案件范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不能因罪輕、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⑻ 檢察院認罪認罰後果

檢察院認罪認罰後果是認罪認罰後,反悔、上訴要加刑。具體後果如下:
1、如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後,又反悔的,檢察院可能會撤銷從寬處理的部分,加重處罰。如果在判決後上訴,檢察院會抗訴,導致量刑增加;
2、檢察院不得撤銷、變更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簽署具結書後,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人民檢察院不得撤銷具結書、變更量刑建議。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第一百七十四條 【自願認罪認罰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第二百零一條 【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處理】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⑼ 認罪認罰新規定

法律分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准確及時懲罰犯罪、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推動刑事案件繁簡分流、節約司法資源、化解社會矛盾、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

第一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三條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遵循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強化監督制約,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確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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