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川省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規定
一、暴雨預警信號
暴雨預警信號分3級,分別以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一)暴雨黃色預警信號。
含義:6小時降雨量將達5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50毫米以上且降雨(10毫米/小時以上)可能持續。其中甘孜州、阿壩州降雨25毫米以上。
防禦指南:隨時關注天氣變化,收蓋露天物資物品,轉移低窪場所物資;檢查城鎮、農田、堤壩的排水泄洪系統,塘堰、水庫保持安全水位;駕駛人員注意路滑和塌方,確保行車安全。
(二)暴雨橙色預警信號。
含義:3小時降雨量將達5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其中甘孜州、阿壩州降雨達25毫米以上。
防禦指南:暴雨區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適時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適當的應急措施;加強對水庫和堤壩的巡視,及時排除險情;適時轉移地質災害危險地帶的人員和危房居民,撤離井下作業人員,暫停戶外作業;對積水道路進行交通引導或管制。其他措施同暴雨黃色預警信號。
(三)暴雨紅色預警信號。
含義:3小時降雨量將達10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其中甘孜州、阿壩州降雨達50毫米以上。
防禦指南:暴雨區的有關部門和單位適時組織搶險救災。戶外人員到安全場所暫避;處於危險地帶的單位可以停業、學校可以停課。其他措施同暴雨橙色預警信號。二、高溫預警信號
高溫預警信號分兩級,分別以橙色、紅色表示。
(一)高溫橙色預警信號。
含義:達州、南充、廣安、巴中、宜賓、遂寧、內江、資陽、廣元、自貢、瀘州、攀枝花和涼山等市(州)在未來24小時內最高氣溫將升至38℃以上;省內其餘地區未來24小時內最高氣溫將升至35℃以上。
防禦指南:午後高溫時段盡量避免戶外活動;指導老弱病幼人群的防暑降溫;高溫環境作業人員採取防暑降溫措施;加強電力調度和供變電設施的監管維護;預防高溫引發火災,注意食品衛生,加強防暑降溫知識宣傳。
(二)高溫紅色預警信號。
含義:達州、南充、廣安、巴中、宜賓、遂寧、內江、資陽、廣元、自貢、瀘州、攀枝花和涼山等市(州)在未來24小時內最高氣溫將升至40℃以上;省內其餘地區未來24小時內最高氣溫將升至37℃以上。
防禦指南:注意暫停高溫時段露天作業;中小學校在高溫階段可決定停課;各行各業採取防暑降溫措施;有關部門適時啟動搶險應急預案,做好處置災害的准備。其他措施同高溫橙色預警信號。三、寒潮預警信號
寒潮預警信號分3級,分別以藍色、黃色、橙色表示。
(一)寒潮藍色預警信號。
含義:春季(3-4月)和秋季(10-11月),48小時內日平均氣溫將連續下降8℃以上或已經下降6℃以上並可能持續。冬季(12-2月),48小時內日平均氣溫將連續下降6℃以上或已經下降4℃以上並可能持續。
防禦指南:注意添衣保暖;妥善處置易受降溫和大風影響的動植物;高空、水上等戶外作業人員注意防寒防風。
(二)寒潮黃色預警信號。
含義:春季(3-4月)和秋季(10-11月),48小時內日平均氣溫將連續下降10℃以上或已經下降8℃以上並可能持續。冬季(12-2月),48小時內日平均氣溫將連續下降8℃以上或已經下降6℃以上並可能持續。
防禦指南:老弱病幼人群加強防寒保暖;做好牲畜、家禽、水產和農作物的防寒工作;電力、燃氣部門加強能源調度;高空、水上等戶外作業人員採取防凍防風措施。其他措施同寒潮藍色預警信號。
(三)寒潮橙色預警信號。
含義:春季(3-4月)和秋季(10-11月),48小時內日平均氣溫將連續下降12℃以上或已經下降10℃以上並可能持續。冬季(12-2月),48小時內日平均氣溫將連續下降10℃以上或已經下降8℃以上並可能持續。
防禦指南:有關部門適時啟動搶險應急預案;加強牲畜、家禽、水產和農作物的預防凍害工作。其他措施同寒潮黃色預警信號。四、大霧預警信號
大霧預警信號分3級,分別以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一)大霧黃色預警信號。
含義:12小時內可能出現能見度小於500米的濃霧或已經出現能見度小於500米、大於等於200米的濃霧且可能持續。
防禦指南:老弱病幼人群盡量減少戶外活動;駕駛人員要特別關注濃霧的變化,謹慎駕駛;機場、高速公路、輪渡碼頭注意交通管理。
(二)大霧橙色預警信號。
含義:6小時內可能出現能見度小於200米的濃霧或已經出現能見度小於200米、大於等於50米的濃霧且可能持續。
防禦指南:機場、公路、輪渡碼頭加強調度指揮;行駛中的車、船必須嚴格控制行進速度;加強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出行人員准備口罩抵禦霧中有害物質。其他措施同大霧黃色預警信號。
(三)大霧紅色預警信號。
含義:2小時內可能出現能見度低於50米的強濃霧或已經出現能見度低於50米的強濃霧且可能持續。
防禦指南:機場、高速公路、輪渡管理單位按照行業規定適時採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濃霧中行駛的交通工具應減速或暫停行駛;出行人員佩戴口罩減少吸入霧中有害物質。其他措施同大霧橙色預警信號。
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2020修正)
第一條為了規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工作,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高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禦氣象災害和減輕災害損失,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發布與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下簡稱預警信號)是指為有效防禦氣象災害和減輕災害損失,由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向社會發布的警報信息。預警信號由名稱、圖標、標准和防禦指南構成。具體內容由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確定。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規劃預警信號基礎設施建設,建立暢通、高效的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渠道,並組織有關部門完善氣象災害應急機制。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通過組織開展預警信號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氣象防災減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第六條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對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預警信號的發布與傳播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州、市(地)、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通信、農業農村、水利、交通運輸、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實施本辦法的相關工作。第七條預警信號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按照職責向社會發布預警信號。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號。
生產建設兵團以及水利、農業農村、民航等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可以發布供本系統使用的專項氣象預報,但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號。第八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及時發布、更新或者解除預警信號,並通報本級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預報可能同時出現或者已經出現多種氣象災害時,可以同時發布多種預警信號。第九條傳播預警信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適時預警信號;
(二)標明發布預警信號氣象台站的名稱和發布時間;
(三)及時、准確、完整傳播。第十條傳播預警信號,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更改預警信號內容;
(二)傳播虛假的預警信號;
(三)違反本辦法有關預警信號傳播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十一條廣播、電視、通信、互聯網等媒體,對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適時預警信號,應當及時向社會傳播。第十二條在少數民族聚居區發布與傳播預警信號,應當使用漢語言文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台站的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導致漏報、錯報預警信號,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 山西省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山西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發布與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省納入預警信息發布制度的氣象災害,包括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高溫、乾旱、雷電、冰覆、霜凍、大霧、道路結冰、霾、強對流天氣等,分別用相應的預警信號圖標表示。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包括:氣象災害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第四條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採取分級管理原則。
根據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一般劃分為四級: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I級(特別嚴重),在預警信息圖標上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同時分別以相應的中英文標識。
Ⅳ級(一般)、Ⅲ級(較重)和Ⅱ級(嚴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簽發。
I級(特別嚴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分管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簽發。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將該項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應急聯動機制,統籌規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基礎設施建設,建立暢通、有效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渠道。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通過有效途徑在所轄地區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開展隱患排查,減輕災害損失。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在學校、醫院、社區、機場、車站、高速公路、旅遊景點、會展中心、大型超市、商廈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建設或者利用現有設施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第七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解除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教育宣傳工作,普及氣象防災減災救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救災意識。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通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傳播工作,並組織防災避險。第九條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第十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按照發布許可權和業務流程及時、准確、無償地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指明氣象災害預警的區域。當同時出現或者預報可能出現多種氣象災害時,可以按照相對應的標准同時發布多種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作出達到預警級別標準的預報,或者作出達到更新與解除預警級別標準的預報後,應當在兩小時內向社會公眾發布,並通過氣象主管機構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向有關部門通報。第十一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應當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傳播合作機制,暢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和傳播渠道,保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安全。
前款規定的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十二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時,應當標明發布預警信息的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的名稱和發布時間,不得更改和刪減預警信息的內容,不得拒絕傳播預警信息,不得傳播虛假、過時和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直接提供的預警信息。第十三條氣象災害敏感單位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責任制度,設置接收終端。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前款所稱氣象災害敏感單位是指根據其地理位置、氣候背景、工作特性,在遭受災害性天氣時,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單位。
4. 重慶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重慶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布與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下簡稱預警信號),是指市、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以下簡稱氣象台站)向社會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預警信號由名稱、圖標、標准和防禦指南組成,分為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道路結冰、森林火險等。第四條預警信號的級別按照氣象災害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四級: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同時以中英文標識。第五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工作的領導和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應急機制和系統,加強預警信號傳播設施的統籌規劃和建設,並保障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公共設施建設和維持的財政投入。第六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的管理工作,制定預警信號及防禦指南。
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經濟和信息、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與氣象主管機構建立聯動機制,組織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社、網站和電信運營單位做好預警信號傳播有關工作。第七條預警信號由市、區縣(自治縣)氣象台站統一發布(包括更新和解除)。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號。
市、區縣(自治縣)氣象台站按照發布許可權和業務流程及時、准確、無償地發布預警信號,並指明氣象災害預警的區域和時間。當同時出現或者預報可能出現多種氣象災害時,應按照相對應的標准同時發布多種預警信號。
市、區縣(自治縣)氣象台站在災害性天氣來臨時,應當向災害性天氣影響區域定向發布預警信號。第八條市、區縣(自治縣)氣象台站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站、公共電子顯示屏、移動和固定通信等方式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號,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向防災減災等有關部門通報。第九條市、區縣(自治縣)氣象台站應當與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社、網站和電信運營單位建立預警信號傳播合作機制,暢通預警信號傳播渠道,保證預警信號傳播安全。第十條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社、網站和電信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准確、無償向社會公眾傳播預警信號。
傳播預警信號應當標明發布預警信號的氣象台站名稱和發布時間,不得更改預警信號內容,不得傳播虛假、過時預警信號。第十一條學校、車站、港口、機場、高速公路、大型廣場、旅遊景點和鄉鎮應當利用電子顯示屏、廣播、公告欄等及時傳播預警信號。第十二條氣象災害預警區域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預警信號後,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避免或者減少氣象災害損失。第十三條氣象災害防禦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氣象主管機構建立聯動機制,依據易燃易爆場所、有毒有害場所、重要公共場所、大型公共設施的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等級,制定防禦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做好預警信號接收和災害防禦工作。第十四條氣象災害敏感單位應當建立預警信號接收責任制度,設置預警信號接收終端。收到預警信號後,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避免或者減少氣象災害損失。
氣象災害敏感單位是指根據其地理位置、氣候背景、工作特性,經市氣象主管機構確認,在遭受暴雨、雷電、大霧等災害性天氣時,可能造成較大氣象災害的單位。第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宣傳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增強公眾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社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預警信號和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預警信號和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兼職氣象信息員,負責宣傳和傳播預警信號工作。
5. 四川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發布與傳播,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四川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發布與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實施相應的防禦措施,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下簡稱預警信號)分為乾旱、暴雨、暴雪、冰雹、大風、雷電、高溫、寒潮、霜凍、大霧、沙塵暴、霾、道路結冰和森林(草原)火險天氣預警等14類。
預警信號按照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一般劃分為四級,分為一般、較重、嚴重和特別嚴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圖標表示。第四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警信號的發布、更新、解除與傳播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通信等部門按照職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預警信號傳播的有關工作。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警信號播發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預警應急機制和系統,暢通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渠道,擴大預警信息覆蓋面。第六條預警信號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以下簡稱氣象台站)依照職責向社會發布,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發布。第七條氣象台站發布預警信號應當及時、准確,指明氣象災害預警的區域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對所發布的預警信號予以更新或者解除。
發布預警信號或者更新、解除預警信號應及時報告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通報有關部門和媒體。
紅色預警信號的發布必須報經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同意。第八條廣播、電視和通信以及信息網路等傳播媒體應當與氣象台站建立快捷穩定有效的預警信號傳輸系統,在收到當地氣象台站提供的預警信號信息後,應當立即、准確地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應當滾動播報,通信的簡訊平台應以群發方式傳播。第九條媒體傳播的預警信號應當使用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適時預警信號,並標明發布預警信號的氣象台站的名稱和發布時間,不得更改和刪減預警信號的內容,不得拒絕傳播預警信號,不得傳播虛假、過時的預警信號。第十條媒體應當播發《四川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防禦指南》規定的預警信號名稱、圖標。少數民族聚居區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收到氣象台站發布的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通知下級部門及其所屬單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預警信號後,應當採取措施向本轄區公眾廣泛傳播。
學校、機場、港口、車站、高速公路、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設置設施或者利用有效設施傳播預警信號。第十二條國土資源、建設、農業、林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參照《四川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防禦指南》,結合本部門、本行業實際制訂氣象災害防禦方案並組織實施,避免或者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第十三條預警信號明確預示可能受災的區域,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分析災害可能造成的影響,適時啟動應急預案。
情況緊急時,氣象災害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應當發布公告,組織採取相應的防禦措施;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企業、學校等應當及時動員並組織可能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預警信號專用傳播設施依法實施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移動、侵佔、損毀。
預警信號播發基礎設施因重大災害遭受破壞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緊急措施及時修復。第十五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宣傳、教育部門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禦科普知識宣傳,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公眾對預警信號和防禦指南的了解和運用能力。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及《四川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非法向社會發布和傳播預警信號的;
(二)廣播、電視、通信、信息網路等媒體不及時傳播預警信號的;
(三)擅自移動、侵佔、損毀預警信號專用傳播設施的。
6. 山東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布與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以下簡稱氣象台站)為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向社會公眾發布的預警信息。第四條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發布與傳播工作堅持及時、准確、無償的原則。第五條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一般由名稱、圖標和標准組成。
本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分為台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道路結冰等。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標准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第六條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級別依據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一般劃分為四級: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同時以中英文標識。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將該項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應急聯動機制,統籌規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基礎設施建設,建立暢通、有效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渠道。第八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與氣象主管機構建立聯動機制,組織廣播電台、電視台、網站和電信運營商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的有關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在本行業、本系統內的傳播工作。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應急隊伍和志願者隊伍建設,建立社會動員和參與機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大型公共場所設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員和公共場所應急聯系人。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員和公共場所應急聯系人應當協助氣象主管機構、民政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情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氣象防災減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第十一條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各級氣象台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第十二條氣象台站應當及時發布、更新或者解除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通報有關部門。
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應當標明發布台站的名稱和發布時間,並指明氣象災害預警或者解除預警的區域。
同時出現或者預報可能出現多種氣象災害時,氣象台站可以按照相對應的標准同時發布多種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許可權和業務流程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接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啟動應急預案。第十四條廣播電台、電視台、電信運營商以及當地政府指定的網站,應當與氣象台站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傳播合作機制,暢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傳播渠道。第十五條煤礦、非煤礦山、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海上交通、漁業生產、野外作業等高危行業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責任制度,暢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渠道,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在學校、社區、機場、港口、車站、高速公路、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區和公共場所建設預警信號接收與傳播設施,並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設施的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設施,不得干擾或者擅自佔用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無線電頻率。第十八條廣播電台、電視台、網站等媒體接到本級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藍色、黃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在30分鍾內向社會公眾播發;接到橙色、紅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在15分鍾內向社會公眾播發。其中,接到台風、暴雨、暴雪、大風、沙塵暴、雷電、冰雹等紅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立即直播或者插播。
電信運營商接到當地氣象台站發布的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在15分鍾內向預警區域內的手機用戶傳播。其中,接到台風、暴雨、暴雪、大風、沙塵暴、雷電、冰雹等紅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立即向預警區域內的手機用戶傳播。
7. 杭州市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下簡稱預警信號)的發布與傳播,有效防禦和減輕突發氣象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布與傳播預警信號,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預警信號,是指市、縣(市)、蕭山區、餘杭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為有效防禦和減輕突發氣象災害而向社會公眾發布的警報信息圖標。
預警信號的名稱、圖標、含義及其相關防禦指南,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執行。第四條市、縣(市)、蕭山區、餘杭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農業、林水、公安、交通、城市管理、教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信息、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第五條各氣象台(站)負責本預報服務責任區內預警信號的統一發布工作。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信號。第六條氣象台(站)監測、預測有突發氣象災害發生時,應當及時通過廣播、電視台(站)、視頻、聲訊、互聯網等具備實時傳播能力的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發布預警信號,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預警信號,同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第七條廣播、電視台(站)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播發預警信號。其他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播發預警信號的,應當與氣象台(站)簽訂傳播協議,按照本辦法和傳播協議的規定播發預警信號。
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播發預警信號時,應當使用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預警信號,不得轉播、轉載其他來源的預警信號。第八條廣播、電視台(站)在節目播出時段內收到氣象台(站)發布的預警信號後,應當在15分鍾內對外播發;廣播、電視台(站)在節目播出時段外收到氣象台(站)發布的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對外播發。
其他具備實時傳播能力的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在收到氣象台(站)發布的預警信號後,應當在15分鍾內對外播發。第九條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播發預警信號時,應當使用規定的預警信號名稱、圖標,正確說明其含義及相關防禦指南,同時說明發布預警信號的氣象台(站)名稱和發布時間。第十條廣播、電視台(站)播發預警信號的頻率不得低於每小時1次,並應當隨預警信號級別的提高相應提高播發頻率,其中對台風、暴雨、雷雨大風、冰雹的紅色預警信號,其播發頻率不得低於每小時4次。第十一條氣象、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加強預警信號及其含義、相關防禦指南的宣傳,增強社會公眾對突發氣象災害的防範意識。第十二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加強突發氣象災害監測預報系統、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系統的基礎設施建設,提高預警水平和防禦能力。農業、林水、公安、交通、城市管理、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學校、醫院等有關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參照預警信號防禦指南,制訂並實施突發氣象災害防禦方案,避免或者減少突發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第十三條氣象台(站)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信號的,由其所在地的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廣播、電視台(站)以外的其他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未與氣象台(站)簽訂傳播協議播發預警信號的,視為擅自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信號,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第十四條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轉播、轉載其他來源預警信號的,由其所在地的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的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拒不播發或者拖延播發預警信號的;
(二)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使用規定的預警信號名稱、圖標,未正確說明其含義及相關防禦指南,或者未說明發布預警信號的氣象台(站)名稱和發布時間的;
(三)廣播、電視台(站)播發預警信號的頻率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
8. 貴州省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工作,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防災減災和人民生產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貴州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布與傳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是指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向社會發布的公眾氣象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本辦法所稱公眾氣象預報,是指天氣現象、雲、風向、風速、氣溫、濕度、氣壓、降水、能見度等氣象要素預報。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道路結冰等災害性天氣的預警信號。
本辦法所稱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將製作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向社會公開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傳播,是指組織和個人將已發布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依法轉播、轉載的過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和完善協調機制,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做好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知識的宣傳普及和培訓工作,增強社會公眾防災減災意識。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有關部門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廣播、電子顯示裝置等專用傳播設施,並保障設施正常運轉。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專用傳播設施。第八條學校、旅遊景點、公共交通、車站、機場、高速公路、工礦企業等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根據需要設置或者完善廣播、電子顯示裝置等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設施。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聯動機制,整合氣象、自然資源、水利、應急、廣電等部門以及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機構資源,實現信息和傳播設施共享。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氣象信息員隊伍建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人員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明確人員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第十一條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統一製作與發布。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第十二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同時通報有關部門,並根據天氣變化及時更新或者解除。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級別、防禦指南等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執行。第十三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重大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新聞發布制度,對人民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公眾關注度高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可以根據需要以召開新聞發布會、特邀記者采訪等方式向社會發布。第十四條各級廣播電視台(站)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報紙應當安排專門的時間或者版面,准確、及時刊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並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台站的名稱。第十五條鼓勵各公共媒體和單位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建立獲取最新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機制,確保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准確及時傳播。第十六條鼓勵組織和個人傳播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傳播虛假或者來源不明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不得更改公眾氣象預報結論,不得更改、刪減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第十七條省氣象主管機構和省通信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綠色通道,對發布最高級別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區域實現手機簡訊全網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