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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宣傳牌

發布時間:2022-08-11 15:52:21

1. 江西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態公益林的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維護生態公益林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江西省森林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生態公益林,是指生態區位重要、生態狀況脆弱,對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會性產品或者服務為主要利用目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劃定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態公益林,分為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省級生態公益林、設區市級生態公益林和縣級生態公益林。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態公益林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生態公益林的建設、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規劃、分步實施、依法保護、嚴格管理、分類補償和分級負責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公益林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生態公益林補償、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等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生態公益林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水利、交通、環境保護、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公益林管理相關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生態公益林保護意識。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公益林的義務,有權檢舉和制止破壞生態公益林的行為。

在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九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方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實施。

省級生態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設區市級和縣級生態公益林方案分別由設區市和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下列區域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未列入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的,應當優先列入省級生態公益林:

(一)贛江、撫河、信江、饒河、修河源頭和上游沿岸;

(二)東江源頭和上游沿岸;

(三)長江九江段沿岸;

(四)鄱陽湖、仙女湖、柘林湖等重要湖泊和中型以上水庫周圍;

(五)自然保護區、世界自然遺產地、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國家級和省級森林公園;

(六)水土流失嚴重地區;

(七)其他應當優先列入省級生態公益林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態公益林方案,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技術規程,組織人員將生態公益林劃定到山頭地塊,並與林權所有者簽訂現場界定書。劃定的生態公益林,其原來的權屬保持不變。

經批准劃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確需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生態公益林區域周邊明顯位置設置標志牌,向社會進行公示。

生態公益林標志牌的式樣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或者擅自移動生態公益林標志牌。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態公益林管護責任制,逐級簽訂責任書,落實管護責任。第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與生態公益林經營者簽訂生態公益林管護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以此作為獲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依據。生態公益林管護合同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生態公益林經營者可以根據不同地類、不同區域生態公益林管護的難易程度,按照人均管護面積不少於3000畝左右的標准劃定管護責任區,落實管護人員,履行管護職責;也可以採取承包管護或者委託管護等方式進行管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生態公益林管護人員的業務指導。

2. 林芝市生態公益林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改善和優化生態環境,促進林芝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生態公益林,是指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持生態平衡,維護生物多樣性,滿足社會需求和可持續發展為主體功能,依據國家規定和有關標准劃定,並納入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範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態公益林分為國家級公益林和地方重點公益林。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建設和利用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生態公益林的保護應當遵循「生態優先、嚴格保護、分級管理、責權統一、合理利用」的原則,提高生態公益林的生態效益,做到保護與發展並重。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公益林工作的領導,將生態公益林保護作為社會公益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目標責任考核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全市生態公益林的保護、管理、建設和利用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水利、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旅遊發展、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做好相關工作。第七條人民檢察機關應當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全面實施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公益訴訟制度。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公益林的義務。對破壞生態公益林的行為,應當檢舉和制止。

對在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和建設工作中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護和管理第九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公益林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實行分級管理,分為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和二級國家級公益林。第十條一級國家級公益林按照國家對生態保護紅線的管控要求予以保護,其范圍內不得開展任何生產經營活動;二級國家級公益林范圍內,以不破壞森林植被和生物多樣性為前提,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適度開展林下種養殖和森林遊憩等非木質資源開發活動。第十一條地方重點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嚴格控制征佔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確因重點項目建設需要徵用、佔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並依據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林地徵用、佔用審核審批手續。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恢復植被保證金和森林植被恢復費。

森林植被恢復費必須專款專用,由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在本轄區內組織異地恢復生態公益林。第十三條禁止在生態公益林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非法用火;

(二)砍柴、采脂、剝樹皮、掘根、放牧;

(三)盜挖珍稀野生植物、亂采濫挖;

(四)毀林開墾、採石、采砂、爆破,擅自修築建築物;

(五)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體廢物;

(六)亂扔亂倒白色垃圾、廢棄物;

(七)其他破壞生態公益林的行為。第十四條生態公益林的建設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第十五條生態公益林的造林、撫育和林分改造等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由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並委託具有相應監理資質的單位實施監理;工程項目竣工後,由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技術標准組織驗收。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公益林防火工作的領導,落實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責任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強化護林員的防火責任,並在生態公益林分布區和外圍設置森林防火宣傳牌、營造防火林帶或者開設林火阻隔道,組建滅火隊伍,形成較為完整的森林火災防控體系。第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生態公益林的森林病蟲害檢疫和防治工作,加強病蟲害防治體系建設,定期對病蟲害發生、發展情況進行預警預報,制定防控預案,實現減災防災。

3. 杭州市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生態公益林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和優化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公益林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生態公益林,是指以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持生態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等滿足人類社會的生態、社會需求和可持續發展為主體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會性產品或服務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第三條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生態公益林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生態公益林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規劃、分級管理、保護所有者和經營者利益的原則。第五條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態公益林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態公益林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發改、建設、農業、財政、國土資源、綠化、環保、交通、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第六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態公益林的建設、保護、管理等費用,以及對生態公益林所有者或經營者的補償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生態公益林建設資金,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生態公益林建設。第七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有關規定,按財政分級管理原則分擔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對生態公益林所有者或經營者因建設、保護和管理生態公益林而產生的支出給予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按法定許可權制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金應當按時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截留和挪用。第八條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省重點生態公益林的區劃界定按照國家、省的相關規定執行。市、區、縣(市)生態公益林由所在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劃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經批準的生態公益林范圍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報經原批准機關同意。第九條經批準的生態公益林,其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界定的范圍和面積,與生態公益林所有者或經營者簽訂界定書。第十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生態公益林范圍的周邊明顯處,設立永久性標志牌,並予以公示。第十一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態公益林建設規劃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生態公益林建設規劃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改、規劃、國土資源、環保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生態公益林建設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報經原批准機關同意,並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生態公益林建設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生態公益林建設應當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等現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准、技術規范,並符合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的要求。第十三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生態公益林范圍內的宜林荒山、荒地實行綠化造林,對疏林地實行人工補植和封山育林,對低效林實行林分改造,逐步提高生態公益林的生態功能,豐富森林景觀。

在生態公益林范圍內實行綠化造林的,應當保留原生植被。第十四條生態公益林范圍內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帶和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退耕還林,培育森林資源。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逐級簽訂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責任書。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與承擔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職能的國有森林經營單位簽訂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責任書;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與承擔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職能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簽訂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責任書。

國有森林經營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護林隊伍,根據生態公益林分布特點和保護、管理的要求,劃定保護、管理責任區,依法履行護林職責。

4. 劉磊的主要事跡

默默堅守6年,劉磊從一個青澀的大學畢業生,一步一個腳印成長為保護區副站長。他已經把保護鸚哥嶺融入到自己的生活和內心,成為了自己的事業。
大學畢業後,劉磊放棄了條件優越的單位,毅然來到了鸚哥嶺省級自然保護區工作。身為北方人,劉磊對海南的語言環境、飲食習慣、氣候條件都很不適應,但他堅持選擇任務艱巨、條件艱苦、綜合性強的保護工作。剛上班不久,劉磊遇到了三道難關:一是爬山難。每次上山巡護總要摔幾次跤,下山時身上總是青一塊紫一塊。他的父母幾次想來看他,都被他拒絕了,因為擔心父母看到後會傷心。二是管護關。500平方公里的保護區,200多名管護人員,要做好管護工作,對他來說是一個考驗。2007年冬天,他被推舉為考核小組組長。山區天氣陰冷,特別是清晨坐著摩托車往村裡趕,他的手、腳吹得冰涼,頭發、眉毛掛著水珠,全身顫抖。但他出色完成了4個片區、約38萬畝林地和102名森林管護人員的績效考核。幾年時間里,他背著睡袋住在山上,完成34個植物固定樣地調查工作;參與制定了《專職管護人員違紀處分的規定》等10餘個管理制度;幫助鸚哥嶺構建了系統完整的形象體系,建設3座生態公益林大型宣傳牌和22個警示牌,參與製作埋設12座界碑、132根界樁。三是協調關。保護區周邊涉及五個市縣,黎苗百姓1.8萬人,風俗、習慣與漢族大不相同,要做好協調工作,必須融入到當地風土人情中。他經常走訪當地百姓,了解他們對森林保護的真實想法,完成了毛組村委會集體土地天然林共管協議簽訂工作,爭取到了高峰方紅村400平方米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協調解決了與個別農戶間的林地糾紛。
由於工作繁重,他的左眼基本沒有視力了。2009年6月北京的醫院打電話告訴他有供體了,催他去做手術。因為手頭工作多,他一拖再拖。後來在站領導一再催促下,他才買機票去做手術。手術結束沒多久,眼睛還時常紅腫,他就悄悄回到海南帶病工作,圓滿完成了保護區整體形象宣傳設計和糾察隊培訓工作。從此以後,他每次巡護都要帶一個裡面裝著冰塊和眼葯的包,隨時應對眼睛不適症狀。

5. 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2017年5月8日,國家林業局、財政部以林資發〔2017〕34號印發《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為了加強和規范國家級公益林保護管理,提高國家級公益林經營質量和生態服務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國家級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態優先、嚴格保護、分級管理、科學經營、合理利用」的原則。國家級公益林保護和建設應當納入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落實到現地,做到四至清楚、權屬清晰、數據准確。國家林業局負責全國國家級公益林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
法律依據:《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 第七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級公益林保護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文件和政策的宣傳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設立國家級公益林標牌,標明國家級公益林的地點、四至范圍、面積、權屬、管護責任人,保護管理責任和要求、監管單位、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第八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單位應當與林權權利人簽訂管護責任書或管護協議,明確國家級公益林管護中各方的權利、義務,約定管護責任。權屬為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責任單位為國有林業局(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及其他國有森林經營單位。權屬為集體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責任單位主體為集體經濟組織。權屬為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責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承擔。無管護能力、自願委託管護或拒不履行管護責任的個人所有國家級公益林,可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對其國家級公益林進行統一管護,代為履行管護責任。在自願原則下,鼓勵管護責任單位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向社會購買專業管護服務。

6.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園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益林和森林公園的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級、省級公益林和森林公園的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益林,是指以發揮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主要功能,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劃定,經批准公布並簽有公益林保護管理協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本條例所稱森林公園,是指具備一定規模,森林景觀優美,自然景觀和人文景物集中,經規定程序批准或者命名,可供開展森林旅遊、養生健身、科普教育等活動的區域。第三條公益林和森林公園的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劃定、嚴格保護、適度利用、合理補償的原則。

公益林的保護和利用,應當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規律,以封山育林為主,輔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實行嚴格保育。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內容;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對公益林和森林公園的建設、保護和管理職責,並將公益林和森林公園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益林和森林公園建設、保護和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水利、審計、環境保護、文化、旅遊、體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益林和森林公園建設、保護和利用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組織劃定公益林范圍,並將公益林建設規模逐級報送至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劃定公益林范圍時,應當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包括承包經營權人,下同)協商,並徵得其同意。第七條國家級公益林建設規模,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公益林建設規模,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公布的公益林建設規模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公益林建設規模的,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第八條公益林建設規模經批准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簽訂公益林保護管理協議。

公益林保護管理協議應當載明四至范圍及附圖、權益歸屬、保護措施、資金補償、違約責任等內容。第九條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益林進行建檔、公布,並設立公益林標示牌。公益林標示牌應當標明公益林類別、面積、管護責任人等內容。

禁止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公益林標示牌。第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有公益林管護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國有林場等單位,簽訂公益林保護管理責任書;有公益林管護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公益林保護管理責任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國有林場等單位,應當根據公益林管護需要劃分管護責任區,配備相應的護林員,落實管護責任。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公益林林區林道規劃,提高公益林林區林道建設標准,做好公益林林區林道管護工作。

公益林中生態保護功能低下的疏林、殘次林等低效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公益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採取跡地更新、低效林改造、森林撫育等措施進行林相改造,提高公益林的生態保護功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資金投入,對完成跡地更新、低效林改造、森林撫育等林相改造任務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的補助。第十二條禁止將公益林擅自改變為非公益林。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照公益林變更調整的規定辦理,同時終止或者變更公益林保護管理協議。省級公益林變更調整的具體辦法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公益林和森林公園林地。確需佔用公益林和森林公園林地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因徵收、佔用林地等原因導致公益林減少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補足。

7. 什麼是生態公益林

指生態區位極為重要,或生態狀況極為脆弱,對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態和社會服務產品為主要經營目的的重點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和護岸林等;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和國防林等。 生態公益林也是保護和改善人類生存環境、維持生態平衡、保存物種資源、科學實驗、森林旅遊、國土保安等需要為主要經營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在我國,生態公益林按事權等級劃分為國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國家公益林: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劃定。並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查認定的公益林,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國家公益林按照保護等級劃分為特殊和重點二個等級。
[編輯本段]特殊生態公益林
位於生態地位極端重要和生態環境極端脆弱的特殊保護區域的森林、林木、林地。國家自然保護區及其它有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的各類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林木、林地;未經人為干擾的地帶性頂極群落;如,張家界、韶山等經國務院批準的自然與人文遺產和具有特殊保護意義的森林、林木、林地;江河源頭;山體坡度46度以上的地段的森林、林木、林地;嚴重荒漠化(岩石裸露發≥51℃)地區的植被生長區。
[編輯本段]重點生態公益林
位於生態地位非常重要和生態環境非常脆弱的重點保護區域的森林、林木、林地。江河源頭,如,湘江、沅江源頭及一級支流源頭10公里以外20公里以內匯水區、二級支流(流程50公里以上)源頭10公里以內匯水區;江河兩岸,長江沿岸自然地形第一層山脊以內或平地2000米以內;大型水庫正常水位周圍自然地形第一層山脊以內或平地1000米以內的森林、林木、林地;坡度36度以上、土壤瘠薄、岩石裸露、森林採伐後難以更新或森林生態環境難以恢復的森林、林木、林地;京廣線 湘黔線、枝柳線、洛湛線等國有鐵路,106線、107線、209線、319線、320線等國道和高速公路兩旁自然地形第一層山脊以內(陡坡地段)或平地100米以內的森林、林木、林地;以掩護軍事設施和作軍事屏障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等。
[編輯本段]地方公益林
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劃定,並經省林業主管部門核查認定的公益林,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地方生態公益林按照生態區位差異劃分為重點生態公益林和一般生態公益林。

8. 內蒙古自治區公益林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益林的保護和建設,改善生態環境,保護公益林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公益林保護、建設、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益林,是指以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主體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會性產品或者服務為主要利用方向,並依據國家規定劃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本辦法所稱防護林,是指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路林。
本辦法所稱特種用途林,是指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第四條公益林的保護和建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一規劃、社會參與、分步實施、嚴格保護、分級負責的原則。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益林工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公益林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益林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公益林保護、建設、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轄區的公益林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公益林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林業長遠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水土保持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其他有關規劃相協調。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公益林建立管護責任制,逐級簽訂管護責任書,落實管護責任。第九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承擔管護責任的公益林責任單位和個人簽訂公益林管護合同,確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以此作為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依據。
公益林管護合同的格式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第十條國有公益林管護的責任單位是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及其它國有森林經營單位;集體公益林管護的責任單位是行政村、嘎查;個人所有或者經營的公益林,其管護責任由公益林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承擔。
公益林責任單位應當劃定管護責任區,配備專職護林員,履行護林職責。第十一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公益林責任單位,對劃定的公益林區域的林間空地進行人工造林和補植,對生態保護功能低下的疏林、殘次林、低效林分進行改造。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林建設,公民義務植樹造林年度計劃應當優先安排公益林建設。第十三條公益林的建設應當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第十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公益林范圍周邊明顯位置設立宣傳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公益林宣傳牌。第十五條在公益林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砍柴、狩獵、放牧;
(二)挖砂、取土和開山採石;
(三)野外用火;
(四)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體廢物。第十六條禁止採伐下列公益林:
(一)名勝古跡和紀念地的森林和林木;
(二)以瀕危物種或者生態系統為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和林木;
(三)其他立地條件差、生態環境脆弱地區的森林和林木。第十七條除第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公益林可以進行更新採伐、撫育採伐或者低效林分改造採伐,但下列公益林不得進行更新採伐:
(一)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公益林;
(二)坡度二十五度以下天然形成的公益林;
(三)坡度二十五度以下人工形成的未達到防護成熟年齡的公益林。
公益林進行更新採伐、撫育採伐、低效林分改造採伐,應當依法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第十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公益林區域和外圍設置森林防火宣傳牌,開設跨區域防火隔離帶,組建專業撲火隊伍,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第十九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林業有害生物發生、發展情況進行預測、預報,控制林業有害生物的發生和蔓延。

9. 江蘇省生態公益林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生態公益林的建設和保護,改善生態狀況,維護生態安全,保護生態公益林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生態公益林,是指以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主體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會性產品或者服務為主要利用方向,並依據國家規定和有關標准劃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生態公益林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和縣級生態公益林。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態公益林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生態公益林的建設和保護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嚴格保護、分級負責的原則,提高生態公益林的生態效益,並作為社會公益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實行目標責任考核制度。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公益林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建設(園林)、環保、水利、交通、旅遊、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公益林的義務,有權檢舉和制止破壞生態公益林的行為。

在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省級生態公益林規劃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實施。

市級和縣級生態公益林規劃分別由設區的市和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實施,並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生態公益林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林業長遠規劃、水土保持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鎮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以及其他有關規劃相協調。

高速公路、國道、省道、沿江和流域性河道兩側等生態區位重要、生態環境脆弱區域內的林業用地和未利用地,應當優先納入省級生態公益林規劃。第九條經批準的生態公益林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市級和縣級生態公益林規劃經批准變更的,應當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省級生態公益林面積實行指標控制。國家級、省級生態公益林面積指標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逐級分解下達到設區的市、縣(市、區),分別由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生態公益林區劃界定的技術標准和技術規程將國家級、省級生態公益林落實到山頭地塊。省級生態公益林報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統一公布。屬於國家級生態公益林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市級和縣級生態公益林面積指標由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生態公益林建設,公民義務植樹造林年度計劃應當優先安排生態公益林建設。

生態公益林規劃范圍內的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各有關主管單位是植樹造林的責任單位;工礦區,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以及農場、養殖場經營地區,各該單位是植樹造林的責任單位。其他地區的生態公益林建設,由有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第十二條生態公益林的建設應當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對生態公益林規劃范圍內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林分,應當限期改造。第十三條列入國家和地方政府基本建設項目的生態公益林建設工程應當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參與投標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生態建設的需要,在生態區位重要或者生態環境脆弱的區域,可以通過依法受讓、租賃等方式取得非國有的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權,建設和發展生態公益林,並明確相應的管護責任單位。第三章保護與管理第十五條生態公益林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林權證書,標明生態公益林類別,確認所有權、使用權;已發林權證未標明生態公益林類別的,應當及時進行類別補充登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生態公益林范圍周邊明顯位置設立標志牌進行公示。公示內容為生態公益林類別、面積、責任人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或者擅自移動生態公益林標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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