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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法典宣傳信息

發布時間:2022-08-07 11:26:54

㈠ 最高法出台民法典總則編司法解釋是什麼

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確保民法典統一正確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民法典總則編司法解釋
為指導各級人民法院貫徹實施好民法典,充分發揮總則編在民法典中統領全局的作用,依法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總則編司法解釋),由院審判委員會第1861次全體會議通過,今天正式對外發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總則編司法解釋是人民法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切實實施民法典,依法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的重要規范性文件。這部司法解釋的頒布實施,對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審理相關案件、統一裁判標准、確保民法典統一正確實施,實現高質量司法具有重要而現實的意義。
總則編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始自2020年6月開展的司法解釋全面清理工作中對《民法通則意見》《合同法解釋一》《合同法解釋二》等司法解釋條文的逐一梳理。起草過程中,先後召開20餘次調研論證會,系統徵求了全國各高院、有關中央單位和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的意見,3次書面徵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意見,得到了有力指導和幫助。
總則編司法解釋的起草,嚴格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中的要求,始終堅持廣泛聽取意見,確保條文內容最大限度凝聚共識,經得起檢驗。一是緊扣立法本意。充分尊重、全部採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意見。二是突出強基導向、實踐導向。7次法院系統研討會有5次是在中、基層人民法院召開,聽取200餘名一線審判業務專家意見。三是注重吸收學術成果。4次專家論證會涵蓋老中青三代民法學者代表,累計200餘人次參與論證。邀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有關專家參加起草論證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起草總則編司法解釋,主要是為了解決三個方面問題。一是確保民法典與舊法的有序銜接。民法典施行後,《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合同法》等法律廢止,最高人民法院相應廢止了《民法通則意見》《合同法解釋一》《合同法解釋二》等司法解釋。但這些司法解釋中仍有不少條文與民法典一致,在審判實踐中仍有重要指導價值,有必要予以保留並梳理整合,以免出現法律銜接適用空檔,影響民法典實施。二是系統梳理人民法院在長期司法實踐中總結積累的經驗智慧。民法典採取編纂式立法技術,大多數條文是對原有法律的承繼。人民法院在適用這些法律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時積累了許多行之有效的經驗,有必要將此一並納入,以更好地實現統一裁判尺度的目的。比如,關於表見代理的具體適用,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發布的《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作了細化規定,歷經十餘年的審判實踐檢驗,有必要吸收到民法典總則編解釋中。基於同樣考慮,《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的一些規定精神也被吸收到這部司法解釋中。三是回應《民法總則》施行後亟待明確的具體法律適用問題。民法典總則編的絕大多數規定源自《民法總則》,已實施了四年多。其間,人民法院積累了豐富的審判經驗,也發現了一些亟待統一規范的具體法律適用問題。特別是,民法典總則編凝練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適用性和引領性的規則,集中體現了民法典嚴謹邏輯體系中「總」的特點和規律,這就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牢固樹立體系化思維,准確把握民法典總則編與各分編、民法典與其他民商事法律、基本原則與具體規定之間的適用邏輯關系。上述三個方面的目的,歸根結底是為了統一民事案件裁判尺度,更好地貫徹實施民法典,維護民法典權威。
總則編司法解釋共39條,分為一般規定、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監護、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附則9個部分。主要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是理念上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細化習慣的適用規則、監護制度、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責任、訴訟時效等制度規則,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始終,彰顯民法典強調公平正義、倡導誠實守信的價值導向。特別是細化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見義勇為的制度規則,進一步在「扶不扶」「勸不勸」「追不追」「救不救」「為不為」「管不管」等問題上亮明態度,堅決防止「和稀泥」,讓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讓群眾有溫暖、有遵循、有保障。
二是內容上突出強調權利保護。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將自然人的權利保護置於中心位置,從保護未成年人、胎兒利益,規范權利的行使,平衡失蹤人與利害關系人利益等方面作出系統規定,體現了人民至上的司法立場。
三是形式上體現小而精的起草思路。始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以審判執行需求為出發點、以准確理解和適用民法典為原則,不追求大而全的體系,不追求一攬子解決所有問題,而是聚焦總則編適用中審判實踐亟待解決、有較為豐富的實踐基礎,且能夠最大限度凝聚共識的問題明確相應的法律適用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4日
法釋〔2022〕6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1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民事案件,依法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牋民法典第二編至第七編對民事關系有規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適用該規定;民法典第二編至第七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民法典第一編的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關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規定屬於對民法典相應規定的細化的,應當適用該民事法律的規定。民法典規定適用其他法律的,適用該法律的規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沒有具體規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關於基本原則的規定。
第二條牋在一定地域、行業范圍內長期為一般人從事民事活動時普遍遵守的民間習俗、慣常做法等,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十條規定的習慣。
當事人主張適用習慣的,應當就習慣及其具體內容提供相應證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查明。
適用習慣,不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三條牋對於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所稱的濫用民事權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行使的對象、目的、時間、方式、造成當事人之間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認定。
行為人以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構成濫用民事權利。
構成濫用民事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濫用行為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濫用民事權利造成損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編等有關規定處理。
二、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條牋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父母在胎兒娩出前作為法定代理人主張相應權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條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人民法院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狀況能否理解其行為並預見相應的後果,以及標的、數量、價款或者報酬等方面認定。
三、監護
第六條牋人民法院認定自然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其年齡、身心健康狀況、經濟條件等因素確定;認定有關組織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其資質、信用、財產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七條牋擔任監護人的被監護人父母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遺囑生效時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擔任監護人,父母中的一方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另一方在遺囑生效時有監護能力,有關當事人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八條牋未成年人的父母與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訂立協議,約定免除具有監護能力的父母的監護職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協議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喪失監護能力時由該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依據民法典第三十條的規定,約定由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不同順序的人共同擔任監護人,或者由順序在後的人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九條牋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指定監護人時,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具體參考以下因素:
(一)與被監護人生活、情感聯系的密切程度;
(二)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順序;
(三)是否有不利於履行監護職責的違法犯罪等情形;
(四)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能力、意願、品行等。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監護人一般應當是一人,由數人共同擔任監護人更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數人。
第十條牋有關當事人不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的指定,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指定並無不當,依法裁定駁回申請;認為指定不當,依法判決撤銷指定並另行指定監護人。
有關當事人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後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第十一條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與他人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訂立書面協議事先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後,協議的任何一方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前請求解除協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協議確定的監護人無正當理由請求解除協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協議確定的監護人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該條第二款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牋監護人、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就監護人是否有民法典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應當終止監護關系的情形發生爭議,申請變更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經審理認為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依法指定的監護人與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變更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作出裁判。
第十三條牋監護人因患病、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將全部或者部分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當事人主張受託人因此成為監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十四條牋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案件時,下列人員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四十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
(一)被申請人的近親屬;
(二)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對被申請人有繼承權的親屬;
(三)債權人、債務人、合夥人等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主體,但是不申請宣告失蹤不影響其權利行使、義務履行的除外。
第十五條牋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請求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代管人列為原告。
債權人提起訴訟,請求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支付失蹤人所欠的債務和其他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代管人列為被告。經審理認為債權人的訴訟請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失蹤人所欠的債務和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牋人民法院審理宣告死亡案件時,被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對被申請人有繼承權的親屬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請人的其他近親屬,以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對被申請人有繼承權的親屬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
(一)被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二)不申請宣告死亡不能保護其相應合法權益的。
被申請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合夥人等民事主體不能認定為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但是不申請宣告死亡不能保護其相應合法權益的除外。
第十七條牋自然人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的期間適用民法典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五、民事法律行為
第十八條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但是實施的行為本身表明已經作出相應意思表示,並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採用其他形式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十九條牋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或者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價格、數量等產生錯誤認識,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發生該錯誤認識行為人就不會作出相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重大誤解。
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存在重大誤解,並請求撤銷該民事法律行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據交易習慣等認定行為人無權請求撤銷的除外。
第二十條牋行為人以其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轉達錯誤為由請求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適用本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牋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於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欺詐。
第二十二條牋以給自然人及其近親屬等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譽、榮譽、財產權益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其基於恐懼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脅迫。
第二十三條牋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當事人請求返還財產、折價補償或者賠償損失的,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牋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不可能發生,當事人約定為生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事法律行為不發生效力;當事人約定為解除條件的,應當認定未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認定。
六、代理
第二十五條牋數個委託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權,其中一人或者數人未與其他委託代理人協商,擅自行使代理權的,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等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牋由於急病、通訊聯絡中斷、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託代理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又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聯系,如不及時轉委託第三人代理,會給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擴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緊急情況。
第二十七條牋無權代理行為未被追認,相對人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賠償損失的,由行為人就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承擔舉證責任。行為人不能證明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相對人的相應訴訟請求;行為人能夠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認定行為人與相對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一)存在代理權的外觀;
(二)相對人不知道行為人行為時沒有代理權,且無過失。
因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發生爭議的,相對人應當就無權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條件承擔舉證責任;被代理人應當就相對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條件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一條因抵押、質押、留置、保證等擔保發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保理等涉及擔保功能發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或者約定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承擔擔保責任,該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主合同有效的,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金融機構開立的獨立保函發生的糾紛,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當事人對擔保責任的承擔約定專門的違約責任,或者約定的擔保責任范圍超出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擔保人主張僅在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超出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主張僅在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請求債權人返還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將擔保物權登記在他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或者其受託人主張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為債券持有人提供的擔保物權登記在債券受託管理人名下;
(二)為委託貸款人提供的擔保物權登記在受託人名下;
(三)擔保人知道債權人與他人之間存在委託關系的其他情形。第五條機關法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討論決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除外。第六條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時,出賣人、出租人為擔保價款或者租金實現而在該公益設施上保留所有權;
(二)以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外的不動產、動產或者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物權。
登記為營利法人的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當事人以其不具有擔保資格為由主張擔保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法關於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定,超越許可權代表公司與相對人訂立擔保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條和第五百零四條等規定處理:
(一)相對人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發生效力;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相對人非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許可權提供擔保造成公司損失,公司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一款所稱善意,是指相對人在訂立擔保合同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許可權。相對人有證據證明已對公司決議進行了合理審查,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決議系偽造、變造的除外。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關於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作出決議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機構開立保函或者擔保公司提供擔保;
(二)公司為其全資子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提供擔保;
(三)擔保合同系由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對擔保事項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不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第九條相對人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於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與上市公司訂立擔保合同,相對人主張擔保合同對上市公司發生效力,並由上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對人未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於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與上市公司訂立擔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張擔保合同對其不發生效力,且不承擔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對人與上市公司已公開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訂立的擔保合同,或者相對人與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訂立的擔保合同,適用前兩款規定。

㈢ 最高法院關於民法典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民法典施行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於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第三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於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㈣ 2020民法典編纂熱點問題:護航美好生活

【導讀】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網路全書,是一個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真實寫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編纂民法典的要求以來,從立法機關到法律實務部門,從專家學者到社會公眾,新中國歷史上首部民法典的編纂,牽動著每個人的心,在繼承中發展、在守正中創新,今天我們就來看看2020民法典編纂熱點問題:護航美好生活。

以人為本,完善法律體系:

「民法典的編纂緊密圍繞基本民事權利的確立、實現、保障和救濟,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事法律制度體系進行了豐富和完善,處處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王俊峰表示。

王俊峰認為,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從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民事權利、維護社會關系和諧穩定出發,對緊急情況下財產徵用、有關合同權利義務、物業服務企業職責和業主義務、侵權責任等條款,有針對性地提出完善建議,將民事權利法定化、法定權利具體化,在總結既往立法經驗基礎上有許多新的突破,亮點很多。

以社會普遍關注的「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為例,侵權責任編草案明確了各方責任的劃分,對於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同時,還規定了建築物管理人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以及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這有利於充分保障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引導公民自覺提升社會公德和法律意識,有利於調動各方面力量參與社會治理。」王俊峰說。

民法典單獨設立人格權編,突出保護人民群眾的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重要權利。王俊峰認為,這是民法典的重大創新,體現了國家對加強人格權保護的重視,彰顯了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順應了新時代人民群眾的呼聲。人格權編草案三審稿將「隱私」定義為「自然人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等」,擴大了隱私權保護范圍;將同樣具有識別特定自然人功能的「電子郵箱地址」和「行蹤信息」納入個人信息范圍,使個人信息保護更加全面、嚴謹、細微。

隨著社會發展,人們的婚姻觀念也在發生變化,婚姻家庭糾紛逐漸增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制度。「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設立,有利於盡可能挽救當事人的婚姻,避免當事人因為一時沖動而草率離婚,並強化當事人的家庭責任感,維護和促進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王俊峰表示,承載著人民期待、凝結著幾代法律人夢想的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也必將為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匯集眾智,各方高度認可:

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立的一項重大立法任務。根據工作安排,民法典編纂採取「兩步走」,即首先制定民法總則,其次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最終形成統一的民法典。面對這部「社會生活的網路全書」,立法機關是如何「精雕細琢」的?

「民法典的立法過程是一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動實踐。」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黃薇表示,民法典編纂工作自2015年啟動以來,在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具體部署,立法工作機構認真開展研究,廣泛深入調研,採取多種形式聽取意見建議,不斷對草案進行完善。

「匯集眾智」是民法典編纂中一個明顯的特點。黃薇舉例說,在婚姻家庭編起草過程中,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法定婚齡問題,除認真研究各方面意見建議外,為進一步提高立法決策的科學性、准確性,立法工作機構還委託國家統計局社情民意調查中心對公民的結婚意向年齡開展專項調查。

事實上,相關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立法工作機構均通過中國人大網全文公開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據初步統計,自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常委會審議至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共7次公布各分編及民法典草案,累計收到410349人提出的951607條意見建議。針對這些意見建議所涉及的問題,立法工作機構認真研究,並在草案修改過程中加以體現。

立法要實事求是,符合社會實際。黃薇介紹,立法工作機構多次赴地方開展立法調研,聽取地方有關方面對法律草案的意見建議。在民法總則起草和民法典各分編編纂過程中,多次赴不同地方開展立法調研,召開座談會,深入小區、居委會、企業、高校等基層一線,聽取意見建議,並認真加以吸收。與此同時,根據黨中央的統一部署,還成立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牽頭,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中國社科院、中國法學會參加的民法典編纂工作協調小組,定期召開專門會議。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編纂過程中,如何完善高空拋物墜物的相關規則引起社會各方的高度關注。」黃薇說,針對高空拋物墜物事件頻發、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狀況,立法工作機構在原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基礎上,認真研究國外有關立法規定,召開由有關部門、專家學者、物業服務企業、業主代表等各方參加的座談會,並赴有關地方進行專題調研,最終對草案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完善,取得了各方的高度認可。

編纂法典,填補立法空白: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說,制定中國自己的民法典,是幾代民法學者的夢想,如今,這個夢想就要實現了——即將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將審議民法典草案。

「這是新中國立法史上一件里程碑式的大事。」王利明說,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後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具有基礎性的民事法律規范。民法典草案分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7編,立足中國實踐、借鑒吸收各國立法經驗、體現了我國民事立法的應有水平。

據王利明介紹,我國立法機關曾多次啟動制定民法典,但因為受當時經濟社會發展的限制,對民法典制定採取了「先零售後批發」的策略,也就是先制定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單行法,然後在此基礎上再編纂民法典。但編纂民法典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要用科學合理的、富有邏輯性和內在一致性的體系來整合現有民事單行法的全部內容,並填補一些領域的立法空白。

「法典化有助於解決單行法律不全面、不系統、不協調等問題,解決顧此失彼的法律沖突。」王利明說,編纂民法典對司法機關來說,將提供全面、權威、系統的裁判規則;對公眾來說,將指引和規范各種各樣的民事行為。

「民法典草案單獨設立人格權編,是我國民法典編纂的一大亮點。它適應了互聯網、大數據時代對人格權保護的需要,回應了當前人格權保護面臨的各種挑戰,具有中國特色、中國智慧。」王利明舉例說,民法典草案建立了對侵害人格權的禁令制度,由法院對侵害人格權的行為及時發布禁令,有利於及時救濟受害人。

王利明表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編纂民法典的決定後,立法機關做了大量工作,法學界、法律界積極建言獻策、襄助立法。民法典各編都經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修改,目前,完整的民法典草案已經成熟。編纂民法典是為民立法,把人民願望置於首位,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訴求,最大化地謀求人民的利益。期待民法典早日頒行,為全面依法治國提供有力制度支撐,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奠定基石,保障經濟發展:

「民法典為法院做好民商事審判執行提供了基本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認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民法典在法律體系中居於重要的基本法地位,是促進和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法律基石,也是法院審理和執行民商事案件最重要的實體法依據。

通過編纂民法典,完善了我國民商事領域的基本規則,既為廣大人民群眾的民商事活動提供基本遵循,也在供給側為人民法院做好民商事審判執行工作提供了全面詳實的法律依據。「民法典是一部民事權利的宣言書,為人民法院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提供基本指引。」劉貴祥說,民法典調整和規范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以權利為本位,系統規定了權利確認規則、權利行使規則和權利保護規則。例如,民法總則第五章對民事權利作出了具體規定,通過對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知識產權等民事權利的一一列舉,凸顯了對民事權利的尊重,加強了對民事權利的保護。

「民法典鮮明體現和弘揚了中國特色、時代精神和民族精神,同時又是健全市場秩序,維護交易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基本法律。」劉貴祥說,例如,誠信是人類社會千百年傳承下來的道德傳統,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要求,民法之所以能夠成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就在於市場經濟是以誠信為基礎的契約經濟。民法典草案在總則編中倡導誠信的價值原則,同時在物權編、合同編的許多具體條款中建立起誠信導向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既為市場經濟提供了司法審判和執行指引,也營造誠信價值觀的法治環境。

在劉貴祥看來,民法典與國家其他領域的法律規范一起,共同支撐著國家治理體系。通過民法典編纂,進一步完善我國民事法律規范體系,為推進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現代化提供強勁動力,也為不斷滿足各類市場主體多元司法需求,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依據和規則支撐。

㈤ 民法典對於虛假宣傳的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未對虛假宣傳作出規定,廣告法對虛假宣傳進行了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㈥ 【憲法宣傳周】超全!民法典頒布後,各個年齡段法律權利義務對照表來了!附50個熱點問題解答!

《民法典》實施後,法律年齡隨之改變,當我們從一個受精卵那天起,按下年齡的計時器,我們的故事就計時開始了。其實,法律也和年齡一樣,伴隨著我們的一生。

0歲以下

胎兒還不能稱做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認可其為「胎兒」。盡管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義。

《民法典》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另外,為體現對「胎兒」特別保護,我國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孕婦不適用死刑和治安拘留。

0-1歲

0-1歲——父親不能隨便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1周歲以內,嬰兒的父親不得向母親提出離婚,但母親提出離婚或者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父親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1-6歲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歲以下的小孩為嬰兒,一歲以上不滿六歲的為幼兒,六歲以上不滿十四歲的為兒童。為了嬰兒的利益,哺乳自己不滿一歲的嬰兒的婦女,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不適用治安拘留。

6-7歲

第五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由此看來,六歲是一個人開始行使接受義務教育權利的法定起點時間。

另外,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的規定:「學齡前兒童在道路上行走,須有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據此,未滿六歲的幼兒,尚不能單獨在街道上或者公路上行走。

8歲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18歲以下的為未成年人,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規定,8歲是一個很重要的年齡分界線,把未成年人分成兩個階段:8歲前為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歲以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2歲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滿12歲的人可以合法地騎自行車、三輪車上路了。也就是說,年齡未滿12歲的小孩在道路上騎車是違法的,否則一旦發生事故,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此希望家長要負起監護責任,不要讓未滿12歲的孩子騎車出行。

因此,未滿12周歲,共享單車可不要隨便騎哦!

14-16歲

14歲是一個十分重要也很危險的年齡。因為從這一歲數開始,人們將可能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行政法、刑法上的責任。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14—16歲屬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14歲也是法律對部分人嚴格保護的一個年齡界限。刑法規定,十四歲以下的女性兒童為幼女,與幼女發生性行為,無論幼女是否同意,均成立姦淫幼女犯罪,應當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同時無論男女,只要是未滿十四歲均可成為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和拐賣兒童罪的對象。由於刑法只規定了拐騙兒童罪、拐賣兒童罪和拐賣婦女罪,所以,拐騙十四歲以上的人或者拐賣十四歲以上的男性人,都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14—16歲的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不執行治安拘留處罰。詢問不滿16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16-18歲

這個年齡段具有與14—16具有幾乎同等重要的法律意義。

因為從這一年齡開始,人開始有了勞動的權利,法律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可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年滿十六周歲,可以駕駛電動車自行車或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行駛。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8歲

到了18歲這個年齡,就屬於成年人了。享有廣泛的公民權利: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參與國家管理,擔任公職和社會職務的資格(包括擔任警察、律師、公務員),辦理公司、企業。於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現役。

《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20-22歲

根據《民法典》1047條規定,從20歲開始,女性獲得了結婚的權利能力。在婚姻領域,男性比女性要遲兩年到22歲才獲得結婚的權利能力。未達法定婚齡,無論男女,以夫妻名義同居者,無論是還舉辦過婚禮,或者通過弄虛作假騙取了結婚登記,均不能獲得合法婚姻的效力。同時國家鼓勵晚婚,超過法定結婚年齡2年後結婚的屬晚婚。

23歲

如果你事先已從法學院校及其他大學畢業並獲得了相應的學歷,並通過司法資格考試,你可能被任命為法官或者檢察官。當然你還必須同時具備其他條件,如具有中國國籍、擁護中國憲法、身體健康等(見《檢察官法》和《法官法》規定)。

25歲

《公證法》規定,凡具備一定條件,並年滿25歲——65歲的公民可以擔任公證員。

45歲

如果你有志報國、為全國人民效力,並且具備相應的條件,通過法定的程序,此時,你有資格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憲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55-60歲

除非另有規定,女性公務員到了這個年齡,就該退休了(《公務員法》規定)。而男性公務員可以比女性多干五年。

另外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60歲以上的為老年人,在我們的社會溫暖的大家庭中,應該得到特別優待和尊敬,因為尊敬他們,就是尊敬我們自己,任何人都會老。對老年人各地制定了許多優待措施,如規定老年人可以免費乘坐城市公交車、地鐵,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公園應免費向老年人開放等。

60-75歲

這個年齡若發生交通事故致殘或死亡,殘疾賠償金及死亡賠償金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60歲以後命越來越不值錢了!!!(這是法律規定的)

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75歲以上發生人身傷害事故致殘或死亡的,相應的賠償金按5年計算。

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年滿70歲以上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執行治安拘留處罰。

死亡

財產被繼承

去世以後,生前的財產若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將按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按照以下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既沒有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也沒有第二順位的繼承人,財產被宣告為無主財產後,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特別注意:在2020年12月31日前侄子、外甥等均不是法定繼承人!!!

(不過!《民法典》實施後,侄子、外甥均可代位繼承!!!)

另外,你若不想讓辛辛苦苦掙來財產死後變成兒子、兒媳婦或女兒、女婿的共有財產,你也得立遺囑,明確所有財產只歸兒子或女兒個人所有,否則繼承後即變為共有財產啦!!!延伸閱讀:《叮~~《民法典》從出生到身故50個問答》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從人的出生到身故,進行了全面規定,「全時保護」人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無論你處在人生的哪個階段,《民法典》都會為你提供保障。1. 問: 胎兒尚未出生,父親因車禍不幸身亡,胎兒是否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答: 胎兒有繼承權。《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2. 問:小剛尚年幼,家人因為新冠肺炎疫情被隔離,誰來照顧他?

答: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3. 小劉7歲時,將父親送給他的一塊手錶賣給了二手商店,其父母能要求退回嗎?

答: 父母可以要求退回。《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 13歲的小剛在媽媽網購時偶爾看到付款密碼,他用媽媽的手機看直播,一時沖動私自給主播打賞8萬元,媽媽事後發現,能追回打賞嗎?

答: 要求退回打賞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 小花遭父親虐待,父親被法院撤銷監護權後,有義務繼續付撫養費嗎?

答: 有。《民法典》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6. 網購商品用快遞送達,商品在快遞途中、簽收之前毀損的風險誰承擔?

答: 賣家。《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第六百零四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 小蘭租房期間,房東把房子賣了,小蘭與原房東的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答: 有效。《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8. 小周想在租的房子合同到期後繼續租,有其他房客來看房,這時小周有什麼權利?

答: 相同條件下,小周有優先承租權。《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9. 小王在簽合同時沒認真看格式條款,對方也未做出說明,事後小王覺得自己遭遇「霸王條款」,相關條款有效嗎?

答: 若涉及與小王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可以主張格式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等情形下,格式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10. 小芳12歲時遭到性侵,她後來學了更多法律知識,20歲時想起訴索賠,訴訟時效過了嗎?

答: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訴訟時效,自受害人滿18周歲起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11. 一條寵物狗與主人走失,被小張收留並悉心照顧,數天後狗主人來領,小明可以向狗主人要飼養費嗎?

答: 可以。《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12. 前男友長期打騷擾電話,使小芳心煩意亂,無法正常安寧生活,算不算侵犯隱私?

答: 私人生活安寧屬於隱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13. 小張在餐廳吃飯,服務員誤將他人點的一道菜上給他,小張明知上錯菜仍然吃完,服務員發現後,可否讓小張付錢?

答: 可以,小張的行為屬於不當得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條規定,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14. 針對一些旅客不配合安檢、「買短乘長」、「霸座」等行為,《民法典》有哪些規定?

答: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八百一十九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15. 小劉參加了一場單位組織的足球比賽,和對方球員發生規則范圍內的碰撞,導致腳踝骨折,他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嗎?

答: 《民法典》確立了「自甘風險」規則,若對方非故意且無重大過失,不得請求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16. 小李發現有人在某網路平台上發自己患艾滋病的虛假信息,他能要求平台刪帖嗎?

答: 可以搜集侵權的初步證據,通知網路平台刪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以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7. 小陳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結果被身後駛來的一輛自行車撞傷,對方意圖逃走,周圍又沒有攝像頭,小陳可否扣留對方的自行車?

答: 《民法典》規定了「自助行為」制度,小明可以在必要范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18. 小劉在小區中散步時,被從居民樓落下的一扇窗戶砸傷,物業是否有責任?

答: 若物業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應承擔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19. 親屬、近親屬和家庭成員的范圍如何界定?

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20. 小張將自己養的寵物狗遺棄,這條狗流浪期間咬傷他人,小張是否承擔責任?

答: 小張應當承擔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21. 小馬路遇一兒童落水,奮勇跳入水中救人,救起兒童的過程中造成其局部挫傷,小馬要為此賠償嗎?

答: 不需要。《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2. 小張遇一男子正對女子施暴,阻止施暴男子過程中致對方受傷,是否需要賠償?

答: 合理限度內造成的傷害不需要賠償。《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23. 若小張阻止施暴男子過程中,自己的名牌眼鏡被對方打壞,如何索賠?

答: 可以直接向施暴男子索賠,若施暴男子逃跑或無力賠償,被救女子應適當補償。《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4. 一37歲單身男子有性侵少女的違法犯罪記錄,他能收養女兒嗎?

答: 不能。為進一步強化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民法典》在收養人的條件中增加規定「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並增加規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25. 小趙的女友患有重大疾病,但一直對小趙隱瞞,婚後小趙發現,能請求離婚嗎?

答: 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6. 孩子名字選取姓氏有哪些規則?

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27. 一對夫妻已經有子女,可以再收養孩子嗎?

答: 若符合條件,只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若收養孤兒則不受是否有子女的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第一千一百條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28. 小區內佔用公共道路的車位對外開放收費、小區公共電梯內貼廣告的收入,屬於誰?

答: 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物業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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