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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宣傳單

發布時間:2022-08-05 14:59:54

❶ 防雷國際標准有哪些

GB50057-94 (2000年版)〈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本規范為使建築物防雷設計因地制宜地採取防雷措施,防止或減少雷擊建築物所發生的人身傷亡和文物、財產損失而制定。本規范適用於新建建築物的防雷設計。建築物防雷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和規范的規定。按照本規范設計的防雷裝置的防雷安全度不是100%。
GB50343-2004〈建築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
本規范為防止和減少雷電對建築物電子信息系統造成的危害,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而制定。本規范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電子消息系統防雷的設計、施工、驗收、維護和管理。建築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GB50174-93 〈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
本規范為使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確保電子計算機系統穩定可靠運行及保障機房工作人員有良好的工作環境,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而制定。本規范適用於陸地上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主機房建築面積大於或等於140平方米的電子計算機機房的設計。本規范不適用於工業控制用計算機機房和微型計算機機房。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GB2887-2000 〈電子計算機場地通用規范〉
本標准規定了計算站場地技術要求與測試方法。 本標准適用於各類地面計算站。 不建站的地面計算機機房、改建的計算機機房、非地面計算機機房按本標准有關要求執行。
GB9361-88 〈計算站場地安全要求〉
本標准規定了計算站場地的安全要求;適用於各類地面計算站;不建站的地面計算機機房,按本標准對計算機機房的有關要求執行;改建的或非地面計算機機房可參照本標准執行。
GB16895.22-2004/IEC60364-5-53:2001 A1:2002〈建築物電氣裝置 第5—53部分:電氣設備的選擇與安裝 隔離、開關和控制設備 第534節:過電壓保護電器〉
GB50303-2002〈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00-94〈有線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GB/T19271.1-2003/IEC61312-1:1995〈雷電電磁脈沖的防護 第一部分:通則〉
IEC 61024〈建築物防雷〉
GA173-1998 〈計算機信息系統防雷保安器〉
計算機信息系統加裝有效可靠的防雷保安器,是國際上通用的最有效的防護措施。防雷保 安器是保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專用產品,因此它應符合本標準的技術要求、實驗方法、檢 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儲存,並能有效防止感應雷電破壞該系統受保護設備。
GA267-2000〈計算機信息系統雷電電磁脈沖安全防護規范〉
YD/T5098-2001〈通信局(站)雷電過電壓保護工程設計規范〉
本規范為防止移動通信基站遭受雷害,確保移動通信基站內設備的安全和正常工作,確保構築物,站內工作人員的安全而制定。本規范適用於新建移動通信基站的防雷與接地設計。對於改建,擴建移動通信基站的防雷與接地設計,已建基站的防雷與接地技術改造亦可參照執行。設在綜合通信樓內移動通信基站的防雷與接地設計應按 YDJ26-89《通信局(站)接地設計暫行技術規定》與本規范一並執行。

❷ 南昌市防雷減災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市防雷減災工作。
縣氣象主管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所轄區域防雷減災工作。第四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第五條鼓勵開展防雷減災科學研究和科普宣傳,推廣應用防雷科學技術成果。第六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逐步建立雷電監測網路,加強對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和防禦指導工作。第七條下列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高層建築、高度12米以上的廠房以及重5米以上的煙囪、水塔;
(二)賓館、會堂、體育館、展覽館、影劇院等大型公共建築物;
(三)油庫、液化氣儲氣站、煤氣儲氣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設施等易燃易爆設施以及糧棉等重要物資倉庫;
(四)重點文物保護建築物;
(五)程式控制系統、衛星接收系統、計算機網路系統;
(六)重要的航空地面導航設施;
(七)電力、通訊、廣播電視設施;
(八)其他易遭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等。
本規定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以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第八條防雷裝置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防雷標准和設計規范,並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
防雷裝置設計方案提交審核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安裝防禦直擊雷、感應雷、雷電波侵入裝置的場所和設施的基本情況;
(二)防禦直擊雷、感應雷、雷電波侵入裝置的設計方案、施工圖紙;
(三)綜合布線圖;
(四)採用的防雷產品的技術性能資料。第九條氣象主管機構收到防雷裝置設計方案審核申請和資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的方可交付施工;經審核不符合國家防雷標准和設計規范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由建設單位修改後重新報批。第十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方案施工;需要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第十一條防雷裝置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檢測單位按照以下階段分段檢測,檢測合格再進行下階段施工:
(一)基礎接地體(樁、承台、地梁)焊接完成,澆混凝土之前;
(二)分層柱筋引下線、均壓環、外牆金屬門窗以及玻璃幕牆等電位連接完成,澆混凝土之前;
(三)天面避雷網格、避雷帶、鐵塔等金屬物體安裝焊接完成時。第十二條防雷裝置竣工時,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條對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防雷裝置的設計方案審核和竣工驗收,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第十四條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做好防雷裝置的維護保養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者報告氣象主管機構進行處理。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防雷裝置。第十六條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其中油庫、液化氣儲氣站、煤氣儲氣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設施等易燃易爆設施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
防雷裝置檢測應當委託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單位應當出具檢測報告。第十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檢測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第十八條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和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范圍內從事設計、施工和檢測。
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和檢測的專業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第十九條安裝使用的防雷產品應當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認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未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產品。第二十條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的統計、調查和鑒定工作。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做好有關工作。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限期內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但屬非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未安裝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方案不符合國家防雷標准和設計規范交付施工的;
(三)防雷裝置未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

❸ 山西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山西省氣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評估等。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的總稱。第四條防雷減災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防雷減災應急預案。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全省防雷減災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防雷減災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的防雷減災管理工作,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建設(規劃)、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防雷減災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防雷減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防雷減災科普宣傳、教育和培訓的組織管理工作。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結合實際,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群眾性的防雷減災知識宣傳。
報紙、刊物、廣播、電視、電信等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防雷減災知識宣傳,提高公民的防雷減災意識。
鼓勵開展防雷減災的科學技術和防雷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提高防雷技術水平。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規劃全省雷電監測網,避免重復建設。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雷電防護基礎理論、防雷應用技術和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和開發,建立並完善雷電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和工作規范,組織城鄉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第十一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開展雷電監測,及時向社會發布雷電預警預報。
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雷電預警預報。第十二條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質。禁止無資質或者超出資質范圍承接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應當執行國家防雷標准和技術規范。
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人員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第十三條下列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電力、通信、廣播電視、醫療衛生設施,重要的導航場所和設施;
(三)重要的計算機設備和網路系統、程式控制系統、衛星接收系統;
(四)學校、機場、車站、賓館、證券市場、體育場館、影劇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和露天大型娛樂設施;
(五)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銷和儲存場所;
(六)重要儲備物資的儲備場所;
(七)高層建築以及其他易遭雷擊的建築物和設施,不可再生的文物建築;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場所和設施,根據防雷安全的需要,可以安裝防雷裝置。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安裝防雷裝置應當將防雷裝置的建設與主體工程或者整體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五條依法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申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防雷設計文件和相關材料一並報送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報審。第十六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審核合格的設計方案,由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核准證明;不合格的由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理由。
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❹ 河北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防雷減災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及調查、鑒定等。第四條防雷減災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綜合防治、分級管理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范圍,所需經費依法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減災工作的組織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在基層社區、林區、廠礦、鄉村、學校等單位,開展防雷減災法律法規、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社會的防雷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防雷減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雷電災害監測與預警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組建全省雷電監測網,組織開展雷電監測。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天氣預警系統建設,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雷電天氣的監測,及時作出預報、警報,提高服務水平。第十二條雷電天氣預報、警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按職責通過當地主要媒體向社會發布,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或者訂正。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雷電天氣預報、警報。第十三條廣播、電視、報紙、電信、信息網路等媒體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要求播發的雷電天氣預報、警報信息後,應當及時向公眾傳播,對重大雷電天氣的補充、訂正預報、預警,有關媒體應當及時增播或者插播。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發生機理等基礎理論和防禦技術等應用理論的研究,並加強對防雷減災技術和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和開發。第三章防雷裝置安裝與檢測第十五條下列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必須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或者儲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航空、通信設施、廣播電視系統、計算機信息系統;
(五)國家戰略物資儲備及其他重要物資的倉儲場所,尚存地上建築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
(六)學校、賓館、大型娛樂場所等人口聚集場所;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國家和本省技術規范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十六條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防雷裝置的建設納入計劃,與主體工程或者整體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現有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尚未安裝防雷裝置的,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期限安裝防雷裝置。第十七條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八條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防雷裝置設計方案和相關材料報送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經審核合格的,由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經審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設計方案,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建設單位變更或者修改防雷設計方案的,應當按原程序報送審核。

❺ 小學生預防雷雨小知識

夏季到來,雷雨天氣增多,為切實加強學校夏季安全管理,讓小學生充分認識雷電的危害,並學會預防雷電襲擊的知識,現將雷電小知識講給大家。「遇到雷雨天氣時,在室外活動師生應立即進入建築物並關好門窗,不在大樹下避雨,不使用金屬桿雨傘,盡量不騎行自行車;要遠離陽台、金屬欄桿、金屬防盜網、電線等導體及建築物外牆,不使用水龍頭、淋浴器,盡量不使用電話,同時,關閉電視機、電腦、音響等用電設備。雷電交加時,如果在空曠的野外無處躲避,應該盡量尋找低凹地(如土坑)藏身,或者立即下蹲、雙腳並攏、雙臂抱膝、頭部下俯,盡量降低身體的高度,打雷時不要站在操場上。

為什麼要學習防雷小知識呢?因為,大家都知道,夏季是雷雨季節。從今年5月27日起,省防雷中心已經發布了預報:宣布我省進入雷電高發期。資料顯示,每年都有學生在雷雨天氣中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傷,甚至造成很大的悲劇。因此這就要求我們每一個人必須提高防雷意識,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雷擊事件的發生。那麼,掌握相應的防雷小知識就顯得特別重要。據專家介紹,如果說在室內(學校或者說在家)遇到雷電天氣,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1)立即關閉電視、電腦,注意千萬不要使用電視機的室外天線,因為雷電一旦擊中電視的天線,雷電就會沿著電纜線傳入室內,威脅電器和人生安全。

(2)盡可能的關閉各類家用電器,拔掉一切電源插頭,以防雷電從電源線入侵,造成火災或人員觸電傷亡。

(3)不要觸摸或靠近金屬水管以及與屋頂相連的上下水管道、不要在電燈下站立。盡量不要使用電話、手機,以防雷電波沿通信信號線入侵,造成危險。

(4)關好門窗。打雷時,不要開窗戶、不要把頭或手伸出窗外。

(5)不要在室外參加體育活動,如賽跑、打球、游泳等。

(6)不要到室外收取晾曬在鐵絲上的衣物。

這是我們在學校、或者說室內的防雷辦法,那麼,如果在室外,或者上放學的路途中遇到雷電天氣,應該怎麼辦呢?

(1)最好就近進入避雷裝置良好的建築物內,這是最安全的。千萬不要進入莊稼地的小棚房,小草棚,因為在那裡避雷雨很容易遭受雷擊。

(2)要遠離高煙囪、鐵塔、電線桿和大樹等物體,千萬不要站在大樹下避雨,否則是很危險的。

(4)打雷下雨時,注意不要打金屬骨架雨傘,或者扛舉長形物體,不要騎摩托車或者自行車。

(5)不要驚慌,不要奔跑,最好雙腳並攏,雙手抱膝就地蹲下,越低越好。

❻ 防雷檢測有必要去做嗎

您好,防雷檢測是非常有必要的,二類建築物防雷檢測一年一次;易燃易爆場所一類防雷檢測項目,一年檢測兩次!尤其是是人員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場所,例如學校、商場、醫院、住宅小區、火車站、城市軌道交通、加油站、油庫、煉化廠、化工廠等。
按照相關規定,凡是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須定期開展防雷檢測,易燃易爆場所每半年開展一次常規防雷檢測和防靜電檢測,其他場所則每年開展至少一次常規檢測。
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會隨著使用時間的增長而逐漸劣化、銹蝕或斷裂,例如浪涌保護器的性能會隨著使用時間的增長而漏流會越來越大,甚至超過安全值,如果不定期檢測是難以發現的,繼續使用漏流超標的浪涌保護器是非常危險的。還有很多浪涌保護器經過一個雷雨季節後,已經擊穿、燒壞或連接線斷裂等,這些都需要通過定期檢測來發現,並更換。更不用說外部防雷裝置(接閃器、引下線和接地裝置),長期暴露在外或埋於有腐蝕性的土壤中,很容易斷裂、銹蝕,影響其防雷效果,這些都需要經過專業的防雷檢測才能發現問題,提供合理的整改措施,確保防雷裝置的運行效果,降低雷擊安全隱患。
防雷檢測首先需要專業的技術人員組成的團隊,其次要有先進的設備進行精確測量電阻,最後還要對測量數據進行分析,並出具整改意見。整個環節缺一不可,看你所在哪個省份,找每個省比較好的防雷檢測公司,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等,如:安徽省的知行檢測就具備這樣的條件。
所以,各企事業單位定期開展防雷檢測是非常必要的。

❼ 貴陽市防雷減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防雷減災工作,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一部署、分級管理的原則。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全市防雷減災工作,並且負責南明區、雲岩區、小河區等未設氣象主管機構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其他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規劃、建設、安全生產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協同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第五條氣象主管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進行雷電監測、預報;
(二)負責防雷裝置設計的審核、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
(三)監督防雷裝置的檢測工作;
(四)開展防雷減災的科普宣傳、科技咨詢、教育培訓;
(五)組織對雷電災害防禦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第二章災害預防和處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防雷減災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雷電監測情況,開展雷電預報工作,及時向社會預告雷電發生的時間和重點區域;結合雷電災害發生特點,組織編制本地區雷電災害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七條對爆炸危險環境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建設項目,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雷擊風險評估;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評估情況,及時採取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組織雷擊風險評估,不得向建設單位收取費用。第八條遭受重大雷電災害的單位,應當將受災情況立即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公布地址、電話。
氣象主管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調查與鑒定,並且在10日內做出雷電災害鑒定書,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第九條雷電災害鑒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
(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三)鑒定結論;
(四)整改意見。第十條重大雷電災害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採取以下措施:
(一)調派人員救援;
(二)向有關地區通報災害信息;
(三)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四)轉移、疏散受災人員;
(五)保證受災群眾必需的生活設施和食品供應;
(六)做好現場緊急醫療救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七)消除災害隱患。第三章防雷工程第十一條下列場所、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建築物、構築物;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有關單位和個人要求安裝防雷裝置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指導、幫助,做好服務工作。第十二條防雷裝置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驗收、使用。第十三條防雷工程設計、施工、檢測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資質、資格證書,並且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防雷裝置的設計、施工、檢測。
氣象主管機構、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設計、施工、檢測單位。第十四條防雷裝置設計必須經過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圖;
(三)技術評價意見;
(四)防雷裝置檢測計劃。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應當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自收到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20日內,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合格的,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
申請單位根據《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修改後,重新申請。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核準的設計圖進行施工,設計圖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程序報審。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申請防雷裝置驗收,未經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申請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三)防雷工程竣工圖;
(四)《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❽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規范雷電災害管理,提高雷電災害防禦能力和水平,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禦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防禦(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風險評估、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等。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國防雷減災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和本單位的防雷減災工作,並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防雷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推廣應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強防雷標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術水平,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民防雷減災意識。
第六條 外國組織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防雷減災活動,應當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並在當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接受當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監測與預警
第七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規劃全國雷電監測網,避免重復建設。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建設,以防禦雷電災害。
第八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的建設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
第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根據雷電災害防禦的需要,按照職責開展雷電監測,並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災害防禦、救助部門提供雷電監測信息。
有條件的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可以開展雷電預報,並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發生機理等基礎理論和防禦技術等應用理論的研究,並加強對防雷減災技術和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和開發。

❾ 監控系統防雷

第一,首先是不要採用「防雷安全隱患設計」:A.防直擊雷:把攝像機立桿做成避雷針;B.防感應雷,採用接地防雷器——這兩項是多年來「專業防雷」給安防做的「專業防雷設計」——屬於安防系統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說等於給安防系統埋下兩顆」定時炸彈」。
第二,具體做法建議:
1) 室外攝像機,如果確實需要防直擊雷(需要雷擊概率論證),也只能用獨立避雷針保護攝像機立桿,攝像機立桿要離開避雷針3~5米以外,在避雷針的保護范圍內離得越遠越好;攝像機立桿只考慮物理強度和高度要求,不用考慮、也不用做專門的接地工藝,造價很低,水泥桿,木桿更好;如是金屬立桿,一定要做好攝像機與立桿絕緣;——系統所有攝像機都要與大地絕緣;
2) 防感應雷也需要論證,如果線路都穿管埋地走線,一般不再需要考慮防感應雷,避雷針旁的立桿攝像機下引線,最好能穿金屬管埋地,這樣也不用再考慮防感應雷措施了;確實需要防感應雷,也不是用「接地防雷器」,而是選用自帶輸入、輸出介面保護電路的攝像機或主機設備即可有效解決防感應雷問題;
3) 電源防雷:「專業防雷」做安防防雷宣傳時,都是大談建築物防雷和供電系統防雷,實際這都誰忽悠你上當打掩護;安防工程甲方的建築物和供電系統,在甲方建築物入住前,都是通過工程驗收合格了的,安防工程乙方不需要從頭考慮供電系統防雷了;這只要現場考察一下甲方早已使用的電腦,電視,路由器,熱水器等常規用電,是插上電源就使用,還是都要單獨考慮防雷,也就知道了;通常的電源適配器,開關電源等,雷電感應電動勢不會對輸出電壓產生影響的,也不會造成損壞;
4) 90年代以前做的監控工程,一般都沒有「防雷保護」,也很少聽說過被雷擊;2000年後,「專業防雷」開拓了安防防雷市場,「接地」和「防雷接地」大行其道,此後系統安全問題倍出,根本原因就是這些「防雷安全隱患設計」作孽,人為製造系統多點接地,形成大量的「地電位環路」安全隱患,打雷會燒設備,不打雷也會燒設備;燒了設備,就說是「雷擊燒的」,以訛傳訛,越防雷越燒,越燒越防雷,這就是安防行業被專業防雷開發成「肥肉市場」的歷史和現狀;實際多數批量燒毀安防設備的元兇,是人為製造的「系統多點接地」,地電位環路燒毀的;
5) 安防系統屬於廣域信息系統,對廣域信息系統和大地電磁環境的認識,「專業防雷」是毫無認識,把所有接地點都默認為「永恆的大地0電位」;我們安防行業自身的認識,也比較淡薄和膚淺;不過我們只要明白:系統單點接地,是避免地電位環路安全隱患最有效、最簡單、成本最低的「系統安全設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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