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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的宣傳

發布時間:2021-01-06 17:07:05

1. 廣告中「誇大宣傳」是怎樣定義的

廣告中「誇大宣傳」就是虛假宣傳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這就是法律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從法律規定看,這種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分為:經營者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和經營者利用其他方法進行虛假宣傳。

(1)虛假的宣傳擴展閱讀:

一般廣告宣傳或者其他形式的商業宣傳多圍繞有關商品或服務方面的信息,集中體現在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徵、商品的產地、價格、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及其它情況,虛假廣告內容與一般廣告一樣廣泛,可以涉及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各種狀況。

商品的原料決定商品的功能,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首先需要了解原料是什麼,各種原料的比例。如是同一種原料構成的,看是天然的還是人造的等等。虛假廣告採用的手法多種多樣,比如,商品由兩種原料混合而成,廣告便以天然原料來招來顧客,有時原料明明是人造的,而廣告卻故意加上一個美名來掩蓋低檔原料。

2. 工商局以宣傳虛假廣告查你會是怎麼處罰

網上的虛假宣傳行為,應當認定是公司的行為,而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行為。不管公司怎麼樣變更(分立、合並、轉讓),只要沒有被注銷,原來公司的所有民事責任,都應當由新設立的公司承擔。

也就是說,你轉過來的公司必須接受工商部門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廣告管理條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對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廣告的經營者、廣告的發布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2)虛假的宣傳擴展閱讀:

虛假廣告,就是指廣告內容是虛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誤解的,一是指商品宣傳的內容與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傳對象或受宣傳影響的人對商品的真實情況產生錯誤的聯想,從而影響其購買決策的商品宣傳。

這類廣告的內容往往誇大失實,語意模糊,令人誤解。虛假廣告行為在法律上表現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作為是指故意發布虛假廣告;不作為就是廣告發布者有義務說明或者警告,而不作為。

具體行為

1.廣告主介紹的商品、服務本身即是虛假的。

(1)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性能、功效等的說明,不符合商品的實際質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變食品、葯品、農葯等特殊商品的《廣告審批表》批准宣傳的內容,進行虛假、誇大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3)利用虛假廣告招生辦學、培訓技術。

(4)發布虛假的「致富信息、實用技術」廣告騙取錢財。

(5)無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郵購為名騙取購物款,非法牟利。

2.廣告主自我介紹的內容與實際不符。

(1)謊稱自己已取得生產許可證、商品注冊證;謊稱產品質量已達到規定標准、認證合格,並獲得專利等;謊稱產品獲獎、獲優質產品稱號等。

(2)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義為自己的企業或產品作廣告宣傳。

3.對產品、服務的部分承諾是虛假的,不能兌現的且帶有欺騙性的。

3. 虛假宣傳怎麼處罰

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5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3)虛假的宣傳擴展閱讀

治理行動:

市場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網信辦、郵政局等網路市場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決定於2018年5—11月聯合開展2018網路市場監管專項行動(網劍行動),重點打擊網路侵權假冒、刷單炒信、虛假宣傳、虛假違法廣告等違法行為。

《2018網路市場監管專項行動(網劍行動)方案》要求,嚴厲查處制售侵權假冒偽劣網路商品行為,探索建立生產、流通、消費全鏈條監管機制。嚴懲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偽造產地、廠名、質量標志,篡改生產日期,在網售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違法行為。

4. 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的區別

虛假表示和
虛假宣傳行為
是目前市場上常見的一種
不正當競爭行為
,這種行為不但使消費者無法了解商品的真實情況,而且可能使消費者作出錯誤的購買決策,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同時也不正當地爭取了交易機會,排擠了其他誠實經營者,破壞了公平競爭秩序。因此,《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5條第4項和第9條分別對這兩種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在實際執法活動中,大家普遍感到,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兩者的法律後果有著不同的規定的情況下,對此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比較困難。為此,本期我們將作出分析,以幫助大家加深理解。
一、商品的三種宣傳方式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4項規定:「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
認證標志

名優標志
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
商品質量
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本項規定是禁止在商品上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
虛假廣告
。」本條顯然是禁止採取廣告或其他方式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4項與第9條的邏輯關系看,該法規定了虛假宣傳商品的三種方法,即《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4項的「在商品上」與第9條的「廣告」和「其他方法」,三種方法應當是相互不同的。從實際情況看,「其他方法」只能是「在商品上」和「廣告」以外的其他方法,也即「在商品上」和「廣告」所涵蓋不了的方法。換一個角度說,我國《
廣告法
》對於廣告已有明確的界定,「在商品上」與「其他方法」只能是廣告以外的方法,而這些方法尚沒有法律上的嚴格界定。

5. 虛假廣告、虛假表示和虛假宣傳的區別

說簡單一點:虛假表示行為就是商標侵權行為,現實生活中表現在假冒他人商標回、擅自使用知名品答牌的包裝、裝潢等,虛假宣傳行為就是虛假廣告宣傳,現實表現在廣告誇大療效、性能、質量、有效期等。兩者最明顯的區分就是虛假表示帶有侵權行為,而虛假宣傳只是對自己的產品進行引人誤解的宣傳、虛構產品得到過什麼什麼大獎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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