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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監督疫情

發布時間:2020-12-29 22:35:07

㈠ 秦皇島市疫情監督電話

你可以關注一下秦皇島市新聞網,看看上面這個疫情監督電話是多少

㈡ 突發傳染病疫情時衛生監督員應該做哪些

鄉鎮衛生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_字)一、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一)組織領導:成立重大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下設醫療隊、撲疫隊和

㈢ 作為一名衛生監督所值班人員 在接到疫情上報後 該怎麼處置

1、核實疫情報告的真實性;
2、向領導匯報疫情;
3、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流行病學調查;
4、向上級部門報告;
5、調查終結報告

㈣ 微信上線疫情監督功能有何重要意義

這是為了用大數據更好地監控全國的疫情。

㈤ 村衛生室的各項管理制度

XX市村衛生室管理制度
村衛生室職責
一、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在核定的執業范圍內執業。
二、宣傳國家衛生法規,開展群眾性健康教育,建立家庭健康檔案。
三、在鄉鎮衛生院的指導下開展計劃免疫接種、婦幼保健管理等預防保健工作。
四、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初級診治和轉診指導。
五、積極開展農村除害滅病和環境衛生綜合整治的技術指導。
六、協助村民委員會積極宣傳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嚴格執行新農合各項政策規定,熱心為廣大參合農民服務。
七、負責村級衛生監督。
八、完成疫情、出生及死亡情況等衛生信息統計上報工作。
九、完成上級衛生部門布置的其它工作。
附件2:
鄉村醫生行為規范
一、救死扶傷,發揚人道主義。時刻為患者著想,千方百計為人民群眾解除病痛。
二、文明服務,禮貌待人。接待患者使用文明語言,舉止端莊,態度和藹,以愛心溫暖病人。
三、服從管理,合法行醫。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按照醫療操作常規行醫,虛心接受鄉鎮衛生院和上級醫療衛生機構的技術指導和業務管理。
四、確保安全,合理收費。對病人高度負責,注重醫療安全,不亂收費,不違規多收費。
五、尊重人格,保守醫密。對待病人一視同仁,不泄露病人隱私與秘密。
六、搞好宣傳,加強防控。經常利用各種時機,向村民宣傳衛生保健知識,適時進行健康教育,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新農合、愛國衛生等方面的工作。
七、不斷學習,提高水平。善於在工作實踐中總結經驗教訓,鑽研醫術,精益求精,不斷更新知識,提高醫療技術水平。
八、互幫互學,團結協作。正確處理好與相鄰村衛生室之間的關系,團結協作,互相學習。
附件3:
村衛生室預防接種工作制度
一、村衛生室醫務人員必須具備預防接種資質,方可開展預防接種活動。嚴禁無資質單位和人員從事預防接種。
二、必須接受上級醫療衛生機構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按時參加例會、培訓及考核。
三、完整收集轄區總人口數及0-14歲各年齡組人口構成資料,及時掌握免疫規劃目標兒童流入、流出和各月出生情況。在兒童出生後1個月內,及時建立預防接種證、卡。
四、按時制訂一類疫苗使用計劃,做好疫苗管理,保證疫苗冷藏。
五、接種場所設置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在顯著位置公示疫苗的品種、免疫程序、接種方法、作用、禁忌症、不良反應及注意事項等。
六、認真履行接種前告知和健康狀況詢問義務,按月規范實施預防接種,接種後現場觀察15-30分鍾,確保預防接種注射安全,常住兒童和流動兒童免疫規劃疫苗全程合格接種率達到95%以上。每年秋季入學時,指導轄區托幼機構、學校開展兒童入托、入學查驗預防接種證工作,對無接種證及未完成常規免疫的14歲以內兒童進行補證(種)。
七、開展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報告,並對預防接種後發生的一般反應及時進行處理。
八、開展國家免疫規劃疫苗針對傳染病監測工作,參與疫情處理。
九、開展健康教育,及時張貼預防接種宣傳畫,設立預防接種咨詢電話,接受有關咨詢活動。
十、規范管理預防接種各類資料,年終對全年資料整理歸檔。
十一、實行以鄉為單位集中式接種的地區,村衛生室負責轄區人口資料的收集上報、接種通知單發放、針對傳染病疫情和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與處理、預防接種健康教育與咨詢、轄區學校和托幼機構查驗接種證工作指導等工作。
附件4:
村衛生室婦幼保健工作制度
一、認真學習貫徹《母嬰保健法》等婦幼保健法律法規。
二、有專人負責婦幼保健工作,掌握本村婦幼工作基本情況,在鄉級衛生院的指導下開展保健業務。
三、開展孕產婦系統管理。做好早孕摸底、建卡、登記,對疑似高危孕產婦及時轉送鄉級管理。動員住院分娩,負責產後訪視工作。
四、開展兒童系統管理。做好兒童保健建卡、登記及高危兒初篩和轉診。
五、做好婦女、兒童疾病防治工作。配合鄉級開展婦女病普查普治、兒童體格檢查,做到資料准確,登記齊全。
六、做好婦幼衛生信息管理。及時收集、匯總、上報各類信息。
七、按時參加鄉級婦幼工作例會,匯報工作,接受培訓和業務指導,按時完成上級分配的各項工作任務。
八、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向孕產婦及兒童家長宣傳婦幼保健科普知識,指導群眾開展家庭自我保健。
九、做好婦幼衛生項目工作,提高婦女兒童健康水平。
十、按時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婦幼保健工作。
附件5:
村衛生室健康教育制度
一、在上級衛生部門和健康教育機構的指導下,廣泛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通過宣傳教育,提高群眾健康意識、自我保健意識,強化農民群眾良好衛生行為養成。
二、設置並管理本村的健康教育宣傳欄,結合季節防病重點,進行各種類型的防病科普知識宣傳,及時在宣傳欄內張貼、刷寫相應的健康教育資料,每月至少更換1次。接收上級下發的健康教育資料,宣傳教育資料應及時存檔。
三、以改變不良行為和生活方式為內容,開展鄉村健康知識宣傳。結合群眾健康教育需求或當地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高危人群為重點對象,上門進行相關健康知識的宣傳,包括常見病、慢性病、重點管理疾病的防治知識等;引導村民養成正確的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不斷提高居民健康教育知識知曉率。
四、定期按規定發放健康教育資料,以慢性病管理為重點,在患者隨訪中針對病情開展口頭教育,並發放健康教育處方。
五、加強控煙教育,引導村民爭創無吸煙家庭,無煙辦公室、會議室、診室等活動。
六、積極指導和組織村民滅蠅、滅蚊、滅鼠、滅蟑螂等「除四害」活動。
附件6:
村衛生室醫療文書書寫制度
一、按規定完善醫療文書,主要包括:門診病歷、門診登記本、處方、處置(注射、清創、換葯等)登記本、輸液卡等,以縣區為單位統一格式、內容、要求等。
二、醫療文書必須由具備執業資質的衛生技術人員按照職責范圍和要求完成,並由書寫者本人簽名。
三、醫療文書應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書寫,記錄內容必須客觀、真實、及時、完整,字跡清楚,不得隨意塗改,特殊情況下必須修改時,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四、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書寫處方時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和醫學術語,葯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准確,不得自行編制名稱或代號。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葯品。
五、村衛生室所有使用葯品的治療過程,必須同時有處方和調劑記載。
六、村衛生室醫療文書存檔不得少於5年,其中,處方存檔不得少於3年。
附件7:
村衛生室醫療安全制度
一、醫務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應有的醫療技術水平。
二、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認真執行技術操作規范,定期對醫療安全進行自查。
三、認真執行《葯品管理法》,切實加強葯品管理,嚴格按規定用葯。
四、嚴格執行護理工作的「三查七對」制度,處方調劑的「四查十對」制度及院感的有關規定。
五、及時對急危重患者採取緊急措施進行搶救治療,並做好適時轉診的相關工作。
六、對醫療設備、電源等要定期檢查維修,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七、嚴禁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工作。
八、村衛生室應在經審批衛生許可的范圍內行醫,不得開展除一般簡單體表清創縫合外的任何手術。
九、加強醫患溝通,妥善處理醫療糾紛,預防醫療事故發生。
附件8:
村衛生室安全注射制度
一、堅守工作崗位,加強業務學習,熟練掌握各種注射劑的不良反應、配伍禁忌及應急處理措施。
二、注射應按處方和醫囑執行。對過敏性葯物,必須按規定做好注射前的過敏試驗。注射室內應張貼常用葯物配伍禁忌表。
三、嚴格執行查對制度,注射時做到細致、准確,對病人熱情、體貼。
四、對准備注射的葯品,應仔細檢查外觀質量,凡出現過期、變質、污染、發霉、無標簽或標簽不清、安瓿有裂紋、內容物有不散的凝塊或異物等現象的,一律不得使用。
五、嚴格執行無菌操作規程,使用合格的一次性無菌塑料注射器,做到一人一針一管,用後要立即毀形,嚴禁再次使用。。
六、密切觀察患者注射中和注射後的反應情況,發生過敏反應或其他異常現象時,應立即停止注射,並採取緊急處置措施,處置效果不明顯時,應果斷、快速轉上級醫院。
七、搶救用葯品、器械,定位放置在利於實施搶救的位置,並定期檢查,及時調整補充。
八、嚴格執行隔離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注射室內每日消毒,定期監測。
附件9:
村衛生室消毒隔離制度
一、嚴格遵守消毒滅菌制度,認真執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
二、嚴禁衛生室內設置生活區。
三、醫務人員在工作區內,要衣帽整潔,嚴禁著工作服到非工作場所。診療前後應及時洗手、必要時使用消毒液浸泡消毒。
四、敷料缸、持物鉗等醫療器械用品要定期消毒。體溫計、壓脈帶、壓舌板要一人一用一消毒。
五、治療室門窗應密閉良好,定時通風換氣,每日使用紫外線消毒,定期監測,並記錄完整。治療室紫外線消毒時,應具備避光條件,以免對治療室外的人員造成傷害。
六、各種醫療用具使用後均須及時消毒後備用。被褥、床墊要定期洗曬、消毒、更換。
七、應盡量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降低感染率。對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應當按照規定處理。嚴禁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
附件10:
村衛生室醫療廢物處置制度
一、村衛生室必須嚴格執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正確處理醫療廢棄物。
二、在醫療過程中要盡量減少有害、有毒廢棄物和傳染性廢棄物的數量。
三、醫療廢物採取分類收集原則,配備黑、黃、紅三種顏色的污物袋:黑色袋,裝生活垃圾;黃色袋,裝醫用垃圾(感染性廢棄物);紅色袋,裝可以直接焚燒、放射性和其他特殊廢棄物。污物袋應堅韌耐用,首選可降解塑料袋。所有廢棄物都應經消毒後,分別放入標有相應顏色的污物袋,每日及時處理清空。
四、使用過的一次性物品不得重復使用,嚴禁出售或隨意混入生活垃圾中丟棄。針頭、輸液器等銳器不應與其他廢棄物混放,要先進行毀型處理,再消毒,最後集中焚燒或及時深埋。
五、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及感染病人排出的體液、濃液等,要先加1/5量的漂白粉,攪勻後加蓋放置4小時,再倒入廁所。
六、完整保存醫療廢物處置登記記錄,並定期向轄區鄉鎮衛生院上報處理報表。
七、嚴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變賣醫療廢物。
附件11:
村衛生室葯品管理制度
一、認真執行《葯品管理法》及相關規章制度。加強葯品管理,為農民群眾提供有效、安全、放心的葯物。
二、村衛生室必須按照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基本用葯目錄,規范葯品的采購、使用與管理。不得將村衛生室作為企業葯品零售點。
三、葯房獨立設置,布局科學、合理,符合衛生學要求,方便病人取葯。
四、葯房管理規范,分工明確,陳列、擺放有序,特殊葯品專人負責保管。
五、村衛生室葯品以縣為單位集中統一配送,建立葯品入庫驗收登記簿。葯品購進票據存放不得少於5年。
六、堅持合理用葯,因病施治,注意配伍禁忌,確保葯品使用安全、有效。
七、葯房必須憑處方調劑發葯,認真核實、查對,防止差錯事故發生。
八、定期清查葯房,做到葯賬相符。及時清除變質、過期、失效葯品。
九、按規定使用合格的一次性無菌器械,使用後毀形、消毒,統一銷毀,並有記錄。
十、主動配合葯品監督部門的檢查與技術指導,嚴格執行相關規定。
附件12:
村衛生室傳染病報告制度
一、認真貫徹執行《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辦法》、《醫療機構法定傳染病報告管理規范》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全面做好村衛生室傳染病報告工作。
二、村衛生室為傳染病疫情責任報告單位,村衛生室醫務人員為疫情責任報告人。
三、建立門診日誌、傳染病登記本等相關登記並按照規范認真填寫。
四、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時,或發現其他傳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發時,應於2小時內以最快的通訊方式(電話、傳真)向當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於2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對其他乙、丙類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規定報告的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診斷後,應於24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
五、醫務人員應定期參加傳染病防治知識和相關法規的學習、培訓。
六、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傳染病流調、隨訪、疫點處理及密切接觸者隔離等工作。
附件13:
村衛生室衛生監督工作制度
一、村級衛生監督是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組成部分,村衛生室醫師為本村衛生監督信息員,承擔衛生監督工作任務。
二、認真做好本村范圍內的食品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等衛生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監督工作檔案,按時上報相關資料。
三、積極預防食物中毒的發生,對本村飲食服務人員建立健康檔案,進行食品衛生法規培訓,對村民操辦紅、白喜事事先向鄉鎮衛生監督專干報告,並協助對食品衛生的現場進行監督、指導。
四、對轄區內發生的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時向上級報告,盡最大努力保護好現場,並協助做好處置工作。
五、掌握轄區內醫療市場的相關情況,如出現游醫和無證行醫應及時向上級報告,協助查處。
六、按時參加有關會議和培訓,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臨時性衛生監督工作任務。
附件14:
村衛生室考核管理工作制度
一、開展鄉村一體化管理。做到鄉村兩級醫療機構統一業務指導、統一人員培訓、統一葯品配送、統一新農合政策實施、統一公共衛生考核。
二、以縣區為單位,實施村衛生室六統一管理,即實行標識標牌、醫療文書、防保卡冊、工作制度、收費票據、用葯目錄六統一。
三、嚴格執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鄉村醫生至少每兩年接受一次業務培訓,結合實踐,主動自學,更新醫學知識,提高業務水平,積極參加縣、鄉衛生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組織的學習培訓活動。
四、積極配合衛生部門組織的公共衛生考核,村衛生室公共衛生考核每年至少組織進行2次。
五、村衛生室公共衛生考核結果與村醫公共衛生服務補助經費掛鉤。
六、鄉村醫生參加培訓考核結果,年度公共衛生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執業再注冊及衛生室換發新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重要依據。

㈥ 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的工作規范

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眾健康,規范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是指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依據傳染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對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執法的活動。
本規范所指的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采供血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能力建設,保障人員配備,合理配置工作裝備,並將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在開展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時,適用本規范。
第二章 監督職責及要求
第五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職責:
(一)制定全省(區、市)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劃、年度計劃,以及相應工作制度;根據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情況,確定年度重點監督工作;
(二)組織實施全省(區、市)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及相關培訓;對下級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指導、督查;
(三)組織協調、督辦、查辦轄區內傳染病防治重大違法案件;
(四)承擔國家衛生監督抽檢任務,組織實施轄區內衛生監督抽檢;
(五)負責全省(區、市)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信息管理及數據匯總、核實、分析和上報工作;
(六)承擔上級部門指定或交辦的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任務。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職責:
(一)根據本省(區、市)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劃、年度計劃,結合實際,制訂轄區內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計劃,明確重點監督內容並組織落實;
(二)組織開展轄區內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培訓工作;
(三)組織開展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預防接種、傳染病疫情報告、傳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醫療廢物處置及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等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工作;
(四)組織查處轄區內傳染病防治違法案件;
(五)負責轄區內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信息的匯總、核實、分析和上報工作;
(六)設區的市對縣級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指導、督查;
(七)承擔上級部門指定或交辦的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任務。
第七條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明確具體科(處)室,負責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縣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有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的科室或指定專人從事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
第八條 實施現場衛生監督前,監督人員應當明確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任務、方法、要求,檢查安全防護裝備,做好安全防護。
第九條 實施現場衛生監督時,發現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收集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當依法先行採取證據保全措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檔案,掌握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情況及傳染病防治工作情況。
第三章 衛生監督內容及方法
第一節 預防接種的衛生監督
第十一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預防接種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接種單位和人員的資質情況;
(二)接種單位疫苗公示、接種告知(詢問)的情況;
(三)疫苗的接收、購進、分發、供應、使用登記和報告情況;
(四)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處理和報告情況;
(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預防接種相關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等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預防接種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接種單位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經過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證明文件、工作人員的預防接種專業培訓和考核合格資料;
(二)核查接種單位接收第一類疫苗或者購進第二類疫苗的記錄,接種情況登記、報告記錄,以及完成國家免疫規劃後剩餘第一類疫苗的報告記錄;
(三)查閱接種單位醫療衛生人員在實施接種前,對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告知、詢問記錄;查閱實施預防接種的醫療衛生人員填寫的接種記錄;
(四)檢查接種單位在其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的情況;
(五)查閱鄉級醫療衛生機構向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分發第一類疫苗的記錄;
(六)查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疫苗購進、分發、供應記錄,核查記錄的保存期限;
(七)查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預防接種相關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等工作記錄和資料;
(八)查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向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索取的證明文件,核查文件的保存期限;
(九)查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處理和報告的記錄。
第二節 傳染病疫情報告的衛生監督
第十三條 傳染病疫情報告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的管理組織、制度情況;
(二)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日常管理和質量控制的情況;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時對轄區內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審核確認,並開展疫情分析、調查與核實的情況;
(四)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履行與相關部門傳染病疫情信息通報職責的情況。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情況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設置疫情報告管理部門或明確疫情報告管理職責分工的文件資料,核查疫情報告管理部門和專職疫情報告人員,查閱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制度;
(二)查閱傳染病疫情報告和審核記錄、各類常規疫情分析報告等文字資料,核查設置疫情值班、咨詢電話的情況;核查收到無網路直報條件責任報告單位報送的傳染病報告卡後,進行網路直報的情況;
(三)查閱傳染病疫情通報制度,與港口、機場、鐵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互相通報甲類傳染病疫情的記錄;與動物防疫機構互相通報動物間和人間發生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以及相關信息的記錄;(四)檢查傳染病疫情網路直報設備運行情況,疫情報告人員現場演示傳染病的報告、審核確認、查重等情況;
(五)查閱與傳染病疫情報告相關的其他記錄情況。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醫療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情況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設置疫情報告管理部門或明確疫情報告管理職責分工的文件資料,核查專職疫情報告人員;查閱傳染病報告管理制度,內容應當包括傳染病診斷、登記、報告、異常信息的快速反饋、自查等方面。
(二)查閱診療原始登記(包括門診日誌、出入院登記、檢驗和影像陽性結果)、傳染病報告卡、傳染病網路直報信息等資料,核查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報告的情況;
(三)查閱開展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內部自查的記錄及有關資料;
(四)查閱定期組織臨床醫生、新上崗人員開展傳染病報告管理專業培訓與考核的資料;
(五)檢查傳染病疫情網路直報專用設備及運轉情況,專職疫情報告人員演示傳染病網路直報操作;
(六)對不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縣級以下醫療機構,查閱傳染病報告登記記錄。
第十六條 監督檢查采供血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情況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制度;
(二)查閱HIV抗體檢測兩次初篩陽性結果登記情況,以及獻血者或供漿員登記簿,核查HIV初篩陽性結果報告情況及送檢確認情況;
(三)對於設置疫情網路直報系統的機構,檢查疫情報告人員演示網路直報操作,檢查傳染病疫情網路直報系統的運轉情況;
(四)對不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機構,查閱傳染病報告登記記錄。
第三節 傳染病疫情控制的衛生監督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傳染病疫情控制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建立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及落實情況;檢查醫療衛生人員、就診病人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診點的設置和運行情況;
(三)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診療的情況;
(四)消毒隔離措施落實情況;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的消毒處理情況。
第十八條 監督檢查醫療機構傳染病疫情控制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和應急處理預案等管理文件;
(二)檢查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診點設置情況和預檢、分診落實情況;
(三)檢查醫療衛生人員、就診病人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四)檢查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診療服務情況;
(五)檢查對法定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採取隔離控制措施的場所、設施設備以及使用記錄。查閱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對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記錄。
第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傳染病疫情控制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情況;
(二)發現傳染病疫情時,依據屬地管理原則及時採取傳染病控制措施的情況。
第二十條 監督檢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傳染病疫情控制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傳染病監測制度、本轄區內的傳染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收集、分析和報告傳染病監測信息的資料,以及預測傳染病的發生、流行趨勢的資料;
(二)查閱傳染病疫情調查處置技術方案或預案,以及傳染病疫情調查處理記錄、報告;
(三)查閱傳染病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記錄和資料,以及疫點、疫區衛生處理記錄。
第四節 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的衛生監督
第二十一條 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醫療衛生人員接受消毒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執行消毒隔離制度的情況;
(三)醫療用品、器械的消毒、滅菌情況;
(四)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的情況;
(五)消毒產品進貨檢查驗收、使用和管理情況;
(六)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消毒隔離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消毒管理組織設置文件、消毒管理制度、工作計劃及檢查記錄;
(二)查閱工作人員消毒技術培訓記錄;現場提問相關工作人員消毒隔離知識;檢查相關工作人員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
(三)查閱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記錄或檢測報告,查閱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整改記錄。必要時現場采樣監測消毒與滅菌效果;
(四)查閱消毒產品進貨檢查驗收記錄;檢查消毒產品相關證明文件、使用日期和有效期;
(五)檢查醫療機構相關科室(重點是發熱門診、腸道門診和感染性疾病科等)執行消毒技術規范、標准和規定情況;
(六)檢查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進行隔離的場所、設施和措施。
第五節 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監督
第二十三條 醫療廢物處置情況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醫療廢物管理組織、制度、應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二)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培訓情況;
(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轉運、登記的情況;
(四)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情況;
(五)醫療廢物、污水的處置情況;
(六)實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醫療衛生機構與具有資質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簽訂合同的情況;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醫療廢物處置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設置醫療廢物管理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崗位職責的文件資料,核查監控部門和管理人員;
(二)查閱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醫療廢物分類收集、交接、登記等規章制度以及應急方案;
(三)查閱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的資料;
(四)檢查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設備,查閱健康檢查記錄;
(五)查閱醫療廢物登記簿,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是否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規定,使用專用包裝物或容器分類收集醫療廢物,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說明和警示標識;
(六)檢查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專用包裝物或容器、暫時貯存的地點和條件,核查醫療廢物運送線路;
(七)檢查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的消毒、清潔地點與情況;
(八)查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資質、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等資料;檢查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設施、方法及記錄資料;
(九)檢查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實施消毒的設備設施及其運轉維護情況;查閱消毒處理記錄和監測記錄。
第六節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衛生監督
第二十五條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一、二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備案情況;三、四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開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
(二)從事實驗活動的人員培訓、考核及上崗持證情況;
(三)管理制度、應急預案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四)開展實驗活動情況;
(五)實驗檔案建立和保存情況;
(六)菌(毒)種和樣本的採集、運輸和儲存情況。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查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菌(毒)種和樣本採集、運輸及實驗活動等管理情況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一級、二級實驗室的備案證明和三級、四級實驗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資格證書》;
(二)查閱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資料和上崗證;
(三)核查實驗室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的記錄;
(四)檢查二級及以上實驗室相應設備配置情況;
(五)查閱實驗檔案;核查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實驗檔案的保存年限;
(六)查閱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批准文件;查閱實驗室經論證可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證明文件;查閱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資質證明文件,以及相關實驗活動的記錄;
(七)查閱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安全保衛制度;檢查三、四級實驗室在明顯位置標示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以及進入實驗室人員的防護用品配備情況;
(八)查閱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登記及結果報告記錄;檢查是否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同時從事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
(九)查閱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及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的資料;
(十)查閱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報告、處置記錄;
(十一)查閱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來源、採集過程和方法的記錄;
(十二)查閱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的批准文件;查閱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運輸過程中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泄漏後的報告記錄。
第二十七條 監督檢查保藏機構菌(毒)種和樣本儲存管理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保藏機構的資格證書;
(二)查閱安全保管制度、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進出與儲存的記錄,接受實驗室提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的登記和開具接收證明情況;
(三)查閱向實驗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的登記,核查實驗室提交的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批准文件;檢查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設專庫或者專櫃單獨儲存的情況;
(四)查閱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儲存過程中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泄漏後的報告記錄。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建設,組織分析轄區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信息,為制定傳染病防治相關政策提供依據。
第二十九條 各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定期匯總分析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信息,報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
各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設置專(兼)職人員負責轄區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信息採集、報告任務,及時、准確上報監督檢查相關信息。
第五章 監督情況的處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開展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後,應當及時將檢查情況反饋被檢查單位,將監督檢查結果與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校驗和等級評審等管理工作掛鉤。對存在問題的,應當出具衛生監督意見書;對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當地公安機關。
第三十一條 對菌(毒)種保藏機構未依照規定儲存實驗室送交的菌(毒)種和樣本,或者未依照規定提供菌(毒)種和樣本的,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逐級報告。
第三十二條 對重大的傳染病防治違法案件,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對涉及消毒產品、飲用水、學校和公共場所的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應當適用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科研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的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三十四條 傳染病疫情暴發、流行期間,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重點對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疫情控制措施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衛生部2010年9月17日印發的《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工作規范》(衛監督發〔2010〕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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