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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廣告屬於虛假宣傳嗎

發布時間:2020-12-24 04:10:30

1. 虛假宣傳怎麼處罰

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5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1)虛假廣告屬於虛假宣傳嗎擴展閱讀

治理行動:

市場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網信辦、郵政局等網路市場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決定於2018年5—11月聯合開展2018網路市場監管專項行動(網劍行動),重點打擊網路侵權假冒、刷單炒信、虛假宣傳、虛假違法廣告等違法行為。

《2018網路市場監管專項行動(網劍行動)方案》要求,嚴厲查處制售侵權假冒偽劣網路商品行為,探索建立生產、流通、消費全鏈條監管機制。嚴懲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偽造產地、廠名、質量標志,篡改生產日期,在網售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違法行為。

2. 關於舉報企業虛假宣傳,是不是誰舉報誰舉證呢

你舉報盡量提供他們虛假宣傳的依據,如果你什麼依據都沒有,相關部門是不會受理的,如果真的有事實存在,他們會進一步的調查

3. 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的區別

虛假表示和
虛假宣傳行為
是目前市場上常見的一種
不正當競爭行為
,這種行為不但使消費者無法了解商品的真實情況,而且可能使消費者作出錯誤的購買決策,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同時也不正當地爭取了交易機會,排擠了其他誠實經營者,破壞了公平競爭秩序。因此,《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5條第4項和第9條分別對這兩種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在實際執法活動中,大家普遍感到,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兩者的法律後果有著不同的規定的情況下,對此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比較困難。為此,本期我們將作出分析,以幫助大家加深理解。
一、商品的三種宣傳方式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4項規定:「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
認證標志

名優標志
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
商品質量
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本項規定是禁止在商品上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
虛假廣告
。」本條顯然是禁止採取廣告或其他方式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4項與第9條的邏輯關系看,該法規定了虛假宣傳商品的三種方法,即《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4項的「在商品上」與第9條的「廣告」和「其他方法」,三種方法應當是相互不同的。從實際情況看,「其他方法」只能是「在商品上」和「廣告」以外的其他方法,也即「在商品上」和「廣告」所涵蓋不了的方法。換一個角度說,我國《
廣告法
》對於廣告已有明確的界定,「在商品上」與「其他方法」只能是廣告以外的方法,而這些方法尚沒有法律上的嚴格界定。

4. 什麼是房屋廣告虛假宣傳 賣房虛假宣傳怎麼辦

相信地產廣告,業主高價購房

2010年11月份,決定購房的孟先生開始積極奔走於合肥市各大樓盤之間,孟先生最終決定購買離市區較近的某樓盤,雖然該樓盤價格稍貴,但除了離工作地點近以外,更重要的是該樓盤宣稱具有多項強大優勢。

孟先生記得開發商展示了一段此樓盤最經典的廣告宣傳詞:「秉承歐陸新古典主義設計理念,世界級皇家園林,國際級航母配套,五星級豪華會所,國際運動中心、貴族式幼兒園、優質小學、國際風情商業街,滿屋名牌,9A精裝,全球頂尖物業等鍛造成功人士的王者豪庭。」

交房時發現上當,房屋虛假廣告宣傳

等著收房的孟先生以為自己可以搬進「豪宅」了,然而事實並非如此,隨著工程的不斷推進,該樓盤建造的綠化率並未達標,小區內有超大面積的人工湖的宣傳也涉嫌虛假宣傳。別說皇家園林,普通綠化率都沒有達到。

孟先生拿著宣傳材料去法院起訴開發商要求退房,但是法院經過審理,發現購房合同中並沒有關於廣告上的宣傳項,因此不能算是欺詐,孟先生的請求沒有得到支持。其實虛假廣告和欺詐廣告是開發商經常使用的伎倆,但普通老百姓並不懂得維權,去法院起訴百分之九十是業主吃虧——法院最終採信的是業主簽署的合同,對於虛假廣告卻無能為力。

法律專家提醒,不要以廣告為依據

在房地產銷售中,廣告和銷售宣傳資料對購房人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預售階段,購房人將要購買的房產僅是在建工程,他們據以決定是否買房的依據就只有廣告。但是由於目前市場監督機制還不到位,法律規范還沒有完善,再加上一些市場主體的法制意識不強,虛假廣告在房地產行業肆意泛濫。

但是我國法律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在此提醒購房者,如果您是因為看中廣告中的某項宣傳才決定購買某樓盤時,一定要將廣告中宣傳的條件明確的寫進購房合同中,否則一旦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當初您的期望,是很難主張自己的權利的。

5. 電商網頁虛假宣傳屬於不正當競爭法的范疇嗎

一、網路虛假宣傳行為的定義及特點
(一)網路虛假宣傳行為的定義
網路是一種信息傳播的媒介,借用網路媒介傳播、宣傳虛假信息就是網路虛假宣傳行為。工商部門查處的網路虛假宣傳行為限於經營者為介紹及推銷相關商品(服務),對商品(服務)的相關信息進行宣傳,除此之外的借用網路媒介傳播虛假信息行為,不屬於工商部門的監管職權范圍。
工商部門查處網路虛假宣傳行為的法律依據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及《廣告法》第四條等相關法律規定。
(二)網路虛假宣傳行為的特點
1.網路虛假宣傳的手段多樣
例如,利用視頻插播發布虛假廣告,利用自設或他人網站發布虛假信息,通過電子郵箱、微博、微信、論壇留言等發布虛假廣告,利用網上關鍵字搜索、超鏈接技術發布虛假廣告等。
2.網路虛假宣傳的方式具有強迫性
很多網路信息發布者運用技術手段將虛假信息主動推送至目標群體,如電子郵件、垃圾簡訊等。這些信息往往不以接收者的意志為轉移,具有強迫性。
3.網路虛假宣傳的可識別性差
實踐中,很多網路虛假宣傳採用隱性廣告宣傳形式,如論壇討論、留言和網站新聞等。這些虛假宣傳比傳統廣告更具有隱蔽性和不可識別性,增加了有效監管的難度。
4.網路虛假宣傳的受眾范圍廣
網路信息的傳播速度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在網路上傳播的虛假信息速度快、范圍廣、影響更直接。
二、網路虛假宣傳的類型及其發布途徑
(一)網路虛假宣傳的類型
根據宣傳內容是否有事實根據,網路虛假宣傳方式可分為3類。
1.欺詐性的虛假宣傳
宣傳的內容完全無事實依據,帶有明顯的欺詐性質,如有關商品(服務)根本就不存在,有關商品(服務)的質量信息純屬捏造。
2.誇張性的虛假宣傳
濫用不切實際的誇張之詞,高估商品(服務)的質量、功效等,從而達到促銷目的。執法實踐中,行為人經常會提出所謂「藝術誇張」的辯解。判定行為人的宣傳是否屬於正常的「藝術誇張」,要看宣傳中使用的誇張能否被公眾接受和識別,是否使人產生誤解。
3.誤導性的虛假宣傳
採用模稜兩可、似是而非的用語進行宣傳,宣傳內容貌似真實,其實並無事實或科學依據,極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
(二)網路虛假宣傳的發布途徑
1.利用第三方網路平台發布虛假信息
實踐中,越來越多的經營者在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上發布虛假信息,主要方式是與平台建立友情鏈接,在平台中植入橫幅式廣告。
2.利用非交易性網路平台發布虛假信息
非交易性網路平台(如BBS、網路社區)是人們依託網路構築的活動區域。網路虛假廣告等信息在上述網站中多以論壇主題帖、新聞組、網上調查等形式發布,迷惑性大,操作性強,難以識別與規范。
3.利用自身開設的網站發布虛假信息
經營者將自行設計製作的信息通過自己的網站對外發布。
4.利用手機移動通信、電子郵件等新媒介發布虛假信息
使用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微信等發布方式,將虛假信息直接發送至目標群體,速度快、針對性強、成本低且受眾面廣。
5.利用視頻插播發布廣告
在等待網頁下載或打開新網頁的空檔期間,有時會出現另一個以瀏覽視窗的形式出現的全屏或半屏、可退出或不可退出的網路廣告,打斷正常節目的播放,強迫用戶觀看。
三、網路虛假宣傳案件查辦難點分析
(一)案源發現難
網路市場區別於有形市場,信息發布不受時間、空間等客觀條件的束縛,僅僅運用傳統的工作方法與手段排查虛假的網路宣傳違法行為耗時多、工作強度大、精確查處難。
(二)管轄權確定難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案件一般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工商機關管轄。具體到網路虛假宣傳行為,若認定為虛假廣告行為,根據相關規定應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的工商機關管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機關管轄有困難的,可以將廣告發布者的違法情況移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機關管轄。實踐中,網路虛假宣傳行為案件的管轄權難以確定。
(三)證據固定難
網頁數據以數字化信息編碼為原形,具有易復制、易篡改、易清除等特點,難以按照法律規定提取並固定保存原件。在取證過程中,如果當事人拒絕對其從事網路虛假宣傳的製作情況和數據證據作確認,工商機關只能通過公證或其他方式加以輔證,而公證等手段只能確認數字證據取得過程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無法鑒別其內容的真實性。此時,需要向網路服務提供商收集當事人計算機數據信息記錄備份,獲取當事人發出該數據的原始信息,無形中增加了工商機關執法檢查的成本和難度。
(四)責任追究難
網路虛假宣傳案件責任追究難首先體現在違法主體難以查找及認定。當前,互聯網市場准入機制還未完全實現實名認證,網下違法責任主體難以尋找。有的違法者遠在外地不配合調查,有的是皮包公司根本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行政執法成本高,責任難以追究。
四、網路虛假宣傳案件的查辦策略及方法
(一)查辦策略
網路技術日新月異,網路經營模式不斷更新,工商機關必須加強對網路經營及服務行為的研究,及時更新網路知識,深刻了解網路虛假宣傳行為的違法特點及表現形式。由於網路虛假宣傳行為涉及的違法主體多,對主體認定、管轄確定、證據固定、責任追究等造成困難,查辦網路虛假宣傳案件時應將重點放在網路虛假宣傳行為的首要實施者,即網路廣告中的廣告主,這樣有利於最大限度達到執法目的。
(二)查辦方法
1.採取多種渠道和方法發現案源
根據上海市對互聯網廣告經營單位的統計調查,90%左右的經營額集中在少數幾十家互聯網廣告企業。抓住龍頭廣告企業,關注有影響的重點網站,定期開展網上巡查,是發現案源的有效方法。廣告聯盟是網路廣告代理商使用較為廣泛的一種廣告經營模式,關注廣告聯盟也是發現案源的一個重要方法。此外,還可以通過網上搜索相關違法關鍵字的方法找到自設網站,進一步比對核查經營信息,挖掘違法線索。
2.合理確定網路虛假宣傳案件的管轄權
根據網路交易的特點,確定網路虛假宣傳案件的管轄權時應以網路交易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網路交易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為首選,以網路交易違法行為實施地(為網路交易市場主體違法行為提供伺服器的所在地、實施違法行為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為輔;以違法行為人為首選,其他參與人(互聯網伺服器提供商、網路交易平台開辦商和其他中介服務商)為輔。
3.充分挖掘現有的取證手段提高取證能力
要充分發揮現場檢查和現場筆錄的作用。執法人員在進行現場檢查時,除了做好現場筆錄外,還應使用拍照、攝像等手段記錄現場信息,第一時間固定證據。要充分利用網路交易平台的現有資源和功能,查詢、調取相關交易記錄。引入現代信息技術和復合型人才,充實電子證據設備,如取證勘查箱、高速硬碟復制機、光碟取證系統等;加強基層執法一線人員網路技能的培訓,提高電子取證能力。
4.依法確定各違法主體的相關責任
網路虛假宣傳行為涉及主體多,但其核心是行為首要實施者,即網路廣告中的廣告主。第三方交易平台、搜索技術提供方不是虛假宣傳行為的直接發起者也不是最終受益人,相關法律法規對其責任的規定要麼不夠明確,要麼要求較低。因此,查辦網路虛假宣傳案件時應重點查處網路虛假宣傳行為的首要實施者,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搜索技術提供方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積極主動配合案件調查。

6. 虛假廣告、虛假表示和虛假宣傳的區別

說簡單一點:虛假表示行為就是商標侵權行為,現實生活中表現在假冒他人商標、內擅自使用知容名品牌的包裝、裝潢等,虛假宣傳行為就是虛假廣告宣傳,現實表現在廣告誇大療效、性能、質量、有效期等。兩者最明顯的區分就是虛假表示帶有侵權行為,而虛假宣傳只是對自己的產品進行引人誤解的宣傳、虛構產品得到過什麼什麼大獎信息等。

7. 虛假廣告和虛假宣傳的區別

虛假宣傳是口頭、書面等多種形式,而虛假廣告,是通過發布虛假廣告的形式完成的。發布廣告虛假的適用《廣告法》,虛假宣傳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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