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認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是指在專商品本身及其包屬裝上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其行為性質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的「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是相同的。二者區別在於載體不同、方式不一:第五條的「虛假表示」是在商品及其包裝上,而第九條的「虛假宣傳」是在商品及其包裝以外的場合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商品標簽,是用來標注與商品相關的法定信息、附著商品上的法定標識物,屬於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在商品上」的范圍。商品說明書以及其他隨商品附帶的宣傳品,不是商品的必須附帶品,不屬「在商品上」的范圍,而屬於第九條的「其他方法」范疇。
⑵ 虛假宣傳行為怎麼處罰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進行虛假宣傳行為,不僅需要負擔行政處罰的後果,還要對消費者進行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2018年實施了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做出了修改。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以及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⑶ 法律名詞:欺詐與虛假宣傳的區別
1、虛假宣傳和詐騙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廣告市場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後者則是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虛假宣傳和詐騙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採用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特定手段,而後者則是採用隱瞞真相和虛構事實的欺騙方法;
3、虛假宣傳和詐騙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而後者則是一般主體。
4、虛假宣屬於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准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5、詐騙是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
(3)虛假宣傳行為擴展閱讀:
欺詐違反法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誠信原則是民事法律的最基本原則,其要求當事人應當以善意的、誠實的、自覺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這一原則的規定是為了平衡當事人與當事人、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
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
虛假宣傳的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條規定: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這就是法律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從法律規定看,這種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分為:經營者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和經營者利用其他方法進行虛假宣傳。
⑷ 虛假宣傳的表現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抄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這就是法律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從法律規定看,這種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分為:經營者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和經營者利用其他方法進行虛假宣傳。
廣告的含義有多種,我國1994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所稱的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其它方法是指廣告以外的方法,其他方法有哪些,競爭法中未作明確規定。
⑸ 虛假宣傳的含義、表現形式和法律責任有哪些
虛假宣傳的法律責任
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1款規定:「經營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⑹ 市場混淆行為與虛假宣傳行為區別,共同點 與不同點是
市場混淆行為與虛假宣傳行為共同點為二者均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市場混淆行為與虛假宣傳行為不同點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行為方式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混淆行為如下: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型大小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二、民事責任不同。
因混淆行為造成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虛假宣傳往往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56條規定: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三、行政責任不同。
經營者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⑺ 虛假宣傳行為的簡介
虛假宣傳行為來是指經營者自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所作的引人誤 解的不實宣傳。以廣告或其他方式銷售商品,是現代社會最常見的促錆手段。但各類虛假廣告和其他虛假宣傳,或亂人視聽,有害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或直接誤導用戶及消費者,使其作出錯誤的消費決策,引發了大量社會問題;或侵犯其他經營者,特別是同行業競爭對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競爭秩序的混亂。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均將此類行為作為必須禁止的違法行為予以規范。
廣告法第3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4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⑻ 法律上對於虛假宣傳的定義什麼
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准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為獲取市場競爭優勢和不正當利益,對商品或提供的服務進行虛假和隱忍誤解的宣傳行為。 法律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從法律規定看,這種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分為:經營者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和經營者利用其他方法進行虛假宣傳 。
⑼ 反不正當競爭法:虛假宣傳行為 和 虛假表示行為 有何不同
說簡單一點:虛假表示行為就是商標侵權行為,現實生活中表現在假冒他人商標、擅自回使用知名品答牌的包裝、裝潢等,虛假宣傳行為就是虛假廣告宣傳,現實表現在廣告誇大療效、性能、質量、有效期等。兩者最明顯的區分就是虛假表示帶有侵權行為,而虛假宣傳只是對自己的產品進行引人誤解的宣傳、虛構產品得到過什麼什麼大獎信息等。